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镜清:成唯识论疏翼 卷五·八、六证显七识是有(注解)
韩镜清:成唯识论疏翼 卷五·八、六证显七识是有(注解)
注解
1 “下”字,灵泰《抄》、《秘蕴》、《义演》有,余无。
2 如上颂文次第。
3 即不共无明不成。
4 全名:《分别缘起初胜法门经》。见此经卷下。
5 即“缠缚转异无明”。
6 即“随眠转异无明”。
7 即“相应转异无明”。
8 即“不共转异无明”。
9 见《瑜伽》卷五十八。
10 即“烦恼相应无明”。
11 谓“独行无明”。
12 此即“义”之第二义。
13 “释经义”又分三:一、释恒障义,二、释通三性,三、释长夜义。
14 意无明恒与第七识俱起。
15 具意“不尔恒行,便违经义”。
16 《摄论·无性释》卷一原文:
此于五识,无容说有,是处无有能对治故。若处有能治,此处有所治,非五识中有彼能治。于此,见道不生起故,非不染意识中有,由彼,此应成染性故;亦非染污意识中有,与余烦恼共相应时,不共无明名不成故。
若立意识由彼烦恼成染污者,即应毕竟成染污性,诸施等心,应不成善!彼烦恼相,恒相应故。
若复有说善心俱转,有彼烦恼,是即一向与彼相应,余不得有!此染污意引生对治,不应道理!
若有﹝藏文作“由”。应从﹞说言染污意俱有别善心,能引对治,能治生故,所治即灭,应正道理。
若尔,所立不共无明,亦不成就!与身见等所余烦恼恒相应故,汝难不平﹝藏文作“mi mthun pa”﹞。非我说彼与余烦恼不相应故,名为不共,然说彼惑余处所无,故名不共,譬如十八不共佛法。前说与余烦恼相应,名不成者,观他所立,显彼过故。
17 即“有义:此痴名不共者”以下。
18 即《法蕴足论》卷八、第十六〈杂事品〉。
19 谓随烦恼有八十法。
20 《瑜伽》卷五十八云:
若有随顺如是烦恼、烦恼俱行、烦恼品类,名随烦恼。
21 本论卷四云:
谓从无始至未转依,此意任运恒缘藏识,与四根本烦恼相应。
22 《瑜伽》卷五十五云:
有六种:一、贪,二、嗔,三、无明,四、慢,五、见,六、疑。
问:何烦恼与何烦恼相应?
答:无明与一切。疑,都无所有。贪、嗔互相无。此﹝藏文作“贪、嗔”﹞或与慢、见:谓染爱时,或高举,或推求﹝藏文作“rtog par byed pa”,下“推构”同﹞,如染爱,憎恚亦尔。慢之与见,或相应,谓高举时,复邪推构。
《显扬》卷一亦五见合为一见。
23 《对法》卷一,五见别立。
《瑜伽》卷五十八云:
见性烦恼,五种差别,非见性者,亦有五种,总此十种,名为烦恼自性差别。
24 如《对法》卷七云:
随烦恼者,谓所有诸烦恼,皆是随烦恼;有随烦恼,非烦恼,谓除烦恼所余染污行蕴所摄一切心所。
此复云何?
