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西彭措堪布:走向解脱·在家篇 第二部分 别解脱戒 第二章 守持别解脱戒的方法
益西彭措堪布:走向解脱·在家篇 第二部分 别解脱戒 第二章 守持别解脱戒的方法
居士的学处有五种,即不杀生、不偷盗、不邪淫、不妄语、不饮酒。但从受持戒律的多少又可分为下列几种,只受三皈依为三皈依居士,在此基础上受五戒中的一条戒的为一分居士,受二条戒为少分居士,受持三条戒和四条戒的为多分居士,五戒全受称为满分居士。另外还有八戒居士(又称梵行居士),即终身守持八关斋戒者,如印度弘扬唯识的月官论师即终身奉持八关斋戒。在戒律经论中主要宣说满分居士戒的求受仪轨及学处。
八关斋戒为:1、不杀生;2、不偷盗;3、不淫;4、不妄语;5、不饮酒;6、不坐卧高广大床;7、不歌舞相视、不过往观听,不涂饰香;8、不非时而食。
第一节、别解脱戒的共通犯缘
四根本戒和不饮酒戒是别解脱戒中最重要的戒律,只要违犯其中任何的一条,就已不是佛的弟子,也就不堪称为戒律清净的佛的弟子。
犯根本罪必需全部具足各自的基(对境)、发心、加行、究竟四个条件,若只具足其中的一两个条件则不犯根本罪。根本罪、支分罪等程度轻重不同的罪,各自都有特殊的条件,而同时它们又有共同的五个条件,只有在此五个共同条件都具足以及违反了特殊的犯缘基础上,才能确定某个人造了最严重的佛制根本罪。否则,如果只具足其中一两个共同条件,则只是造了支分罪,而并未造下最严重的根本罪。
五个共通犯缘是:
1、已受居士戒,得到了居士戒的戒体,并且从得戒体时起至此次犯戒期间没有造根本罪。
2、在同一个戒品中(此条就沙弥、比丘而言,居士只有居士戒这一个戒品,故不存在这种情况)。
3、在同一戒体的相续中。如初时为居士,在偷盗的过程中舍了居士戒,偷盗究竟后又重新受了居士戒这样虽然他前后都是居士,但戒体相续曾经中断过,故不犯根本罪,犯支分罪。
4、非初学者(初学者即是因所犯过失,而引起佛陀制定相应戒律的人,《毗奈耶经》译作初犯人,此条专指比丘)。
5、非痴狂心乱。痴狂心乱分(1)不定时发作型;(2)终生发作型。若在痴狂心乱,即不能忆知自身是受戒者时,不犯众戒。若时而痴狂心乱,时而正常,则在痴狂心乱时犯,不结罪,正常时犯,结罪。
以上五种条件贯通七众弟子以及一切别解脱戒,故称之为五通缘(居士实则为三通缘)。若不具足五通缘,虽然别缘的对境、发心、加行、究竟四支都具足,也不会结罪或只会得支分罪,但肯定得到自性罪。
第二节、四根本罪与饮酒的不共同犯缘
十五、 一、断人命(杀生)学处
7、 1、所破法
智慧妙在《日光疏》中说,断人命学处的所破法是因杀生而使他人命根受到损害。
若以前已犯了根本罪而自己仍浑然不觉,直至现在学了戒方才觉察,这时仍有一次挽救的机会,即在觉察时应马上发心坦诚发露,而千万不可将之覆藏,否则便破了根本戒,无法再忏悔清净。发露可在僧众前,也可在持戒严谨的上座前,或发菩提心修金刚萨埵等法忏悔因此现在讲解戒律时,就应把这些基本内容牢记于心。
8、 2、犯缘
断人命学处的犯缘有二:1、共同的五通缘,如上已述;2、不共同的四别缘,即基、发心、加行、究竟,在共同的五通缘与不共同的四别缘都具足后,会造下根本罪。
一、基:在《日光疏》中,把不杀戒的基分为两个方面:人、人胎;他人的相续命根。
㈠、 人、人胎。
人指男、女、黄门。人胎是只具有身、命、意三根,尚未具足眼、耳、鼻、舌、四根的胎儿。据印度《杂阿含经疏》,这阶段有十八个七天,自从具足五根之后(即从127天起)直至老死,都称为人(众生住胎的时间不尽相同,如佛子罗睺罗住胎六年,上座老生比丘住胎六十年,又有住胎一天、一月的,还有无情物上有父母精血而孕育的,这里是就正常情况而言)。若有杀胎儿的发心,以服药等种种堕胎的方法将胎儿杀死后,就会犯下根本罪。
杀非人与杀旁生都获支分罪,但杀非人获更罪较重。《日光疏》中分析上述三种罪的原因时说:人身珍贵,依人身可产生三宝(十二相成道的佛宝,出家修行的僧宝,佛宝与僧宝相续中的法宝),可获别解脱戒、无漏戒、禅定戒;非人次之,依非人的身体可产生法宝与僧宝,只因无法以非人身成佛,故非人中不可能产生佛宝,虽然依非人还可以有无漏戒与禅定戒,但无法受别解脱戒;旁生最次,因旁生中无法产生三宝,也无法受持此三戒。但杀非人、旁生与杀人一样都犯自性罪。
㈡、他人相续的命根。
即他人连续不断的命根。若是自杀,则犯支分罪,因为只有当自杀者命根断除后,自杀才会究竟完成,而这时自杀者已转入了中阴,生前尽形寿(即一生)所受的别解脱戒戒体已经失去,已无法结成根本罪,故以自杀者死亡之前的发心及加行,而结得支分罪。
二、发心:杀生的发心分两个方面:想;发心。
㈠、想:即对所杀之人、人胎确认无误。若把人误认作稻草人、非人、旁生,或在人中,把甲误认作为乙而杀死,都得支分罪(在四分律中,把甲误认做乙而杀死,犯根本罪)。但假若有见人就杀的总的发心,则杀人究竟后都得根本罪。虽然知道某个旁生、非人是人所幻化,但仍故意将他杀死,也犯根本罪。幻师幻化出来的幻人,因有人相,故意杀害时会得支分罪。
㈡、发心:即心里生起故意并且相续不断的杀害之心。此相续不断即从加行到究竟之间从未生起遮止杀生的念头。若以恐吓、教训、游戏等的发心而失手将对方打死,则犯支分罪。又若虽故意杀人,但在他人命根未断之前生起了后悔心,中止了故意将人杀死的念头,这样即使他人后来因伤重死去,杀人者得支分罪。
三、加行:加行分二:自作使他,劝赞人死。
㈠、自作使他
自作包括身作和口作。
身作:或以拳,或以手持刀、枪、剑、石头等武器,或投毒,或把人囚禁后不给饮食,或把树砍倒,故意把人压死,或以木头、泥土等各种材料制成能走动的假人,将他人杀死,或欺骗他人,故意让他掉入悬崖而死,或送信给自己的怨敌,把他引到凶兽出没的地方,使他丧失性命,或故意把人投入水、火之中,令他送命。
又《杂阿含经》以及布玛目扎、法友论师的著述中说:若明知国王会把某人(如犯人等)处死的前提下,但还是将他交送出去了,若他人最后未被处死,则犯支分罪;若最后被处死,则犯根本罪。又若官方追捕犯人时,居士以犯人应被处死的发心而向官方告发犯人的藏身之处,若犯人最终被抓获并被处死,则犯根本罪。如果没有杀人的发心,在施刑罚时使人死去,则犯支分罪。
又《律上分》、《戒律根本论》中说:若看到他人痛苦而心生悲愍,希望他人早日结束痛苦而去世,在给他人服毒、刺杀等作加行时仍有使他人死去的发心,在究竟时仍犯根本罪。比如因不忍心看到母亲病重的痛苦而想使她早日解脱病痛用药物将她杀死,在究竟时便犯佛制罪中的根本罪和自性罪中的五无间罪。虽然不忍心他人在痛苦中煎熬是贤善的发心,但因此让人“安乐死”还是会犯根本罪的原因,除了佛在经中已有明确规定,因缘果报只有佛才究竟通晓之外,从理论上观察,他人今世招受难忍之苦,然此苦较地狱之苦却已轻松千万倍。若在病中猛厉祈祷上师三宝,念佛诵经,如此将可消除无数地狱痛苦,关于这一点,巴智仁波切在《大圆满隆钦心髓前行引导文》中引用《金刚经》的教证作了论述。大乘菩萨以菩提心摄持,有度人往生净土的能力,则又另当别论,这将在第五部分“三戒圆融”中作详细论述。
又《日光疏》中说:若有人在一天中分别被十人刺伤,其中第一人的谋害会使他在十天中死去,第二人的谋害会使其在九天内死亡,第三人的谋害会使其在八天里死亡,如此乃至第十人的谋害会使其在当天死亡。这样此人当天死亡后,因为这十人都是具足了发心、加行,且每人的加行都必然会导致究竟断人命的完成,虽然此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第十人的加行所致,但上述十人还是均得根本罪。
口作:有杀人的心,而通过下命令、念咒等而使他人丧失性命,犯根本罪(由此可知,在修密乘四事业法中的诛法时,若未生起悲心,仅以杀人之心修成诛法,也得根本罪)。若有杀人的发心,欺骗他人到危险的地方去取宝等等,若他人因此死去,得根本罪。若有杀人的发心,随喜、鼓励他人去杀人,杀人究竟后,自己也犯根本罪。
若仅在心中想杀某人,但没有以身口作加行与究竟,造支分罪;若在梦中杀人,不犯(因小乘调伏身口恶业,若在大乘,仍犯支分罪,因大乘着重于意业)。
使他是以书信、电话等种种方便指使他人去杀人,若最后杀人究竟完成,则指使的人犯根本罪(被指使的人若具足犯缘,也会犯根本罪),若众多人商量后,决定派一人去杀人,究竟后,所有人都得根本罪。
㈡、劝赞人死
若对病人、恶人说:你本来业障重,在世上只会感受无边痛苦,又不能积累福报,还不如死去。他人接受劝告后,便以服毒等等方法自杀,劝赞者自己得根本罪。
若对具足戒律的病人、善人说:现在你有清净的戒体,现在死去可生天上,或往生西方极乐世界,而且今后就不可能会破戒;或对老人说:上师也在世,僧众的数量众多,念破瓦的加持力大,现在死去能有很大把握往生西方极乐世界。若他人果真因此自杀,劝赞的人便犯根本罪。
若派人带口信、书信等,教他人自杀,也与亲口劝说相同。
佛在经中规定,在探望病人或老人时,应鼓励他好好坚持生存下去,祈祷三宝,积福忏罪,获得证悟,弘法利生等等。
四、究竟:即以发心、加行而断除了他人(包括人、人胎)相连续的命根。
虽然人的命根每刹那都在生灭,但在名言中一世的命根可认为是一相续,断人命即是以杀人的恶心和加行使这相连续的命根中断。
又《俱舍论》、《戒律根本论》中指出,如果在被害人死去之前,凶手已提前死去,则以发心和加行而获支分罪,而不造下根本罪。
