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镜清:成唯识论疏翼 卷七·十二、广释种现缘生分别
韩镜清:成唯识论疏翼 卷七·十二、广释种现缘生分别
【论文】
七·二九六 所说种、现缘生分别,云何应知此缘生相?
【疏翼】
第二长行释第十八颂中,第二广释。
【述记·卷四十四】
自下、广解颂文。初、问,次、答。
下1后解2讫,略作数科,与此不同3。今且随文逐便科段,学者寻之。
此、外人问。
前颂4上二句说种子,第三句说现行为缘,生于八识相应5等分别之法,第四句是。“云何应知此缘生相”?此总问缘及缘生相。
【论文】
七·二九七 缘且有四:
【疏翼】
第二长行广释中,第二答。
【述记·卷四十四】
答中有二:初、广上三句6种现缘法,后、广生分别相,即第四句。
辨前缘法广上三句中,文7有二:初、正解四缘,后、傍乘义明十五依处等。缘中有总别,此即总也。
以答不尽,故有“且”言。
【论文】
七·二九八 一、因缘:谓有为法亲办自果。
【疏翼】
第一正解四缘中,第二别解。
【述记·卷四十四】
四缘为四文:“因缘”,宗,广“一切种”8等句;余缘宗,广“展转力”9句。因缘中有三:初、出体,次、简略,后、释妨。出体中有总别,此为总也。
非一切法“有为”皆是10,今取“亲”者。
此即总出体讫。
【论文】
七·二九九 此体有二:一、种子,二、现行。
【疏翼】
第一出因缘体中,第二别列。文又分为二:一、总勒,二、分辨。此即初文。
【述记·卷四十四】
次、别出体。
总勒有为因缘体者,不过此二。
【论文】
七·三○○ 种子者,谓本识中,善、染、无记,诸界、地等功能差别。
【疏翼】
第二别列因缘体中,第二分辨。于中分二:一、辨“种子”,二、辨“现行”。初中又二:一、通取三性诸地,二、唯亲望自果非别。此即初中初文。
【述记·卷四十四】
谓“善、染、无记”,显通三性。
“诸界、地等”者,即界、地等功能各别。“等”者,“等”取有漏、无漏,色、非色,报、非报等种种各别种子。
有说名言种子三界无别者,不然。违此文故,界系别故11。
此出因缘体。
【论文】
七·三○一 能引次后自类功能,及起同时自类现果。此唯望彼,是因缘性。
【疏翼】
第一辨“种子”体中,第二唯亲望自果非别。
【述记·卷四十四】
望何为因12缘?
谓“能引次后自类功能”,显自类13相生义。简善、恶种14为异熟种之因缘。彼非自类故15。
此非间越。间越即间断不次,便非因缘。如现行因,望异熟果。现行业法,望种及果,非因缘故16。“及起同时自类现果”者,亦简现受现行报异熟之因种,彼非自类故。
此中但自类为“因缘”,异性便非故。即种子所望二种,为“因缘性17”。
【疏翼】
以上第二分辨因缘体中,第一辨“种子”讫。
【论文】
七·三○二 现行者,谓七转识,及彼相应所变相、见、性、界、地等。除佛果善、极劣无记,余熏本识,生自类种,此唯望彼,是因缘性。
【疏翼】
第二分辨因缘体中,第二辨现行。
【述记·卷四十四】
“谓七转识,及彼”心所,即是各自体分,及此各各“所变相、见”分,三性、三界、九地、漏无漏、报非报等,各别现行,但能为能熏者,即是。
然此七识等中,除“佛果”一切善法,余因位中及二乘无学等所有无漏,皆能熏故。有漏中,除“极劣无记”——此即四无记中,除异熟生;异熟生中有18余三不摄无记,名异熟生无记,如法执等类19——此皆能熏;唯除六识中业所招者,望余无记,是极劣故;亦除第八识——但业所招,并非能熏。
有漏、无漏,各除一已,余一切有漏、无漏现行见、相等,“熏本识生自类”性、界、地、漏无漏,各各之种。此现“唯望彼”种,为“因缘”。
此中佛果善、极劣无记,不熏成种,皆如第二卷四义能、所熏中解20。
【疏翼】
以上第二别解因缘中,第一出因缘体讫。
【论文】
七·三○三 第八心品,无所熏故。
【疏翼】
第二别解因缘中,第二简略。依次分三。初简略中又分三:一、前文总略“第八心品”所以,二、前略第八心所能熏所以,三、又解第八王所并不能熏所以。此即初文。
【述记·卷四十四】
自下、简略。简略有三,此即初也。
前21能熏中,何故无“第八心品”22?“心品”之言,即通见、相、共有法等。
答:“第八心品”更“无所熏”,己即所熏故。余七,并能熏故。
【论文】
七·三○四 非简所依,独能熏故。
【疏翼】
第二简略之第一中,第二前略第八心所能熏所以。
【述记·卷四十四】
若尔,八俱心所应是能熏,有心王所熏故23。
非简去所依之心,而心所独能熏故。
问:心王简心所,尚独为所熏,心所简心王,独能熏24,何所25妨?
答:心王有自在,自在独所熏;心所不自在,非独即“能熏”。
【论文】
七·三○五 极微、圆故,不熏成种。
【疏翼】
第二简略之第一中,第三又解第八王所并不能熏所以。
【述记·卷四十四】
又解因中,第八及六识中,异熟之心并不熏者,以极微故,不能熏——以异熟业生法势力微劣,但任运生;夫能熏者,必非无力法故,因中,以极微故,非能熏。
无姓之人第七末那,亦有势力,如前26已说。
佛果上第八,以“极圆故,不熏成”种。佛身善法,无增减故。许若更熏,便非圆满——渐渐增故。由此道理,因中第八及彼心品,皆非能熏,故前论27言,但说有七。
【疏翼】
以上第二简略中,初简略讫。
【论文】
七·三○六 现行同类展转相望,皆非因缘,自种生故。
【疏翼】
第二简略中,次简略。
【述记·卷四十四】
第二、简略28。
问:何故现行同类前望后,如小乘同类因29,此“非因缘”耶?
以本识中,各自种生故。以30有因缘能亲办其体故,前现望后,非是因缘。一切外麦等物31,亦尔。
【论文】
七·三○七 一切异类,展转相望,亦非因缘,不亲生故。
【疏翼】
第二简略中,后简略。
【述记·卷四十四】
问:何故若同时、异时,一切种子望现行异类、种子自望种子异类、现行望彼现行异类、现行望彼种子异类,皆非因缘?
