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镜清:成唯识论疏翼 卷四·八、广俱有依
韩镜清:成唯识论疏翼 卷四·八、广俱有依
【论文】
四·一六九 次俱有依。有作是说:眼等五识,意识为依,此现起时,必有彼故;无别眼等为俱有依,眼等五根即种子故。
【疏翼】 第二广诤三依不同中,第二广诤俱有依。有四师解:一、难陀等义,二、安慧诸师所说,三、净月等师义,四、护法解。此即初师解。
【述记·卷二十六】
次、第二依,有四师解,此即难陀等义。于中有三:初、解五依,次、七八依,后、第六依。初文有二:先、立宗,后、引证。此立宗也。
言“次”者,第二故。言“有作是说”,此不正故。
此说眼等以第六识为“俱有依”,五现行时“必有彼故”,何以知者?如《解深密经》、第七十六说:眼识俱随行,同时、同境,有分别意识转等。
又五十五云:有分别、无分别心,应言同缘现在境。何以故1?然彼自答言:“由三因故”,一、谓“极明了”:若不同缘,意不明故2。二、“于彼作意3”:本欲缘此,故须同缘,若彼不于此同缘者,应非“作意”。三、“二4依资养”5:谓养五识导令生故,谓虽定中闻外声等,意不得缘、耳不闻声,必有意识与彼同缘,以彼劣故6。
此师意说,无别净色大种所造,为眼等根,根体即是识种子故。
【论文】
四·一七○ 《二十唯识》伽他中言:识从自种生,似境相而转;为成内外处,佛说彼为十。
【疏翼】 第一解五依中,第二引证。于中有二:一、引《二十唯识》颂,二、引《观所缘缘》颂。初中又二:一、引文,二、释义。此即初中初文。
【述记·卷二十六】
下、引教证。
世亲所造《二十唯识》,彼自释言:世尊说此十二处教,应受有情无我教者,便能趣入数取趣无我7。
彼论护法为释8。颂唯二十,长行亦世亲自作,即旧真谛、菩提流支所翻《唯识论》是,彼9乃有二十四颂,文言剩也。此颂,即彼第十一颂10,依今新本第八颂也。
“自种生”者,此师意说见分、相分,俱名自种,下准此释。
“自”有三种,一、因缘自,即见分种。二、所缘缘自,即相分种;此二,下文并有自义。三、增上缘自,能感五识之业种也,下护法救业为根故11。
“十”者,十色处。古《论》颂12云“故佛说此二”,非也。
【论文】四·一七一 彼颂意说:世尊为成十二处故,说五识种为眼等根,五识相分为色等境,故眼等根即五识种。
【疏翼】 第一引《二十唯识》颂中,第二、释义。
【述记·卷二十六】
为成十二处,为破外道有实我,故说五识种子名五色根,实无别根,即识种子名五根故。五识种子,三释如前,境不离识,可许彼有;根离识故,不别说有;五识相分,即色等尘。
【疏翼】
以上第二引证中,第一、引《二十唯识》颂讫。
【论文】四·一七二 《观所缘论》亦作是说:识上色功能,名五根应理;功能与境色,无始互为因。
【疏翼】 第二引证中,第二、引《观所缘缘》颂。文分为二:一、引文,二、释义。此即初文。
【述记·卷二十六】
《观所缘论》,陈那菩萨所造,破小乘等心外境有,成所缘缘。彼有八颂,此第八颂,如下自解。释颂“功能”,亦如自种各有三种:一、见分种,二、相分种,三、业种。准前解颂,有三义配。
【论文】四·一七三 彼颂意言:异熟识上,能生眼等色识种子,名色功能;说为五根,无别眼等。
【疏翼】 第二引《观所缘缘》颂中,第二、释义。文又分二:一、释颂上半,二、释颂下半。此即初文。
【述记·卷二十六】
彼《观所缘》颂中,意说第八识上,有生眼等色识种子,不须分别见分、相分,但总说言由现行识,变似色尘等,故说此识,名为色识。即此种子名眼等根,能生现识故,生色识故,名“色功能”。言内色根,非体是色,故说现识名为“色识”。又见分识,变似色故,名为“色识”。或相分色,不离识故,名为“色识”。或相分名“色”,见分名“识”,此二同种,故名“色识种子”。
然前解者,见、相别种。如彼论说有二境色:一、俱时见分识所变者。二、前念识相为后识境,引本识中生似自果功能令起,不违理故13。即是前念相分所熏之种,生今现行之色识,故说前相是今境识,不用前识为今所缘。如亲相分能生见分,有体影生,名所缘者,前相亦然,有体为缘,生今识相,名为行相,故望今识,亦为所缘14,故颂中言“功能与境色”。“境色”,即前色也。
【论文】
四·一七四 种与色识,常互为因,能熏与种,递为因故。
【疏翼】 第二释义中,第二、释颂下半。
【述记·卷二十六】
释颂下半。此说见分种,名为“五根”,现行见分变似境色,名为“色识”,与种互为因,见分是能熏故。或相分现行,亦是能熏,此种名眼等,与现行法互为因也。相色不离识,名为“色识”。
又此所言“种与色识”者15,此亦无违。从前念说,是今识境,故名“境色”,此如颂说。据现在说,名为“色识”,如长行说。故“种与色识常互为因”等,即以现在更互为因。若说前念,即是“境色”,即显二念相似,种是一故。勘彼论说16。若以此见分“种与色识”常互为因,境须根用,故境为缘,有种子根,根须境用,故根为缘而变似境,名互为因。
“因”者,因由,非因缘义。“色识”是能熏,根种是所熏。互为能生,递为因故17。
此师意说:识种名根,识相名色境,无别实有。如第一卷已略叙计18:以意识为前五俱有依,如《解深密》等19经说故。无五色根,如《二十唯识》等20。
【疏翼】
以上第一难陀等义中,第一、解五根讫。
【论文】四·一七五 第七、八识无别此依,恒相续转,自力胜故。
【疏翼】 第一难陀等义中,第二、七八依。
【述记·卷二十六】
七、八二识无此俱依,恒相续自力起,不假俱有依故。诸论21说言,由有阿赖耶故有末那者,此由根本,非为俱有依。
【论文】四·一七六 第六意识别有此依,要托末那而得起故。
【疏翼】 第一难陀等义中,第三、第六依。
【述记·卷二十六】
第六别有此俱有依,即第七识。何以尔者?自体间断,要托末那方得起故。
问:何故不托第八为依?
