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佛教戒律的伦理探讨——严玉明 王文东
中国佛教戒律是以印度佛教戒律为基础,并结合中国固有的伦理而形成的完整的宗教规范体系。戒律作为佛学“三藏”之一,是佛教最为重要的行为规范。戒律传来华土,与儒家文化相会通、融合,于是有中国律宗及禅门清规的产生。当戒律自南宋即衰微,产生各种问题,而戒律之学,既是通天人之际的道德行为之学,亦是学佛者初学入德之门必须修持的基本。因此,从伦理学的角度,对戒律的渊源、精神和道德特色,作一较为全面、系统的分析就成为必要。
一
戒律是设定佛教内部行为应该如何的基本规范。在传统佛学中,规范也是通用之语,《高僧传》卷五《道安传》中有“安......所制僧尼规范,佛法宪章,条为三例”之语。依照伦理学家麦肯兹(Mackenzie)的观点,宇宙人世规范可分为四类:可变亦可违者(如国家制定颁布的法规)、可变不可违者(如经济律、天文律或历律)、可违不可变者(如思想律或逻辑律、道德律)、不可违亦不可变者(如物理、数学之定律)。从规范的角度看,佛教戒律指涉的应该仅及于“可违不可变者”规范。因为佛教戒律本有两种,一为“性戒”,一为“遮戒”。前者如杀、盗、邪淫等,本为违犯道德及国法之罪,后者的性质相当于社会团体内部的规范、法规,其效力在国法之下。戒律源远流长,就原始戒律而言,有的源于佛陀自身对当时流行的以功利为目的的“修定”与“苦行”的印证与体验,有的是佛诞生前印度的宗教思想以及修行方法,还有的源于古印度婆罗门教、耆那教及伦理思想。戒律作为伦理规范不能涵摄全部佛法的理义,而仅以戒或律及其原理为旨趣。
依据藏梵音译,戒律一般有四类:(1)尸罗(SILA):戒。本义为“清凉”。《大乘义章》云:“言尸罗者,此名为清凉,亦名为戒。三业之非,焚烧行人,事等如热;戒能防息,故名清凉。清凉之名,正翻彼也。以能防禁,故名为戒。”(2)毗奈耶(VINAYA),又称“毗尼”:律。本义为“灭”、“调伏”、“善治”等,律为正翻。《四分戒疏》云:“律者,法也,从教为名。断割重、轻,开遮、持犯,非法不定,故正翻之。”(3)波罗提木叉(PRATIMOKSA):戒。本义为“别解脱”,专指对身戒(主要是杀、盗、淫)及口戒(主要是妄语、两舌、绮语、恶口)而定的外在行为上的解脱,有别于针对心意或精神的戒法(指定共戒、道共戒),故名为别解脱。又指列纪戒律项目之书(戒本),在每隔半个月举行的僧团集会即布萨之日,于僧众前阅读各条文的规定。(4)优婆罗叉(UPARAKsA),又译为“优婆罗忏”者,其义亦为律。虽依据《大乘义章》释名,但与毗奈耶有一定的分别,如律藏亦称“毗奈耶藏”而不称为“优婆罗叉藏”。
这四类名称,意义互通,总称为戒律。但也有人认为,“戒”与“律”或“律仪”是有明显分别的,戒重在个人决意,有自律意味;而律则专指僧团成员必须遵守的规范,有他律性质。实际上,在传统佛教中有时因援用而确有差别,如在大乘多以尸罗为名,如称“菩萨戒”;在小乘则多以毗奈耶或波罗提木叉(律)为名,如称“四分律”、“十诵律”等。对于此问题,唐代南山律宗创始人道宣所著《比丘尼钞》卷一有一段精辟的回答:“问日:诸经、律中,或名尸罗,或名戒,或名毗尼,或名律,或名波罗提木叉,或名解脱;既有多种,云何取别耶?答日:若废名谈体,体即是一;总不出戒。戒是防非止恶为义,所以诸名并欲防非,齐兼止恶;故摄别归总,莫过于戒;故经云戒、定、慧也,此据三学行法以立总也。若废体谈名,名则有别。”就是说,名称不同而实质则是一致的。此外汉译名中尚有“制教”、“学处”、“学”等,无非就其性质或功能而定名,所指仍然不出戒律范围;而最具中国特色的禅宗尚有各类“清规”。综括观之,这些名称所指对象并无大差别。从广义来说,戒律既泛指佛教的全部伦理规范,亦涵摄经、律、论的佛法与实践。