谓除贪等六烦恼所余染污行蕴所摄忿等诸心所。又贪、嗔、痴,名随烦恼心所,由此随烦恼随恼于心,令不离染,令不解脱,令不断障故,名随烦恼。如世尊说:汝等长夜为贪、嗔、痴随所恼乱,心恒染污。
25 道邑《义蕴》云:
痴劣、贪增,故名“不共”,亦如第七无明胜故,立“不共”名。
26 谓第七识。
27 “不”字,《演秘》疑为“亦”,实则“不”者,即非是义。
28 “俱”字下,《义蕴》疑脱“俱”字。
29 如理《义演》云:
然此识中贪,不与六识中慢等俱故名“相应”,但与自识中烦恼相应名“相应”故。以“不为主故”,所以不得不共之名。无明不尔,得名“不共”。
30 即十八不共法。《对法》卷十四云:
何等十八?如经言:如来无有误失、无卒暴言、无忘失法、无不定心、无种种想、无不择舍,志欲无退、精进无退、念无退、定无退、慧无退、解脱无退,一切身业智为前导随智而转、一切语业智为前导随智而转、一切意业智为前导随智而转、知过去世无著无碍、知未来世无著无碍、知现在世无著无碍。
31 “此”,谓第七识。
32 如本论卷五云:
应说四中,无明是主。
33 我见、我慢、我爱。
34 《枢要》卷下云:
不共无明有二:
一、与根本俱,恒行一切分,“余识所无”,名“不共”。二、不与根本俱,名“不共”。然复有二:一、与小、中、大随烦恼俱,不与根本惑俱,名“不共”。二、不与小随惑及根本俱,与中大随俱,名“不共”。
随其所应,后二亦通上界,然与相应多少,上下界别。然为三句:一、唯见断,谓独行四谛下者。二、唯修断,谓第七识者。三、通见、修断,谓忿等相应。
35 十小随惑。
36 道邑《义蕴》云:
即是非主。
37 道邑《义蕴》云:
是主独行也。此言“或不与余俱起”者,不与贪等﹝根本烦恼﹞、忿等﹝十小随烦恼﹞俱,非不与余大八随惑﹝掉举、惛沉、不信、懈怠、放逸、失念、散乱、不正知﹞俱,彼遍染故。
38 《瑜伽》卷五十八云:
一、烦恼相应无明,二、独行无明。非无愚痴而起诸惑,是故贪等余惑相应所有无明,名烦恼相应无明。若无贪等诸烦恼缠,但于苦等诸谛境中,由不如理作意力故,钝慧士夫补特伽罗﹝藏文作“钝慧士夫所余补特伽罗”。似应增加“所余”二字﹞诸不如实简择、覆障、缠裹、暗昧等心所性,名独行无明。
39 即独行不共无明。
40 道邑《义蕴》云:
今唯言欲界者,无惭等二不通上故。此据《集论》﹝《对法》卷六﹞,且说五随。即大随之前五:谓惛沉﹝掉举、不信、懈怠、放逸﹞等。何故此说“后五随”耶?答:大随在小中之后,此是大随五,故言“后五”。
41 见本论卷四末护法说。
42 “五”字,原作“十”,误。见本论卷四第一师说。
43 “六”字,原作“二”,误。见本论卷四第二师说。
44 本论卷四第三师说。
45 如论所引。
46 谓小乘。
47 道邑《义蕴》云:
由忿等十各增猛,必别头起,行相增故,而立“主”名,非是对无明故,而名“主”。忿与无明各增猛故。
48 即忿等十小随惑。
49 智周《演秘》云:
由十增上,十得“主”名。俱时无明,不得“主”号,曰“相应”也。
50 道邑《义蕴》云:
若望大乘,忿等俱者,但名“相应”,以忿等体即根本故。从轻忿等,亦名不共。
问:忿等粗猛,何得云轻?答:忿别起,望彼中大行相名粗。今对断物命,嗔忿等可名轻相。余,皆准释。
51 如《摄论·世亲释》卷一云:
“五同法”者,第六意识与五识身有相似法,彼有五根、阿赖耶识,为俱有依。此亦如是,有染污意、阿赖耶识为俱有依。
52 《摄论·无性释》卷一:
“又五同法亦不得有成过失”者,此破唯立从六二缘六识转义,眼等五识,与彼意识有同法性,谓从二缘而得生起。彼染污意若无有者,与此相违,所谓俱生增上缘依,无别有故。
又眼等识,各具二缘,皆是识性。如是识性,并有眼等俱有别依,唯增上缘,非因缘等。此为能喻,意识亦尔﹝藏文无此二句﹞,应有如是差别所依。阿赖耶识虽是意识俱生所依,然不应立为此别依,是共依故﹝藏文无此句﹞,因缘性故。
