泰国大藏经律藏·戒律纲要
泰国大藏经律藏·戒律纲要
第一品至第十品 比丘戒略释(略)
第十一品 护身
一、不应蓄长发,不应蓄过二月,不应长过二指量。
二、不应蓄须髯。
三、不应蓄指爪甲,应剪去令爪甲齐指肉。不应磨擦爪甲艳亮。(但污则令其净)
四、不应蓄鼻孔毛,长出鼻孔外。
五、不应去狭处毛,即衣荫覆处及腋处。(但除病,为去毛涂药)
六、不应面涂粉。面涂粉水,(黄羌)涂面。面点色粉。不应身涂粉除为治病。
七、不应饰身。不佩用耳珰、璎珞、珠披肩、腰带、臂钏、手环、指环等。
八、不应照镜或其它类似物,观自影像。除因面疮伤,照镜涂药。
九、不应非地、非时离衣。
十、不应着俗家衣服,不应用俗家布被。
十一、不应割离狭处或近狭处二指量。(原注:狭处指粪门)
十二、比丘应嚼齿木(应刷牙齿)。 第十二品 资具
三、衣
一、郁多罗僧:即上衣,亦称七衣,披上身用。
二、安陀会:即中衣,亦称内衣,五条衣,作下裙用。
三、僧伽梨:即大衣,亦称复衣,九条衣。无定用(经载佛弟子用为敷佛坐卧处,披上身入俗家,及入寺中僧众。泰僧用覆肩。缅甸及锡兰僧用重披郁多罗僧,入俗家,在寺反不用。)郁多罗僧,长九搩手,广六搩手。但可更长广。安陀会。无定量。长应上能掩脐,下应能掩膝盖。大约长六肘,广二肘。(但可更短狭)僧伽梨,准郁多罗僧衣量。
衣 料
一、树皮。二、棉。三、野蚕丝。四、兽毛(除人发毛)。五、麻。六、以上五种混合织品。除第六种,不得作衣。
作 衣 法
衣必割截,作摩竭陀国稻田形。每段有线隔,大段称曼陀罗,小段称阿陀陀曼陀罗,有隔如田畦。合各段各隔,称为一条,每衣最少应有五条,亦得过五,即七、九、十一条均可。四周有缘。上每段各有名称。其它浴雨水衣。披衣,羊毛衣。不必割截。
衣 色
佛制令以六物染色,一、树根,二、树枝,三、树皮,四、树叶,五、树花,六、树果等煎水染,无制定树种,亦无制定色。称为袈裟,译义为不正色染。又禁用青、黄、红、绯红、赤、浅红、黑等色。一般认为黄混深红色或深黄色为袈裟色。衣不得有艳彩,禁用有兽纹、花纹、条纹。(除有小点而无艳彩者)
大衣及中衣,有钩及纽,但无明制施于何处,佛制许令用钩纽,令风不吹扬衣。纽不得用美好物,制用骨、牙、角、竹、木、梓梗、椰壳、金属、螺或线织等。中衣许用腰带。(但禁用美织品带)
三衣外,佛开用从衣十日。浴雨水衣及掩疮衣,可暂时用。雨水衣制长六搩手,广三搩手半。雨季中用,又制蓄一件。掩疮衣长四搩手广二搩手,于身患疮疥时用,亦制蓄一件,病愈不许用。又开用尼师坛,即敷坐处用及卧处用之布。拭面巾、钵衣、裙、皆无制数,亦无制色。坐卧具通用黄色。此外诸衣布,自长八指广四指以上,皆作常住物,公物。尼师坛,制长二搩手,广一搩手半,缘一搩手,
钵
钵是随身资具之一,佛制,钵有二种:一是泥制,一是铁制。不许用余器代钵,如土釜、骷髅、葫芦等。
又禁用十种钵:谓金、银、末尼、琉璃、玛瑙珠、铜、青铜、钖、铅、木等制钵。
钵 量
钵分大、中、小三量,小钵容饭可二人食,中钵五人食,大钵十人食。现通用钵,当为中钵量,(圆周约二十六英寸),不仅容饭,兼亦菜食,故可足二人食。禁用钵盛残食物,钵内洗手。饭后必洗钵,用布拭净,日下晒干。远行时,许用布作钵衣(袋钵),左右作长带,斜挂肩上。钵盖则为后来所增造,为整齐清净故也。
资 具
佛昔用随身资具,仅有钵、三衣、坐卧具、针盒、腰带。后历有增加,分述如下:针盒:用贮针缝补三衣。禁用骨、牙、角制。许用木制、铁制。滤水:用布,或用竹管,一端束布。佛制比丘饮水必先滤。无滤水器比丘,不许远行半由旬以上。无滤水布,可用复衣代滤。又制:如同行比丘借用滤水器,必借与之。滤水,佛意在防误饮水生物。亦寓用净洁水之意。剃刀:剃刀许有刀鞘,磨刀石,净刀布。但在俗以剃发为生而出家者,不许蓄剃刀。伞:无定制,但禁用艳彩或伞缘有饰品。禁张伞入俗家及巷里多俗家处。除病,为防袈裟湿及护身。鞋分二种;似为有跟及无跟(无跟如木屐)。有跟者,禁用饰以末尼,琉璃,玛瑙之木制、金制、银制、铜制、锡制者。及用罗叶、芦、草织、或毛织者。佛制所许之无跟鞋:皮制,仅有鞋底,无覆[足*来]跟。旧者可用四重皮,新制之四重皮鞋,限用边地。许有索繄束。
禁用蓝、黄、红、黑等色鞋。(但令其原色褪失或令黯黑,即可用)
禁用狮子、虎、獭、猫、鹿、麝、鸱等皮镶鞋缘。
禁用覆趺覆跟、覆胫鞋,鞋底禁填棉。
禁饰禽羽,孔雀羽。禁令(鞋尖)耸起如羊角,蝎子钩。
禁着鞋入俗家,入非自寺。除病,足病,热季地热。
所有资具,似应因时、因地而定。故尊宿谓资具,以用简省者为是。
坐 卧 具
卧床不得高过八指量,床足不得刻有兽形。
坐床如凳,四方,可坐一人二人不等。昔禁高过八指量,后许。又许有背倚手倚,(即交椅)。亦可高过八指量。
许用卧褥,但不许填棉。许填羊毛、碎布、树皮、草、树叶、乌羽、其它兽毛,禁用人发,禁用龙脑树叶。
床禁用广大,但无制定,意不许两人共卧,故右以定两人床为广大床。许用枕:大小约如人首,不许用长过半人身量大枕。坐卧布:即坐卧褥,美饰者不许用。毡毛长四指量者、羊毛制者、绣者、有纹者、有花者、有兽形者、纯白者、毛耸立者、广大可容十六无姬者、金与丝混织者、纯丝者、柔毛者、麝皮者、上有架之卧床披象背布、披马背布、敷车座布、皆不许用。
又在俗所用坐卧具,许坐用。许坐柔软褥,如棉坐等,除师子座。又不许用俗家卧具。
不许比丘共卧一床,或共享一被。但可共坐一凳一床。惟同坐者,法腊须相近,不得过三腊。剃度师与弟子,不许同坐一床。又比丘卧处,不许散布香花。
第十三品 依 止
比丘未满五腊,称为小师。应依止亲教师,受彼教授。或依止一宿比丘为亲教师。求依止时,应偏袒右肩,长跪合掌,白言:大德!请为我亲教师。彼比丘应答言:善哉!如是,二比丘则为依止师及弟子。
佛制令师徒应和敬一心,互相资济,师视徒如子,徒尊师如父。
依止师因五事而离彼依止:一、师离去。二、师返俗。三、师死。四、师皈外道。五、师令徒离。徒亦因五事而离依止,一、自离去。二、返俗。三、死。四、皈外道。五、师令离。
离后复返,或后复往依止,则仍是依止师。
满五腊后,师可令徒离依止。
徒视师如父,名为爱师。依师诲行,名为 敬师。重师命令,名为尊师。望师康乐无忧,师喜则喜,师忧则忧,名为顺师。违于此者,则为不爱、不敬、不尊、不顺。
师于徒应护餋,教诲、慈悲、为徒模范。徒有过失,必呵责之。
徒离亲教师后,应另寻一大腊比丘依止为师。依止仪如前,但易白言:请大德为我师尊,我依止大德。
被依止之比丘,称为师尊(阿阇黎)。即代其亲教师而为彼师,可称为依止师。
彼徒若遇亲教师,则同于离依止师之依止。
故亲教师离去后,必再向依止师,重求依止。事颇繁剧,甚可开之。
未满五腊比丘,虽精经律,制亦不许无依止师。除远行,瞻护病人在森林住,定在一地修行,可离依止师;但须自念,有宿比丘来,我当依止之。
满五腊,未满十腊比丘,称为 中师,佛制可离依止师,但耒能自护亦应有依止师。能自护之比丘,应有如是德:
一、有信、惭、愧、劝、念。
二、有戒行、正见、多闻、慧。
三、知犯不犯戒,明记戒律。
四、满五腊。
右上除满五腊外,余可量情而定。
有右德比丘,离能自护,但不能统理僧众。满十腊比丘,称为长老,亦称大师。可统理僧众;可为剃度师;可为依止师;可有沙弥近事。
可统僧众之德;依中师之德,而加:
一、能赡护病弟子;知犯戒、知忏净法。
二、能教示戒律、梵行,能止弟子邪见。
三、满十腊。
右除十腊外,余可量情而定。
第十四品 行 事
本品分为作事、仪轨事等,三事述之。
作 事
甲、弟子在依止亲教师期中,应职是存念承事亲教师。
一、晨旦奉水、奉齿木。二、思学于师。三、爱护师,勿令师损誉、懈怠、邪见。四、善顺师意。五、敬师。六、外出必先告师。七、师病必赡护。
乙、亲教师应如是资教弟子
一、教诫。二、资助衣钵琢余资具。三、爱护弟子;无令损誉、懈怠、邪见。四、赡护疾病。
依止师视同亲教师。
丙、比丘往他寺、应如是行:
一、尊敬彼寺,入寺脱鞋、收伞、整衣、礼大腊比丘。二、彼比丘在扫塔,在疗病时,应候彼事毕,乃往礼见。三、洗足,依腊就座。四、应示亲爱,需饮水、即饮水,需用水、即用水。五、如住宿,询问彼寺规。问托钵、村落、外道住居险难处,厕所、池水等事。六、须净洁彼许用坐卧具。
丁、比丘有客比丘来访、应如是行:
一、应问讯接待。二、尊重客比丘,与水洗足、敷座、供饮水用水。三、如腊过己,当接其衣钵。礼彼;为彼洗足,以油涂足,为彼扇凉。如腊不及己,则指座令坐,指饮水用水所在。如客比丘欲住宿,应为敷坐卧具,答彼比丘所问寺规及诸事。
