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镜清:成唯识论疏翼 卷二·十九、广第八所缘行相(注解)
韩镜清:成唯识论疏翼 卷二·十九、广第八所缘行相(注解)
注解
1 本论卷七云:
三、所缘缘:谓若有法是带己相心或相应所虑所托。此体有二:一、亲,二、疏。若与能缘体不相离,是见分等内所虑托,应知彼是亲所缘缘;若与能缘体虽相离,为质能起内所虑托,应知彼是疏所缘缘。亲所缘缘,能缘皆有,离内所虑托,必不生故;疏所缘缘,能缘或有,离外所虑托,亦得生故。
2 《瑜伽》卷一说:心所有法与心王同一所缘,不同一行相。
3 本论《述记》原作:
然唯初解无第二者。
智周《演秘》第二解云“《疏》错。”
今依本论《述记》前后文,及《略纂》改正。由大乘以初解为正故,由以自证分为事故,缘真如时不起影像故。
4 《略纂》卷一云:
“有行相”者,谓行解相状。唯有为缘,非无为缘。无分别智无相状故,如识自影有二行相:一、影像相分:取本质境行解相故。二、即见分:取亲相分行解相分﹝两解次第正与本论《述记》相反﹞。若取通义,行境体相,名为行相,通无为缘。有为缘中,准前有二,并自证分等各望所缘,思准应思。若影像名行相,即本质为所缘,体一名“同”;行相体别,故名“不同”。若见分名行相,即亲相分体虽各别,相似名“同”;一见分体,缘各各异,故名“不同”。
《演秘》解云:
由此故知见﹝分﹞名行相,第八王、所、相分相似,名同所缘;见分各别,名不同行﹝相﹞,若也相分名行相者,即行相同;如何说不同一行﹝相﹞?第八非定缘本质境。复云何说“同一所缘”?若云相分相似名同,若尔,所缘行相是一。如何而说同不同言?由此故知《疏》颠倒也。
5 如《集量论·现量品》第一﹝德格, ce, 16A.6﹞云:
若时唯以外义能作所量时,尔时颂曰:境显现即此。彼时能量虽为诸识自证,然乃能量此以无所观待为境义之显现。何以故耶?颂曰:由此义能量。如如诸义行相白非白等,于诸识上显现,尔时即是能量具有彼彼自性境界,即许能了别如此众多行相诸识,如是如是安立能量、所量。
《俱舍论光记》卷五云:
问:行解、行相,为约何者说名能缘?解云:据行相说,非据行解。谓彼心等对境之时有影像现;据此义边,名为能缘,境名所缘。以心、心所缘境时,非如灯焰舒光至境,非如钳等﹝原漏“等”字,今依《佛地经论》卷三加﹞押取彼物,据影现义,名能所缘。
问:清池、明镜,亦有像现,应说彼类亦是能缘。解云:虽有像现而无行解,非如心等亦不说能缘。
6 明四分义之次、立三分,三、立四分,四、解立一分。
7 初申自义中分三:一、似能所缘相,二、所如于心,三、结名二分。
此即初立二分中初又初也。
8 如理《义演》云:
正量部计心直取前境,如灯照物、日等舒光,而无相分。
9 如理《义演》云:
彼计外境是所缘,相分名行相,见分名事。
10 灵泰《抄》云:
比量云:如心正缘青时,其心应不能缘青境;宗也。因云:许无所缘相故。喻:如余所不缘声境,或喻:如余人境。
11 灵泰《抄》云:
然余人不能缘自我之境,我不能缘余人之境。今立量云:余人心亦应亲缘自我心所缘之心;宗也。因云:许无所缘相故。喻云:如自我心缘我宗之境。或我心亦得缘余人所缘境。许无所缘相故。喻云:如余人心缘余人境。
12 灵泰《抄》云:
量云:应许他境外,余自身所缘之色境,亦应为此他人缘他人境之心缘。因云无所缘相故。喻如他人自缘他人之境。
13 灵泰《抄》云:
论中“自境如余”,即配前“若心、心所无所缘相,应不能缘自所缘境”也。若“余如自故”,即配前“或应一一能缘一切”也。
14 本论卷七云:
已转依位,此﹝疏所缘缘﹞非定有。缘真如等无外质故。
15 “此”,谓第二破他中第一。
16 《佛地经论》卷三云:
相分不定。有义:真实无漏心品无障碍故,亲照前境,无逐心变似前境相。以无漏心说名无相,无分别故,又说缘境不思议故。
有义:真实无漏心品亦有相分。诸心、心法法尔似境显现,名缘。非如钳等动作取物,非如灯等舒光照物,如明镜等现影照物。由似境现,分明照了,名无障碍。不执、不计,说名无相,亦无分别。妙用难测,名不思议,非不现影。若言无相,则无相分;言无分别,应无见分!都无相、见,应如虚空,或兔角等,应不名智!无执计故。言无能取、所取等相,非无似境缘照义用,若无漏心全无相分,诸佛不应现身土等种种影像,如是则违处处经论。转色蕴依,不得色者,转四蕴依,应无识等,则成大过。
有义:无漏无分别智相应心品无分别故,所缘真如不离体故,如﹝证自证分﹞照自体,无别相分。若后得智相应心品有分别故,所缘境界或离体故,如有漏心似境相现,分明缘照。
17 “十”字,原误作“九”。
18 本论卷十云:
如是四智相应心品虽各定有二十二法,能变、所变种现俱生,而智用增,以智名显,故此四品总摄佛地一切有为功德皆尽。此转有漏八、七、六、五识相应品,如次而得。智虽非识,而依识转。识为主故,说转识得。又有漏位智劣识强,无漏位中智强、识劣,为劝有情依智舍识,故说转八识而得此四智。
19 见本论卷十。
20 此意无依他起幻有,全是遍计所执。
21 即许有遍计所执法。
22 即幻有。然与清辨等胜义以依他同遍计所执全无不同。
23 灵泰《抄》云:
心定有能缘用。以能取境故。如灯。﹝但﹞比量不成,灯喻上无能缘﹝虑﹞用也。
24 如本论卷七云:
亲所缘缘,能缘皆有,离内所虑托,必不生故。
本论《述记》卷四十四云:
“所虑”,即前所缘义;“所托”,即前缘义。
25 唐不空译《大乘密严经》卷下云:
心识之所缘,一切外境界;见种种差别,无境、但唯心。瓶、衣等众幻,一切皆无有;心变似彼现,有能取、所取。
26 《续藏》注云:古本作“因”。
27 《观所缘缘论》原文为:
所缘缘者,谓能缘识,带彼相起,及有实体,令能缘识托彼而生。
28 “似”字,《义蕴》疑《疏》错,应作“行”。
29 道邑《义蕴》解《疏》云:
谓大乘自证分上有似所缘之相,所似者,即是相分。见分行于此相,故名行相。
30 即相、见二分所依自体,名事,即是自证分。
31 《集量论》原文:
诸心、心法皆证自体,名为现量;若不尔者,如不曾见,不应忆念。
藏文《集量论》﹝德格版, ce, 16B.4﹞云:
颂曰:后时亦即依于念,与说二相则相应。若由是故,知余境时,亦生起后时曾更忆念,即由是故,亦当成就识二相性。亦即自证性。何以故耶?若谓犹如色等亦为余识所领受者,则亦非理。颂曰:若为余识所领受,则无穷。言“无穷”者,谓又由余识能领受。云何耶?颂曰:此中有念。若由余识领受此识者,则此中亦须能见于后时忆念故。
32 此句谓:如青为本质境,诸所缘相分俱是青。
33 然小乘萨婆多师依变相缘义,破大众部自性能知自性心,有多复次,于此应辨。
《大毗婆沙论》卷九中云:
问:何缘自性不知自性?答:勿有因果,能作、所作,能成、所成,能引、所引,能生、所生,能属、所属,能转、所转,能相、所相,能觉、所觉,无差别过,是故自性不知自性。﹝其一。﹞
有说:自性于自性无益、无损、无养、无害、无成、无坏、无增、无减、无聚、无散、无因、无等、无间、无所缘、无增上,诸法自性不观自性,但于他性能作诸缘,是故自性不知自性。﹝其二。﹞
有说:世间现见指端不自触、刀刃不自割、瞳子不自见、壮士不自负,是故自性不知自性。﹝其三。﹞
尊者世友说曰:何故自性不知自性?答:非境界故。﹝其四。﹞
复次,若自性知自性者,世尊不应安立二缘生于六识:谓眼及色为缘生眼识,乃至意及法为缘生意识。﹝其五。﹞
