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镜清:成唯识论疏翼 卷四·八、广俱有依(注解)
韩镜清:成唯识论疏翼 卷四·八、广俱有依(注解)
注解
1 《瑜伽》卷五十五原文:
﹝问:﹞有分别心、无分别心,当言同缘现在境耶?答:当言同缘现在境。何以故?
2 《略纂》卷二十九云:
第六虽与五同缘现量,名为“分别”,以与寻、伺相应故。若同缘现在,可得明了;若彼五识后意识,则不明了,缘过去故。
3 “作意”,藏文作“rtsol ba”。
4 “二”字多脱落,《演秘》指误。
5 “二依资养”,藏文作“由二所依所资养。”
6 《略纂》卷二十九云:
此谓意识依自根及眼根,二依资养,方能缘现在。若唯依一自依,即缘境不明了。此据散,非定境内。此依眼为门取境,名“资养”。又如眼等善恶识起,必由意引方得,由意资眼故,得有善恶,方知意眼同缘。
7 《二十唯识》原文为:
依此所说十二处教,受化者能入数取趣无我。谓若了知从六二法,有六识转,都无见者乃至知者,应受有情无我教者,便能悟入有情无我。
8 即《二十唯识导论》,玄奘准备翻译全文而未果,散义存《唯识二十论述记》中。义净译为《成唯识宝生论》。
9 谓真谛译名《大乘唯识论》,菩提流支译名《唯识论》,有二十二颂。
10 今此所引颂为真谛译《大乘唯识论》之第十一颂,或菩提流支译《唯识论》第九颂。
11 意即护法朋此颂文,设救业为根故。
12 “古论颂”,谓《大乘唯识论》颂。
13 《观所缘缘》第八颂云:
决定相随故,俱时亦作缘;或前为后缘,引彼功能故。
14 道邑《义蕴》云:
前相有体,是缘义;生后相分,是所缘。
15 智周《演秘》云:
外难意云:颂言“境色”,长行“色识”,而“色”是同,“境”、“识”河汉,长行释颂,一何矛盾?
16 《观所缘缘论》卷一云:
此根功能,与前境色,从无始展转为因。谓此功能至成熟位,生现识上五色境色,此内境色复能引起异熟识上五根功能。
17 道邑《义蕴》云:
有说:境谓前念相分,名为色识,根即后念见分之种。若前念境须后根用,合生现识,即前境为缘能牵现识,故有种根。若后念种根,须前境用,即以后根为缘发生现识缘于前相,故得说言“种与色识常互为因”。因谓因由,为所以者,理未必然。若境须根,即相分为缘,而见熏种;若根须境,即种为缘生见;而变于色,名互为因。
18 本论卷一云:
发眼等识,名眼等根;此为所依,生眼等识。
《述记》卷七有陈那等解。
19 “等”,取《瑜伽》卷七十六。
20 “等”,取《观所缘缘论》。
21 如《瑜伽》卷五十一等。
22 第二、二种俱非难,第三、四缘相违难,第四、根识系异难,第五、根通三性难,第六、根无执受难,第七、五七不齐难,第八、三依缺一难,第九、诸根唯种子难,第十、假为他救难。
23 “恶叉聚”,梵文为“rudraksa”;藏文为“dbav po'i tshogs”。
24 如《瑜伽》卷五十一云:
又如经说恶叉聚喻,由于阿赖耶识中,有多界故。
25 《瑜伽》卷五十六云:
谓即彼诸界,无量有情种种差别所依住性。
26 〈摄事分〉即《瑜伽》卷九十六初,如云:
当知诸界,略有二种:一、住自性界,二、习增长界。住自性界者,谓十八界堕自相续各各决定差别种子。习增长界者,谓则﹝疑“即”﹞诸法或是其善,或是不善,于余生中,先已数习令彼现行,故于今时种子强盛﹝即增强﹞,依附相续﹝藏文作“rten”﹞,由是为因,暂遇小缘便能现起,定不可转。
27 如《对法》卷一云:
问:眼界何相?答:眼曾、现见色﹝《杂集论述记》卷三云“分明观瞩,立以‘见’名”﹞,及此种子积集异熟阿赖耶识,是眼界相,“眼曾见色”者,谓能持过去识受用义,以显界性。“现见色”者,谓能持现在识受用义,以显界性。“及此种子积集阿赖耶识”者,谓眼种子或唯积集,为引当来眼根故,或已成熟,为生现在眼根故。此二种名眼界者,眼生因故。
