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镜清:成唯识论疏翼 卷二·三、破名句文身为实有
韩镜清:成唯识论疏翼 卷二·三、破名句文身为实有
【论文】
二·三一 复如何知,异色、心等,有实诠表名、句、文身?
【疏翼】
第二别破诸部异计中,初破本萨婆多等说十四不相应者有六段,今第六破名句文身。文亦分四:一、问外人说有之由,二、外人引有之教理,三、以理教难,四、申成正义。此即初文。
【述记·卷十】
自下第六、破名句等身。
此则论主初问外人。
【论文】
二·三二 契经说故。如契经说:佛得希有名、句、文身。
【疏翼】
第六破名句文身中,第二外人引有之教理。
【述记·卷十】
外人第二、举经答有。谓成佛时,得未曾有名身等故1。
【论文】
二·三三 此经不说异色、心等,有实名等,为证不成。
【疏翼】
第六破名、句、文身中,第三论主以理教难。文分为二:一、总非,二、别破。此即总非。
【述记·卷十】
论主第三、总非外人引经说有。
【论文】
二·三四 若名、句、文,异声实有,应如色等,非实能诠。
【疏翼】
第六破名句文身中,第三论主以理教难有二,今第二别破。于中有五:一、如色非诠难,二、名等无用难,三、声色无差难,四、例声生语诠难,五、征机调难。此即第一难。
【述记·卷十】
此下、别破中,有五:2第一、论主3别出理非。
如色非诠难。色等异声,体是实有,非实能诠,名等应尔。
量云:如汝所说实名句等,非实能诠。汝许异声有实体故。如色、香等。我宗所许名等,异声实体无故,声为能诠;汝许异声有,如色,非能诠4!
【论文】
二·三五 谓声能生名、句、文者,此声必有音韵屈曲,此足能诠,何用名等?
【疏翼】
第二别破中,第二名等无用难。
【述记·卷十】
下第二、名等无用难。
更责外非:汝计生名等声定有屈曲,此屈曲声足能诠义,何用计离声外别有名等?
萨婆多虽有名由声显、生二义5,今取生破,显类破之6。
【论文】
二·三六 若谓声上音韵屈曲,即名、句、文,异声实有。
【疏翼】
第二别破中,第三声、色无差难。文分为二:一、牒救,二、正难。
【述记·卷十】
正理师救云:声上屈曲是名、句、文,体异于声,而定实有7。
此下第三、声色无差难。
论主牒云:若谓如此者8。
【论文】二·三七 所见色上形量屈曲,应异色处,别有实体。
【疏翼】
第三声色无差难中,第二正难。
【述记·卷十】
次下、正难。
色等法上形量屈曲,即是长短、方圆、表等,或即书上文字,亦是色之屈曲。然色之屈曲,不异于色,即色处摄,声上屈曲应不异声,声处所收。
量云:声之屈曲,应非离所依别有实体,法处所收。色蕴上屈曲故。或色、声二色之上,随一屈曲故。如色处长等,若不言“法处所收”,同喻便有所立不成9。又汝色上屈曲,应别有体,法处所收。色蕴上屈曲故。如声上屈曲等。
此中外例,亦复如是。汝10大乘师声上屈曲,虽体非实,仍法处收,色上屈曲应体非实,法处所摄!若以声能显义,有教性故,意识所得,故法处收,假立名等。我宗亦尔,彼此异因,不可得故11。此义不然,不唯依声立名等故,亦依光明等而假立故。既依多法,唯意所缘,故法处收,不可难言:戒体但依思,应别处摄,现同处故12。
【论文】
二·三八 若谓声上音韵屈曲,如弦管声,非能诠者。
【疏翼】
第二别破中,第四例声生语诠难。子段有四:一、随他不诠难,二、正义诠同难,三、例生非诠难,四、例生能诠难。第一子段中有二:一、牒救,二、正难。此即初中初也。
【述记·卷十】
自下第四、例声13生语诠难。此14下第四段15子段有四,第一、随他不诠难。
牒彼救言:语声上屈曲,非能诠表。声上屈曲故。如弦管声。又此屈曲,是声体性故,如色上屈曲,即色体性16,此不能诠,由此故知别有名等。
【论文】
二·三九 此应如彼声,不别生名等。
【疏翼】
子段第一随他不诠难中,第二正难。
【述记·卷十】
此正难云:如彼弦管声,虽有屈曲,不能生名等,此语声上屈曲,例亦应尔。
量云:汝内屈曲声不能生实名。实17声上18屈曲故。如弦管声。
又若语声上屈曲,即能生名。弦管屈曲,不能生名,我亦如是。语声上屈曲,能诠表义;弦上屈曲,不能诠表,如生名相似,故言“此应如彼声,不别生名等”。他宗许弦上屈曲,不别生名,此即且就他宗为论,且例令齐19。
【疏翼】
以上第一子段讫。
【论文】
二·四○ 又谁说彼,定不能诠?