彼不相顺,第七有时相顺与势故。
问:何故不依五识?
五识无时,此亦有故,不假方生故。
【疏翼】
以上第二广诤俱有依中,第一、难陀等义讫。
【论文】四·一七七 有义:彼说,理、教相违。若五色根即五识种,十八界种应成杂乱。
【疏翼】 第二广诤俱有依中,第二、安慧诸师所说。
【述记·卷二十六】
下文有二:初、破前说,后、申正义。初中有三:一、总非,二、别非,三、结非。
“理、教相违”,是总非也。
【论文】四·一七八 然十八界,各别有种,诸圣教中,处处说故。
【疏翼】
第二安慧诸师所说中,第二、别非。
【述记·卷二十六】
别非有三:一、非五,二、非六,三、非七。初中又二:初、非,后、会。
若教、若理,二皆违故。即安慧等诸师所说,虽实无色,似色等现。就此为难,下皆准知。初非五中有二:初、申十难,后、总结非。初十难中,第一、诸界杂乱难22。
《瑜伽》五十一云“恶叉聚23”,喻十八界种24。又五十六云:云何种种界?谓十八界展转异相性;云何非一界等,乃至广说25。〈摄事分〉中,言十八界种子各别26。《对法》第一说种随现27,即彼界28摄故,种应成杂乱失。又色种非识种,故成杂乱,如前已说。
【论文】
四·一七九 又五识种,各有能生,相、见分异,为执何等,名眼等根?
【疏翼】 第一申十难中,第二、二种俱非难。文分为二:一、定问,二、违教。此即初文。
【述记·卷二十六】
自下第二、二种俱非难。
此、定问也。
【论文】四·一八○ 若见分种,应识蕴摄,若相分种,应外处摄,便违圣教——眼等五根,皆是色蕴内处所摄。
【疏翼】 第二、二种俱非难中,第二、违教。
【述记·卷二十六】
若即见种,五根“应识蕴摄”,“若相分种”,五根“应外处摄”?
五根非识蕴摄,即五十七“二十二根”中29,及五十四云:色蕴摄“十界、处30全”故等。
“相分种”者,应外处摄,如五十五等解心、心所所依中,五根内处摄故31。即设许识色异种,而为此难,故不同前一种子难。
又五十六,界四句中云:如眼非界,......如是“一切内界”,“亦尔”等32,如前已说33。
【疏翼】 以上第一申十难中,第二、二种俱非难讫。
【论文】四·一八一 又若五根即五识种,五根应是五识因缘,不应说为增上缘摄。
【疏翼】 第一申十难中,第三、四缘相违难。
【述记·卷二十六】
自下第三、四缘相违难。
“不应说为增上缘”者,以识种子望于现识,是因缘性。种子既即根,根望于识,应非增上缘故,如《瑜伽》第三34、第五十二35、《对法》第五等36说。
【论文】四·一八二 又鼻、舌根,即二识种,则应鼻、舌,唯欲界系,或应二识,通色界系。许,便俱与圣教相违。
【疏翼】 第一申十难中、第四、根识系异难。于中分二:一、欲界色界难,二、二地五地难。此即初文。
【述记·卷二十六】
自下第四、根识系异难。
《对法》第四云:谓四界、二处全,及余一分,是欲界系。四界者,谓香、味、鼻、舌识。色界系中,除前四界,余一分,色界系。37五十六云:四,唯欲界系38;十一,唯欲、色二界系39。故知鼻、舌根,色界亦有。若识种即根,根应唯欲界系;或应二识,通色界系。识种即根,彼有根故,明有现识。翻返二许,俱与教违。
【论文】四·一八三 眼、耳、身根,即三识种,二地、五地为难亦然。
【疏翼】 第四、根识系异难中,第二、二地五地难。
【述记·卷二十六】
以眼、耳、身根,即三识种子,三识通二地、三根通五地40,相望为难,亦如前二。五十六云“几唯欲界系41”、“几唯欲、色界系42”等文是。又五十六次下文——有上地无寻伺,起眼识等难是43。
【疏翼】
以上第一申十难中,第四、根识系异难讫。
【论文】四·一八四 又五识种既通善、恶,应五色根非唯无记。
【疏翼】 第一申十难中,第五、根通三性难。
【述记·卷二十六】
自下第五、根通三性难。
因种随现,既通善恶,眼等亦应非唯无记!种若唯无记,即五识体,应不能感果!
《对法》第四等云:八界、八处全,余一分,是无记。八界者,谓五色根、香、味、触界处。44余通善恶,故言“一分”。种随现摄,故通善恶,此是共许。
【论文】
四·一八五 又五识种,无执受摄,五根亦应非有执受。
【疏翼】 第一申十难中,第六、根无执受难。
【述记·卷二十六】
自下第六、根无执受难。
执为自体,能生觉受,名为“执受”,种子即非,不尔,便违种名执受45。五识种是无执受,五根应非有执受摄,根即种故。
五十六说:“几执受?非执受?答:五、是执受。”五种一分,非执受46,故与此相违。
【论文】四·一八六 又五色根若五识种,应意识种即是末那,彼以五根为同法故。
【疏翼】 第一申十难中,第七、五七不齐难。
【述记·卷二十六】
自下第七、五七不齐难。
若五根五识种,第六根应意识种!《摄论》第一,以五色根为同法故47。第六有别根,五识亦应有根;五识既以种子为根,意识应尔,何须别立?若立六识有现根者,五为同法,例亦应然!
