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镜清:成唯识论疏翼 卷一·十二、破声常声显论
韩镜清:成唯识论疏翼 卷一·十二、破声常声显论
【论文】
一·二○九 有余遍执:《明论》声常,能为定量,表诠诸法。
【疏翼】
第三外道小乘别问别破所取非有之初,外道别问别破中,今第五合破二声论师。文分为二:一、叙二计,二、正破。初又分二,一、执《明论》声常,二、执一切声常。此即初文。
【述记·卷六】
“《明论》声常”者,是婆罗门等计。《明论》1者,先云《韦陀论》,今云《吠陀论》。
“吠陀”者,明也2。明诸实事故。彼计此论声为能诠定量,表诠诸法。诸法3楷量,故是常住。所说是非皆决定故。余非楷量,故不是常。设有少言称可于法,多不实故,亦名非常。梵王诵者,而本性有。
然声性非能诠,下破之中,彼无同喻,为不定过4。
【论文】
一·二一○ 有执:一切声皆是常,待缘显发,方有诠表。
【疏翼】
第五合破二声论师,叙二计中,第二执一切声常。
【述记·卷六】
“待缘显”者,声显也。“待缘发”者,声生也5。“发”是生义。声皆是常,然有时闻及不闻者,待缘助6故,方乃显发7。
此有二类:一、计常声:如萨婆多无为,于一一物上,有一常声8。由寻、伺等所发音,显;此音响是无常。二、计一切物上共一常声:由寻、伺等所发音,显;音亦无常。如大乘真如万法共故。唯此常者,是能诠声。其音但是显声之缘,非能诠体。
然9此通破声显声生。计内、计外,全分、一分,如《因明疏》叙,今不繁述10。今破计一切,少分亦自11破。或少分、一切,摄诸计尽。
【疏翼】
前计明论声常,亦即少分。以上叙二声论计讫。
【论文】
一·二一一 彼俱非理。
【疏翼】
第五合破二声论师中,第二正破。文分为三:一、总非,二、返征,三、别破二计。此即初文。
【述记·卷六】
总非他失。
【论文】
一·二一二 所以者何?
【疏翼】
第二正破二声论中,第二返征。
【述记·卷六】
他还12返征。
【论文】
一·二一三 且《明论》,声许能诠故,应非常住,如所余声。
【疏翼】
第二正破二声论中,第三别破二计。如次有二:初、破明论声常,次、破一切声常。此即初文。
【述记·卷六】
破初婆罗门等计。
量云:汝《明论》声,应非常住。许能诠故。如所余声。
“余声”即是非《明论》外,余一切声。以彼声性,非是能诠,故无不定13。
【论文】
一·二一四 余声亦应非常声,体如瓶、衣等,待众缘故。
【疏翼】
第三别破二声论计中,第二破一切声常。
【述记·卷六】
破第二师也。
此言“余”者,有二义:一、计余:是前《明论》者计之余也。二、声余:前计少分,今计全故。又前破明论声计,今破彼声外之常声。故云:余声亦应非常声体。待众缘故。如瓶、盆等。
然彼所计声性与声别,声性即是所发音响声之体故。今总言“非常声体”。若破所发音声,言“非常声”;若破声性,言“非常声体”。声及声性,合名“声体”。若但言“非常声”,他以声性例所发音,为不定过;若言“非声”,即违自宗。故但总言“非常声体”。
又简真如。虽待缘显,非常声体故。因云“待众缘”者,若言待缘显,即声显成、自生俱不成。若言待缘生,即自生成,显不成。为对二宗,自无有过,故但总言“待众缘故”。若言“待众缘故生显故”,文繁无用,故不具述。
【疏翼】
以上第五合破二声论师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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