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镜清:成唯识论疏翼 卷三·二十三、能执根身证有赖耶(注解)
韩镜清:成唯识论疏翼 卷三·二十三、能执根身证有赖耶(注解)
注解
1 《瑜伽》卷五十一,第一“有执受证破经部师等五因”云:
如是先业及现在缘以为因故,善不善等性可得故,异熟种类不可得故,各别所依诸识转故,数数执受依止过故,不应道理。
2 智周《演秘》云:
显自五根是自八相,第八执受。
3 如《对法》卷五云:
色蕴一分、五有色界处全,及四一分,是执受。“色蕴一分”者,谓根、根居处所摄;“五有色界处全”者,谓眼等;“四一分”者,谓不离根色、香、味、触。
4 “三”字,《疏》误作“五”,今改。
5 “等”,取《瑜伽》卷五十六。
6 《瑜伽》卷五十三云:
若识依执,名执受色。
7 如本论《述记》卷十五云:
执受有二:一、若识依执,名有执受。谓识所托,安危事同,即显依持而领受义。“领受义”者,谓以为境。二、以此为依,能生诸受。此义即显执令不坏、能生觉受。若据实理,生觉受者,唯是身根,以余四根——色、香、味、触不离身根,同聚一处,亦名觉受,体实非也。
道邑《义蕴》云:
以声依第八,名为执受,不是此声能生觉受名执受也。
灵泰《抄》云:
四大与五根同处相击著,遂生声;或能造五根之四大相击生声;或能造扶尘之四大相击生声。
8 《俱舍论》卷二云:
十八界中,九无执受:前七心界及法界全,此八,及声,皆无执受﹝《顺正理论》卷四,于此中间别有文解其二句颂——前八界,及声,无执受,余二——云“颂中‘及’言,具含二义:一、显总集,谓八及声总无执受。二、显异门,谓余师说不离根声,亦有执受”﹞。所余九界,各通二门,谓有执受、无执受故。眼等五根住现在世,名有执受;过去、未来,名无执受。色、香、味、触住现在世,不离五根,名有执受;若住现在非不离根、过去、未来,名无执受。
智周《演秘》云:
不说过、未,两无体故,名“非过、未”。
9 智周《演秘》云:
由第七识有覆无记,非先业引,故现缘生,不名能执。
10 《瑜伽》卷五十一“八证”中,第一“执受证五”第一因云:
谓阿赖耶识,先世所造业行为因。眼等转识,于现在世众缘为因,如说根、境及作意力故,诸转识生,乃至广说,是名初因。
11 《瑜伽》卷五十一云:
又六识身有善、不善等性可得,是第二因。
12 《瑜伽》卷五十一原文为:
又六识身,无覆无记异熟所摄类不可得,是第三因。
13 《瑜伽》卷五十一原文为:
又六识身,各别依转,即彼所依,应有执受,余无执受,不应道理。设许执受,亦不应理,识远离故,是第四因。
14 如本论卷三云:
非显能执受唯异熟心,勿诸佛色身无执受故。
15 《瑜伽》卷五十一原文为:
又所依止应成数数执受过失。所以者何?由彼眼识于一时转,一时不转,余识亦尔。
16 即先业引,及非善染。
17 “明”字,灵泰《抄》牒释作“明”,余作“简”。
18 “同”字,灵泰《抄》牒释作“同”,余作“因”。
19 灵泰《抄》云:
此第二解也。谓第八识即由先业所引,不由现缘,若第七识,由现缘也。又第八识体非善染故,前七识是善染故也。
20 初中又二:一、出前二量,二、出后三量。此即初中初文。
21 《略纂》卷二十五云:
其初因意者,诸小乘等中,不立本识,如经部师以六识持身。今意非此,谓从先业生者,能执持身;从现在缘生者,不能执持。此约长理,不约六识于一刹那,或起异熟心。破,如文可知。
此中应立量云:眼等转识非能执受;宗。现缘发故;因。如声等起;喻。
又若有转救之云:我眼识等中亦有异熟心从先业生,能执持,汝何故云眼等转识非能执持,而总遮我?
今应破之,如下第三﹝种类不可得﹞因比量。
若尔,下第三因,应不更破!