第三、简略32。
如此中说“展转相望,亦非因缘”,即言异类不能亲生俱,或异33时、异类果故。
【疏翼】
以上第一别解因缘中,第二简略讫。
【论文】
七·三○八 有说异类、同类现行,展转相望为因缘者,应知假说,或随转门。
【疏翼】
第一别解因缘中,第三释妨。于中分二:一、会《对法》违文,二、会《瑜伽》违文。此即初文。
【述记·卷四十四】
此下、释妨,有二可知34。
如《对法》第四等35说:异体类、同体类“现行,展转为因缘者”。彼《对法论》“因缘”中,说六因36是因缘,即现望现37。
设更有余处说,皆假说38“为因缘”,实39是增上缘等故。
“或随转门”者,随顺萨婆多等40说,俱有等五因为因缘41故。《显扬论》十八破彼五因非因缘故,可应叙之42。
【论文】
七·三○九 有唯说种是因缘性,彼依显胜,非尽理说。圣说转识与阿赖耶,展转相望为因缘故。
【疏翼】
第三释妨中,第二会《瑜伽》有处违文。
【述记·卷四十四】
又《瑜伽》第三43、第五44、五十一45、三十八46等。《显扬》十八47等,皆说种子是因缘者,“依显、胜”说,“非尽理”言。
云何“显、胜”?
谓常相续,故“胜”于48现行。如谷生芽、种49相“显”于现行。故今言“显、胜”。
以《瑜伽》第五十一50,及《摄论》引《阿毗达磨经》等51,说转识与阿赖耶互为因缘故。非彼自种子,可言转识更与本识互为因缘。故知现起六、七,与种子本识为因缘,即现行熏成种义。故得以略显广。
故知:一切有漏、无漏,前来种子、现行二法,为因缘体。
【疏翼】
以上第二别解四缘中,第一别解因缘讫。
【论文】
七·三一○ 二、等无间缘:谓八现识,及彼心所,前聚于后自类,无间等而开导,令彼定生。
【疏翼】
第二别解四缘中,第二别解等无间缘。
【述记·卷四十四】
此中有三:初、出体,次、简略,后、释相。此即初也。
“八现识”及“心所”者,出缘体。唯见、自证,是此缘体,总名“现识”。简色、不相应、无为,非此缘性。以多同类色、不相应、种子52俱时转故。三十八说:等无间缘53唯望一切心、心所54说。以前生开导所摄受故55。
“开”者,避义、与后处义。“导”者,招引义,即前法避其处,招引后令生。必有缘法56,方具此二。
既知菩萨地有“开导”之言,明命根、同分57体虽一一,而无并生。一者是假,二者58无缘59用。若是缘虑开导之法,又非假者,方有此缘。然非唯假义,便简命根等。以不放逸等是假,亦有此缘故。命根有等无间义,无有缘义、开导义故60。
“前聚于后”者,简俱时及后为前缘义,非开导故。
“自类”者,显非他识为缘。
“无间”者,显虽前无间为后缘,非中有间隔,要无间者。虽经百年等断,亦是此缘故。
《对法》第五卷言:不尔者,入无心定心望出定心,应非此缘61。故知唯望自类识为缘义。
若不尔者,出定之心62有七、八识引,宁非此缘?
“等而开导”者,显前灭一心,为后心、心所缘。前一切心、心所,为后一心缘。意即齐等而开导故,为等开导63。此乃“等”属前后,通因果也,即简相似法沙门义64。彼一一心65、心所,自望为缘,非望余故。
又“等”者,显此心、心所聚中,唯一心、一所66,后亦尔故。一法,非多,故成“等”。非一聚中如色、不相应,有多类起,彼非等故。
且一身八识,虽名多类,然体用各别,名但是“等”。其色等法体用无别,多类并生,故非是“等”。如草火等喻,准此应知67。
“开导”者,显缘义。“令彼定生”者,即显后果,虽经久远如经八万劫,前眼识望后,亦为缘。以彼后果,当“定生”故。即简入无余依最后心,无果定生,故非此缘。虽有“开”义,无“导”引力故。
色法非等,世所极成;不相应假,是我宗义68;无为无前后相,他、自共许。
【论文】
七·三一一 多同类种,俱时转故,如不相应,非此缘摄,由斯,八识非互为缘。
【疏翼】
第二别解等无间缘中,第二简略。于中分三:一、简种子非,二、显心所是,三、简无余依末心非。此即初文。
【述记·卷四十四】
今应解种子非此缘相也。
自下、简略第二69。文中有三:此简种非。
眼识种子,从无始际乃至于今,百千同类“俱时转故,如不相应,非此缘摄”。正举喻类,兼显非缘,无“等”义故。由种、不相应既有多俱转,非为缘理故。
“八识”相望,“非互为缘”,多类并生故。若唯一识自作缘70者,非多类并,自唯一故。若许八识俱互为缘71,多类并生得为缘者,种子类,应尔72!故八现识体用别故,非是同类,非如种等一类乃有百千73。
【论文】
七·三一二 心所与心虽恒俱转,而相应故,和合似一,不可施设离别殊异,故得互作等无间缘。
【疏翼】
第二简略中,第二显心所是。
【述记·卷四十四】
问:心与心所既非自类,如八种识恒时俱74转,体用各殊;如何俱起,望后并得互为缘义?
显心所是。“心所与心虽恒俱转,而相应故,和合似一”。同一所缘,及同所依、同一时转、同一性摄,不可“离别”,令其“殊异”75。不同八识行相、所缘、依,各不同,故非互为缘76。
此中简别,如前第四77开导依中解78。
【论文】
七·三一三 入无余心,最极微劣,无开导用,又无当起等无间法,故非此缘。
【疏翼】
第二简略中,第三简无余依末心。于中分三:一、正简末心,二、外人近问,三、引教作答。此即初文。
【述记·卷四十四】
简彼末心非。
“入无余心”,“极微劣”故,“无开导用”。开导用心,必有势力,非微劣故,因势弱也。又无当起无间之果,故彼末心非此缘摄79。
第八十说:入无余依心前,先入灭定,灭六转识后,方灭余识80。有由愿力故入灭定,而得命终,无漏第六识入定故,第七、八识舍受,无记心命终也。
前第三卷81更有别解82。
【论文】
七·三一四 云何知然?
【疏翼】
第三简无余依末心中,第二外人近问。
【述记·卷四十四】
外人近问:云何知彼末心非缘?
远问意者,云何知彼前心聚望后心聚为缘83,非一一相望?