【论文】
四·一八七 又《瑜伽论》说:眼等识皆具三依,若五色根即五识种,依但应二。
【疏翼】 第一申十难中,第八、三依缺一难。
【述记·卷二十六】
如《瑜伽》第一等说:六识皆有三依,谓因缘依等48。汝之五识,“依但应二”。以种子为俱有依故,与因缘根无别体故,“依但应二”!
【论文】四·一八八 又诸圣教说:眼等根皆通现种,执唯是种,便与一切圣教相违。
【疏翼】
第一申十难中,第九、诸根唯种子难。
【述记·卷二十六】
第九、诸根唯种子难。
如《对法》第一等说:眼界者,谓曾现见,及此种子积集异熟49等。若五色根,即是种子,何容更言“及此种子”,乃至识界亦言现种50?若谓五根唯种子者,则违如是一切圣教,诸识亦应唯种子妨!此等皆有无量教文,不能烦引,皆为比量,不能具作之。一一皆应出其理教,此中引教,粗略而已。
【论文】四·一八九 有避如前所说过难,朋附彼执,复转救言:异熟识中,能感五识增上业种,名五色根,非作因缘,生五识种。妙符二颂,善顺《瑜伽》。
【疏翼】 第一申十难中,第十、假为他救难。于中有二:一、叙救难本宗,二、分别破救义。此即初文。
【述记·卷二十六】
自下第十、假为他救难。于中有十:初、叙救:上、难本宗,下、难救义。此申难也。
护法假朋《二十唯识》等文为本,避前来过,设转救之:眼等五根,非识种子,感识业种,即是五根。故一、无诸种杂,二、无识蕴杂,三、非外处杂,四、无因缘杂,五、无缺三依失,六、无根唯种失51。随下诸解,一一疏条无杂过也。
“妙符二颂”,稍释可知;“善顺《瑜伽》”,无前说过。
【论文】四·一九○ 彼有虚言,都无实义,应五色根,非无记故。
【疏翼】 第十假为他救难中,第二、分别破救义。于中合十破为五段:一、第一破﹝即“根唯无记失”﹞,二、第二三四破﹝即“声意二业无执受失”、“根通色行二蕴失”,及“根非内处失”﹞,三、第五破﹝即“三根非五地失”﹞,四、第六七八破﹝即“意业即末那失”、“眼等无现失”,及“眼等非色根失”﹞,五、第九十破﹝即“恒业所感失”,及“善等五识无根失”﹞。此即初破。
【述记·卷二十六】
下、安慧破十难。
第一、此说不然,业通善、恶性,根唯无记失。
【论文】四·一九一 又彼应非唯有执受,唯色蕴摄,唯内处故。
【疏翼】 第二分别破救义中,第二、第二三四破。
【述记·卷二十六】
第二、依身业,色可有执受,声、意二业无执受失。 第三、由业通身、语、意三故,根通色、行二蕴失。 第四、业通色、声、法,意业法处摄故,根非唯内处失。
【论文】四·一九二 鼻、舌唯应欲界系故,三根不应五地系故。
【疏翼】
第二分别破救义中,第三、第五破。
【述记·卷二十六】
第五、鼻、舌唯欲失,三根非五地失。
鼻、舌识业,唯欲界系,眼、耳、身识业唯通二地故。此二、三识,返难亦然,略而不述52。
【论文】四·一九三 感意识业,应末那故,眼等不应通现、种故,又应眼等,非色根故。
【疏翼】 第二分别破救义中,第四、第六七八破。
【述记·卷二十六】
七53以五根为同法故,应同五识,体即业种!
第六、意业即末那失。
第七、眼等无现失。
第八、业是色、声、思,眼等应非色根失,体是色、声、意所摄故。
【论文】四·一九四 又若五识皆业所感,则应一向无记性摄;善等五识既非业感,应无眼等为俱有依;故彼所言非为善救。
【疏翼】 第二分别破救义中,第五、第九十破。
【述记·卷二十六】
第九、五识唯无记,恒业所感失。
彼复若言:根虽是业种,此业未熟,是故五识非唯无记者,第十、善等五识既非业感,应无眼等为俱有依。如色、声等。 此上,别破第二师说。
然护法假为此救54,故下正义,护法所说。即今西方正法藏等解此文云:护法菩萨业招眼等五色根,胜。根从缘称,说彼为业,实有别根55。
【疏翼】
以上第一安慧等非五中,第一、申十难讫。
【论文】四·一九五 又诸圣教,处处皆说:阿赖耶识变似色根,及根依处、器世间等,如何汝等拨无色根?