与其余的三条根本罪相比,断人命的根本罪不易违犯,但是其支分罪同其余学处的支分罪一样,较易违犯,最容易违犯的就是杀害旁生。
9、 3、杀生过患
杀害旁生在居士而言犯支分罪与自性罪,但其果报仍然极为严重。
1、失坏皈依戒
佛弟子在最初皈依三宝时,就有了这样的学处:“皈依佛,不得皈依外道诸天;皈依法,断除损害众生;皈依僧,不以外道为友。”若行杀生,就会失坏皈依戒。
2、来世偿报
杀生者去世后将堕入地狱中,并有狱卒化现成被自己杀害的牛、羊等众生前来折磨,《正法念处经》云:“设使杀害一有情,一中劫住于地狱。”《楞伽经》云:“为利杀众生,因财网诸肉,二俱是恶业,死堕叫唤狱。”
在地狱业报清净以后,又将偿五百次的生命,也就是说将有五百世被他人杀害而死亡,如华智仁波切根据佛经云:“若杀一有情,需偿五百生”。
3、现世短寿、多病
众生至爱者生命,最恐惧的则莫过于他人断除其生命。常有牛、羊将被宰杀时,似有先知,而四处逃窜,被抓回后,四肢簌簌发抖,双目垂泪。尤其是那些蛇、鳖、狗、猫等较有灵性的动物被杀害后,往往阴魂不散,其神识紧紧跟随在仇人的周围,伺机报复。故杀业重的人,往往遭遇无妄之灾,较常见的是现世中罹患不知病因的疑难病症,寿命短促,且多半在凄凉无助的困境中死去。杀生者所生子女常带有先天性的残疾,或多病、夭折,耗尽了做父母的心血和钱财,或与父母处处作对,如冤家相遇一般。
有人在学佛后,因不愿放弃经营饭店行业所取得的丰厚利润,每天继续宰杀大量的“生猛海鲜”,也有的把利润的一部分用来供养,期望以此抵消杀生恶业。但即使将全部利润都用来供养十方诸佛,仍不能挽回因杀生导致的堕入地狱的命运,在堕地狱等恶报消尽后,才能有机会感受供养十方诸佛所感得的安乐果报。并且曲珠仁波切的《极乐愿释》中说:“若为三宝杀生,其罪超过余罪十万倍”。
又有人认为动物生来就该被杀,或被杀死得越早,恶业消除得越快,投生善趣也就越快。其实提出这似是而非理由者的心里缺乏悲心,及理智的分析,他们应设身处地地想一想,假如他人仅仅以“应该被杀”的理由,将他们无辜杀死,他们是否同样也会感受仇恨、恐怖、绝望……?又动物虽是业报之身,但它们对自己的命根却是无比珍惜,被杀害时,猛厉的嗔心又增加了它们的罪业,且只要是凡夫,凡杀害有情必在五百世中偿命,故对自己也有百害而无一利。
已杀过生的人应尽快忏悔,如果心里生起了忏悔往昔罪业的破恶力和今后誓不再犯的恢复力,则通过依止金刚萨埵本尊等的依止力和观想、持咒的对治力,杀生的果报可望在这一生之中逐渐减轻乃至消尽。
忏悔杀生罪业,希冀长寿无病、幸福安乐的另一殊胜方便是放生。就象自己将被枪决之前突遇赦免一样,旁生们行将被宰杀前被人救下时也同样会对救命之人感恩戴德,想方设法加以回报。如此既有许多生灵在冥冥中的护助,自己的善良愿望无疑会更顺利快捷地实现。
以上仅是从小乘的学处出发而作的论述,从大乘角度来说,一切众生无不曾做过自己的母亲,了知这一点后,还去杀害做过自己母亲的旁生,于情于理都相违背。又在大乘菩萨戒中,凡杀一有情,无论他是人、非人、旁生,都犯根本罪。
关于杀生的罪业和放生的功德,还有许多教证,如龙树菩萨在《大智度论》中云:
诸余罪中,杀业最重,
诸功德中,不杀第一。
藏地的根桑曲扎大师云:“应断杀生,救护放生,于一切身语之善法中,放生功德最大。”《地藏十轮经》云:
若离于杀生,一切皆爱敬,
恒无病长寿,常乐不害法。
一切所生处,恒乐佛所行,
常遇佛法僧,速成无上觉。
又藏地著名空行母根桑曲珍根据亲身体验,在《深道总集空行耳传深义莲花心滴》中云:
一切高贵卑贱众,今生来世安乐法,
无此放生更殊胜,转绕瞻洲之功德,
等同放生一牛犊,念诵七亿观音咒,
等同放生一小牛,吾至阎罗境见此,
今莫忘失空行语,励力放生牛犊等,
乃有无量功德也。
关于杀生的罪业和放生的功德,还可以参阅索达吉大堪布和丹增嘉措活佛各自所著的《放生功德文》。
十六、 二、不与取(偷盗)学处
10、 1、所破法
盗戒的所破法是因为偷盗而致使的他人财物的损失,和自己贪心的产生和增长。
在四他胜法中,最容易违越的即是这条盗戒,故应对这条戒详加研习,如果对盗戒的学处没有足够的认识,没有生起正知正念,在环境复杂、事情繁多的时候,就很容易破这条戒。
11、 2、犯缘
不与取学处的犯缘有二:1、共同的五通缘,如上已述;2、不共同的四别缘,即基、发心、加行、究竟,在共同的五通缘与不共同的四别缘都具足后,会造下根本罪。
一、基:基又称对境,即被偷盗财物的属性。
㈠人:即是属于人的财物(人包括男、女、黄门),旁生、非人(戒律中的非人指除人、旁生外的一切六道众生)等众生的财物不在此限。财物的范围很广,包括牲畜、食品、衣服、布、饰品、佩物、人、鸟、家禽、土地、农田、木头、树林、水果、钱(包括黄金、白银等)、舍利子(以恭敬心为供养而偷不犯根本罪,只得支分罪,但若用这舍利子去卖钱等事,只要价值过量,仍会犯根本罪),如意宝等等。总之,凡是人们所需要的,都属于财物。若偷旁生、非人的财物,得支分罪,而不会造根本罪,这是佛陀以智慧观察后的结果。但在自性罪上,则不论对境是哪类众生,都同样造罪。
㈡他人:即财物应完全属于他人。若将自己的财物错认为他人的财物,而生起了盗心,并作了偷盗,则得支分罪。
曾有人认为“他人的财物”不应包括油条、稀饭等食品,理由是这类物品价值菲薄,人们不会有很大的执著,即便偷了也只犯支分罪。智贤律师曾指出,若上述观点成立,则在粮食奇缺的饥荒之年,偷走一百匹马所背的粮食也不犯根本罪了。再者,藏地人们对酥油、人参果等食品也比较执著,可见上述之说显然不能成立。
又有人认为尸陀林里的衣服、木板等为世间一般人所鄙弃,对此所作的偷盗的过患很小,最多也只得支分罪。对此,印度的法友论师在《戒律根本论大疏》中指出,尸陀林里的衣服、木板等一般已被国王、寺庙等授权给予了天葬师,假如该地的天葬师确实有权又有执著,则只要所偷之物价值过量,便得根本罪。若天葬师虽无权力,但另有非人对衣服等产生了执著,而去偷盗也可能得支分罪。
以上所举的两例说明一个问题,即被偷的财物无论多么轻微下劣,只要具备了盗戒的犯缘,都有可能犯根本罪,故修行人应处处小心谨慎,不能鲁莽行事。
㈢主人具权有执之资财:
就犯根本罪而言,他人的财物尚需具备两个条件:1、主人于资财有权,2、主人于该权力有执著。犯他胜罪,必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
这里的有执是指凡夫对某财物权力的执著,而并非指我执,及其种子等,因此凡夫也有对某财物消除了“有执”的可能性。有执有权的主人,包括持戒清净者,破戒者,有闻思修功德者,无闻思修功德者,内道,外道,地位较高者,地位低下者,富翁,贫民,造五无间罪者……,总之包括了一切的男女黄门。
如果无权有执,则不犯戒如乘车时,本是5元的票价,车主强要6元,这额外的1元,车主有贪执,但没有权力收取,故属有执无权,这时不犯任何罪。
如果有权无执,则犯支分罪:一类是已消除了人我执著的圣者,如佛、菩萨、罗汉对自己的衣、钵虽有权,但他们都没有执著;一类虽是凡夫,但对财物(或某种财物)已消除了执著,如北俱卢洲的人对财物都没有执著,或如他人已舍弃的财物,尽管他对此财物仍有权,但已没有了执著,或者此财物虽属于某人,但该人尚未意识到已拥有这种财物等等。
以上情况下行偷盗均只得支分罪,而不会导致根本罪,但在最后的这一种情况,如果此人后来意识到自己拥有这种财物时,小偷所犯的支分罪之上又增加了一个根本罪。如国外甲已经给国内亲友乙寄了一万元钱,但丙中途将钱取走了,这笔钱的拥有权已属于了国内的乙,乙在还没有发现之前不可能有执著,故属有权无执类型,丙只得支分罪。后来一旦甲通知了乙,从乙对这一万元钱产生了执著之时起,丙在支分罪之上又增加了根本罪。类似情况在法友论师的《戒律根本论大疏》中有具体的说明。
那么哪些人对财物有权呢?法友论师在《戒律根本论大疏》中列出了四种类型:
1、以发心、加行而成为主人。
⑴、以发心而成为主人的情况。他人已一心一意地对财物做了布施,这时受布施的人已实际上成了该财物的主人。例如,甲已决定准备送给乙一台电脑,乙也知道了甲已发心送自己一台电脑,但甲后来收回了这个发心,若乙对电脑已产生了执著,则甲会犯根本罪。
⑵、以加行而成为主人的情况。如果甲发心布施某种财物,并且乙已用手接过甲送来的该财物,乙即成了该财物的主人。如果是无主人的财物,首先拾到的人即是该财物的主人。但如果该财物的主人尚未对该财物舍去权力和执著,且价值过量,则拾去并占为己有的人会犯根本罪。
他人将财物偷走后,并对该财物产生了执著,而被偷者也舍弃了对该财物的权力和执著,这样小偷已成了该财物的主人。假如被偷者事后后悔,又将财物强行索回,被偷者即会犯根本罪。
2、以地域而成为有权的人:
此地域如不同的国家、法律,不同的习俗等等,如养路费、过境费、路桥费、车票、门票以及各类税收等等。
在乘无人售票的公共汽车,因车上拥挤容易逃票时,或在收费站前因混乱而容易蒙混过关等时候,都要保持正知正念,绝对不能贪小便宜,以防犯戒,但遇到车匪路霸等情况时,因他们虽有执但无权,故不付钱仍不犯戒。
3、以种姓而成为有权的主人:
如子女对父母财物有继承权,父母去世后,遗产即由子女拥有。
