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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濛初“二拍”中的因果报应观---贾三强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06日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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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濛初(1580-1644)是晚明著名的白话短篇小说作家。他中年虔信佛教,自号“即空观主人”,创作于这段时期的白话短篇小说集《拍案惊奇》和《二刻拍案惊奇》(简称“二拍”),受大乘佛教观念影响颇深[①]。而在这两部短篇小说集中,因果报应思想亦相当浓厚,对其进行分析探讨,不仅对认识作家作品的思想内涵有助,而且由于这种以现实生活为取材对象的作品与社会生活的高度关连性,我们还可以对当时社会的这种文化现象有所了解。

学界多认为“二拍”是诲淫之作,无论对这种“诲淫”是正面还是负面评价。其实,作者有很强的道德救世意识和抱负,反复声明这是“二拍”的创作动机:“近世承平日久,民佚志淫,一二轻薄恶少,初学拈笔,便思污蔑,广摭诬造,非荒诞不足信,则亵秽不忍闻,得罪名教,种业来生,莫此为甚”[②];“是编矢不为风雅罪人,故回中非无语涉风情,然止存其事之有者。蕴蕴数语,人自了了,绝不做肉麻秽口,伤风化,损元气。此自笔墨雅道当然,非迂腐道学态也”,“是编主于劝戒”[③];“从来说的书,不过谈些风月,述些异闻,图个好听。最有益的,论些世情,说些因果,等听了的触着心里,把平日邪路念头化将转来,这个就是说书的一片道学心肠”[④];“使世有得吾说者,以为忠臣孝子无难,而不能者不至为宣淫而已矣。”[⑤]这些说法以往被人们视作是作者的故作掩饰,欲盖弥彰之语。但是,笔者研究之后发现,这些说法在作品中得到了印证,只不过是作者的道德出发点并非是当时主流价值观程朱理学,而是以晚明前卫文人通常认可的大乘佛教戒律为主,包容儒家道德观等在内的价值观[⑥]。这是我们在研究“二拍”时不可忽视的。

“二拍”价值系统的构成可分成三个板块,一是建立在佛教虚空观基础上的众生平等观,二是建立在大乘佛教戒律基础上的道德规范,三是以佛教因果报应说为核心的惩恶扬善的监督观。对于后者,以往人们多对“封建迷信”视之,近年来虽不再简单否定,但是研究并不充分。故本文将对此探讨。

一般说来,道德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范,只能给人们提供善恶是非的标准和行为准则,而要使人们遵守这些原则和规范,就需要强制性的力量提供保证。在旧时封建社会中,法律、官府和舆论起着维护实施道德的作用。在“二拍“中,这点体现得很不充分。这应是两个原因所致:

其一,凌濛初自称“佛弟子”,而在其“四中副车”(举人试中副榜)后,产生出世之念,在从事刻书写作等文化事业时,也阅读和刻印了不少佛经。这都使他对佛教神学观念深信不疑。而又身处并不清净的现实社会之中,这种佛教的基本观念自然会进入他的价值系统中,成为他观察和解决社会问题的一种模式。其二,更重要的是,作者所处的晚明社会出现了非道德化倾向。官僚阶层腐败,而新生市民阶层中个人欲望的舒张,使“好货好色”成为一时风气。而旧有的法律等道德保障体系全面瘫痪,无法继续履行职能,也使得作者别无选择。

同时,在旧时民间,为善得福,做恶获殃的因果报应思想,被人们普遍接受,人们笃信因果报应往往更甚于畏惧官法与舆论。因果报应和天命惩扬,自然形成了精神上的强大威慑力。正因如此,作者以这种当时突出的社会心理作为依据,大量描写了人的善恶行为带来的相关报应,从而迫使人们诸善奉行,诸恶莫作,在现实中也有实现的可能。选择了佛教中的因果报应思想作为实现道德的保障力量。但是严格地说,作品中的因果报应思想与佛教所云并非一致。佛教讲的因果报应,是指众生因身、口、意行为(业)的善恶,所导致果报(报)的好坏。按其基本教义,这种业报靠个体本身的因果联系实现,毋须借助外界的力量。而在中土,为了使宣传对象即本国士庶容易接受,佛教的传法者往往将因果报应与原有的天命鬼神主宰的行为与报应相联系的观念融合起来。这也是宋代以后民间佛教的一大特点,“二拍”亦如此。这是我们在研究这个问题时需加注意的。