28 谓五识界。
29 《瑜伽》卷五十七云:
问:几色所摄?答:七。“七”,即眼等五根及男、女根。
30 “处”,即十色处。
31 如《瑜伽》卷五十五云:
虽有为法无无依者,然非此中所说依义,唯恒所依。
32 《瑜伽》卷五十六原文云:
问:若有眼,亦眼界耶?设有眼界,亦眼耶?答:应作四句:或有眼,非眼界,谓阿罗汉最后眼,是名初句。或有眼界,非眼,谓生有色界,若眼未生,或生已失,或不得眼,或眼无间灭,若诸异生,生无色界,是第二句。或有眼,亦眼界,谓除尔所相,是第三句。或有无眼,亦无眼界,谓阿罗汉眼已失坏,或不生眼,若生无色界,或于无余依涅槃界,已般涅槃,是第四句。如眼界,一切内界随其所应,当知亦尔。身界应分别:谓无先来不生身者,余随所应,当具宣说。
33 本论卷一云:
谓识生时,内因缘力变似眼等色等相现,即以此相为所依缘。然眼等根非现量得,以能发识,比知是有,此但功能,非外所造。外有对色,理既不成,故应但是内识变现,发眼等识,名眼等根,此为所依生眼等识。
34 如《瑜伽》卷三云:
增上缘者,谓除种子,余所依,如眼及助伴法,望眼识。所余识,亦尔。
35 “二”字,原作“四”,今改。如《瑜伽》卷五十二初云:
云何增上缘?谓眼等处,为眼识等俱生增上缘。
36 如《对法》卷五说“九种增上”中,第一增上云:
“任持增上”者,谓风轮等于水轮等,器世界于有情世界,大种于所造色,诸根于诸识等。
《瑜伽》卷五十六云:
问:眼与眼识,若是因果,云何俱有?若俱有者,云何得成因果两性?答:识依眼生,非如种芽因果道理,何以故?眼与眼识,非正生因,唯建立﹝藏文作“gnas pa”﹞因。是故此二俱时而有,因果性成,犹如灯焰,光明道理。如眼与眼识,耳、鼻、舌、身与彼诸识,当知亦尔。若异此者,虽有自种,无所依故,眼等诸识应不得生。
37 《对法》卷四原文:
四界、二处全,及余蕴、界、处一分,是欲界系。四界者,谓香、味、鼻、舌识界。除前所说四界、二处,余蕴、界、处一分,是色界系。
38 《瑜伽》卷五十六,说色界系云:
除香、味界及彼识界,余一切界,亦决定转。
39 《瑜伽》卷五十六云:
问:几唯欲、色界系?答:十一。
又如说无色界系云:
除意界、法界、意识界,余定不转,唯除自在所获诸色。
智周《演秘》云:
谓五色根,色、声、触三,眼、耳、身识。舌、鼻、香、味,色界不有。
40 《俱舍论》卷二云:
身、眼、色三,皆通五地:谓在欲界、四静虑中。眼识唯在欲界、初定。
41 原文“答:四”。
42 原文“答:十一”。
43 《瑜伽》五十六原文云:
问:生第二静虑,或生上地,若有寻有伺眼等识现在前,云何此地无寻无伺?若不现前,云何于彼有色诸根,而能领受彼地境界?答:由有寻有伺诸识种子随逐﹝藏文作“dav ldan pa”﹞无寻无伺三摩地故,从彼起已,此得现前。又此起已,识现行时﹝藏文有“此伺”二字﹞,复为无寻无伺三摩地种子之所随逐。是故此地﹝藏文作“此种子”﹞非是一向无寻无伺。由彼有情于诸寻伺以﹝自﹞性离欲,而离欲故,彼地虽名无寻无伺﹝藏文作“彼诸寻等,于此地中,虽无有寻”﹞,此复现行,亦无过失。
44 《对法》卷四原文:
八界、八处全,及余蕴、界、处一分,是无记。八界者,谓五色根、香、味、触界,八处,亦尔。
45 “种”,为“执持不失”,非“执受”义。
46 《瑜伽》卷五十六原文:
几执受?几非执受?答:五是执受。
另外“五种一分非执受”,原作“五,执受非执受”。
道邑《义蕴》云:
前是五根,后是五尘;尘通内外,外分非执。
47 见《摄论》卷一及两《释》云:
又五同法,亦不不得有,成过失故,所以者何?以五识身必有眼等俱有依故。
48 如《瑜伽》卷第一云:
云何眼识自性?谓依眼,了别色。彼所依者,俱有依,谓眼;等无间依,谓意;种子依,谓即此一切种子、执受所依、异熟所摄阿赖耶识。如是,略说二种所依:谓色、非色。眼是色,余非色。眼谓四大种所造、眼识所依净色——无见、有对;意,谓眼识无间过去识;一切种子识,谓无始时来乐著戏论熏习为因,所生一切种子异熟识。
49 《对法》卷一原文为:
谓曾现见色,及此种子积集异熟、阿赖耶识。
50 如《对法》卷一云:
问:眼识界何相?答:谓依眼,缘色,似色了别,及此种子积集阿赖耶识,是眼识界相。如眼识界,耳、鼻、舌、身、意识界相,亦尔。
51 道邑《义蕴》云:
问:说以业种为根,如何不是唯种?此师答曰:如若难陀以识种为根,即违《对法》“曾现”之文。我今说业,约能熏现行名“曾现见”,及所熏种名五根,无唯种失。
问:若尔通现业,何故论中唯言业增上种?答:种子常有,现非常故。为根义隐,故不说现。
若尔,现业已灭,何非唯种?答:远望能熏,说现无失。
52 如理《义演》云:
上来以根从识难,故云“三根不应五地系”等。今将从识根难,亦应识通五地系等,故云“返难亦然”。
53 “七”,谓第七识。
54 非用彼义。
55 智周《演秘》云:
此师意据偏增说故,得为正义。
56 即于本识及转识之二种计执。
57 同《瑜伽》卷七十六。
58 唐译七卷《楞伽》卷二云:
身及资生器世间等,一切皆是藏识影像,所取、能取二种相现。彼诸愚夫堕在生、住、灭、二见中故,于中妄起有无分别。
魏译十卷《楞伽》卷二云:
是阿梨耶识身、资生器世间、去来自体相故,见能取、所取转故,诸凡夫堕于生、住、灭、二相心故,分别诸法生有无故。
59 《中边论》原文为:
识生变似义,有情、我,及了。
论曰:“变似义”者,谓似色等诸境性现。“变似有情”者,谓似自、他身五根性现。
60 如《瑜伽》卷七十六云:
于﹝六趣、四生﹞中,最初一切种子心识成熟,展转和合﹝藏文作“'jug pa”﹞增长、广大。依二执受﹝藏文作“len pa gbis po”﹞:一者、有色诸根及所依﹝藏文作“有色并有所依根”﹞执受,二者、﹝藏文有“假立”﹞相、名、分别言说戏论习气执受。有色界中,具二执受,无色界中,不具二种。
61 如《瑜伽》卷五十一云:
谓若略说阿赖耶识,由于二种所缘境转:一、由了别内执受故,二、由了别外无分别器相故。
“了别内执受”者,谓能了别遍计所执自性妄执习气,及诸色根、根所依处,此于有色界。若在无色界,唯有习气执受了别。“了别外无分别器相”者,谓能了别依止缘内执受阿赖耶识故,于一切时无有间断器世间相,譬如灯焰生时,内执膏炷﹝《显扬》作“炷腻”﹞,外发光明。如是阿赖耶缘内执受,缘外器相,生起道理,应知亦尔。
62 内容同《瑜伽》卷五十一。
63 “意”,即意识。
64 “同”字,《义演》同,金陵本作“因”,《续藏》疑作“同”。
65 《瑜伽》卷五十五原文:
极明了故,于彼作意故,二依资养故。
66 “意”,谓意识。
67 《瑜伽》卷六十三:
阿赖耶识是所依,转识是能依。此复七种:所谓眼识,乃至意识。
68 如《显扬》卷十七云:
略说心性有二种:一名异熟心,二名转心。
又云:
所依止因者,谓由阿赖耶识所执色根为依止故,五识身转,非无执受。又由有此识故,得有意根。由此意根为依止故,意识得生。譬如依止眼等五种色根,五识身转,非无五根,意识亦尔,非无意根。
69 《显扬》卷十八初云:
心差别相,当知复由所依、所缘力,而得建立。由所依力者,谓立眼识,乃至意识。所缘力者,谓立色识,乃至法识,青识、黄识,乃至苦识、乐识,如是等。
70 《显扬》卷十九无此等文。
71 《瑜伽》卷五十一原文作:
有藏识故,得有末那;由此末那为依止故,意识得转。
72 即难陀等诸师。
73 如《对法》卷二说:
又属眼之识,故名眼识,由识种子随逐于眼而得生故。
74 “非”字,《义演》作“应”,余作“古”。今依前科改为“非”。
