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镜清:成唯识论疏翼 卷三·三、第八心所相应门——别解受
韩镜清:成唯识论疏翼 卷三·三、第八心所相应门——别解受
【论文】
三·二六 “受”,谓领纳顺、违、俱非境相为性;起爱为业。
【疏翼】 第一别解五心所体性作业中,第三解受心所。文分为二,初、辨自义;又分为二:一、出体业,二、广辨业。此即初中初文。
【述记·卷十七】
解第三数。初、辨自义,后、破外执。体、业可知。
【疏翼】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一云:
受者,谓领纳为性。由能现前其境界差别,此复成三:谓以能令爽适、能令焦恼,及能令远离此二行相,为各自体性故,即乐、苦,及非苦非乐。便作是思:由此能领受一切善、不善业异熟果故,名为领受。
此中乐领受者,谓诸善业异熟果;苦领受者,谓诸不善业异熟果;非苦非乐领受者,谓善不善二业异熟果。
此中唯说阿赖耶识体是善不善业异熟——谓依胜义,与此识相应舍性,实是善不善业异熟果。乐与苦者及依善不善业异熟所生故,假立异熟名。
【论文】
三·二七 能起合、离、非二欲故。
【疏翼】 第一辨自义中,第二广辨业。
【述记·卷十七】
解“起爱为业”。
谓于乐受未得,希合;已得,复有不乖离欲。于苦未得,有不合欲;已得之中,有乖离欲。
“欲”者,欣求,即通三性。此业,可通有漏、无漏,今唯依无明触所生受,说此唯是爱,依染分说,如缘起中受缘爱故。有漏受,能为爱之缘故。此释一切染受1作业,非第八识,不生爱故。又第八俱受,疏起六识中爱,义亦无妨,受善恶境,起诸爱故,如想起言,疏亦起故2。
欲非遍行,不决定起,故受业用,非是遍理。此五数中,唯受、想业约胜能说,余之三业,乃是遍能。
【疏翼】
以上第三解受心所中,第一辨自义讫。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一续云:
此中乐领受者,谓此生时,不欲远离;于此灭时,生复遇欲。苦领受者,于此生时,即欲远离;于此灭时,不欲复遇。非苦非乐领受者,若此生时、若此灭时,二欲不起。
【论文】
三·二八 有作是说:受有二种:一、境界受,谓领所缘;二、自性受,谓领俱触。唯自性受是受自相,以境界受共余相故。
【疏翼】
第三解受心所中,第二破外执。文分为十四:一、叙外计,二、论主破,三、外复救,四、正难,五、外再伏救,六、复难,七、外三救,八、论主三破,九、外四救,十、论主四破,十一、外设伏难,十二、总结非,十三、外复伏问,十四、论主答。此即初文。五、六为一,十一、十二为一,十三、十四为一,共十一科。
【述记·卷十七】
然大乘中,虽领于触,约领境胜,以立受体故,萨婆多亦领于境及同时触,故《俱舍》说“受领随触”3。正理论师有二种受,评取领触是受自性4,故论破之。
初叙彼计——领所缘境,名境界受;领同时触,名领自性触;有苦、乐、舍皆能领故5。
彼师评云:唯自性受是受自相,余心所法,不能领触,无是相故。若境界受,通余心、心所,以彼皆能领境界相故。
初叙计讫。
【论文】
三·二九 彼说非理,受定不缘俱生触故。
【疏翼】 第二彼外执中,第二论主破。
【述记·卷十七】
二、论主破云:今应问彼:如何说受能领俱触?“受定不缘俱生触故”,不可说缘,而受名领触。缘相应法6,如前已破,又违汝宗。若触前、受后,后受领前触,既不缘前触,如何名为领7?或应触受一念不俱!