【论文】
七·三一五 论有诚说:若此识等无间,彼识等决定生,即说此是彼等无间缘故。
【疏翼】
第三简无余依末心中,第三引教作答。
【述记·卷四十四】
且答近问。
如《大论》第三84及五十二85,《显扬》十八86与此文同。
“若此识等无间”,谓为缘者。“彼识等决定生”,此说果有。
既《论》87说言“决定生”,故果定当有,方得为缘,亦不定论时节久远。入无余心88之果,非“决定生”,故非此缘89。
答前远问者,既言“此识等无间90”,明以识为缘;“诸识等决定生”,明通心所,“识”有“等”言故;果法既许通一聚法,缘亦应尔。
此即料简废立,辨91体性也。
【疏翼】
以上第二别解等无间缘中,第二简略讫。
【论文】
七·三一六 即依此义,应作是说:阿陀那识,三界、九地皆容互作等无间缘,下、上,死、生相开导故。
【疏翼】
第二别解等无间缘中,第三释等无间缘相。于中分四:一、显阿陀那识等无间缘相,二、显末那识等无间缘,三、显第六识等无间缘,四、显五识等无间缘。
【述记·卷四十四】
自下第三、八识。
“三界、九地”,漏、无漏,善等三性,分别显此缘相。于中有四92。初中复二:初、显相,后、问答93。
“阿陀那”94言,显位通故95,非藏识通96。且以异熟无记心,以死生三界容得为缘。
【论文】
七·三一七 有漏无间,有无漏生,无漏定无生有漏者;镜智起已,必无断故。
【疏翼】
第一显阿陀那识等无间缘相中,第二显有漏无漏前后为缘。
【述记·卷四十四】
至佛果时方得无漏97,故无无漏生有漏者。
【论文】
七·三一八 善与无记,相望亦然。
【疏翼】
第一显阿陀那识等无间缘相中,第三显二性心前后为缘。
【述记·卷四十四】
二性98,类漏、无漏亦尔。唯无记99生善,非善生无记故100。
【疏翼】
以上第一显阿陀那识等无间缘相中,第一正显相讫。
【论文】
七·三一九 此何界后,引生无漏?
【疏翼】
第一显阿陀那识等无间缘相中,第二问答。于中有二:初、问,次、答。此即初文。
【述记·卷四十四】
外人云:此第八识,既言有漏生无漏者,何界有漏后,生无漏?
【论文】
七·三二○ 或从色界,或从欲界。
【疏翼】
第二问答中,第二答。于中又二:一、总举二界,二、别解二界。此即初文。
【述记·卷四十四】
此、论主答。
从二界后,有漏生无漏。总举二人101,非无色界——无所依故102,无利他故。
【论文】
七·三二一 谓诸异生求佛果者,定色界后,引生无漏,后必生在净居天上,大自在宫得菩提故。
【疏翼】
第二答中,第二别解二界。于中分二:一、解顿悟人,二、解渐悟人。此即初文。
【述记·卷四十四】
一切“异生”,即顿悟人。得成佛者,“定色界后”。后报利益103,摩醯首罗104智处生105故,以色界中无二乘回心者。《瑜伽》第八106十云:变易生死所留生身,即于此洲故也107。彼色界108无佛等可教化故,发心留身唯在欲界。“必生自在宫”,唯“异生”、“色界后”也。
有学等回心,但于欲界等地,随多少生死尽,即受变易生,后往“自在宫”成佛,不往彼生故。其诸异生,无欲界身受变易生死。变易生死不可死已,更生“大自在宫”故。至第八地身,要生第四禅得胜身已,方受殊胜变易身故。
“大自在宫”者,谓净居天109上有实净土。即自受用身初于彼起证110,是第十地菩萨宫。旧111言“摩醯首罗”,今应言“莫醯伊湿伐罗112”,即“大自在宫113”也。此出《华严经》114、《十地经》第十二卷“摩醯首罗智处生”也。
《解深密》、《瑜伽》七十八、九115、《对法》第六116、《显扬》第二、《瑜伽》第四初等中,有大自在宫文117。此唯他受用土,十地菩萨报身往彼。然由异熟,同一地故,论说为“生”。据实,受变易在下三天处118,未得生净土。今往,故名“生”。《瑜伽》第四说:超过净居119大自在住处。第120十地菩萨极熏修故,得生其中121。故既成佛已,身充法界。
【论文】
七·三二二 二乘回趣大菩提者,定欲界后,引生无漏,回趣留身,唯欲界故。彼虽必往大自在宫方得成佛,而本愿力所留生身,是欲界故。
【疏翼】
第二别解二界中,第二解渐悟入。于中有二师说不同,依次分二。此即第一师说。
【述记·卷四十四】
一切二乘有学、无学、欲界发心,“定欲界后,引生无漏”。以愿力留身,唯欲界故,上界无此回心圣故。今言“唯欲界”有初发心,及留身“唯欲界”。于彼122无初发心缘故,亦无下界发心,死已方生上界留身故,唯123“欲界后,引生无漏”。然成佛时必要往自在宫成佛,就胜处故。故知受变易已,后往色界及诸净土。当知唯此身神通力故得往,非更受生,第八十卷不许124变易有更生故125。
有说:《胜鬘经》即许有多变易生126,与此论相违,曾勘经文,不见明说。至下第八卷“二种生死”中会127,余如《枢要》说128。
【论文】
七·三二三 有义:色界亦有声闻回趣大乘愿留身者,既与教理俱不相违,是故声闻第八无漏,色界心后,亦得现前。
【疏翼】
第二解渐悟人中,第二师说。文分为二:一、色界亦有回趣声闻,二、简五净居。此即初文。
【述记·卷四十四】
异生129同前第一师说。
“色界亦有声闻”初发心向大乘者130。“既与教理俱不相违”,无文遮故。许佛亦往,菩萨生彼化故,有所依身故。亦有二乘圣者色界有漏第八识后,无漏现前。由有声闻于彼发心留身者故。唯除初、二果及独觉者。于彼发心,上界无故131。
然《论》虽言留身于此洲132,不言唯欲界,遮余界无,故非诚133证。又但言此洲,不言余洲,余洲岂无?故不违理。亦色界后,引134生无漏。
此中虽无评家,取舍135任意。然136无色界必无回心向大乘者。以此论说唯欲、色界有漏本识后,生无漏故,无佛菩萨胜人生故,又无色身可得留故,一切下137色身等138得,非择灭故,非定所生色,可成身留故。《中阴经》139中说:佛处中阴二十年,亦化无色界众生者140,大众部经,非大乘义。
《楞伽》141、《般若》142皆说菩萨不生无色。《瑜伽》143等144同145。唯色界有,许之无失。
【论文】
七·三二四 然五净居,无回趣者,经不说彼发大心故。
【疏翼】
第二师说中,第二简五净居。
【述记·卷四十四】
此、简色界地有回、不回者。
由经不说彼“五净居”发大心故,以下诸地,发理无违。约处为言,唯“五净居”全无发者。
此言“经”者,《大般若》说。今第二会当旧〈大品〉第十五卷146。
今《大般若》第一会第一百二十六147云:复次,憍尸迦!若善男子、善女人等,书写如是甚深般若波罗蜜多,种种庄严,置清净处,供养、恭敬、尊重、赞叹,时此三千大千世界所有四大148王天149乃至他化自在天已发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心者,恒来是处,观礼、读诵,乃至色究竟天,亦恒来此,观礼读诵如是般若,乃至广说合掌而去。所有梵众天,乃至广果天已发无上菩提心者,恒来是处,乃至广说合掌而去。所有净居天谓无烦150天,乃至广说合掌而去。......尔时,十方无边世界所有四大151王天,乃至他化自在天,乃至尔所梵众天,乃至广果天,已发无上菩提心者,亦恒来此,乃至广说合掌而去。尔时,十方所有净居天——谓无烦天乃至色究竟天,亦恒来此,乃至广说合掌而去。
余处皆言“已152发菩提心者”,于净居天153处,不说“发心”;故知色界亦有圣者发向大心,唯除“净居”。经不言有发大心者故。
若前师解此文者,此言“广果”以下诸154天说发心者,据异生说,非是有学。不尔,“净居”有何别因,独无回心155者?
