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镜清:成唯识论疏翼 卷五·八、六证显七识是有(注解)
韩镜清:成唯识论疏翼 卷五·八、六证显七识是有(注解)
注解
1 “下”字,灵泰《抄》、《秘蕴》、《义演》有,余无。
2 如上颂文次第。
3 即不共无明不成。
4 全名:《分别缘起初胜法门经》。见此经卷下。
5 即“缠缚转异无明”。
6 即“随眠转异无明”。
7 即“相应转异无明”。
8 即“不共转异无明”。
9 见《瑜伽》卷五十八。
10 即“烦恼相应无明”。
11 谓“独行无明”。
12 此即“义”之第二义。
13 “释经义”又分三:一、释恒障义,二、释通三性,三、释长夜义。
14 意无明恒与第七识俱起。
15 具意“不尔恒行,便违经义”。
16 《摄论·无性释》卷一原文:
此于五识,无容说有,是处无有能对治故。若处有能治,此处有所治,非五识中有彼能治。于此,见道不生起故,非不染意识中有,由彼,此应成染性故;亦非染污意识中有,与余烦恼共相应时,不共无明名不成故。
若立意识由彼烦恼成染污者,即应毕竟成染污性,诸施等心,应不成善!彼烦恼相,恒相应故。
若复有说善心俱转,有彼烦恼,是即一向与彼相应,余不得有!此染污意引生对治,不应道理!
若有﹝藏文作“由”。应从﹞说言染污意俱有别善心,能引对治,能治生故,所治即灭,应正道理。
若尔,所立不共无明,亦不成就!与身见等所余烦恼恒相应故,汝难不平﹝藏文作“mi mthun pa”﹞。非我说彼与余烦恼不相应故,名为不共,然说彼惑余处所无,故名不共,譬如十八不共佛法。前说与余烦恼相应,名不成者,观他所立,显彼过故。
17 即“有义:此痴名不共者”以下。
18 即《法蕴足论》卷八、第十六〈杂事品〉。
19 谓随烦恼有八十法。
20 《瑜伽》卷五十八云:
若有随顺如是烦恼、烦恼俱行、烦恼品类,名随烦恼。
21 本论卷四云:
谓从无始至未转依,此意任运恒缘藏识,与四根本烦恼相应。
22 《瑜伽》卷五十五云:
有六种:一、贪,二、嗔,三、无明,四、慢,五、见,六、疑。
问:何烦恼与何烦恼相应?
答:无明与一切。疑,都无所有。贪、嗔互相无。此﹝藏文作“贪、嗔”﹞或与慢、见:谓染爱时,或高举,或推求﹝藏文作“rtog par byed pa”,下“推构”同﹞,如染爱,憎恚亦尔。慢之与见,或相应,谓高举时,复邪推构。
《显扬》卷一亦五见合为一见。
23 《对法》卷一,五见别立。
《瑜伽》卷五十八云:
见性烦恼,五种差别,非见性者,亦有五种,总此十种,名为烦恼自性差别。
24 如《对法》卷七云:
随烦恼者,谓所有诸烦恼,皆是随烦恼;有随烦恼,非烦恼,谓除烦恼所余染污行蕴所摄一切心所。
此复云何?
