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镜清:成唯识论疏翼 卷二·十、略说初能变三相
韩镜清:成唯识论疏翼 卷二·十、略说初能变三相
【论文】
二·一七三 虽已略说能变三名,而未广辨能变三相,且初能变,其相云何?
【疏翼】
三种三判本颂之第一种三判中,前二十四颂明唯识相,下二十二颂半﹝第二颂后半颂至第二十四颂﹞广明识相。
【述记·卷十二】
初一三判本颂云1:前二十四颂,明唯识相。于中有2二:初一颂半,略释外难略标识相,如上说讫。下有二十二颂半,广明识相。于中有三:初、有十四行颂半3,广前下三句颂4,明三种能变识相。次、有一颂5,正辨唯识,广前6“彼依识所变”。下、有七颂7,广前上二句颂8,释诸妨难。
问:颂文何故如是次第?
答曰:宗明唯识,若不了知能变识体,何以能解法皆识变?虽了能变及法唯识,义犹未尽,理更须彰,故为三段如是次第。
复9于能变十四半颂中,初有二行半颂10,解异熟识初能变相。次有三行颂11,明思量识第二能变。后有九颂12,释了13境识第三能变。依境、行、果判文准此14,世俗谛中,分判之故15。
又三16释17云:论有18三分:上一颂半19,略标离心无别我法,辨识相讫。次有二十三颂半20,广明唯识若相若性,释诸妨难。此中有三:初有十五颂半21,广解唯识若相若性等,广显下四句22。次有七颂23释诸妨难,广显上二句24。后有一颂25,明唯识性。初一颂半所明,是所执无,依他有26。今27明圆成性,此广之中28,然初二段29,宗明依他世俗谛理,后之一段30宗明圆成胜义谛理。此即初也。
【颂文】
二·一七四 颂曰:初阿赖耶识,异熟、一切种,不可知执受,处、了,常与触、作意、受、想、思相应。唯舍受,是无覆无记,触等亦如是。恒转如暴流,阿罗汉位舍。
【疏翼】
第一辨初能变中,第二依所问举颂正答。
【述记·卷十二】
准下长行释,即分为二:初、释颂文,广明三能变,第二、总为分别八识一异等义。
三师31俱云:初二行颂半解初能变中,本颂以十门解释:
一、自相:谓“初阿赖耶识”。
二、果相:谓“异熟”。
三、因相:谓“一切种”。
四、所缘:谓“执受处”。
五、行相:谓“了”、“不可知”者,即于所缘行相之内,差别之义,既无别用,故非别门。若别开者,束五受门,相应中摄,俱心所故。
六、相应:谓“常与触、作意、受、想、思相应”。
七、五受:谓“相应唯舍受”。一“相应”言,通二处也。
八、三性:谓“是无覆、无记”。
九、因果譬喻:谓“恒转如暴流”。
十、伏断位次:谓“阿罗汉位舍”。“触等亦如是”者,俱时心所,例同于王,非是分别第八识也。
长行有二:初、八段十义释此颂文,后、以十理五经证此识有。
八段十义者,初之三相,合为一门;所缘、行相合一门明;义相顺32故33。余门各别:七门正解十义34、一门别解触等35。
于八段等中,文复有二:初、以八段别解本识心王、心所,后、以有漏、无漏二位,总明本识心王、心所。其前八段,若解本识,唯七门也36。不劳预述37,至下38当知。
颂致“初”字,即是显三能变之中第一能变。或别释颂文,复分为三:初、别释颂文,次、释识异名,后、以十门对无漏辨,至下39当悉。分为二者,于理为胜。
【论文】
二·一七五 论曰:初能变识,大、小乘教名阿赖耶。
【疏翼】
第一八段十义释此颂文﹝即第二颂后半、第三颂、第四颂﹞中,文分为二,其初以八段别解本识心、心所;于中第一段合解颂上二句。
【述记·卷十二】
自下40第一、合解颂上二句,即是自相、因相、果相。于中有二:初、略解三相41,后、广分别。就略解中、有二:初、解42三相,后、总结之。解三相中,先解自相,次解果相,后解因相。初中有三:一、显藏义,二、即颂名,三、释妨难43。此即初也。此释44识总于“大、小乘教名阿赖耶”,下第三卷,大、小乘经自有证故,非此“阿赖耶”名,大乘独有。
【论文】
二·一七六 此识具有能藏、所藏、执藏义故。
【疏翼】
第一显藏义中,第二释藏义。于中又二:一、略标,二、正解。此即初文。
【述记·卷十二】
此、释藏义通含45三种。
《摄论》46卷一47云:谓与染法互为缘故,为染末那所缘义故48。
【疏翼】
此即略标。
【论文】
二·一七七 谓与杂染,互为缘故,有情执为自内我故。
【疏翼】