第二师云:一、以经证,二、亦由理。若生“净居”,必不生上,亦不回心。取涅槃近,耽寂心坚,化必难得,故无回者。
二理既齐,其文共会。诸有智者,取舍随情。
问:此第二师义,若准《佛地经156》,及此论等,既许二乘初、二果等受变易生,虽初即157发心,要经多生方受变易;亦应许有欲界发心,至上界生身方受变易者不?
今解有二:一云:无也。生色界者158必非经于欲界生。不还圣者得宿住159愿通,知欲业尽。或未得根本定、未得通,故160不161知。而厌粗身,即便急引变易生死,故无生162上界方受变易。欲界发心,即于欲界受变易,故不同初、二果。彼163欲业未尽,虽有知业多少,亦有不知者。业力所牵,或有即发心时受此生死,或有未受,至第七生等,不还发心必即受生。业力尽故,道力满故,厌恶深故。不肯上界更经一生,何况有多164!
二云:即无文遮,如七生者发心、留身,未必同时。不还者亦尔,欲界发心,上界留身165。欲界之身业力尽故,未得边际定166可资故业故,欲得依胜身方转易故。由如是理,或有上地但于一处受一生已,即方受变易;或有二处、三处;或一地、二地、三地乃至四地,至广果天方167受变易身,住自在宫而受佛位;或有乃至但于第四禅受其168一生而受变易。有决定业故,于理无违。
因论、生论:其净居上有实报土,第十地居,为三界处?为不尔耶?
《佛地论》说此他受用身所居净土,为第十地诸菩萨等说法处169,故即是170色究竟天摄。以极胜处,净居不知,亦不至彼。是故《经》云:有妙净土,出过三界,第十地菩萨当生其中是也171。
【疏翼】
以上第三释等无间缘相中,第一显阿陀那识等无间缘相讫。
【论文】
七·三二五 第七转识,三界、九地亦容互作等无间缘,随第八识生处系故。
【疏翼】
第三释等无间缘相中,第二显末那识等无间缘。于中分二:一、缘相,二、简无色界。初中又三:一、显三界九地随第八,二、有漏无漏相生,三、二性心相望。此即初中初文。
【述记·卷四十四】
此、即末那随第八系。
如前已172说173。故同第八界、地、互缘,三界有覆得相引也。
【论文】
七·三二六 有漏、无漏容互相生,十地位中,得相引故。
【疏翼】
第一显末那识缘相中,第二有漏无漏相生。
【述记·卷四十四】
初地智起,后还出观。有漏、无漏,故互相生。
随是何系,染、不染识引生何地无漏识起174。
【论文】
七·三二七 善与无记,相望亦然。
【疏翼】
第一显末那识缘相中,第三二性心相望。于中分二:一、总显善无记心心相望,二、别显人执法执心。此即初文。
【述记·卷四十四】
即此有漏无漏相生,以辨性别,体位即彼故175。
【论文】
七·三二八 于无记中,染与不染,亦相开导,生空智果,前后位中,得相引故。
【疏翼】
第三二性心相望中,第二别显人执法执心。
【述记·卷四十四】
谓此师176说有人执、法执,故为此说。
“染”者,人执;“不染”者,法执177。
“生空智果”者,智者,即是无分别智;“果”者,即后得智及此所引灭定。皆唯不染,是此句摄。与后178非无漏心时染,皆互相生。
【疏翼】
以上第二显末那识等无间缘中,第一显缘相讫。
【论文】
七·三二九 此欲、色界,有漏得与无漏相生,非无色界。地上菩萨不生彼故。
【疏翼】
第二显末那识等无间缘中,第二简无色界。
【述记·卷四十四】
在下二界,有漏第七随179染不染,得生无漏,“非无色界,地上菩萨不生彼故”,与第八识同地系故。《对法》第十三等,皆说与此同,菩萨灭离无色生故180。此言染识为缘及果,但在下181二界,所引无漏平等性智,随其所应亦通无色,如在因中,入灭定位能引意识是有顶地,所依182第七,彼地之智,故通无色。未得自在,要由意引,方得生故。第六入非想方起无漏,不可言第七是下地者故。
【疏翼】
以上第三释等无间缘相中,第二显末那识等无间缘讫。
【论文】
七·三三○ 第六转识,三界、九地,有漏、无漏,善、不善等,各容互作等无间缘,润生位等,更相引故。
【疏翼】
第三释等无间缘相中,第三显第六识等无间缘。于中分二:一、总显三界九地,二、别简初起无漏。此即初文。
【述记·卷四十四】
三界、九地,有漏望无漏,善望不善等,各得互为缘。如润生位,三界、九地,得相引故。
然非一切性、九地、三界得相引。此言三“各容”故183。六十九末有诸心相生184及《显扬》第十八185、《对法》第五186、《大论》第十二:187如来、第八地以去菩萨,得起一切处心。相开导故,勘彼188应知。
【论文】
七·三三一 初起无漏,唯色界后,决择分善,唯色界故。
【疏翼】
第三显第六识等无间缘中,第二别简初起无漏。
【述记·卷四十四】
然许189初起真无漏,非余二界心190。以能引发第六意识“决择分善,唯色界故”。《显扬·现观品》第十六、七,皆是此证故191。
【疏翼】
以上第三释等无间缘相中,第三显第六识等无间缘讫。
【论文】
七·三三二 眼、耳、身识,二界、二地;鼻、舌二识,一界、一地;自类互作等无间缘,善等相望,应知亦尔。
【疏翼】
第三释等无间缘相中,第四显前五识等无间缘。文分为二:一、总说五识善等相望,二、有漏无漏有二师说。此即初文。
【述记·卷四十四】
五识中初三识,上下言,自类互为缘;后二识,但言自类为缘,不可言“互”,唯一界故192。此唯有漏。
此言“善等”,亦随所应上下界地。
【论文】
七·三三三 有义:五识有漏、无漏,自类互作等无间缘,未成佛时,容互起故。
【疏翼】
第四显前五识等无间缘中,第二有漏无漏有二师说。此即第一师说。
【述记·卷四十四】
第一师计:入地得成所作智,故得相生193。
【论文】
七·三三四 有义:无漏,有漏后起,非无漏后,容起有漏。无漏五识,非佛无故,彼五色根,定有漏故,是异熟识相分摄故。
【疏翼】
第二有漏无漏有二师说中,第二师说。文分为三:一、简无漏后可起有漏,二、简有漏根能发无漏识,三、简暗昧根能生无漏明识。此即初文。
【述记·卷四十四】
此、第二师。
唯佛地得无漏194,无无漏后起有漏故。无漏五识,诸非是佛者皆无故。何以无者?彼非佛以外,余身中五“根定有漏故”。
何意彼五根不许是无漏?