但世亲于其前文亦同解云:
又“五同法”故。所以者何?譬如眼等五识必有眼等五根为俱有依,如是,意识亦应有俱有依。
53 见世亲第二解“五同法”。
54 由此文中,能知玄奘善会世亲前后两文不同意。
55 如理《义演》云:
是逆配简上﹝卷四﹞第二能变﹝说三所依﹞中次第灭意﹝“等无间缘依”﹞,及“因缘依”等。即从后向前简也。
56 “此”,意即“必有”。
57《摄论·无性释》卷一云:
经部所立色为意识俱生别依﹝藏文无“经部所立色”句。与下文“余部所立胸中色物”合为一,亦不出经部上座部名﹞,此不成就,不应道理。以就思择﹝藏文作“ves par rtog pa”,即当此论“计度”,但《对法》卷二“三分别”中“计度分别”,藏文则作“mvon par dpyod pa/”﹞、随念分别,应一切时无分别故。由此道理,余部所立胸中色物﹝藏文作“sbiv la gnas pa'i gzugs/”﹞,意识别依,亦不成就。如所说过,恒随逐故,譬如依止色根诸识。
58 即自性分别。
59 《大毗婆沙论》卷四十二云:
此中略有三种分别:一、自性分别,谓寻伺。二、随念分别,谓意识相应念。三、推度分别,谓意地不定慧。欲界五识身唯有一种自性分别,虽亦有念,而非随念分别,不能忆念故;虽亦有慧,而非推度分别,不能推度故。
60 《略纂》卷一云:
“有相分别”若依《对法》﹝卷二﹞,摄三分别中“自性”、“随念”二。以五识无“自性”,自性体寻故﹝《瑜伽》卷五十六云“生第二静虑,或生上地。......由有寻有伺诸识种子随逐无寻无伺三摩地故,从彼起已,此得现前。又此起已,识现行时,复为无寻无伺三摩地种子之所随逐。是故此地非是一向无寻、无伺。由彼有情于诸寻伺,以性离欲而离欲故。彼地虽名无寻无伺,此复现行,亦无过失”﹞。七分别中“任运分别”,即五识故。今此论中,“自性分别”即是“任运”,故说“有相”。
61 《杂集论述记》卷十一云:
七分别中,何故五识不名“有相”,名“任运”也?以五定随境生,余识不尔。“有相”通有﹝“自性”、“随念”﹞二行相。
又云:
“任运”通七识,余六﹝有相、无相、寻求、伺察、染污、不染污﹞唯第六。
62 本论卷七云:
然说五识有寻伺者,显多由彼起,非说彼相应。《杂集》所言任运分别谓五识者,彼与《瑜伽》所说分别义各有异。彼说任运即是五识,《瑜伽》说此是五识俱分别意识相应寻伺。
63 “计”字,康平本作“许”。
64 道邑《义蕴》云:
今应难云:爱等与心定俱时起,同取于境。相应法故。如思、受等。
65 道邑《义蕴》云:
五根与识决定俱时。许同境故。如心、心所。
66 如理《义演》云:
如悉达太子纳妻、生子,受五欲乐等是,今大乘不许。
67 “生”字,本论卷五无,为《疏》增。
68 “彼”,谓胸中色物。
69 本论卷四中云:
依,谓一切有生灭法仗因托缘而得生住,诸所仗托,皆说为依,如王与臣互相依等。若法决定、有境、为主、令心、心所取自所缘,乃是所依,即内六处,余非有境、定、为主故。此但如王,非如臣等。故诸圣教,唯心、心所名有所依,非色等法,无所缘故。
70 “不可”,二字疑倒置。
71 如理《义演》云:
即将增上义对俱有义,又将俱有义对所依,如是一一诸义相对互简。
72 如本论《述记》言:
因云六识中摄,言在“中摄”,不言六识摄,是一识摄故。喻如五识。此皆举之。
73 道邑《义蕴》云:
此难法中,一分不相应等、一分假法,令实有也。
74 即以过去意识为意。
75 《瑜伽》卷五十二云:
问:如世尊言“过去诸行为缘生意,未来诸行为缘生意。”过去未来诸行非有,何故世尊宣说彼行为缘生意?若意亦缘非有事境而得生者,云何不违微妙言说?如世尊言:由二种缘,诸识得生。何等为二?谓眼及色,如是广说乃至意法。
答:由能持诸五识身所不行义,故佛世尊假说名法。是故说言缘意及法,意识得生。
问:何因缘故,知佛世尊有是密意?