戊、比丘欲往他处住,应如是行:
一、净洁房舍:房舍破漏,应为修理。用物安置齐整,关闭窗户。二、向掌房舍比丘交还住房,或向同住比丘交。如单人住,向外护交。三、礼辞亲教师,依止师。
已、入聚落托钵比丘,应如是行:
一、衣裳整齐。二、钵在衣内,受供时取出。三、严整威仪,如律中说。四、先定去路返路。五、知彼欲供,守护威仪而受。六、先返寺比丘,应为次返比丘敷座,置饮水,食器,洗足水等。最后返比丘饭食讫,应收整诸坐具、餐具。食在食堂同食。
庚、比丘食时,应如是行:
一、整衣裳。二、坐适宜座,勿近坐长老比丘,应间一二座。长老令坐乃坐。三、勿坐复衣上(原注,此甚烦难,亦已开可坐)。四、施主供食,应生度化心而受供。如施主合供比丘众,或用大盆分供,酌量而受,勿令他比丘少。五、在食堂,比丘众未取食,长老未到,不先食。除大食堂,或不可迟。六、食应整齐肃静,如律中说。七、比丘众食事未讫,不应自先洗钵(即今之不先净手,不先讫食事也)。八、洗手漱囗,莫令水溅他比丘或自衣。九、在施主家食讫,应诵随喜颂,由首座僧诵,其它可先辞返,今则同诵同返。十、在小食堂食,末座先出堂外候。如大食堂,首座比丘先出。行进列行,中一人间。十一、不应将有残食之洗钵水,弃在施主家。
辛、房舍
佛制树下宿。故树下为比丘之房舍。惟在雨季,必有蔽雨之所,无论为 天然之山洞,或人工之房舍皆可,但除泥制屋及树穴。
僧众房舍,比丘皆可住宿,惟除犯戒被摈。
每年应重新分与房舍二次:一在初安居日,一在解安居日。分与时不许争执,不许长住一房。施主所供房舍,不许长住。小病比丘,不应独住房舍。
掌房舍比丘,应量情分与,勿令病比丘迁移房舍。勿令大腊比丘,护小腊比丘房。患可厌病比丘,应独居一房。勿迁护理常住用物比丘,勿迁多闻比丘,勿迁能修理房舍比丘。此之所谓迁,乃指自好房舍,迁往较劣房舍。又、勿令一比丘,住二房舍。比丘住宿房舍,应如是行:
一、不令房舍污垢,不随地吐痰。不着鞋入房。足未净未干不入房,不倚画饰之墙壁、柱、门、窗。坐卧褥,坐卧须先敷布,勿令褥污。二、应净房舍,令整洁无尘。三、勿令房舍损坏。四、房舍资具,床椅凳等,应陈设整齐。五、备足饮水、用水。六、房舍所有资具,勿取往他房舍用。
壬、便利之事,应如是行
一、大便、小便、浴身、以先后到为次序,于此不以法腊为序。二、须轻步出入,先问后入。大便及洗净,勿有声。三、勿着衣入。四、若净用木片布纸,须择洁者。五、大便时,勿兼作余事。六、勿令厕秽,不吐痰其地,勿掷木片厕中。七、令厕洁净,见污则净,见乱则整,木片满则为倾弃,无水则为之盛水。
癸、患病比丘
有比丘病,法友比丘应尽心瞻护。佛言:诸比丘!汝等无有父母,汝等不相瞻护,谁将瞻护汝等。若比丘,瞻护病比丘,与瞻护佛同。
病比丘,有亲教师,有依止师,有弟子,则令彼等瞻护。如无,则令同亲教师、同依止师比丘瞻护。如客比丘病,令僧众轮值瞻护。如是佛意乃令瞻护病比丘,为僧众之责。
患病比丘,知己为僧众之累,应自足自安,堪忍苦受。患病沙弥,与比丘同。
病比丘如在他地,乃至安居期中,佛许彼病比丘法友,往彼地瞻护,亦开依止及羯磨等等。
行 事
一、不许践踏敷座之白布,以令布秽,不雅观故。亦令余僧,不敢坐故。二、坐时,先审视座傍,有无用物,勿铱其倾倒失仪。三、不许同女人或黄门同坐一椅一长座。法腊相差三腊,亦不应同座坐。四、食未讫,不许起身。遇大腊比丘来入座,亦不许起立让座。五、日间卧息,应关闭房门。六、不许将大便、小便、尘垢、残余物、倾掷门外,不许倾掷墙外,不许倾掷在田园植物上。七、不许攀登树上,除因事故。如森林行,登树察看远近方向,可登四肘高。因避野兽,可更高。八、不许因观听伎舞歌乐而往。九、不许唱长音说法(似唱歌之说法)。十、不许触不应执物,谓女人、女服、女饰、女形物、雌傍生、金、银、宝物、琉璃、玻璃、车渠、赤珠、玛瑙、螺、石共十种。螺是金珠莹饰之螺,石是玉等。兵器,捕捉水陆禽兽等工具,音乐器具,人所种植之稻、粟及果子,皆不应执。
仪 轨 事
着衣事、钵事、折衣事、净鞋事(略)。
为长老扇凉:应在长老背后扇,扇足部一次,扇身一次,扇头部一次,反复如是扇。
窗:日间闭,夜间开。
行:依腊列长行而行,中间,间一人量。
说戒羯磨:偏袒衣,长跪,合掌。
唱南无,应三唱。
右事,可依时、依地稍更改,但亦须得宜,否则事事皆开,终则无所持矣。
第十五品 礼敬
三宝,为佛子最极上之皈依,故大藏不许戏佛法僧。戏者,谓用身戏语戏,如因娱乐而以佛僧故事为剧本。对独觉佛,亦不应作剧本。佛僧之史迹,亦不应以游戏态度讲述。
和敬相向,为团体共住之美德,佛令依大小腊,行顶礼、起立、延接、合掌、和颜、问讯等礼。受供,亦依腊受供。
比丘不礼在家人,亦不礼异教行人,不礼小腊比丘,唯礼大腊比丘。但亦不礼不谈法之大腊比丘(当指不务梵行之放逸比丘),又不礼如是大腊比丘:一、彼在出罪忏净时。二、彼在僧中出罪、别食时。三、彼正在离衣时。四、在入俗家或路行时。五、在暗中不互见时。六、彼不觉知时——如睡时。七、彼在食时。八、彼在便利时。
起立延接:在大腊比丘所,不起立延接其它小腊比丘。在寺中集僧时,不起立延接余比丘。
合掌:多长跪合掌。对小腊比丘,亦可合掌,如忏罪、羯磨等。对长老,亦可合掌立。
和颜问讯:用对小腊比丘,对患病弟子。
佛世,比丘互呼为具寿(亦称慧命),小腊比丘呼大腊比丘为大德。
小腊比丘说法讲经时,可较大腊比丘坐高座,或同等座,为尊法故。
小腊比丘欲说法时,应白大腊比丘求许准,以说法为大腊比丘事,除大腊比丘有故不说。
与大腊比丘共住一房,若说法、教诲、演经、燃熄灯火,关闭窗户应先请大腊比丘许准,除先许准,则免请。
若亲教师、依止师跣足行,弟子不可着鞋同行。
可任亲教师、依止师者,应满十腊。又对弟子应大古腊,如四腊比丘其二师,应满十四腊。
于制底(塔)所,应恭敬尊重,不张伞、不着鞋、不轻浮、不高声语、不伸足坐,不于附近大小便、不吐痰、此是敬重之意。
若忏净说罪时,应偏袒长跪合掌说。
听说戒说法时,不交谈、不咳嗽、不先离座。如连宵讲,应在完品小息时离座,开品前入座。
有佛法文字书辞,不步越过、不践踏,以上是礼敬法。
在僧众中应偏袒,除入聚落,或为摄护威仪故。
第十六品 安 居
安居期是雨季期,外出不便,故在寺安居三个月。称安居,或称坐夏(因亦值热季故)。
安居期分二期。一称前安居,于印度历八月黑分一日(十六日)开始。一称后安居,在九月十六日开始。(为何制定二期?第九世僧皇,当解为因闰月之故,故可以迟一月安居。)
雨季共四个月:为何不安居四个月,而安居三月?此则以最后月为作三衣期,又季末月少雨之故。
安居比丘,房舍必有覆蔽,有门可开闭,不许住停尸屋、伞下、布幕、瓮(当指泥造房舍)、树穴。
寺中掌房比丘,应在安居前,依安居比丘数,分与恿舍。安居比丘应净洁房舍,备饮用水。
安居时所为何事?佛制须系念,即念住此三月。故定初安居日,僧众齐集诵言:“我于雨季,依此寺住三月安居。”
同在一处安居:所谓处,当何所指?可指每一僧房,亦可指一寺,故又必于自房,各自诵言:“我于雨季,依此房住三月安居。”
在安居期间,比丘不应外出。
若比丘与商队同行,与牛车队同行,乘商船行,应于初安居日,自系念言:“我于此安居。”
若到达有比丘处,可就有比丘安居。若彼商队、牛车队、商船到达彼地,不再行进,可就有比丘处安居。
安居期中,是修沙门行期,不许别定不公之规约,如不许读经、不许说法、不许谈话、令修头陀行。但许互勉读诵经律,劝令精进,望行头陀,不多说话,和敬无诤,不恼乱人。
安居比丘,应在界内安居三月,至自恣日后,始可出界外。在安居期中,出界外过七日,则破安居。
七日中系念返界内,但因有险难不得还,亦可不还。又许自恣前七日,可出界外,不再归还。
可过七日之事由,称七日法,有如左列:
一、法友或在俗父母病,往省视疗护。
二、因僧众事,如僧房舍颓坏,急须修补。
三、护法施主延请,为增上彼信心而往。
类似右三项诸事,亦可量情出界外。
在安居期中,因险难不能安居而离去者,则破安居,但不破戒。险难谓如是等难:
一、恶兽、盗贼鬼魅等侵害。
二、房舍被焚或水淹。
七、托钵难。
四、无饮食、医药、外护、施主。
五、女人或亲戚,多来访谈,或以财诱,欲破梵行,可即出界外。又见所住界地,有无主之伏财,亦应出界外。
六、他处比丘,不和敬住,为往彼地灭诤。
比丘应诺在家人请安居,或约比丘同安居,倘若非故意不如请如约安居者,犯轻戒,须说罪忏悔。如故意,犯单堕及妄语戒。
第十七品 布萨 自恣
布 萨