也许有人认为偷亡者的财物并不太严重。但亡者财物自有其继承人,若是僧人,自应按戒律的规定行事,若是在家人,也有继承其财产的子女、配偶等,故对亡者财产作偷盗同样有可能犯根本罪。另外,亡者在中阴时有一定的神通,能知道自己的财产是否被他人偷走等,又加上中阴身对上一世的财产都比较执著,因此往往会对偷盗的人制造各种违缘。比较而言,偷盗亡者财物所获的过失会更大。
4、佛宣说后成为有权的主人。这条分三类:
⑴、供养佛的财物。佛涅槃后为造佛像或对佛像作的供养,这类供养不能转作法宝或僧宝上使用;已说明了塑造或供养释迦牟尼佛像的,也不能移作塑造或供养另外的如药师佛像用;供养佛像的自然也不能移作塑造佛像上用。
我们平时在佛堂中对佛像的供养,如水果、净水等物,可以在供完后食用,此不在盗戒之列,但已受过事部以上灌顶的人(如阿弥陀佛灌顶、释迦牟尼佛灌顶、大威德灌顶、大圆满灌顶等),按照事部的戒律,都不能再自己食用对佛像的供养,而只能将供品搁置在屋顶等的清净地方或作布施用。
⑵、供养法的财物。这又分胜义法和假立法两类:
(、对胜义法的供养,即是对涅槃寂灭法的供养。《大毗婆沙论》中指出僧众和个人都不能享用这类供养,应以之建造佛塔,因为佛经中指出佛塔代表了佛涅槃的寂灭法。
(、对假立法的供养。
这又分二:A、对修行的证法供养。这属于僧众的财产,因为修行的证法在僧众的心相续上;B、对教法的供养。在《戒律根本论》等论著中说,这属于如理如法讲法法师的财产,但若供养人已发心以此供养购请具体的经典、论典时,则应按其具体发心而办理,不得更改。
⑶、对僧众和具体僧人的供养。
㈣、价值过量
根据律经《律上分》、《戒律三百颂》、《日光疏》,确定是否价值过量,先应分清下列四种情况(在此先假定2元为价值过量的标准):
1、一人偷一人的财物。只要价值超过2元,则会犯根本罪。
2、多人偷多人的财物。这时应再分清双方对该财物是否作分配。不管哪一方,若作了分配,应以是否每人平均偷了(或被偷了)2元作为衡量是否价值过量的标准;若不作分配,则双方不管有多少人,都应视为一人来计算,即将这一方是否偷了(或被偷了)2元作为衡量标准,这样就产生了下列四种类型(假定偷方有5人,被偷方有10人)。
⑴、双方都不分配,留作公用。此类型如同一人偷一人的财物一样,即只要被偷物价值超过2元,偷方即会犯根本罪。
⑵、若偷方将财物偷来后作为公用,不作分配,而被偷方准备或已将财物作了分配,这样偷方不管有多少人,均按一人计算,而被偷方如果每人被偷去了2元,即总共被偷去2(1(10=20元,偷方就犯根本罪。
⑶、若偷方将偷来的财物分给个人,被偷方对该财物未作分配,则被偷方不管人数有多少,均按一人计算,而偷方从个人来说,若有人所分得的财物等于或超过了2元,即犯根本罪,所分得的财物不及2元的不犯根本罪。若是均分,则若偷了2(5(1=10元,偷方的所有人都犯根本罪。
⑷、双方对财物都作分配。偷方个人对被偷方每人平均偷上2元的即犯根本罪,即偷方5人中只要有人分得了等于或超过2(10=20元的即犯根本罪,若是均分,则若偷上2(5(10=100元偷方所有的人便都犯根本罪。
3、一人偷多人的财物。若偷来的是被偷方已分或将分的财物,则一人偷被偷方每人2元便犯根本罪。假设被偷方有10人,偷的人若偷上2(10=20元便犯根本罪;若偷来的是被偷方不分的财物,则被偷方不管有多少人,都按一人计算,即只要偷的财物超过2元即犯根本罪。
4、多人偷一人的财物。若多人不将偷来的财物分配,则多人如同一人,即只要偷的总价值等于或超过2元,即犯根本戒;若多人将偷来的财物分配,则所分得的财物的价值超过2元的人,即犯根本罪。
佛在制戒时,确定以五磨洒为价值过量的标准。磨洒不是一种钱币,而是一个货币计量单位,又译作摩娑迦。一磨洒价值80个贝齿(贝齿即是一种贝壳)。五个磨洒也就价值400个贝齿。又五个磨洒等于四分之一个嘎夏巴奈,也就是20个磨洒等于一个嘎夏巴奈。有时也有以不到或超过五磨洒作为过量的标准,如《律上分》中记载:佛对持戒第一的优婆离尊者说,有的地方12个磨洒等于一个嘎夏巴奈,这样在那个地方就应该是3个磨洒就已过量;又有的地方40个磨洒等于一个嘎夏巴奈,这样,在那里就应该是10个磨洒才过量。总之,只要等于或超过了佛制戒时所在的王舍城的五磨洒,也就是1/4个嘎夏巴奈的价值,即犯根本罪。
佛制定价值过量是以当时王舍城判死刑的偷盗犯所偷的价值为标准的,这在《别解脱经》、《毗奈耶经》中有记载,佛陀此举的密意是为了表明他胜罪的过患非常巨大,远远超过支分罪,就象世俗中死罪是最严重的罪,远远超过其余的坐牢、罚款等罪一样。故以后即应以当时确定的价值(五磨洒)为标准,而不能以以后该地判死刑所偷的价值为标准。
《律上分》中说,嘎夏巴奈是古印度孔雀王朝时期制造的钱币,在印度的《律上分》的注释中也指出,嘎夏巴奈是一种银币,银币上铸有优美的文字,每个嘎夏巴奈有半钱重(当时的半钱与现在半钱的重量并不一致),这种叫真嘎夏巴奈,又有一种假的嘎夏巴奈,用来代表磨洒,也就是人们给和嘎夏巴奈价值相同的东西所取的名称。
龙树菩萨在《戒律偈文》中说:偷1/4个嘎夏巴奈,即破戒律。一个嘎夏巴奈值半钱银子,1/4嘎夏巴奈也即是1/8钱的银子。莲花戒论师在《戒律偈文释》介绍了一印度论师的观点:“偷1/8钱的银子即成他胜罪。”布玛目札的《戒律根本论》“小疏”中说:“佛在世时,偷1/8钱的银子也作为犯他胜罪。”上述三位大论师所说完全一致,故麦彭仁波切也据此以1/8钱银子作为过量的标准。
佛在世时,大家对价值过量的具体数量很清楚,但现在贝齿的价值与以前不同,每一“钱”的重量也与以前不同,故麦彭仁波切采用了当时印度流行的相思豆的计算方法。相思豆是一种很小的果子,头黑身红,因为很小,每一颗也长得很均匀,因此误差率也很小,麦彭仁波切引用古代印度经论中的记载,古印度的一钱正好是80颗相思豆的重量(也相当于192颗青稞),1/8钱就是10颗相思豆。
若10颗相思豆换算成现在通行的计量单位“克”,9颗相思豆的质量等于1克,价值过量的10颗相思豆就是(1+1/9)克,即1.11克,这也就是佛制价值过量的银子的重量,我们现在只需确定了这个重量,再把它换算成现在的货币单位就很容易了。
比如在我们这一带(四川省色达县),一枚27克的民国时期的银元现在卖60至70元,按戒律中计算价值时应取最小值的规定(即按每枚60元计算),每克银子在这里就卖2.22元,再乘以(1+1/9)克,即1.11克,得出的结果是2.47元,即现在在我们这里,偷了超过2.47元的东西即会犯根本罪。如果在这里偷美元的话,以1:8的汇率计算,只偷0.31美元即犯根本罪,其余国家的货币都可依此类推。
但在不同地方(如汉地、国外),不同时间(如古代、现代),银子的价值又不尽相同,因此不能都用这里的2.47元作为标准,而应该用1.11克乘以当时当地的银子的价钱作为标准。
二、发心
发心即是偷盗时的心理活动,分1、想;2、发心两大类。
1、想:指偷盗时对于被偷物(基)的四缘确定无误,或大致无误,即会犯根本罪。如知道某物属于他人的,或大致属于他人等。以下几种情况则犯支分罪:
⑴、人的财物以为是非人的财物,或非人的财物以为是人的财物;
⑵、他人的财物以为是自己的财物,或自己的财物以为是他人的财物;或以为是甲的财物,实际上是乙的财物。
2、发心:发心即是偷盗的动机,分六个方面。偷盗者在偷盗时对这六个方面并非都要一一清楚地缘想,但在确定偷盗者是否已犯根本戒时需一一加以分析勘验:
⑴、知是他人资财。即知道或大致知道财物属于他人。
⑵、知是他人未舍资财。即知道或大致知道物主并未舍弃对该财物拥有权的执著,或物主未曾将该财物给予自己。
⑶、为己不与取。即偷该财物是为了满足自己的衣食住行等欲望为目的。若为他人而行偷盗,犯支分罪。
在大乘经典中,若以菩提心摄持,为断他人悭吝,增上他人福报,而将他人财物偷走供养三宝,如此可以积累许多资粮,并且不犯戒律,但若未以菩提心摄持,仅以善心为断他人悭吝,增上他人福报,而将他人财物偷走以供养三宝,因为有不与取心,以及作了不与取的行为,故产生了有表色的恶作,造支分罪。这将在第五部分“三戒圆融”中作更具体的分析。
有人问,若为僧众而行偷盗,获罪如何?这需从两方面分析:1、该僧众中未包括自己;2、该僧众中包括有自己。若是前者,余缘聚合时,最重获支分罪。若是后者,余缘聚合时,最重可犯根本罪。若是僧众共同参与了商议,余缘聚合,僧众均获根本罪,若是个人的决定,僧众未作商议、许可,余缘聚合,则个人得根本罪。现在为学院作事的居士,虽不在僧数之列,但供斋时也与僧众共享,因此为僧众偷盗也会导致犯根本罪。比如现在为商店发心的僧人或居士,在买卖物品时,若有不与取之心,该付给的少给,价值过量,甚至连根本罪都会造下。故为常住发心办事的人员犹应小心谨慎,详细学习戒律的学处,不能因为原本想为常住节省费用或增加收入,而违反学处,造下了犯戒的恶业。
⑷、为活命缘取
即为了自己能活命(生存)而去偷盗饮食、衣服、房屋、被褥、药物等财物,总之是为了满足自己对五欲的需求。
假如为供养、阅读、修法等而去偷经书等物,因其目的不是为了活命,故不犯根本罪。但布玛目扎在《戒律根本论》的“小疏”中指出,若想以作为自己活命的财产,或去卖给他人赚钱等目的去偷经书等物,价值过量,会得他胜罪。
⑸、作永离主人心
即具有使该财物永离主人之心,亦即发心将永远占有该财物,而未打算在暂时的占有一天、一月等后,仍将财物送还主人。
若未作使该财物永离主人心而行偷盗,将获支分罪。
假若被偷财物的主人不久去世,偷盗者是否还犯根本罪呢?因根本罪是在具足基、发心、加行、究竟等四别缘时造下的,故主人后来是否去世已无关系。
