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西法师答:被怨敌伤害时如何找自己的过失?
生西法师答:被怨敌伤害时如何找自己的过失?
生西法师:敌器与我身,二皆致苦因,
双出器与身,于谁该当嗔?
在怨敌伤害我的过程当中,我自身也有很大的过失。找自己的过失,知道自己也要承担部分责任,并不是对方一点过失都没有。在这个伤害案当中,我们有可能做了一些比较偏袒自己的反应或者过激行为。如果客观公正地分析,其实在受到伤害的过程中,自己也有很多过失,但这个过失可能比较隐蔽,一般不学习佛法的人无法观察到。
不管是人和人之间的交往,还是世间的法律,都是以当前的因缘来认定责任。但在佛法中,寻找的因缘比较深,涉及到了前世。前面第一个科判的颂词讲过:“以前曾经伤害他人”,这个“以前”不单是指今生,主要还是指前世或再前世等等,因为过去自己曾经对他人做了类似伤害,所以现在别人对自己做这样的伤害,自己也有一部分责任。
第三个科判是说明业力的过失,我们的业力成熟了,所以自己应该感受果报,不应该嗔恨他人。第二个科判主要是说明自身一些隐藏的过失。第一和第三个科判和比较隐蔽的前后世的因缘有关,第二个科判是说隐蔽的因缘,和前后世也有关系,但主要是和自己过度地爱护自己、增长我执有关。一般世间人不会如此评判:因为你对自己的身体太过于执著,所以也有部分过失。但我们从止嗔和修行安忍的角度来看,这个因缘必须要挖掘出来,要正视它的存在。它毕竟是真正存在的,而且在这个伤害案中,自身应该是很大、很主要的一个因缘。
从颂词字面上讲,“敌器与我身”:敌人的武器和我的身体,“二皆致苦因”:这两个法其实都是导致受苦的因。对方的兵器打到我身上是产生痛苦的因,我自己存在这个能够感受痛苦的身体,也是致苦的因。“双出器与身,于谁该当嗔?”:怨敌使出了兵器,“我”拿出了身体,就叫“双出”。
既然武器和我的身体都是导致痛苦的因,所以“于谁该当嗔?”到底应该对谁嗔恨?其实都是造成伤害的因,就不能只嗔恨一方,把所有责任都推给对方,自己完全不负责任,这是不对的。客观公正地评价、分析此事时,其实对方和我都有责任。如果都有责任,那我们嗔恨对方是因为对方是导致我痛苦的因,那么另一部分痛苦的因是什么呢?是我的身体。
所以,如果要嗔恨的话,也应该对我的身体产生嗔心,如果对我的身体不产生嗔心,同样,对导致我受伤的对方或拳头也不应该生嗔心,因为根据和理由是完全一样的,就这两个因缘导致我痛苦。但是我有了取舍:对自方产生痛苦的因缘视而不见,对对方的因缘放大观察,把所有责任推到对方,把它作为生嗔的对境,这是不对的。“于谁该当嗔”是个反问,其实我们是不应该生嗔的,如果我们能够原谅自己,那也应该原谅对方。
当然的本意并不是说:我们在对对方产生嗔心的时候,也应该对自己的身体产生嗔心,它不是鼓励我们生嗔,而是鼓励我们止嗔。因为我对自己可以原谅的缘故,那么对对方也应该可以原谅。我们凡夫人有一种共性:对自己的问题尽量视而不见,对对方的问题看得很大。自己过失很大好像没有一样,而对方过失很小就觉得很大,这是我们在修行过程中应该改变的。在很多教言当中,都重视突显自己的问题、自己的过失,因为我们在无始轮回当中,已经习惯了忽视自己的问题,从来没有真正认为我有过失、我有很大过失、我有很大责任。
我们以前没有串习过这种观念,现在要开始重新认识。要强化:我有过失而且有很大的过失的观念。如果我对自己不生嗔,那么对对方也不应该生嗔;如果对对方生嗔,对自也应该生嗔。因为我也有过失的缘故,就不应该对对方产生强烈的嗔恨心,就应该原谅对方,因为我也是责任者的缘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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