从对象而言,戒律依“大乘戒”的范围,指三聚净戒,即摄律仪戒、摄善法戒和饶益有情戒,涵摄佛教“三藏”的所有“化教”与“制教”的佛法。“三藏”是《大藏经》之经、律、论的总称,其中“经藏”所记载的主要是佛陀的言说,性质为教义;“律藏”所记载的是各种规范;“论藏”所记载的主要是对“经藏”诸法的诠释与发挥,但也有不少部分是对“律藏”的内容作疏解或议论的。因此,“律藏”的戒律也应包含这方面的“论”在内。除此之外,《大藏经》收藏的其它佛教文献,如《诸宗部》中的中国大乘各宗派的资料,包括数量不少的律宗文献及禅门规范;《史传部》在人物的记载中也有规范条文。这些方面,均是戒律学的对象范围。
“律藏”是戒律学的依托,也是后世制戒的依据。《大藏经》所收编的戒律及有关文献中所体现的全部“藏律”,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大正版大藏经(大正藏),包括各部律、戒经、律论、大乘菩萨戒律等最主要的律藏,以及各种主要的律疏、续律疏以及律师道宣等人比较次要的著述。第二类为续藏经,包括自隋代的慧远、智,唐代的道宣、怀素、智首、法砺,宋代的允堪、元照,明代的宏、智旭、弘赞,清代的读体、德基等历代律师高僧对大小乘戒律的阐释,以及元、明、清诸律师的传戒仪规。第三类为南传大藏经,包括原为流通于斯里兰卡、泰国、缅甸等东南亚国家的佛教大藏经(原本为巴利文,1990年由台湾人从日文翻译成汉文),以及部派佛教上座部的“律藏”(毗尼藏)即铜鲽律。这三种《大藏经》所收编的戒律及有关文献,构成了全部的律藏。史载,南山律宗的开山祖师道宣,本有习律的宿根,但也须听他的教授师智和尚讲《四分律》二十遍,才了解通透。唐代高僧义净说:“且神州持律,诸部互牵,而讲说撰述之家,遂乃章钞纷杂。故使覆一篑而情息,听一席而心退。上流之伍,苍髭乃成。中下之徒,自首宁就!律本自然落漠,读疏遂至终身!”戒律本属佛门的应用“器具”,其结果却是如此难通,这也正说明戒律在佛教伦理中举足轻重的地位。
从依据上看,佛教戒律有二类:一是律藏所收集的各部“广律”(内含戒经及犍度二部分);二是各种禅门清规。自南北朝以来,中国佛教各代律师,尤其道宣以后的律师之著述,有关戒律的诠释与发展,也可视作间接戒律规范。各部“广律”是对每一律条加以广泛解说的律典。“律条”也可称为“戒条”或“戒相”。对律条加以广泛解说的律典,通常包含四个程序:(1)制缘——即制定此律条的缘起;(2)律文——即这条律的正文,亦称为“学处”或“学”; (3)犯缘——即构成犯戒的条件;(4)开脱犯戒之缘由——即设定一些虽然形式犯戒,但实质不犯戒的条件。“广律”所收集的律文,主要是针对出家二众的全面性规范。六部汉译“广律”分别是:十诵律、四分律、摩诃僧祗律、五分律、根有律、铜鲽律,含有一切禁止性规范和应作为的规范,乃至僧团内部的制度仪规(犍度)等。所以,“广律”是全面的规范,与“戒经”存在着明显的不同。“戒经”又名戒本、戒心(译为“波罗提木叉经”),规范的对象是出家人,所以有“比丘戒本”与“比丘尼戒本”的分别。“大乘戒”的总纲即“三聚净戒”,可以涵摄广大无边的范围,因此戒律的范围也是极其广泛。
二
佛教戒律的目的是戒律实效性的重要依据所在。从各部“广律”所列的“制戒十利”可以看出,戒律的目的主要表现在六个方面:一是和合,即使僧团的秩序及发展得以维持;二是安乐,即使个人获得安顺和乐;三是清净,即折负无羞人、有惭愧人得安乐住;四是外化,即不信者令信、已信者令增长;五是内证,即现法尽诸漏、未生漏不生;六是究极理想,即正法久住,为诸天人开甘露施门。概言之,制戒是为了徒众能得到精神解脱,取得佛果,因此佛教重视戒律的道德性质实属必然。
