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流变考
“正义”流变考
韩宏韬
摘要:“正义”本是儒家经典的专用词。开始用“正义”作为阐释体例和文本题目的是唐初由官方认定的《五经正义》,意在止息纷争,整序人伦。“义疏”是“正义”之源,“正义”是“义疏”的成熟形式。《五经正义》后,“正义”成为并非限于儒家经典阐释的一种常用的体例形式,而且又衍生出一些变称。自南宋初年浙东荼监司合刻注、疏之后,学林亦称“正义”曰疏。其体例也由原来的单疏本,变成注、疏合刊本。
关键词:体例;正义;义疏;注疏;流变
中图分类号:120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242(2009)04—0060—04
收稿日期:2009—02—12
作者简介:韩宏韬(1970—),男,江苏丰县人,河南科技大学文法学院文学博士,山东大学史学博士后。
一、引言
中国古代典籍浩如烟海,不仅有《诗》、《书》、《礼》、《易》、《春秋》,《老子》、《庄子》,《四十二章经》、《坛经》等儒释道原典著作,而且还有更多的对这些原典的阐释和再阐释作品。初唐孔颖达奉太宗之命领衔主编《五经正义》,整理汉代以来的儒家《五经》传注,整合纷纭众蜕,以适应唐代大一统的需要。自此,“正义”便成为一种重要的阐释体例,不仅为儒家所惯用,而且也引入到佛道领域。清代,著名学者阮元主修《十三经注疏》,这是自唐以来以“正义”作为阐释体例的儒家经典的集大成著作,它也成为学者必备的案头工具书。而把“正义”这种体例明确作为研究对象的始于清代的皮锡瑞。此后,随着经学的式微,学者渐趋将经学作为一种文化遗产进行批评观照,而“正义”这种特殊休例,就成为无法回避的问题。继皮锡瑞之后,对此问题的研究,代表性的学者有近代的刘师培,20世纪初期的朱自清、马宗霍,现代台湾的学者潘重规、龚鹏程,大陆学者姜广辉等。他们的研究集中在说明“正义”体例的内涵、特点、优劣、功过等几个方面的问题。但是,所有这些论述,或是片言,或为碎语,至今未见有专门对“正义”这种体例的生成与演变进行系统研究的。笔者在研究《五经正义》的过程中,认识到这一体例的特殊性及重要件,不仅想弄清初唐学者为何选择“正义”作为阐释儒家经典的方式,而且想以“史”为线索,进一步深入探讨它的形成和演变,以及和其他阐释体例的关系。
二、“正义”的内涵及其与经典的结缘
“正义”有多个义项,在唐以前的文献中就经常出现,如:《韩诗外传》卷五:“耳不闻学,行无正义”《史记·游侠列传》:“今游侠,其行虽不轨于正义,然其言必信,其行必果”,曹植《七启》:“览盈虚之正义,知顽素之迷惑”,等等。一般出现在经史著作、政论散文或诗歌中,即公正、合理的意思。而《毛诗正义》之“正义”当指“正确的或本来的意义”。此义项,用来修饰经典之名称,是汉代以后的事,一般用于儒家经典,尤指五经。如:
屏群小之曲说,述五经之正义。(《论信谶酬赏疏》)
既而正义残隐,妄说斐然……晋朝亦以钻凿难明,故有一屋之论,并非经典正叉,皆以意妄作,兹为不典。学家常谈,不足以范时轨世。(《北史·袁翻传》)
从《北史·袁翻传》我们看到,儒家经典地位在其他典籍之上,是上层社会政治行为的坐标,经典所包含“正确的或本来的意义”才是“正义”,是摒除“妄作”、“曲说”的标的。两汉以后,儒家地位的提高,儒家经典成为封建统治的法典,这是正义与经典结缘的政治原因。但是,从桓谭《抑讦重赏疏》我们也能够看出,同是对儒家经典的阐释,亦有“正义”和“曲说”之分。在两汉今古文之争和魏晋六朝郑王之争中,经学家们都在探索经典的“正义”,并常常标榜自己的学说为“本义”。这正是“正义”名称与经典结缘的学术原因。而始用“正义”作为阐释体例和闸释文本题目的是唐初的《五经正义》。