【疏翼】
第四段例声生语诠难中,子段第二正义诠同难。
【述记·卷十】
此下复出己之正义,第二子段、正义诠同难。
我亦20说弦上屈曲非不能诠,但如汝化人身、语二业,非善、恶性。今大乘因俱故,如林声说法,亦得有善等21。离质化22,不废通善23。汝声24若以声上屈曲例同于色,不能诠表,我亦以色上屈曲例同于声,不生名等,既以生名不等,明知诠表亦异25。
【论文】
二·四一 声若能诠,风铃声等应有诠用。
【疏翼】
第四段例声生语诠难中,子段第三例生非诠难。文又分二:一、外救,二、内质。此即外救。
【述记·卷十】
色屈曲不能诠,声屈曲许能诠,此有何过?
子段第三、例生非诠难。
彼复救言:若一切声皆有诠表,如弦管等者。即风铃等声应有诠用。我许内声能生名等,故有诠表,非一切声皆生名等,风铃等声,故无诠用;汝既以声即能诠表,风铃等声应有诠用26。
【论文】
二·四二 此应如彼,不别生实名、句、文身。
【疏翼】
子段第三例生非诠难中,第二内质。
【述记·卷十】
论主质云:此风铃等声如彼所执,不能别生实名、句、文,我宗亦说风铃等声亦无诠表;彼计语27声能生名等,风铃等声不能生,我许声体能诠表,何妨风铃等声不能诠?以内语声有屈曲音韵,故能诠表,风铃等声则不如是。
“不别生实名句”28等者,显二家义,彼此风铃并不能生实假名等,内声即能生实假名等故29。
【疏翼】
以上子段第三讫。
【论文】
二·四三 若唯语声能生名等,如何不许唯语能诠?
【疏翼】
第四段例声生语诠难中,子段第四例生能诠难。
【述记·卷十】
子段第四、例生能诠难,更成语诠。
彼复救言:风铃等声是外法,不能生名等。语声是内法,何妨即能别生名者?
且就彼计,申自义云:语声是内声,声体即能诠;风铃声是外,即不能诠表。汝虽内声能生名,非一切内声皆能生名30;我虽内声能诠表,非一切内声皆能诠。
正义应言:汝许语声方能生,非风铃等;我许屈曲之声有诠表,如弦管等31。即风铃等既无屈曲,不能诠表,无能诠用故。内声生名,有能诠定量;内声诠表,何妨亦是能诠定量32?外法声不然,生名之声有能诠,彼无能诠故33。
【疏翼】
以上第四段讫。
【论文】
二·四四 何理定知,能诠即语?
【疏翼】
第二别破中,第五征机调难。文又分三,此即初问。
【述记·卷十】
此下第五段34、征机调难。有三:一、问,二、诘,三、调。
此初外人问言:何理定知能诠法者,非名身等体即是语?若声能生名,名可能诠,声非能诠。能诠离声,既无别体,初发声时,应即能诠!何为初不能诠,后方能诠?故知后时名等生也,由此,故非35能诠即语。
【论文】
二·四五 宁知异语,别有能诠?
【疏翼】
第五段征机调难中,第二论主诘。
【述记·卷十】
论主诘云:汝亦宁知异语声体,别有名能诠?汝言能生名等,名等能诠,故异语者,汝如何生?不可一法,分分渐生,又诸念声,非聚集起,如何名生?亦应初念声,即能生名等!
彼若救言如无表发,待前表等最后生故。既尔,即应末声生名,汝应但闻末后之声,便能解义?理既不尔,故知但由无始串习,前前诸声分位力故,后生解时,谓闻名等。
其实,耳等但能取得声之自性,刹那便灭。意识于中,诠解究竟,名为名等,非别实有,是故汝等,宁知异语别有能诠?
【论文】
二·四六 语不异能诠,人天共了,执能诠异语,天爱非余!
