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需要一部什么样的《环保法》?
在近年的全国“两会”上,《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改不改、改什么、怎么改,是“两会”代表、委员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交通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曦,在近年“两会”上多次提交建议修改《环保法》的提案。
今年“两会”前夕,王曦将其领导的《环保法》修订研究组数年研究成果“修订《环保法》的制度设计方案”呈现给本报。
在这组方案中,他们围绕《环保法》如何解决“空心化”、应秉持何种立法理念等问题,展开了论证。此外,他们还以规范政府环保履职、建立环保主体间的有效互动为中心,对《环保法》进行了一系列初步的制度设计。
本报特撷取其中精华内容予以刊发,以飨读者,并希望能引起“两会”代表、委员的关注。(注:文章有删节,此方案其他内容也将在《法制版》“环境法论坛”栏目中陆续刊出。)
《环保法》虽有“空心化”趋势,但是在某些重要方面却是无法“空心化”的,这就是其特殊性所在:“基础性”为中国环保事业和政府履行环保职能提供法律依据和基本制度安排。
根据这个特殊性和特殊功能,可以将《环保法》定位为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基础法律,简称“环保事业基础法”。
《环保法》修订应侧重对政府的规范和制约,以强化其环境管理者身份,并取消其“间接的环境污染者或生态破坏者”的身份。
修订《环保法》,首先需要查证它的特殊功能。只有证明《环保法》具有其他环境资源保护类法律所不具有的、必要的特殊功能,才能证明它的特殊性。只有证明《环保法》的特殊性,才能证明它存在的必要性。
查证《环保法》的特殊功能可以从立法目的和法律内容着手,立法史也能够为查证《环保法》的特殊功能提供线索。另外,《环保法》的“空心化”问题可以反证《环保法》的特殊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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