复次,若自性知自性者,世尊不应安立三和合触:谓眼及色为缘生眼识,三和合故触,乃至广说。﹝其六。﹞
复次,若自性知自性者,世尊不应安立邪见。谓彼邪见若能自知我是邪见,便为正见,如说邪见。若能自观是邪见者,应名正见,非谓邪见。﹝其七。﹞
复次,若自性知自性者,不应建立恶心遍体皆是不善,以了自体,非邪僻故。﹝其八。﹞
复次,若自性知自性者,不应建立能取、所取,能知、所知,能觉、所觉,境、有境,行相、所缘,根相义等。﹝其九。﹞
复次,若自性知自性者,则四念住,应无差别,以身念住即法念住,乃至心念住即法念住。﹝其十。﹞
复次,若自性知自性者,四圣谛智应无差别,以苦智即道智,乃至灭智即道智故。﹝其十一。﹞
复次,若自性知自性者,则宿住随念智应不说有,以彼即知现世事故。﹝其十二。﹞
复次,若自性知自性者,则他心智应不说有,以彼亦知自心所故。﹝其十三。﹞
大德说曰:若自性知自性者,则应不知他性,于自性转故。若自性知他性者,则应不知自性,于他性转故。若知自及他性者,云何而知?如知自性是自性,知他性亦尔耶?如知他性是他性,知自性亦尔耶?若如知自性是自性,知他性亦尔者,则知自性是自性,可是正;知他性是自性应是邪。若如知他性是他性,知自性亦尔者,则知他性是他性可是正;知自性是他性,应是邪。若尔,应无邪正二智体相差别。若一时知自性是自性,知他性是他性者,则应一智有二解用,解用别故,体亦应别。体既各别,应非一智。一有情身二智并起,不应正理。勿有此失,是故自性不知自性。﹝其十四。﹞
问:若尔,大众部所说喻,云何通?答:不必须通。彼非素怛缆、毗奈耶、阿毗达磨摄故。
又不可以世俗现喻难贤圣法,贤圣法异,世俗法异故,若必须通,应说喻过。喻既有过,所喻不成。如灯无根,无所缘虑,非有情数,智亦应尔。如灯是色,极微所成,智亦应尔。既不如是,云何为喻?又彼许灯是照性不?若是照性,复何须照?若非照性,体应是暗,不应名灯。破暗名灯,宁非照性?故不应执灯能自照。由此,所喻亦不得成。
《佛地经论》卷三解灯喻云:
是故四智相应心品一一亦能照知自体。
云何不与世法相违?刀不自割、指端不能触指端故、不见灯等能自照耶?云何得知灯等自照?现见无暗、分明显现。若不自照,应有暗障,应不现见。由此,故知灯等自照。
灯等非暗,何须照耶?如瓶衣等,体虽非暗,无灯等照边,有暗障不得现见。灯等照时,除彼边暗,令得现见,说名为照。灯等亦尔,自体生时边暗障除,令现得见,说名自照。诸心、心法虽有胜劣,皆能外缘、内证自体。犹如光明,既能照他,亦能自照,非如刀等。诸法法尔,不可一类。
34 “二”字,原作“六”,依灵泰《抄》牒释改。今不依《了义灯》卷九六师说,全依《因明疏》。
35 《因明抄》卷下云:
或除伏难。谓有难云:如尺秤等为能量,绢布等为所量,记数之智为量果。汝此二量,火无常等为所量,现比量智为能量,何者为量果?或萨婆多等难:我以境为所量,根为能量。彼以根见等,不许识见,故根为能量;依根所见起心及心所,而为量果。汝大乘中,即智为能量,复何为量果?或诸外道执境为所量,诸智为能量,神我为量果。彼计神我为能受者、知者等故。汝佛法中,既不立我,何为量果?智即能量故。
论主答云:于二量中,即智名果,即者,不离之义。即用此量智,还为能量果。
彼复问云:何故即智名为果耶?答云:夫言量果者,能知于彼。即此量智,亲能明证彼二境相,所以名果。彼之境相于心上现,名为显现。假说心之一分,名为能量,故云“如有作用”。既于一心,义分能、所,是故量果亦名为量。或彼所量,即于心现,不离心故,亦名为量。以境亦心,依二分解。
或此中意,约三分明。能量——见分;量果——自证分,体不离用,即智名果,是能证彼见分相故。相谓行相、体相,非相分名相。“如有作用而显现故”者,简异正量部,彼心取境,如日舒光,如钳钳物,亲照执故。今者大乘,依自证分起此见分取境功能,及彼相分为境生识。是缘和合假,如有作用,自证分能起,故云“而显现”,故不同彼执直实取境。此自证分亦名为量,亦彼见分。或此﹝所缘﹞相分亦名为量,如言唯识等。此顺陈那三分义解,故《理门》云:又于此中无别量果,以即﹝有作“即以”者﹞此体似义生故,似义生故,似有用故,假说为量。
36 《佛地经论》卷三云:
《集量论》中,辨心、心法皆有三分:一、所取分,二、能取分,三、自证分。如是三分,不一不异。第一、所量,第二、能量,第三、量果。若细分别,要有四分,其义方成。
37 初又分五:一、立第四分,二、论证第三,三、自证必有量果,四、破救,五、见分不自证。此即初中初文。
38 如《摄论》及两释等。
39 谓立四分道理也。
40 “见分”,即第二。
41 《枢要》卷中云:
“心分既同,应皆证故”,此量不定。第四心分应有能证,第三即是,何故无也?立第四分。量云:心、心所法一刹那中定能自显。如灯、日等。此因,有法差别相违,喻有所立不成。以灯无缘虑,心有缘虑故。
《了义灯》卷九云:
问:量云自能自照。性能照故。如灯等。此量岂非法自相相违?因、喻所立不成过?答:取能照义,以灯为喻,故无有过。
问:岂本不欲证心自缘?答:虽言缘自,意取显证。今缘照虽殊,俱自显证义。或但相例,不是立量;取彼为喻,故无有过。
42 灵泰《抄》云:
量云:其第三自证分亦应别有果。因云能量﹝原作“缘”,今改﹞摄故。如见分。
43 又见分多时非亲缘体相,变相缘故,有待根增上故,有待相应心所有法助伴故,不证第三。
44 此意:比量智、非量智二量果即﹝二智﹞各自自证分;比量、非量二种见分却非自证分体。
45 灵泰《抄》云:
外难曰:现量得为比果,比量应为现果!答曰:自证是内,与外见为果;见分是外,不得与内为果也。
道邑《义蕴》云:
比量缘共相,现量以为果;现量证自体,不以比为果。前以比、非、与现相对,今但现、比相对,故与前别。
46 〈末那章〉,见真谛译《摄论·世亲释》卷一。真谛译多分章,此段明“阿陀那识”,真谛即指末那识,附在〈众名章〉中,玄奘直指之为如是章,如云:
独行无明,其相云何?若人未得对治道,能障实慧惑,名独行无明,此无明于五识非有。何以故?若人在于五识,不能为障。何以故?若是对治道生处,则是障处。于染污意识,此亦非有。何以故?但由此惑,心应染污故,与余惑相应共行,“独行”名则不成。若汝说第六识由独行无明染污,则第六识一向不清净;以此无明不暂息,云何施等心成善?以第六识恒与无明相应故。若有人说心与善相应生,此人则有过失。若第六识恒被染污,则不得引对治道生。若有人说染污心相应,有别善心,此善心能生对治道,故染污心即灭。若作此说,则无过失。
本论卷四末云:
此四﹝我痴、我见、我慢、我爱﹞常起,扰浊内心,令外转识恒成杂染;有情由此生死轮回,不能出离,故名烦恼。
又本论卷五中云:
谓异生类三性心时,虽外起诸业,而内恒执我。由我执故,令六识中所起施等,不能亡相。《瑜伽》﹝卷五十一﹞:染污末那为识依止。彼未灭时,相了别缚不得解脱。末那灭已,相缚解脱。言“相缚”者,谓于境相不能了达如幻事等,由斯见分、相分所拘,不得自在,故名相缚。
47 如前云:
此﹝自证分﹞若无者,应不自忆心、心所法。如不曾更境,必不能忆故。
48 “有三”等十四字,依日本东大寺本注增。
49 谓似外显现。
50 谓见分现量。
51 见分可从根和境为名。
52 即见分。
53 谓不变相而缘。
54 灵泰《抄》云:
如种子抟附自证分住,即见分缘自证分上种子功能,其自证分即缘见分之功能。
55 如理《义演》云:
据实,通缘三界,以下二界兼有根尘等,所以不约下二界说。以无色界无根尘,缘种相彰,所以偏举。
56 灵泰《抄》云:
如下文有二说:一云:佛果上自证分、证自证分,若缘外,于自证、证自证分上,各实起相分缘也。此解杂乱,若别识上,可许变起相分,既一识上其见分、自证、证自证上,各变相分;即一心之上,三重相分,故为不可。由此第二又解云:其佛果上,唯见分能缘一切境尽,故成遍智。其第三、第四分,亦唯缘内,不缘外也。
57 “废立”二字,《续藏》注云:一本有此二字。
58 智周《演秘》云:
如彼大得能得本法,复得小得,不立第四。生亦如之。例见﹝分﹞同彼,缘相自证,不须第四。
59 如理《义演》云:
汝不可将生等为比量相违,难前,言“无量相违”。又分量定故,缘虑非缘虑别故,不可为难也。
60 智周《演秘》云:
随彼相见同种师释,或约独影,非尽理言。
61 见《佛地经论》卷三所引。
62 唐不空译《大乘密严经》卷中云:
内外一切物,所见唯自心﹝藏文作“见唯心所思”,非无“见”义﹞;有情﹝藏文作“有身”﹞心二性,能取及所取。
63 灵泰《抄》云:
若烦恼种子,若无堪任性,皆名“粗重”。
64 《对法》卷四云:
问:何故闻思所生慧及彼随法行所摄心、心所等,非外门耶?答:等流法为因故,由此势力缘涅槃等。等流法者,谓诸佛真证种类教法。
65 “如量”二字,《续藏》注云古本无。
66 道邑《义蕴》云:
前释云:比、非量等,不证自体,不得为现果,此亦如是。见通比、非,外非内果;自证唯现量,内可为外果。
67 此即初文。
68 如云:
能觉、所觉分。
69 “见”,即“能觉”。
70 见《摄论》卷二两《释》卷四。如云:
二、由二性:有相、有见,二识别故。
71 《摄论》卷二、两《释》卷四云“一、由唯识:由唯识无有义故”。
外义无故,“体无别故”,故摄为一。
72 “十”字,应作“九”。
73 “外境”,谓遍计所执实义。
74 原作“生”,引文误作“在”,今改。
75 “唯心”、“唯识”,即唯缘起,唯依他起性。即如《摄论》卷二所说“诸义无义,道理成就”、“实唯有识,似义显现”、“实无所有,似义显现”等。
76 即“亦摄心所”等处。
77 即《十地经论》卷八。
78 晋译《华严》卷二十五经云:
三界虚妄,但是心作。
唐译卷二十六经云:
三界所有,唯是一心。
魏译《十地经论》卷八云:
三界虚妄,但是一心作﹝藏文北京版(ngi, 254A.2)作“khams gsum pa ni sems byuv ba tsam du zad pa'i phyir ro/”﹞。
79 “心尔”,金陵本作“尔心”。《义演》牒文无“尔”字。
80 实则不独陈那,无著、世亲、无性等,亦立唯识体上有见、相二分,在解“唯二”时说“有相、有见二识别故﹝藏文作“rnam par rig par rgyu mtshan dav lta ba dav bcas pa'i phyir ro/”﹞。”
玄奘译《摄论·无性释》卷六云:
谓唯一识,所取、能取性差别故,于一时间分为二种。又于一识似三相现——所取、能取,及自证分,名为三相。如是三相,一识义分,非一非异,如余处辨。
“又于一识”以下文,藏文无。唯“自体分”,尚未名“自证分”。
81 “逐”字,金陵本误作“遂”。
82 “自体”,谓自体分。
83 即第三自体分能﹝返﹞缘﹝第三﹞自体﹝分﹞。
84 如前所引《大毗婆沙论》卷九,破大众部“自性能知自性”十四难长文。
85 缚、相二种,《大毗婆沙论》无。
86 无须根等为增上故。
87 即“慧亦自缘慧,但名法念住”。
88 “喻”,谓灯体。
89 如前亦引。
90 但第三缘第二、第四缘第三、第三缘第四,与第二缘第一不同,前三均属自体上内缘。如正智缘如,不待别根为增上缘,不待变相而为所缘缘,行于体相,非相状故,与见分为一体之上,三种义用分故。第二见分行于相状或体相时,即有第三第四与之同起故。亦即第一相分与第二见分,得一体生时,已经具有别根增上缘及亲疏所缘缘,第三同时缘于见分,不再须其余增上诸缘,即随生起。自体分上不但现似二分,亦有第四随生起,共自第二分故。又见分虽亦为能缘,但或量、或非量,与第一或别种生故,故为自体分上之外缘。
91 道邑《义蕴》云:
以此解前诸难。今缘他界等皆约见分﹝缘相分﹞,不约自证﹝缘见分﹞。若约自证,即缘自界、有为、有漏故,有前诸难。若约见分,皆无过失。此解“心若自缘”以下难。
92 “他”,谓第六识。
93 连同“心若自缘”。以上三难作解。
94 “别章”,应别有〈四分章〉,已佚。
95 即料简、细解所缘境。
96 初中又二:一、解共相种,二、解共相果。
97 虽亦变现他有情扶根尘、身、语等,是不共中共。
98 “外处”,对己根身而言外。
99 《瑜伽》卷六十六“任持诸行七因缘”中第六云:
由善、不善、无记作意引发先业,能牵诸行令住不绝:所谓外分﹝“外分”藏文作“外事”﹞,共不共业之所生起。
100 智周《演秘》云:
若言扶尘属自内身,不相例者,只由此义,扶尘名为不共中共。宅等名共中不共,外内异故,复不属他,故非初﹝共中共﹞摄。......且同地器,有情共变,由有别业,于此复分宅等诸境。
101 如本论卷二云:
有义:唯能变似依处。他根于己非所用故,似自他身五根现者,说自他识各自变义。
102 “彼”,谓所造色。
103 “宗”,《义演》作“宗”,余作“室”。
104 “亦”字,《义演》牒文有,余无。
105 《瑜伽》卷五十四原文为
问:何因缘故诸有对法同处一处,不相舍离﹝藏文作“tha mi dad pa”﹞,而不说名无对性耶?答:随顺转故。由彼展转相随顺生,不相妨碍。又由如是种类之业增上所感,如是而生。何以故?一切色聚、一切色根共受用故。若异此者,一切聚中非有一切地等诸色不相舍离。若尔,眼等诸识境界便不遍满一切聚中,如是应无遍满受用。是故当知定有诸色同一处所不相舍离。又有诸色,或于是处互相妨碍,或于是处不相妨碍。如中有色等,而彼诸色非无对性﹝藏文作“如彼诸中有色等无对”,而非指余色非无对性﹞,此中道理,当知亦尔。
106 谓与日月等明相违。
107 《枢要》卷中云:
“如众灯明,各遍似一”,相各各别。《对法》第二眼识于二根发,如二灯共发一光﹝原文为“问:为常依一一眼故,眼识得生,为亦依二耶?答:亦得依二,明了取故。所以者何?若俱开二眼,取色明了,非如开一。譬如一室,俱然二灯,同发一光,照极明了。如是一光依二灯转,当知此中,道理亦尔”﹞。
此云何通?此,以随说小乘法为喻,彼据大乘体义为喻,亦不相违,如因俱声共大造故﹝《对法》卷一云“因俱者,谓手鼓等声”﹞。
若尔,多灯共处,其影便殊;云何共造?今正释者,如一盏中有多灯炷,及因俱声大种邻近,共造一色。两盏别炷,不共造色,故影有别。
108 灵泰《抄》云:
若灯光与日光相违,即喻自心上木石,遂碍自心上木石也。
109 即《瑜伽》卷五十一、《显扬》卷一。
110 如《瑜伽》卷五十一云:
谓能了别依止缘内执受阿赖耶识故,于一切时无有间断器世间相。譬如灯焰生时,内执膏炷,外发光明。
111 “变”字,《义演》、金陵本作“缘”。
112 陈真谛译《立世阿毗昙论》卷十〈大三灾火灾品〉第二十五云:
复次,二十小劫来续,是中一千世界处所空无所有,犹如暗穴,上无覆盖,空住二十小劫。佛言:比丘!是时世界更欲起成,是世间法。然,初起世界时,若有众生已生长业能大梵果报,舍前报已,来入中阴。因色界四大和合,大梵宫殿地自然而起,白净光明隐蔽余处,色相圆满观无厌足,心所爱乐,住未有人。
113 《说无垢称经》卷一〈序品〉云:
尔时,持髻梵王语舍利子:勿作是意,谓此佛土为不严净。所以者何?如是佛土最极严净!