【疏翼】
第五段征机调难中,第三调。
【述记·卷十】
下、论主调。
语即能诠,若人、若天,皆共了达,共知声语即能诠故。执能诠是名,体异于语,唯汝天爱,非余智者,以语与名不即不离36,然但可言离语无体。
言“天爱”者,以其愚痴无可录念,唯天所爱,方得自存。如言此人天矜故37尔,故名“天爱”。又名“痴人”,即是天也。如说奴为“郎君”等。
此调之言:咄!天!汝甚可矜!故言“天爱”。天即是爱,如《枢要》中,说此义也38。
【疏翼】
以上第六破名句文身实有中,第三以理教难讫。
【论文】
二·四七 然依语声分位差别,而假建立名、句、文身。
【疏翼】
第六破名、句、文身中,第四申成正义。文分为四:一、显假差别,二、显三用殊,三、明不即离,四、会相违。此即初文。
【述记·卷十】
外人问:既声体即能诠,如何有名等三种差别?
下39、申正义,有四:一、显假差别也40。
此、论主解:依声假立名、句、文身。如梵音“斫刍”41,但言“斫”,唯言“刍”,未有所目42,说为字分位。若二连合,能诠法体,诠于眼体,说为名分位,然未43有句位。更添言“阿萨利44缚”45,名眼无46漏,说为句位。故依分位以立名等,依一切位非自在者47。
【论文】
二·四八 名诠自性,句诠差别,文即是字,为二所依。
【疏翼】
第四申成正义中,第二显三用殊。
【述记·卷十】
外人问:虽言分位差别,何者是也?
二、显三用殊。
名诠法自性,句诠法差别,文体是字,为名句之所依,不能诠自性及差别故。
“文”者,彰义,与二为依,彰表二故。又名为显,与二为依,能显义故,而体非显48。“字”者,无改转义49,是其字体。文,是功能,功能即体,故言“文即是字”等。或字为初首,即多刹那声,集成一字,集多字为所依,次能成名,诠诸法体。集多名已,后50成句身,诠法差别。即《杂集》云:自性、差别,及此二言,总摄一切。51彼“二言”者,即是字也。字即语故,说之为“言”——名、句二种,所依止之言也。
《瑜伽》云:名,于自性施设;句,于差别施设;名、句所依止性,说之为字52。又《显扬》53言:句必有名,名不必有句。名必有字,字不必有名,如《枢要》说54。
问曰:如此卷55言名诠诸法,但得共相,不得自相56,何故今言“名诠自性”?
答曰:此有密意:谓诸法中自相、共相,体非是遍。有是自相,非共相,如青色等相;有是共相,非自相,如空、无我等57。其自性、差别,体即遍通,自相、共相,皆有自性;自相、共相,皆有差别58。何以知者?如因明云:有法言自性,法是差别,如五蕴中,思数体是自性,有漏、无漏,我、无我,是差别。数论师立“我是思”,即以我为自性,以是有法故;“思”,为差别,以是法故,是我、非我之共相,亦有自性,“思”之自相,亦有差别。
今此中言,不同于彼。诸法自相,非名等诠,唯现量证,名唯诠共相。今言“诠自性”者,即是共相之自性。“自性”者,体义;“差别”者,体上差别义;即自相、共相,皆有体性及差别义故。
问曰:何故名自相、共相?
答曰:法自体,唯证智知,言说不及,是自相。若法体性,言说所及,假智所缘,是为共相。
问曰:如一切法皆言不及,而复乃云言说及者,是为共相,一何乖返?
答曰:共相是法自体上义,更无别体。且如59名诠火等法时,遮非火等,此义即通一切火上,故言共相得其义也,非苦、空等之共相理。
若尔,即一切法不可言60!
“不可言”言,亦不称理。遮可言故,言“不可言”,非“不可言61”,即称法体,法体亦非“不可言”故。而今乃言名得自性者,共相为自性故。今应解此非法体,其义可然62。言名等诠共相,非谓即得共相体;但遮得自相,故言名诠共相。
问曰:若尔,即名不诠自性?不得共相之自性故!
63又唯64五根、五尘、心、心法得,此义应思65。然不得共相之别义,名得自性,非诠称共相之自体也66。
问曰:如色蕴是自相,漏无漏是共相;色蕴之中,色处等是自相,色蕴是共相;色处中青67等是自相,色处是共相;又青黄68等是共相,随一树等69是自相,树等70是共相,枝等71是自相;枝等是共相,极微72为自相。今言不得自相,为是不得五73蕴色总自相?为不得青等色别自相?
答曰:俱不得,“色”及“青”等,皆诠不及故。
问曰:若尔,即漏、无漏等岂能74得及?如佛言“有漏”、佛言“非有漏”、凡夫75言“无漏”、凡夫言“非无漏”,如诠火时,亦不烧口,岂得漏、无漏耶?而言名得共相之自性,此义但遮得自相,非谓名即得共相。然法体不可说自相、共相,以假言诠也。谓有定量76,且名共相77,非谓自78共相者,名言79所及80。
【述记·卷十】
何故不立颂为不相应?
