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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镜清:成唯识论疏翼 卷八·三、明因缘依处得果多少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04日
来源:   作者:韩镜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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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镜清:成唯识论疏翼 卷八·三、明因缘依处得果多少

 

  【论文】

  八·五六 所说因、缘,必应有果,此果有几?依何处得?

  【疏翼】

  第二答四缘云何依十五依处问中,第四明因、缘、依处等,得果多少。文分为二:一、问,二、答。此即初文。

  【述记.卷四十六】

  第四、辨依处1等得果。此为问也。

  此问“因”——谓十因,“缘”——即四缘,“必应有果”2。果有几种?“依何处得”?

  问依何处,而得何果故。

  【论文】

  八·五七 果有五种。一者、异熟:谓有漏善,及不善法,所招自相续异熟生无记。

  【疏翼】

  第四辨因缘依处等得果中,第二答。于中分三:一、答果有几,二、答依处得果,三、明因缘得果。初中分五,别出果体。此即初中出初果体也。

  【述记.卷四十六】

  下文有三:先、答果有几,次、答依处得果,后、明十因四缘得果。

  未明依处等得果,先出果体3。“谓有漏善”等“所招”“异熟生无记”。

  “有漏善”者,简无漏善。“自相续”者,简他及非情。若但言“异熟”,即六识中报——非真异熟摄;今为总摄彼故,言异熟生。然本识亦名“异熟生无记”,如前第二卷会4。

  此中,即显古道生法师《善不受报论》非也5。同小乘中由有漏善亦感报故6。此位稍长,至金刚心顿断。通二乘无学7。三十八8、《显扬》9、《对法》第十五10,皆同。

  【论文】

  八·五八 二者、等流:谓习善等所引同类,或似先业,后果随转。

  【疏翼】

  第一答果有几别出果体中,第二别出等流果体。

  【述记.卷四十六】

  “谓习善”、无记、不善,“所引同类”,不望异类之因,为等流果。

  又同类中如下11品与中、上12品及自下13品为果,非上14品与中、下15品为果。果胜而因可劣,非果劣而因胜。三十八等16皆言“善法增”等为自果也17。

  《对法》唯据善法生善18;三十八及《显扬论》19唯说二性,除无记者,且就胜说20。据实,此果非不通余。

  “或似先业后果随转”者,三十八等21,亦同此意。谓如杀生得短命报,是先业之同类,以第八短长分限为等流也。随顺相22门,即无记果与自业相似,与不善为同类也23。唯此一法,非余法24皆是假说,实增上果,然假名等流。非同性果故25,以异性法非同类故。由此26令他命短,自命亦短,相似之义,假名等流,实业所感。此果,即通有漏无漏,唯是有为,凡圣皆通。

  亦现望种,种望现,亦是。《瑜伽》等27,依据前后相似,故28通论也。

  【论文】

  八·五九 三者、离系:谓无漏道,断障所证,善无为法。

  【疏翼】

  第一答果有几别出果体中,第三别出离系果体。

  【述记.卷四十六】

  此即无漏断障所证八29无为中,不动、想受灭、择灭、三性真如是30。

  《对法》31云:随眠永灭,是此果故。《瑜伽》三十八、《显扬》32亦云:异生以世俗智33灭诸烦恼,不究竟故,非此果摄34。

  然此果,有义唯断烦恼所得,非所知35障。若所知障为言定障,亦是。如下第十卷说36。

  有义:所知障亦得。此中通说,亦不相违。

  【论文】

  八·六○ 四者、士用:谓诸作者,假诸作具,所办事业。

  【疏翼】

  第一答果有几别出果体中,第四别出士用果体。

  【述记.卷四十六】

  “谓诸作者,假诸作具”等,“所办事业”。然三十八等37,皆但云士夫用,乃至占卜等事。由此成办38诸稼穑等,是士夫果39。不言如40俱有因等得俱生、无间、隔越、不生之士用41果42。

  由此故有二说:一者、唯士夫为因所得是士用果:因唯假者,非少实法。第二师意43:心、心所俱等亦得此果,即不唯士夫假者为因。故今44但45通言“诸作者假作具所办事”46。