第二解藏义中,第二正解。
【述记·卷十二】
能持染种,种名所藏,此识是能藏。是杂染法所熏、所依,染法名能藏,此识为所藏。
《摄论》第一49云:非如大等50藏最胜51等52中。53即能、所藏。彼54论又言:为染第七等之所执藏,以为内我,名执藏义55。即此论云“谓与杂染互为缘故”,解能、所藏。诸有漏法,皆名“杂染”,非唯染法。梵云“僧吉隶56烁57”,此名“杂染”。若不言“僧”,即唯染法,“有情执为自内我故”,解执藏义。唯烦恼障义,非所知障义。不尔,无学应有此名。此不别执为其我所及与他我,名“自内我”,此即正解阿赖耶义58。
阿赖耶59者,此翻为“藏”。藏具三义,如论已说。义虽具三,正取唯以“执藏”为名。不尔,二乘、八地菩萨应有此名,三名缺一,即不得名;若尔,七地以前,二乘有学入无漏心,我爱60不执,应舍此名,至下61当辨。
【论文】
二·一七八 此即显示,初能变识,所有自相。
【疏翼】
第一解自相中,第二即颂名。文分为二:一、明总体,二、显别相。此即初文。
【述记·卷十二】
此、即颂名。
故今结言“此即显示,初能变识,所有自相”。“自相”者,自体相也。但言“藏识”,即持业释,藏即识故。
【疏翼】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一云:
以未说彼自性,今犹未知,为如次显明彼自性,故说颂曰:初阿赖耶识,异熟、一切种。
论曰:言“此中”者,即指无间所说三种能变,言“阿赖耶”者,即称阿赖耶识。如是识体,即是异熟。由彼是一切杂染品法种子所依故,名为“阿赖耶”。所谓“阿赖耶”及所依者,乃属异名。
复次,一切法于此识中果事转起相应故,或此识于一切法中因事转起相应故,名为“阿赖耶”。以能分别,故名为“识”。于一切界趣生及种姓中是善不善业异熟果故,名为“异熟”。是一切法种子所依体故,名“一切种”。
【论文】
二·一七九 摄持因果,为自相故。
【疏翼】
第二即颂名中,第二显别相。
【述记·卷十二】
问:言“与杂染互为缘”者,说为能藏,即是因义;言62为所藏,即是果义;因果之外,岂更无别自体相耶?
自体是总,因果是别,自相摄持因果二相为自体故。“摄”是包含义,包二为一故;“持”是依持义,以总为别所依持故;别为总所包,总为别所依,故名“摄持”。又离二无总,摄二为体,二是总之63义,总是义之64体;体与义为依,名之为“持”;摄二义为体,名之为65“摄”。
问:若尔,自相应是假有!
答:此亦不然。若有条然因果两相合之为“自相”,自相可成假;既离自相,无别因果相66,因果相,即自体之上义别说之,故非假也。
【疏翼】
以上第二显别相讫。
【论文】
二·一八○ 此识自相,分位虽多,藏识过重,是故偏说。
【疏翼】
第一解自相中,第三释妨难。
【述记·卷十二】
此、释妨难。三能变中,举异熟者,如前已解67。今由二义说阿赖耶。
由此自相虽有三位,以彼“藏”名,三位之中,初位所摄。自从无始,乃至七地,二乘有学,最初舍故;又以是名我执所执,过失重故;虽染分名,亦通异熟,异熟之名望此,仍轻;以此“藏”名,通二种义,过失之重,故今偏说。
【疏翼】
以上第一解三相中,第一解自相讫。
【论文】
二·一八一 此是能引诸界趣生、善不善业异熟果故,说名异熟。
【疏翼】
第一解三相中,第二解果相。
【述记·卷十二】
自下、解果相,即颂68言“异熟”也。于中有四:一、显异熟义,二、简他宗,三、即颂名,四、释妨难。此即初也。
谓此识是能引诸界、诸趣、诸生、总善恶业之异熟果,说名“异熟”。此意说是总业之果,明是总报,故名“异熟”,简别报果。别报果者,但名异熟生,不名“异熟”故。
【论文】
二·一八二 离此,命根、众同分等,恒时相续胜异熟果不可得故。
【疏翼】
第二解果相中,第二简他宗。
【述记·卷十二】
此、简他宗,显离本识无别真异熟。
谓若离此第八异熟识,有别命根及众同分等——“等”者,等取或执别有“穷生死蕴”等,恒时不断,相续生灭,殊胜真实异熟果体——不可得也。即破萨婆多命根、众同分是真异熟;破化地部等离此别有“穷生死蕴69”;大众部别有“根本识70”;上座部分别论者71别有“有分识”72等;为胜异熟果,不可得也;返显不离本识,恒时相续、胜异熟果可得之义。
“恒时”之言,已显相续;“相续”之言,更何所显?
