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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行政法个案:快乐的傻瓜所引发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0年06月16日
来源:佛教图书馆馆讯   作者:国立阳明大学图书馆馆长 廖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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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图书馆馆讯 第七期 85年 9月


图书馆行政法个案:
快乐的傻瓜所引发的问题
国立阳明大学图书馆馆长 廖又生

【摘要】:义工为图书馆经营最主要的辅助人力来源,其对化解图书馆人员的缺憾,具有不可磨灭之功,本案例旨在探讨义工管理所引发的问题,期望经由实务与理论的印证得使义工制度的规划愈形完整,效用更能彰显。

关键词:义工;管理
    Volunteer;Management


案由

  义工朋友散播心中的光热和爱,让社教机构充满温馨的气氛,故有学者将义工朋友称作“快乐的傻瓜”(注1)。图书馆引进义工制度确实能为馆务发挥正面的效益,但尺有所长、寸有所短;义工在图书馆服务时亦可能带来一些负面的功能,某公共图书馆于采行义工制度后产生以下几项困扰:1. 甲义工曾患有心脏疾病,下班后至图书馆服勤务,身体渐感不适而晕迷,馆员即刻联络救护车,送医途中,甲不治死亡。2. 义工服勤务时,因地震使墙上电灯掉落,乙义工由于躲避不及而遭击伤。3. 丙义工清洁窗户后,未将其装妥,致窗户掉落击中读者,该被害人骨折受伤。4. 丁义工假借馆方之名对外索取资料,做不当利用;戊义工趁执行公务之便盗取资料;己义工以图书馆之名义对外筹募购书经费,供己花费。目睹以上义工事件接二连三出现,该图书馆正积极的检讨其义工运用之得失。试问:

(一)义工、志工与社工有何区别?

(二)义工与图书馆之法律关系为何?

(三)甲之死亡,图书馆有无责任?

(四)乙义工之受伤,图书馆有无责任?

(五)丙义工之疏忽致读者骨折,丙有无责任?

(六)丁、戊、己应负何责任?

(七)图书馆应如何防范义工之意外事件产生?

解析

  义工系参与馆务运作而未收受报酬之人,在我国公共图书馆事业员额紧缩、人力不足的情境下,其不失为辅助人力(Supporting Staff)的最大来源,义工制度对图书馆经营有樽节经费、精简职缺、增加服务项目、加强公共关系、提供服务品质、带动组织朝气等正功能(Eufunctions)(注2)。然无可否认的经由实务经验,其仍有不可或免的缺失存在。兹依题意,说明如下:

(一)“义工”指义务性的从事工作的人,似有强迫性服务(Compulsory Service)
   的色彩;而“志工(Volunteers)”则是自动自发,志愿奉献者的简称;“社
   工(Social Worker)”乃是社会工作师的别称,经过专业训练并于机构中有
   正式职称之人员。众所周知,图书馆是一个开放的有机体,亦是一个“自主性
   组织(Voluntary Organization)”,志愿参与馆务推动者应以“志工”称之
   ,较为贴切。

(二)义工不占机构职缺,其亦无官职等及职称(公务人员任用法施行细则第二条可
   资参照),系纯属“荣誉职”人员,义工与图书馆之关系,视图书馆性质的不
   同有:1. 无偿委任关系──依民法第五百二十八条所定:“称委任者,谓当
   事人约定,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事务,他方允为处理之契约。”义工乃扮演受任
   人角色,而图书馆则充当委任人一方,也因义工不支领俸给,于处理委任事务
   ,应以馆方之指示,并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同法第五百二十九条、第
   五百三十五条前段可资参照)。因之,私立图书馆与义工之关系应定位于无偿
   委任契约,适用民法债篇各论有关委任诸规定。2. 行政助手地位──从公法
   上营造物利用关系审视,义工志愿提供时间与专长替馆方服劳务,犹如义警、
   义消与警察局关系,皆是机关的手足。换言之,义工以图书馆馆方名义从事馆
   务推动,而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图书馆,此种关系乃委托行政下之“行政辅助
   人”角色的履行,义工从属于图书馆,无独立的法律人格,这种委托行政关系
   表彰于公立图书馆经营,故公立图书馆义工制度应适用行政法有关法理。

(三)义工志愿服勤务就佛教观点系培福行为,然培福应先惜福,培福更非陪命。甲
   义工心脏不好,加以责任感驱使,乐于助人,任劳任怨的推展图书馆馆务,致
   使宿疾复发,药物罔效,甲之亡故,依刑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非出于故意
   或过失者,不罚。过失行为之处罚,以有特别规定者为限。”就刑法责任条件
   以观,馆方并无直接、间接故意(同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亦无不认
   识过失或认识过失(同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简言之,执行馆务与甲
   之死亡二者之间缺“相当因果关系”,馆方应无刑事责任可言。为避免类似甲
   之家属控告的干扰,图书馆在遴选义工时,对义工所需具备的条件中宜规定附
   具“身体检查报告表”等书面资料,俾使馆方能进用身心健康的义工来协助发
   展馆务。

(四)乙义工在图书馆工作时,因地震等不可抗力致墙壁上电灯掉落,击中其身体,
   馆方应否负损害赔偿责任,须视其设置或保管有无欠缺而定(五十年台上字第
   一四六四号判例可资参照),若为私立图书馆,可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
   项规定:“土地上之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因设置或保管有欠缺,致损害他人
   之权利者,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负赔偿责任。但于防止损害之发生,已尽相当之
   注意者,不在此限。”倘为公立图书馆,依国家赔偿法第三条所载:“公有公
   共设施因设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体或财产受有损害者,国家应负
   损害赔偿责任。前项情形,就损害原因有应负责任之人时,赔偿义务机关对之
   有求偿权。”准此以观,苟馆方具备可归责性,乙应可依上开二法条主张损害
   赔偿请求权。但揆诸题旨既为地震震动引发的意外伤害,图书馆对不可抗力导
   致乙受伤害,似乎负道义责任的成份较大。

