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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镜清:成唯识论疏翼 卷四·八、广俱有依(注解)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03日
来源:   作者:韩镜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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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镜清:成唯识论疏翼 卷四·八、广俱有依(注解)

 

  注解

  1 《瑜伽》卷五十五原文:

  ﹝问:﹞有分别心、无分别心,当言同缘现在境耶?答:当言同缘现在境。何以故?

  2 《略纂》卷二十九云:

  第六虽与五同缘现量,名为“分别”,以与寻、伺相应故。若同缘现在,可得明了;若彼五识后意识,则不明了,缘过去故。

  3 “作意”,藏文作“rtsol ba”。

  4 “二”字多脱落,《演秘》指误。

  5 “二依资养”,藏文作“由二所依所资养。”

  6 《略纂》卷二十九云:

  此谓意识依自根及眼根,二依资养,方能缘现在。若唯依一自依,即缘境不明了。此据散,非定境内。此依眼为门取境,名“资养”。又如眼等善恶识起,必由意引方得,由意资眼故,得有善恶,方知意眼同缘。

  7 《二十唯识》原文为:

  依此所说十二处教,受化者能入数取趣无我。谓若了知从六二法,有六识转,都无见者乃至知者,应受有情无我教者,便能悟入有情无我。

  8 即《二十唯识导论》,玄奘准备翻译全文而未果,散义存《唯识二十论述记》中。义净译为《成唯识宝生论》。

  9 谓真谛译名《大乘唯识论》,菩提流支译名《唯识论》,有二十二颂。

  10 今此所引颂为真谛译《大乘唯识论》之第十一颂,或菩提流支译《唯识论》第九颂。

  11 意即护法朋此颂文,设救业为根故。

  12 “古论颂”,谓《大乘唯识论》颂。

  13 《观所缘缘》第八颂云:

  决定相随故,俱时亦作缘;或前为后缘,引彼功能故。

  14 道邑《义蕴》云:

  前相有体,是缘义;生后相分,是所缘。

  15 智周《演秘》云:

  外难意云:颂言“境色”,长行“色识”,而“色”是同,“境”、“识”河汉,长行释颂,一何矛盾?

  16 《观所缘缘论》卷一云:

  此根功能,与前境色,从无始展转为因。谓此功能至成熟位,生现识上五色境色,此内境色复能引起异熟识上五根功能。

  17 道邑《义蕴》云:

  有说:境谓前念相分,名为色识,根即后念见分之种。若前念境须后根用,合生现识,即前境为缘能牵现识,故有种根。若后念种根,须前境用,即以后根为缘发生现识缘于前相,故得说言“种与色识常互为因”。因谓因由,为所以者,理未必然。若境须根,即相分为缘,而见熏种;若根须境,即种为缘生见;而变于色,名互为因。

  18 本论卷一云:

  发眼等识,名眼等根;此为所依,生眼等识。

  《述记》卷七有陈那等解。

  19 “等”,取《瑜伽》卷七十六。

  20 “等”,取《观所缘缘论》。

  21 如《瑜伽》卷五十一等。

  22 第二、二种俱非难,第三、四缘相违难,第四、根识系异难,第五、根通三性难,第六、根无执受难,第七、五七不齐难,第八、三依缺一难,第九、诸根唯种子难,第十、假为他救难。

  23 “恶叉聚”,梵文为“rudraksa”;藏文为“dbav po'i tshogs”。

  24 如《瑜伽》卷五十一云:

  又如经说恶叉聚喻,由于阿赖耶识中,有多界故。

  25 《瑜伽》卷五十六云:

  谓即彼诸界,无量有情种种差别所依住性。

  26 〈摄事分〉即《瑜伽》卷九十六初,如云:

  当知诸界,略有二种:一、住自性界,二、习增长界。住自性界者,谓十八界堕自相续各各决定差别种子。习增长界者,谓则﹝疑“即”﹞诸法或是其善,或是不善,于余生中,先已数习令彼现行,故于今时种子强盛﹝即增强﹞,依附相续﹝藏文作“rten”﹞,由是为因,暂遇小缘便能现起,定不可转。