答:由彼意识亦缘去来识为境界,世现可得,非彼境识,法处所摄。又有性者,安立有义,能持﹝藏文作“'dzin par byed pa”﹞有义。若无性者,安立无义,能持无义,故皆名法。由彼意识于有性义,若由此义而得安立,即以此义起识了别。于无性义,若由此义而得安立,即以此义起识了别。若于二种,不由二义起了别者,不应说意缘一切义,取﹝藏文作“'dzin pa”﹞一切义。设作是说,便应违害自悉弹多﹝梵文为“siddhanta”;藏文为“grub pa'i mtha'”;汉为“宗”,或为“教”﹞。
又不应言如其所有﹝藏文作“有性”﹞非有,亦尔是如理说。是故意识如去来事非实有境,缘彼为境,由此故知意识亦缘非有为境。复有广大言论道理﹝藏文作“rigs pa brjod pa”﹞,由此证知有缘无识,谓如世尊微妙言说:“若内、若外及二中间,都无有我。此我无性,非有为摄,非无为摄,其共相观,非不缘彼境界而转。此名第一言论道理。及﹝藏文作“yav”﹞于色、香、味、触,如是如是生起,转异,所安立﹝藏文作“kun tu z/ugs pa”﹞中,施设饮食、车乘、衣服、严具、室宅、军、林等事。此饮食等,离色香等都无所有。此无有性,非有为摄,非无为摄;自相观识非不缘彼境界而转。是名第二言论道理。
又拨一切都无所有邪见:谓无施、无受﹝藏文作“'dod pa med pa”﹞,亦无祠祀,广说如前。若施、受、祠等无性,是有,即如是见,应非邪见。何以故?彼如实见、如实说故。此若是无,诸邪见者缘此境界,识应不转。是名第三言论道理。
又诸行中,无常、无恒、无不变易。此诸行中常恒不变无性,非有为摄,非无为摄。共相观识非不缘此境界而转。若缘此境,识不转者,便于诸行常恒不变无性之中,不能如实智慧观察,应不生厌;若不生厌,应不离欲;若不离欲,应无解脱;若无解脱,应无永尽究竟涅槃﹝藏文均无假设句﹞。若有此理,一切有情应皆究竟随逐杂染,无出离期。是名第四言论道理。
又未来行,尚无有生,何况有灭?然圣弟子﹝藏文作“圣声闻”﹞于未来行,非不随观生灭而住。是名第五言论道理。
由此,证有缘无意识。复有所余如是种类言论道理证成定有缘无意识,如应当知。
智周《演秘》云:
﹝影像﹞相分虽有,据本质说,得言缘无。
《略纂》卷二十七云:
过未之识,十八界摄,意缘之时,非法处收,但是当曾六识界摄。缘过未世,亦尔。虽假说名法,非法处收。缘空华等心,亦起此境,亦非法处摄。亦得假名缘法起意。
应立量云:去来二世意所缘境诸色等法,非法处收。缘去来世识故。以意识之所行故。如去来世所缘六识。
问云:此是所缘缘否?
答曰:影像当心唯识,三世摄故,是所缘缘。此本质无法,非是因果,影像可成因果。今就外执破,非大乘中影像不有诸识可行。
又云:
有性之法自有业用,能持自体,令他识不行,自识可行。无性之法,不能自有作业,唯有持他识不行等,故名无性。缘无不知无故,便违自宗。
“悉弹多”,此云“宗”,一释此云“教”。
又云:
广大言论中无我观,此无我本质无,如正智即缘彼无显得真如。如加行智即亦有影像,当心据本名无,影像言有。今以本质破外人,若影像是依他起,本质是何性摄?答:不相应中,法同分摄。此乃与心同种心之相分义,名法同分。非谓乃言缘无我境直照本质,更不变生,即是无法摄。应同前解。
又云:
第一言“共相观”者,此就加行道语。或真如诸法共,故名“共”,非能缘之心依共。又后得智上作此观,故名“共相”。虽非如正智,亦名“共相”。心证解,故名定。
又云:
饮食等中,言“自相观”者,非自相共相中自相,此是总言共中,说“自”。“自”者,自体相,即饮食自相。非如五识一一证知,名自相。若言无我缘苦谛,苦谛即无我等者,此是苦有,可言我无。独缘一切法我无,此何处摄?故知缘无一一中,皆应立量云:缘无色境,意识应缘。意所取故。如无我等。
又云:
第五云“言论”中,本质亦无,故今时破。非大乘人心影像中,自不变为生灭等相。
应立量云:过去未来应无有生。现在不收故。如兔角等。去来二世,必不有灭。以无生故。如龟毛等。
76 “意名不成经”一科分三:一、引经证,二、破小乘,三、总结成。
77 见本论卷二。
78 本论卷二云:
又去来世非现、非常,应似空华非实有性。
79 “法”字,《续藏》注云:一本作“依”。
80 本论卷二云:
又假必依真事立者,亦不应理。真谓自相,假智及诠,俱非境故。谓假智、诠,不得自相,唯于诸法共相而转。亦非离此有别方便,施设自相为假所依。然假智、诠,必依声起,声不及处,此便不转。能诠、所诠,俱非自相,故知假说不依真事。由此,但依似事而转。似,谓增益非实有相。声,依增益似相而转,故不可说假必依真。
81 即本论卷二。
82《摄论·世亲释》卷一云:
“二定别”者,灭尽定中,无染污意。无想定中,有染污意。
83 “别”字,《续藏》注云:一本作“异”。
84 无无痴。
85 如理《义演》云:
谓遍行、别境各五,善有十,并心王。善有十者,彼宗计无痴善根是假立,即慧分故。
86 见《摄论·无性释》卷一。
87 谓心、心所法俱灭。
88 如理《义演》云:
即是能厌种上,假立也。
89 道邑《义蕴》云:
无想定唯灭二十二法。若灭尽定,并灭染污第七。准前正义师﹝护法﹞,第七识心所有十八,并一染心王,有十九。
90 见《摄论·无性释》卷一云:
不可说在第四静虑、在第一有地差别故,出离、静住﹝藏文作“z/i bar gnas pa”﹞、欲差别故,二定差别。由二自相无差别故,心及心所俱灭,何异?