以“是异熟识相分摄故”。第八所缘,必同漏、无漏故195。
【论文】
七·三三五 有漏不共,必俱同境,根发无漏识,理不相应故。
【疏翼】
第二师说中,第二简有漏根能发无漏识。
【述记·卷四十四】
问:有漏根生无漏识,有何义违?
谓“有漏”者,简无漏根。无漏根发无漏识,无违故。
“不共”者,简有漏第八识是共,故可为无漏识依。
“必俱”者,显非等无间缘。等无间缘根前后生故,得依有漏发无漏识196。
“同境”者,简第七为六依。彼虽有前义,非同境故。此有漏“根发无漏识,理197不相应故。198”
【论文】
七·三三六 此二于境,明昧异故。
【疏翼】
第二师说中,第三简暗昧根能生无漏明识。
【述记·卷四十四】
外人复云:如六依七识199,亦依有漏,有何不相应?今复量成,同境明识不依暗昧之别根故。此中譬喻如在余位极成眼等根。
应立量云:有漏五根不发无漏识。有漏色根故。如余因位。
若准前师,十地之中,得无漏五识。八地以去得变易生死,于理无违。随其应从何界后引生无漏五识,初起虽必在欲界,后起亦通色界200。
第二师:十地之中无无漏五识,异生成佛,必是色界第八识后引生无漏。八地以去菩萨便无鼻、舌识,以所依根是色界系,不可下界识依上界根。虽知下地201三识得依上地根,无有下界识依上界色根者,故鼻、舌识,八地以去便无。由是应言八地等菩萨诸根互用,三识中闻香等。或二根处身根,闻香等,于理无违。
又解:二识依上界根,亦无有妨。如下地三识,系虽有别,仍别地依,二识亦尔。诸论但依一切异生、二乘、七地以前菩萨,多分为论,不言下二识依上界根,何妨定有?
虽有此解,由知斯义,前师解好。然生无漏,随何界身后即彼引生。
若约后师,二界皆得初起。二乘等或在欲界后,异生成佛,唯在色界202后203。
善、无记性,多唯善性,有通无记204。此合八识入十二心为无间缘205。第六意识三界、三性心相生无间,如别处说206。
【疏翼】
以上第二别解四缘中,第二别解等无间缘讫。
【论文】
七·三三七 三、所缘缘:谓若有法是带己相,心或相应,所虑所托。
【疏翼】
第二别解四缘中,第三别解所缘缘。
【述记·卷四十四】
此中207有三:一、总208释出体义,二、辨差别,三、八识分别。此出所缘缘体相。
“谓若有法”者,谓非遍计所执。此中209有二师释:初、或通缘假,次、或唯缘实。
前师即眼识缘长等,后师即不缘故。此但总言“有法”,不别定其假实体法。此则明非所执,所执无体,不能发生能缘之识,故非是缘。
“缘”者,必是依他、无为210,可有力用,发能缘识,名为缘故。即简经部眼识缘和合色,体是假法。识虽似彼,有所缘义,而非是缘,以无体故。今此必是有体方缘。
“是带己相211”者,“带”有二义:
若古、西方师212释“己”者,境体;“带”者,是似彼境相213义,即能缘之心有似所缘之相,名“带”。“相”者,相状。小乘是行相214,能缘体摄;大乘是相分,行相是见分215所摄,如216前第二卷中解217。谓能缘心等带此色等己之相也。
以此理故,正量部师般若鵋多218造《谤大乘论》,遂破此云:无分别智不似真如219相起,应非所缘缘!
我之大师——戒日220大王为设十八日无遮会221时——造《制恶见论》,遂破彼云:汝不解我义!“带”者,是挟带义;“相”者,体相,非相状义。谓正智等生时,挟带真如之体相起,与真如不一不异,非相非非相。
若挟带彼所缘之己,以为境相者,是所缘故。若“相”言“体”,则222有同时心、心所之体相,亦心“挟带”而有!虽有所托,然非所虑,故非所缘缘。故“相”者,相分义,或体相义。真如亦名为相,无相之相223。所以《经》224云225:皆同一相,所谓无相226。前句227是缘,此句228是所缘。缘生于谁?谁带己相?谓心或此相应法是所缘缘果。非与色、不相应为所缘故。三十八说唯望心、心所为所缘故229。
若尔,古师230、大师231二释皆有妨难:谓能为缘生能照法,能照法体若带己相,说此名彼所缘缘者,即镜水等所照外质,亦能为缘生镜等232中影。镜等中影,即是带己之相,镜等所照233外质应是镜等所缘缘!
为解此疑,故次说言“所虑所托”。“所虑”,即前所缘义;“所托”234,即前缘义。设此为彼“所虑”,非“所托”者,不名为缘,如和合假等。设为彼所托,彼得生,亦须彼能虑于此,方是所缘。谓镜等不能虑外235质,非镜等所虑故,便非镜等所缘缘。不同心等虽无分别,亦能虑故。“虑”者,缘虑236义。《佛地论》云:若无见分,应非能缘237。此中意说:若是有体之法,是带己相之心,及心所法所虑所托者,是所缘缘。故一切有为、无为,皆此缘摄 。
【论文】
七·三三八 此体有二:一、亲,二、疏。若与能缘体不相离,是见分等内所虑托,应知彼是亲所缘缘;若与能缘体虽相离,为质能起内所虑托,应知彼是疏所缘缘。
【疏翼】
第三别解所缘缘中,第二辨差别。于中有二:一、辨亲疏二别,二、辨能缘有无。此即初文。
【述记·卷四十四】
安慧等师,既无见分,如何解此238所缘?