布萨是修行之一,译义为净住,佛世令于每月白分、黑分、半分,即十五日、三十日(或二十九日),初八日、二十三日为布萨日。亦是在家人精诚持戒日。但僧众则每月白分日、黑分日,即十五日三十日或二十九日,为布萨日。
佛常于布萨日说戒,后以僧众中有不净比丘,遂改由僧众自作,称诵波罗提木叉,即诵佛所制戒律条文。
亦有非白分、黑分日布萨,即僧破而复和日,称和敬布萨。故布萨有三日,即十五日,三十日(或二九日)及僧和敬日。
若四比丘以上,制令白众说戒。若三若二比丘,令对首说,各相对说戒清净。若是一比丘,应心念说戒。故布萨说戒有三种:即僧众、对首、一比丘。所作业为——诵戒本,互说清净,心自念说戒。
每寺应有说戒堂,最少可容二十一比丘,为集僧说戒用,佛制不得一寺有二说戒堂。
说戒日,由长老比丘先往说戒堂,令比丘打扫清净,燃灯、备饮用水、敷座,又必先预行五事:
一、持病比丘清净
界内比丘病,不能往说戒堂,应请一比丘,持彼清净白僧众。制令彼病比丘,偏袒长跪合掌,向持清净比丘言:
“我授我清净,请大德持我清净往彼。请大德为我,说我清净。”
持清净比丘,应如何白僧众,无制定,但依理应如是白众:
“大德僧听!某某比丘,彼自誓言清净,请大德僧知彼是清净。”
如是,则病比丘,已作布萨法。
二、持彼与欲
凡布萨或他事羯磨,界内同住比丘,皆应入僧众(参加会议),若缺彼,则不成僧众,故许因事不能入僧众,可委派代表参加,是为与欲(委托代表)。
若比丘知有僧事集众,应偏袒长跪合掌,向受欲比丘言:
“我与我欲,请持我欲至彼,为我说我欲。”
彼受欲比丘,持欲入僧众,应如是言:
“大德僧听!某某比丘,与欲于我,我持彼欲来。大德当如是知。”
说欲及说清净,如同一事一时,应言:与欲清净。
三、白 季
佛世年分三季:谓热季、寒季、雨季。佛集白季,意在令闰月及大小月之统一,其时交通不便,历法未精,故僧集会,必有白季及白月之黑分白分,或仅白季名,但须白本季有若干布萨日,已尽几布萨日,余有几布萨日,如是,则于闰月及大小月,不致有所不同。(白者、告白令大众知也。)
四、僧 数
此乃计算僧众总数,知来集僧或每寺有僧若干,即所谓行舍罗或行筹,计数法或呼名或行筹,每僧取一筹,数筹而知僧数。同寺僧,以唱名计数为简善,若多寺共集,则行筹为佳。
五、教诫比丘尼
此时已无比丘尼,故无此行事。(泰国无比丘尼,亦不认有比丘尼)
右上五事,名为预事,应预先行者。
作布萨法比丘,应发露忏悔清净。于说戒时,如忽忆本罪,应对傍坐比丘言:“我犯某罪,待说戒竟,当忏悔。”若多比丘共犯同一戒,不得互对忏罪。
僧布萨应具四法
一、十五日、廿九、或三十日、或和敬日。因月大或月小,而令二十九与三十日有不同之意见时,以少数服从多数僧。数相等时,令客僧服从住持僧,不服从者可出界。
二、比丘最少四位,同坐,伸手不相及,(相距一搩手)。
三、比丘无同犯戒,若有、应由一比丘白言:“大德僧听!此一切众僧犯罪,若见无犯戒清净比丘时,当对彼比丘忏悔。”
四、伸手不相及处,须无非法人,所谓非法人,共有二十一种,可略为三大类:
(一)、沙弥,比丘尼。
(二)、返俗之比丘。
(三)、被僧中举罪之比丘。
在布萨说戒时,可以问疑,但须先白僧众,事相颇繁,故无问者,而布萨亦遂成为说戒之仪式。
说戒应是长老比丘说,亦可选一比丘,音读清朗,能背诵者,代为说之。
说戒当诵完,但无能背诵完篇者,开诵至诵者所能记忆为止。又开有难时,可略说。
有难,指十难:
一、皇帝来寺,当往迎接。
二、贼来劫,可逃难。
三、火难,当往灭火或防火延烧及寺。
四、水灾,或露地说戒,值大雨。
五、俗人多不便说戒。
六、鬼难。
七、有恶兽来,当避之。
八、蛇难,当避之。
九、僧中比丘骤患病,必疗护之。
十、梵行难,有人来捕在戒堂中比丘。
正说戒时,有客比丘来同听,若客比丘数,较说戒堂僧多,应重新说,若少,不必重说。
若不足四比丘,不说戒,但作布萨清净,于说或堂集已,令一比丘白言:“大德僧听!今日是十五日布萨,若僧时到,当共作布萨清净。”
时长老比丘,应偏袒长跪合掌,三白言:“我清净,诸慧命应忆念我清净。”
余比丘,应依腊三白言:“我清净,请大德应忆念我清净。”
若二比丘,依腊各对三白言:“我清净,慧命应忆念我清净。” “我清净,大德应忆念我清净。” “我清净,大德应忆念我清净。”
若一比丘,应待客比丘来,若无客比丘来,应心念言:“今日是我说戒。”
自 恣
自恣:是安居三月已,白分十五日,佛令僧众自恣。
患病比丘,不能往僧中自恣,应向一比丘与欲自恣言:“我今与自恣欲,汝当受我自恣欲,为我说自恣。”
自恣日,当为十五日,亦可为十四日或十六日。
比丘数最少应有五位,较布萨众多一位,因须一比丘为受自恣人,余四位为僧众。若比丘四位、三位、二位,则对首自恣,若一位,则心念自恣。自恣须先白众。
自恣应三说,但亦可二说一说,又同腊比丘,可同说。
若三说,则于白众时言:“大德僧听!今白月十五日,僧众自恣。若僧时到,僧当三说自恣。”
若二说,若一说,若同腊同说,白众时定之。若不定说数,则于白众文末,改为:僧当自恣。
自恣亦开障难:施主来寺供僧,寺有连宵法事,许为有障难。
白众自恣已,上座长老比丘,应先行偏袒长跪合掌,对僧众言:“大德!我对僧众自恣,若有见、闻、疑罪。愿哀悯故语我。我若见罪,当如法忏悔,我对僧众自恣。……我对僧众再自恣……我对僧众三自恣……当如法忏悔。”余比丘,次第一一各自恣。
若有受欲比丘,应白言:“大德!某某比丘患病,对僧众自恣……某某比丘对僧众自恣。”
古制比丘须各离座长跪,至僧众自恣竟,始回座坐,后开自恣已,可归座坐。比丘较多之大寺,可一说。同腊可同说,此可于白众时定之。
破安居比丘,安居后剃度之比丘,若数少于自恣僧众,制令自说清净。若数多于自恣僧众,令作布萨,后令各于彼等住处自恣。
不许于安居期内自恣,但可于安居后半月或一月自恣。比丘不足五位,不许集僧自恣,若四位三位,应集已白言:“大德僧听!今日十五日自恣,若大德时到,应共自恣。”
应各三说。
若二位,不白众,但对说。若一位,应待客比丘来,若无来者,应心念言:“我今日自恣。”
(僧中说或对说,应依腊大小称大德或慧命。)
第十八品 细 行
非沙门行之细行:有非行(谓不雅观儿戏等行),下劣行,不正命行。
非 行
一、如儿童之嬉戏:谓乐诸玩具、玩物,吹囗笛,戏仿盲人、跛人动作等。
二、顽耍:谓翻筋斗、相扑、戏抛掷物、竞走。
三、博弈:谓下棋、博胜负之猜测等。
四、毁坏物品,如无故焚烧林木。
五、嚣声:卖弄声调,说法作滑稽语。
以上犯突吉罗(恶作恶说罪)。
编造花鬘,亦在禁止之列。
禁学横生学,禁宣说横生学。(横生学,似指一般非比丘之所应学。)如媚药、媚术、咒害、役鬼、卜测、炼丹等欺诈法术。
下 劣 行
如僧伽婆尸沙篇第十三戒说。
非法结交在家人或破族姓人。
一、结交在家人,馈送花果。
二、种花及编造花鬘,以悦乐在家人。
三、谄曲奉承在家人等,入白衣家,作谄媚语,拥抱其子。
四、除佛事外,供在家人役使,为之奔走作业,跟随出入。
五、为在家人疗病(此指供役使之疗病)。
六、受寄不合法物,如贼赃或违禁品等。
右为突吉罗罪,僧众可予呵责、免职、摈出。
又侵害损害在家人,有七:
一、断其财益收入。二、令其损坏名誉。三、令其它迁。四、诮骂于他。五、破其和合。六、于他恶语轻贱。七、于他背约。
正行比丘,不结交在家族姓,不供其役使,亦不侵害损害在家人。但亦须慈心资让彼等,不可对在家人,不闻不问。
不 正 命 行
不合理之求取活命资财,此有二种:一为世罪,犯世间法律之罪。一为制罪,犯佛所制戒罪。
偷盗欺诈为世罪。若未证谓证,为男女作媒约,以求活命资财,虽不犯世间法律,但违佛制,名为制罪。例如向不应求与人,求其与物等,如:
一、向不应求与人,非时求与。非在家亲里人,非自恣与,而向之求与。除失衣或被夺,得求与掩身。或病求与药。坐卧具,亦虽可求与,但须知足量。(非时求与,即非佛许时。亲里即在俗父母。自恣与,即自恣可求与人,则可向其求与。)
二、以财求财:谓与人小财,而望得大财。
三、买卖贸易。
四、医药治疗:佛禁比丘为人治病,似因下列情形:
甲、不精通医药,而妄为人治疗。
乙、被在家人役使治疗。
丙、为求资财而治疗。
丁、符咒神通一类不合梵行之治疗。
许为之治病者:有法友、在俗父母、父母扶养人、维那,求剃度人父母之亲属、除婿媳,剃度师之父母婿媳,偶在寺住宿人等。但不得以此希求酬答。
比丘得诸供养,应知量而用,莫令损害施主信心。例如自不食用,而分与人。托钵所得未食用物,制不许分与在家人,除分与在俗父母及诸法友。此非欲令比丘悭吝,但令施主护法,不退信心故也。
第十九品 四时药