谓除贪等六烦恼所余染污行蕴所摄忿等诸心所。又贪、嗔、痴,名随烦恼心所,由此随烦恼随恼于心,令不离染,令不解脱,令不断障故,名随烦恼。如世尊说:汝等长夜为贪、嗔、痴随所恼乱,心恒染污。
25 道邑《义蕴》云:
痴劣、贪增,故名“不共”,亦如第七无明胜故,立“不共”名。
26 谓第七识。
27 “不”字,《演秘》疑为“亦”,实则“不”者,即非是义。
28 “俱”字下,《义蕴》疑脱“俱”字。
29 如理《义演》云:
然此识中贪,不与六识中慢等俱故名“相应”,但与自识中烦恼相应名“相应”故。以“不为主故”,所以不得不共之名。无明不尔,得名“不共”。
30 即十八不共法。《对法》卷十四云:
何等十八?如经言:如来无有误失、无卒暴言、无忘失法、无不定心、无种种想、无不择舍,志欲无退、精进无退、念无退、定无退、慧无退、解脱无退,一切身业智为前导随智而转、一切语业智为前导随智而转、一切意业智为前导随智而转、知过去世无著无碍、知未来世无著无碍、知现在世无著无碍。
31 “此”,谓第七识。
32 如本论卷五云:
应说四中,无明是主。
33 我见、我慢、我爱。
34 《枢要》卷下云:
不共无明有二:
一、与根本俱,恒行一切分,“余识所无”,名“不共”。二、不与根本俱,名“不共”。然复有二:一、与小、中、大随烦恼俱,不与根本惑俱,名“不共”。二、不与小随惑及根本俱,与中大随俱,名“不共”。
随其所应,后二亦通上界,然与相应多少,上下界别。然为三句:一、唯见断,谓独行四谛下者。二、唯修断,谓第七识者。三、通见、修断,谓忿等相应。
35 十小随惑。
36 道邑《义蕴》云:
即是非主。
37 道邑《义蕴》云:
是主独行也。此言“或不与余俱起”者,不与贪等﹝根本烦恼﹞、忿等﹝十小随烦恼﹞俱,非不与余大八随惑﹝掉举、惛沉、不信、懈怠、放逸、失念、散乱、不正知﹞俱,彼遍染故。
38 《瑜伽》卷五十八云:
一、烦恼相应无明,二、独行无明。非无愚痴而起诸惑,是故贪等余惑相应所有无明,名烦恼相应无明。若无贪等诸烦恼缠,但于苦等诸谛境中,由不如理作意力故,钝慧士夫补特伽罗﹝藏文作“钝慧士夫所余补特伽罗”。似应增加“所余”二字﹞诸不如实简择、覆障、缠裹、暗昧等心所性,名独行无明。
39 即独行不共无明。
40 道邑《义蕴》云:
今唯言欲界者,无惭等二不通上故。此据《集论》﹝《对法》卷六﹞,且说五随。即大随之前五:谓惛沉﹝掉举、不信、懈怠、放逸﹞等。何故此说“后五随”耶?答:大随在小中之后,此是大随五,故言“后五”。
41 见本论卷四末护法说。
42 “五”字,原作“十”,误。见本论卷四第一师说。
43 “六”字,原作“二”,误。见本论卷四第二师说。
44 本论卷四第三师说。
45 如论所引。
46 谓小乘。
47 道邑《义蕴》云:
由忿等十各增猛,必别头起,行相增故,而立“主”名,非是对无明故,而名“主”。忿与无明各增猛故。
48 即忿等十小随惑。
49 智周《演秘》云:
由十增上,十得“主”名。俱时无明,不得“主”号,曰“相应”也。
50 道邑《义蕴》云:
若望大乘,忿等俱者,但名“相应”,以忿等体即根本故。从轻忿等,亦名不共。
问:忿等粗猛,何得云轻?答:忿别起,望彼中大行相名粗。今对断物命,嗔忿等可名轻相。余,皆准释。
51 如《摄论·世亲释》卷一云:
“五同法”者,第六意识与五识身有相似法,彼有五根、阿赖耶识,为俱有依。此亦如是,有染污意、阿赖耶识为俱有依。
52 《摄论·无性释》卷一:
“又五同法亦不得有成过失”者,此破唯立从六二缘六识转义,眼等五识,与彼意识有同法性,谓从二缘而得生起。彼染污意若无有者,与此相违,所谓俱生增上缘依,无别有故。
又眼等识,各具二缘,皆是识性。如是识性,并有眼等俱有别依,唯增上缘,非因缘等。此为能喻,意识亦尔﹝藏文无此二句﹞,应有如是差别所依。阿赖耶识虽是意识俱生所依,然不应立为此别依,是共依故﹝藏文无此句﹞,因缘性故。
但世亲于其前文亦同解云:
又“五同法”故。所以者何?譬如眼等五识必有眼等五根为俱有依,如是,意识亦应有俱有依。
53 见世亲第二解“五同法”。
54 由此文中,能知玄奘善会世亲前后两文不同意。
55 如理《义演》云:
是逆配简上﹝卷四﹞第二能变﹝说三所依﹞中次第灭意﹝“等无间缘依”﹞,及“因缘依”等。即从后向前简也。