三、《五经正义》名称的由来
《新唐书》载:“初,颖达与颜师占、司马才章、王恭、王琰受诏撰《五经》义训凡百余篇,号《义赞》,诏改为《正义》云。”据此,《五经正义》原名《义赞》,书成之后,才改为《正义》的。根据白长虹考证,《五经正义》的编撰,分为三个阶段:贞观十二年至十四年为初撰阶段,贞观十六年为初修阶段,永徽二年为:刊定阶段;“又明代郑真《荥阳外史集》卷六卜载有贞观十四年祭酒孔颖达上《五经正义表》”。这说明诏改《正义》之名,应该是住贞观上四年孔颖达上表之前。其《表》名虽为《止义》,由于时间仓促,而书中或许没有改定“正义曰”之标识。但,书中“正义曰”之标识最迟是住贞观十六年初修阶段改定,因为孔颖达在贞观十六年撰有《五经正义序》,序文中每言“为之正义,凡……卷”之语。
“义赞”也是隋唐前就已经出现的一种注疏体例。所谓“赞”就是赞明,为经典作注的意思,孔颖达在《诗谱序》疏和《尚书序》疏中有具体的解释。《尚书序》疏云:“郑玄谓之‘赞’者,以序不分散,避其序名,故谓之‘赞’。赞者,明也,佐也。佐成序义,明以注解故也。”另外,“赞”还具有“谦退”的附加意义。《尚书·皋陶》曰:“予未有知思,日赞赞襄哉!”《正义》引郑玄注同:“赞,明也。襄之占畅,言我未有所知,所思徒赞明帝德,畅我忠言而已。谦电。”因此,所谓“义赞”,即依据前人义疏而赞明之。孔颖达奉诏编撰《五经正义》,是据六朝旧疏为蓝本,然后删其所短,博取诸家之长以补之。如觉旧说皆违,则特申己见,令书巾有云“今赞”,“今删定知不然者”,即冲远之新说。大抵其书体例,为适应考试之用。务令经义定于一尊,故必坚守疏不破注之原则。然六朝旧疏,多求新义,不能专守一家之说,故于例有未醇者,序所云奉诏删定,其主要工作即在删除不合体例之处。所以,“义赞”为题,取“赞叫”、“佐成”之意,既具有尊崇、谦退之心,又基本符合孔颖达编撰五经工作的实际。
但《义赞》为何诏改为《正义》呢?潘重规先生说:“冲远尊崇前人,故书名‘义赞’;朝廷矜尚体制,故改名‘正义’也。”此为的论,所谓“矜尚体制”者,特指初唐帝国整合纷争,辞旧开新的政治、学术追求。诏改五经“义赞”为“正义”是初唐政治思想的集中体现,赋予“正义”以特有的内涵。在国家业已统一,而形势尚未稳定的时候,对具有法典性质的经义首先要“正名”。罗香林说:“名是实之所集,无其实,斯不具其名。就学问的发展上来说,正名是一切辩论的开端。就做人和做事的程序上来说,正名就是分品定职的条件。正了名,然后才能分别各人的职责,使之各守本分,各尽能力。所以就是为政也要从正名着于。”故正名是为政的出发点。基于此,“正义”就是为经典的意义,寻求一个正确的标准,将曲说或有偏差、谬误的阐释改正过来,恢复经典“本来的意义”,从而起到止息纷争,整序人伦的目的。孔颖达云:“睠此群书,实为大训。盖非但人君致治之本,抑且为下学立心之基。更秦氏乱亡以来,不胜灰烬;迨汉儒补缀之后,仅免遗亡。且论说之纷然,
于指归之何在?百家裒集,宜明去取之公;万理同归,当著是非之正。”孔颖达在表中,表明他对六朝杂说,明去取、正是非、成君治、立学基的学术旨趣。
在经学史上,对于“正义”大致有两种代表性的解释。一种是皮锡瑞说。其《经学历史》云:“‘正义’者,就传注而为之疏解者也。所宗之注不同,所撰之疏亦异。”另一种是刘师培说。其《国学发微》曰:“夫所谓‘正义’者,即以所用之注为正,而舍所用之注为邪!故定名之始,已具委弃旧疏之心。”他们都认为“正义”在阐释时有所宗主,但又各有侧重。刘师培是从学术倾向而言,批评《五经正义》之失,并且又说:“故自有《正义》而后六朝之经义失传,且不惟六朗之说废,即古说之存于六朝旧疏者,亦随之而竟泯……故学术定于一尊,使说经之儒不复发挥新义,眯天下之目,锢天下之聪……欲使天下土民奉为圭臬,非是则黜为异端,不可滑非学术之专制矣。”孔颖达《五经正义》宗一家之注,而兼取众家之长,从而成为六朝以来集大成之作,难免顾此而失彼,但是把“六朝之经义失传”、“六朝之说废”,甚而至于,“眯天下之日,钢天下之聪”都归咎于《五经正义》,显然不顾其保存六朝之说的文献价值,忽视其巩固国家稳定的政治作用,而过分夸大了《正义》的学术专制性。皮锡瑞则主要从阐释体例的角度而言,认为“正义”即是“义疏”的另一种形式,客观地说,抓住了“正义”的主要特点。