药:即食品,比丘食品分四种:
一、时食药,自早至午之粥饭。
二、非时食药,可留一日一夜之浆类食品。
三、七日食药,可留七日之食品。
四、尽形寿药。
时 食
时食有五种:一称般遮蒲善尼,即五啖食。谓一切粮煮造之饭、麨、面、豆、麻饼等。亦称豆饭、干饭、干饼(可供饱餐之饼类)、鱼、肉等五,此为时食之主食。一称般遮珂但尼,即五嚼食物,为植物之根、茎、叶、花、果等五,亦列为时食。
饭麨、干饭、干饼,为麦、米、糯、豆、麻等制食品。
鱼,谓虾、蟹、蛤一切水族,无特禁。
肉谓二足、四足兽类之肉。禁人肉、人血、象、马、狗、蛇、狮、虎、熊、豹等兽肉。又禁为供僧而杀之一切肉类,亦禁疑为己杀之一切肉。
净肉:谓可食之肉,即比丘不见其杀,不闻其杀,不疑其为供养于己而杀之肉,即三净肉。
比丘食鱼、食肉,佛世已有诤议,提婆达多尝请佛禁比丘食肉,而佛不禁,仅禁食不净肉。此当因比丘托钵受食,选择太严,反受其累,故开食三净肉。
嚼食物之有属核果类,或属根类,可再种植者,应先令其为可受。谓可受而食之,即先用火炙、刀割或爪破之。
时食食物,于非时(即过午后)食之,犯非时食罪。
佛昔意欲令比丘,每日应行乞每一日之食,不许藏蓄经宿,预为明日之食。后开远行比丘,得蓄米、豆、盐、蔗水、油、生酥,作明日食。又开若有信心人,将银钱交与作可受食人(为比丘作饭食人),令其作食供比丘,比丘亦可受食,但不可受食过其定额。
既开远行比丘蓄食,则当开寺有蓄可受食物处(可藏比丘食物处,亦即香积厨),计分四种:
一、白可受地(通告建为厨房)。建时,白僧众为蓄可受食地,亦即现称为寺厨房。当建筑时,僧众应合力共造,并共三白言:“我等共作可受食房”。
二、牛卧可受食地(临时厨房)。无壁之厨房,牛可就卧或可行过出入之地,意指小厨房或可迁徙之临时厨房。
三、在家房(在家人建厨房供寺)。在家人为供寺比丘而建筑之厨房。
四、僧施设可受房(僧众指定为厨房之房舍),即僧众指定为厨房,须行单白羯磨者。制令设在寺界际,盖有远庖厨之意。
虽在可受处食物,是内宿、内煮、内熟,仍不可非时食。
有可受处,佛意令在一处煮造食物。今造僧房,几每房各系念白为可受处,故每房各自蓄煮食物,甚为人所厌恶矣。
非 时 食 物
果浆:称非时食。共有七种果浆:庵婆罗——即芒果、詹葡果——有核蕉、无核蕉、摩荼迦、摩陀提迦、葡萄、莲藕、颇罗沙——即荔枝。
取浆法:用布榨出果浆。以水滴净(即加水令淡),亦可略加糖盐,令味适饮。浆应生饮,不许煮饮。糖盐应非蓄经宿者。不许煮,意当勿使过浓。
非时浆不许经宿,即不可贮藏过一夜,意恐化为果子酒。
七 日 食
七日食物,称为七日药。有酥、生酥、油、蜜、蔗浆。可于非时服食,以可治黄瘦病,血淋,石淋病。
油许用兽脂油,但不许食非时制脂,不许食熊、鱼、鲨鱼、猪、驴脂。植物油非时制者,亦不许食。芥油可于时内自制。蔗浆非时制者,亦不许饮。
非比丘自制之七日药,比丘受供后,可终日食。过午后,不许与食物同食。蓄过七日,犯舍堕戒。
尽 形 寿 药
药:分为根药、药汁、树叶、树脂、盐等。凡不作食物用者,皆视为药。右许随时服食,除无病服食,犯突吉罗戒。
第二十品 物
僧 物
在家人供比丘共享物,或比丘所受供,而供诸比丘众共享,称为僧物,亦称常住物。僧物有二种:一为轻物,一为重物。
钵、三衣、腰带、针、刀、刺刀等,是轻物,可互分与。佛制许立若干比丘,负责分诸轻物,与众比丘。分饭食及受施主供养而分饭食之比丘,称分与食者。负责分三衣比丘,称分与衣者。分药及小资具,称为分与药者。
分食或三衣,若所有多,足全寺分,则全寺分;不足、则依腊分,至物完为止,俟再得物,再续分之。
分药无定制,分小资具亦同,当依比丘所需,白众后分与之。
僧住处用物,非消费用等物,即属十方常住物。如寺院僧房土地等为重物。不可分与,应保护守管,为公共物。共分五类:
一、土地及寺,分为二:一为寺内之建筑及树木,二为寺之土地。
二、土地及精舍,分为二:一为房,二为僧房之土地。
三、僧住处用物,分为四:有卧床、凳、褥、枕。
四、金属物分为九:为瓶、瓮、盆、釜、大刀、斧、削木锄、掘锄、钻。
五、建筑材料及用物,分为八:有藤、竹,可蔽屋茅草,泥土、木制品、泥制品等。
制不许弃舍或分与重物,唯指不许分与与个人,但许以劣者易善者。又许在饥馑时,可将劣物易食物,以维持僧住处。又许若于僧众有利益时,可以寺地,易较好之土地。
废寺之用物,如床座门户,可移用他寺。若比丘自用,不作僧物,则废寺再兴建时,彼自用比丘,当送还寺。
寺租在家人田园,收益供僧者,除租费外,应作供僧用。(但寺租在家人田园,未尝见也)
塔 物
塔物:为施主供养寺内某一塔之物,制不得移供别塔,违者犯突吉罗罪。塔亦分轻物、重物,轻物如供塔灯油,或净塔人雇款。重物则保管收益,预作为兴修塔费。
己 物
己物:为施主供某某一比丘之物,为一比丘之己物,彼比丘可随意弃舍或分与人,惟此事莫令施主退失信心。
比丘可有何种己物?制可有一切金属,除兵器刀杖。一切木器,除大床,大座,木钵,木屐。一切土器,除莲花形洗足盆,土钵。
不许蓄有一切黄金、银、武器、非受资具,为玩乐而蓄有诸金属。不许受田园,除受骑乘,如象、马、牛等。家畜,如羊、鸡、猪、等及粟稻,受者犯突吉罗。又不许有捕水陆生灵工具及一切乐器。
比丘、沙弥之己物,若彼死亡,则其己物,为僧众所有。其钵及衣,可分与瞻病之比丘。其轻物,亦可分与。瞻病之沙弥,应与比丘同等分。重物则归僧众,为僧众所共有。
比丘虽有遗嘱分与己物,但死后、遗物仍归僧有。故比丘欲分与何物与何比丘,须死前分与。
比丘离去,或返俗,或不认为己有之物,归入僧物。
佛许己物作共享物,但须和好共享,此具五项:一、先相识者。二、先相友者。三、彼尝许用。四、双方仍活在者。五、彼知用彼物,当生欢喜者。
第二十一品 毗尼羯磨
比丘故意犯戒,而不可忏罪者,有波罗夷罪,必返俗。可忏罪清净者,为犯僧残罪等。
比丘故意犯戒,而因自己或因他人之故,覆藏其所犯罪,则名无惭愧者。
发露犯轻戒罪,当对一比丘,告其自己所犯之罪。经中言:犯戒比丘,当偏袒长跪合掌,对一比丘言:“大德!我犯如是戒,我今发露所犯。”
受忏比丘应言:“汝见罪耶。”
忏罪比丘应言:“我见。”
受忏比丘应言:“汝应长时摄护。”
如是,则所犯罪,经发露忏净已。
若犯戒比丘疑所犯戒,应如法白言:“大德!我于所犯戒有疑,我无疑时,当如法忏悔清净。”
发露告罪,应向一同住比丘,不许向别住处比丘或在行别住比丘发露。
犯舍堕,许舍与僧或比丘,彼犯舍堕比丘,当入僧众,偏袒长跪合掌,依法白舍。由一有慧比丘受忏,如是,舍则向僧众舍,发露则向比丘发露。
僧众中舍,受忏比丘应向僧众白言:大德僧听!某比丘有如是名,见罪发露忏悔。若僧时到,我受如是名比丘忏悔。
共犯戒,不许相向发露受忏。
发露:应如实白名、白事、白数。如数多而白数少,不同名而白同名,即犯多戒,而单说一戒名。又不许在寺界标外发露白罪。
比丘犯罪己,而不认为犯罪,名不见罪。或知犯罪,而不发露,名不忏罪。如是二种比丘,佛许僧中举其罪,不与共住、共食、共宿,除彼比丘见罪忏罪后,始许其再入僧众。
系 念 受 持
佛所许随身资具,若比丘须备置应用,则必系念受持。应系念者,有下衣、中衣、大衣、合为三衣,许称名系念各一件。钵,尼师坛(即坐具),许各一件。卧布、面巾、拭囗巾、滤水布、袋等,合称段布资具,无限数。以上皆许系念受持应用。掩疥衣,许在病期系念受持。雨水布,许雨季四个月,病愈及雨季过,当舍。
有制定数额之资具,可系念一件;无制定数者,可系念多件。
系念受用,应如是系念言:“我置如是大衣(或中衣、下衣、掩疥衣,随衣换文)。”
系念:或身系念,谓以手触彼而念。或囗系念,谓不必手触,而以囗唱言。又彼物伸手不及处,应言:我置如彼大衣。
许用一件之资具,如需更易新者,当先向原资具,行舍系念,如向大衣念言:“我舍如是大衣。”
又若受持新衣,则必点净。
系念受持,有九因而失:一、分与人。二、盗劫去。三、共享友取去。四、退转为下劣人(犯重戒)而返俗。六、死亡。七、变女人形。八、舍系念受持。九、破漏(此则指衣及钵)。
说 净
衣、随衣、钵 ,制可蓄若干件。若过量数,称蓄长,即为多余之积蓄,故必说净,声明此多余之衣,愿施与他人,随彼取用。
若说净为对首说净,欲说净衣。即向一比丘说:“我今于此衣说净,施与大德。”
若说净为心念说净。即言:“我今此衣,净施与法友如是名比丘。”
即说净己,若再欲受用彼物,必先求受净者弃舍,否则犯单堕,求舍时言:“此衣是我所有,随大德取用,随大德弃舍,随大德因缘作。”
四 大 依 据