“恒时”简73断,“相续”简常,故无失也。
“胜异熟”者,显真异熟,异熟生法非真异熟故。破命根、同分,如前卷末解74。
然有量云:离我第八识,汝命根同分能执持身真异熟果定不可得。非第八识故。如外色等。然彼本计六种转识能执持身,今此亦简,谓75彼非“真异熟”,不极成故。破离第八有穷生死蕴等亦不成者,如下第三卷中广解。成第八识能执持身者,如下十证、《摄论》76第三末等,皆当解释。
【论文】
二·一八三 此即显示,初能变识,所有果相。
【疏翼】
第二解果相中,第三即颂名。
【述记·卷十二】
此、即颂名,结上颂中异熟果相。
【论文】
二·一八四 此识果相,虽多位、多种,异熟宽,不共故,偏说之。
【疏翼】
第二解果相中,第四释妨难。
【述记·卷十二】
问:阿赖耶、阿陀那名,亦是果相,独言“异熟”,有何意耶?
此、释妨难。
“此识果相,虽多位”者,如前三77位,或复五位,或言“多位”。
言“多种”者,即五果中,有义:具四果,除离系果。此可具有,谓前望后,为等流果。同时心所望此心王,名士用果78。种子生时,亦名士用79,故论下80言“如俱有因,得士用”故81。亦名增上果82。异熟果可知。有义:具三,除士用果,五蕴假者所得,名士用果。由此,本识具三四果,故言“多种”。
“此识果相虽多位多种”,以“异熟”之名一宽、二不共,“故偏说之”。三位,通二位83;五位,通四位84;故说言“宽”。有余三果85,可通余法,唯异熟果不通余法,故言“不共”。此诤真异熟,故偏说之86。
此明有漏第八心品,除相分外,取余三分并自种子为果87相体。余相分及余种非真异熟,以不恒相续故88。或此唯说现为果相,种相隐故89。据实而言,现、种俱通因果二相90,然种果狭,唯业果故,因相亦通一切种子91。
然今此文三相,皆唯取现行识92。
【疏翼】
以上第一解三相中,第二解果相讫。
【论文】
二·一八五 此能执持诸法种子,令不失故,名一切种。
【疏翼】
第一解三相中,第三解因相。于中分四:一、令种不失,二、简他宗,三、即颂名,四、释妨难。此即初文。
【述记·卷十二】
此第三、解因相。
颂言“一切种”也93,以现行识执持诸法自他种子,令不失故,名“一切种”,释因相义。此第八识所执诸法94之因,今说亦是此识因相,即种子识。今望能持,且说于现,三相皆唯现行之识,所望义别95。实无宽狭,实通现种,故下论文“一切相应更分别”,即通一切三性种子。其第八识若现、若种,皆是因相——现行为种等依持之因,种子即是诸法因缘,皆因相也。
问:何故果相唯异熟法,因相通耶?
答:余法非异熟故,余非果相。诸法皆为因,因无别名故,现种皆因相。此即通出因相之体,由此,三相宽狭有别:自相、因相,通一切法;果唯异熟96,约互为缘,果相亦通。三相一种,如《枢要》说97。
【疏翼】
以上第二解因相中,第一令种不失讫。
【论文】
二·一八六 离此,余法能遍执持诸法种子,不可得故。
【疏翼】
第三解因相中,第二简他宗。
【述记·卷十二】
此、简他宗。
破经部譬喻师98等。如五十一说彼计色、根中,有心、心所等,及四大种种子;心、心所中,有色、根种子等。以于有色、无色界生时,互能持种故99,及假类能持100等,如下101十证,自当广破。
今量云:彼不能持一切种子。非第八识故。如外色等。返显彼不能执持义。然执持义下102“执受”中自当广说。
【论文】
二·一八七 此即显示,初能变识,所有因相。
【疏翼】
第三解因相中,第四即颂名。
【述记·卷十二】
即上颂名。
【论文】
二·一八八 此识因相,虽有多种,持种不共,是故偏说。
【疏翼】
第三解因相中,第五释妨难。
【述记·卷十二】
问曰:“因相”六因、十因,皆是因相,此中何故但说持种,唯有现行?
下释妨难。
因相“多种”者,谓为同类因,前后自生故。亦有俱有因,即是种子故,如下103自说。现行104望种非,种望之是105。于十因中,随义可解106。故论说言“因相虽多,持种不共”。于六因107、十因108为论,若通说因相谓依持因,生起因等,但持种之能不共余法。余法不能有此功力,非是共故,是故偏说。
【疏翼】
以上第一略解三相讫。
【论文】
二·一八九 初能变识,体相虽多,略说唯有如是三相。
【疏翼】
第一略解中,第二总结之。
【述记·卷十二末】
下第二109、结。
谓此识体变为见、相二分相状。又亦为清净依,或为等流果等,或为同类因等,体上所有义相非一,故言“虽多”。以自证分,但有三义,略说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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