【疏翼】
第一安慧等非五中,第二、总结非。于中分二:一、破他,二、合二颂文。初中又二:一、违教非,二、双违非。此即初中初文。
【述记·卷二十六】
下、总破上二种计56非。
圣说本识变似根等,汝拨为无,便违圣教。谓《解深密经》57、《楞伽》58、《中边》颂:识生变似义等59;及七十六60,并五十一61、《显扬》十七62等,说识变根等。
【论文】四·一九六 许眼等识变似色等,不许眼等,藏识所变,如斯迷谬,深违教理。
【疏翼】 第一破他中,第二、双违非。
【述记·卷二十六】
何故许色眼识所变,不许五根为本识变?即迷本识及迷论文,谬执种子为五色根。
以上破他。
【疏翼】
以上第二总结非中,第一、破他讫。
【论文】四·一九七 然伽他说,“种子功能名五根”者,为破离识实有色根,于识所变似眼根等,以有发生五识用故,假名种子及色功能,非谓色根即识业种。
【疏翼】 第二总结非中,第二、会二颂文。
【述记·卷二十六】
二、会前文双解二颂。
彼颂意为破经部等执识外有实色根故,于本识所变似眼根等,此根有发五识用,故《二十唯识》假名“种子”,《观所缘论》假名“功能”,以经部师许有种子故。然此根相,非现量得,但可比知。以有发生五识用故,比知有根,以果比因故。若不尔者,如生欲界,成就眼识,缺眼根故,不能见物。若无别根,既成眼识,何不见物?非谓五色根即是识种及与业种,本、转二计,双牒言故,云“识业种”。
【疏翼】
以上第二别非中,第一、非五识讫。
【论文】四·一九八 又缘五境明了意识,应以五识为俱有依,以彼必与五识俱故;若彼不依眼等识者,彼应不与五识为依,彼此相依势力等故。
【疏翼】
第二别非中,第二、非六识。
【述记·卷二十六】
二、非六识也。
今汝以意63为五识依,明了意识应以五识为俱有依。必与五识同64缘境故。不然,即有不明了失,与五相望可为例故。如《瑜伽》五十五说:有分别心、无分别心,同缘现在境,由三因故,一、“极明了65”等:若彼意识不依五识,亦应不与五识为依,五、六相望,势力等故。五识赖意66引而方生,意识由五同而明了故。
【论文】四·一九九 又第七识虽无间断,而见道等既有转易,应如六识有俱有依。
【疏翼】 第二别非中,第三、非第七识。于中有二,第一立理中又分三:一、转识定有俱有依,二、七非转识违圣教,三、应依现行第八。此即初中初文。
【述记·卷二十六】
三、非七也。于中有二:初、立理,后、引证。此立理也。
虽许不断,亦有俱依,有转易故,如六转识。
【论文】四·二○○ 不尔,彼应非转识摄,便违圣教——转识有七。
【疏翼】 第一立理中,第二、七非转识违圣教。
【述记·卷二十六】
不尔,应非转识所摄,无俱依故,如第八识。彼若不许第七有依,亦应非是转识所摄,则违圣教六十三云:转识有七。
彼言识有二:一、藏识,二、转识——谓眼识,乃至意识67。《显扬》十七68、八69、九70,亦然。
【论文】四·二○一 故应许彼有俱有依,此即现行第八识摄。
【疏翼】 第一立理中,第三、应依第八现识。
【述记·卷二十六】
其文可解。
【疏翼】
以上第三非七中,第一、立理讫。
【论文】四·二○二 如《瑜伽》说:有藏识故,得有末那;末那为依,意识得转。
【疏翼】 第三非第七识中,第二、引证。于中有二:一、引《瑜伽》,二、意简彼种。此即初文。
【述记·卷二十六】
自下、引证。
以何为量?
谓《瑜伽》说:有藏识故,有末那等71。五十一说、《显扬》十七,皆亦同之。
【论文】四·二○三 彼论意言:现行藏识为依止故,得有末那,非由彼种。不尔,应说有藏识故,意识得转。
【疏翼】 第二引证中,第二、意简彼种。
【述记·卷二十六】
正取现行。
前师72若言:此说种依,非现依者,“应说有藏识故”得有第六,何故展转相望而有?
前师若言:以第六种生现识时,必随逐第七种子方生,故以为依得展转说者,不尔。五根、五识,为例应然,亦有别根故,此如《对法》第二卷,说眼识依眼中“属眼之识”处说73。
【疏翼】
以上第一破前说中,第二、别非讫。
【论文】四·二○四 由此,彼说理教相违。
【疏翼】 第一破前说中,第三、结非。
【述记·卷二十六】
第三、结非74。
由此、彼非是。
【疏翼】
以上第二安慧等诸师义中,第一破前说讫。
【论文】四·二○五 是故应言:前五转识,一一定有二俱有依,谓五色根、同时意识。
【疏翼】
第二安慧等诸师所说义中,第二、申正义。于中有四:一、明前五,二、明第六,三、明第七,四、明第八。此即初文。
【述记·卷二十六】
二、总结正。
其前五识各定有二依。谓五色根,增上缘摄,非如种子,及用第六同时意依。《瑜伽》第三75、七十六76、五十五77云必俱故。七、八疏故,非与此力,故不名依。
【论文】四·二○六 第六转识决定恒有一俱有依,谓第七识。若与五识俱时起者,亦以五识为俱有依。
【疏翼】 第二申正义中,第二、明第六。
【述记·卷二十六】
意识与七,同缘不缘,皆定依故。若与五同缘,亦依五识,如前教证。
【论文】四·二○七 第七转识决定唯有一俱有依,谓第八识。
【疏翼】 第二申正义中,第三、明第七。
【述记·卷二十六】
以七有转易,如六,有俱有依。
【论文】四·二○八 唯第八识恒无转变,自能立故,无俱有依。
【疏翼】 第二申正义中,第四、明第八。
【述记·卷二十六】
以于因中,不转易故,不假俱依,不违圣教。
就广第二俱有依中,上来二师78别说为理,引教如前。
【疏翼】
以上第二广诤俱有依中,第二安慧诸师所说讫。
【论文】四·二○九 有义:此说犹未尽理。
【疏翼】 第二广俱有依中,第三、净月等师义。于中分四:一、总非前二师义,二、立理,三、结正,四、指前。此即初文。
【述记·卷二十六】
自下第三、净月等师复非前义。于中有三:初、立理,次、结正,后、指前。立理有三。
“此说”者,指次前言。“犹未”者,明理未足,即是可、止之辞。于次前说,有所述可,有所缺少差别之义。其述可者,下自指之“余如前说”,更不别叙,所差别者,今正叙之。
【疏翼】
此即第一、总非前二师义。
【论文】四·二一○ 第八类余,既同识性,如何不许有俱有依?第七、八识,既恒俱转,更互为依,斯有何失?
【疏翼】 第三净月等师义中,第二、立理。于中有三:一、总例余识,二、以种例现,三、色界第八亦依色根。此即初中初文。
【述记·卷二十六】
总例余识,令八有根。
量云:第八之识,有俱有依。与余七识,同识性故,如余七识。此即对前次前师79,故得为因也。若对初师80,即第七识为不定过,以彼不许有此依故。
前师问曰:前七别依,已如前辨,前第八所依,谓以何法?