自下第二、辨其差别。
若与见分等“体不相离”者,简他识所变及自八识各各所缘别,唯“是见分”内所虑托。此有二种:一、是有为:即识所变,名“内所虑”。二、是无为:真如体不离识239,名“所虑托”。即如自证缘见分等,并是此辈。空等虽是无为所摄,然若假变,即有为摄。若依本体,即是真如,故无别说240。
此有为者,四分中相分摄也。此说亲已。
“疏所缘缘”,与能缘心相离法是,谓即他识所变及自身中别识所变,仗为质者是。然虽眼、耳等241,非眼等242识亲所缘缘,亦非疏所缘缘。不亲取故,不仗为质故。要为本质,能起内所虑托之相分,名“疏所缘缘”243。为仗244质起,故名“缘”。见分亦变内相分,似本质法,故名“所缘”。“亲所缘”者,即见分是“带己相”,此即疏中即影像相分,是带本质之相,名所缘;故名“能起内所虑托”,不言起内心。以“起”是“缘”义;起相分,是“所缘”义。
【论文】
七·三三九 亲所缘缘,能缘皆有,离内所虑托,必不生故;疏所缘缘,能缘或有,离外所虑托,亦得生故。
【疏翼】
第二辨差别中,第二辨能缘有无。
【述记·卷四十四】
前亲所缘缘,但是能缘之心皆有。离内所虑托之相分,一切心等必不行故。今大乘中,若缘无法,不生心也245。
“疏所缘缘能缘”之法,“或有”,或无,以是心外法故。如执实我246,虽无本质,然离本质,心亦生故247,余如《枢要》248。
【疏翼】
以上第三别解所缘缘中,第二辨差别讫。
【论文】
七·三四○ 第八心品,有义:唯有亲所缘缘,随业、因力,任运变故。
【疏翼】
第三别解所缘缘中,第三八识分别。于中分四:一、第八识分别,二、第七识分别,三、第六识分别,四、前五识分别。初中有三师说不同,依次分三。此即初中第一师说。
【述记·卷四十四】
自下第三、约识分别亲疏有无。
第一师说:唯有亲,无疏。所以者何?此识由“业”及自“因力”,故“任运变”境,故无疏所缘缘。疏所缘缘必强思心方可有故,异熟心无。然亦能变他根249依处者,相似名变。不依他生,“任运变故”。
【论文】
七·三四一 有义:亦定有疏所缘缘,要仗他变质,自方变故。
【疏翼】
第一第八识分别中,第二师说。
【述记·卷四十四】
第二师、“亦定有疏所缘缘”。亦亲所缘也。此第八识“要仗他变”为本质,方能自变故。即种子等亦仗他变,望自身,虽为本质;望他,即为影像。即是变他根之师。
【论文】
七·三四二 有义:二说俱不应理。自、他身、土,可互受用;他所变者,为自质故。
【疏翼】
第一第八识分别中,第三师说。于中分三:一、难第一师,二、难第二师,三、有无不定。此即难初师。
【述记·卷四十四】
第三说:前二师俱非。
此、难前第一师也。
且如自身、他身,自土、他土,可互受用,故须仗他变。谓前第二卷说若不变他,应无死后尸骸等事250。互相受用,即以他所变为己第八之质。
由前理故,以《中边》文变他为定251。
【论文】
七·三四三 自种于他,无受用理,他变为此,不应理故。非诸有情,种皆等故。
【疏翼】
第三师说中,第二难第二师。
【述记·卷四十四】
难第二师言252:“自种”子,“于他”身“无受用理”。“他变为此”种,“不应”道“理故,非诸有情种皆等故”。谓或多,或253少。谓有三乘、五姓差254别。若此人多,彼人少者,如何相仗?若变多者,少不变故255。
若彼救言等者相缘,不等者不缘;何故不许第八可受用者缘,不可用者不缘?
此中且以种子为难,五根亦无受用之义,如何变他?
【论文】
七·三四四 应说此品——疏所缘缘——一切位中,有无不定。
【疏翼】
第三师说中,第三有无不定。
【述记·卷四十四】
此言“品”者,通心、心所。其第八品,此疏所缘缘,若因、若果,有无不定。因中变他依256处,可受用故,不变他根及种,不可受用故,及死后无故。有色界变,仗他故257,无色界无,即因中不定。
在佛果位能缘无为、三世等法故,有无不定258。因中五数,唯托心王所变为质,心王唯能变质259实法故。佛果五数虽缘去、来等,亦托心王所变为质。自无力故,与因相似。此中言“品”,文虽总说,心所不尔260。
【疏翼】
以上第三八识分别中,第一第八识分别讫。
【论文】
七·三四五 第七心品,未转依位,是俱生故,必仗外质,故亦定有疏所缘缘;已转依位,此非定有,缘真如等,无外质故。
【疏翼】
第三八识分别中,第二第七识分别。
【述记·卷四十四】
此识因中有漏者,“是俱生”起,任运无力;必仗第八识以为外质,自方变故。既非业果体力,须藉质起261。无漏位,不定有,缘真如、虚空、去、来,无外质故。缘现在世有为法等,有外质故。
【论文】
七·三四六 第六心品,行相猛利,于一切位,能自在转,所仗外质,或有、或无;疏所缘缘,有无不定。
【疏翼】
第三八识分别中,第三第六识分别。
【述记·卷四十四】
此识因、果位“能自在转”262,或分别起,或是俱生。故一切种所仗本质有、无不定。
【论文】
七·三四七 前五心品,未转依位,粗钝劣故,必仗外质,故亦定有疏所缘缘;已转依位,此非定有,缘过、未等,无外质故。
【疏翼】
第三八识分别中,第四前五识分别。
【述记·卷四十四】
眼等五识,八识之中最居前故263。因中:一者“粗”,二者“钝”,三者“劣”,故必仗第八或第六所变外质方起,余如《枢要》264说265。得转依位,随在何处,此疏所缘缘即不定有。
或说亦缘真如,有说不得。但缘去、来等故266。然今大乘,至佛位已,一切皆所缘,唯除见分非相所缘。果267中五识诸根268互用,唯除相应自体,亦是所缘缘故。
【疏翼】
以上第二别解四缘中,第三别解所缘缘讫。
【论文】
七·三四八 四、增上缘:谓若有法,有胜势用,能于余法,或顺、或违。
【疏翼】
第二别解四缘中,第四别解增上缘。
【述记·卷四十四】
此下有三:初、出体,次、显用果,后、辨胜显差别。此即初也269。
“若有法”,亦是有体,此简所执270。
“有胜势用”者,谓为缘义。即有为、无为,“有胜势用”。此用非是与果等用,但不障力用271。
“能于余法”者,简其自体,显不同前所缘缘故272。“或顺、或违”:显与违顺俱273能为缘。与后生异法为缘,非前灭法274。谓且十因275中,前九276是顺,第十277是违,亦是此缘故。
【论文】
七·三四九 虽前三缘,亦是增上,而今第四,除彼取余,为显诸缘差别相故。
【疏翼】
第一出增上缘体中,第二显更广于前三。
【述记·卷四十四】
此缘最广,“前三”亦是。然今此缘,除彼前三,取三外之余法,为此缘体。
虽无一法非所缘缘,所缘缘外更无增上。然彼正缘时,是所缘缘,余不缘者,是此缘故,以此别体明四278缘故。
【疏翼】
以上第四别解增上缘中,第一出体讫。
【论文】
七·三五○ 此顺、违用,于四处转,生、住、成、得,四事别故。
【疏翼】
第四别解增上缘中,第二显用果。
【述记·卷四十四】
此、显用果。
其顺、违用,于何处起?