75 《瑜伽》卷三云:
复次,根不坏,境界现前,能生作意正起,尔时从彼,识乃得生。
76 《瑜伽》卷七十六云:
此中有识、眼及色为缘,生眼识。与眼识俱随行、同时、同境,有分别意识转。
77 《瑜伽》卷五十五云:
当言﹝有分别心、无分别心﹞同缘现在境界。何以故?由三因故,谓极明了故,于彼作意故,二依资养故。
78 即难陀、安慧等。
79 谓安慧等。
80 “初师”,谓难陀等。
81 道邑《义蕴》云:
此但有不定之义,非六不定中过也。
82 “恒转”,谓恒俱转。
83 此句应云:唯第八识种望现行时,现行是依。
84 “是义”,谓离彼不生长住。
85 道邑《义蕴》云:
此即“许现起识以种为依”下文,乃至“不生长住故”,名“始末”也。
86 诸本《楞伽》经文大致同,而广略异。如魏译《楞伽》卷九云:
依父母和合,阿梨耶意合;如苏瓶等鼠,共赤白增长。
蔽尸、厚疱疮,不净依节尽;业风长四大,如诸果成熟。
唐译《楞伽》卷六云:
依父母和合,如酥在于瓶;阿赖耶、意俱,令赤白增长。
闭尸及稠胞,秽业种种生;业风增四大,出生如果熟。
智周《演秘》云:
与论所引,文虽不同,理旨同也。所以《疏》云“勘彼文同”。或可《疏》勘梵本异同,不据汉本,汉本缺此论所引文。
87 此谓八证中,第一执受五因中,第四因。
88 如《瑜伽》卷五十一云:
又六识身,各别依转;于彼彼依,彼彼识转。
即彼所依,应有执受;余无执受,不应道理。
设许执受,亦不应理;识远离故,是第四因。
89 即《显扬》卷十七。
90 即《对法》卷二。
91 即本论卷三,第四有执受证。
92 “有”字下,延历本有“受”字。
93 如本论卷三云:
异熟生者,非异熟故,非遍依故、不相续故,如电光等,不能执受有漏色根。
94 连同“总非前二师”,应为第三。
95 若“总非前二师”为第一,则此为第四。
96 智周《演秘》云:
本明心等而有所依,今者先征所依等义,名“从下”也。
97 “又”字,延历本无。
98 于中分二:一、解依义,二、解所依义。
99 如理《义演》云:
意说无为为缘,能起有为,亦得名“依”,如以真如为境起无漏智等。
100 “体”字,《义演》释文有,余无。
101 “及”字,灵泰《抄》、《秘蕴》作“即”,余均作“及”。
102 如理《义演》云:
“所依体”者,所谓六根。“所依义”者,所谓六根一一皆具四义,方得成所依,此为义也。
103 道邑《义蕴》云:
谓五非六依,六非七、八依等。彼虽有境,而无决定,故此除之。
104 智周《演秘》云:
此文不次,结前第三所简法故。
“行蕴少分”有合此义者,今不取。
105 令取自所缘。
106 谓开导依。
107 《枢要》卷中云:
身根望四识,缺于何义而非所依?且义解云:无决定义。以依下身起上眼等识故。此亦不然,下五识俱起上意识,应非五依,亦不定故。
又有解云:缺有境义。夫有境者,必同分根,起有境用故。彼同分根,非是所依,但是依摄。由此,身根必无与四同分有境。设自身识,未必俱起为四识依,以说依用名为有境,非依体故。此亦不然,论下文说:“虽有色界亦依色﹝原作“五”﹞根,而不定有,非所依摄。”若许依用以名有境,五根于八起识、不起,皆名有境,以依体说,不除有境,唯无决定。若依用说,亦应说言无有境义,非一切时恒起识故,或第七八,非五六依,非定同分故。
由此,今释:有其别义。夫所仗托,皆说为依,具四义者依中最胜,立为所依,劣者不立。且决定中,何名决定?非定俱有,名为决定。决定有四:一、顺取所缘决定,下名“同境”。二、明了所缘决定,下名“分别”。三、分位差别决定,下名“染净”。四、能起为依决定,下名“根本”。其有境为主,亦各有四,此四决定,有境、为主,随有一种,即是决定、有境、为主。五根于五识,有顺取所缘决定、有境、为主。意识于五识有明了所缘决定、有境、为主。第七于五识,有分位差别决定、有境、为主。第八于五识,有能起为依决定、有境、为主。故此五识具四所依,五根能顺五识取所缘故,意识能助五明了取所缘故。“分别”之言,明了境义。不尔,定心应非五依。七识能令五分位别,第七究竟成无漏时,五定无漏。不尔,有漏因七虽转,非究竟故。第八于五种子能起现行为依,总说第八为能起依。准此等证,故知随具,即得彼名。若决定有境为主唯但一种,不通四者,即应五识无四种根。
