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持法师:佛教伦理 第二章 第七节 自大与贡高
圆持法师:佛教伦理 第二章 第七节 自大与贡高
概 述
“自大”与“贡高”,一般人不太关注,或只偶尔谈及,于思想意识上则更少将其作为伦理道德问题看待。佛教则不同,认为这是非常重要的伦理道德因素。通过本篇的资料可知,“自大”与“贡高”是导致人烦恼和痛苦的重要根源,这对现代人的文明进步而言当是必须加以面对的。之所以将这两个问题合为一篇,在于两者具有相近和相关的内涵。
第一章 自大
提 要
本章中“自大”、“自高”、“自举”是同一个问题的不同表达方式。本章由十节组成,依其内容又可分为七个部分。第一至第二节指出了自大的过失;第三节指出了不自大的利益;第四至第六节指出了在积极的正确行为准则下应做到不自大;第七节提出了既不自高也不凌人的要求;第八节提出了在不自高的情况下还要谦卑地对待他人;第九节则要求人们既不自大也无须卑下的适中态度;第十节指出了不自大的十种事相。
第一节 自大喜生瞋
以自大心故则喜生瞋恚。
《大智度论》卷第七十二,《大正藏》第二十五卷569页C9行
第二节 自大不上求
唯得少分下劣智见安隐而住。彼由如是少分下劣智见安住,便自高举。自高举故,便生喜足,更不上求。
《瑜伽师地论》卷第二十五,《大正藏》第三十卷420页B26-29行
第三节 不自大为智
谦逊不自大,是则为智本。
《大哀经》卷第八,《大正藏》第十三卷449页B3行
第四节 柔和不自大
所言柔和而无自大。
《菩萨璎珞经》卷第一,《大正藏》第十六卷2页A24行
第五节 施安化自大
劝众施安,不造危殆;化诸自大,自大消伏。
《贤劫经》卷第一,《大正藏》第十四卷2页B8-9行
第六节 接下不自大
接养下人不自高大。
《大智度论》卷第五十八,《大正藏》第二十五卷474页C8-9行
第七节 不自高凌人
(一)
不自高举,不陵蔑他。
《瑜伽师地论》卷第二十五,《大正藏》第三十卷418页B6行
(二)
不自骄举,不陵蔑他。
《阿毗达磨法蕴足论》卷第三,《大正藏》第二十六卷467页B13行
(三)
云何身语无害现行?不轻陵他易共住故,谓不由自高陵蔑于人,难共住等为损害故。
《大乘阿毗达磨杂集论》卷第八,《大正藏》第三十一卷732页A14-16行
第八节 卑下不自高
不自高其身,卑下于他人。
《十住毗婆沙论》卷第十二,《大正藏》第二十六卷85页A19行
第九节 处中不自高
(一)
不自举,不下人。
《十住断结经》卷第五,《大正藏》第十卷1005页A1行
(二)
不自大,不自下,恒处于中。
《十住断结经》卷第五,《大正藏》第十卷1000页A6行
(三)
心不自高,于他不下。
《大般若经》卷第五百六十六,《大正藏》第七卷924页A18行
第十节 不自大十事
菩萨有十事而不自大,何谓为十?