谓“于四处转”:谓一法“生”;生已“住”;及“成”——即一切有为法。“得”中,通有、无为。
“生”者,如《大论》第五、《显扬》十八说279:自种为先,余法色、无色为建立,助伴、所缘为和合,三界法生。
“住”者,如《对法》第五谓:风轮于水轮等280。
“成”者,《大论》第五等281云:谓成立282、成办283,即摄彼二成284。谓所知胜解、爱乐为先;宗、因、譬喻为建立;大众、敌论者为和合;所立义成。既以宗为能立,便以义为所立。若陈那以后,以因、喻为建立,宗为所成立。
成办者,谓工巧智为先,劬劳为建立,处具为和合,工巧业成办等285。
“得”286者,彼云:三乘种姓为先,内分力为建立,外分力为和合,证得涅槃。内分,如理作意等是也;“外分”,“佛兴世”等也287。
彼且约无为说,实亦通有为,二十七贤288皆名“得”故。论说得法通三性故289。
或前三是有为,第四唯是无为。彼论又说何法作用290者,今此中意,即此四法,更无别法,四体上用也。或唯前291三,第四无为,无作用故。
又彼无“住”,略不说也。此摄法用,彼但影略。
今此所说,是顺所生此缘之果。若违之果,一切皆通。令不生、不住、不成、不得故。
【论文】
五·三五一 然增上用,随事虽多,而胜显者,唯二十二,应知即是二十二根。
【疏翼】
第四别显增上缘中,第三辨胜显差别。
【述记·卷四十四】
下、辨胜显差别。于中有三:一、总标,二、出体,三、例指。此即初也。
如《大论》第五十七292、九十八293以去294,《对法》第五295等296。
废立者,偈云:取境、续家族、活命、受业果、世间、出世净,依此量立根297。余如《枢要》说298。
【论文】
七·三五二 前五色根,以本识等所变眼等净色为性。男、女二根,身根所摄,故即以彼少分为性。
【疏翼】
第三辨胜显差别中,第二出体。于中分三:一、出七色根体,二、出无色十二根体,三、出三无漏根体。此即初文。
【述记·卷四十四】
此、出七体色,文可知也。
【论文】
七·三五三 命根,但依本识亲种,分位假立,非别有性;意根,总以八识为性;五受根,如应各自受为性;信等五根,即以信等,及善念等,而为自性。
【疏翼】
第二出体中,第二出无色十二根体。
【述记·卷四十四】
“命根”,如前第一卷说299。
“五受”言“随应”者,即遍行中受,各别五受配也。或通八识,或不尔,故言“随应”也300。或体各各随其五别,故言“随应”。
“信等即以信等,及善念等,为”体者,“信等”,“等”取精进。取二法全,故言“即以信等”者也。“及善念等”者,“等”取定、慧。此别境中,法通三性,此取一分,故言“及善念等”301。
【论文】
七·三五四 未知当知根,体位有三种:一、根本位:谓在见道,除后刹那——无所未知,可当知故。
【疏翼】
第二出体中,第三出三无漏根体。于中依次分三:一、出未知当知根体,二、出已知根体,三、出具知根体。初中分二:一、出二乘体位,二、出大乘体位。初中又分为五:一、根本位,二、加行位,三、资粮位,四、出三位根体,五、通三界地。此即初出二乘体位中初文。
【述记·卷四十四】
“体”,谓体性;“位”,谓五位;体性居位,故名“体位”。
“根本位”者,五302十七云:几不系?答:后三、九少分303。“三”者,即三无漏根也,不取前位304故。见道中,如《对法》第九有十六心305,此除末后心。
问:何故见道通十六心,此根唯在十五心时?
见道据现306观谛行307故,即十六心皆是此根。有所未知而当知根,唯前十五心,以第十六心无所未知可当知故。此中类忍,皆缘前心。其第十五心,已缘前心遍成308讫;第十六心泛观类、忍;不同小乘证无为309。故唯十五心为此根也。
问:此相见道在真见道310后,真见道中已有无间及解脱道,解脱道中已有初果,何故相见至十五心,犹此根摄?岂预流果,亦此根耶?
答:此不然。其预流果至相见道第十六心,见道311谛圆,亦始建立,非真解脱,可名初果312。故十五心犹此根摄,而非初果得有初根313。义准菩萨从真见道后,亦不出观,即入相见,至第二心,犹此根摄。至第三心314,相、见既圆,方极见满,乃非此根,第二根摄315。
【论文】
七·三五五 二、加行位:谓暖、顶、忍、世第一法;近能引发根本位故。
【疏翼】
第一出未知当知根二乘体位中,第二明加行位。
【述记·卷四十四】
此义亦名316决择分善,近能引发根本位故。
此中“加行”、“资粮”之言,不唯取彼,亦摄根本。今显兼取加行等故,但举“加行”等也。如五十七云:“一317、色界系及不系,一切系不系为义。”
“义”者,境也318。此根,唯取决择分以来319决择分善。唯色界系故。《对法》第十亦尔320。
【论文】
五·三五六 三、资粮位:谓从为得谛现观故,发起决定胜善法欲,乃至未得顺决择分所有善根,名资粮位;能远资生根本位故。
【疏翼】
第一出未知欲知根二乘体位中,第三明资粮位。
【述记·卷四十四】
此、谓大乘者入劫以去,小乘亦尔。
于“谛现观”,“发起决定胜善法欲”,六现观321中,是信现观322也,非无漏信。
然大乘者入劫以去,于谛决定323,不同外道。于谛生疑故;乃至未起决择分善以前,在顺解脱分位,已能远资益生见道根本位故。
五十七云:问:未知根何义?答:修谛现观者从善法欲以去,于一切方便中,即信等324五根义是此义故325。
此根亦通解脱分位也。此不望涅槃为名者,至下326当知。
【论文】
七·三五七 于此三位,信等五根,意、喜、乐、舍为此根性;加行等位,于后胜法求证愁戚,亦有忧根,非正善根,故多不说。
【疏翼】
第一出未知当知根二乘体位中,第四出三位根体。
【述记·卷四十四】
于前三位,九根为性。
然加行位及资粮位,于后涅檕胜法求证、未知,愁戚欲证,亦有忧根,即以十根为性327。安慧菩萨参328糅《对法》,多顺同彼329。以不通无漏,复是戚行,非正根摄。根本位中,必忧不起。《瑜伽》等中故多不说,然解脱加行分位,非无此忧根,然资助法,非正根法。若入无漏,彼便330灭故331。
【论文】
七·三五八 前三无色有此根者,有胜见道傍修得故。
【疏翼】
第一出未知当知根二乘体位中,第五通三界地。于中有二义:一、前三无色傍修得,二、二乘回趣为证法空观亦起。此即初文。
【述记·卷四十四】