佛所不许受持及许受持诸食用物,因时间或地方关系,而有殊异之处,可依此四大依据判定之:
一、佛无制为“不许受持”之物,但与不许受持之物同类,又与许受持物相违,视为不可受持。
二、佛无制为“不许受持”之物,但与许受持之物同,又与不许受持物相违,视为可受持。
三、佛无制为“许受持”之物,但与不许受持之物同类,又与许受持物相违,视为不可受持。
四、佛无制为“许受持”之物,但与许受持之物同类,又与许受持物不相违,视为可受持。
例如:佛无制不许受持鸦片,但与酒同类,食必中毒成瘾,故为不可受持物。又如西药之加入鸦片,与药同类,故视为可受持。又如蔗浆,不许蓄过七日,其它甜果子汁,与蔗浆同类,故视为不可蓄过七日。
四大依据,是戒律主要原则,比丘于此,当精究明解,则于各时、各地、各事物间之开遮,能有适合律意之行持矣。
佛 所 特 许
佛所制戒,亦有开听(即许例外),此则仅指佛特许者。
一、许病比丘,尽形寿用大小便及灰土。被蛇啮比丘,可不手受而食饭汁、肉汁,亦可非时食。
二、许反刍食,或病囗出血自呑。
三、许时内(午时内),自作兽脂油。
四、许边地(落后之地),五比丘可剃度授具戒,可长时浴身,可穿四重新鞋。
五、许饮加酒而无酒臭之药。蒜可作药受用,但不许作饭食用。
求 护
比丘依理不向官方控告在家人,比丘控告在家人者,犯僧残罪。此甚合沙门行,但后来诸师,对此严格过甚,在家人欺侮盗窃僧。比丘向官指名(欺侮者之名)求护,若官罚彼在家人,则控告比丘,应代偿被罚之款;若比丘控告时,要求处罚彼人,官依控处罚,则比丘犯波罗夷罪。
制许比丘不指名求护,若官方捕得犯人,及收回盗劫物,比丘亦可领回。(此不指名求护,在敬僧时代,敬僧地方,于僧众比丘,自无困难。但反是,则比丘不能控告人,僧物寺产,只可任人自由盗窃。如此,对求护之解释,恐亦不当矣。)
比丘尼戒之僧残戒中,许尼被抢掠时,不指名求护,不犯戒。被抢掠,谓被控,可到法庭辩护。求护,谓被欺侮侵害。不指名控告,谓被伤害或被盗,而不知伤害窃盗者为谁,可不指定人名而控告,不犯戒。
约言之;比丘不乐与人对簿公庭,可忍则忍。但心要时,若被人控告,可出庭辩护。若被人欺侮盗窃,可求官方保护,亦可指出欺侮之人名。又若被人伤害,被人盗窃,而不知伤害者、盗窃者是谁,皆可向官方求护,并不犯戒。
四、败 失
比丘有四种败失,谓:戒败失,行败失,见败失,活命败失。
比丘无戒,名戒败失。比丘无威仪,名行败失。比丘见解,违戒违法,名为见败失。求不正资财以活命,名活命败失。
比丘应守护戒:守护波罗提木叉,正住威仪,而行游化,怖畏小罪精勤律仪。
比丘当珍爱尸罗,有惭有愧,修习行履,离四败失,作净比丘。
不 游
比丘于左列人和地,不交游,不入其处。谓:
一、卖淫女:无论公开或暗中卖淫之妇女,比丘不应与之交游来往,不入其家。
二、寡妇。
三、处女,独居处女。上二种妇女,比丘不应亲近交游,以避闲言。
四、比丘尼。
五、黄门。
六、酒店,卖酒之处或酿酒厂,比丘不应入。吸鸦片处所。亦不应入。
以上六处、六种人,比丘不应交游,不应入其处。余此六处及六种人,比丘欲往何处,访问何人,亦应择其善者,适时而往,适时而归,勿留连令人厌倦。
比丘能如是,则为成就游,亦成就游威仪,亦成就游戒行,为圣教之光也。
第二十二品 僧羯磨
僧羯磨:即僧众所作事,分为四种:告白羯磨。单白羯磨,白二羯磨,白四羯磨。
对集会僧众,仅作报告者,为告白羯磨。仅报告,而等于议决者,为单白。报告一次,请表决一次者,为白二。报告一次,请表决三次者,为白四。
告白:现仅用于解安居日,受随衣比丘告白,分衣客比丘告白。
告白与单白,几无不同之处,告白、意当为简易之单白,可不于界内行,不必受欲,不必集坐伸手相及处。
单白共有九事;白二共有七事;白四共有七事。
羯磨僧数有五种:谓四位、十位、二十位、二十位以上。
右除自恣,解安居,分衣(加提那衣),剃度,僧残忏净等四事外,余事四位可作。
在边地:自恣、分衣、剃度,五位僧可作。
在聚落:剃度,十位僧可作。
僧残忏净,必二十位僧。
边地之自恣,分解安居衣,剃度,制定五位者,盖自恣,必一位白自恣。分衣,必一位受衣。剃度,必一位为傅戒师。另存有四位,可作羯磨。
羯磨事相,必一一依佛制;不依佛制,则非羯磨,作亦仍不成作。非羯磨者:或因事非,或因界非,或因法非,或因白非。
事非:如为年未满二十岁人授比丘戒,结界越他界,应集僧而不集僧,应心念而不心念。
界非:当于二十四品中说。
法非:如僧不满数,同界比丘不说欲,有诤比丘等。
白非:谓不白事、不白僧、不白人、如剃度不白求剃度人名,结界不白界相,应三说而不三说,或文辞倒置等。
第二十四品 结 界
说戒,自恣及僧羯磨。佛制令同住处僧齐集,即同一住处全部比丘同来集会之意。所谓同一住处,当何所指?同房、同寮、同寺、同乡、或同县市,皆是同一住处,故必划定一范围,称之为界。界有二种:一是僧众所结定之界,称为结界。一是国家所定或其它法律所划定之界,称非结界。
界是羯磨之主要条件,羯磨虽合律制,但失界则羯磨不成。佛制对结界如是严密,盖欲令同住处僧众,和敬共住耳。
结 界
佛许僧众自定住处范围大小,但亦制定其最小与最大之范围。最小不得不能容二十一比丘伸手相及坐。最大,不得过三由旬,否则不成界。
为何不得不能容二十一僧,因僧羯磨须有二十一僧之故。为何不得过三由旬,因难看管故。(泰制十六公里为一由旬)
此则为纯僧羯磨之界,非行化之界,与经中所习见之僧聚落界或村邑界不同矣。
划定之范围,应有识记,佛令以用若干物为范围之识记,称之为标。可用作标之物,共有八种。谓:山、石、林、树、蚁封(蚁垤)、路、河、水。
山:分三种,谓石山、土山、石土山。
石:可立石为标。但所立石,最大者,不得较象为大。最小之石,不得小于十二波罗蔗浆(约三公斤)。
林:制令用坚木,如柚木娑罗木等,榕木、芒果树亦可。每处约四五株,即可称林。
不许用树干脆弱之树作标,如多罗树、椰树等。
树:与林同,须坚木未枯,高八指以上,干大如针,即可作标。但须植于地上,栽在大盆大瓮者,不得作标。
(制许如此低小之树作标,似应酌量。)
路:仍在使用之人行路或牛车路皆可,路长仅过二三人家亦可,无人行之路或大路之支路,而再折返合大路者,不许作标。
蚁封:即蚁垤,制高八指,大如牛角,即可作标。
河:谓流水,详见非结界。
水:谓不流之止水,即池井等。有谓不许用常取用水之池井为标。盖恐水涸失标。
既作一方之标,不许再作他方之标,如曲折之河,不许利用其曲折作二标用。
除上八种外,不许用其它物作标。
每界应有若干标?无制定,但最小当有三标。有三种界:则为三角形界为三标,四角形界为四标,多种平方形者为六标,图标如次:
佛制,若结界之标断,以影为标。无标,则失界,即不成界也。(标断,谓标与标间不相联接,以影为标,谓以物影为标。无标,谓无标界相。故不成界也。)
佛不许所标新界,与旧界所先标者相重或连接。如相重或连接,则新者不成界,但新旧界之间,有势分者,则成界。
佛许将旧结界解除,而重新结界,谓之解界。所解之界,可与新结之界合,而成新界。
所结之界,称为同一住处界。住此界内比丘,得参与布萨、自恣、僧羯磨等。
于此界内,佛许结离衣界,除界内有屋及屋邻接。
结界法
结界:例先于其地解界,盖不先解界而行结界,则将来发见其地先有结界,而未解界,则新结之界,不能成界。除无僧住之荒寺,不必结界。
解界:须集近邻僧众或与欲齐集羯磨,每处解之。(闻诸尊宿言:昔用竹条于界内排方格,每格坐一比丘,至满所结界。亦尝见有二十一比丘排坐白解界已,又再排坐白解,至满界已。此二事,似过繁复,若于说戒堂中一白,各标又各一白,则较为适当。如大界,可逐一在中央处白解。)
解界:应先解离衣界,再解同住处界。又可先解界,后结界,不必在一日中,解界及结界竟。
(现所用标物,多用石丸,埋土中,上作基或小亭,安一界石丸或界石片,如此则寺虽荒废,基亭倒坏,仍可掘出石丸,证明界相。但经意欲令界标,为众所共见,如行政之立石柱,划分府界。又泰古寺在四基上之界石片特大,尝试掘其下,并无石丸,先僧皇尝示界标,应坚树于地面,而非沉埋在地下。又应为所共见之标,如以树作标,则应是坚木,高大不可移植。如以池为标,则应是人所常用之池。各方皆应有标,但亦不必强立八标,以能引之成界为是。私意大界应有八标,小界则四标,似亦已足矣。)
结界时,界内比丘必齐集或与欲,此时,例令一沙弥或寺檀越,在外看守,勿令余处比丘入界内。继此,则为问标。
问标:僧众不必同问,只差四比丘往标处,先往东方标,立标前,由一比丘问。
在东方,以何为标?