在这里我们需认清的是,大多数偷盗发生时,偷盗者并没有明确想到要使该财物永离主人,当然也并未想到暂时占有,而是受了一种贪欲、占有心的驱动,这种发心的本质,即是自己永远占有该财物,使其永离主人。
⑹、不与取之心直到究竟不断
即从加行开始直到究竟一直未生起过制止偷盗的心念。如果在究竟之前,因出现了制止偷盗的心念而终止了偷盗的发心,则获支分罪。假若有人派他人去偷盗,他人也已将财物偷得后送来,如果在送到之前,此人已生起制止偷盗之心,则不得根本罪,如果此前未生起制止偷盗之心,则可获根本罪。(被派者犯罪与否仍按五通缘与四别缘衡量)。
在衡量是否破根本戒时,需从五通缘及四别缘中详细观察,但在具体犯某条戒时,犯戒人也可能会在极短的时间中具足了犯根本罪的一切条件。比如一个受了五戒的居士,见到路上有人掉了一块昂贵、漂亮的手表,以偷盗心随手就捡起、塞进了自己的口袋,就在这不到一分钟的时间里,他就已犯下了根本罪,就已必须去地狱感受极大的痛苦。
除了我们一般意义上的偷盗之外,《律上分》中佛告优婆离尊者,偷盗还分有下列六种:
1、以势力强取。比如国王、官员、活佛、方丈、法师等凭借威势强行把财物占为己有。如官员强行征用下属单位的车辆、办公室、地皮等等,下属单位慑于威势,自然也不敢收取使用费,或税务等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去管辖的饭馆白吃白喝、收受贿赂等,或方丈、活佛等以自己的威望和权力在自己的寺庙私用公物等等。
2、诈骗财物。比如在商业贸易中以不正当手段故意骗取他人财物。如谎报数量、隐瞒质量等,或在领取财物时多领不应得的部分,或在点人头分财物时本知自己无权领取,但口里声称自己也应有份,或故意站在有权领取的人群中间,而不声明自己无权。或以假币骗取他人财物,或出纳、会计等在帐本上做手脚。
经商应运用正当合法的手段,如实行明码标价,不以次充好等等,若明知是伪钞却又假装不知,照样兑付出去;或明知是假冒伪劣产品却冒充名牌优质商品卖给顾客,实际上已盗取了对方的财富,都极有可能导致造根本罪。顾客若明知是伪钞而照样支付给商店、旅馆等,则其实已盗取了他人向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加上现在商店、旅馆等多为个人经营管理,故也极易导致犯根本罪。
又如有人冒充五明佛学院或以法王如意宝等的名义,去汉地骗取信众的财物,如此不但会犯根本罪,而且还会因欺骗上师,贩卖三宝,甚至连皈依戒、三乘戒律都极有可能同时失坏,造下深重的罪业。
3、偷寄放的财物。如把病人、外出远行者、缺乏管理能力的人等寄放在自己处的财物,估计他人或将去世、或已遗忘、或无凭证,或无能力而非法占为己有。
4、所借之物不予偿还。即不归还从他人处借来的财物,或损坏借来的财物后不予赔偿,另外因凡夫多有贪财的心理,并且对自己的财物爱护有加,对他人或常住的财物并不珍惜,故在给他人财物时,应具体说明此财物是赠送还是出借,若是出借,应明确提出何时归还,可否转借,损坏后是否需作赔偿等,必要时最好还应开出借条,以免日后引起纠纷,而造成损坏戒体的过患。如果甲方借用乙方财物后,抵赖不还,从前面基的犯缘中我们已知道,若乙方及时对该财物的权力舍去了执著,则只要在甲方未生起永久占有心之前,即使价值过量,甲方也不会犯根本罪。故我们在遇上这类情况,在不纵容他人为非作歹的前提下,应以悲心及时舍去对财物权力的执著。仅此善念,即可使他人在地狱中减少承受许多痛苦的磨难,自己也会因此积累无数资粮。又如果甲方从乙方或常住等处借来的财物已经到期,并且心生了永不归还的恶念,在到期后产生了该财物已属于自己的心念,但在乙方或常住催要时,方才不情愿地归还,如此不管他事后是否作了归还,在借期终止时,只要该财物价值过量,如他产生永不归还的念头,即犯根本罪。又如借用僧众的财物后,在归还时,用脏的应洗干净,用旧了的应交纳折旧费,用坏的应予照价赔偿,因为对僧众的财物作损害,即使未犯根本罪,其感得的后果也远远比一般的对境严重。又在僧众处借钱时,应首先问清是否应交利息,主管财物的执事僧也应对此加以说明,佛在世时也出现过借用僧众的钱应交利息的公案。
又在接待为僧众作事的工匠等人,或是为僧众作供养等有贡献的国王、长官、居士、施主等人时,可以提供僧众的饮食、房舍。若为自己的亲友等一般人,而私自动用僧众的房屋、被褥等物给予帮助,虽不犯根本罪,但也有过失;若亲友等人以贪等烦恼使用僧物,则过患更大。另外应重申的是,若是未登地的比丘,四人、或四人以上即是僧众(他们共有的财物属僧物,各自独有的财物仍不属僧物),若是登地以上的菩萨,一人即是僧众。又根据无垢光尊者的教证,四位或四位以上的居士也是僧众。故遇到此类对境尤应小心谨慎,不能粗心大意。
5、该支付的财物不予支付、该偿还之物不予偿还(此条中“该偿还之物不予偿还”是总项,第四条是别项)。如取药后不给药费;邮寄时在信件中夹钱;印刷品中夹寄信件;乘车、船、飞机时凭关系非法买半票或逃票;他人劳动后所应得的报酬不予支付;偷税漏税;不交纳住宿费、饮食费;或如出车祸后,理应赔偿的财物却不赔或少赔;又如为个人和集体办事时,所获得的回扣拒不上交;或以僧众财物的名义而额外提高收费标准;又为个人目的使用单位或僧众的电话、电脑、汽车、复印机等,如果电费、使用费、折旧费等价值过量,即会犯根本罪。但大家也不能因此而走向另一个极端,甚至连为僧众办事时,也不敢去使用应该使用的僧物。只要明白戒律学处,保持正知就可在为僧众办事时积累无量福报,而不会造成丝毫过失。如周利槃陀伽虽资质愚钝,但一直为僧众作扫地等事,终于清净业障而证得阿罗汉果。
6、盗法。法友论师解释这个法是指经藏等的法,如到一个寺庙去偷听传法。如果灌顶、传法的上师未曾开许,而自己擅自前去偷听,虽不犯小乘根本罪,但法越殊胜,自己所得的罪过也越严重。尤其是密法,对弟子的根器作出了严格的规定,若上师未准许而偷偷参加,则不但现世会受到护法神的惩罚,而且后世也将堕入地狱受苦。如果某个灌顶、传法的法会已规定凡参加者须买门票,则擅自偷听不但得到盗法的过失,只要门票的价值过量,也会犯小乘根本罪。又法友论师在《戒律根本论大疏》中指出,若专为挑他人毛病而去看经藏、律藏等,或在家人偷看了比丘(尼)的戒律,或未得密乘灌顶而看了密法的续、论等,都属盗法。
又法有十种含义,包含了一切所知的法,故偷听了应该交学费的如“计算机课”、“外语课”等,或偷看了应交钱后才能看的药方、秘本等,只要价值过量,即犯根本罪。
德光在《戒律根本论自释》中指出,世间人多不以为第一条与第五条是偷盗,但实际应属偷盗,故佛经与《戒律根本论》也把这两个列为偷盗之内。佛并且指出前五条有可能犯根本罪,第6条盗法不会犯根本罪(指不牵涉到交费的情况)。
三、加行:即是身口自作教他的行为和语言,亦即以非法的方便把他人的财物以偷盗之心占为己有,或不支付应予支付的财物。
口所作的加行主要是自作的念咒,和教唆他人两种。通过念咒来偷盗时,在得手之前,得支分罪;《毗奈耶经》、《戒律根本论》等指出,若教唆他人偷盗,或他人又教唆了其他人,只要余缘具足,教唆的人和实际做偷盗行为的人都会犯根本罪。
身加行又分远加行、近加行两种。远加行是指在获取财物前所作的方便,近加行主要指接触到财物后所作的方便。
如果有人将某财物分几次偷走,且每次价值均未过量,但总价值已过量,那他是否犯根本罪呢?这应分开两种情况,一是在他每次偷盗时,都只是想偷那么一点点,并没有准备下次再去偷,则各次偷盗的发心已中断了,故不犯根本罪;二是他有把财物全部偷走的总的发心,每次偷盗都是他总的发心中的一部分,这样因发心延续了,各次所偷财物的价值的总和也已过量,就已犯根本罪。如有一袋大米,或一桶青油,或一叠钱,如果有人偷了几次,每次都未准备以后再去偷,且价值也未过量,如此即使最终把大米,青油或钱全部偷走了,也不犯根本罪;虽发心把所有的米、青油、钱等偷走,但想钻戒律的空子,或因偷盗后不便带走而每次均只偷一少部分,则因发心未中断,若所累计的价值也已过量,故犯根本罪,在佛世时就有比丘犯了类似的过失,被佛斥为已犯根本罪。
四、究竟:即是在加行后,心里产生把资财作究竟属自己的心念。
印度的无畏生论师(弘扬小乘佛法及大乘唯识的大论师)的《释迦密意饰论》、法友论师的《戒律根本论广释》、印度的《律上分注疏》、藏地萨迦派的果仁巴与智慧妙、嘎举派的第三世嘎玛巴自生金刚,格鲁派的克主杰,嘉样杰巴和一世达赖喇嘛根敦珠巴的《戒律根本论花释》、宁玛派麦彭仁波切的《别解脱注疏》和洛青丹玛西日的《三戒论释》等四大派的论师的著作都对“究竟”作了上述的定义。
《毗奈耶经》、《四分律》、及印藏汉三地的注疏中,有解释“究竟”就是“究竟离本处”。智贤律师指出“究竟离本处”还包含了另一个意义,即已把该资财作究竟属己想。如果没有这个发心的前提,仍不能算作究竟,比如难以使田地、房屋等离开本处。又如菩萨以菩提心为断他人悭吝等而去偷盗,即使已“究竟离本处”,仍连细微的罪也不犯。就象走路时前方有一万条河,只要在河上搭一座桥,就可很方便地越过一万条河一样,智贤律师的这句话,就象这一座桥能解决很大的疑问。
12、 4、盗用僧物的过患
佛在小乘经典中说,僧宝的福田比佛宝的福田还广大,对僧宝作障碍所获的罪业远比对佛宝作障碍所获的罪业严重。对佛宝或罗汉偷盗不会得根本罪。因为他们没有执著。但若对从凡夫到三果(阿那含)之间的僧宝偷盗,因为他们可能会产生执著,故会造很大的恶业,犯根本罪,这比偷佛宝与罗汉的财物的过失还大。