谓此二识恒俱转故,合互相依。量云:其第八识应依于他恒转之识。以恒起故。如第七识。若不言“他”,即自依,不定过,不能自依故81。若不言“恒转82”,云“第七识”,即无同喻过,第七不依第七识故。若言“识性”为因,令依第七,即第七、前五,为不定失。又此“恒转”,言便无用。今但言依他恒转识,明令依第七,以七恒转,余皆间断故。即此总出依第七也。
【论文】四·二一一 许现起识以种为依,识种亦应许依现识。
【疏翼】 第二立理中,第二、以种例现。于中有二:一、例现应然,二、解现依义。此即初文。
【述记·卷二十六】
自下第二、以种子识例现行识,令有所依。
谓共许现行识以种为依,故今令种应依现识。若谓论文应言“现行以种子为因缘依”者,即此中种依现行识无同喻过,俱有依故。
问曰:种望现、现望种,皆是因缘,如前已解,何故今言亦应为依等?
今助解云:虽许种望于现、现望种,为因缘依,然不名种子依,现非种子故。既现行与种子,非种子依,故今此师令成俱有依义。
又现行望种,虽是因缘,然异熟现行不能熏成种,于种无力,非因缘依。故此不言余心现行望自种子,但言异熟现行,望之,余皆能熏故。又诸识现行异熟心,皆有俱有依,如前已解。种望彼现,非因缘,亦同于此,今略不述。今不说依,于种无力故,但今说彼第八识故,唯第八种望现是依83。
【论文】四·二一二 能熏异熟,为生长住依,识种离彼,不生长住故。
【疏翼】 第二以种例现中,第二、解现依义。
【述记·卷二十六】
现行有二:一、是异熟识,二、是能熏识。此种望彼,彼皆是依不?
皆是依义。谓彼能熏六、七现行,是新所熏种子生依,是本有种子长依。前,彼本无故;后,此令增故;以能熏现行为生长依,以异熟识为住依。第八现行虽不生种,种依彼住,故以异熟识现行为住依。
问:若言初生及增长,唯可说“能熏”;若言相续住,唯可说“异熟”;何须双说?
以是义84故,二皆是依。始末为论85,故此令异熟种以现行为依,以种子因缘依与现行俱有依为例。此并新旧合用之义。
【疏翼】
以上第一理证第八有俱依中,第二以种例现讫。
【论文】四·二一三 又异熟识,有色界中,能执持身,依色根转。
【疏翼】 第二立理证中,第三、色界第八亦依色根。于中分二:一、总出令依色根,二、引教。此即初文。
【述记·卷二十六】
自下第三、令第八识亦依色根。此初、总出令依色根,后、引经论,文易可知。
【论文】四·二一四 如契经说:阿赖耶识,业风所飘,遍依诸根,恒相续转。
【疏翼】 第三色界第八亦依色根中,第二、引教。于中分四:一、引《楞伽》,二、引《瑜伽》,三、量破前师,四、因不定过。此即初文。
【述记·卷二十六】
《楞伽经》文,勘彼文同86。
“遍依根”者,异五识故,随所有根皆能依故,余文可解。
【论文】四·二一五 《瑜伽》亦说:眼等六识,各别依故,不能执受有色根身。
【疏翼】 第二引教中,第二、引《瑜伽》。
【述记·卷二十六】
《瑜伽》八证中87。
五十一88、《显扬》89、《对法》90等,皆同此。眼等六识各别依故,不能执受有色诸根。谓八证中第一执受五因中,第四因,量如前卷91已解讫。以六识为各别依故,不能执受五种色根。明第八识遍依诸根,故能执受。
【论文】四·二一六 若异熟识不遍依止有色诸根,应如六识,非能执受。
【疏翼】 第二引教中,第三、量破前师。
【述记·卷二十六】
量斥前师。
若第八识不遍依诸根,而能执受者,六识应然!并非遍依故。全分不依,能执受者,第六应然,亦全不依五色根故。
量云:汝异熟识,非能执受。不遍依止有色根故。如前六识。以无过量令非执受故,或前六识亦能执受有色根身。以性是识,不遍依止有色根故,如汝所许第八识性。
若但第六为量,因云无有少分依色根故,如汝许第八,此为大失,故依色根。
【论文】四·二一七 或所立因,有不定失。
【疏翼】
第二引教中,第三、因不定失。
【述记·卷二十六】
谓彼论以“各别依故”,六种转识非能执受,五识不成。然第六识不别依色根,何得以此因为比量?