是时由另一比丘,或僧众,或观礼诸在家人,闻声答言:大德!是彼石。
彼问标比丘,再说言:彼石,是标。
如是由东标,逐方至东北标,共八标。但须再从东北标至东标再问共九问,否则结界不成,因失东北至东一段。
问标已,由一聪慧好声比丘,作白二羯磨言:
大德僧听!此四方标,若僧齐集,僧当结僧同一住处界,同一布萨界,白如是。
大德僧听!此四方标。僧结同一住处界,同一布萨界,谁诸长老忍者,默然;谁诸长老不忍者,说。(少停,复言:)僧已忍,于此四方标内,僧结同一住处界,同一布萨界,僧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所结之界,其范围除各标外,下深至水轮,仍是同一住处界,同一布萨界。所以有此下至水轮之标,则因若界内有池井,则池井仍是同一住处,同一布萨之故。
又唱同一住处界时,亦是唱结离衣界时。
一切羯磨,若解界,问标,唱界相,应于界内作,界外作、则不成界。或因此之故,例在界中央,埋一石丸标,以证明僧在此作羯磨。
制许有谓二重界,大界称外相,集僧受欲不便,再于大界内结小界,称为内相,大界与小界间,留一势分界,广一肘至四指。又小界,许有多处。
一、小界。二、势分。三、大界。四、大界内相界。五、小界外相界。现今有三种界:谓小界,即说戒堂界。大界,即全寺界。二重界,即内外界相。
又另有河流界,即河流贯界中,而以河之两岸为界,如图。
流贯界中之河流,必须经常有舟船航行,有停舶处,或有桥,意欲令两岸僧,得同一住处,同一布萨也。
非 结 界
若僧不自结界,则和敬共住之界,佛许僧依地方行政所定之界,而入居之,称为聚落界或村邑界,是同一住处,同一布萨界。
以聚落或以村邑为界,则视僧之多少,及齐集之便利而定,但不许结离衣界。
七树界(萨多阿婆盘多罗)
于无人家之森林中,佛令于僧住处周围,结七树界,一树等于三公尺半。称为森林或七树界。
水 界
佛许在“一老人泼水所及处”结界,称为水界。水界有三:谓河、海、池。
河:谓有水流之河。海:谓咸水海。池:谓止水之池。
在水面结界:可在舟泊处或水上建筑物,而唱结界。不泊住之舟,不许结界。“一老人泼水所及处”,尝令人试之,约一公尺半,此则较森林界为小。
第二十五品 执 事 僧
僧众集住处,必有执事之僧,佛许僧众依各事设立执事僧。比丘之可选任执事者,不应有四种偏心:谓一、不因友好而偏。二、不因憎恶而偏。三、不因愚惑而偏。四、不因怖畏而偏。又须具有所执事之学识才干。
既依上选定已,应先告彼被选定比丘;彼比丘诺已,则在僧中作白二羯磨。又,一比丘可任多职。
佛许立执事僧如下:
一、掌 衣
分三职,谓受衣、护衣、分衣,此三职可由一比丘任之。
掌 衣 比 丘
掌衣比丘,应知应受衣及不应受衣。应受衣,为施主供常住、供僧众、供安居僧之衣。不应受衣,为施主指定供某比丘之衣,除施主托代供任何一比丘外。
掌衣比丘,应知应护衣及不应护衣。若施主供安居僧,应护至解安居日。若所供不足比丘数,应藏护待足。若施主所供足比丘数,则不应藏护,应随时分。
掌衣比丘,应知应分衣及不应分衣。又应知界,时,事,人等。
界:若供一寺之比丘,则全寺现前比丘,皆同得分。若供一界比丘,而有二寺乃至多寺,为同利同法界,则各寺所有比丘,皆得同分。
时:若安居期衣,则唯分与安居诸比丘,若分与客比丘,应先向安居僧众求许,若非安居期衣,应分与客比丘。
事:即衣。大多为雨水衣及安居期衣,应知衣质好坏?是何种布?是何种衣?每种共有若干?若足分全寺,则先从长老起,以下依腊分与。若不足分,应先藏护。若只一衣或少衣,亦可分与劳作比丘或淡薄比丘。
人:即受分诸法友,谓比丘、沙弥,比丘得一分,沙弥得半分。若衣多,足每位分,则平等分。
施主所供解安居期衣,即迦提那衣,应分与依制受分,在众中穿著比丘,不应入常住分。
亡比丘、或亡沙弥之三衣,应由僧众分与瞻病之比丘、沙弥。
二、掌 食
分四职:谓分食、分粥(药物)、分果、分嚼食。此四职,可由一比丘任之。
掌食比丘应无四种偏心,知应分食及不应分食。若施主所供之浆,为供客比丘食,供将远行比丘食,供瞻病比丘食,供香室食(供住其所建之房舍之比丘),如是诸食,皆不应分。又所分,必平等分与全寺全界比丘。
分与有二种:一是施主来寺供养之食,一是施主延往其家之供食。
经载食有八种:谓供僧众之食,供某僧之食;延僧之食;供舍罗之食;半月供之食;齐日供之食;黑白分一日供之食(每月初一及十六日)。
供僧众之食物,大多施主来寺,设食供全寺僧众,应平等分与,沙弥亦然。
供僧众之食,施主自来,或令人送来,或请住持派比丘往其家带来,此则依腊全寺分与,周而复始。若施主每日供僧,名为常供之食,则另依腊全寺分与,周而复始,与前同。
延僧之食,施主延僧至其家供齐,若不限僧数,则掌食比丘定之。若限定五位十者,由掌食比丘依腊次派往受供。若施主指定供某某比丘,又附请四僧,则当由彼某比丘自延请,与掌食比丘无关。但若彼某比丘托代延,亦可依腊代延。
供舍罗之食,即施主多位,各设食来寺供。又各书自己姓名于纸上卷成条形,合置盘中,供各比丘,比丘各取一纸,视纸上施主姓名,而受其供。同寺沙弥,亦应受供。若僧少而施主多,可延邻寺僧来受供,依腊次复供,至食尽为止。
半月供;齐日供;黑白分一日供;与供僧众之食同。唯供食之时,各有所定之不同而已。
分食又有另三种食,谓:粥、果、嚼食物。
粥:为液体之饮用食物,非属固体饱食之物,与现在之咖啡,或可可粉同。佛对供此粥之婆罗门赞言:谓能止饥,能令风畅,利小便,助消化。故在佛世,似为早晨托钵前饮用,然后外出托钵。
果:寺内所种植者,租寺园人所供者,施主所供者。应平等分与,沙弥亦然。
嚼食物:除果外,诸根类食物,如芋薯、或甜食类等,皆须平等分与。
三、 掌 住 处
掌住处亦二职:谓分房舍、分床座,二职可由一比丘任之。
若有多房舍,应一比丘分与一房;若不足,则每房可分与二三比丘不等。同房住比丘,若小腊比丘,欲开闭窗户或读诵,须先求大腊比丘许准。
分与时,经制在前安居期,后安居期,及过上二期后。
安居期分与,为令于此房住安居。在安居期中,不许令彼迁往他房。
过前二期后之分与,为分与诸于自恣后,仍欲续住至明年安居者。若比丘自恣后,欲往他寺住或返俗,则不必分与。
房舍之分与,必正知彼彼比丘之德腊。正如彼有无辅济山门之职。正知彼是义学比丘,则应与静处。正知是患病,则应与众隔离。然后依事理分与,则众比丘皆得其所矣。
四、掌 工
分掌:监工人之工作,沙弥之工作,建筑工作。
即修造寺宇等土木工作,若无工人,则用沙弥,故有掌沙弥之职。沙弥之工作,无制定何种工作,似为代替比丘所不可作之工作,如砍树掘土,种植树木,炊煮食事等。
建筑则为寺内之新建筑,或修理土木工作,或寺方自建房舍、或施主供养,而由比丘监工。
掌 库
掌库分保管僧物,分与日用小杂物,可由一比丘兼任之。
小杂物,谓药、针、刀、鞋、腰带、滤水布等。
第二十六品 迦提衣
迦提:亦作迦稀那,羯稀那。译义是作衣之木框。是僧羯磨之一,于雨季末月作,但佛许延至冬季末。
迦提衣:是安居期中,僧中有长衣,足作三衣之一衣,僧众付与一比丘。彼比丘于一日中缝作竟,来告僧众请随喜,僧众为之随喜。
作迦提衣是比丘要事,法友应共作。受迦提衣比丘,必为住三月安居之比丘。迦提衣,可用新布、旧布、盖尸布、下布(人所弃布)等。或由在家人或法友所供僧众者。但除借来或非法得来者,又不得蓄经宿者。
迦提衣羯磨髓是同界、同住、安居三月比丘,具足五位。因一位是受衣比丘,余四位乃足僧数。余界比丘,不许入众及白羯磨。
受迦提衣比丘,应以能作迦提衣比丘为准。能作有多位,则以衣之新旧,腊之大小,德行为准。
付迦提衣,须在僧中白二羯磨。但大抵在未于僧中白二前,经事先议定,定已,乃在僧中白二。
比丘既在僧中受衣已,应于一日间,作竟七事,谓:浣洗、计量、裁断、缀合、缝成、染坏、点坏——即点一坏色圆点于衣上,其点不得小于虱子背。此七事,应于一日内作竟;不竟,则为不相应,即不合法。
(但后来,迦提衣皆用已作成者,非僧众所共一日作竟。若作时施视之,原亦无有不合之处,惟于和合作衣之意,则为无有矣。)
作迦提衣七事竟,欲作三衣之何种衣,即系念作之,唱言:我以此大衣(或中衣下衣),作迦提衣。
唱时,应执或捧彼衣。