114 “索”字,金陵本作“娑”。
115 “索诃界”,梵文为“saha”。
灵泰《抄》云:
旧云“娑婆”,今言“索诃”。......此方菩萨行事时,多有恶人恶事之所恼乱,此方菩萨能堪忍之,故说此世界名堪忍世界。
又解:
此方众生有众苦所恼,不求出离,取生此处说此众生,名为堪忍。故说此土名为堪忍。
后解为胜。
116 道邑《义蕴》云:
“亦在此界至有漏净土”者,菩萨第八变,故是有漏也。言“外法”异生亦不应变”者,谓他界外异生不能变此界有漏净土也。此界四善根等虽是异生,可能变之。此有漏名相净土,诸佛所变无漏净土,名体净土。或应“外法”误,为“诸”字。
117 道邑《义蕴》云:
既有当生,即无器成无变之过。
118 如《瑜伽》卷五十一云:
于无色界空无边处、识无边处,缘无量执受境;于无所有处缘微细执受境;于非想非非想处,缘极微细执受境。
119 “无间”即无间地狱。
120 灵泰《抄》云:
第四禅中无想天,是云外道生处。
121 指《立世经》所说。
122 “作”字,《续藏》注云:一作“依”。
123 或护月第一义。
124 “假”字,金陵本作“似”。
125 如理《义演》云:
前月藏云一切变,此云当生者变者,所以云“狭”。
126 智周《演秘》云:
以第四禅不坏、不成,故但举彼成坏同处。
道邑《义蕴》云:
此方三禅等未成有情﹝世间﹞故。前师意说此界现居及此界当生者变,故作是难。未成世界先以一劫成器,后十九劫成有情世间;若坏劫,先以十九劫坏有情﹝世间﹞,后一劫坏器﹝世间﹞。
127 《异部宗轮论述记》卷中解大众、一说、说出世、鸡胤四部说“色无色界具六识身”云:
三界之中,许皆有色、微细根、大,于彼得有。故无色界具六识身。以义准知上界亦有香、味二境。但少异故,略而不举。......问:无色既有色,何名无色界?答:有细无粗色,故名无色界。问:色界色非粗,应名无色界!答:色色虽胜欲界,然劣无色色,但可名色界,不得无色名。
128 灵泰《抄》云:
梵王至欲界地上犹如沙上著油,油即直下,又如面中立,又如云中行,皆陷入也,必别变地方,乃得住。又如《大般若经》第二﹝〈缘起分〉第一之二,意﹞说如欲行欲界地上,必须别变金刚,始得行住也。何以故?欲界地粗疏、色身密,若不变者,直陷入地中,故须变之。
129 “故”字,金陵本作“及”。
130 灵泰《抄》云:
若二乘人,则不生彼天中。彼天中为有梵天、有邪执,不生大梵天也。意说不还不得生大梵王天,其不还果生梵辅天,以不见大梵﹝天﹞王故。又梵王天虽与梵辅同是一地,其不还圣者即不变自地大梵王宫。以此准知圣者生无云广果天中,其第八识不变无想天宫,以圣者不生彼天故。又欲界圣者更不入地狱,故其圣者第八识但变地狱处所,即不变刃山等苦具。
然具实言,其不还既是圣人,亦见大梵王,其圣者第八识亦能变大梵宫也。今者亦总相故,言生梵辅天,若圣若凡皆不见梵王,亦不变梵宫也。
131 “孤”字,金陵本、《义演》作“个”。
132 道邑《义蕴》云:
如梵王下欲界时,佛别变为器,方得依持,此共中不共也。所居之处,欲界同变,名为“共”。自所变器,唯自受用,故名“不共”,如孤地狱在山中。欲界器色虽复同变,一类有情见于地狱,亦是共中不共也。
问:梵王下来,变欲界不?若言不变,如何言共?若言变者,异界、异地,如何能变?答:此由通力变之,无失。
133 如《对法》卷五,说九种增上义中,第二增上义云:
引发增上者,谓一切有情共业,于器世界。故有漏业于异熟果,如是等。
134 “执受”,即“内境”。
135 次解有根身。
136 如本论卷二云:
此能执持诸法种子,令不失故,名“一切种”。
137 如本论卷二云:
种子虽依第八识体,而是此识相分,非余。
138 如理《义演》云:
第八识以种子为相分缘者,是前三师中第三护法正义,谓护法计无色界无色身不缘下器故,但缘种故。前论云:“由是,设生他方自地,彼识亦得变为此土。”故知许傍变,不言上变下。问:前二师缘种不?答:虽前二师无色界亦许缘种,然护月师许第八通缘三界,故上无色第八缘下欲界器等。
139 智周《演秘》云:
此前二师会《瑜伽》﹝卷五十一﹞文也。此师无色,实缘下器。《疏》有二解:初云:以无色界无身,故隐下器色不论,但言缘种。二云:约自证说,不言缘外器,寻文可解,此同护月。
140 “彼”,即指真如。真如是识性故。
141 以证自证分无用故。
142 本论卷八云:
净八识聚,自他展转皆有所缘,能遍缘故,唯除见分非相所缘,相分理无能缘用故。
143 “亦不离识”四字,金陵本重复。
144 灵泰《抄》云:
然心所法不依识自体分住,不同种子依自证分﹝为本识之所摄持﹞。其心所不同色法是识所变﹝现﹞,然心所法﹝与识相应﹞,亦名唯识也。
145 此乃又问。
146 道邑《义蕴》云:
又若随现行,即名烦恼。若随识性,可非烦恼。
147 “彼”,谓无色界。
148 如理《义演》云:
谓摩诃婆阇波提﹝梵文为“maha-praja-pati”,悉达多之姨母﹞入般涅槃,色、无色诸天心生渴仰而生悲感,遂下于欲界,佛边侧立,泪下如雨。此界有情第八识而得缘之,故知欲界赖耶缘异地、器。......此泪身等是定果色,法处摄,色即彼地器。......圣者即能办如是事。以利根故。
149 此论主难问。如理《义演》云:
我本难意云:如何相分与见分而不如第八缘种,种子与见别地系耶?今乃将第八缘身器,第八见、相别地系。答我者,此同前难,何劳引来为证?即前疏文﹝意云﹞何故不如此中种子与见别地系。
此为难文。
150 见本论卷四。
151 本论卷四云:
应知此意但缘本识见分非余。彼无始来一类相续、似常、一故。
152 智周《演秘》云:
但若不许缘异界境,天眼、耳根与八系别,第八不持,故应烂坏!若尔,何名有情?