“二拍”中的因果报应,有两方面的功用。

首先是对官僚机构的整肃和制约。

从作品整体看,作者对封建官僚制度是不否定的。在中国封建社会的性质没有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封建官僚制度是唯一可行的政权形式。任何人都无法超越时代的限制建立截然不同的制度。作者思想中有在那个时代相当前卫的成份,但是远没有达到突破封建制度的高度。在作者头脑中,以皇帝为最高统治者的金字塔式的封建制度,仍具有神圣性,是不可动摇的。在《何道士因术成奸》中,他说道:“若是得了道术,辅佐朝廷”,“自然建功立业,传名后世”[⑦]。皇帝不能不要,辅佐明主流芳百世。自然皇帝手下的百司,也不可或缺。我曾做过统计,“二拍”中涉及官府断案的作品,几占全书的二分之一,写到的大部分官员都属中下层,其中相当一部分能够出以公心,秉公办事,严格执法。对这些官员在惩恶扬善,维护世道人心方面的作用,作者是赞赏的。《青楼市探人踪》中的石察院、谢廉访和两个承差,多方调查,终于查清了致仕官宦杨佥宪杀死五人的命案,将其和帮凶处以极刑。[⑧]作者对这类官员高度评价,说道:“舞文的滑吏,武断的土豪,自有刑宰主之。”[⑨]然而这只是作者对官僚制度和机构的一般认识,具体到他所处的时代,从朝廷到地方,横征暴敛,压榨百姓,循私枉法,贪污贿赂之风大盛,官僚政治已高度腐败,因此作者的评价相当严苛。在《钱多处白丁横带》中,他借人物多保之口说:“而今的官,有好些难做。他们做得兴头的,多是有根基,有脚力,亲戚满朝,党羽四布,方能够根深蒂固,有得钱赚,越做越高。随你去剥削小民,贪污无耻,只要有使用,有人情,便是万年无事的。”[⑩]在这样的官场环境中,只有腐败之徒才能飞黄腾达,而正直清廉的官员一不注意,就会触到霉头。《李克让竟达空函》中的裴安卿是个仁慈的下层官员,因天气酷热,将囚徒散禁牢中。但是众囚徒却借机越狱,他也因此而被参革。作者就此议论道:“若是裴安卿是个贪赃刻剥、阿谀谄佞的,朝中还有人喜他。只为平素心性刚直,不肯趋奉权贵,况且一清如水,俸资之外,毫不苟取,那有钱财夤结势要?所以无一人与他辩冤。”[11]显然在作者看来,朝政已一塌糊涂,充斥朝廷的是一群贪财好利之徒,正直之士百无其一。

甚至对最高统治者皇帝,作者的非议也如骾在喉,不吐不快。《唐明皇好道集奇人》中的唐玄宗,长期不理朝政,专好与一帮道士交往,醉心于种种神异之事,最终导致了安史之乱的爆发[12]。这一叙事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明朝嘉靖皇帝与作品中玄宗的作为几无二致。《明史纪事本末》卷五十二:“世宗清虚学道,不御万几。奸嵩专权二十余载。”万历皇帝也沉迷佛老,疏于政务。作者显然借唐朝旧事,讽当朝时政。《大明律》规定,“凡乐人搬做杂剧戏文,不许妆扮历代帝王、忠臣、烈士、先贤神像,违者杖一百。”[13]同戏曲同属娱众性质的话本小说,也不例外。《大明律》是明代监生的必读书,凌濛初曾“游泮宫”、“补廩饩”、“膳部捐馆”,修习举业,对此当心知肚明。其甘冒违法之险写作这个作品,当是对皇帝的昏庸已忍无可忍。由此亦可见朝政在作者眼中之不堪。

在整个统治集团已经腐朽的状况下,对其整治,使其恢复生机之方式,大略有二端。其一是依靠机制本身的修复能力。但是在作者眼中,这种路基本上走不通。“二拍”中写到的贪官近二十人,其中有见钱眼开,枉法屈判的州官[14];有贪图稀世经卷,诬经主为盗的太守[15];有乘亲家之危,骗走其赖以为生之钱的廉访[16]。此类官员中,仅有《青楼市探人踪》中的杨佥宪因“贪声大著”,被“冠带闲住”,革去现职,赃物分毫未追。作者对这种方式,看来极无信心。其二是依靠下层民众造反,对腐朽统治进行矫治。但这是作者无法接受的:在《何道士因术成奸》中,他说道:“悖逆之事,天道所忌”,“若是萌生了私意,打点起兵造反,不曾见有妖术成功的”,“不知这些无主意的愚人,住此清平世界,还要从着白莲教到处哨聚倡乱,死而无怨,却是为何。”[17]因此充满快意地叙写了官府镇压民间妇女唐赛儿领导的民变过程。由于对民变采取了敌视的立场,因此他自然不会赞同通过这种方式来改善统治秩序。