《俱舍论》卷五云:
如是二定差别相者,前无想定为求解脱,以出离想作意为先;此灭尽定为求静住,以止息想作意为先。前无想定,在后静虑;此灭尽定,唯在有顶,即是非想非非想处。
91 道邑《义蕴》云:
谓方便得、离染得。灭定具二得,无想唯方便。
92 道邑《义蕴》云:
无想唯厌想,灭定通厌心、心所,故得名各别。
93 《大毗婆沙论》卷十九云:
问:灭尽定受何异熟果耶?答:受非想非非想处四蕴异熟果。除命根、众同分。彼唯是业果。
《俱舍论》卷五说无想定云:
此是善故,能招无想有情天中五蕴异熟。
94 余如《俱舍论》卷五云:
顺受有异。顺定、不定生二受故。
《光记》卷二十解云:
此中两对:“定、不定”为一对。无想是“定”,灭定是“不定”。“生二受”,复为一对。无想顺生﹝受﹞,灭定顺生、﹝顺﹞后二受。应知为对“不定”,故别立“定”。理实此“定”即是﹝顺﹞生受。
论文说无想定云:
唯顺生受,非顺现后及不定受。
又说灭尽定云:
约异熟,有顺生受,或顺后受,或不定受,或全不受,谓若于下得般涅槃。
论文又说二定差别云:
初起有异、二界、人中,最初起故。
95 本论卷七“五位无心”中,有三说。第一说一期都无;第二说没时有;第三说生时有。主亦暂有,而长无者二,合说为一。
96 如理《义演》云:
彼云去来世虽无,能得在,所以无想有情而有我执。
97 谓大众部、一说部、说出世部、鸡胤部等四部。
98 《义演》、《续藏》作“眠”,合《义演》牒释。余作“眼”。
99 《异部宗轮论》中前四部云:
随眠非心,亦非心所,亦无所缘,随眠异缠,缠异随眠。应说随眠与心不相应,缠与心相应。
化地部云:
随眠非心,亦非心所,亦无所缘,与缠异。随眠自性,心不相应;缠自性,心相应。
100 见本论卷一。
101 本论卷一云:
但依色等分位假立。此定异色、心、心所有实体用,如色、心等,许蕴摄故。或心、心所,及色,无为所不摄故,如毕竟无定非实有。或余实法所不摄故,如余假法,非实有体。
102 《成业论》云:
有说此法名为增长﹝藏文作“bsags pa”。苏玛提室拉《论释》,说为大众部义﹞,有说此法为不失坏﹝《论释》说为遍敬部义,即正量部﹞。
本论《述记》卷十亦云:
有余部执不失、增长,为不相应,是得异名。
并指为正量部。
103 本论卷二云:
或遮余部执色心等互为因缘。
卷三云:
色、不相应,非心性故,如声、光等,理非染净内法所熏,岂能持种?又彼离识无实自性,宁可执为内种依止?