  前师唯有为少分为果体,士夫力所办故47。第二师即通无为亦是果体,因法为“作者”;缘法为“作具”故;从喻为名。

  【论文】

  八·六一 五者、增上:谓除前四,余所得果。

  【疏翼】

  第一答果有几别出果体中,第五别出增上果体。

  【述记.卷四十六】

  若论别相,除上四果,即是此果。宽通有漏、无漏等也48。

  出果体已。

  【疏翼】

  以上第二答中,第二答果有几讫。

  【论文】

  八·六二 《瑜伽》等说:习气依处得异熟果;随顺依处得等流果;真见依处得离系果;士用依处得士用果;所余依处得增上果。

  【疏翼】

  第二答中,第二答依处得果。

  【述记.卷四十六】

  次、依处得果。于中有二:初、引文,后、正解。

  《瑜伽》第五49及《显扬》十八50云:习气依处得异熟等,乃至广说。

  出依处51、得果引52文已。

  【论文】

  八·六三 习气处言:显诸依处感异熟果一切功能。

  【疏翼】

  第二答依处得果中,第二正解。于中分二:一、初师解,二、次师解。初中又二:一、依次分别解,二、立理。此即初中,依次分别解内第一解习气依处得果也。

  【述记.卷四十六】

  此53下、有二师解。第一解中有二:初、正解,后、立理。即前解十因二因摄等初师。

  显异熟果,十五依处中五依处所得:谓习气、有润、差别依处、和合、不障碍五依处得。以引发唯望自类果为言;观待性复疏远,业得果义亲故;摄受中据士夫为作用依处等亦无异熟果;若法作用依处,亦得此果;即六依处得也54。故前论云:若55摄受五办有漏法56,除心、心所,余二依处57摄受一切有漏法58故。今但总言“显诸依处”,不别说也。

  何以知五者59,准下因得果不说摄受因得此果故。士用果有二说,此亦应尔。

  【论文】

  八·六四 随顺依60处言:显诸依处引等流果一切功能。

  【疏翼】

  第一初师依次别解中,第二解随顺依处得果。

  【述记.卷四十六】

  显等流果即依处中七依所得:谓习气望自类种;有润望现行及自类种子61;真实62见亦望自类现行;随顺、差别功能、和合、不障碍,七也63。

  此说士夫为士用64。有说士用、作用依处,亦得此果。以法为士用等故。此师即九依处65得等流果。

  又解:士夫可得。作用66依疏,未必可得。助现缘故,非作现缘。唯八依得。领受67唯望有情士夫能、所领受,或疏相望,不亲望法,故不得也。无间灭依68,所望不同,或以下品后念果故,亦不说得。余可知也。

  【论文】

  八·六五 真见处言:显诸依处证离系果一切功能。

  【疏翼】

  第一初师依次别解中,第三解真实见依处得果。

  【述记.卷四十六】

  谓依处中,五依处得:谓真见、随顺亦引涅槃故。差别功能,各引自乘果故,和合、不障碍处得69。此说以士夫为士用,若说法为士用,即士用、作用俱得此果。

  余不得,可知。非观待因70得者,疏远相待,不以证待。又彼约有为法为71清净观待因故。

  又待能证有所证。于生、住、成、得果处转,如何不得合六72依处得离系果?

  下文不说观待因亦得离系故,约清净有为为果故。

  【论文】

  八·六六 士用处言:显诸依处招士用果一切功能。

  【疏翼】

  第一初师依次别解中,第四解士用依处得果。

  【述记.卷四十六】

  即依处中,有说五处得,谓:领受依处,亦望士夫为士用,为观待因故;士用、作用、和合、不障碍依73处所得;随顺,唯望自善法等,定异亦约别别法体,不望士夫,故不得也74。

  第二师说:法亦名士夫,即领受、习气、有润、无间灭、士夫、作用、真见、随顺、差别功能、和合、不障碍十一依处得。语依处,与法,非士用果。果与因不相容合,说非士夫法故。此果必“生”,彼语依处“显”于法故。以下十因中,不言语因75得士用果,故知依处76,准亦应尔77。

  【论文】

  八·六七 所余处言:显诸依处得增上果一切功能。

  【疏翼】

  第一初师依次别解中,第五解所余依处得果。

  【述记.卷四十六】

  此即随前所不摄法,并是此体。此据别体:谓语、境界、根、障碍依处全78,余十一少分依处79。若不尔者,一切皆是依。

  【疏翼】

  以上第一师解中,第一正解讫。

  【论文】

  八·六八 不尔,便应太宽、太狭。

  【疏翼】

  第一师解中,第二立理。

  【述记.卷四十六】

  何意故作是说耶?