之后,作衣比丘,应入僧众,偏袒合掌白言:“大德僧听!僧众迦提衣已作竟,是相应迦提衣,请大德僧随喜。”
时僧众偏袒合掌共说言:“大德!僧众迦提衣已作竟,是相应迦提衣,我等随喜。”
(此处入僧众偏袒合掌,无长跪二字,但今皆长跪唱言。又入僧众,亦可作入见一比丘,因可一时向多比丘请随喜,亦可先后赴各比丘请随喜也。)
上是作迦提衣竟,作迦提衣比丘,应随喜诸比丘众,因同为受迦提衣者,同得迦提衣功德。
若迦提衣是施主来供养僧众者,则多附有随供余物,余物如为余衣布(除迦提衣外),若受衣比丘余衣旧破,亦可分与,再有余、则依腊分与。但若为重物,则是僧众所有,不许分与,除施主供迦提衣唱言:“谁诸比丘!受我等供迦提衣,则我等供彼比丘。”
如是,则彼物非僧众所有,是彼比丘所有。若施主不如上唱言,则为僧众常住物。
诸比丘受迦提衣已,同得五功德。谓:一、蓄余衣无罪。二、离三衣一宿无罪。三、别众食无罪。四、食前后,至施主家不嘱同利无罪。五、得所持衣无罪(一作,背请无罪)。
迦提衣期,可延四个月。可因障碍(亦称执受),而不舍受迦提衣,若无障碍,则衣期尽。
障碍有二,谓:寺障碍、衣障碍。
比丘若住寺若离寺,但系念将住寺返寺,名寺障碍。若离寺时言:将不返寺。名寺障碍尽。
比丘未作衣、作未竟、作时失衣,但望再作衣,名衣障碍。比丘若作衣竟或作未竟,而衣坏、或衣失、或火焚坏,而不望受衣,名衣障碍尽。
若有二或一障碍,仍可得受衣功德,亦仍在衣时内。若二障碍尽,则失衣功德,衣时亦尽,名舍迦提衣。
又僧众亦可在衣期中舍迦提衣。
舍迦提衣,共有八种,名舍迦提衣母得迦。
一、比丘作衣竟,自离去不返,是舍迦提衣。是衣障碍先尽,寺障碍后尽。
二、比丘未作衣或作未竟,自离去不返,在界外作衣,是舍迦提衣,是寺障碍先尽,衣障碍后尽。
三、比丘发心不作衣,是发心舍迦提衣。
四、比丘在作衣,而衣坏或失衣,是衣坏或失衣是舍迦提衣。
五、比丘离去不返,望受衣及作衣,而不得作衣,是失望舍迦提衣。
六、比丘离去,望欲返,亦在界外作衣竟,但传闻寺已舍迦提衣,是名传闻舍迦提衣。
七、比丘作衣竟思返寺,但过舍衣期,是名过衣期舍迦提衣。
八、比丘作衣竟,思欲及舍衣期中返,彼舍衣期与众同。
(佛令一日作衣竟,意似令僧和合中分与,如是。今僧用已作成衣,为迦提衣,自与佛意有不合之处矣。)
第二十七品 出家及具戒
出 家
出家,常指出家具戒,亦指具戒前之出家,亦指受沙弥戒。佛世则多指出家具戒。但亦似指披袈娑时为出家,皈依时为具戒,佛于听弟子出家入僧众时,辄言:善来比丘!或言:比丘善来!我已善说,汝当净行,正尽苦际。
故此出家具戒,可合用。但其意,则是先出家,而后始得受具戒。具戒:即比丘戒,亦称具足戒或大戒。
古制令求出家者,剃除须发,披袈裟,偏袒一肩,礼众比丘足,长跪合掌唱言:“我皈依佛;我皈依法;我皈依僧。我再皈依佛;我再皈依法;我再皈依僧。我三皈依佛;我三皈依法;我三皈依僧。”
仅此仪式,即名住沙弥地。
出家应为同住比丘众所共知。佛令剃发亦须向僧众请求,行剃发之比丘,应带求出家者至同界比丘众中唱言:我今白僧众,我与此男童剃发。或言:我今白僧众,我为此男童剃发为沙门。或言:此男童求出家。
又许往各比丘住处白,亦可令比丘或沙弥往代白。说言:大德比丘!有一求出家者,我与彼白剃发。
新剃发者,若发长不过二指量,则不必剃发,亦不必白剃。但剃发前,例受五处作念观。谓:发、毛、爪、齿、皮、作顺念逆念。
披袈裟,例先奉袈裟,向僧唱言:“大德比丘!请受此袈裟,听我出家,令我明出苦涅盘法。”
如是,传戒师可为着袈裟,亦可令一比丘沙弥或居士为代着,亦可令其自着,如是名为比丘分与袈裟,非可无故而自着自穿。
既外出剃发穿袈裟已,则再入僧众,礼比丘众足,长跪合掌受三皈依,传戒师当言:汝当如是语。或言、汝当随我语。
然后为彼授十戒。
传戒师应是满十腊之比丘。
沙弥未足具戒年龄,于满比丘年龄已,可继受具戒。但疑戒不净,传戒师可再授三皈十戒,后授具戒。
具 戒
今唯说白四羯磨等事。
求具戒人,应是男人,年满二十,无诸遮难。
年满二十,须确满二十年,非自生年作一年计,应至明年生日,计为一岁。年未满二十而受具戒者,不成具戒,为之受具戒及入僧众者,犯单堕罪,僧众同犯学处罪,不知或误犯者无罪。
年二十而未满二十岁者,若是大居士,度之于圣教有大利,彼有正信,乐于具戒,迟之恐于事不宜,应即为之受具戒。但至年满二十,应重授具戒。
其它遮难,有……
关于非男人者有黄门,即缺灭一般男人所有之器官。
关于圣教者:有杀阿罗汉,污比丘尼,二形(即好作女扮,或女假男装)外道,犯波罗夷返俗,破僧,出佛身血。
关于生身父母者:杀父、杀母。
以上诸遮难,不能具戒。具戒时未知,具戒后乃知者,应摈出,令其返俗。(制令诸有上遮难者,不得受具戒,但可为沙弥否?佛意则似不可,因出家为具戒之初行,受沙弥戒后,应受具戒。既不堪受具戒,则亦不应出家,除因年龄外。)
除上遮难,绝对禁止具戒外,仍有其它不绝对禁止之遮难。已出家者,不被摈返俗,传戒师仅犯学处罪。此诸遮难,有不许出家,亦有不许具戒。
不许出家者有八种,谓 ……
一、患传染病:不可治病,慢性病者,有五种。谓:痈疽、白癫、干消、癫狂。
二、器官残缺者:有手断、足断、耳断、鼻断、手指断及足趾断、手足拇指断。
三、肢体残缺者:有手指相连,成一大片者。驼背、矮小、颈瘤、无足掌、异于人(坏之方面):谓太高、太低、太黑、太白、太瘦、太肥、头太大、或太小等。
四、残废者,谓:盲目、手足或指曲不能伸、跛者、哑、聋、盲哑、盲聋、盲哑及聋。
五、老弱者,谓:动作迟钝。
六、有系累者,谓:父母不许出家,王臣(即公务员),负债人,奴。
七、刑事犯。
八、妨害治安者:贼首、逃犯、在通辑中之刑事犯。
上列诸人不许出家,自不许具戒无疑。
又另有不许具戒者。谓无传戒师,非比丘之传戒师,以僧众为传戒师。无钵,无衣,无钵囊。借来之衣,借来之钵,借来之衣钵。
无以上遮难者,是有具戒资格者,可以受具足戒。
授具戒僧众:在中国(即印度中部大城市)最少应有十位。在边地,(落后地区)最少应有五位。若僧不满数,名人不成。
授具戒,应在相应法之僧界内授。界内比丘,不来入僧众,应依法与欲;比丘不齐集,不与欲,名人不成。
未具足戒前,有多初行:谓求出家,求依止,皈依传戒师,唱自己法名,唱传戒师名,告钵,告衣。令求戒往外立,一比丘屏处问遮难召入僧中,僧中问遮难等。
屏处:指离僧众十二肘处。为何定十二肘?当为掷土所及处,为僧住处以外地。
问遮难之比丘,可由僧众差一比丘问;亦可由一比丘,自向求具戒问,于此似无定制。
问汝是人不?除因有龙变形为人,来求具戒外。似指问是一般有人性有伦常之人,非野人暴人,不堪列入人类之人。
向僧众请求召求具戒入僧众者,是问遮难比丘。
除出家外,以上若稍有误失,仍成具戒。
继此,则为白四羯磨。此为重要羯磨,小有错误脱落,名为白羯磨不成,具戒亦不成。
白羯磨未终,有比丘反对,则羯磨不成。须直至白:谁不忍者说。第三说竟,具戒乃成。
白羯磨,每二比丘同说,因同说则不致有脱落错误。又因求具戒者每为二人,有一比丘对一求具戒之意。
佛许僧众,每次同时可授具戒二人或三人,但不许四人。似以四人,则成僧众之数。
授具戒已,应告时、告日、告季、告寺界、寺名、传戒师名、羯磨师名,僧数。说四依法,四堕落法。
诸白羯磨文
解不失衣界文
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解前结不失衣界,白如是。
大德僧听!今僧解不失衣界,谁诸长老忍者,默然;谁诸长老不忍者,说。僧已忍,僧解不失界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解同一住处(同一说戒)界文
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解前结同一住处,同一说戒界,白如是。
大德僧听!今僧解同一住处,同一说戒界,谁诸长老忍者,默然;谁诸长老不忍者,说。
僧已忍,僧解同一住处,同一说法界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结界问标
东方,以何为标?