如前十证,第四有92证93,彼论虽言“各别依”故,不能执受,即是显彼“非遍依故”,不能执受。若不尔者,“各别依故”,即无同喻。
应云:六种转识非能执受。非遍依故。如电光等。
今取言“非遍依”因,故与此为不定,为如电等,非遍依故。眼等六识不能执受有色根身?为如所许第八识性非遍依故,我此六识而能遍计有色根身?因既无不定,故知第八亦依色根。
【疏翼】
以上第三净月等师义中,第二立理讫。
【论文】四·二一八 是故藏识若现起者,定有一依,谓第七识。在有色界,亦依色根。
【疏翼】 第三净月等师义中,第三、结正。于中分二:一、现起,二、种子。
【述记·卷二十六】
第二94、总结,归申正义。
第八现起,定恒依一依,常与一识俱转故,即第七识。此通三界,在有色界,亦依色根——即现行识。此不定故,有此二俱有依。
【论文】四·二一九 若识种子定有一依,谓异熟识。初熏习位,亦依能熏。
【疏翼】 第三结正中,第二、种子。
【述记·卷二十六】
第八现行是住依故。又随新熏、本有种子,初熏习位或生,或长,亦依能熏,则有二依,后不定故。此显第八现种所依,与前有别。
【疏翼】
以上净月等师义中,第三结正讫。
【论文】四·二二○ 余如前说。
【疏翼】 第三净月等师义中,第四、指前。
【述记·卷二十六】
第三95、指前。
义无别故,余指如前。
【疏翼】
以上第二广诤俱有依中,第三净月等师义讫。
【论文】四·二二一 有义:前说皆不应理,未了所依与依别故。
【疏翼】 第二广诤第二俱有依中,第四、护法解。
【述记·卷二十六】
自下第四、护法菩萨解。于中有三:一、总斥前师,二、申义指,三、总结正。
此总非前。而本未了何谓依义,从下96而征,解,亦应尔。
【论文】四·二二二 “依”,谓一切有生灭法,仗因托缘而得生、住,诸所仗托皆说为依,如王与臣互相依等。
【疏翼】 第四护法菩萨解中,第二、申正义指。
【述记·卷二十六】
下、申正义指。文复有二:初、解“依”、“所依”别,后、解具依多少。初中、又97有二:先、解二别98,后、解违文。此出依体。即摄有为。
何者“依”义?以有为法仗因、托缘,而得生、住。不问因缘及余三缘,望此有力,皆是依故。诸法新起,名为“得生”,本来无故,如新熏种等。若法本有,名为“得住”,非新生故,如本有种等。新熏因者,即现行法;缘者,即本识等余之三缘。本有因者,前自类法;缘者,即现行有漏法等。
其喻可知。此即所依,亦名为“依”,依义通故,诸无为法,与有为法能为缘故,亦是有为诸法之依,可托彼生故99。诸有为法非无为依,不托此等而生、住故。
【疏翼】
此第一解二依中,第一、解依义。
【论文】四·二二三 若法决定、有境、为主,令心、心所取自所缘,乃是所依,即内六处。
【疏翼】 第一解二别中,第二、解所依义。于中分五:一、四义名所依义,二、简六处之余,三、以世喻明,四、简色等法,五、简心所法。此即初文。
【述记·卷二十六】
此、解所依体100,及101所依义102。
所以者何?
具此四义,乃名“所依”:
一、决定义:有法若依此生,无时不依此生,故言“决定”。简第六识以五识为依,彼不定故。第六生时,五不定有,不以五为依,及简第八以五根为依;设无五根,亦得生故。又简七、八以五、六为依,七、八恒转,五、六间断故;即一切种子望能熏现行,彼非所依,后无现行自相续故,非决定义。并别境、善、染等,非但缺自在,亦缺决定,唯除遍行及色、行蕴少分。若尔,四大种及五根扶尘四大,应与五识而为所依!命根、种子及无为等,应与诸法亦为所依!并决定故。不尔,即五蕴中,除识蕴少分相望103。
二、有境义:虽是决定,体须有境。即简四大、五有色尘,及诸种子与现行法,一切无为,为所依义,并非有境故。及不相应体虽是假,如命根等,亦是决定,是非有境,故此简之。即色蕴中,唯除五根,所余色蕴及不相应行蕴、五蕴种子。故前所难,彼非所依。
若尔,遍行五应是识所依,亦是决定,有境法故。
不尔。
三、为主故:虽体决定,亦是有境,谓要是主,有自在力令余法生。即简遍行及余心所,为余所依。
四、令心、心所取自所缘:即显种子不以本识而为所依,种子不能取所缘故,此简受、想蕴全,行蕴少分104。
总而言之,合除色、识蕴少分,受、想、行三蕴、五蕴种子及无为法全。即唯五根及八识相望少分,是所依。四义具足,能令心、心所取自所缘故,一一简中,皆须置此105言。所简之法不具四义,令心、心所生故。
今释所依,虽具四义,而以义准,由少义理:谓自身、识为依,非后为前,前为后依,及他为自依故。
此所依义,他为自不决定。前后相望,入后依106摄,非此所依。
五识皆应以身根为依,无所缺故。
此亦不然,略有二解,如《枢要》说107。
其体是何?
谓内六处,即是五根及意根也。
【论文】四·二二四 余非有境,定为主故。
【疏翼】 第二解所依义中,第二、简六处之余。
【述记·卷二十六】
谓前所除六处之余,皆非有境,非定、非主故。前除蕴、除界、除处,应尽当知。以“非有境、定、为主故”。 何以简余,先言“有境”,次有“定”言?
显文影互,三因不定,皆互说故。
何以知然,依、所依别?
五十五云:心、心所法何故名有所依?答:由一种类托众所依差别转故。虽有为法无无依者,然非此中所说依义,唯恒所依为此量故108。
此中“唯一种类托众所依”者,显心、心所各各一故,非如色等。唯心、心所有此所依,非所余法有所依故,余法但名有依,非所依义。乃至“唯恒所依为此量故”,即是此中决定之义。若名“有所依”,心所亦是。体是所依,心所即非。彼论言有依,此言是故109。
【论文】四·二二五 此但如王,非如臣等。
【疏翼】 第二解所依义中,第三、以世喻明。
【述记·卷二十六】
此如何等?
如世间王为臣所依,非如臣等为王所依,以非主故。此喻,但据少分为论,体不相似。臣与王,非六处,定等四义不具,故非所依。据一边说,不得更互为因依故110。此所说喻,非具正合111。
【论文】四·二二六 故诸圣教,唯心、心所,名有所依,非色等法,无所缘故。
【疏翼】 第二解所依义中,第四、简色等法。
【述记·卷二十六】
即前“有境”,眼等为果112,无所缘境,故非“有所依”113。此解所有能依114,翻出能有所依,以显所有所依之义。
四义不具,色等非依115,即第二非有境简。
【论文】四·二二七 但说心所,心为所依,不说心所,为心所依,彼非主故。
【疏翼】 第二解所依义中,第五、简心所法。
【述记·卷二十六】
但说心所,心为所依;依于心故,心为所主。“不说心所为心所依”,以彼心所体非主故。即第三义116,此是“依”外,别简之法,故重言之117。然诸识相望有不得者,此第一义118,略而不论,下出“依”中,正简之故。
【疏翼】
以上第一解“依”、“所依”别中,第一解二别讫。
【论文】四·二二八 然有处说:依为所依,或所依为依,皆随宜假说。
【疏翼】 第一解依所依别中,第二、会违文。
【述记·卷二十六】
问:如第三本识五数解五平等义中,言“而时依同,所缘事等”,即以“所依”为“依等”。《瑜伽》第一:五识所依有三:一种子依,乃至第三等无间依119。前此论120言“诸心、心所皆有所依”。然所依有三,即以种子、等无间依,皆名“所依”。何故此中,定以内六处为“所依”,余但是“依”?