不轻慢人,蚊行喘息;
身心谦下,不轻易人;
不以刹土,而自贡高;
若得奉敬,不怀自大;
不以好音,而自叹誉;
行愿备悉,不以绮饰;
开化众生,离于懈怠;
成至正觉,常怀哀愍;
讲说经典,不咨嗟身;
有所建立,而不自大。
是为十事不自大。
《度世品经》卷第一,《大正藏》第十卷623页B24-29行
略 解
第一节“自大喜生瞋”。此节说:“以自大心故则喜生瞋恚。”此说指出了人之所以瞋恚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自大。因为自大这一不良心态有可能使人狂妄也有可能使人盲目,从而招致瞋恚的产生。
第二节“自大不上求”。此节说:“唯得少分下劣智见安隐而住。彼由如是少分下劣智见安住,便自高举。自高举故,便生喜足,更不上求。”“上求”之义犹通常所说“上进”。此说揭示了人虽有一定的智慧或见识,但在安于现状自以为是的情况下,很容易自高自大,固步自封,从而难以不断进取。此节内容对于现在知识时代人们道德素质和知识的提高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启迪意义。
第三节“不自大为智”。此节说:“谦逊不自大,是则为智本。”此说在提倡“谦逊不自大”的同时,又指出了其意义。“智本”义指智慧的根本,对一般人来说即是理智的根本。
第四节“柔和不自大”。此节说:“所言柔和而无自大。”此说从人与人言语交流的角度上提出了“柔和而无自大”的要求。在人的自大问题上语言往往是一个重要方面,如世人所说的“夸夸其谈”、“信口开河”、“自我吹嘘”等等就包含着一定成分的自大含义。
第五节“施安化自大”。此节说:“劝众施安,不造危殆;化诸自大,自大消伏。”此说前后两句是相关联的。前面一句是原则性的要求,后面一句是具体性的要求。此节是站在道德教化者的立场上而提出的,体现了佛教道德“劝化”的社会责任意识。首先规劝诸人应施安与人,不要造作危殆他人的事,然后教化诸人消伏自大。“消伏”义指“消除降伏”。“殆”义指危险或不安。
第六节“接下不自大”。此节说:“接养下人不自高大。”“接养”义指接济养育。“下人”泛指属下。人类社会不论发展到什么阶段,上下强弱的关系都会存在的。其差别不是问题的关键,如何使关系变得和谐才是最重要的。不论古代还是现代虽都存在“接养下人”的社会关系,但未必具有道德的态度。即使在今天,上对下自高自大盛气凌人者并不少见。佛教的这一要求不论在什么历史时期,其道德针对性都是显而易见的。
第七节“不自高凌人”。此节集相关资料三条,其一、其二原则性地提出了“不自高举,不陵蔑他”的要求,其三则具体提出了不自高凌人的意义,如说:“云何身语无害现行?不轻陵他易共住故,谓不由自高陵蔑于人,难共住等为损害故。”此说是就集体生活和工作而言的。其中阐明了不自高凌人是集体生活工作和平共处重要准则的道理。“共住”义指共同生活工作,或说是共处。“陵”同“凌”。
第八节“卑下不自高”。此节说:“不自高其身,卑下于他人。”此说前后两句是相互关联的,前一句在于要求人们不要自高,进而又要求人们不要视他人为卑下。
第九节“处中不自高”。此节集相关资料三条,阐明了既不可自高也无须卑下的思想。其二说:“不自大,不自下,恒处于中。”“自下”义指自我卑下。此说用世人所说来表达,即是“不卑不亢”。
第十节“不自大十事”。此节指出了不自大的十种事相。1、“不轻慢人,蚊行喘息”,此说要求人不自大不但应表现在“不轻慢人”这个方面,而且还包括不轻慢“蚊行”等一切有“喘息”的生命,这一思想对当今生态伦理的发展亦有特别重要的意义。2、“身心谦下,不轻易人”,此说要求人们身体行为和内心都要具有谦下的道德修养,不要轻视慢待他人。“轻易”义指“轻视”或“轻慢”。3、“不以刹土,而自贡高”,此说要求人们不要以所居住的土地环境或国家的良好而心怀贡高。“刹”义指陆地,可引申为国家。4、“若得奉敬,不怀自大”,此说要求人在获得他人或众人的供奉和尊敬的情况下内心切莫产生自大的思想。⒌“不以好音,而自叹誉”,“好音”系指好的说话音调或歌唱的音喉。如果人具有“好音”“而自叹誉”即是自大。⒍“行愿备悉,不以绮饰”,“行愿”是指人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志愿。“绮饰”是指华而不实的装饰。此说在于表明,人要有良好的品行和志愿,而不要外在华而不实的宣传。