东南方,以何为标?南方,以何为标?
西南方,以何为标?西方,以何为标?
西北方,以何为标?北方,以何为标?
东北方,以何为标?
每方各答言:大德!以石为标。
结同一住处(同一说戒)界文
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于此四周界标内,结同一住处,同一说戒界,白如是。
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今于此四周界标内,结同一住处,同一说戒界,谁诸长老忍,听僧于界内结同一住处,同一说戒界者,默然。谁诸长老不忍者,说。
僧已忍,听于此界内,结同一住处,同一说戒界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结不失衣界文
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于此同一住处,同一说戒界,结不失衣界,白如是。
大德僧听!僧今于此同一住处,同一说戒界,结不失衣界,除村及村外。谁诸长老忍,听结不失衣界,除村及村外者,默然;谁诸长老不忍者,说。僧已忍,听结不失衣界处,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立掌管比丘文
立分衣比丘
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僧立如是名比丘为分衣比丘,白如是。
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僧立如是名比丘为分衣比丘,谁诸长老忍,听如是名比丘为分衣比丘者,默然;谁诸长老不忍者,说。
僧已忍,听立如是名比丘,为分衣比丘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分食、分房舍、掌衣、掌食、掌房舍等同上,惟换职位名称。
分与房舍文
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如是名居士新造房舍,供与如是名比丘,白如是。
大德僧听!如是名居士新造房舍,供与如是名比丘,谁诸长老忍,听如是名居士新造房舍,供与如是名比丘者,默然。谁诸长老不忍者,说。
僧已忍,听如是名居士新造房舍,供如是名比丘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分与迦提衣文
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有迦提衣,僧当分迦提衣与如是名比丘,作迦提衣,白如是。
大德僧听!僧今有迦提衣,僧分迦提衣与如是名比丘,作迦提衣。谁诸长老忍,听僧分迦提衣与如是名比丘,作迦提衣者,默然;谁诸长老不忍者,说。
僧已忍,听僧分迦提衣与如是名比丘,作迦提衣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出家及具戒文
我皈依佛;我皈依法;我皈依僧。
我再皈依佛;我再皈依法;我再皈依僧。
我三皈依佛;我三皈依法;我三皈依僧。
十学处文(沙弥十戒)
不杀生。
不与取。
不非梵行。
不妄语。
不饮榖酒、果酒。
不非时食。
不舞蹈、唱歌、音乐,不往观听。
不涂香、香花、熏香饰身。
不坐、卧高广大床。
不受领金银。
告钵衣文
此是汝钵?答言:如是大德。
此是汝僧伽梨衣?答言:如是大德。
此是汝郁多罗衣?答言:如是大德。
此是汝安陀会衣?答言:如是大德。
汝往彼处立。
受差问缘文
大德僧听!如是名某甲,是如是名比丘求具戒弟子,若僧时到,我将教授问彼如是名某甲。
教授问遮难文
如是名某甲,汝听!此是汝诚谛时,实语时。若大德在僧中问汝,汝当以无畏心,无疚心,若有言有,若无言无。僧众当如是问汝:如是病,汝有不耶?
癞病?不也,大德。臞痈病?不也,大德。
癣疥病?不也,大德。喘病?不也,大德。
癫痫病?不也,大德。
汝是人不?是也,大德。汝是丈夫不?是也,大德。
汝是非奴不?非也,大德。汝非负债人不?非也,大德。
汝非王臣不?非也,大德。父母听汝出家不?听也,大德。
汝年满二十岁不?已满,大德。衣钵具足不?具足,大德。
汝何名?我名某某,大德。汝传戒师何名?名某某,大德。
白召求具戒入僧中文
大德僧听!如是名某甲,是如是名大德求具戒弟子,我教授问遮难彼已,若僧时到,如是名某甲,听将来入众。
求具戒文
我向僧求具足戒,愿僧拔济我。我再向僧求具足戒,愿僧拔济我。我三向僧求具足戒,愿僧拔济我。
白和问文
大德僧听!如是名某甲,是如是名大德求具戒弟子,若听时到,僧忍听,我问彼诸遮难事。
正问遮难文
如是名某甲,谛听!今是汝至诚时,实语时。我问如是事,若有、汝当答有,若无、汝当答无,汝有如是病不耶?
(问答同上)
汝传戒师何名? 名某某大德。
白授具戒羯磨文
大德僧听!如是名某甲,是如是名大德求具足戒弟子,从清净,无诸一切遮难,衣钵具足。如是名某某,是如是名大德求具足戒弟子,从僧众求具足戒,若僧时到,僧忍听,授如是名某甲具足戒,如是名大德是传戒师,白如是。
大德僧听!如是名某甲,是某大德求具足戒弟子,彼清净,无一切障难,衣钵具足,从僧众求具足戒,某大德是传戒师。谁诸长老忍,僧授如是名某甲具足戒,如是名大德是传戒师者,默然;谁诸长老不忍者,说。
我如是再说,大德僧听……我如是三说,大德僧听,如是名某甲,如是名大德是传戒师。
僧已授具足戒竟。僧已忍听,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教 诫 文
出家始从今日,乃至命存,依行乞食,而自支济,为大福乐。若僧次请食,若别请食,若僧常食,若别施食,若月黑白分内食,若齐日食,若月黑白分首日食。
出家始从今日,乃至命存,依粪扫衣,而自支济,为大福乐。若麻布、若棉布、若野蚕丝、若细羊毛、若纱纻、若诸杂物。
出家始从今日,乃至命存,依树下住,而自支济,为大福乐。若僧房舍、若枋覆、若楼阁、若苫、若洞窟。
出家始从今日,乃至命存,依陈弃药,而自支济,为大福乐。若生酥、若熟酥、若植油、若蜜、若蔗浆。
比丘具戒已,不作不净行,两行会法,乃至共傍生等,比丘犯者,便非沙门,非释迦子,如被斩首,非复人躯。比丘犯淫,亦复如是,便非沙门,非释迦子。如是,始从今日,乃至命存,汝不应犯。
比丘具戒已,不取他之所不与物,乃至一草,比丘取他之所不与物若五磨洒,便非沙门,非释迦子。如叶黄落,非复缘丽,比丘取他之所不与物,若五磨洒,如五磨洒,过五磨洒,亦复如是,便非沙门,非释迦子。如是,始从今日,乃至命存,汝不应犯。
比丘具戒已,不断他命,乃至蝼蚁。比丘故心,而断他命,乃至人胎,便非沙门,非释迦子。如大石制,不能更合,比丘断他命,亦复如是,便非沙门,非释迦子。如是,始从今日,乃至命存,汝不应犯。
比丘具戒已,不得妄言,得上人法,乃至乐居静处。比丘以染污心未得谓得,诸上人法,禅那解脱,正定止观,圣道妙果,便非沙门,非释迦子。如多罗断,无复萌长。比丘以染污心,妄言得上人法,亦复如是,便非沙门,非释迦子。如是,始从今日,乃至命存,汝不应犯。
后 记
本书原文称:毗尼那目佉。义为:戒律纲目,内容与道宣祖师之行事钞及随机羯磨略同。皆各:具罗种类,杂相毕陈。盖严净毗尼,祖祖行同,无古今矣。
本书为泰国曼谷皇朝第十世僧皇御撰,僧皇为在俗之公拍耶跋折罗禅那婆罗沙亲王。生于佛历二四○三年,童贞出家,寂于二四六四年。平生精力,为校释泰国所有经典。
本书原文为三卷。第一卷,(第一品至第十品)为比丘戒释义,第二第三为大品小品之钞要,略见本书中。
本书传译,参考弘一律师之道宣祖师之行事钞及随机羯磨等释义,不详译而摭译。以事相繁复,而亦因宗乘小有所异也。
佛历二五一二年解安居日 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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