在虔信佛教的作者眼中,唯一的出路就在依靠超现实的天命鬼神主宰的因果报应了。天命鬼神可以根据各级统治者的行为,给予相应的报应。在现实世界中非为作歹,逃脱惩戒的统治者们,却无法逃脱因果报应。《迟取券毛烈赖原钱》中的毛烈,为了讹赖陈祈取赎所当田产的钱财,贿买了知县和县吏丘大,致使前去告状的陈祈不仅未能取赎,反而挨了二十竹篦的毒打。陈祈告至阴司,阴司判道:“县令听决不公,削去已后官爵。县吏丘大火焚其居,仍削阳寿一半。”作品中还写了一个很有意义的细节,陈祈与毛烈兴讼于阴司,毛烈将阳间官府用过的故伎重演,以陈祈空口无凭为由抵赖。阴司判官道,只看良心,无须执照。取镜照看,内有毛烈从陈祈手中接钱的情景,终于案情大白。作者借陈祈之口说:“阳间的官府要他做甚么!”阴间虽无阳间的法律,但却做到了“真个无私”,[18]对统治集团起到了真正的惩罚作用。

甚至最高统治者皇帝,也无法避开这种因果报应。《唐明皇好道集奇人》中,唐明皇多行不义,逼走仙人罗公远,公远给玄宗送来一包“蜀当归”。直到安史之乱平息,玄宗再次回到长安,方才悟出其中的真谛。如此一来,帝王的兴衰废替,也被纳入了因果报应的轨道。因果报应不会因为人们身份的差异而网开一面的。

其次是对民间非道德倾向的整肃。

这种非道德的倾向的出现大体上有两大原因。一是在晚明时,与传统自然经济下农业社会相对应的市民工商业社会崛起,相应的,其价值观也出现了新的异数,个体欲望膨张。二是朝政黑暗,官僚阶层的腐败加剧。而两者的合力使“以渔猎女色为风流”成为一时之尚,对财色的无度追求成为了通行的价值。作者虽对市民价值观如平等观念有肯定,但出于其传统文人和大乘佛教道德观的背景,在相当大程度上对社会的非道德倾向忧心忡忡,大有保留。此即笔者所说适欲而不逾距。[19]

相当一部分涉法案件本身就具有道德的善恶属性,因此官府在相当大的范围内是可以处理的。但是在作品的叙写中,对于这种非道德倾向的整肃,官府能起到的作用微乎其微。虽然作者对当时官僚阶层的总体评价不高,但他笔下的下层官员相当一部分是清正的。可是,这些官员能做的事并不多,大体上是依据人情、王法和天理,对事实清楚的案件做出裁决,而对复杂疑难的案子大都一筹莫展。《伪汉裔夺妾山中》的汪秀才携爱妾游洞庭,其妾被强盗夺去。汪秀才去兵巡府报案,兵巡老爷有心发兵,但又想到“这不是好惹的”,反劝汪秀才作罢。“二拍”中真正依赖官府自身能力查明的疑难案件,仅有《夺风情村妇捐躯》[20]和《青楼市探人踪》两起[21]。《王大使威行部下》中,作者说道:“杀人罪极重,但阳世间不曾败露,无人知道,哪里正得了许多法?尽有露网的。”[22]对于类似杀人这种重罪,官府尚难施以身手,何况一般轻罪?而且进一步看,官僚机构在维护道德风尚方面,仅限于其与法律一致之处,而一些道德问题是法律鞭长莫及的,因此靠官僚机构整肃江河日下的道德风尚,对作者来说,显然不切实际。