  27 如《对法》卷一云:

  问:眼界何相?答:眼曾、现见色﹝《杂集论述记》卷三云“分明观瞩,立以‘见’名”﹞,及此种子积集异熟阿赖耶识,是眼界相,“眼曾见色”者,谓能持过去识受用义,以显界性。“现见色”者,谓能持现在识受用义,以显界性。“及此种子积集阿赖耶识”者,谓眼种子或唯积集,为引当来眼根故,或已成熟,为生现在眼根故。此二种名眼界者,眼生因故。

  28 谓五识界。

  29 《瑜伽》卷五十七云:

  问:几色所摄?答:七。“七”,即眼等五根及男、女根。

  30 “处”,即十色处。

  31 如《瑜伽》卷五十五云:

  虽有为法无无依者,然非此中所说依义,唯恒所依。

  32 《瑜伽》卷五十六原文云:

  问:若有眼,亦眼界耶?设有眼界,亦眼耶?答:应作四句:或有眼,非眼界,谓阿罗汉最后眼,是名初句。或有眼界,非眼,谓生有色界,若眼未生,或生已失,或不得眼,或眼无间灭,若诸异生,生无色界,是第二句。或有眼,亦眼界,谓除尔所相,是第三句。或有无眼,亦无眼界,谓阿罗汉眼已失坏,或不生眼,若生无色界,或于无余依涅槃界,已般涅槃,是第四句。如眼界,一切内界随其所应,当知亦尔。身界应分别:谓无先来不生身者,余随所应,当具宣说。

  33 本论卷一云:

  谓识生时,内因缘力变似眼等色等相现,即以此相为所依缘。然眼等根非现量得,以能发识,比知是有,此但功能,非外所造。外有对色,理既不成,故应但是内识变现,发眼等识,名眼等根,此为所依生眼等识。

  34 如《瑜伽》卷三云:

  增上缘者,谓除种子,余所依,如眼及助伴法,望眼识。所余识,亦尔。

  35 “二”字,原作“四”,今改。如《瑜伽》卷五十二初云:

  云何增上缘?谓眼等处,为眼识等俱生增上缘。

  36 如《对法》卷五说“九种增上”中,第一增上云:

  “任持增上”者,谓风轮等于水轮等,器世界于有情世界,大种于所造色,诸根于诸识等。

  《瑜伽》卷五十六云:

  问:眼与眼识,若是因果,云何俱有?若俱有者,云何得成因果两性?答:识依眼生,非如种芽因果道理,何以故?眼与眼识,非正生因,唯建立﹝藏文作“gnas pa”﹞因。是故此二俱时而有,因果性成,犹如灯焰,光明道理。如眼与眼识,耳、鼻、舌、身与彼诸识,当知亦尔。若异此者,虽有自种,无所依故,眼等诸识应不得生。

  37 《对法》卷四原文:

  四界、二处全,及余蕴、界、处一分,是欲界系。四界者,谓香、味、鼻、舌识界。除前所说四界、二处,余蕴、界、处一分,是色界系。

  38 《瑜伽》卷五十六,说色界系云:

  除香、味界及彼识界,余一切界,亦决定转。

  39 《瑜伽》卷五十六云:

  问:几唯欲、色界系?答:十一。

  又如说无色界系云:

  除意界、法界、意识界,余定不转,唯除自在所获诸色。

  智周《演秘》云:

  谓五色根,色、声、触三,眼、耳、身识。舌、鼻、香、味,色界不有。

  40 《俱舍论》卷二云:

  身、眼、色三,皆通五地:谓在欲界、四静虑中。眼识唯在欲界、初定。

  41 原文“答:四”。

  42 原文“答:十一”。

  43 《瑜伽》五十六原文云:

  问:生第二静虑,或生上地,若有寻有伺眼等识现在前,云何此地无寻无伺?若不现前,云何于彼有色诸根,而能领受彼地境界?答:由有寻有伺诸识种子随逐﹝藏文作“dav ldan pa”﹞无寻无伺三摩地故,从彼起已,此得现前。又此起已,识现行时﹝藏文有“此伺”二字﹞,复为无寻无伺三摩地种子之所随逐。是故此地﹝藏文作“此种子”﹞非是一向无寻无伺。由彼有情于诸寻伺以﹝自﹞性离欲,而离欲故,彼地虽名无寻无伺﹝藏文作“彼诸寻等,于此地中,虽无有寻”﹞,此复现行,亦无过失。

  44 《对法》卷四原文:

  八界、八处全,及余蕴、界、处一分,是无记。八界者,谓五色根、香、味、触界,八处,亦尔。

  45 “种”,为“执持不失”,非“执受”义。

  46 《瑜伽》卷五十六原文:

  几执受?几非执受?答:五是执受。

  另外“五种一分非执受”,原作“五,执受非执受”。

  道邑《义蕴》云:

  前是五根,后是五尘;尘通内外,外分非执。

  47 见《摄论》卷一及两《释》云:

  又五同法,亦不不得有,成过失故,所以者何?以五识身必有眼等俱有依故。

  48 如《瑜伽》卷第一云:

  云何眼识自性?谓依眼,了别色。彼所依者,俱有依,谓眼;等无间依,谓意;种子依,谓即此一切种子、执受所依、异熟所摄阿赖耶识。如是,略说二种所依:谓色、非色。眼是色,余非色。眼谓四大种所造、眼识所依净色——无见、有对;意,谓眼识无间过去识;一切种子识,谓无始时来乐著戏论熏习为因,所生一切种子异熟识。

  49 《对法》卷一原文为:

  谓曾现见色,及此种子积集异熟、阿赖耶识。

  50 如《对法》卷一云:

  问:眼识界何相?答:谓依眼,缘色,似色了别,及此种子积集阿赖耶识,是眼识界相。如眼识界,耳、鼻、舌、身、意识界相,亦尔。

  51 道邑《义蕴》云:

  问:说以业种为根,如何不是唯种?此师答曰:如若难陀以识种为根,即违《对法》“曾现”之文。我今说业,约能熏现行名“曾现见”,及所熏种名五根,无唯种失。

  问:若尔通现业,何故论中唯言业增上种?答:种子常有,现非常故。为根义隐,故不说现。

  若尔,现业已灭,何非唯种?答:远望能熏,说现无失。

  52 如理《义演》云:

  上来以根从识难,故云“三根不应五地系”等。今将从识根难,亦应识通五地系等,故云“返难亦然”。

  53 “七”,谓第七识。

  54 非用彼义。

  55 智周《演秘》云:

  此师意据偏增说故,得为正义。

  56 即于本识及转识之二种计执。

  57 同《瑜伽》卷七十六。

  58 唐译七卷《楞伽》卷二云:

  身及资生器世间等,一切皆是藏识影像,所取、能取二种相现。彼诸愚夫堕在生、住、灭、二见中故,于中妄起有无分别。

  魏译十卷《楞伽》卷二云:

  是阿梨耶识身、资生器世间、去来自体相故,见能取、所取转故,诸凡夫堕于生、住、灭、二相心故,分别诸法生有无故。

  59 《中边论》原文为:

  识生变似义,有情、我,及了。

  论曰:“变似义”者,谓似色等诸境性现。“变似有情”者,谓似自、他身五根性现。

  60 如《瑜伽》卷七十六云:

  于﹝六趣、四生﹞中,最初一切种子心识成熟,展转和合﹝藏文作“'jug pa”﹞增长、广大。依二执受﹝藏文作“len pa gbis po”﹞:一者、有色诸根及所依﹝藏文作“有色并有所依根”﹞执受,二者、﹝藏文有“假立”﹞相、名、分别言说戏论习气执受。有色界中,具二执受,无色界中,不具二种。

