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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庙僧尼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深受好评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09日
来源:西藏日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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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前的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虽然大大减轻了僧人在生活上遇到的困难,受到了广泛的好评,但由于户籍所限,很多僧人都无法参加。色拉寺就有70%没有本地户籍的僧人在生活和健康问题上没有保障。这次出台的《寺庙僧尼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所有在编僧尼均可参加社会保险,不受任何限制,减轻了广大僧众的后顾之忧,很受大家的欢迎。”色拉寺管委会副主任嘎玛群培的一席话道出了西藏自治区广大僧尼的心声。

  据西藏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常务副部长索朗仁增介绍,日前,在西藏自治区各级党委、政府和统战、民宗、人社系统的共同努力下,《和谐模范寺庙暨爱国守法先进僧尼创建评选活动和寺庙僧尼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政策手册》发放和学习宣传工作已在全区寺庙僧尼中全面开展,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日喀则扎什伦布寺原民管会副主任加孜·念扎说:“《暂行办法》的出台,体现了区党委、政府对我们广大僧尼的特殊关心和厚爱,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使我们内心无比温暖。扎什伦布寺广大僧众一定会牢记十世班禅大师爱国爱教的谆谆教诲,积极参加和谐模范寺庙和爱国守法先进僧尼创建评选活动,努力为西藏社会和谐稳定和繁荣发展作出宗教界人士的贡献。”

  据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西藏自治区寺庙僧尼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三条明确确定,凡年满18周岁的僧尼,不受户籍限制,本着自愿的原则,在寺庙所在地按照自治区现行规定统一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明确规定了僧尼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待遇领取。《暂行办法》第七条,还对荣获自治区级、地(市)级、县(市、区)级和谐模范先进称号的寺庙及荣获爱国守法先进称号的僧尼,在养老保险所选缴费档次和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助作出明确规定。

  西藏自治区党委书记陈全国在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上所作的工作报告中指出,坚持依法管理寺庙,强化寺庙公共服务,着力解决寺庙通路、通电、通水、通信、通广播电视等问题;注重对僧尼的关心爱护,切实解决僧尼生活中的实际困难,逐步实现养老、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全覆盖,使广大僧尼切身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社会主义祖国大家庭的温暖,享受到团结发展和谐稳定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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