对于僧众或国家、集体等所有的而且不作分配的财物,只要超过了价值(即当时、当地1.11克银子的价值),即犯根本罪,且所犯根本罪的数量和僧众、国家、集体等的人数总量相同,虽然同一个加行的条件下不可能造不同性质的几条根本罪,但在这种情况下,却可以造下同一性质的许多个根本罪。比如为私事挪用了属于僧众的一把柴火、一袋刨花、一块肥皂、一块毛巾、一只供水杯、一盏供灯、一块玻璃、一张信纸、一个信封、一张邮票,用一下僧众的钢笔,打一个僧众的电话不付钱等,虽然这都是些小事,但都有很大的过失。有功德的上师、活佛、方丈、管家和居士等,若为私事去用僧众的车,用完后不交费用,也是盗取僧物,甚至会犯根本罪。居士在工作时挪用单位的东西,打公家电话不付钱等也都很容易犯根本罪。
僧众是我们的皈依处之一,为僧众发心做事功德很大,但应注意自己发心要纯正,并且不能在做事之时放纵烦恼,对僧众进行诽谤、偷盗僧众财物,或者居功自傲,这样反而得不偿失,在为僧众服务的同时已种下了地狱之因。一般而言,佛弟子中故意作偷盗僧物等事的并不多见,很多人是在不了解戒律学处等的情况下,不知不觉中犯了支分罪甚至根本罪,比如有的人认为自己做事有功,用一点僧物也是天经地义,他的戒律就因为无知而失坏了,因为这一看似很小的事,却为今后留下了无穷的隐患。
佛在《大集经》中宣说盗取僧众财物的过失时说:“盗僧物者,罪同五逆,随损一毫,则望与十方凡圣,一一结罪。”可见偷盗僧物即使不破根本罪,其过失也无量无边。
《方等经》中华聚菩萨云:“五逆四重,我亦能救,盗僧物者,我所不救。”从这可见盗僧物之恶业实际上比五无间罪等还要严重。
《百业经》中记述了不少此类公案。
如第三十一则公案,记述了一位小陀背比丘,因曾嫌恨作广大布施的母亲而活活饿死了母亲,以及因不愿供养贫穷的僧众而讥讽他们为饿鬼这两件恶业,而在千百世中堕在地狱与饿鬼中,投生为人后,每一世都在饥饿中死去,到释迦佛出世时,作为一个最后有者,虽已出家并证得阿罗汉果,仍不免遭受活活饿死的果报。
第三十二则公案记述了早在普胜如来时,一位三藏法师因贪污了施主对安居的僧人三个月的供养,并在事发后以愿僧众日后成为不净粪池中的旁生相咒骂,而生生世世都堕在不净粪坑中受报,并因业力尚未消尽,释迦佛也无力救拨,需在贤劫第五百位佛陀出世时,方消尽此业。
第三十八则公案记述了迦叶佛时一位执事僧,把僧众冬天的衣食费与夏天的衣食费随意互用,且私自享用僧物并随意将僧物赠与他人,而生生世世转生为具有两个上身一个下身的饿鬼,浑身烈火炽燃,被铁嘴的老虎、狮子等猛兽撕咬,且被幻化的恶兽追逐砍杀,其状惨不忍睹,因业力尚重,释迦佛也无力救拨,须待将来他胜佛出世时方脱此苦,获得人身,证阿罗汉果。
第四十一则公案记述了迦叶佛时一位执事僧贪污了僧众财物,还私自送与亲友,在他人好意规劝时,生起嗔心,将僧众财物一烧而光。因此恶业,使其一直堕在海中成为一房子般大的肉团饿鬼,身上众多铁嘴小虫噬咬,痛痒难忍时,跃入空中,此时身上突然起火,又跌入海中,如此循环不止。
《百业经》中还有不少此类公案,大家可查阅参考。
《佛说因缘僧护经》中,详细记述了僧护比丘所见的各类地狱众生的惨痛相状,佛又为僧护比丘——解释了他们的因缘,其中多为私用僧物的果报,如:“不依戒律,顺己愚情,以僧浴具,及诸器物,随意而用。持律比丘,常教规则,不顺其教”、“四方僧物,不打楗椎,众默共用”、“迦叶佛时,是白衣人,在僧田种,不酬僧值”、“出家沙弥,而为众僧,当分石蜜,斫作分数,于斧刃上,少著石蜜,沙弥啖舐”等等。他们因这些过失,而从迦叶佛时起一直堕在地狱中受剧烈痛苦,乃至释迦佛出世时仍在受苦。
又据《高僧传》记载,在唐朝时,一次国清寺的僧人在半月布萨时,拾得和尚把寺里饲养的牛都赶了过来,并对首座和尚说:“此群牛者,多是此寺知事僧人也。”接着,他就叫起已过世的知事僧的法号,而那些牛也应着叫声一一出列、走过,使全寺僧众惊愕不已。
因此,我们对属于僧众的财物,都应十分小心地防护,并希望能多多诵读《百业经》、《佛说因缘僧护经》、《宝梁经》这三部经典,以增强自己对因果的认识以及对僧物的重视。
十七、
三、邪淫学处
13、 1、所破法(所破除的对象)
邪淫学处的所破法是因邪淫而导致的染污心的生长与坚固。
14、 2、犯缘
邪淫学处的犯缘有二:1、共同的五通缘,如上已述;2、不共同的四别缘,即基、发心、加行、究竟,在共同的五通缘与不共同的四别缘都具足后,会造下根本罪。
一、基:
㈠非所应行。即指除自己合法配偶之外的一切男、女、黄门。在《正法念处经》中,还包括了旁生。钦·文殊友和噶玛巴·不动金刚各自所作的《俱舍论释》中尤其强调了不能与自己的母亲、女儿以及七世宗亲行邪淫。
非所应行确定了居士在受持不邪淫戒后,行不净行的对象只能是自己的合法配偶,但即使是自己合法的配偶,仍有可能犯此戒,下面三条即是可能的犯缘。
㈡、非支。即使是合法的夫妻,除双方的小便道外,在其余地方(如口、大便道、手、股间、大小腿之间等)行淫的,均犯根本罪。以上两种《俱舍论释》还指出与妻子连续行淫五次以上的,也犯此不邪淫戒。
㈢、非处。即夫妻间也不能行淫的地方。宗喀巴大师在《菩提道次第广论》中列出的非处是:上师附近、塔、庙、众人面前,以及对行不净行有妨害的凹凸不平的地面等处。马鸣菩萨说:
此中处境者,在法塔像等,
菩萨居处等,亲教及轨范,
并在父母前,非境不应行。
以上两种《俱舍论释》中还指出了不能在有光明的地方行不净行。在汉地,尤应引起注意的是不能在夫妻的卧室中供奉佛像、经书,否则每次行淫均属犯根本罪,现在在夫妻卧室中设有佛堂的很多,很严重的罪业因此就在不知不觉中造下了,因此大家应互相转告,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另外,身上所佩戴的系解脱、佛像、加持品等虽在一般情况下不能随便取下,但在行不净行时,先应取下并放置卧室以外的房间中,否则也属犯根本罪。
㈣、非时。即夫妻间也不能行淫的时间,如在白天、月经期间、妊娠期间、产前产后、哺乳期、斋日、病中、苦恼忧郁之时行淫,均犯根本罪。
二、发心:
㈠想:
有人在与非法配偶行不净行时将对方看作自己合法配偶,或在合法配偶的非支上行不净行时作正道想等,以为如此或可不犯此戒。但此条戒只观待对境,不论这些发心,即只要符合上述的基的四个条件之一的,即为犯戒,否则不犯。
㈡烦恼:
烦恼分贪嗔痴三毒,邪淫的发心须以三毒烦恼中任何一毒为发心。凡夫行不净行前有以贪心驱使的,如夫妻交合、嫖娼等;有以嗔心驱使的,如怨家相逼等;有以痴心驱使的,如以为借此或可求得养颜驻容、健康长寿等,但在事件过后,多已转变而落于贪心。由此也可见,若未以三毒中任何一毒为发心的,即不在此戒的犯缘之内,如睡眠中被怨家所逼,而毫无觉知,或持戒谨严,虽于清醒时受逼迫而毫无乐受,或已证初禅,断除了欲念等。
㈢、等起:
即乐欲行诸不净行。
三、加行:
㈠、远加行:已生淫意,然未动身口,即已自责而停止,此犯恶作罪。
㈡、次加行:起淫意后,已动身至他(她)处,且口说欲词,此犯粗罪。
㈢、近加行:已至他(她)处,为欲作不净行,而摩触其身,若身未相交,是粗罪,若为戏乐而故意触碰,则是僧残罪。
四、究竟:
凡以我所执著而与境合,过限、受乐,均为犯根本戒,不在这范围内的(如睡眠中,或毫无受乐等),自己不犯(然对方仍可能有犯,具体仍须参照上述条件)。
但居士在守持八关斋戒时守持的并非邪淫戒,而是与出家僧人一样的淫戒,即应断除一切淫行。
十八、
四、妄说自得上人法学处
15、 1、所破法
说上人法学处所应破除的是因欺骗他人所产生的损害。
上人法可以从获得与断除两个方面来理解。获得方面:“上”是指色界、无色界等禅定的功德,“人法”指涅槃的法,这是佛在《毗奈耶经》中的解释。断除方面:“上”指断除,“人”指欲界凡夫,“法”指欲界的五盖——掉悔盖、嗔恚盖、昏睡盖、贪欲盖和疑法盖,之所以称为盖,是指它们能障碍遮盖戒定慧三学功德的产生,其中掉悔盖、昏睡盖障碍定学,嗔恚盖、贪欲盖障碍戒学,疑法盖障碍慧学。
前面的不与取学处是根本戒中最容易违反的,而这条说上人法学处则是一般人最喜欢违反的。如果一个人学佛的意乐不坚固,与佛法尚未真正相应,则往往会通过直接说、间接说、默示等方式,说明自己已获得佛法中的殊胜功德,最后达到骗取名闻利养的目的。现实生活中一般人对名闻利养的要求其实并不高,无非是要博得一部分人的赞誉,满足一下自己的虚荣心或想要捞到几千几万块钱,生活过得与别人一样舒适而已……。但就为这点蝇头小利,却换来了将来长时间在地狱中为痛苦所煎熬,众生的愚不可及由此可见一斑。
16、 2、犯缘
说上人法学处的犯缘有二:1、共同的五通缘,如上已述;2、不共同的四别缘,即基、发心、加行、究竟,在共同的五通缘与不共同的四别缘都具足后,会造下根本罪。
一、基
说上人法的基分为:所缘境、所说义。
㈠、所缘境:即是说上人法的对境(对象),也即说给什么样的人听,若犯根本罪,需满足下列三个条件:
1、明五聚
⑴人:人即包括一切男、女、黄门。若对境是非人、旁生,得支分罪。
⑵口能言:对方有说话的能力,若对方是哑巴、婴儿等,则得支分罪。
⑶知所说义:即对方能领会所说上人法的内容、意义,若对方是不能领会意义的儿童等,则得支分罪。
⑷神智正常:对不正常的痴狂心乱的人说上人法得支分罪(此处痴狂心乱与五通缘中的痴狂心乱不同,此处是指对方,而五通缘是指自己)。
