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僧法师:佛说梵网经讲录 贰 列重轻戒相(分二) 四十八轻戒 第廿七‧受别请戒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19日
慧僧法师:佛说梵网经讲录 贰 列重轻戒相(分二) 四十八轻戒 第廿七‧受别请戒
第廿七‧受别请戒
若佛子。一切不得受别请利养入己。而此利养属十方僧。而别受请即是取十方僧物入己。及八福田中。诸佛圣人一一师僧父母病人物。自己用故。犯轻垢罪。
受别请,即是「取十方僧物入己」,信心檀越修福故,供养众僧,应普同供养,方为如法。一切的利益,一切的布施,本来是通于十方僧众,十方的僧众人人都有份。若自己一个人别受,则令彼十方一切众僧不得利养。不但施主不能获福,尚有夺取十方众僧之义,又八福田中,应得僧次利养。今别受请,辄自享用,无异剥夺他人应得之财利,自甘下流。再者,诸佛菩萨时常在众僧中示现,凡圣难分。故供养和合僧即与供养十方佛无异。
此是遮业,不但令施主失平等心,复使十方僧失去平常利益的受施,这对双方都有损失。有三缘成罪:(一)是别请。(二)别请想。有这别请之想。(三)请受竟。结罪。此戒有开缘:若病、若无力、若狂、若远处(供商人遥远)、若道路恐怖多难等,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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