四、“正义”与“义疏”的关系
“正义”作为经典的一种阐释体例,渊源有自。就阐释对象和阐释方法而言,“正义”是“义疏”的同义语。义疏之名,兆于晋世,源自佛典阐释,其体则盛于南朝。颜之推《颜氏家训》云:“俗间儒士,不涉群书,经纬之外,义疏而已。”仅《毛诗义疏》,孔颖达举凡七家,《毛诗正义序》:“其近代为义疏者,有全缓、何胤、舒瑗、刘轨思、刘丑、刘焯、刘炫等。”《隋书·经籍志》载《毛诗义疏》十二家。可见六朝义疏之盛。从阐释对象而言,主要以汉魏传注为主体。《汉语大词典》解释为:“泛指补充和解释旧注的疏证。”从阐释方法而言,主要以疏解、串讲为手段。姜广辉说:“‘义’字兼有两义:一谓经之意旨,一谓义理之意;疏字亦兼有二义:一谓条录之意,一谓疏通之意。而义疏之体裁,实为系统全面疏解、串讲经书之书。”两者各有侧重。朱自清的概念则兼而有之,他说:“‘疏’,分析也。更详细地分析‘注’,曰‘疏’。六朝始有义疏,是把‘注’分条析目来解释。”六朝义疏,是固守还是创新,学界多有探讨。一般来说,学者各有师承。《北史·儒林传序》云:“通《毛诗》者,多出于魏朝刘献之。献之传李周仁。周仁传董令度、程归则。归则传刘敬和、张思伯、刘轨思。其后能言《诗》者,多出二刘之门……虽日专门,亦皆相祖习也。”但是,这并不是说,六朝义疏只是墨守成规,没有新见。又据孔颖达《毛诗正义序》所说,刘焯、刘炫是隋朝大儒,在学术上结为盟友,同师承熊安生、刘轨思等,然而他们“负恃才气,轻鄙先达”;在学术上标新立异,多有新见,故“其所作疏内特为殊绝……同其所异,异其所同,或应略而反详,或宜详而更略”。因此,龚鹏程说:“昔人不识义疏之名实,遂以其守一家者为义疏之通则,非也。”可见,六朝义疏或固守,或创新,实非一律。
“正义”从义疏来,在固守与创新的问题上,既有同也有异。所谓同者,《正义》基本上是遵守“疏不破注”的原则,维护《传》、《笺》的权威,以此来统一六朝以来的纷乱杂说,为巩固国家的政治思想服务。所谓异者,《正义》强调对传统文化的继承,并不刻意创新;但是,在立足客观的基础上,张扬理性精神,从文本出发,往往能发现传统学说的矛盾和不足,在不能调和的情况下,则予以纠正和批评。因此,《正义》的创新并不同于二刘的“负恃才气,轻鄙先达”。
六朝义疏,就其阐释的繁简程度而言,要比汉魏章句繁杂得多,正义作为义疏的高级形式,也非常繁杂。而且又因为《五经正义》追求整合百家,故较六朝义疏更显繁琐。朱自清说:“六朝始有义疏,是把‘注’分条析目来解释。但严格说来,唐以后始成立。注疏都要逐字逐句解释,故成为太繁、太碎的文体。”又说:“魏晋六朝有‘义疏’,重理,讲得较简单,如王弼注《老子》。但义疏不是讲字面,故各人说法不同。可是,还离不了字,故一直至唐,义疏一体,还嫌琐碎。”朱自清先生认为“正义”是“义疏”的成熟形式,其繁琐的原因在于对经注逐字逐句地解释。
五、“正义”名称的流变
