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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彭仁波切:中论释 四、观五阴品(索达吉堪布 译)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07日
来源:   作者:索达吉堪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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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彭仁波切:中论释 四、观五阴品(索达吉堪布 译)

 

丁四(观五阴品)分二:一、经部关联;二、品关联。

戊一、(经部关联):

如《般若经》云:“色以色空”等宣说了无有五蕴[阴]的道理。

戊二、(品关联):

如果有人认为:五蕴是存在的,因为《俱舍论》中也是这样宣说的。而在五蕴中又包含了十二处的缘故,所以,五蕴是存在的。

为了证明五蕴不存在,而宣说本品。

此品分三:一、遮破色蕴;二、以此理亦可遮破他法;三、辩驳之理。

己一、(遮破色蕴)分二:一、立宗;二、理由。

庚一、(立宗):

若离于色因,色则不可得。
若当离于色,色因不可得。

除开色法的因——四大之外,根本不存在其他自性成立的果色(以四大种为因所生起的色法,如五根等内色和五境等外色)——五境、五根。而除开“果色”之外,也不可能另外存在自性成立的色法之因——四大。

庚二、(理由)分二:一、理由之一;二、理由之二。

辛一、(理由之一):

离色因有色,是色则无因。
无因而有法,是事则不然。

其原因如下:如果除开色法的因,而单独存在其他自性成立的果色,则其果色将存在无因的过失。因为(果色与因法的关系)如同宝瓶与氆氇一般毫无瓜葛,或者(果色的)自性已经成立,并不观待因法的缘故。然而,不具备因法的任何事物,在何时何地都不可能存在,因为有恒常存在或恒常无有等过失。

辛二、(理由之二):

若离色有因,则是无果因。
若言无果因,则无有是处。

倘若承许在除开“果色”之外,存在色法的因,则(这样的因法)就成了无果之因。但是,因为(这样的无果之因)远离了因法以因法的性质而安立的理由,如同虚空中的鲜花一般。因此,无果之因在任何时候都不存在。

若已有色者,则不用色因。
若无有色者,亦不用色因。

另外,假如果色的自性已经具备,则色法之因尚存就不合理,因为其[果色]自性已经成立,则因法也就不需要了;假如果色尚未具备,而色法之因的存在也不合理,因为其自性根本不存在,(色因)也就不能使其产生了。

无因而有色,是事终不然。
是故有智者,不应分别色。

通过如上观察可以确认:“色法之因不存在”,也即“无因的色法成立”的立宗,其理由在任何时候都不合理或者说是非理,这里(指藏文颂词里,在鸠摩罗什的译本中,只有一次否定)之所以以两次否定进行遮破,无非是为了反复加深印象,以便铭记不忘。

无因之谈实在是极其低劣的说法,无论以现量还是比量,都足以迎头给予其极其沉重的打击。

以如前对色法所进行的观察,可得出结论:色法在任何时候都不存在!

因此,现见真实义的智者瑜伽士们,对于有碍无碍等,以及黄色兰色等色相,千万不要建立少许分别念,因为彼等远离自性的缘故。

若果似于因,是事则不然。
果若不似因,是事亦不然。

如果他人还是对四大,也即色法之因心存分别。我们就可以提出疑问:(你们所认为的因),究竟是产生与其自身相同的果,还是与其自身不同的果呢?

如果对方回答说:“是产生与因相同的果”,就不合理。因为(众所周知),作为因的(四大所有的)坚硬、潮湿等性质,与其所产生的果——五根、五境,也即种子、苗芽的性相是迥然各异或大相径庭的。

如果对方回答说:“是产生与因不同的果”,也不合理。因为,完全不同的因如果能成为果,就将有因果相随相依的定论无法安立的过失。

己二、(以此理亦可遮破他法):

受阴及想阴,行阴识阴等。
其余一切法,皆同于色阴。

另外,针对果法受蕴与因法触、想蕴以及与其同时产生的识蕴、行蕴与无明、心识以及与之俱生的行蕴(与之俱生的行蕴:此话的意思应指其他的受蕴、想蕴、行蕴、识蕴)、法相与事相(法相所表名相事例。如云金瓶,即是瓶之事相)、支分与有支等等一切法而言,遮破此等诸种情形的方式完全或者彻底地与遮破色蕴自性的道理相同,我们可以依次各各击破。也即以“若离于受因[触],受法不可得;若当离于受,触法不可得”等等次第,只须作一些词句上的调整即可。

己三、(辩驳之理):

以空辩论时,若人欲答辩。
是则不成答,俱同所立故。

(原译:若人有问者,离空而欲答。是则不成答,俱同于彼疑。)

正因为一法的自性空,也就是一切法的自性。所以,宣说空性的中观论师们,在建立色蕴无有自性的立宗,并以尖锐措辞反驳宣说色蕴具有自性的对方,而进行辩论时,对方所罗列出的不空观点之能立——无论以提出(对方认为不空的)受蕴等何种要求作出答辩的主张所建立的一切理论,都不能成其为答案,因为这些所谓能立的答复,与其所立等同的缘故。(中观论师)以上述观点,而给予了对方致命的一击。

解说空性时,若人言其过。
是则不成过,俱同于所立。

(原译:若人有难问,离空说其过。是不成难问,俱同于彼疑。)

另外,宣说空性的中观论师们,在阐述“诸法无有自性”的立宗时,有人[有实宗]因为对此有怀疑,而认为这是不合理的,继而言说其种种过咎,但这一切并不能成其为过咎。因为,无论对方以何种理由安立过咎,其理由[能立]都与所立一样(不可成立),反而更加明示了无自性之理的缘故。

 

《中观根本慧论》之第四观五阴品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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