  自下、立理。

  若不如前解者,各有“太宽、太狭”之失:且如“习气”80,唯目第三,即第三中有非业者亦得异熟果,便为“太宽”;余四依处81有业种,不得82,即“太狭”也。

  “随顺83处言”,唯目第十一,彼自依处中亦引涅槃,及非同类异界、无漏等法故,非等流果84,故太宽失85;余或六86,或八87,或七依处88中亦有不摄89,即太狭失。

  “真见处言”,唯目第十,亦为太宽;自处亦摄俱时及后同类诸法,非离系果故,余四处90中亦得离系91,既由不说,即太狭也。

  “士用处言”,唯目第九,即自依处中亦引增上92、等流果93等。若摄彼尽,即太宽失;余或四,94或十处95,亦得此果,若不摄者,亦太狭失。

  余依处中,亦有太宽:即前四外96,余依处中有等流等四果体在,若并是别增上果者,即为太宽。唯除前四所摄之外,为“所余”者。

  前依处中97,亦有增上果:如习气中不得异熟果者,即诸因缘种。随顺中不得等流者,即得涅槃。真见亦有不得离系者,引后自类等。领受中亦有不得士用者,如胫待足等。若不摄彼,便为太狭。

  故知于我所说为正。然98或此增上果99唯应难狭,余四依处得余果故。

  然此宽、狭,一准于前得果依处头数说故。今此总言,非说增上亦唯宽100也。前解为胜101。

  【疏翼】

  以上第二正解中,第一初师解讫。

  【论文】

  八·六九 或习气者,唯属第三。虽异熟因余处亦有,此处亦有非异熟因,而异熟因,去果相远,习气亦尔,故此偏说。

  【疏翼】

  第二正解中,第二次师依次分别解。于中分五,此即第一别解习气依处得果。

  【述记.卷四十六】

  第二师说:五果体性宽、狭如前。但释论文有尽理、不尽理102,为异于前。

  103此“习气”言,唯属十五依处中第三依处。虽此报因余四处亦有,习气中亦有非报因者,识等五种生现行是,以异熟因熟时“去104果相远”,习气依处望果亦远。以未润105故,偏说习气得异熟果。不言习气并是报因,余依处中无此因也。

  【论文】

  八·七○ 随顺唯属第十一处。虽等流果余处亦得,此处亦得非等流果,而此因招胜行相显,随顺亦尔,故偏说之。

  【疏翼】

  第二次师依次分别解中,第二别解随顺依处得果。

  【述记.卷四十六】

  此随顺处,“唯属第十一”,得等流果。虽知如前六、七、八依处中,亦得等流果,“此处亦得非等流果”,如与涅槃为因者是。以等流因必下等法与自上法为其因故,随顺亦尔。招胜有为行相显故,论偏说之,亦不尽理也。

  【论文】

  八·七一 真见处言,唯诠第十。虽证离系余处亦能,此处亦能得非离系,而此证离系相显,故偏说。

  【疏翼】

  第二次师依次分别解中,第三别解真实见依处得果。

  【述记.卷四十六】

  此真见处唯属第十处。虽如前说余四依处,或五依处106,亦得此果,“此处亦能”引同类等,非皆得离系,以真见之名招离系相显,故论偏说,亦不尽理也。

  【论文】

  八·七二 士用处言,唯诠第九。虽士用果余处亦招,此处亦能招增上等,而名相显,是故偏说。

  【疏翼】

  第二次师依次分别解中,第四别解士用依处得果。

  【述记.卷四十六】

  准上可解。

  以士用果望于处107者,即士用处名显及体相亦显,故偏说之。非余四,或十依处,无也。但是士用依处必得士用果,不可同前言此处亦能得非士用果108。但有总言“亦能招增上等”,此士用依所得士用,亦得名增上等故,亦不尽理。

  【论文】

  八·七三 所余唯属余十一处。虽十一处亦得余果,招增上果余处亦能,而此十一多招增上,余已显余,故此偏说。

  【疏翼】

  第二次师依次分别解中,第五别解余十一依处得果。

  【述记.卷四十六】

  此摄“所余”——“余十一处”——即除前果依处之外法也。以余四依处,已显得余四果,故不说。余四处亦得增上果,109此十一处亦得余四果,而增上多110显,故偏说之。皆不尽理,略说之也。依处111既尔112。