153 智周《演秘》云:
二界身俱变故,识外别有异界身故,此即增也。第八不持天眼耳根,便成烂坏,故是减也。
154 如本论卷十云:
蕴等识相,不必皆同,三法因缘杂引生故。有漏识上所变现者,同能变识皆是有漏,纯从有漏因缘所生,是苦集摄,非灭道故。善等识相不必皆同,三性因缘杂引生故,蕴等同异,类此应知。
155 《俱舍论》卷二云:
身、眼、色三,皆通五地:谓在欲界、四静虑中,眼识唯在欲界、初定。
又云:
随身所住眼见色时,身、眼、色、识、地为同不?
应言此四或异、或同:谓生欲界,若以自地眼见自地色:四皆自地﹝见、相同地﹞。若以初静虑眼见欲界色:身、色——欲界;眼识——初定﹝见、相别地﹞。见初定色:身属欲界;三属初定﹝见、相同地﹞。若以二静虑眼见欲界色:身、色——欲界;眼属二定;识属初定﹝见、相别地﹞。见初定色:身属欲界;眼属二定;色、识——初定﹝见、相同地﹞。见二定色:身属欲界;眼、色——二定;识属初定﹝见、相别地﹞。如是,若以三、四静虑地眼,见下地色,或自地色,如理应思﹝以上约身生欲界者说﹞。生初静虑,若以自地眼见自地色:四皆同地。见欲界色:三属初定;色属欲界。若以二静虑眼见初定色:三属初定;眼属二定。见欲界色:身、识——初定;色属欲界;眼属二定。见二定色:身、识——初定;眼、色——二定。如是,若以三、四静虑眼见自地色,或上下色,如理应思。如是,生二、三四静虑,以自、他地眼,见自、他地地色,如理应思。
如理《义演》云:
或有与自识见等同地系,如上眼、耳见下三灾。即见分与本识同地系,然相分与他下界本质,同地系。若身在下地,初禅天眼、耳识缘彼色,虽见相同地系;然下﹝地﹞第八不变上地色故,亦见相别地系。
问:如前分别变,而无实用,见相皆同地系,如何此中见、相别地系耶?答:分别变中,亦有差别:且如见分缘境而随相增,执境在心横生计度,此即见、相,同地系。若见分是善、无记,又非缚法,现量缘境,不妨相、见别地系。若欲界眼识等,与贪等相应,缘境时,故相、见同地系。上界不尔。
问:上地眼根等,既不能发识者,即第八所变,便无实用。如何乃言因缘变者,皆有实用耶?答:色界上、二禅以上,五根虽无发识用,而有质碍等实用。又欲令上界身扶根尘严好故,又庄严身故,所以须变。
问:上界五根,几地有用?鼻、舌二根,初禅即无用。以段食唯于欲界有用,上地无香味,所以初禅虽有根而不发识,香因缺故。眼、耳、身三,初禅犹能发识,有寻伺故,闻见梵王说法等事。以上无者,谓无寻伺,所有言说、见色、闻香声等,皆下识。
156 “下”字,金陵本误作“不”。
157 本论卷二末云:
何故此识不能变似心、心所等,为所缘耶?有漏识变,略有二种:一、随因缘势力故变,二、随分别势力故变。初必有用,后但为境。异熟识变,但随因缘,所变色等,必有实用。若变心等,便无实用。相分心等,不能缘故。须彼实用,别从此生。变无为等,亦无实用,故异熟识不缘心等。至无漏位,胜慧相应,虽无分别,而澄净故。设无实用,亦现彼影。不尔,诸佛应非遍智。
158 “第”字,金陵本无。
159 如理《义演》云:
如下说变根不变根,有二师说。初师即安慧。第二师是护法。
160 谓男女根。
161 如本论卷二云:
有义:唯能变似依处,他根于己,非所用故。
162 安慧《辨中边论释》只说“似根﹝“似根”藏文作“似有情”﹞”与“似义”境均似“所取性”现,相分均遍计所执,未广分别。
163 扶根尘及身语等。
164 如本论《述记》前文说二种不共云:
一、不共中不共:如眼等根,唯自识依用,非他依用故。二、不共中共:如自扶根尘,他亦受用故,根即不尔。
165 即“不共中共”。
166 即变似他身诸说中。
167 此安慧等第一师说。
168 见《辩中边论》原文为:
“变似有情”者,谓似自、他身﹝“身”,藏作“相续”﹞五根性现。
该论《述记》卷上云:
梵云“萨埵”,此云“有情”。五根是别,成根有情,名有情也。
169 谓第四颂前半。
170 “本识”,藏文亦不作“本识”。
171 《辩中边论述记》卷上云:
非是本识能缘变我及与识也。若许变者,即违彼旧论长行。长行自释云:“似我者,谓意识与我见,无明等相应故。似识者,谓六种识。”
172 “是根”,金陵本作“根是”。
173 此谓真谛三藏。
174 真谛译《摄论·世亲释》,以阿陀那识为末那。
175 《中边论》云:
似根者,谓识似五根于自他相续中显现。
藏文同。
176 非谓变他根。
177 谓无起识之用。
178 “彼”,谓《辩中边论》。
179 “彼”,仍谓《辩中边论》。
180 灵泰《抄》云:
此论主逐难。设令色界无段食故,可许无鼻、舌二根。欲界既有香味,是段食故,如何得无鼻、舌二根也。
道邑《义蕴》云:
色界根依可相随逐,欲界不尔。见身死者,余骸在故;眼根枯陷,依处在故;如何前说由用依处亦变似根?
181 如理《义演》云:
不可将上界变根例欲,亦言变根。
182 如理《义演》云:
纵然无根,亦变尘故,如无目人,自虽枯陷,亦变他依处也。
183 灵泰《抄》云:
或借识起者,若借识力,即身在上三静虑借初禅眼、耳、身三识以见色、闻声、触境,不是此中正取,是疏主傍取成。若此中正意,若约第八识所变者,即唯取定、通力。若通前六识言之,自地兼取借识力,即不取法力、他力。所变自地他身器等不定,由此定、通能变身、器等物也。又为疏缘,上地得见下,下地得见上故,引借识力,是正取也。
智周《演秘》云:
问:与定、通力二有何别?答:身在于上,不起于下,定、通等也。所以如疏,起下地散识,故有别也。
问:起下散识,岂不依上定、通引耶?若许尔者,即定通摄,何乃别开?答:不尔,所以别开。
问:设上定、通为缘引者,岂不得耶?纵定通引,然是他地,所以别开。更思。
以上借识力起。
《枢要》中云:
由行大愿引他地色现在前。
灵泰《抄》云:
“或大愿力”者,若地上菩萨欲化有情,随愿受生。
如理《义演》云:
“其大愿力,唯意识有”,或神通变,或受生起。
以上大愿力。
《瑜伽》卷三十七初解“法威力”云:
谓诸胜法﹝此处专指六波罗蜜多为法﹞,有广大果,有大胜利,是名“法威力”。
《妙法莲华经》卷六〈法师功德品〉第十九云:
若善男子、善女人、受持是法华经,若读,若诵,若解说,若书写,是人当得八百眼功德、千二百耳功德、八百鼻功德、千二百舌功德、八百身功德、千二百意功德。以是功德庄严,六根皆令清净。
184 智周《演秘》云:
问:天眼、耳根既与异熟眼耳同处,同取境不?若同取者,云何异熟而能远取?又如能发眼、耳通?若不发者,如何同取?若不同取,二根同处,云何得有取、不取耶?
答:为二释:一云同取:通力引生,远取何失?如欲界根,有长养等,既同发识,此亦应尔。二、不同取:言定等力,据识缘境。又若异熟能发彼通,何须起彼天眼、耳根?亦同一处,业力不同,见等各别,同处别发,亦复何失?