作者再次将目光投射向宗教,把整肃社会的非道德倾向,限制人们对财色过度追求的希望,主要寄托在天命鬼神主宰的因果报应身上,认为只有上天鬼神等超现实力量,才是惩恶扬善的主要力量,能够对人间的善恶行为做出公正的评判,并给予相应的报应。在《恶船家计赚假尸银》中,作者议论道:“纵然官府不察,皇天自然鉴察,千奇百怪的巧,生出机会来,了此公案。所以说道;‘人恶人怕天不怕,人善人欺天不欺’;又道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23]《迟取券毛烈赖原钱》入话中,夏主簿与富户林氏共出本钱开店,本利却被林氏及其手下管账的八人讹去。夏主簿告官,官受林氏贿赂,反将夏主簿收监。夏染牢瘟惨死,在阴间告了林氏。“才死得一月,林氏与这八个人,陆陆续续尽得暴病而死,眼见得是阴间状准了。”林氏欺心昧己,不择手段聚敛财富的做法,即例在一般商业社会中也触犯了人们道德的底线。官府在处理这类事时,或者是如本案中所为,受贿后反诬原告,颠倒黑白,或者是虽欲秉公处置,但因如林氏一类者“把簿籍尽情改造,数目字眼多换过了”的现实,无计可施,束手无策。因此作者寄希望于“阳世间有冤枉,阴世间再没有不明白的。”

这种因果报应,不只是具有取代官僚机构对人间涉法的非道德倾向作出判断,而且在维护一般道德风尚方面也发挥着不可取代的作用。一般来说,日常道德的维系,是靠业已形成的以公众心理为基础的社会舆论即“口碑”效应。但是在作者生活的时代,这种善恶是非标准,已悄然发生了许多改变,人们在判断是非时,往往有新的标准,以往不可接受的事物,现时可能会被当作正当的。舆论在一些情况下,不仅不能起到惩恶扬善的作用,反而在抑善扬恶。《乔兑换胡子宣淫》中写到了汉沔之俗。女子好游,人们会竞相评论女子的姿色。有色者的丈夫不但不生气,反而感到自豪。当地舆论中认为这是完全正当的。但是作者认为,正是这种风气造成了铁生和胡生互诱对方妻子的恶行。作者让入定的卧师对铁生宣布:铁生不肖,有死之理,但因祖上功德,留一命延嗣。胡生则“不受报于人间,必受罪于阴世”。此后,胡生和与他私通的铁生之妻狄氏,果然相继死去。作者特意加上了故事来源《觅灯因话》卷之二《卧法师入定录》中所没有的话:“汉沔之间,传将此事出去,晓得果报不虚。卧师又到处把定中所见劝人,变了风俗。”[24]因果报应对非道德化倾向的规范整肃,大大凌驾于舆论力量之上。

总之,只要与作者本人认可的道德观念相悖离的东西,就主要依靠天命鬼神主宰的因果报应来纠正。在作者心目中,这种力量可以起到移不良之风,易颓坏之俗的巨大作用。

[①]贾三强《凌濛初之从佛与〈硬勘案大儒争闲气〉中的佛教平等观》,西北大学中文系编《古代文学论集》第482-502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

[②]《拍案惊奇序》,凌濛初编撰、阎琦校注《初刻拍案惊奇》,太白文艺出版社1995年。(以下凡引“二拍”版本同)

[③]《拍案惊奇凡例》。

[④]《二刻拍案惊奇》第十二卷《硬勘案大儒争闲气,甘受刑侠女著芳名》,第211页。

[⑤]睡乡居士《二刻拍案惊奇小引》转引作者语。

[⑥]贾三强《凌濛初与“二拍》,氏著《明清小说研究》第112-132页。

[⑦]《初刻拍案惊奇》第464页。

[⑧]《二刻拍案惊奇》第62-86页。

[⑨]《初刻拍案惊奇》第62页。

[⑩]同上,第334页。

[11]同上,第301页。

[12]同上,第97-108页。

[13]王利器《元明清三代禁毁小说戏曲史料》第13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

[14]《二刻拍案惊奇》卷十六《迟取券毛烈士墓赖原钱,失还魂牙僧索剩菜命》,第277-290页。

[15]同上卷一《进香客莽看金刚经,出狱僧巧玩法会分》,第1-17页。

[16]同上卷二十《贾廉访赝行府牒,商功夫阴摄江巡》,第350-364页。

[17]《初刻拍案惊奇》第三十一卷,周经历因奸破贼》,第464页。

[18]《二刻拍案惊奇》第277-290页。

[19]同注6。

[20]《初刻拍案惊奇》第385-400页。

[21]《二刻拍案惊奇》第62-86页。

[22]《初刻拍案惊奇》第451页。

[23]同上第147-148页。

[24]同上 490-503页。

作者:贾三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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