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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讨工资被当场“气死” 法院判单位有过错赔2.6万元

       

发布时间:2005年11月01日
来源:报刊文摘 2005-10-28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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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工人日报》10月24日报道,2002年7月5日,贵州省天柱县电力局职工杨春香和原电力局下属企业火电厂10名职工,来到县电力局找时任局长的杨某某反映工资拖欠问题。杨春香向杨局长申诉了因待遇不公造成生活极度困难,要求杨局长予以解决。

  杨局长表示:“你们的问题我管不了,你们找政府去……”随后,杨春香泣不成声,口吐白沫,当场瘫倒,送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

  2005年1月,死者丈夫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电力局赔偿其妻死亡补偿金9万元等。

  经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脑溢血是导致杨春香死亡的直接原因;杨春香生前与他人争吵是诱发脑溢血的因素。

  黔东南州中级法院认为,当时电力局局长杨某某的语言有些生硬,让杨春香无法接受,使其情绪激动诱发脑溢血死亡。杨某某对此有一定过错,故电力局对杨春香的死亡应负次要责任,即30%的责任,赔偿其亲属死亡补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共计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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