185 “马胜比丘”,梵文为“awvajit bhiksu”。
186 见《俱舍论》卷四等。
187 “生”,即众生。
188 道邑《义蕴》云:
但由定力令他见身,即是器摄,非变身也。若据依止,以无根故,非依止故,不可名身。若据积聚,亦可名身,以可见故。
189 “离”,谓远离。
190 如本论卷七云:
前五心品未转依位,粗钝劣故,必仗外质,故亦定有疏所缘缘。
191 《枢要》卷中云:
其上天眼、耳见闻下色声,不托本质,如﹝下﹞第七卷解﹝“必仗外质”﹞。第八得自相,见、相异界摄;五识得自相,应许别界收!不许别界者,云何名得自相?第七卷解,不许。今解云:许异界无失。先解,得处自相;今解,得事自相。
智周《演秘》云:
如菩萨等变身为鱼、地、海、金、酪,下界有情得受否耶?若不受者,变之何益?若许用者,有情第八岂不缘彼?不缘而受,非唯识故。故知因他通力而引能变异地、身器等也。即彼扶尘,名为身也,鱼、金、酪等,非欲界故。
设若救云:有情六识托菩萨等所变米等以为本质,变而乃用。亦如上眼缘下三灾托下第八所变为质。此亦不然,纵缘自六所变之者,第八从本言由通力,亦何伤也?与余常时境不同故。
前云上眼托下第八,由上第八不得缘下。所以然者,若上第八自变下灾,粗细既隔,于彼何用?又非定通之所引故,由斯不变。若变鱼米,而有用故,复通力引,何得相例?若粗细别,不许变者,即余六识亦应不缘!粗细隔故。
若尔,因八,缘无漏失!答:亦无违,不亲缘故。若言亲用而方变者,第八不应变他扶尘六,亦不变菩萨鱼等,非亲用故。若许亲用,便非唯识!又论明言定通等力,界地自他而不决定,何强分别,致有多违?可谓与蛇而安足矣!
又云:
上来作欲界化,下见自地,理亦不然。言作欲化,似欲界故,实上地系。欲界地法,无修得化,如下当辨。
道邑《义蕴》云:
既相离者,第八不缘,即眼识等缘上下时,据无本质。
问:既违下﹝卷七﹞文,理应有质,此论谁耶?答:托他第八所变为质,如前已明。
192 《瑜伽》卷五十四原文:
若有威德定所行境,犹如变化,彼果、彼境及彼相应识等境色,是实物有。
193 “威德定”,藏文作“mthu las byuv ba ting ve 'dzin/”。
194 《瑜伽》卷五十四续云:
又定所行色,若依此系定,即由此系大种所造。又此定色,但是世间,有漏、无漏,由定而生,非出世间。由此定色,有戏论行定为因故。又非一切所有定心皆有能生此色功能,唯一类有,如能起化,谓不思惟﹝藏文作“rnam par ma brtags pa/”﹞,但由先时作意所引离诸暗昧,极善清净,明了现前﹝藏文作“mvon par brjod par snav ba/”﹞,当知是定乃能生色。若定力励﹝藏文无此四字﹞,数数思惟,假胜解力而得见﹝藏文作“snav ba/”﹞者,当知不能生起此色。又复此色,虽非出世定之所行,但由彼定增上力故,有一能现。当知此事不可思义。
《略纂》卷二十八解云:
法处色中如对法﹝卷一﹞五种﹝极略、极迥、受所引、遍计所引、自在所生色﹞;定自在所生,有二种色:谓有威德定,及假相非威德定者,此中唯言威德定。即法处五色中四全、一分是假,一分是实。
何故如此者?非定实用故,如理应思。
何谓威德而言是实?如下文是无漏故,名为威德。圣者法故,名为威德。其此定色得实作事,如实作色。其非威德定色,唯令他见,非实作事,不如实作。
问曰:无漏定色,见谛方得,此稍可得有漏之定,何故得有如是实事?圣人无漏种类故得,如下文增上力故得。又准下文无分别智增上力故,后得智起此色者,有漏定不得,此中据体实,是无漏,相似有漏,故言无漏有漏。
问:然无漏中,三乘皆得无漏,何人得之?于大乘中,有威德定。虽有,初地、八地二处,皆有其名,依于何地?又大义曰:此通有漏,有漏者,非实,不任受用故;若非假想观,任用者,亦是实有。
此中言彼果彼境者,大义曰:“果”者,即由定力令本识别变现色尘者是。即入净土后得智力故,令本识别变为尘,此是定果实有也。言心之果故,是定所缘故,故此定色,望定亦是果,亦是境界,而是一物也。
问曰:唯定一数所变之色是实物有?答:同时心王心所所变,亦实物有。故论云:及彼定相应识等境色是实物有。释通疑难也。
195 道邑《义蕴》云:
如八地菩萨变鱼米等,无漏心引,唯是无漏。而第八不缘,仍是有漏,故不相似。
196 道邑《义蕴》云:
此一段文,元本不次。此中正以六门明第八识变通定等色,第一正解变漏无漏。何故乃明眼、耳等识?是故此文合在“天眼、耳非必有本质”等下说。何故尔耶?前解天眼、耳识有质、无质,故次明相、见同系、别系也。
言“由此三识所知必同初禅系”者,所知即相分也。意说以初禅三识缘二禅等色,相分随见亦初禅系。今言三识,即眼、耳、身识。《疏》中二解,后解为正。有漏五识,必须仗质﹝卷七云“必仗外质”﹞。既是性境,不可随心。前解且据非必有质,故不正也。
问:眼、耳得离境可能缘依上色;身识合中取,如何上缘?答:下缘身识不取离,借识依上根,何妨依彼境?
问:三识缘上境,托谁为质?