⒎“开化众生,离于懈怠”,“开化”义指开示化导。此说一方面要求人们要积极地去“开化众生”,另方面又要求人们“离于懈怠”。其更深层的含义在于说明,只有依照这个要求去做,人才能避免自大。⒏“成至正觉,常怀哀愍”,“至正觉”即是佛的境界。此说表面上看属于与佛教信仰有紧密关系的要求,但其实质上具有普遍的道德意义。作为一个人,如果在信仰上达到了最高成就,那么对待众生则更是哀愍、慈悲,绝无轻慢自大。此理对社会而言,不论一个人在社会上取得了什么样的地位或成就,对待他人同样需要“常怀哀愍”,切忌自高自大,轻慢于人。⒐“讲说经典,不咨嗟身”,“咨嗟身”义指自我宣传。对于佛教徒来说,即使有才能“讲说经典”,如果自我宣传讲经的功德和才能,也属自大的表现。⒑“有所建立,而不自大”,“建立”义指成就。人往往在有所成就的情况下,而志得意满、妄自尊大。
第二章 贡高
提 要
“贡高”与“自大”、“骄慢”虽有其相近之处,但并不相同。“贡”有“功”的含义,“高”有“自高”的含义。“贡高”与“自高”的前提不一样,前者有“居功自傲”的特征,而后者未必如此,如上所述或因“狂妄自大”,或因“盲目自大”。
本章由六节组成,据其内容的差异可分为三个方面,第一、二节指出了贡高的过失;第三、四节指出了不贡高的正确选择;第五、六节指出了不贡高的责任义务。
第一节 贡高向不善
言贡高者驰向不善处。
《大威德陀罗尼经》卷第十七,《大正藏》第二十一卷825页C7行
第二节 贡高非大人
夫贡高者非大人相。
《大乘宝云经》卷第四,《大正藏》第十六卷261页C13行
第三节 自卑不贡高
常当自卑不怀贡高。
《十住断结经》卷第二,《大正藏》第十卷973页A11-12行
第四节 不贡高不自下
不自贡高复不自下。
《最胜问菩萨十住除垢断结经》卷第一,《大正藏》第十卷968页B8行
第五节 不贡高不鄙贱
在于豪贵中,不自贡高,不鄙卑贱。
《菩萨璎珞经》卷第三,《大正藏》第十六卷23页C23行
第六节 不贡高护众生
虽处豪贵亦不贡高,护于众生不舍众生。
《十住断结经》卷第四,《大正藏》第十卷995页C1行
略 解
第一节“贡高向不善”。此节说:“言贡高者驰向不善处。”此说直接将贡高作为使人“驰向不善处”的根源。大凡人一旦内心产生了贡高往往难以自持,或堕落,或腐化,或作恶,以至于自我毁灭。“驰”为奔驰,以说明贡高使人走向不善之迅速。
第二节“贡高非大人”。此节说:“夫贡高者非大人相。”“大人”在此指老道成熟的人,相对于幼稚未成年的人。此说含蓄地批评了贡高的人是幼稚的表现。
第三节“自卑不贡高”。此节说:“常当自卑不怀贡高。”此节与第四节相比看似矛盾,其实不然。在此,“自卑”指的是自须谦卑,不同于世人概念中的“自卑”含义。“自卑”在此是对治“贡高”的方法,并非要求人在别人面前故作卑下的姿态。
第四节“不贡高不自下”。此节说:“不自贡高复不自下。”此说表明了佛教在对他人的态度上取其中道的思想。此节与本篇第一章第九节“处中不自高”的思路相同,研习时可相互参照。
第五节“不贡高不鄙贱”。此节说:“在于豪贵中,不自贡高,不鄙卑贱。”此说有针对性地要求身在豪贵中的人既不可贡高,也不能鄙视于卑贱的人。“卑贱”义指卑微下贱。古代印度种姓贵贱差距悬殊,第四“首陀罗”姓只可打扫卫生、担粪、抬死尸,是不可接触的卑贱之人,而“豪贵”自然是指“婆罗门”和“刹帝利”上等种姓。就现代而言,“豪贵”属于有权势和富有的人,而“卑贱”则指社会的弱势群体。现在的“豪贵”者鄙视“卑贱”者之事并不稀奇。这种现象既不能提高个人的道德,也不能使社会变得和谐。所以,佛教“不自贡高,不鄙卑贱”这一要求仍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六节“不贡高护众生”。此节说:“虽处豪贵亦不贡高,护于众生不舍众生。”此说不但向豪贵者提出了不贡高的要求,而且同时提出“护于众生不舍众生”的责任义务。“护”有“拥护”或“保护”的意思,“不舍”有“不舍弃”或“不放弃”的意思。“护于众生不舍众生”,换成现在的表达方式来说,就是要对众生负责。此节与第五节相比具有更积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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