(五)义工于私立图书馆居受任人地位,须就重大过失负其责任,民法第五百四十四
   条第二项载有明文;另公立图书馆义工如有怠疏职责致生侵权行为,馆方依国
   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二项亦对之有求偿权。本例丙义工清洁窗户后,未将窗户装
   妥,不慎掉落打伤读者,若读者提起损害赔偿之诉或国家赔偿之诉,图书馆于
   赔偿骨折受伤读者之后(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国家赔偿法第三条),对渎职
   之义工有内部求偿权。

(六)俗谚:“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义工绝大部分是具有高尚情操与服务热忱的
   人,然人心不同、各如其面,义工群中少数不知洁身自爱者,如有违法或不当
   行为,常会导致图书馆名誉受损,本例中丁之“假公济私”、戊之“监守自盗
   ”、己之“巧立名目”等行为,如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及有责性三者兼备
   ,丁、戊、己三位义工便须负相关之刑事责任。依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
   “为他人处理事务,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损害本人利益,而违背
   其任务之行为,致生损害于本人之财产或其他利益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此谓之背信罪。丁、戊、己三人皆违背
   委任契约规定,故咸有背信之事实,然因发生法条竞合情形,应依次处断如
   下:


丁假馆方之名,对外索取资料,做不当利用,如达于剥夺原持有人之持有关系而另外建立新的持有关系者,便有背信罪与窃盗罪(刑法第三百二十条规定)。两法条竞合情况,依吸收关系原则中之“重行为吸收轻行为”法理,丁应负第三百四十二条罪责。
戊意图为自己不法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发生侵占罪与背信罪竞合状况,依择一关系原则,由于侵占行为当然含有背信的性质,将馆内资料盗取如已合于侵占罪之具体规定,只能选择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处罚为是。
己假借馆方名义对外化缘图书经费,该当于刑法诈欺罪与背信罪要件,依吸收关系原则中之“狭义法优于广义法”法理,己之不法行为应论以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项诈欺取财罪。
  设若上述三人服务于公立图书馆,则可能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公务员图利罪,盖刑法第十条第二项公务员采广义解释,义工依法令从事公务亦受渎职罪规范应为当然解释;馆方若拟维护权利,确保声誉,宜于签订委任契约之初,课予受任人一方(即义工)觅寻保证人(人保、店保均可)保证,并在契约内载明保证人愿意放弃民法第七百四十五条之先诉抗辩权,始能避免财物损失,藉收亡羊补牢之效果。

(七)社会制度有其正功能,也必然附带诸多反功能(Dysfunctions),图书馆学家
   彭其托(Verna L. Pungitore)即指出义工有流动性大、缺乏制约、迟到早退
   或缺席、零星工作缺乏挑战性等潜在不利因素(注3)。加以义工良莠不齐,
   图书馆进行人力罗致(Personnel Acquisitions)后,须从事制度的全盘性规
   划,以求防范意外事件层出不穷。笔者以为下列环节乃义工管理所亟需,兹申
   论如下:

1. 界定角色:

  馆务琳琅满目,义工人格亦呈现个别差异,图书馆须先加区划(Segmentation),务求达到人人有定事,事事有定人的效果。

2. 订定契约:

  义工与馆方间签署委任契约,载明工作条件、服务内容、权利义务事项及职务保证人等,俾作为定分止争之准绳。

3. 进用面谈:

  义工签立委任契约书后,馆方应安排时程进行面谈(Interview),使其更深一层的了解工作特性,馆方亦可藉资洞悉应征者之动机、性向及身心状况。

4. 职前训练:

  透过始业式(Orientation)或讲习会(Workshop),让有志于参与馆务的义工同伴们,了解勤务的内容、组织的权责及服务的技巧等,以便未来顺利接掌任务。

5. 内滋报偿:

  义工不支薪俸,馆方应在适当时日以非货币性激励因子,例如奖状、贵宾卡、徽章、车马费、餐费等边缘福利(Fringe Benefits)措施回馈义工,让他们有贡献与满足平衡的我群感(We-feeling)(注4)。

6. 纪律管理:

  综核名实、信赏必罚是组织内部控制(Internal Control)重要的关卡,对不适任或违背纲纪之义工,馆方握有最终考核权,以避免产生“善善不能留、恶恶不能去”的弊端(注5)。

  “预防胜于治疗”,欲使义工彻底彰显它的正面价值,透过规划、组织、控制的管理程序,是每个馆必走的一条路。

【附注】
注1:郭为藩,<散播心中的光热和爱>,《台北市立图书馆馆讯》,8卷1期(民79
   年9月),页1。
注2:林胜义,<公共图书馆义工制度调查报告>,《台北市立图书馆馆讯》,8卷1
   期(民79年9月),页6-9。
注3:Verna L. Pungitore, Public Librarianship (New York : Greenwood Press,1989)
   , pp.71-72.
注4:Loriene Roy, "The Use of Volunteers in Public Libraries," Public Library Quarterly
   8:1/2(1987/1988), p.127.
注5:陈聪民,<谈图书馆义工制度的规划>,《社教资料杂志》,第196期(民83年
   11月),页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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