有云:托自第八所变为质,以同界故。粗细相似得相依持者,此未必然。上下地殊,粗细既别,何必依持?又准正义,唯言自他第八识变,不言自界。故第四禅第八所变各异,理不应言托自第八,托他可尔。
197 《瑜伽》卷三十七说能化神境智通云:
复能化作相似境界﹝不只“能化作与根相似根所依处”﹞:谓饮食等、末尼、真珠、琉璃宝等所有色、香、味、触所摄外资生具,若彼相似,若异于彼,随其所欲一切能化。
198 谓净土中有林声说法等事。
199 《瑜伽》卷五十三云:
当知此中就业增上所生诸色,说无色界无有诸色,非就胜定自在色说。何以故?由彼胜定于一切色,皆得自在。诸定加行,令现前故,当知此色名极细微定所生色。
200 “波罗蜜多声闻”,即广慧声闻。
201 道邑《义蕴》云:
以无加行心因能起,故彼香味生因缺也。
问:何故彼无加行因?答:一、由无鼻、舌二识,二、无香味种子,三、由无能造四大;故无加行之心,由此,定果无香味也。
202 《法华经》卷六〈法师功德品〉原作:
光音遍净天,乃至于有顶。
203 道邑《义蕴》云:
此有胜力,不同凡等,故皆能变色、无色界香及味也。
问:俱是广慧声闻,何故无色界者不能变香味耶?答:无色界中,定慧不均,故彼劣也。
204 即本论《述记》卷五中及《大乘义林章》卷十五〈胜定果色章〉同。
205 如《大乘法苑义林章》卷五〈胜定果色章〉三门解“自在所生造色”中:
三、大种所造者,五十四说胜定果色“若依此系定,即由此系大种所造”。又说此色胜定力故,先起大种,然后造色变异而生﹝引意,文如上引﹞。又说此色不依大种,然从缘彼种类影像三摩地发故,亦说彼大种所造。非依彼生,故名为造﹝意引,原文如上引﹞。
﹝《瑜伽》﹞六十六言:问:世尊说有无见对色,当言何等大种所造?答:若彼定心思惟欲界有色诸法,影像生起,当言欲界大种所造。﹝若彼定心﹞思惟色界有色诸法影像生起,当言色界大﹝种所﹞造亦尔﹝原无“亦尔”二字﹞。
《显扬论》十八说法处色有十二相中第五“非实﹝大种所﹞生相”故。
虽此五文作诸异说,今详造义,莫过二种,由彼所缘亲疏大种唯二类故。一者、触处:业等所生本四大种,此通身根、身识、俱意、第八识境。二者、法处定果大种:此唯定意,第八识境,或五识境前通异熟、长养、等流,后非异熟。前唯欲、色二界所系,或通不系;后通色界、无色界系及与不系。五中初文依后大造,随能缘定,处所系故。
此言“系”者,是摄属义,非系缚义。不尔,无漏应非大造。随所摄属何﹝〈章〉作“何”,《杂集疏》作“八”﹞等至中大种造故。前第二文,义亦同此。谓由胜定先变大种,后造色生,即随能缘定地大造,随定前因及义,说彼大种先起,实俱时故。此大通是三﹝〈章〉作“三”,《疏》作“二”﹞识之境。亦许定力先起定果本识等境,大后造生故。或此文说依初大造,定先击起触处大种,后造生故。前第三文,依初大造。虽定亦变大种亲生,初变境心要托触处、法处方起,故说本质大种所造。定大种劣,不说依起;然非本大亲实能生,亲能生者定大种故。前第四文,义亦同此,随所思惟本大造故。
《显扬》意说,非实触处大种亲生,说非大造,非定中无。若初大种,通三识境,大种皆能造后定果色,相依而有,成造义故。是疏远造,非亲近造故﹝《疏》无﹞。若复﹝《疏》作“后”﹞大造通三识境,俱能为依起造色故,是亲近造,非疏远造。若依初造,或以下大能造上色,或以有漏能造无漏,或以自处能造他处;若依后造,唯自地造,非他地造,唯以有漏能造有漏,唯以无漏能造无漏,唯以自处还造自处,皆唯自类,一切非他故。设有诸处,彰造不同,据理寻文,未逾此二。
有义:此造应总立三。亦有不依本质,定果得成造故。前初文说随所系定大种造者,此依依处大种所造。如依此处入彼定时,不仗本质,先定期心不变大种,彼所造色岂无大种?即随所依床座等物,或所依身大种所造,故应别立第三依处。虽无加行,然以理摄,即触处大。二大种中,初大种摄。
206 上已具引。
207 智周《演秘》云:
通依定生,故通名果。
208 《瑜伽》卷九十八原作“业及业果”。
209 如本论卷十云:
虽说变化无根、心等,而依余说,不依如来。又化色根、心、心所法,无根等用,故不说有。
210 道邑《义蕴》云:
此释先立之所以。由离我执,心无高下,故千万亿共立毛端或“平等心”者,既定心故。由定果变身共立。
《瑜伽》卷五十四原文为:
“心自在转微细性”者,谓色、无色二界诸色。如经说:有等心﹝藏文德格误作“无等心”﹞诸天曾于人中﹝藏文无“曾于人中”四字﹞如是如是资熏磨莹其心,随此修力住一毛端空量地处,展转更互不相妨碍。
211 “有”,谓有通力。
212 道邑《义蕴》云:
色界兼有通,亦令二界天毛端互相见。
213 见《华严经入法界品》。
214 “舍利弗”,梵文为“wariputra”。
215 如《瑜伽》卷五十四云:
又定所行色,若依此系定,即由此系大种所造。
216 “力”字,金陵本作“也”。
217 如《佛地经论》卷一云:
若尔,菩萨五识不缘受用土耶?虽依彼力,自识变异,然相粗、妙,不相似故,非五境摄。
如来五识可不缘耶?佛缘识心,作用相似,假名五识,实非五识。恒在定故,余处宣说五识体是自性散乱,无有定故。
若尔,不从五根生耶?如来五根及色、声等,相同根境,假名五根及色等境。定心变故,实是法界自在生色。
若尔,四知﹝疑为“智”﹞应不同时!无有一时、一类,多识一身起故。
许亦何失?如实义者,如来身土甚深微妙,非有、非无,非是有漏、亦非无漏,非善、非恶、非无记,非蕴、处、界等法门所摄;但随所宜,种种异说。余处﹝《对法》﹞说言十八界中,十五有漏、八无记等,但就二乘异生等境粗相分别,不就诸佛诸大菩萨甚深境界。故余处说如来非实蕴、界、处摄。所有善等皆是示现,乃至广说。
《枢要》卷中以七门分别胜定果色。
其第一门云:
一、凡圣起:如《对法抄》﹝《杂集论述记》卷五“三门分别”中,第一凡圣起门﹞色界通果,可通凡圣﹝如《瑜伽》卷五十四云“又此定色但是世间,有漏、无漏,由定而生,非出世间。由此定色有戏论行定为因故”。又云“‘心自在转微细性’者,谓色、无色二界诸色。如经说有等心(藏文德格版误作“无等心”)诸天曾于人中如是如是资熏磨莹其心,随此修力住一毛端空量地处,展转更互不相妨碍”﹞。如三十三文﹝如云“又圣非圣二神境通有差别者,谓圣神通随所变事,随所化事,随所胜解,一切皆能如实成办,无有改异,堪任有用。非圣神通,不能如是,犹如幻化,唯可观见,不堪受用”﹞,若无色界毗钵舍那菩萨﹝藏文作“byav chub sems dpa' lhag mthov gis spyod pa/”﹞能缘三界及无漏。亦有定果色,泪下如雨,及宫殿香等故,未必要是声闻能变,非是地前故。皆通凡圣,皆能起之,有用、无用,故成差别,如三十三说。
其第二门云:
第二依地者,此有二门:一、能变依,二、所变依。能变之中通力,唯四定。如《唯识疏》﹝卷十六云“此在色界,亦通无色”﹞定力通无色。色界六地、无色四地,可然。余七方便,作用狭劣,欣厌上下,无胜力能,故不能变。或除方便初未至,亦无能故。
有义:非想行相微细暗昧,初近分地亦无广通,故亦不能。此上随所依,通有漏、无漏﹝以上为能变依﹞。所变依者,变色无色界,及与无漏,决定皆得,随能变故。于欲色界中,如身在下界,意引定果色,与上界色类相似及无漏者,欲界五识未必能观,名无见无对。下界第八所缘可尔,如天眼耳通扶根尘等,此类甚多。若有四禅少作欲界化,能引粗色似欲界者,为令欲界众生受用,即令五识第八所得皆欲界系。随意乐力起色界故,亦复无遮。三十三文云:圣神通变能令受用,成办所作故。
其第三门云:
三、有漏无漏:凡夫所变,唯有漏,不能令用,唯令他见,如三十三说。圣者所变,通有漏、无漏。因五、第八见,皆唯有漏,相势同故,唯无记性。在果﹝位﹞,唯无漏善,自、他俱然。第六意变,自他俱通有漏无漏,通善无记,利、戏别故。然无色界及中间禅,唯是善性,无通果,唯定境,无记定不能变故。四静虑果,即通无记。此在七地以前二乘、异生,非八地等。
其第四门云:
四、具境多少,不变根等:如《对法抄》﹝《杂集论述记》卷五“三门分别”中,第二境多少门﹞等。﹝《大乘义林章》卷十五〈胜定果色章〉第二十全同《对法抄》。如云“二、境多少者,五十三说胜定果色‘于一切色皆得自在’。又《显扬论》第四卷初胜处(一、内有色想,外诸色观少若好,若恶,若劣,若胜,于彼诸色胜知、胜见,得如是想,名初胜处)云‘若胜’,‘若劣’者,谓净不净色、声、香、味、触之所摄色。由如是等诸诚证,故知此色若假、若实,有漏、无漏,皆具五识。九十八说变化不能为四事:谓业果、心、心所,及根。故余一切,皆能变化。五十四说‘胜定果色’、‘当知唯有显色等相’、‘于彼香等生因缺故及无用’者,此言意显:异生定前加行因劣,故不能变起香、味等色;设复变之,无彼实用;非诸圣者。又有漏定势力微劣,唯能变起色、声、触三。香、味,无前加行因故,不能变起;设变无用,非无漏心。又二乘者不能变起香、味二种,非诸菩萨。又以欲界为本质者,具有五境。以上界色为本质者,无香、味二,上界地无种子所托二种因故。又变欲界,具有五种;变色界境,但唯有三。随有无故,设托变彼,亦无实用,本质无故。若定果色,不变香、味。《华严经》(〈入法界品〉)说菩萨鼻根闻无色界宫殿之香。《法华经》(〈法师功德品〉)云:持此经故,光音、遍净,乃至有顶初生退没,闻香悉(〈章〉有“能”字)知。彼界异熟,性(〈章〉作“先”)无香、味,若非定果,此是何香?非独变香,而不变味。故知定果通香、味等。《法华论》(末)云‘(闻香知者,)此是知境,(以)鼻根知故’。诸根互用,不可说言。六十五(中)说威德定色‘虽不与彼十有色处自相相应,然得似彼自性显现’。眼等五根既无根用,香、味二法,其用亦无。色、声、触三,有实用故。根为识依,所变之根识不依止,可无实用。香等不尔,其用宁无?香、味、色、触,其类同故。似根但是色等五摄。如前道理,已(〈章〉作“既”)广成立。故定果色,定具五境,香积佛饭,具五境故”﹞。
五、大种造性:如《对法抄》﹝卷五,已如上引﹞。
六、定通别:如《唯识疏》﹝卷十六,如上可知﹞。
七、界处所摄者,因中意识,第八所变之色,五识不得,定属法处。以境对根,及果对因,皆定尔故。能缘之根俱是意处、意界、意识界故。以果属因,定法界所摄故。不以影从质,五尘等摄。五不见故,亦得从质为名,名色、声、香、味、触等故。然有不依质而变,故不以影从质摄。若令五识得受用者,即通五外处,及法处摄,法处摄如前说。五境摄者,以境对根,离因说果故。若五识外境,以果从因,名胜定果色,亦法处摄。意俱八﹝〈章〉作“八俱”﹞境,相从亦尔。在佛果上五识、意识、第七、八所变实色者,从五识故,皆名五尘。不尔,佛果十八界,云何名无漏?《佛地》﹝卷一﹞、《唯识》﹝卷十﹞,广成立故;如散心五、八、意所变五尘,皆五尘故;佛果意识中,第七、八所变假色,如八胜处等,可唯法处。若五识等,亦五外境收。今唯于法处说胜定果色者,由在因中根本色故,多五不缘,自体微细,名无见无对。若神通等所变,许五见者,《显扬》第一胜定果色“所作成就”者﹝如云“三摩地所行境色云何?谓由下中上三摩地俱转相应心、心(所)法故,起彼所缘影像色性,及彼所作成就色性,是名法处所摄色”﹞,亦令他见,即非无见无对。非如散色,名无见无对,从本为名,非实无也。三十三云:凡夫神通定,犹令他见故,即依此义。
有说:佛果无十五界。若不尔者,胜定果色应不法处!护法等解,约因位中,安慧许佛但说有处界,故唯法处说胜定果。不尔,如何《﹝集﹞论》言十八界种通有无漏,获常色故?前解为善。
218 “二”字,原作“三”。
219 《瑜伽》卷二原文:
又感成器世间业,此业决定能引劫住,不增不减。
220 《瑜伽》卷二:
若有情数,时无决定。所以者何?由彼造作种种业故,或过一劫,或复减少,乃至一﹝藏文作“十”﹞岁。
221 “缘”,谓所缘。
222 堕法处色及定所行色。
223 智周《演秘》云:
难云:以因从于果,随现法界收,以境对于心,从识法界摄!答:因缘亲办体,种随于现收。为境引他疏,故非法处摄。
道邑《义蕴》云:
难云:种与现行非定异,种随现法收。现与种子非定殊,现应随种法处摄。
答:有云:种子因果俱是现,可随现法收。
若尔,现行因果俱是种,应当随种摄;若云亦有现行不能熏故,不可随种摄者,即彼伏种子不生于现,如何随现?又以因果俱现,故种随现;自类之种,因果俱种,复云何通?故知不可以因果俱现答也。应正解云:现行易了别,种子随于现;种子相沉隐,不可现随种。
224 即极略、极迥、受所引、遍计所起四色。
225 如《瑜伽》卷五十四云:
微细性略有三种:一、损减微细性,二、种类微细性﹝藏文作“rav bz/in cha phra ba bid”﹞,三、心自在转微细性。
226 道邑《义蕴》云:
此第六不与五俱,强分别生,所缘根等,亦遍计摄。若定心等,虽亦犹缘根尘,此非遍计色摄。
227 智周《演秘》云:
幽隐、显敞,名为暗、明。十处、法处,名为明暗者,义可断矣。
228 “十一切处观”,道邑《义蕴》云:
即十遍处观也。谓观青、黄、赤、白、地、水、火、风,并空、识二也。
229 即是无法。
230 “假无为”,如虚空、择灭、非择灭。
231 智周《演秘》云:
意说第六与五同缘。虽名分别,缘境有用。
232 此第一解。
233 第二解。
234 道邑《义蕴》云:
第二解中,前之七识俱无实用,故难五识所变色等,应无碍用。
235 《成业论》中云:
如何一一心、心所法从二种子相续而生?不见芽等从种生法有如是事,可藉多缘生于一果,无从二种有一果生。
道邑《义蕴》云:
《瑜伽》释家既许触等与本识同,即不违前无质碍难。
问:彼《﹝瑜伽﹞论》既说同识变,所变根种不能发识、生现行等,如何名变?答:彼论且约依他相分从实种﹝生﹞,故说为实,不言所变亦能发也。
236 本论卷三云:
触等依识,不自在故。如贪、信等,不能受熏,如何有同识能持种子?又若触等亦能受熏,应一有情有六种体!若尔,果起,从何种生?理不应言从六种起,未见多种生一芽故。......
此为第三解。
237 此第四解。
238 《瑜伽》卷七十八末同。
239 《佛地经论》卷六云:
化身亦名有心,亦名无心。有依他心、无自依心故。
240 本论卷十云:
然变化身及他受用,虽无真实心及心所,而有化现心、心所法。无上觉者,神力难思,故能化现无形质法。若不尔者,云何如来现贪嗔等?久已断故;云何声闻及傍生等,知如来心?如来实心,等觉菩萨尚不知故;由此,经说化无量类皆令有心;又说如来成所作智化作三业;又说变化有依他心,依他实心相分现故。虽说变化无根、心等,而依余说,不依如来。又化色根,及心、心所法,无根等用,故不说有。
241 即真如。
242 《枢要》卷中云:
“变无为等便无实用”等者,等取不相应法。无为“无实”,所等不相应“无用”,合而为文,非无为无用也。
有解:真如未证“实”,假无为“无用”。二俱不缘,合而为文,故言“无实用”。
又解:真如虽无实作用,今言“用”者,力用,即是真如离系之力。今言本识变为真如,不如本体,无实离系之力,名无实用,非无作用名无用也。此解为正。又设变影,心中亦无实用,所以不变。
243 即本卷。
244 本卷初云:
现在彼聚心、心所法,非此聚识亲所缘缘,如非所缘,他聚摄故。同聚心所,亦非亲所缘,自体异故,如余非所取。
245 “他”,谓心所。
246 “此结前解”。
247 “结第二解”。
248 会后解中违。
249 道邑《义蕴》云:
有漏位中,第七无用;六亦通用、无用。第六之中,比量无用;现可通有用、无用。现量之中五俱者,一向有用。定心通用、无用——缘色等有用,缘根、心等无用。报心通用、无用,理准可知。
智周《演秘》云:
如第六意缘曾实境,熏成实种,后生实现。此虽比量分别变收,容有实用。第六现量,与五同缘,亦有实用。若定心缘十八界者,用通假实,如前应知。
250 或作月藏。
251 《瑜伽》卷五十三云:
当知此中就业增上所生诸色,说无色界无有诸色,非就胜定自在色说。何以故?由彼胜定于一切色皆得自在,诸定加行令现前故,当知此色名极微细定所生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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