  61 如《瑜伽》卷五十一云:

  谓若略说阿赖耶识,由于二种所缘境转:一、由了别内执受故,二、由了别外无分别器相故。

  “了别内执受”者,谓能了别遍计所执自性妄执习气,及诸色根、根所依处,此于有色界。若在无色界,唯有习气执受了别。“了别外无分别器相”者,谓能了别依止缘内执受阿赖耶识故,于一切时无有间断器世间相,譬如灯焰生时,内执膏炷﹝《显扬》作“炷腻”﹞,外发光明。如是阿赖耶缘内执受,缘外器相,生起道理,应知亦尔。

  62 内容同《瑜伽》卷五十一。

  63 “意”,即意识。

  64 “同”字,《义演》同,金陵本作“因”,《续藏》疑作“同”。

  65 《瑜伽》卷五十五原文:

  极明了故,于彼作意故,二依资养故。

  66 “意”,谓意识。

  67 《瑜伽》卷六十三:

  阿赖耶识是所依,转识是能依。此复七种:所谓眼识,乃至意识。

  68 如《显扬》卷十七云:

  略说心性有二种:一名异熟心,二名转心。

  又云:

  所依止因者,谓由阿赖耶识所执色根为依止故,五识身转,非无执受。又由有此识故,得有意根。由此意根为依止故,意识得生。譬如依止眼等五种色根,五识身转,非无五根,意识亦尔,非无意根。

  69 《显扬》卷十八初云:

  心差别相,当知复由所依、所缘力,而得建立。由所依力者,谓立眼识,乃至意识。所缘力者,谓立色识,乃至法识,青识、黄识,乃至苦识、乐识,如是等。

  70 《显扬》卷十九无此等文。

  71 《瑜伽》卷五十一原文作:

  有藏识故,得有末那;由此末那为依止故,意识得转。

  72 即难陀等诸师。

  73 如《对法》卷二说:

  又属眼之识,故名眼识,由识种子随逐于眼而得生故。

  74 “非”字,《义演》作“应”,余作“古”。今依前科改为“非”。

  75 《瑜伽》卷三云:

  复次,根不坏,境界现前,能生作意正起,尔时从彼,识乃得生。

  76 《瑜伽》卷七十六云:

  此中有识、眼及色为缘,生眼识。与眼识俱随行、同时、同境,有分别意识转。

  77 《瑜伽》卷五十五云:

  当言﹝有分别心、无分别心﹞同缘现在境界。何以故?由三因故,谓极明了故,于彼作意故,二依资养故。

  78 即难陀、安慧等。

  79 谓安慧等。

  80 “初师”,谓难陀等。

  81 道邑《义蕴》云:

  此但有不定之义,非六不定中过也。

  82 “恒转”,谓恒俱转。

  83 此句应云:唯第八识种望现行时,现行是依。

  84 “是义”,谓离彼不生长住。

  85 道邑《义蕴》云:

  此即“许现起识以种为依”下文,乃至“不生长住故”,名“始末”也。

  86 诸本《楞伽》经文大致同,而广略异。如魏译《楞伽》卷九云:

  依父母和合,阿梨耶意合;如苏瓶等鼠,共赤白增长。

  蔽尸、厚疱疮,不净依节尽;业风长四大,如诸果成熟。

  唐译《楞伽》卷六云:

  依父母和合,如酥在于瓶;阿赖耶、意俱,令赤白增长。

  闭尸及稠胞,秽业种种生;业风增四大,出生如果熟。

  智周《演秘》云:

  与论所引,文虽不同,理旨同也。所以《疏》云“勘彼文同”。或可《疏》勘梵本异同,不据汉本,汉本缺此论所引文。

  87 此谓八证中,第一执受五因中,第四因。

  88 如《瑜伽》卷五十一云:

  又六识身,各别依转;于彼彼依,彼彼识转。

  即彼所依,应有执受;余无执受,不应道理。

  设许执受,亦不应理;识远离故,是第四因。

  89 即《显扬》卷十七。

  90 即《对法》卷二。

  91 即本论卷三,第四有执受证。

  92 “有”字下,延历本有“受”字。

  93 如本论卷三云:

  异熟生者,非异熟故,非遍依故、不相续故,如电光等,不能执受有漏色根。

  94 连同“总非前二师”,应为第三。

  95 若“总非前二师”为第一,则此为第四。

  96 智周《演秘》云:

  本明心等而有所依,今者先征所依等义,名“从下”也。

  97 “又”字,延历本无。

  98 于中分二:一、解依义,二、解所依义。

  99 如理《义演》云:

  意说无为为缘,能起有为,亦得名“依”,如以真如为境起无漏智等。

  100 “体”字,《义演》释文有,余无。

  101 “及”字,灵泰《抄》、《秘蕴》作“即”,余均作“及”。

  102 如理《义演》云:

  “所依体”者,所谓六根。“所依义”者,所谓六根一一皆具四义,方得成所依,此为义也。

  103 道邑《义蕴》云:

  谓五非六依,六非七、八依等。彼虽有境,而无决定,故此除之。

  104 智周《演秘》云:

  此文不次,结前第三所简法故。

  “行蕴少分”有合此义者,今不取。

  105 令取自所缘。

  106 谓开导依。

  107 《枢要》卷中云:

  身根望四识,缺于何义而非所依?且义解云:无决定义。以依下身起上眼等识故。此亦不然,下五识俱起上意识,应非五依,亦不定故。

  又有解云:缺有境义。夫有境者,必同分根,起有境用故。彼同分根,非是所依,但是依摄。由此,身根必无与四同分有境。设自身识,未必俱起为四识依,以说依用名为有境,非依体故。此亦不然,论下文说:“虽有色界亦依色﹝原作“五”﹞根,而不定有,非所依摄。”若许依用以名有境,五根于八起识、不起,皆名有境,以依体说,不除有境,唯无决定。若依用说,亦应说言无有境义,非一切时恒起识故,或第七八,非五六依,非定同分故。

  由此,今释:有其别义。夫所仗托,皆说为依,具四义者依中最胜,立为所依,劣者不立。且决定中,何名决定?非定俱有,名为决定。决定有四:一、顺取所缘决定,下名“同境”。二、明了所缘决定,下名“分别”。三、分位差别决定,下名“染净”。四、能起为依决定,下名“根本”。其有境为主,亦各有四,此四决定,有境、为主,随有一种,即是决定、有境、为主。五根于五识,有顺取所缘决定、有境、为主。意识于五识有明了所缘决定、有境、为主。第七于五识,有分位差别决定、有境、为主。第八于五识,有能起为依决定、有境、为主。故此五识具四所依,五根能顺五识取所缘故,意识能助五明了取所缘故。“分别”之言,明了境义。不尔,定心应非五依。七识能令五分位别,第七究竟成无漏时,五定无漏。不尔,有漏因七虽转,非究竟故。第八于五种子能起现行为依,总说第八为能起依。准此等证,故知随具,即得彼名。若决定有境为主唯但一种,不通四者,即应五识无四种根。

  由此义言:第七于六,及第八识,唯有分位差别决定、有境,﹝及﹞为主。第八于六、七,唯有能起为依决定、有境,﹝及﹞为主。后﹝第﹞四依义、皆通前三,论之本意、随应《疏》出。所依之体,既具三义,令所生果取自所缘,为第四义。随何前三俱具,即能令取自所缘故。

  此﹝第﹞四义胜,皆随三中能可具者,即名所依。余者不立,于所生果非殊胜故,且色蕴中,五根望余五识,及六、七、八,五尘法处,色望一切识,不相应行及无为望一切识,非识种子望一切识,皆不具三,无前随应三中义故。仔细研究,都无有故。一切心所随望何识,唯有决定、有境,四种随应可具,唯无为主。其诸种子望其自识,可有分位差别决定、为主二义,唯无有境。其前五识,自互相望及望六、七、八,并六望七、八,一切皆无。无随所应三中﹝第﹞四义故。余心、心所、一切现行、色、不相应,望诸种子,一切皆无。诸心所法望自种子,缺无为主。以有分位差别决定、有境、染净同故。体是王臣,故无为主,亦无令果取自所缘。其八现识望自种子,唯无令果取自所缘,可有分位差别决定、有境,为主义故。其中具、缺,随义应知。已略疏牒,后读应审。然下文五根望第八唯除决定有,不示余者,举初所无,例无后故。但举无一,即不成所依,何假具述?