⑸非黄门:《戒律根本论》中指出,黄门心态不稳,异于常人,故对黄门说上人法只造支分罪。《四分律》中未列入此条。
2、为凡夫身,非为化身:《律上分》和法友论师说,听闻的人本身是凡夫的身体,对身体隐而不现或是非人等的化身说上人法得支分罪。
3、是他(她)人:上述两条也有可能包括自己,故专门提出应是他(她)人,即对他(她)人说犯根本罪,若在空旷无人之地说上人法,则因说无意义的绮语而得支分罪。
㈡、所说义:遣除五盖之世出世之功德。
犯此条根本罪时,所说的意义应是表明自己具有(明知本不具足的)遣除了五盖等的世出世间的功德。虽已具足,但在非时说(即不必要说时)得支分罪。具体分五个方面:
1、所断方面:五盖、烦恼障、所知障,及二障的习气。
2、修证的体性方面:四禅(包括有漏的色界四禅与圣者无漏的四禅)、四无色定(包括有漏的无色界的四无色定与无漏的圣者的四无色定)、八解脱、八胜处、十遍处、沙门四果、无常等的十相、不净观等的十相、凡夫有漏的五神通、圣者无漏的六神通、大乘因位菩萨、果位菩萨、生起次第、圆满次第、大圆满的功德。
若妄说已得闻思的功德,如假称已通达三藏等,或妄说已得欲界禅定中最低的欲心一境的功德,则不犯根本罪而犯支分罪。
3、功德差别方面:如按印度习俗,在信众供养饮食时,信众会邀请阿罗汉们集中坐到有花垫子的一边,这时若有凡夫比丘故意答应是阿罗汉并坐到了花色垫子上,则犯根本罪;若口未答应,而身体坐到了花色垫子上,则犯支分罪。
4、果位方面:即以禅定之因所产生的果。比如说看到了天人,听到了天人说的话等。总之,自己曾与天人交往,还有与其余的天龙八部或清净刹土中的空行母等交往,去过极乐世界等清净刹土,等等。
5、依身体而产生的差别方面:如妄称自己是空行母、瑜伽师、活佛、具不共同功德的大法师等。这些称号都代表着殊胜的功德,如萨迦班智达在《三戒论》中对瑜伽士作的确切定义是:心已安住于究竟本性的修法者,也就是已证得一地菩萨以上果位的修行人。
现在社会上的假活佛很多,鱼目混珠,其实“活佛”是一种误译,藏文中称为“哲思个”(拉萨音为“朱古”),意为化身或转世尊者,化身有佛、菩萨的化身,也有声缘罗汉的化身,藏地所统称的化身,并非专指是佛或一地以上菩萨的化身,当然也不是指凡夫的业报身,而是指从尚在凡夫位的资粮道菩萨、加行道菩萨直至佛的化身不等,实际的意义为“转世尊者”。但现在除藏地及西方国家外,几乎都流行称作“活佛”,活佛意为现实中活生生的佛陀,他已成为一切众生的皈依处,尽管凡夫很难从外表上判断推理,但至少他们在行持弘法利生的事业,内心有稳固的菩提心,不会损恼众生,没有自相的贪嗔等烦恼;尤其是密法中的活佛,续部中明显指出了临终、入胎、住胎等时候的观想,出胎时的功德,长大后将会行持大乘菩萨行,如果连这些功德也不具备,仍自称是活佛,则无疑会犯根本罪。
如果自己冒充是活佛、瑜伽师、空行母等,则不但会犯根本罪,而且这些恶劣的行为还会毁坏佛法,导致人们对真正的“化身”也退失了信心。
如果碰到有人认定你是活佛,应该问清楚是哪儿的活佛,谁的转世,具有什么功德等等,若是声缘罗汉的化身,则是声缘五道中的哪一道?若是大阿罗汉的化身,则是哪位大阿罗汉?若是菩萨的化身,则应问清是菩萨五道中的哪一道?自己有没有具足菩萨最起码应有的出离心与菩提心?在有人自称是活佛或他人在介绍某位活佛时,也应先搞清楚类似的问题。
在向他人介绍一位新的上师时应特别慎重,不能以自己的想象进行加工编造,而应如实地介绍他(她)的功德,不能毫无根据地增加一些触及“上人法学处”的内容。比如有人在介绍“活佛”时,兴致一来,便随口称赞这位“活佛”是观音菩萨、文殊菩萨的化身。须知观音、文殊等大菩萨在世俗中已是十地菩萨,只有佛才能了知哪位是十地菩萨的化身,如是信口开河已造下了说上人法的支分罪,并留下了极为严重的后患。因为不切实际和夸大其词的介绍,会使他人期望值过高,而产生寻找过失的心理。如果他们之间已通过灌顶有了三昧耶的关系,便会因此可能犯密乘的根本罪,而将受无边的痛苦。
不重视戒律,贪求世间名利的人往往很容易造许多说上人法的过失,现在汉地有不少人妄称已得到了法王如意宝的印证,受法王如意宝的委派来汉地化缘,这样为一些世间名利造下了极为严重的恶业。当年藏地常有假冒的“化身”等人去较为富庶的安多等地方化缘,其中有一位喇嘛妄称自己受法王如意宝委托来传法,吹嘘接受自己一次灌顶可消除无始来的业障。人们因对法王怀有极大的信心,没怀疑他的话,而给他供养了上千头牦牛,几斤黄金。最后人们发现这是一个骗局后,便又找到那位喇嘛,要他交出被拐骗去的财物,有的甚至要把他扭送到公安局,要找他拼命,此事在这一带已经家喻户晓。现在交通非常便利,于是有许多假冒的“活佛”等便又到汉地去活动了,现在汉人中也渐渐出现有人开始自封“活佛”,假称已得法王印证等等的事。
若有法师假称已通达“五部大论”,已有不共同的修法功德,已亲自得法王如意宝的开许来传法等等,这样借佛法、圣者等殊胜对境来打妄语,罪过远远比一般的对境要严重得多。
修法是遣除烦恼、获得功德最重要的最根本的手段,而闻思又是修法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闻思的内容并非外道的法,或是与修法毫无关系的世间法。就象闻思戒律之后便可作为顺利修法的助缘。我们应观察自己有没有修法的功德?有没有闻思的功德?若这也没有,则有没有清净持戒的功德?若连这也没有,则相续中有没有对三宝坚固的皈依心?过不了几年大家陆陆续续还是要回到汉地去,到那时候怎么去向父老乡亲交待?若不好好修学,到时便很容易为了挽救自己的脸面而去犯下说上人法的过失。
有人认为自己虽然闻思修功德不具足,但对上师有着不共同的信心。这种想法显然自相矛盾,首先对上师的信心与闻思修的功德是相辅相成,而不是截然分开的,若对上师有信心,则肯定能获得上师相应的功德,有一份信心,则必有一份收获;其次,对上师的信心也不是虚无缥缈之物,而是自己能实实在在的感受到的东西,若有信心,以这善根习气,则会经常梦到上师并听取上师的传法、开示,获得上师的各种加持。退一步说,若信心尚不足以梦见上师,则至少白天会时时以崇敬、皈依之心忆念着上师,若连这些征相也没出现,则妄说自己对上师具足信心,无疑是又违犯了说上人法的根本或支分的学处。
二、发心、发心分为想、发心。
㈠、想:于基想无误。即对上述基的对境和所说义的条件确认无误。
㈡、发心:即以欺诳他人为自己谋取利益为目的,明知没有上人法的功德而偏偏妄说自己有此功德,且此发心从加行到究竟不间断。若妄说他人有上人法功德,则犯支分罪。若因增上慢(因错认为自己已有殊胜的功德而生起的傲慢),实无功德,而自确认为已有除五盖等的上人法功德,则虽具足加行、究竟,仍不犯根本罪。
三、加行。说上人法的加行需具备下列五个条件
㈠、自己说:此上人法内容为自己所说,而非他人所说。若委派他人说,自己得支分罪。他人若明知是妄语而仍宣说,他人便得支分罪,若不知不犯。
㈡、自己口说:当他人面口说或在打电话时口说。若以手势、写信来表示,《四分律》中说犯根本罪,《律上分》中说犯支分罪。
㈢、与自己相关之语:即表明自己获得遣除五盖等的功德。若妄说经堂中有阿罗汉,得支分罪,进而说“这阿罗汉就是我”时,则犯根本罪。又如悄悄对某人妄说:“我这次闭关时,见到了格萨尔王护法,只对你一人透露一下,不要对别人说。”这也犯根本罪。
㈣、无错说:即心中所想与口中所说一致,如果心里想表明自己是八地菩萨,而口中说为一地菩萨,或心中想说阿罗汉,而口中说是三果阿那含,则不犯根本罪,而犯支分罪。
㈤、言语明显:口中直接、明显地说出。若戏笑说,梦中说,不犯;间接说犯支分罪;快速说而他人未听清,《律上分》中说犯支分罪,《四分律》中说不犯。
四、究竟。
即他人理解自己所说之义。若他人因语言障碍而不理解所说之义,则得发心、加行所得的罪业。若他人不明白具体遣除五盖、阿罗汉、菩萨等的意义,但知道对方在说上人法,则对方同样犯根本罪。又如通过打卦、暗示自己有神通等方便,对人妄说以后有大灾难,只有皈依我、供养我才能避免之类,不管他人相信与否,只要听懂了你的意思,便已犯根本罪。
十九、
五、饮酒学处
若饮酒,居士犯支分罪与自性罪,虽不犯根本罪,但饮酒的过失很大,且很容易导致违犯四根本罪。
17、 1、饮酒过患
一、总说
《圣欢喜(比丘)经》中说:“耽著饮酒人,自他皆无利,愚痴色转劣,莫饮如含毒。”意即欢喜饮酒的人,对自己身心造成损害,对他人的善心也会失去,脸色也会变得黯然失色。
《八师经》云:“酒以能害人,故云毒水。”
《大萨遮尼乾子经》云:“酒为放逸根,不饮闭恶道……宁使身干枯,终不饮此酒……。"
《正法念处经》云:“诸天报满命终时,若先世有偷盗业,尔时见诸天女夺其所著庄严之具奉余天子。若先世有妄语业,闻诸天女所说,生颠倒解,谓其恶骂。若先世以酒施持戒人,或破戒而自饮酒,临终迷乱,失其正念,堕于地狱。若先世有杀生业,寿命短促,疾速命终。若先世有邪淫业,见诸天女皆悉舍己,共余天子互相娱乐,是则名为五衰相也。”天人五衰相出现时,前世饮酒、施酒所感的果报较其余根本罪的果报还要严重,饮酒的危害由此也可见一斑了。
《善恶所起经》指出了饮酒的三十六种过失,《圣欢喜(比丘)经》、《大智度论》指出了饮酒的三十五种过失。巴智仁波切引用经续论典的教证对《圣欢喜经》所列的三十五种过失作了解释,我们在此略作引用。
在《圣欢喜经》中佛对圣欢喜比丘说:“谷酒、酒粉是放逸的来源,有三十五种过患”。哪三十五种呢?
