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间信仰60年嬗变:从断裂到弥合
我国民间信仰60年嬗变:从断裂到弥合
作者:张祝平
民间信仰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和深厚的社会基础,在传统农业社会中,民间信仰是普通百姓精神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成立60年来,我国民间信仰经受了被阻挠、查禁,甚至被取缔的命运,伴随着改革的持续推进和社会的转型,民间信仰在现代社会又有了很大的复兴,显示出了顽强的生命力和极大的社会适应性。
我国民间信仰60年来的历史变迁
新中国成立后,宗教政策的波动使民间信仰在其演变过程中也经历了一个波动的过程。
1949年到1966年,民间信仰的艰难延续 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在法理层面上一直倡导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的合法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对公民宗教权利的基本规定。然而,事实表明,这一时期国家的具体政策对于民间信仰的冲击也是非常深刻的,特别是民间信仰的物质层面受到的冲击最直接、最厉害。1950年开展的土地改革以及社会生活方面的移风易俗运动,使祠堂与村庙公田不复存在,寺院田产锐减。民间信仰的组织也同样受到冲击,如村庙管理委员会、香会等都在被取缔之列。同时,因为土地改革极大地振奋了民心,老百姓开始觉得不再需要祖宗、神明的护佑,生活照样可以过得很好,信徒大大减少。尤其是1957年以后,国家宗教政策呈现出“左”倾化倾向。1962年12月至1963年1月召开了第七次全国宗教会议,此后,典型、成规模的民间信仰活动被取缔。这时,民间信仰已经出现了断裂。然而,民间信仰毕竟已根植于中国乡土社会数千年,这些冲击并没有让农民完全放弃民间信仰。一些信徒偷偷地搭建简易神龛,求神拜佛,民间信仰就在断断续续中延续着。
1966年到1979年,民间信仰的全面断裂 中共八届十一中全会后,开始了对宗教采取破“四旧”的政策,这期间对于宗教与民间信仰的物质层面的冲击是前所未有的。从这一时期开始,延续了数千年的民间信仰在强大的国家力量干预下出现了全面的断裂。当然,对民间信仰的摧毁,只是触及其物质层面,没有触及其精神层面,砸毁庙宇、神像,并没有将人们的神明观念从头脑中清除。当宗教与民间信仰的神明从人们心灵世界退出时,另一种神明崇拜却悄然兴起,对革命领袖的崇拜成为时尚。
1979年到1991年,民间信仰的恢复重建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重新得到落实,制度化的宗教信仰获得了自由发展的空间,民间信仰也得到了恢复。1982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的通知,比较系统地总结了1949年以来党在宗教问题上的正反两个方面的历史经验,阐明了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当年1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又一次重申了“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表明国家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重新确立。不过,一些人一时还未转变对宗教的印象,在一定程度上仍视宗教为当代社会发展中的“异物”。至于民间信仰,对其不了解的人往往将其联想为“愚昧、落后、迷信”,从来不将其列为一种宗教信仰,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得不到社会应有的尊重与宽容,其边缘性的地位、受挤压的生存状态并没有得到明显的改观。
1991年至今,民间信仰的调整创新 1992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提出要“动员全党、各级政府和社会各方面进一步重视、关心和做好宗教工作,使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是党的中央文件第一次正式提出“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问题。1993年11月,江泽民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就如何解决好我国现阶段的宗教问题,正式提出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著名论断,把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作为一项战略目标定下来,并成为我党处理现阶段我国宗教问题的方针政策。党的十七大进一步阐明了党对宗教信仰问题的基本立场,即“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这一新阐述,是对宗教工作理论政策的继承和创新,是对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深化和发展,是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纲领性文件。随着国家宗教政策的日趋完善,民间信仰也在调整创新中不断发展。当前,民间信仰在农村的发展状况,实际上也是民间信仰对现代社会变迁的一种主动适应。民间信仰在这一阶段的发展演变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许多庙宇初步走向了规范化的组织管理。二是寻求合法性的有益探索。目前,一些规模较大、信徒较多、组织管理较好、影响传播较远的民间信仰场所已经被纳入政府管理,作为佛教、道教场所开放,成为一个被认可的宗教活动场所,这种“正名”其实是为民间信仰在现代社会变迁中的发展找到了合法性的基础。
民间信仰在当代复兴的原因