自《五经正义》颁行天下,以“正义”命名的著作纷纷效法,不仅有经学著作,而且也有史学、子学甚至佛学著作。如《新唐书·艺文志》所载僧务静《汉书正义》三十卷、张守节《史记正义》三十卷、冯廓《庄子古今正义》十卷、慧能(姓卢氏,曲江人)《金刚般若经口诀正义》一卷等。因此唐以后,“正义”成为经史等注疏著作的一种普适性的体例形式。由于这些著述不具备《五经正义》的背景,亦非自上而下的官方性质,因而缺乏那种正名与固守的气度,却继承了“正义”迫寻经典“正确或本来意义”而整合百家的体例特点。同时,“正义”因为被史学、子学、佛学著作使用,经学也失去了唐前使用“正义”的“专利”。有些“正义”的概念,像《汉语大词典》所谓“旧时指经史的注疏”,某些《中国古代文学》所说“正义即正确的含义,故人们在注释经史时,往往以正义为其书名”,等等,无论是从阐释的方法、内涵或是对象,尚不是严格的界定。
就经学著述而言,除“正义”外,又有一些变称。马宗霍《中国经学史》说:“有贾公彦《周礼》、《仪礼》义疏……又有杨士勋《毂梁传疏》……徐彦《公羊传疏》……此四经疏,虽非奉敕而作……则此四经在唐实并立于学官,其用此四家疏以否,虽无明文,而四疏之体,则亦同《正义》。盖贾杨二氏,于撰定《正义》,本尝亲于其役。或有意效之,而冀与之同尊以广其传欤?””以上四书,皆是自下而上之作,因为被官方认可,从而获得与《五经正义》同尊的地位。贾公彦、杨士勋都曾是参与《五经正义》的编撰者,有意效法,在体例上保持了一贯性。但当时“正义”与“疏”,并不混称。“正义”与“疏”混称是南宋初年的事。屈万里说:“孔颖达所疏解之周易、尚书、毛诗、礼记、春秋左传五经,皆谓之正义;宋邢昺所疏解之孝经、论语,亦谓之正义;贾、徐、杨、三氏之周礼、仪礼及公觳二传,与邢呙之尔雅,则谓之疏。正义与疏,本不混称。自南宋初年浙东茶监司合刻注疏之后,学林遂亦称正义日疏。”又说:“北宋以前,群经正义皆别行。自南宋初年,浙东茶监司合经文、注文、正义(或疏)而刻之,是为群经有注疏本之始;‘注疏’之名,亦起于是时。”马宗霍是从体例形式而言,“疏”即是“正义”的变称;屈万里则就政治意义而论,“疏”与“正义”有官书、私著之别。但是,南宋注疏合刻以后,“正义”的政治意义淡化。因此,自“正义”与“疏”混称,十三经注疏的体例形式和以前“正义”与“疏”相比较,也发生了变化,即由“单疏本”变成“注疏本”。因为注疏合刊,除正义或疏外,还有经文和注文,而且附有陆德明的《释文》,这样既便于读者阅读,又便于学者查询。尽管在自南宋以来《十三经注疏总目录》中保持《五经正义》的名称,以显示“正义”之名来自官方,但是,《正义》与其他《注疏》一样,都是“注”与“疏”合刊的体例。因此,进行研究时,须辨别源流,分清概念。
六、结语
综上所述,“正义”是经典所包含“正确的或本来的意义”,唐以前“正义”基本上专用来修饰儒家经典,与儒家的权威地位以及儒学内部的斗争有很大关系,《五经正义》始用“正义”作为阐释体例和阐释文本的题目。“正义”之名,由官方认定,将“义赞”改为“正义”,是初唐国力强盛的象征,是社会长治久安的需要,旨在正名,止息纷争,整序人伦,巩固思想统治。从体例形式上看,“义疏”是“正义”之源,“正义”是“义疏”的成熟形式。“义疏”繁琐,“正义”甚之。义疏或墨守或立异,“正义”则比较客观,能在继承中出新。《五经正义》后,“正义”成为阐释经典的一种常用的体例形式。但在儒家经典的阐释著作中,“正义”有一些变称,自南宋初年浙东茶监司合刻注、疏之后,学林遂亦称“正义”日疏。其体例也由原来的单疏本,变成注、疏合刊本。通过以上历时性考察,我们发现,“正义”作为经典的重要的阐释体例实则无异于我国古代文化的一种载体,不仅包含丰富的政治内涵,而且见证了我国古代学术,尤其是儒家文化的兴衰演变。
责任编辑 姬建敏
出自: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09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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