  【疏翼】

  以上第二答中,第二答依处得果讫。

  【论文】

  八·七四 如是即说此五果中,若异熟果,牵引、生起、定异、同事、不相违因,增上缘得。

  【疏翼】

  第二答中,第三明十因四缘得果。中分五:一、明得异熟果,二、明得等流果,三、明得离系果,四、明得士用果,五、明得增上果。此即初文。

  【述记·卷四十六】

  次、明十因、四缘多少得果。

  此中得果随文且释。是十因其理不尽,如《枢要》说113。是十因中,五因得异熟果。观待唯望士夫为因,故不取也。若望法为因,即取,有十因中六因也。余可知。

  此中依处得有别者,如前已说114。此四缘中,“增上缘得”。大乘报因,非因缘故115。

  【论文】

  八·七五 若等流果,牵引、生起、摄受、引发、定异、同事、不相违因;初、后缘得。

  【疏翼】

  第三明十因四缘得果中,第二明得等流果。

  【述记·卷四十六】

  “等流果”七因得,如文116。

  此中若种望现等,是因缘。余是增上缘,皆应如理知。然依依处有宽狭,如前117。余不得,可知。

  因缘、增上二种,四缘中,居118“初、后”故。

  【论文】

  八·七六 若离系果,摄受、引发、定异、同事、不相违因;增上缘得。

  【疏翼】

  第三明十因四缘得果中,第三明得离系果。

  【述记·卷四十六】

  离系果,五因得。以望士夫为观待,故不说得之。以望清净有为,牵引故不得。余因不得义,可知也119。然依处宽狭,如前可知120。此唯增上缘得121。

  【论文】

  八·七七 若士用果,有义:观待、摄受、同事、不相违因;增上缘得。

  【疏翼】

  第三明十因四缘得果中,第四明得士用果。于中分二:一、初师解,二、次师解。此即初文。

  【述记·卷四十六】

  此有二说:初师四因得。以士夫为士用故。余不得者,非士夫故,各各是望别法为也。观待相同122,故取之也。唯增上缘得123。

  【论文】

  八·七八 有义:观待、牵引、生起、摄受、引发、定异、同事、不相违因;除所缘缘,余三缘得。

  【疏翼】

  第四明得士用果中,第二次师解。

  【述记·卷四十六】

  此第二师通法为士夫,即八因得。唯随124说因不得,如前处中说125。余者可知。以但能显,非是能生。能生、所生者,是此果故。既尔,即除所缘缘,余三缘得。外法无如士夫之用,非所缘缘得,无间亦名为士用故。

  依处宽、狭,如前126已说。但无不生之士用也。然据《瑜伽》等127即以士夫128所得为士用果,然理不障余法129。故二师皆是也。随用皆得130。

  【疏翼】

  以上第三明十因四缘得果中,第四明得士用果讫。

  【论文】

  八·七九 若增上果,十因、四缘,一切容得。

  【疏翼】

  第三明十因四缘得果中,第五明得增上果。

  【述记·卷四十六】

  此、增上果,据通体者为论,十因、四缘得也。

  或解:不尔。除前所用为四果之因外,余因所得。所望不同,果各别也。

  然不相违中摄无为,如何得增上?

  答:十因皆得果,无不得者。不同小乘无为非六因、五果之果因也131。不言有取、与为因,然与所不障碍为因。所不碍即是此无为之果也。无取、与义,不同小乘也;即随说因是,观待等亦然132。

  【疏翼】

  以上第二傍乘辨缘依处建立十因中,第二正答讫。

  【论文】

  八·八○ 傍论已了,应辨正论。

  【疏翼】

  第二傍乘辨缘依处建立十因中,第三总结。

  【述记·卷四十六】

  此有二解:一、唯明“依十五处133”说,“四缘”下,是名“傍论”;余以上,是“正论”。欲134明缘所生法,又135应先136明能生缘,故四缘是“正论”也137。

  第二、四缘138以下,并“傍论”摄。虽明缘所生,不欲辨缘故。今准此卷,次云:既以缘生法相望作缘多少139为“正论”,故知四缘是“正论”也。若不辨体,何以解用也140?此等妙义,或旧曾闻,或先所未了。后诸学者,宜详美141焉。

  然此十因有漏、无漏,有为、无为,三界系、不系142,见所断等143,皆如理思。

  【疏翼】

  以上第二答外问种现缘生分别相中,第一广第十八颂上三句种现缘法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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