由此义言:第七于六,及第八识,唯有分位差别决定、有境,﹝及﹞为主。第八于六、七,唯有能起为依决定、有境,﹝及﹞为主。后﹝第﹞四依义、皆通前三,论之本意、随应《疏》出。所依之体,既具三义,令所生果取自所缘,为第四义。随何前三俱具,即能令取自所缘故。
此﹝第﹞四义胜,皆随三中能可具者,即名所依。余者不立,于所生果非殊胜故,且色蕴中,五根望余五识,及六、七、八,五尘法处,色望一切识,不相应行及无为望一切识,非识种子望一切识,皆不具三,无前随应三中义故。仔细研究,都无有故。一切心所随望何识,唯有决定、有境,四种随应可具,唯无为主。其诸种子望其自识,可有分位差别决定、为主二义,唯无有境。其前五识,自互相望及望六、七、八,并六望七、八,一切皆无。无随所应三中﹝第﹞四义故。余心、心所、一切现行、色、不相应,望诸种子,一切皆无。诸心所法望自种子,缺无为主。以有分位差别决定、有境、染净同故。体是王臣,故无为主,亦无令果取自所缘。其八现识望自种子,唯无令果取自所缘,可有分位差别决定、有境,为主义故。其中具、缺,随义应知。已略疏牒,后读应审。然下文五根望第八唯除决定有,不示余者,举初所无,例无后故。但举无一,即不成所依,何假具述?
108 《瑜伽》卷五十五原文:
问:何故名有所依?答:由一种类托众所依差别转故,虽有为法无无依者﹝藏文“无依者”,藏文作“gnas pa med pa”﹞,然非此中所说依义,唯恒所依为此量故。
109 智周《演秘》云:
彼《瑜伽论》言“有所依”,即是此论所说者是。
110 如理《义演》云:
意云:六处定为所依,心、心所定为能依,非如王臣更互为依。今但取一边所依义说,不约更互为因依也。
111 如理《义演》云:
以云具四义王,非同六处。据一边相似喻,非是正喻,不可语合。
112 谓眼等根是清净四大所造之果。
113 智周《演秘》云:
以有所缘与“有境”义,而有别也。若有所缘,体唯能缘。若言“有境”,即通五根。要有所缘,方有所依,故除根也。
114 “所有能依”即心、心所。
115 “依”,即所依。
116 “第三义”,即为主。
117 道邑《义蕴》云:
此意云:心王、心所互相仗托,并得名“依”。今心王与心所为依,即是通“依”之外,别简“所依”,故重说之。又前来虽说心、心所依内六处,不说心所通“依”之外,别心为所依,今此重说,故云“依外”。二解随情。
118 “第一义”,谓决定义。
119 《瑜伽》卷一中,以“俱有依”为第一,“种子依”为第三。
120 即本卷。
121 于“初、解识依”之“一、解五识”中,又分三:一、具四依,
二、出四依所以,三、圣教唯说初依所以。此即具四依。
122 即《瑜伽》卷一初说“依眼了别色”等。
123 如《对法》卷一云“依眼、缘色、似色了别”等。
124 如《摄论·世亲释》云:
与眼识俱、随行、同时、同境,有分别意识转。
125 《瑜伽》卷六十三云:
复有补特伽罗已得离欲,从定起已,或于一时彼三摩地相间相杂作意而转,或于一时不相间杂。若遇声缘,从定而起,与定相应意识俱转﹝藏文作“与非定意识俱转”,汉译应作“与非定”,否则与下文相忤﹞。余耳识生,非即彼定相应﹝藏文无“相应”二字﹞意识,能取此声。若不尔者,于此音声,不领受﹝藏文作“不自证”,下一同﹞故,不应出定。非取声时即便出定,领受声已,若有希望,后时方出。