此解相违。如次前引“所依为依”,皆是随宜假说:一、随情宜,二、随文宜。假说“所依为依”、“依为所依”。非谓“依”、“所依”,互得相因。今思审者,“所依”可说“依”。依义通故,有“依”非“所依”,所依局故。
【疏翼】
以上第二申正义指中,第一解“依”、“所依”别讫。
【论文】四·二二九 由此,五识俱有所依,定有四种:谓五色根、六、七、八识。
【疏翼】 第二申正义指中,第二、解具依多少。
【述记·卷二十六】
下、解具依多少。于中有二:初、解识依,后、解心所。初中复四:一、解五识,二、解第六,三、解第七,四、解第八。此即初也121。
眼等五识有四所依:谓五色根、六、七、八识。
以五根为依。如《大论》122、《对法》第一123等非一。
以六、七、八为所依,出何典记?
亦有诚证,如《解深密》、七十六等说,五识起时,必有一分别意识,如前数引124。虽或不同境,由六有方生,如定中闻声等,此亦同缘故,不见无意识时,五识独起闻故125。世亲《摄论》第四云:五识以意为依,意散乱时,五不生故126。准彼,明五以六为依。
何故得知以七为依?
如无性《摄论》第一,证有第七中言:谓若不说有染污意,义不符顺等。此中意言:由有第七识染故,施等有漏善法不成无漏,为彼染识之所漏故127。如彼引颂言:如是染污意,是识之所依。此未灭、识缚,终不得解脱等。世亲《摄论》第一云:非是异生一期身中,暂离我执,应正道理128。故知五识成有漏中,其第七识乃至彼未究竟灭,终不成无漏,如后卷说故129。
五识有漏,何以得知亦依第八者?
世亲《摄论》第一“五同法”中:彼五识身130有五根、阿赖耶识,为俱有依。此亦如是,有染污意,阿赖耶识为俱有依等,不能烦引。
无性131五同法云:阿赖耶识虽是意识俱生所依,然不应立为此别依,是共依故,因缘性故。现行是“共依”,种子是“因缘”。
《瑜伽》132、《显扬》133亦说:由有阿赖耶识故,执受色根,五种识身依之而转等134。
又《显扬》第一解阿赖耶识云:与转识等作所依因。此文亦证与六、七为依。下一一引,此等非一,故知五识以本识为共所依。
【疏翼】
此即第一解五识中,第一、具四依。
【论文】四·二三○ 随缺一种,必不转故;同境、分别、染净、根本,所依别故。
【疏翼】 第一解五识中,第二、出四依所以。
【述记·卷二十六】
文虽有四,与诸论同,何故五识要须具四?
望彼五识并有力故,具前四义故,于此四中,若随缺一种,五识必不转故。
此四何别?
五根与五识为“同境依”,共取现境故,余则不定,独得此名。
第六意识与前五识为“分别依”,与依同缘分别讲故。五虽无分别,意是分别,为无分别依。如五十五说:有分别心、无分别心,当言同缘现在境,乃至由三因故等。虽有不同缘135,如定中闻声等,从多分及长时136为论,故言“分别依”。此据散位,非谓定心。或“分别”言,非谓散心,后得智中缘事之智,亦名“分别”。是彼类故,无不遍失。定中之心,亦名“分别”,故第六识唯得此名137。
第七与五识为“染净依”,五识由此根本染,故成有漏,根本净,故成无漏。全成净已,不漏五识,名根本净。因中第六起善心时,不漏五识,但由七故,一切时漏。乃至意识善心,亦为彼漏故。
其第八识与前五识为“根本依”,如前说故。
故此四依,其义差别。
【论文】四·二三一 圣教唯说:依五根者,以不共故,又必同境、近、相顺故。
【疏翼】 第一解五识中,第三、圣教唯说初依所以。
【述记·卷二十六】
若尔,何故如《对法》第一等言“眼识”者,“依眼、缘色、似色了别”,乃至广说?
言“五根”者,“以不共故”,余识不依故,一也;又此必与五识“同境”,二也;又此相“近”,余依远故,三也;又此“相顺”,余境别故,四也;所以不说余之三依。
【疏翼】
以上第一解识依中,第一、解五识讫。
【论文】四·二三二 第六意识俱有所依,唯有二种,谓七、八识,随缺一种,必不转故。
【疏翼】 第一解识依中,第二、解第六。文分为三:一、唯有二依,二、五识非依,三、圣教唯说七所以。此即初文。
【述记·卷二十六】
下、第二段也。
此第六识,唯二所依,引证如前,其文可解。《瑜伽》五十一、《显扬》十七等云:由有阿赖耶识故,有末那;末那为依,意识得转等138。如前《摄论》139“共依”文等是。
【论文】四·二三三 虽五识俱,取境明了,而不定有,故非所依。
【疏翼】 第二解第六中,第二、五识非依。
【述记·卷二十六】
问:五俱必有意140,五以意为依,意了,五不无,五应为意依?