戒律在性质上分为止持戒与作持戒。作持戒是禁止性的规范,而止持戒则是劝导性的规范。佛教七通戒偈提出:“诸恶莫作,众善奉行,自净其意,是诸佛教”。其中第一句“诸恶莫作”指的是禁止性的规范,包含消极性的要求;第二句“众善奉行”指的是积极性的要求,是劝导性的规范,如戒律中的仪轨、犍度之类,亦涵摄一切利他的道德行为。七通揭的根本精神体现为三个方面:首先是去恶从善。去恶从善包含两个层次的内涵:其一是诸恶莫作,众善奉行,要求保持思想清净和行为规范,这是尚有善恶对立的属于世俗层次的伦理;其二是自净其意,也就是要求清除内心的无明、烦恼,或者说是从内心去除善恶的相对性,超越善恶的对立,这是超世俗的更高层次的伦理。其次是平等慈悲。平等是无差别、无隔阂的意思,指对他人、对其他生物的尊重。“自护时即是护他,他自护时亦是护己。......不恐怖他,不违他,不害他,慈心哀彼,是名护他自护。”慈悲之慈是慈爱众生并给予快乐,悲是悲悯众生并拔除其痛苦,慈悲即是对他人、对其他生物的关怀。佛法根据缘起论的依存关系,确立慈悲为他的伦理规范。第三是自利利他。自利,指对自己有利,是为自己的解脱而精进修行,由此所得善果自得其利。利他,对他人有利,指为救济一切众生而致力行善。自利就是自度,利他就是度他,普度众生。自利利他就是上求菩萨、下化众生的菩萨道。自利利他的伦理规范是和佛教的自他不二的人我一体观密切相关的。因此,爱护自己,也应爱护他人,度脱自己,也应度脱他人。个人只有在众生的解脱中才能解脱自己。自利利他要求自他相换,即把自己当成别人,把别人当成自己,自己固然要成佛,使别人成佛也是至关重要的。去恶从善、平等慈悲、自利利他的精神贯穿在整个佛教教理中,是制戒的终极目的与归宿,因此也是戒律伦理精神之所在。
戒律体系由五戒、十善、四摄和六度等基本戒规构成。五戒是佛教各种戒规的基础,也是最基本、最重要的戒规,其要求是不杀生、不偷盗、不邪淫、不妄语、不饮酒。五戒中,首戒是不杀人、不杀鸟兽虫蚁,也还指不乱折草木,善待和尊重一切有生命的东西。不杀生戒,不单指戒杀的行为,也指戒持杀生的器具。在不杀生戒中,佛教特别强调反对战争和刑杀,并且提出断肉、吃素、放生的主张。不偷盗是指对他人的东西,即使是一草一木、一砖一瓦、寸纸尺线,未得物主的允许,决不能擅自取用。不邪淫是指禁止居士发生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至于出家的僧人则是彻底禁止淫欲,若有犯者,永被逐出佛门。不妄语即是不说谎话,诚实相处。不饮酒是为保持智慧,利于修行。东晋以后佛教学者认为不杀则长寿,不盗则长泰,不淫即清净,不欺即人常敬信,不醉则神理明治;还强调持五戒对佛教徒增进身心健康和提高道德素质的重大益处。十善是五戒的扩展。去掉五戒中的不饮酒,再增加六条而成十善。十善体现在身、口、意三业中。身业有三:不杀生、不偷盗、不邪淫;口业有四:不妄语、不两舌(即不搬弄是非,不挑拨离间)、不恶口(不说粗言秽语,不冷嘲热讽,不恶意攻击,不尖刻批评)、不绮语(不花言巧语,不说淫秽话,不唱艳曲情歌)。意业有三:不贪欲(对他人的财物、权位、妻室不起占有的邪念)、不嗔恚(对他人不起愤恨之心)、不邪见(不违背佛教见解)。可以说,十善是普遍的社会公德。四摄和六度是菩萨行的重要内容,是佛教徒对社会应尽的道德义务。