然此无漏根通三界地。五十七说:七根332入无色,后三333有一334能入,有一不能入335。彼前文复言336:空处等十一根337可得;非想地唯八338。即三无漏,非想339皆无。前三无色,有此初根,余二根可知。此相难故,所以别说。
340谓有菩萨见道,先时曾异生位修习得彼定已,后入“见道傍修”彼以前所起世俗智种子,故种子得根名,说彼为有。后亦许起。既341非见道,起亦无失342。
《对法》第十343三解真现观344云:又于见道中得现观边,安立谛世俗智345。由出世智增上缘力长养346彼种子故,名得此智而不现前。以见道十六心刹那无有间断,不容现起世间心故,于修道位,此世俗智方现在前。此根非加行及无漏根现行于彼有,以彼地无四善根故347。
又解:二乘人亦有先修习者,后入见道,名“胜见道”,亦傍修彼。然此修道亦得现起,非如小乘三类智边所修等智毕竟不起,以功德法故须修348。
此不应尔!以助与力令其殊胜。彼地,此种法尔有故。此中说“修”,唯得修修,非行修修。必不起故349,唯相见道修,以差别谛观顺世俗智故。非真见道,不相顺故350。
又解:真见道亦修。以时促、无差别,所以不说。
此中,说下亦得修上,先离色界欲及菩萨得。故云“有胜见道”,非一切见道皆尔。若依《对法》第十,上唯修下351,依决定说,渐离欲说,非实道理。
又解:菩萨三无色地亦有无漏见道,但修种增,毕竟不起。如下三静虑,见道亦毕竟不起。
此义应思:修用何为?宁知彼地有其见道?见道何故依唯于定?非慧地故352。
或说:既许善法欲以去名此根者,即菩萨解脱分者,亦生于彼,故作是说。二乘人劫数近故,不可说彼有解脱分353。
【论文】
七·三五九 或二乘位,回趣大者,为证法空,地前亦起九地所摄生空无漏;彼皆菩萨,此根摄故。
【疏翼】
第五通三界地中,第二二乘回趣为证法空观亦起。
【述记·卷四十四】
第二义言:此或是二乘第三果以去,回趣大者为证初地法空,地前亦起九地所摄生空无漏智。“九地”者,六色界、三无色。彼先生空智起354,为趣355菩萨观356起,顺菩萨观故,皆此根摄。说彼有此根,非违理也。然二乘人未证法空观起无漏故,此中不说。
【疏翼】
以上第一出未知当知根体中,第一出二乘体位讫。
【论文】
七·三六○ 菩萨见道亦有此根,但说地前,以时促故。
【疏翼】
第一出未知当知根体中,第二出大乘体位。
【述记·卷四十四】
前言三位,皆二乘根。
如五十七下说菩萨三根:于胜解行地立初根,十地357立第二根,佛358地立第三根359。
为释此疑,云:菩萨见道,亦有此根。但说360“胜解行”者,以见道中“时促”,不说。谓初地有三:入、住、出地。此唯入地少时,故“时促”也。虽二乘亦尔,以见道前促于菩萨,所以说彼见道亦有。菩萨不然,不可为例361。
【疏翼】
以上第三出三无漏根体中,第一出未知当知根讫。
【论文】
七·三六一 始从见道最后刹那,乃至金刚喻定,所有信等无漏九根,皆是已知根性;未离欲者,于上解脱求证愁戚,亦有忧根,非正善根,故多不说。
【疏翼】
第三出三无漏根中,第二出已知根。
【述记·卷四十四】
此第二根,三乘位同。
九根362、十根皆如前解363。今依此解,初二根亦通有漏,此与《对法》第十同也364。
【论文】
七·三六二 诸无学位,无漏九根,一切皆具知根性。
【疏翼】
第三出三无漏根中,第三出具知根。于中分二:一、正出体,二、简有顶。此即初文。
【述记·卷四十四】
其无学中,“无漏九根”,皆第三根摄365。
【论文】
七·三六三 有顶虽有游观无漏,而不明利,非后三根。
【疏翼】
第三出具知根中,第二简有顶。
【述记·卷四十四】
问:何故有顶,如入灭定前心亦有无漏,非此三根摄也?
“虽有游观”,“而不明利”想微细故,非后三根。然说彼是已知、具知,亦无妨也。不顺三根,以“不明利”,故不说彼。非彼不摄。若不摄者,三无漏根,摄无漏根不尽也。
【疏翼】
以上第三辨胜显差别中,第二出体讫。
【论文】
七·三六四 二十二根,自性如是,诸余门义,如论应知。
【疏翼】
第三辨胜显差别中,第三例指。
【述记·卷四十四末】
此、诸门义,如五十七等说。
【疏翼】
以上第一广﹝第十八颂﹞上三句种现缘法中,第一正解四缘讫。
《枢要》卷下云:
一、﹝根义:﹞增上义是根义。云何增上义立根?为显于彼彼事,彼彼法最胜义故。非一根法于一切法有增上义故。意显于别别法中,有最胜义,故立为根﹝《杂集论述记》“六门分别”中,“第一说根义”中,引《大毗婆沙论》卷一百四十二文广辨﹞。
二、废立:五十七﹝有﹞八复次释废﹝已于“辨胜显差别”初文中引讫﹞立——取境、六﹝建立六根﹞;续家族、二﹝建立二根﹞;活命、一﹝建立一根﹞;受业果、五﹝建立五根﹞;世间、五﹝建立五根﹞;出世净、三﹝建立三根﹞;依此量立根。能受显﹝建立六根﹞、隐境、八﹝建立二根﹞;受用时边际、一﹝建立一根﹞;受境发杂染、五﹝建立五根﹞;安立清净故、八﹝建立八根﹞;心所依、六﹝建立六根﹞;此别、二﹝显于外门受用境界增上义故,建立二根﹞;此住、一﹝受用内身增上义故,建立一根﹞;此杂染、五﹝建立五根﹞;此资粮、五﹝建立五根﹞;此净、三﹝三根﹞;由此量立根。
三、假实者,十六实;六非实——谓男、女,命,三无漏。男、女——身根少分,命根——意种子,故是假有;三无漏,九根分;故六假。
四、心、心所、色、不相应无为分别者,七色是色——眼等五,及男、女;一心——谓意;三少分心——三无漏少分;十全心所——谓五受、信等五,及三无漏少分;一不相应——谓命根;一切——有为、无为非根。
五、﹝三性分别﹞几善?八唯善——谓信等五、三无漏。八唯无记——谓七色及命根。一根通善不善——谓忧根。五根通三性——谓四受及意。
六、界系:几欲界系?四唯欲——谓男、女、忧、苦。十五少分——谓五色根、意、命、三受、信等五,除三无漏根。即前十五少分——色界系。八少分无色界系——谓信等五、意、命、舍。三无漏根、九根少分之不系。
七、﹝地系﹞未至几可得?答:十一——意、喜、舍,信等五,三无漏。初静虑十八根可得——除忧、苦、并男、女。第二定,亦尔。第三定十七——除喜根。第四定十六——除乐。前三无色十一——谓命、意、舍、信等五、三无漏。非想﹝非非想﹞八——除三无漏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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