此以彼救已为破故。后既有破,明知此中,但约长时相续道理破之,如前解释。此,第一因也。“因”言所以,即宗因等之因也,从此为名,故言“五因”。前总破六识讫。
22 《略纂》云:
下因,别《疏》牒破。且《疏》“善不善性”破故,第二因。“又六识身善不善等可得是第二因”者,既欲破之,且遮别法有非执受,方能遮彼“善不善等”。设有计云:涅槃体能持有漏依止,今量云:二种涅槃定非执受;宗。是无为故;因。犹如虚空;喻。
此义既成,转破道谛,设有别计道谛能持。应立量云:
无漏善心不能执受有漏诸根;宗。
此言为简大圆镜智能持自身,若但总言“无漏善心不能执受”,即有不定过。为如涅槃是无漏故,无漏善心不能执受?为如大圆镜智是无漏故,而能执受?避斯过故,故作此言。
是无漏故;因。犹如涅槃;喻。
此义既成,应须转破有漏善心。应立量云:有漏善根应不执受有漏诸根;宗。以是善故;因。如彼善品;喻。
虽破记性,无记之中有四无记,且除异熟在第三因。变化等三,今应别破。量云:三无记心应非执受;宗。以间断故;因。犹如声电;喻。
或因、喻云:非异熟性故,如善恶心。此因亦善。前因,有异熟生心为不定过。
今论云﹝疑“文”﹞:虽云“善不善性”,不言无记,既有“等”字,明别有破。虽复《疏》牒其六识中无记报心,此中有计以为执持,应破彼计;故第三因即遮此计。
23 智周《演秘》云:
前第三因即“一类”也。此云“非真异熟”,便有间断,即非一类。故此云“非真异熟”者,即是辨前第三因也。
《略纂》卷二十五云:
言六识中,虽有异熟,但一念生,或诸心间,前后一类异熟之性必不可得。前后一类异熟之性,无有变易,可能执持,是真异熟。今六识中异熟之心,但一念生,非无有间。既非一类,是异熟生,不得称言而能执受。
应立量云:六种转识非真异熟生;宗。有间断故;因。譬如风声等;喻。
此量未明,应更别立之:六种转识无覆无记异熟一类即不可得,不能执持身;宗。有间断义故;因。喻等同前。
或应立量云:六转识中异熟之心不能执受;宗。有间断故;因。如风声等;喻。其论云“异熟﹝种﹞类不可得”者,即是此中“有间断”之因言也。
即彼逐难:六识中异熟心,是异熟生非真异熟,不能执持者,汝宗何故不苦不乐受从异熟生?既异熟生,应非执受!
述曰:异熟生有二种:一、从异熟种子生,二、从异熟相续生,第六识中,是异熟种子生,名假异熟,如眼根,非真异熟;其第八识是异熟相续生,前念、后念,皆异熟故。今前念、后念皆是异熟者,能执持,非六种识,故有异也。
即以此文,一师言欲界有第六异熟心,一师云此乃遮计。又彼外计汝宗第七识应得能执持心,何劳第八者,应立量云:我第七识不能执持身。非异熟性故。如六种转识等。
24 见《摄论》卷一、两《释》卷三。
25 见真谛译《摄论·世亲释》卷三。
26 玄奘译《摄论·世亲释》卷三云:
其余诸识,各别故。
真谛译云:
所余诸识,定别有依止。
27 《略纂》卷二十五云:
又彼外计非一种识能持一切根,一一自识能持自根,今应破之,故第四因云“又六识身各别依”乃至“是第四因”。
此中有二:初、依计正破,二、纵计逐难。
谓如眼识起时余耳等无识之根便应烂坏;宗。无能持识故;因,以小乘宗诸识不并生故。如死尸;喻。
“设许执受亦不应理”者,此牒计逐难。谓彼外计眼识起时,非但唯持眼根,亦能持余耳等之根。今设纵之,故云:“设许执受,亦不应理。识远离故。”
今立量云:眼识必不能持耳等诸根;宗。识远离故;因。如他人识不能持自根等;如死尸等。
亦有意,合立量云:意识诸根应无执受;宗。识远离故;因。如死尸;喻。
既难无执受已,应成非情摄,立量云:无识诸根应非情摄;宗。
无执受故;因。如死尸;喻。
28 见《摄论》卷一、两《释》卷三。
29 “不坚住”,真谛译为“不久坚住”。
30 如《略纂》卷二十五云:
又眼等诸识起时应不递相执受;宗。所依别故;因。由如眼识起时不依诸根。
此量有过,同喻所立不成过,如前所计身识持自根。
设尔,应成数执过。故第五因应成数执过,其文可解。此中有量:既有执受、不执受,不执受时应非情摄。无执受故。如死尸等。又可云:六种转识应非执受。三性心间,非一类故。如声、火焰等。
此亦有过。由上五因,六识执持,既非道理,故许第八能执持身。结文可知。
31 三喻谓:“如声风等”、“如非择灭”、“如电光等”。
32 灵泰《抄》云:
疏主显此唯识文胜。若读《瑜伽》诸论八证,若不见此论五因,彼人但知虚读。然旧五因比量即五个喻也,今者此论中文,有三个喻,三个喻,一一皆得通于五因而作比量也,即明论师智巧便也。
33 智周《演秘》云:
经部师许色根等持种受熏,故色根等,对彼名正,不言他许色根。执受,对之名正,有部准此。又言通遮,亦为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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