1、资财散失:饮酒的人原来拥有一些财物,但饮酒上瘾后,把这些财物都用来买酒,而不以此去作奉养父母等事,并且饮酒没有满足的时候。嗜酒的人最后往往会倾家荡产,弄到拆屋当柴烧的地步,并且酒后神智不清,把家弄得乌七八糟,如厕所一样。
2、众病之门:饮酒会使胆、眼睛、血液、胃等新增疾病,旧病恶化,导致服药、开刀都已不起作用,结果导致死亡。饮酒后并会在骑马、爬陡峭山坡时摔死,这些醉酒人横死的地方在几代之后还会被认为是不吉祥的地方,有的在饮酒后往后一仰,倒地就死了,酒醉致死人的房子充满了臭气,他的尸体比一般尸体更令人厌恶,在送往尸陀林时人们象对待不净粪一样尽量避免接触。
3、生起斗诤:人品贤良的转坏,说许多不该说的话,对怨敌说不该说的话,对母亲、姐妹也会谈论不净行方面的话题,所造下的绮语的罪业多如高山,与父母、挚友会互起争吵、打斗,矛盾恶化的互相砍杀,矛盾小的互相争吵,仅仅饮一次酒,就可能会造下一生中都追悔莫及的事。
4、睹无义:即以不善为友,而趋入不善行。
5、恶名远扬:出家僧人饮酒,会招致包括天人的耻笑,护法不予护持,他人不相恭敬,最后甚至到了穷困潦倒、无处觅食的地步。在家人饮酒,人品会退失,先前他人还会来询问家庭等大事,但此时再无人来相问了。总之,无人赞叹饮酒,相反,饮酒会导致恶名普扬。
6、智慧渐寡:醉酒后,虽自以为没有过失,但别人都看到了他的过失,其心中忆念无意义的事,口中吐词含糊不清,即使是通达五明的智者,讲、辩、著都已无能为力。富有能力的人在做调伏怨敌、保护亲友、赚钱等事情时计划失误,成功的计划变成失败的计划,以前曾说的话都已忘记。
7、所应得物不得;8、已得即失:智慧福报减少的缘故,所应得到的财物会得不到,已得到的马上失去,最后大多在饥饿中死去。
9、泄露秘密:饮酒的人,口中把不住关,把应当保密的都说出来了,并且受了密乘戒的人都会失坏 “不向外泄露秘密”的这条三昧耶。并且世间上人因醉酒后言语琐碎,而把不应让怨敌听的话都说了出来,而且会在公众场合裸露身体,毫无廉耻。
10、业际颠倒:不饮酒时不说妄语,饮酒后开始作说妄语等不善行,以前的善业荒废,所作事业虎头蛇尾,不能成功。
11、能力减弱:原先精力旺盛,但饮酒后精力耗散,象在三叉路口徘徊的乞丐一般,脚不能承载身体,手拿不起碗,成为了一个没有能力的小孩子。怨敌伺机制造违缘,非人吸走他的精气,而甚至招致小孩的耻笑。
12、不敬父亲;13、不敬母亲;14、不敬沙门;15、不敬婆罗门:饮酒后看不起父、母、沙门、婆罗门,对他们产生邪见,一刹那间摧毁以前所种下的善根。
16、不敬尊长:饮酒后轻毁国王、长官等,会导致财产被没收,最后会导致丧命。
17、不敬佛:仅仅饮酒,就违背了佛所制定的戒律。
18、不敬法:仅仅饮酒,就已藐视、轻毁法宝。
19、不敬僧:不随圣僧。
20、不敬戒律:对先前严谨守持的戒律不再恭敬。
21、失毁戒律:饮酒是一切堕罪的根本,由此犯根本罪,造下无量的恶业。
22、不护根门:不应看的去观看,不应说的去言说,不应听的去听闻等,不知守持根门。
23、纵色放逸:饮酒使人从谨慎变成放逸,从而追求女色,使持戒人破戒,世间人失去惭愧心。
24、疏离父母双方的亲友、以及大臣:不用说善人与智者,就连自己的亲人也都会远离,最后只能与恶人为伍。
25、众人不悦:饮酒人随至何处,都被圣者、凡夫嫌弃。
26、与众人不合:饮酒人随至何处,在圣者、凡夫前不受欢迎,被指出众多过患,被疏远而形单影只。
27、行不善法:饮酒后神智模糊,会不由自主地去行不善法,出家僧人造根本罪,犯根本戒,在家人犯下斗争、杀、盗、妄等痛苦的因。
28、受持非法:不但不了知经书中指出的饮酒的种种过患,还对佛宝、法宝、僧宝生起邪见;反而把过失作为功德,如认为饮酒有功德、利益;远离正法,受持非法的行为。
29、弃舍圣法:饮酒后作了非法,同时也就弃舍了正法。
30、无惭无愧:从佛法角度来讲,饮酒后逐渐破了戒律,但没有后悔心,并且口出狂言,傲慢炽盛。从世间法角度来讲,对谁都不尊重,混淆亲怨。不遵循因果,无惭无愧,被他人视作肮脏的呕吐之物而远离。
31、与恶人为伍,不向智者求教:饮酒之人,甚至会听从想杀害自己的怨敌的唆使,不向有利于自己的智者请教,对他们的教诲也不言听计从,从而毁坏了今生后世的许多善根。
32、常行放逸:与疯子一样,身常裸形,不感羞耻;口中话碎,但无人愿听;心不知取舍,行无节制;在危险万分的山、水、火、猛兽前都不会引起一点警觉;在路口处上吐下泻,脏如臭粪,仰天而卧,犹如一具僵尸;今日该做的事推到明天,明天的事推到后天,荒废了应该行持的闻思修等佛法和世间法的善业,身语意三门仅是放逸度日,空耗岁月。
33、不遵圣法:不遵循无垢的经续而行。
34、远离涅槃:不但直接远离解脱和解脱道,而且与其结缘的人都会有极大损害。
35、作疯子之行,死堕恶趣,感受痛苦,若转生为人,则成为疯子,并无记忆力。
最后,佛总结说:“圣比丘,谷酒、酒粉为放逸之处,有如此三十五种过患,当应了知。”
有时饮酒但习染不深的人,在皈依了上师三宝,亲近了持戒谨严的僧人、居士后,他们的习气会逐渐得以淡化,而最后戒绝饮酒。也有些嗜酒如命的人,离开了酒就象失去了快乐一样,郁郁寡欢,他们应该反思一下,假若酒与欢乐真的那么不可分割,那么人们的欢乐都应该从饮酒中来,或不饮酒的人便永远与快乐无缘了,但这显然不现实的。诸佛菩萨、天人等都不赞叹饮酒的凡夫,在他们看来,以酒为乐的人只能是怜悯或厌离的对象。
众多经论中说:饮酒时似觉安乐,但过后肯定会招来无量的炽热痛苦。
《本生经》中,指出了饮酒的十一个过失:
1、身体衰败、意识不清,走路蹒跚,四处游荡,分不清是否是食物,抓到手上就吃。
2、意无自在,智慧消减,犹如旁生,被怨敌取笑,福报失坏,而仍无察觉,身体乱动,口里乱说。
3、远离惭心,裸形奔于城市而无察觉;远离愧心,所作一切都是无愧的行为。
4、犹如狗犬,呕吐之物遍于全身,躺于街头,狗来舔身也不觉知。
5、连父母前也说恶语,并且打骂父母,对给予酒等财物的主人也生嗔恚心,而结下怨仇。
6、甚至连对至亲也作争斗,依此缘起而产生互相砍杀等恶性事件。
7、纵然权势炎炎,但饮酒后以恶劣行为失去了高位,财富也逐渐失去。
8、饮酒后哭笑无常,言而无信,脸色变得憔悴,眼眶充满泪水,一切成为他人呵斥的来源。
9、饮酒后对己不利,语言不经思考,体察善恶的老年人饮酒后也会不知取舍。
10、连天人的福报也会失坏,如往昔有一天人,饮了酒,以此而起争斗,作了恶行,被天人摈除,而贬罚成了阿修罗。
11、一切发心,行为都已颠倒。
《分别善恶经》云:“今生饮酒醉,地狱饮烊铜。”
《正法念处经》云:“惯饮酒的人,堕于号叫地狱。”
《佛说五戒功德经》中云:“饮酒之人,堕于热地狱,数千年中身遭焚烧。”又云:饮酒人将五百世转身为夜叉,五百世转生为狗,无量次转生为疯子。
《狮子请问经》云:“若递酒给人,五百世转生为断臂人。”
《仙人增者请问经》云:酒、毒、武器、杀生所得的肉用于布施是不清净的,还会有许多过失。
但对护法供养酒却没有这些过失,因为以他们证悟的力量,酒已不是世俗上一般意义上的酒,不会产生各种过患,并且因酒的世俗缘起力,能增进力量、证悟等。
二、别说
一、与小乘别解脱戒相违
《沙弥戒经》云:“宁饮烊铜,慎无饮酒。”
《毗奈耶经》中佛对诸比丘说:“汝等若以我为师者,凡是诸酒不应自饮,亦不与人,乃至不以茅端滴酒而著口中。”
巴智仁波切说,不但是出家的比丘和沙弥,就连在家居士,以发端沾酒入口也是不开许的。《别解脱经》中说:“饮能使人醉的谷酒、酒粉得堕落罪。”
龙树菩萨的《戒律根本论》说:“病人不得饮酒如草头许。”
释迦光在《戒律三百颂自释》中说:“佛云:‘若以我为师者,乃至不得以茅端滴酒而著口中’。故不得自饮,亦不得予人。”
《正法念处经》、《毗奈耶经》中还说:若做酒、买酒、劝酒,居士造支分罪与自性罪,若未忏悔,则堕地狱。
《医学释续》云:有人饮酒后起初乐于放逸、散乱,中间形同疯子,不守戒律,最后如同无心之尸体,睡无定处。《医学释续》是佛讲说医学的续典,在这里佛也明确指出了饮酒的过患,没有开许饮酒。关于用酒来治病,佛只开许用酒来涂拭疮口,并且从未开许可以咽下口,并且规定了入口一滴如草头露,便已造罪。若无病而以酒涂皮肤,居士得支分罪,若口腔有病,可含酒漱口,漱完口后吐出,不得咽下,不咽下无犯。
《四分律》中说若药遍寻不得,也可以酒作药入口。而《毗奈耶经》中规定得更严格,即便医生说不饮酒必定死去,也宁愿抛弃性命,而终不饮酒。
为何连草头所沾的那么一滴酒也不能开许呢?《俱舍论》的注释中作了解释:一方面是有的人喝一滴也会醉酒,另一方面是酒能上瘾,到后来会失去自控而越喝越多,最终导致醉酒。
优婆毩多尊者说:“五无间罪、五堕罪和一切过失的来源是酒。”世亲菩萨在《俱舍论自释》中说:小乘有部中的戒律派说,饮酒是恶趣之因,放逸之根源,永无开许,故不能饮用。释迦光说:“故酒是一切过失的根本,连草头许也不能饮用。”法友论师在《戒律根本论大疏》中说:“小乘有部中有说饮酒是自性罪,如杀生等均是恶行。”
二、与大乘菩萨戒相违
《圣者央掘魔罗请问经》中说:“饮酒后转生为淫人、黄门,因为饮用了极为不清净的酒的缘故。”
《大乘长善净恶(布萨)论》中说:“众过依于酒,故应尽断除。”