56 “此”,意即“必有”。
57《摄论·无性释》卷一云:
经部所立色为意识俱生别依﹝藏文无“经部所立色”句。与下文“余部所立胸中色物”合为一,亦不出经部上座部名﹞,此不成就,不应道理。以就思择﹝藏文作“ves par rtog pa”,即当此论“计度”,但《对法》卷二“三分别”中“计度分别”,藏文则作“mvon par dpyod pa/”﹞、随念分别,应一切时无分别故。由此道理,余部所立胸中色物﹝藏文作“sbiv la gnas pa'i gzugs/”﹞,意识别依,亦不成就。如所说过,恒随逐故,譬如依止色根诸识。
58 即自性分别。
59 《大毗婆沙论》卷四十二云:
此中略有三种分别:一、自性分别,谓寻伺。二、随念分别,谓意识相应念。三、推度分别,谓意地不定慧。欲界五识身唯有一种自性分别,虽亦有念,而非随念分别,不能忆念故;虽亦有慧,而非推度分别,不能推度故。
60 《略纂》卷一云:
“有相分别”若依《对法》﹝卷二﹞,摄三分别中“自性”、“随念”二。以五识无“自性”,自性体寻故﹝《瑜伽》卷五十六云“生第二静虑,或生上地。......由有寻有伺诸识种子随逐无寻无伺三摩地故,从彼起已,此得现前。又此起已,识现行时,复为无寻无伺三摩地种子之所随逐。是故此地非是一向无寻、无伺。由彼有情于诸寻伺,以性离欲而离欲故。彼地虽名无寻无伺,此复现行,亦无过失”﹞。七分别中“任运分别”,即五识故。今此论中,“自性分别”即是“任运”,故说“有相”。
61 《杂集论述记》卷十一云:
七分别中,何故五识不名“有相”,名“任运”也?以五定随境生,余识不尔。“有相”通有﹝“自性”、“随念”﹞二行相。
又云:
“任运”通七识,余六﹝有相、无相、寻求、伺察、染污、不染污﹞唯第六。
62 本论卷七云:
然说五识有寻伺者,显多由彼起,非说彼相应。《杂集》所言任运分别谓五识者,彼与《瑜伽》所说分别义各有异。彼说任运即是五识,《瑜伽》说此是五识俱分别意识相应寻伺。
63 “计”字,康平本作“许”。
64 道邑《义蕴》云:
今应难云:爱等与心定俱时起,同取于境。相应法故。如思、受等。
65 道邑《义蕴》云:
五根与识决定俱时。许同境故。如心、心所。
66 如理《义演》云:
如悉达太子纳妻、生子,受五欲乐等是,今大乘不许。
67 “生”字,本论卷五无,为《疏》增。
68 “彼”,谓胸中色物。
69 本论卷四中云:
依,谓一切有生灭法仗因托缘而得生住,诸所仗托,皆说为依,如王与臣互相依等。若法决定、有境、为主、令心、心所取自所缘,乃是所依,即内六处,余非有境、定、为主故。此但如王,非如臣等。故诸圣教,唯心、心所名有所依,非色等法,无所缘故。
70 “不可”,二字疑倒置。
71 如理《义演》云:
即将增上义对俱有义,又将俱有义对所依,如是一一诸义相对互简。
72 如本论《述记》言:
因云六识中摄,言在“中摄”,不言六识摄,是一识摄故。喻如五识。此皆举之。
73 道邑《义蕴》云:
此难法中,一分不相应等、一分假法,令实有也。
74 即以过去意识为意。
75 《瑜伽》卷五十二云:
问:如世尊言“过去诸行为缘生意,未来诸行为缘生意。”过去未来诸行非有,何故世尊宣说彼行为缘生意?若意亦缘非有事境而得生者,云何不违微妙言说?如世尊言:由二种缘,诸识得生。何等为二?谓眼及色,如是广说乃至意法。
答:由能持诸五识身所不行义,故佛世尊假说名法。是故说言缘意及法,意识得生。
问:何因缘故,知佛世尊有是密意?
答:由彼意识亦缘去来识为境界,世现可得,非彼境识,法处所摄。又有性者,安立有义,能持﹝藏文作“'dzin par byed pa”﹞有义。若无性者,安立无义,能持无义,故皆名法。由彼意识于有性义,若由此义而得安立,即以此义起识了别。于无性义,若由此义而得安立,即以此义起识了别。若于二种,不由二义起了别者,不应说意缘一切义,取﹝藏文作“'dzin pa”﹞一切义。设作是说,便应违害自悉弹多﹝梵文为“siddhanta”;藏文为“grub pa'i mtha'”;汉为“宗”,或为“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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