【论文】
三·三○ 若似触生,名领触者。
【疏翼】 第二破外执中,第三外复救。
【述记·卷十七】
三、彼复救言:受领触者,似俱时触说名为“领”。
四、论主难。此牒彼计8。
【论文】
三·三一 似因之果,应皆受性。
【疏翼】 第二破外执中,第四正难。
【述记·卷十七】
正难于彼9。
如果榖子,似因粟故,等流果等,应皆受性,以似因故,犹如于受。谓有果法,不似于因,如粟茎等。言果似因,为简于彼;或即因是果,或似因之果,复为简彼。论说“之”言,第六转摄10。
此、难体破。
彼返质云:受领于触,即缘俱生,触领根等,应缘根等!
此不为例。触不唯以领根为自相,令心、心所同触于境是触之用。汝宗唯以领触为受自相,何得不缘?不说缘境之行相故。
【论文】
三·三二 又既受因,应名因受,何名自性?
【疏翼】 第二破外执中,第五外再伏救及第六复难。
【述记·卷十七】
五、彼若救言:体是心所,似俱因触,说名为受。粟等似因体,非心所等流果法及余心所不似俱触,互缺一义,故皆非受,何得以余例难同受?
故次第六、论主复难:触能生受即是“受因”;既领于因,可名“因受”;名自性受,于理岂成?此难名破。
【论文】
三·三三 若谓如王食诸国邑,受能领触所生受体,名自性受。
【疏翼】 第二破外执中,第七外三救。
【述记·卷十七】
次下、第七。
彼复救言:如王食邑,非食土田,土田所生禾稼等,是王所食。
言“食邑”者,从所依说,以邑之体即土田故,受例亦然。触如土田,受如禾稼;受是触果,触是受因。受能领自所生受体,即自领义,名自性义;言“领触”者,从所依说,如言食邑,食彼所生。
此牒彼计。
【论文】
三·三四 理亦不然,违自所执,不自证故。
【疏翼】 第二外执中,第八论主三破。
【述记·卷十七】
第八、论主复非。
若言自缘,名领自性,违汝自执“不自证故”。彼计心等不能自缘故,说自缘,便违自失故。
【论文】
三·三五 若不舍自性,名自性受。
【疏翼】
第二破外执中,第九外四救。
【述记·卷十七】
次第九、彼复救言。
言自领者,非谓自缘。不舍受自相,名自性受故。
故次第十、论主复非。此牒彼计11。
【论文】
三·三六 应一切法,皆是受自性。
【疏翼】 第二破外执中,第十论主四破。
【述记·卷十七】
正破彼执12。
由一切法皆不舍离自体相故,应皆名受!
设彼救言:要心所法不舍自性,方名为受。余思、想等,应立受名!若言要有所缘,领触所生受之自体,名自性受,一一过难,皆同前破。
【论文】
三·三七 故彼所说,但诱婴儿。
【疏翼】 第二破外执中,第十一外设伏难及第十二总结非。
【述记·卷十七】
次、第十一。
彼设难言:受领于因,不得名受,触似三和,应不名触!
十二、答曰:此难不然。触似三和,复能令心等同触于境,故可名为触。汝今但执受能领似因触,名受,不依境界以立受名,如何以受会触义同?
此、结非也。
理既非胜,但诱婴儿,非关智者。此总结破13。
【论文】
三·三八 然境界受,非共余相,领顺等相,定属己者,名境界受,不共余故。
【疏翼】
第二破外执中,第十三外复伏问及第十四论主答。
【述记·卷十七】
次、第十三。
彼复问曰:言自性受,汝已广非,境界既共余,如何说受别?
十四、论主答。
此义如何?能领顺、违、俱非境相,定属己者,名境界受。谓余心等但取所缘,不谓定令境摄属己,于顺违等,行相浅近,不摄为己有,故皆不名受。如多人共处,傍有人言:汝面是奴,中有奴者,摄为骂己,余非奴者,不摄属己。故受亦然,领于境界定属己故,领境界名,不通余法,何劳虚构取自性受!
问:受领于触,应名分别!
设尔,无失。
如是所明前三心所,乐大乘者应对余宗及余论文,知其胜劣。
【疏翼】
以上第四别解五心所体性作业中,第三解受心所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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