104 “彼”,谓无想天。
105 “立宗”分二:一、三性心不离,二、施等不忘相。
106 《枢要》卷下云:
由有末那,施等不亡相,即非﹝第﹞七义中无相智所摄受。
云何见道前,及地上有漏施等,成施等度耶?今显异无漏,其相不亡。其无相智所摄受,谓无第六中执名无相智,非第七识中执也。不尔,便无波罗蜜义。
107 《摄论·无性释》卷一云:
自谓我能修行施等。
下云:
非离无明我执随逐,非离依止而有无明,是心法故。此所依止离染污意,定无所有。非即善心是无明依,应正道理。
此下颂文如次论引。
108 “彼”,谓《摄论·无性释》。
109 道邑《义蕴》云:
第六识作我行施等相,由第七识我执为本。举本显末,亦不违论。疏断后胜,相行显故,《摄论》意也。
问:施等善心,宁有我执?答:间杂生故。
110 “相了别缚”,藏文作“rnam par rig pa'i 'chiv ba/”。
111 本论《述记》卷五十四云:
缘一切境,非皆证解或比量故。若善无覆无记心中,唯现比量。其染污心,亦通非量。所以相缚能拘碍见,不令明净,不令证知,故有别也。一切有漏法能缚见分者,皆名相缚。
112 如解《密严经》颂云:
众生心性二分合成。若内、若外,皆有所取、能取缠缚。见有种种或量、非量、或现、非现,多分差别。
本论《述记》卷五十四复云:
若尔,自证缘见,缚自证耶?有义:亦缚,有漏类故。有义:彼非,不同见分缘于相故,彼外取故,通诸量故。此自证分缘见分时非外取故,唯是现量作证相故。
若尔,第八识等现量心相分应非相缚体!由此,见分亦缚自证,分别类故,不明净故,见分漏心,增自证故。有漏相缚能观心,名为相缚,非谓“相”者﹝只﹞是相分也。《﹝密严﹞经》说“所取能取”者,即是四分互相缚义。不尔,见分便非相缚,自证缘时,不名相分故。
《枢要》卷下云:
又相缚见,故名“相缚”,见缚相,名见缚。见不明证,不自在,故由相缚。相无能证,自在力,如何说见缚于相?不尔,如何﹝《密严经》说:﹞“所取、能取缠”?
113 如本论卷九云:
此加行位未遣相缚,于粗重缚,亦未能断。
本论《述记》卷五十四解云:
谓一切有漏善、无记、不善等心,皆有分别相分能缚于心,非谓相缚即是执也。
又云:
此中言“相分”者,一切有漏相。“粗重缚”者,一切有漏不安隐性。
114 见《摄论·无性释》卷一。
115 《瑜伽》卷五十一云:
又复意识,染污末那以为依止,彼未灭时,相了别缚,不复解脱;末那灭已,相缚解脱。
116 如理《义演》云:
有宗云:世尊身虽诸漏已尽,然由他惑缘而成有漏。如鸯掘摩罗﹝梵文为“avgulimalika”,经名同﹞于佛生嗔,如此人于佛,由此世尊亦成有漏。故作此破:“非由他惑成有漏故。”
117 “破”字,《义演》同,余误作“死”。
118 “因”字下,《续藏》、《金藏》有“故”字,而无下“故”字。
119 《对法》卷三原文:
漏所缚者,谓有漏善法,由漏势力招后有故。漏所随者,谓余地法,亦为余地诸漏粗重所随逐故。漏随顺者,谓顺决择分。
下文云:
虽为烦恼粗重所随,然得建立为无漏性。以背一切有,顺彼对治故。
120 前云“自相续中六识烦恼,与彼善等不俱起故”。
121 《枢要》卷下云:
即显缘缚等非有漏正体。六十五说现量所行有所缘缚。其清净色、不相应、善及一分无记心、心所,非有所缘缚,但由随眠名为有漏。与烦恼种俱者,此依别义,亦不相违等。广说大精,应取彼会﹝如《瑜伽》卷六十五云“若现在事,非现量所行(藏文作“虽为现在事,亦有非现量所行境”。)如清净色,及一切染污、善、无记心、心所,彼亦非烦恼所缘,故说名有漏。但由自分别(藏文作“yovs su brtags pa/”)所起相(藏文有“于彼”二字),起诸烦恼。非彼诸法为此分明所行境故”﹞。即显五境有所缘缚,余根、心等,即无是义﹝《略纂》卷三十四云“此善等法即是后‘由生起故成有漏’也”。