在《报恩经》以及小乘的《大毗婆沙论》中都讲述了这么一个公案:在迦叶佛时代,有一禀性贤良的五戒居士,一天因吃饭时,菜里盐放得太多,而口渴难忍,他急于解渴,便把家中的酒喝了,结果酒醉而失去了理智,这时邻居的鸡跑到他的家里来,他把鸡捉了杀掉下酒,不一会儿,邻家的女主人跑来找鸡,又一时性起把女主人强奸了。事发后,他被邻居家告到了官府,官府在审问时,他又全然否认所犯的恶行。就这样,因为不谨慎喝了酒的缘故,这位本来持戒相当不错的居士接连犯下了偷盗、邪淫的根本罪,以及杀生与妄语的支分罪,给我们留下了极为深刻的教训。
《宣说大乘菩萨行境经》中云:喜欢饮酒的人,饮酒后常作放逸行,受到智者呵斥,今生后世渐成愚痴,所以有智慧的人应遣除对酒的欢喜心,尔后方能获得功德,对他人也应作如此宣说。
《大涅槃经》等经中不但对饮酒作了遮止,还对卖酒、出售武器、贩卖人口作了遮止,还规定了不能到王宫、妓女、猎人、种姓下劣者、卖酒人那里去。甚至连卖酒人那里也不准去,可见大小乘经论中都对饮酒作了严格的遮止。
三、与密乘戒相违
密乘的三昧耶主要分为共同的三昧耶和不共同的三昧耶两种,共同的三昧耶即是显宗的别解脱戒和菩萨戒,从上看出遮止了饮酒,而不共同的三昧耶也同样遮止了饮酒。
事续部中的一续典中说:应断除肉、酒、大蒜、葱,受用清净饮食。
《不空绢索续》中说:欲想得到成就,应断除饮酒。
《清净续》中说:不能饮用酒等物,不能做对众生有损害的事。
《大坛城续》中说:能醉人的酒,不能布施,也不能劝人布施,因为酒是一切过患的根本。
《金刚顶续》中说:酒是一切衰损的根源,故应断除。
《不动愤怒续》中说:具足智慧的人不应饮酒,因会受世间人的呵斥,故应断除饮酒。
《时轮金刚》的二十五条戒中,也专门有遮止饮酒的一条戒。
《胜乐续》和《文殊根本续》中说:若修密者醉酒,堕号叫地狱。
巴智仁波切总结饮酒的过患说:“总之,饮酒会导致犯舍弃众生的根本罪,欺骗作为供养处的上师和欺骗众生等四黑法,因此应予以断除。”
18、 2、犯缘
一、基。凡是以米、麦、花、果等原料酿成,能醉人的都称为酒。若饮只有酒色,无酒香、酒味,不醉人的不犯,如酒被煮掉后,饮用所剩下的水不犯。若以酒煮药,已无酒味、酒香的不犯。
二、发心。酒作非酒想,仍获相应罪,非酒作酒想,获支分罪。
三、加行。手拿酒瓶,送酒入口,买酒送人等。
四、究竟。只要酒入咽喉,便已得罪。
19、 3、开缘
小乘视烦恼为毒,因为小乘没有圆满证悟法无我空性,无法成就大乘见道那样的功德,因此佛在别解脱戒中对饮酒并没有作直接开许,而只对病人在涂疮、漱口上稍作了开许。
大乘一方面需同样遣除自相续的烦恼,另一方面在发起菩提心后,不再对烦恼畏惧,而是在殊胜的见解摄持下,直接投身到轮回中忏罪积资、圆满福慧。故大乘菩萨在菩提心摄持下,在必要时可以开许四根本戒,如大悲商主以慈悲心杀一贼人而圆满了万劫资粮,同样饮酒也有这样的开许。
若是已证悟成就的瑜伽师,开遮则不同,因成就者证悟世出世间万法都是假立幻化而成的,比如中观不但认为涅槃的万法是空无自性,而且轮回的万法也同样是空无自性。故《般若十万颂》中说:安住于无生的空性中,对幻化的万法不起执著,就不会造恶业。已获究竟证悟的圣者更是体悟了一切法都是大平等、大清净,其本性都是智慧,了无罪业可得。在凡夫面前有酒色、酒香、酒味、能醉人的酒,不能令成就者醉倒,其实已不成为我们意义上的酒,成就者喝这种“酒”不会造下恶业。而戒律是为了防恶止非的,因此也就无需为圣者制定类似于针对石女的儿子的杀戒。
巴智仁波切等祖师指出开许饮酒是指下列两方面的情况,一是已成就的瑜伽师,他的生起次第、圆满次第等的修法已得稳固,纵饮千斗也不会醉酒,并且酒已变成了甘露,故怎么饮用都不会犯戒,就象一般人吃了剧毒必死无疑,而孔雀吃后非但无害,还会使羽毛更为鲜艳一样,如布瓦巴、寂天菩萨、那洛巴和汉地的济公和尚等成就者,比如强盗们一次把酒供养给了那洛巴后,那洛巴把酒都立即化成甘露喝了下去;二是没有具足上述功德的密乘弟子。密乘无上续部的三昧耶中规定在参加密乘灌顶及会供时应该饮酒吃肉,但在密乘中,他们在参加密乘灌顶及会供时只能以手指沾酒,轻触舌面,这样既不会破小乘饮酒戒,也不会破坏修行密法的缘起。以前萨迦班智达等在作秘密灌顶时,就是用糖、酸奶、酒等在舌头上碰一碰,会供时也以大部分上供给了护法,只留一点在舌头上轻碰。
巴智仁波切还强调说:如果没有稳固的生、圆次第的修法,还没有把酒转化成甘露的能力,分别心没有一刹那安住的时候,还以修密为借口去饮酒,他们所产生的只是世俗的过患,而不是出世的功德,只有堕入地狱,绝对不可能得到密乘的悉地。同样,现在上师法王如意宝也在一再如此强调。
20、 4、饮酒是自性罪还是佛制罪
自性罪(又称性罪)是不论佛有无制定此戒,其行为的本身(自性)即是罪业,如四根本罪等。犯罪所感恶业的轻重因具体行为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佛制罪(又称遮罪)是违反了佛制定的戒律所产生的罪业,是由对佛、法不恭敬所致,如非时食等,因此所受的果报远远比自性罪要严重。其犯罪所感恶业的轻重可从戒律学处中了知。有的自性罪与佛制罪互为交叉,比如杀生等四根本罪,既是自性罪又是佛制罪。
关于饮酒,有的说是自性罪,也有的说是佛制罪。世亲菩萨在《俱舍论自释》中说:小乘有部中的戒律派认为饮酒是自性罪,俱舍派认为饮酒是佛制罪;巴智仁波切引用《圣欢喜经》说明饮酒是自性罪;释迦光尊者在《戒律三百颂自释》中说饮酒是佛制罪。
我们从《善恶所起经》、《圣欢喜经》、《大智度论》等经论中指出的种种饮酒过患,以及佛甚至对病人也未开许饮酒中可以知道,饮酒本身是自性罪,又从佛所制定的戒律中,居士得支分罪中可以得出,饮酒同时又是佛制罪,因此说饮酒既属自性罪,又属佛制罪。
21、 5、断除饮酒的功德
断除饮酒后,与以上饮酒过失相反的功德都可以得到。如《佛说五戒功德经》中说,不饮酒的人获得三十六种功德,如马上能知所知法、不作疯狂行为、不放逸、有惭有愧、转生人天等等。
不饮酒是衡量三戒清净的标准之一,能获得五道十地的功德,获得暂时与究竟的解脱。
22、 6、酒戒是五戒的基础
因为饮酒本身的极大过患,以及导致失坏其他戒律。因此萨迦班智达、宗喀巴大师、巴智仁波切、麦彭仁波切等祖师在传居士戒时都强调首先必需守持酒戒,即若只守五戒中的一戒,这一戒就必需是酒戒,若守多戒,须在酒戒上再增受其余的戒。
但现在一些人学密法而不戒酒,以为饮酒是密乘中必不可少的行为,另外有一些人看到了这些不如法行为后,也误以为容许饮酒是密乘的一大特点,因此而产生了对密法的误解。这就把恶劣的非法行为误以为是无上密法,真正的密法又少有人能够弘扬,这也是末法时代混乱、颠倒的一大体现。
二十、 第三节、 八关斋戒
23、 受持八斋戒之仪轨
八关斋戒的作用与功德已在第一部分中讲述,下面介绍受持八关斋戒的仪轨及其戒相。
于三宝所依处前随力供上供品,脱鞋,五支(两手、两足、脸)沐浴,向三宝及上师顶礼,两膝著地、合掌,发出离心及菩提心。于上师或三宝所依处前诵此文:
大德(导师)一心念我,我名 ,从此时起终身皈依佛,两足尊;皈依法,离欲尊;皈依僧,众中尊。请大德(导师),从此时起乃至明日日出时止摄我为八斋戒者(诵三遍)。此乃方便(师说),善哉(自说)。
次诵:愿师(导师)念我,往昔圣者阿罗汉如何断除杀生而不杀生,如是我名 ,亦从此时起乃至明日日出时止,断除杀生而不杀生,我以此第一支向圣者阿罗汉之学处随修、随学、随作。此外,往昔圣者阿罗汉如何断除盗取,非梵行,妄语,谷酒、酒粉、能醉、放逸之物、歌舞、音乐、华鬘、涂香、饰件、涂色、高广大床、非时食而不食非时食。如是我名 ,亦从此时起乃至明日日出时止,不盗,不非梵行,不妄语,不饮谷酒、酒粉、能醉、放逸之处,不作歌舞、音乐、华鬘、涂香、装饰、涂色,不坐卧高广大床,不非时食,我以此八支向圣者阿罗汉之学处随修、随学、随作(诵一遍)。
此乃方便(师说),善哉(自说)。
(此戒于日出及早饭前自授)
译自藏文传戒仪轨
此仪轨正行部分是洛青丹玛西日律师从律经《律上分》中录出,传戒仪轨的正行须由佛陀宣说,但前行、回向,不同的律师则所作常有不同,故也可随宜采用仪轨。
藏地居士在受八关斋戒时,一直遵循较严格的规矩。在受戒之前,洗脸、洗手、洗足,使身支清净,受戒后,只日中一食,禁语,做顶礼、诵咒等善业,除午前一餐外,早晚都不进任何饮食,甚至不喝白开水。午前一餐需是素食,还要作上供下施,饭后必漱口,除去残留在齿缝间的食物,以确保对“不非时食”的持守清净。
在小乘《俱舍论》中,八关斋戒因为受戒的时间很短,所以不具体区分男女二众。大乘《瑜伽师地论》的“摄抉择分”中,也指出受八关斋戒时不具体区分男女二众,原因则与小乘有所不同,是因黄门(黄门是东汉宦官的宫禁职称,梵语般吒阿毗昙,意为阉人,共有五种:1、生黄门,2、形残黄门,3、妒黄门,4、变黄门,5、半月黄门)受八关斋戒也能获得戒体之故。
24、 2戒相简述
前五条戒,可参照前文,唯邪淫戒改为淫戒,即断绝一切男女欲事。第六条为断除一切放逸之物,如歌舞、音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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