制度的变迁:民间信仰当代复兴的外部依据 新中国成立60年来,宗教政策是影响我国民间信仰的演变历程最直接的制度因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宗教政策逐渐稳定并趋于成熟,民间信仰由断裂走向弥合,并开始复兴。然而,我们更应该看到,国家的经济制度安排在民间信仰变迁中所具有的决定性作用。新中国成立后,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确立和人民公社集体经济形式的实行到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广大农村民众经历了从“集体人”到“个体人”的转变。这种身份上的转变,使其重新拥有了自主权和自由活动空间,而这些正是民间信仰赖以生存所需要的土壤。从此意义上看,国家经济制度的变迁才是改革开放以来民间信仰复兴的深层次原因。
民众的需求:民间信仰当代复兴的内在逻辑 有学者认为,民间信仰有其不完全服从、依赖于经济、政治变革的相对独立性和自身发展的规律性。它的生成、演变与创造它的民众的需求息息相关。
“村村皆有庙,无庙不成村”。在传统农村社会中,宗祠与村庙是不可缺少的两大建筑。在长期的民间信仰史中,村民对村庙中的诸神形成了特殊的感情。20世纪80年代是民间信仰复苏的年代,很多村庄都将曾经改做它用的村庙收回并重新布置成庙宇。进入90年代,随着农村经济条件的进一步改善,翻修庙宇成为时尚。值得注意的是,当一些村庄因国家建设需要或脱贫需要而整体移民异地重建新家园时,原来的祠堂与村庙亦被村民们搬到新地重建或移建,而且建得更好。
“风险社会”的精神归属。现代农村社会的巨大变迁使每一个人都获得了极大的自由空间和成功希望,但也使人们强烈地体会到现代社会中的不确定性及其带来的“风险”,并由此产生了安全感和归属感的缺失。诚如有学者说:“人的内在精神需要使宗教的心理调节功能成为可能。”可以说,当今民间信仰在现代社会“回归”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人们想从一个未知的世界中求得可知世界中不可求得之物的手段”。
当下农村的“文化盛宴”。改革开放以来,农民的生活水平有了根本改善,但农村的文化建设却滞后于经济发展,有的地方甚至出现倒退,加之近年来农村人口的外迁和大量年轻人的外出务工,农村文化生活呈现出了一定程度的单调与枯燥。民间信仰恰在这时给村民们的生活注入了生机与活力,为乡村民众提供了社会交往和文化交流的平台。特别是每年春节期间,众多村庙都要举行游神巡境活动和戏曲演出,许多村民都认为是“搞热闹”,增添喜庆,宗教性的目的反而隐而不显,“娱神”更是“娱人”。可以说,民间信仰在传统农村社区生活中具有一定的不可替代性,农村中很多的公共生活都是借其开展和延续的。
合法性:民间信仰当下及未来之徘徊与抗争 尽管这些年来民间信仰出现了复兴的热潮,但是其生存状态仍时常受到某种程度的挤压,因而为了其生存发展,就不得不寻找其存在的合法性。
寻求庙宇重建的合法性。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村庄都市化促进了传统社区的变迁。在城市改造和拆迁中,大多数庙宇都是异地重建。农村地区建筑管制较少,重建村庙没有受到较多的干涉,而在市区是不准私自建庙的,但是村民们也有自己的办法,即“明修栈道,暗渡陈仓”,如打着修建老人协会会馆等名义将庙宇建到新的住宅区里。笔者在田野调查中还了解到,重建庙宇或保护庙宇不被拆除,打文物牌是最好的借口。农村中的庙宇大多是传统农村社区中的典型建筑,有不少的农村庙宇历史悠久,具有一定的文物价值,从而被列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之列。此外,还有学者表示,打发展旅游牌也是近年来常用的一个对策。
寻求民间信仰活动开展的合法性。民间信仰的合法性难以定位,成为游走在娱乐、迷信和宗教边缘的一种社会存在形态。在笔者的田野调查中,有村庙管理者和乡村干部表示,“很多民间信仰活动,如斋醮、酬神演戏、游神巡境等,都是村民自愿自发举行的,政府也不便管理。”通常,村庙管委会成员也总是能想出很多办法应付相关部门对其的种种限制。石练是浙江遂昌县一个山区小镇,这里的“七月会”闻名遐迩,为获得政府的认同和支持,2008年的“七月会”还新增迎奥运系列演出,今年的“七月会”又与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相结合。事实表明,民间信仰的传统活动一旦被恢复,势必会成为一种民间文化制度而坚持下去。
依附法定宗教,寻求政府认可。民间信仰具有宗教性质是确定无疑的,但因不是国家法定的五大宗教之一,其合法性也受到影响。社会上一些人将民间信仰视为一种“低级信仰”,认为其“愚昧落后”,甚至是“封建迷信”,对其管理与约束很多,这些都造成了民间信仰在当今社会的尴尬境地,如何走出被挤压的状态,是众多村庙管理者想做的事。根据《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按《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进行登记。但大多数乡村庙宇不满足登记条件,能登记管理的只是一些在社会上影响较大,且有专职“司神”担任住持的庙宇。由于民间信仰在仪式活动中大量聘请道士作为仪式的主持者和人神之间沟通的中介者,以及民众对佛的虔诚与尊崇,因此,众多小型农村庙宇在考虑以何种宗教形式向政府主管部门登记时,道教和佛教成为其依附的选择。
综上,我们可以看到,现实社会生活为民间信仰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充裕的空间,民间信仰也表现出了极强的社会适应性。对于社会主义时期将长期存在的民间信仰,我们不能因为其消极因素的存在而企图彻底将其从现实土壤中拔除,历史实践已经证明这种做法是难以奏效的;当然,更不能因其存在的合理性而放任自流。在现代社会中,我们应当主动吸收民间信仰中那些与现代乡村社会人文精神和伦理价值相一致的观念和行为规范,抛弃那些与现代科技、现代法制和现代道德伦理观念相抵触的东西,对民间信仰进行积极正确的引导和管理,使之更好地与社会主义相适应,从而促进农村社会物质文明、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和谐发展。
(作者单位:浙江丽水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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