虽五识俱,意识明了,而不定有。无五识时,意识亦有,故此不说。不取为“所依”,可是“依”义。
【论文】
四·二三四 圣教唯说:依第七者,染、净依故,同转识摄,近、相顺故。
【疏翼】
第二解第六中,第三、圣教唯说七所以。
【述记·卷二十六】
何故余处——如《对法》第二等:又意依有二:一、无间灭意,是后世依141,二、俱有依,谓第七——不言第八?
以“染、净依故”,所以如前,一也;“同转识摄”,二也;“近”,三也;“相顺”者,多引意识起染污执等,由第七识,故言“相顺”,俱计度故,非如第八,四也,所以第八有处不说。
【疏翼】
以上第一解识依中,第二解第六讫。
【论文】
四·二三五 第七意识俱有所依,但有一种,谓第八识,藏识若无,定不转故。
【疏翼】
第一解识依中,第三、解第七。于中分二:一、唯一俱依,二、引《楞伽》证。此即初文。
【述记·卷二十六】
下、第三段也。
此、依第八。如六十三说第七为“意识”,正与此同142。八若无时,七亦无故。《瑜伽论》说:由有本识故,有末那143等;又无性144言本识是“共依”;故知此所依。
【论文】
四·二三六 如伽他说:阿赖耶为依,故有末那转;依止心及意,余转识得生。
【疏翼】
第三解第七中,第二、引《楞伽》证。
【述记·卷二十六】
即《楞伽经》第九卷〈总品〉中颂。旧偈云:依止阿梨耶,能转生意识;依止依心意,能生于转识。与此稍别145,准此,前依足为好证146,今文可解。
【疏翼】
以上第一解识依中,第三、解第七讫。
【论文】
四·二三七 阿赖耶识俱有所依,亦但一种,谓第七识,彼识若无,定不转故。
【疏翼】
第一解识依中,第四、解第八。
【述记·卷二十六】
下、第四段,有四:一、标宗,二、引证,三、会违,四、解种。
第八所依亦唯一种:谓第七识。第七若无,八不转故。
【疏翼】
此即第一标宗。
【论文】
四·二三八 论说:藏识恒与末那俱时转故;又说:藏识恒依染污,此即末那。
【疏翼】
第四解第八中,第二、引证。
【述记·卷二十六】
何以知然?
下、引证也。
六十三说:恒与末那一俱转故147;又说:藏识恒依染污。即如无性第三卷云:或有说言与四烦恼恒相应心,名染污依;同世亲说148。由此既言恒依染污,故知第八以七为依。
前第三师149初以七为八依,量云:是识性故,有俱有依,或应依无间断识150。识体无间断故151。如第七。故此第八有俱有依,如前师成立。
【论文】
四·二三九 而说“三位无末那”者,依有覆说。如言“四位无阿赖耶”,非无第八,此亦应尔。
【疏翼】
第四解第八中,第三、会违。于中有二:一、三位何故无第七,二、五根不决定有。此即初文。
【述记·卷二十六】
此等诸说——第三及第四——说第八有依,谓第七者,皆是三位有第七识。前第一师152难言无者,与七为例:言“恒相续”,故无有依,亦是此流。第二师说153唯独不许第八有依,即是三位无七家,亦作此义,无相违故。
前第二师等问:第八既有依,谓第七,何故说三位无第七?
即依义不定故。
下、会违也。
论主答曰:“依有覆说”,谓三位无。随何乘障,有覆性说。无有覆故,言无末那,非谓无体。不障彼乘之识154,或无漏识,亦得有故155。如五十一言:四位无阿赖耶,非无第八之体,此类应然,非无第七之体。既不间断,故得为依。
言“三位”者,六十三等说:谓灭尽定、无学位、圣道现前156。“四位无阿赖耶”者,即五十一及《显扬》十七等四句中:成就转识,非阿赖耶,谓声闻、独觉、不退菩萨、如来,不入无心位。157
问:六、七为依,非七转时六不转;八、七为依,七既转时,八应转!又八,为七依,依转,七亦转;七,为八依,依转,八亦转!
于此义中,应设功力,此中“转”者,谓转无漏158。
【论文】
四·二四○ 虽有色界亦依五根,而不定有,非所依摄。
【疏翼】
第三会违中,第二、不决定有。
【述记·卷二十六】
又“各别依故”因,即色界第八亦依色根,是遍依故,何故不说?
缺一义159故,但可为依,而非所依,亦不违论160。
【疏翼】
以上第四解第八中,第三、会违讫。
【论文】
四·二四一 识种不能现取自境,可有依义,而无所依。
【疏翼】
第四解第八中,第四、解种。
【述记·卷二十六】
第三师161云:诸识种子,应有所依!七、八现行识,具三义,如前理说162。
下、解种子。
其种子识,不能现缘自亲现行所缘之境。前立宗言“令心、心所取自所缘,是所依”义,种非心、心所故。由缺一义163,故可有依,非有所依摄。
又解此文:现行不以种为所依。缺“有境”义164,非现所依。
此中二解:一、简现行第八非种所依165,二、简种子非现所依166。此等诸解,虽文不同,理切、论成,妙符中者167。
【疏翼】
以上第二解具依多少中,第一解识依讫。
【论文】
四·二四二 心所所依,随识应说,复各加自相应之心。
【疏翼】
第二解具依多少中,第二、解心所依。
【述记·卷二十六】
此、第四168说。
第二段、解心所也。
心所之法,随识应说。始但有四,乃至有一复各加自相应之心,即“相应”依。初五识心所有五所依,乃至第八有二所依。此前三师皆随自所立识所依,说其多少,复各加自“相应”之依。
【疏翼】
以上第四护法菩萨解中,第二、申正义指讫。
【论文】
四·二四三 若作是说,妙符理教。
【疏翼】
第四护法菩萨解中,第三、总结正。
【述记·卷二十六】
三、总结正。
第四说者,妙符理教。如前所引此等义理,诸论虽有,由文散隐,诸贤勿究。今类夜光,显彼义矣!
【疏翼】
以上第二广诤三依不同中,第二、俱有依或增上缘依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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