四摄是修菩萨行者引导众生修持的四种方法,包括布施、爱语(用佛教义理为众生说法)、利行(教导众生修持)、同事(深入众生之中,根据众生的不同情况进行教化)。六度是”菩萨行”的六菠萝蜜,指修习从生死此岸到涅架彼岸的六条途径和方法:一是布施,以度悭贪;二是持戒,以度毁犯;三是忍辱,对治嗔恚;四是精进,以防懈怠;五是禅定,以避免精神散乱;六是智慧,以度愚痴。这十项中,除禅定和智慧外,其他都具有道德规范的作用。在四摄和六度中,布施和忍辱最值得注意,这两项在大乘佛教修持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反映出佛教对于人际关系的重视和对世俗社会生活的深切关怀。
戒律的伦理内涵及其实践最终可归结为价值“善”。北宋高僧契嵩说:“夫圣人之教,善而已矣。夫圣人之道,正而已矣。其人之正,其事善事之。不必僧不必儒,不必彼不必此,彼此者情也,僧儒者迹也。迹认为佛教是一种善道,是教人为善,使人成为正人,儒家也是如此,儒佛之道是相通的,僧人、儒者只是形迹不同而已。”戒律的价值意义表现在四个面:一是在道德层面,戒律涉及人们的思想、行为的道德价值判断;二是在实践层面,戒律是人们持戒、学戒诸修持活动的规范和指导;三是在心性层面,戒律关乎众生的本性是善是恶;四是在形而上层面,佛教以出世的解脱境界为善,以世间的无明、烦恼、污染为恶。
三
戒律的“罪”与“罚”从最低层次上确保持戒和学戒实践的有效性。也就是说,“罪”与“罚”为尊重、遵守或保持戒律尊严的行为提供合法的底线依据。具体而言,戒律“罪”与“罚”的道德特色主要在六个方面:
第一,可违不可变性。戒律规范不是可变不可违者,而是可违不可变者。“可变不可违者”多是成文法的实质条件。戒律作为规范的实质,恰恰就在于依“事例”(类似于判例)制戒,即把过去发生的事项引作今后的规范。佛教制戒的初衷,是有门人犯了某种不正当的行为,佛陀才宣布今后不得为此种行为的“戒条”(学处)。这就是为什么各部“广律”之中,每一戒条都可能有多种“戒相”(犯戒的样态),且每种“戒相”都不厌其烦地载明制戒的“缘起”,戒律的这种特色,很类似法律中把过去发生的事例作为规范。戒律不可变的特色,就是把最初的原则凝固化,难以因时随地地制宜。例如在第一次结集时,迦叶尊者便裁定了一个原则:“若佛所不制,不应妄制。若已制,不得有违。”戒律的特色既如此,又不许随时代的变迁而改变,所以竞能维持两千多年,大体尚被教徒所遵行。
第二,效力的规范性。戒律的效力依赖于其规范性,规范性的内因则是其道德性,因此伦理道德性质是戒律的重要特性。戒律的性质也体现了其内在的道德属性。戒律可分为性戒与遮戒两种,性戒指的是“四波罗夷”之罪,包括“淫”、“杀”、‘盗”、“妄语”四条条文。这四种最重要的戒条,因其在道德性质上本来就是“罪”,故称为“性戒”或“性重戒”,若有违纪,即摈(驱逐)出教团。此外,其它戒条称为“遮戒”,如有违反,只要经过一规定程序的“悔法”便可以除去其罪了。这种“悔法”着重个人内心的改过向善,当然也属道德性质的规范。
第三,实施的教育性。佛教的传播和发展有赖于伦理教育,因此戒律的实施自有一套犀利的伦理教育方法。佛法伦理教育一方面要施之于出家人,另一方面要施之于后世。佛法伦理教育主要是戒律的教育。戒律在佛陀时代,主要作为“波罗提木叉经”的形式,每隔半个月在教团的“布萨”上诵读所用。在各部“广律”中,佛教不厌其烦地把每一戒条的“制戒因缘”详尽地写出来,其作用不仅是为了当世的伦理教育,而且也是为了后世的伦理教育。因为若纯粹“在法言法”,是用不着如此“反客为主”之冗赘方式的。按“广律”主要是第一次“结集”所形成的,当时参加“结集”的迦叶、阿难、优波离及五百会众,都是亲佛陀教化的人,他们仰体佛陀特有的教化方式,才产生了“广律”这种“广说戒律”的文字,目的应在后世僧团内部的伦理教育。凭借这种方式,佛教使佛法深入人心,潜移默化,达到其他伦理教育不能达到的目的。