  108 《瑜伽》卷五十五原文:

  问:何故名有所依?答:由一种类托众所依差别转故,虽有为法无无依者﹝藏文“无依者”,藏文作“gnas pa med pa”﹞,然非此中所说依义,唯恒所依为此量故。

  109 智周《演秘》云:

  彼《瑜伽论》言“有所依”,即是此论所说者是。

  110 如理《义演》云:

  意云:六处定为所依,心、心所定为能依,非如王臣更互为依。今但取一边所依义说,不约更互为因依也。

  111 如理《义演》云:

  以云具四义王,非同六处。据一边相似喻,非是正喻,不可语合。

  112 谓眼等根是清净四大所造之果。

  113 智周《演秘》云:

  以有所缘与“有境”义,而有别也。若有所缘,体唯能缘。若言“有境”,即通五根。要有所缘,方有所依,故除根也。

  114 “所有能依”即心、心所。

  115 “依”,即所依。

  116 “第三义”,即为主。

  117 道邑《义蕴》云:

  此意云:心王、心所互相仗托,并得名“依”。今心王与心所为依,即是通“依”之外,别简“所依”,故重说之。又前来虽说心、心所依内六处,不说心所通“依”之外,别心为所依,今此重说,故云“依外”。二解随情。

  118 “第一义”,谓决定义。

  119 《瑜伽》卷一中,以“俱有依”为第一,“种子依”为第三。

  120 即本卷。

  121 于“初、解识依”之“一、解五识”中,又分三:一、具四依,

  二、出四依所以,三、圣教唯说初依所以。此即具四依。

  122 即《瑜伽》卷一初说“依眼了别色”等。

  123 如《对法》卷一云“依眼、缘色、似色了别”等。

  124 如《摄论·世亲释》云:

  与眼识俱、随行、同时、同境,有分别意识转。

  125 《瑜伽》卷六十三云:

  复有补特伽罗已得离欲,从定起已,或于一时彼三摩地相间相杂作意而转,或于一时不相间杂。若遇声缘,从定而起,与定相应意识俱转﹝藏文作“与非定意识俱转”,汉译应作“与非定”,否则与下文相忤﹞。余耳识生,非即彼定相应﹝藏文无“相应”二字﹞意识,能取此声。若不尔者,于此音声,不领受﹝藏文作“不自证”,下一同﹞故,不应出定。非取声时即便出定,领受声已,若有希望,后时方出。

  126 《摄论·世亲释》原为:

  “意为彼依”者,是彼诸根能生因故,以意散乱,彼不生故。

  《摄论·无性释》卷四云:

  “意为彼依”者,由此增上,彼生起故。

  127 《摄论·无性释》卷一:

  谓若不说有染污意,于一切时,义不符顺。施等善位,亦有我执常所随逐,自谓我能修行施等。非离无明、我执随逐,非离依止而有无明,是心法故。此所依止,离染污意定无所有,非即善心是无明依,应正道理。

  128 《摄论·世亲释》卷一:

  非异生者,于相续中,暂离我执,应正道理。

  129 本论卷五云:

  谓染污意无始时来微细一类,任运而转,诸有漏道不能伏灭,三乘圣道有伏灭义,真无我解,违我执故。

  130 “五识身”三字,《述记》增。

  131 即《摄论·无性释》卷一。

  132 见《瑜伽》卷五十一。

  133 见《显扬》卷十七。

  134 《瑜伽》卷五十一云:

  谓由阿赖耶识执受色根,五种识身依之而转,非无执受。

  135 前言“虽或不同境”。依藏文《瑜伽》,无不同缘者,此义应审。

  136 《略纂》卷三十四谓“据散心中五识”,并解云:

  以散心位意识不坚,五识不起则已,若起,必同时。不同定中闻强盛境故,耳识能缘,意识坚住一境故,不与同缘。

  137 后解为正。

  138 《显扬》卷十七原文作:

  由有阿赖耶识故,得有末那;由此末那为依止故,意识得转。

  139 见《摄论·无性释》卷一。

  140 “意”,谓意识。

  141 《对法》卷二云:

  又复六识,以无间灭识为意。

  142 如《瑜伽》卷六十三云:

  阿赖耶识是所依,转识是能依,此复七种:所谓眼识,乃至意识﹝藏文则作“乃至意及意识”﹞。

  143 《瑜伽》卷五十一原文:

  由有阿赖耶识故,得有末那。

  144 见《摄论·无性释》卷一。

  145 唐译《楞伽经》卷六云:

  依于藏识故,而得有意转;心意为依故,而有诸识生。

  更与此合。

  146 如理《义演》云:

  亦得与前五依六依为好证。

  147 《瑜伽》卷六十三云:

  有心位中,心、意、意识,于一切时俱有而转。

  148 如《摄论》卷一云:

  又和合识是意识性,不应道理。何以故?依染污故,时无断故。

  149 谓净月等。

  150 即“他恒转之识”。

  151 即“以恒起故”。

  152 即难陀等。

  153 即安慧等,主张“恒无转变自能立故”。

  154 如理《义演》云:

  即无覆无记识也,以法执望二乘说。若望菩萨,亦有覆,此识三位有故,名为“不障”。

  155 如理《义演》云:

  菩萨出世道及灭定,皆有无漏第七。二乘不得法空观故,无无漏第七。

  156 《瑜伽》卷六十三云:

  若诸有学已见迹者﹝藏文作“gz/i mthov ba”﹞,出世间道现在前时,此诸﹝四种任运﹞烦恼不得现行。从彼出已,还复现行,善通达故,未永断故。若诸无学,此一切种,皆不现行。是诸烦恼,当知唯离非想非非想处欲时一时顿断,非如余惑,渐渐而断。

  157 《瑜伽》卷五十一﹝《显扬》卷十七意同﹞原文作:

  成就转识,非阿赖耶﹝识﹞。谓阿罗汉,若诸独觉、不退菩萨,及诸如来,住有心位。

  158 道邑《义蕴》云:

  又染七,染于六;依转,六亦转;七染,不违八;七转,八不转。

  又云:

  第八,诸识本,本转,七亦转;第七,转识收,七转,八不转。

  智周《演秘》云:

  六、七二执,违非执,故七转位,六亦转;第八无执,不全违,所以不随所依转。

  159 即缺“决定”义。

  160 即《瑜伽》卷六十三、《摄论》卷一及两《释》卷三等诸论。

  161 即净月等诸师。

  162 如本论卷四云:

  能熏异熟为生、长、住依。识种离彼,不生、长、住故。

  163 即缺第四义——令心、心所取自所缘。

  164 即第二义。

  165 缺第四义。

  166 缺第二义。

  167 道邑《义蕴》云:

  诸师纷乱,道理难详;前三通四,妙穷玄趣耳。

  《枢要》卷中末云:

  《疏》中有二义:一云:前师﹝净月等﹞识种子许依本识,本识具三义,可与种为所依。种子不能现取自境、果无自所缘﹝缺第四义﹞故,异熟识与彼为依,非所依也。故说种子有依,不说有所依。

  又解:此识种子不能与现行为所依,可有分位差别决定,为主,无﹝第二﹞有境故;可有识依义,而非识所依。上来分位差别,即染净依,别与为名,名分位差别。身根望四识,四义皆无,故无过失。

  168 谓第四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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