以离名、句、文无别用故。诠法体、义,名、句已周,为二所依,文用已81足,故颂不立。进不及名等,退不如文故。此虽有多字,未了有名,如〈悉昙章〉等。有多字名,未了有句。如《杂心》云82:眼、耳及与83鼻84等,虽有名字,无句,显义未圆故。若85《般若灯》86:集法满足,即说为句。今是名摄,故不别说颂87。
【论文】
二·四九 此三离声,虽无别体,而假实异,亦不即声。
【疏翼】
第四申成正义中,第三明不即离。文分为二:一、假实异,二、法辞三科异。此即初文。
【述记·卷十】
问曰:上来虽言名等即声,若名等是不相应行者,色上屈曲非不相应,声何故尔?
三、明不即离。
论主答云:此三离声虽无别体,名等是假,声是实有。假实异故,故名等三,非即是声,非声处摄。但是差别之声,义说名等,以诠义故,是不相应,无别种子生,故言即声。
【论文】
二·五○ 由此法、辞二无碍解,境有差别,声与名等,蕴、处、界摄,亦各有异。
【疏翼】
申成正义第三明不即离中,第二法辞三科异。
【述记·卷十】
外人问云:若名等即声,法、辞二无碍解,境有何别?
答曰:即此缘故,二境有异。法无碍解,缘假名等;辞无碍解,缘实声等;故说境差别,非二俱缘实。虽二自性互不相离,法对所诠,故但取名。辞多对机,故但说声,耳闻声已,意了声故。以所对不同,说二有异,非体有异也。
又此二境,及名等三,与声别者,蕴、处、界摄,亦有异故,色蕴、行蕴,声处、法处,声界、法界,如其次第,摄声名等。
问曰:声上屈曲假,即言不相应,色上屈曲假,应非色处摄?
答:声上有教,名等不相应;色上无教,故是色处摄。
【论文】
二·五一 且依此土,说名、句、文依声假立,非谓一切。
【疏翼】
第四申成正义中,第四会违。文分为二:一、此土依声,二、余土亦依余。此即初文。
【述记·卷十】
问曰:声上屈曲,即以为教;色上屈曲,应亦为教?
四、会相违。
名等依声者,依此土说。诸余佛土,名等依余故88。
【论文】
二·五二 诸余佛土,亦依光明、妙香、味等,假立三故。
【疏翼】
第四会违中,第二余土亦依余。
【述记·卷十】
“余佛土”者,何者是耶?
如《无垢称经》说89。或以“光明、妙香”及“味等”者,“等”取触、思数等。此90上皆得假立名等三种,亦是不相应摄此三法故。
问曰:小乘不信有他方佛,何故以此为证?又如何91知有他方佛?
证此量云:除此三千界外,他方亦应时有佛出教化众生,有人天众生故,犹如此土,证光明等为佛教。
量云:光明等上亦得有名等。众生机欲待故。如此声上有名等92。又由依多法立名故,非声处摄93,依思所发身、语多法立无表色94。依多法立命根等,与六处为根等95,长等不同。有义:无表与命根但依一立,然无表等非教性,故同所依法处所摄96。
梵云“便缮97那”,此有四义:一者、扇,二、相好,三、根形98,四、味。此即是盐,能显诸物中味故,味即文是,如言文义巧妙等,目之为“便缮那”99。此中四义,总是一“显”义故100,古德101说名为“味”。《对法》云:此又102名“显”,能显彼103义故。为名句所依,能显义故。“恶察罗”104是字,无改转义,如《对法》说105。
“钵陀”106是迹,如寻象迹,以觅象等。此名为句,理应名“迹”,义之迹故,寻此知义也。顺古所翻,称之为句。
“播陀”107是足。
上来且依《俱舍》破十四不相应108讫,如《瑜伽》五十二、五十三109、六110等111;《显扬》112,二十四113;《五蕴》114;《对法》第二115等说。
大乘虽依色、心上立,然与色、心不一不异,如名与声无别体及无116别种,故言不异;假实,异117蕴等摄别,故言不一。余十种法,皆应知也。又约界、地、漏无漏、现行种子,凡夫内外等诸义,如别抄118说119,八十一卷亦有说也120。
【疏翼】
以上第二别破异计有三中,第一破本萨婆多等说十四不相应行者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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