《瑜伽》卷六十五下文云“由生起故成有漏者,谓诸随眠未永断故,顺烦恼境现在前故,于彼现起不如理作意故,由此因缘,诸所有法正生、已生,或复当生;如是一切,由生起故说名有漏。又从一切不善烦恼诸异熟果,及异熟果增上所引外事,如是一切亦生起故,说名有漏。又由无记色、无色系一切烦恼,于彼续生,彼所续生,亦生起,故说名有漏”﹞。但显与此表有“漏俱”言相顺,然与五十九断二缚义相违﹝《瑜伽》卷五十九云“复次,从彼相应及所缘故,烦恼可断。所以者何?对治道生,烦恼不起,得无生法,是故说名断彼相应。相应断已,不复缘境,故从所缘,亦说名断”﹞。
由此,所缘缚有二:一、亲:唯现量所行。二、疏:即净色等。展转心境互相增故。言净色善根一分无记等非有所缘缚者,据亲相分非故。此论下第八﹝中﹞等说二缚断等者﹝本论卷八云“然有二义说之为断:一、离缚故。谓断缘彼杂彼烦恼。二、不生故。谓断彼依令永不起。依离缚断,说有漏善无覆无记唯修所断。依不生断,说诸恶趣无想定等唯见所断”﹞,依疏义说。不尔,便与二论相违。更勘、和会。既言虽由烦恼引施等业,而非正因,“我能行施”明但相缚,非有漏因。如断缘缚虽断见道及修,前八以未全尽,不名为断,有漏应然。如缘一色,五识及意二所缘缚,并以第七识与“漏俱”言,要至金刚,方可断尽。此如修道初品所断,虽亦为后八品惑缚,然得名断,以自力强故。有漏,亦尔。缘缚、相应,二力增上,故说未断第七,亦名为断。
若尔,何故前二既胜,何故不为有漏正因,而取“漏俱”?或复缚据二缚,有漏据“漏俱”。断依二缚,故可说断,不约漏俱说断,亦不相违。
122 “法”字,论无。
123 道邑《义蕴》解六识与七互益云:
由前六识烦恼业力招第八,能与第七为根、为境,令七得生,名增益也。
此但一途之说。
124 《对法》卷三:
漏所随者,谓余地法亦为余地诸漏粗重所随逐。
125 《枢要》卷下云:
无始法尔种子,不曾现起与第七俱,云何得成有漏?不要现行与第七惑俱,方名有漏。若种、若现,无始皆与第七惑俱,互相增益相随顺故,并成有漏。非无漏种亦能随顺。又言:法尔不要七俱,非法尔者必俱增益,然六十五等有漏无漏义等﹝亦如有漏五相建立:一、离诸缠,二、随眠断,三、断灭,四、见道,五、修道﹞,如下第八卷释。
如本论卷八云:
然有二义,说之为断:一、离缚故:谓断缘彼杂彼烦恼。二、不生故:谓断彼依令永不起。
《述记》卷四十九解“离缚”中杂彼烦恼云:
“杂彼烦恼”者,谓第七识起烦恼时,虽不缘彼六识等法,六识等由之成有性,名染污依。故六识等三性位中,彼惑恒起。第七烦恼时,六识等法名为得断。
126 即自身烦恼俱生俱灭、现行烦恼俱生俱灭、互相增益。
127 “第七未灭,有烦恼俱故”,余本作“有烦恼俱故,第七未灭”,今依《义演》改。
128 《对法》卷三原文:
漏种类者,谓阿罗汉有漏诸蕴,前生烦恼所起故。
129 《摄论·无性释》卷一云:
若说别有常俱起心,我执所依,此无过失。又一切时我执随逐,不应道理。谓若不说有染污意,于一切时,义不符顺。施等善位,亦有我执常所随逐,自谓“我能修行施”等。非离无明,我执随逐。非离依止而有无明,是心法故,此所依止离染污意,定无所有。非即善心是无明依,应正道理。
130 智周《演秘》云:
此文与彼第六,大同。其中委曲而征逐者,彼不及此,故言“极差”。
《摄论》本文卷一云:
又一切时我执现行,现可得故,谓善不善无记心中。若不尔者,唯不善心彼相应故,有我、我所烦恼现行,非善、无记。
131 即第三结会。
132 《义演》疑“界”为衍文。
133 谓本论卷八“然有二义,说之为断”处,当广证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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