第四,以罚系罪性。戒律以“罚”把各种规范条文(“罪”)贯穿起来,从而戈Ⅱ定“罪”的不同程度的道德性质。六部“广律”及其“戒经”对于比丘、比丘尼律条(学处、戒条或罪名)的编排方式,不是以性质相同或相近的条文为聚类,却是以处罚的等级归为一类。自“波罗夷”到“灭诤”共八类,都可以说是“罚”而非“罪”。其中“百学法”与“七灭诤”两类在间接上仍属于“罚”。这就是以“罚”为分类的标准,把各种“罪”贯穿起来,这在世俗律法中是很少见的。佛教根本性的戒律是“随犯随制”,而编次“以罚系罪”的形式,应是佛灭后第一次结集的缘故。但在结集之前,即佛陀在世时已有“说波罗提木叉经”之事。那时的“说”,自然是指“诵说”。由此看来,戒律之所以用此形式编本,根本原因应在当初为了便于记诵宣讲,推行佛法伦理教育。显然,这种形式是非常特殊的“立法技术”。
第五,行为的开脱性。戒律条文注重从检讨行为实质的角度出发,考虑行为性质的可以谅解性、可以教化性,给予犯戒者以“开脱”处理,最终使之努力体悟佛教的最高伦理精神。戒律关于“开缘”的规定,典型地体现了戒律本质的高度道德性。“开缘”是某种行为表面上应该是犯戒的,但检讨其行为的性质,从道德上考量,认为可以原谅,给予开脱的处理。比丘二百五十戒,比丘尼三百四十八戒,每一戒都有开缘。而且,有的戒甚至有超过十开的。每一开,都是有个事例的故事而来,十开就有十个故事。开缘有两类,一类为各种通用的,名为“通开缘”;另一类为各戒条特定的,名为“别开缘”即各别条文的开缘之意。通开缘包括“最初未制戒”及“痴狂、心乱、痛恼所缠”两类。两类开缘适用于一切戒条,性质实系十分重要。“最初未制戒”等于说“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痴狂、心乱、痛恼所缠”等于说责任能力。现代社会的伦理道德和法律规范,都有类似的认定,心神丧失的人皆无责任能力。
第六、守节精神的趋同性。佛教戒律内容庞大,各部律的规范内容虽异,但在守节伦理精神上则是趋于一致。“律藏”内容十分庞大,各部“广律”、“戒经”及“犍度”的内容虽有参差,但大体说来总是大同小异。即使与六部“广律”有很大差异的大乘戒经及禅门清规,所差异的依然是末节,在最根本的守节原则精神上依然一致。任何一部大乘戒经所强调的“摄律仪戒”,都包含“广律”或“波罗提木叉”的规范在内。而所谓“十重四十八轻戒”等大乘菩萨戒条,基本条文与“广律”所规定并无质的分歧,只有条数多少的分别而已。各个条数的分别,原则上不是大乘戒与非大乘戒的分别,而是受戒的人的分别:即其身份如属出家人则依出家人的二百条“具足戒”,非出家人则只要受三归、五戒、八戒即可。而勿论五戒、八戒,列在前面四条(性戒)却是同出家人并无本质的分别。
真正与各部“广律”不同内容的禅门清规,绝大部分偏重在“犍度”即内部组织规制的歧异而已,本非清规自身的差异问题。总之,由于佛教的旨趣在于追求人生、宇宙和社会的真实,获得最高觉悟,以达到人生解脱的理想境界,戒律也重在强调个人的修持,强调众生共同努力,完善人格,觉悟成佛。佛教戒律的道德特色进而表明,佛教是道德品性极为浓厚、内涵非常丰富的伦理型宗教。
作者:严玉明 王文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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