126 《摄论·世亲释》原为:
“意为彼依”者,是彼诸根能生因故,以意散乱,彼不生故。
《摄论·无性释》卷四云:
“意为彼依”者,由此增上,彼生起故。
127 《摄论·无性释》卷一:
谓若不说有染污意,于一切时,义不符顺。施等善位,亦有我执常所随逐,自谓我能修行施等。非离无明、我执随逐,非离依止而有无明,是心法故。此所依止,离染污意定无所有,非即善心是无明依,应正道理。
128 《摄论·世亲释》卷一:
非异生者,于相续中,暂离我执,应正道理。
129 本论卷五云:
谓染污意无始时来微细一类,任运而转,诸有漏道不能伏灭,三乘圣道有伏灭义,真无我解,违我执故。
130 “五识身”三字,《述记》增。
131 即《摄论·无性释》卷一。
132 见《瑜伽》卷五十一。
133 见《显扬》卷十七。
134 《瑜伽》卷五十一云:
谓由阿赖耶识执受色根,五种识身依之而转,非无执受。
135 前言“虽或不同境”。依藏文《瑜伽》,无不同缘者,此义应审。
136 《略纂》卷三十四谓“据散心中五识”,并解云:
以散心位意识不坚,五识不起则已,若起,必同时。不同定中闻强盛境故,耳识能缘,意识坚住一境故,不与同缘。
137 后解为正。
138 《显扬》卷十七原文作:
由有阿赖耶识故,得有末那;由此末那为依止故,意识得转。
139 见《摄论·无性释》卷一。
140 “意”,谓意识。
141 《对法》卷二云:
又复六识,以无间灭识为意。
142 如《瑜伽》卷六十三云:
阿赖耶识是所依,转识是能依,此复七种:所谓眼识,乃至意识﹝藏文则作“乃至意及意识”﹞。
143 《瑜伽》卷五十一原文:
由有阿赖耶识故,得有末那。
144 见《摄论·无性释》卷一。
145 唐译《楞伽经》卷六云:
依于藏识故,而得有意转;心意为依故,而有诸识生。
更与此合。
146 如理《义演》云:
亦得与前五依六依为好证。
147 《瑜伽》卷六十三云:
有心位中,心、意、意识,于一切时俱有而转。
148 如《摄论》卷一云:
又和合识是意识性,不应道理。何以故?依染污故,时无断故。
149 谓净月等。
150 即“他恒转之识”。
151 即“以恒起故”。
152 即难陀等。
153 即安慧等,主张“恒无转变自能立故”。
154 如理《义演》云:
即无覆无记识也,以法执望二乘说。若望菩萨,亦有覆,此识三位有故,名为“不障”。
155 如理《义演》云:
菩萨出世道及灭定,皆有无漏第七。二乘不得法空观故,无无漏第七。
156 《瑜伽》卷六十三云:
若诸有学已见迹者﹝藏文作“gz/i mthov ba”﹞,出世间道现在前时,此诸﹝四种任运﹞烦恼不得现行。从彼出已,还复现行,善通达故,未永断故。若诸无学,此一切种,皆不现行。是诸烦恼,当知唯离非想非非想处欲时一时顿断,非如余惑,渐渐而断。
157 《瑜伽》卷五十一﹝《显扬》卷十七意同﹞原文作:
成就转识,非阿赖耶﹝识﹞。谓阿罗汉,若诸独觉、不退菩萨,及诸如来,住有心位。
158 道邑《义蕴》云:
又染七,染于六;依转,六亦转;七染,不违八;七转,八不转。
又云:
第八,诸识本,本转,七亦转;第七,转识收,七转,八不转。
智周《演秘》云:
六、七二执,违非执,故七转位,六亦转;第八无执,不全违,所以不随所依转。
159 即缺“决定”义。
160 即《瑜伽》卷六十三、《摄论》卷一及两《释》卷三等诸论。
161 即净月等诸师。
162 如本论卷四云:
能熏异熟为生、长、住依。识种离彼,不生、长、住故。
163 即缺第四义——令心、心所取自所缘。
164 即第二义。
165 缺第四义。
166 缺第二义。
167 道邑《义蕴》云:
诸师纷乱,道理难详;前三通四,妙穷玄趣耳。
《枢要》卷中末云:
《疏》中有二义:一云:前师﹝净月等﹞识种子许依本识,本识具三义,可与种为所依。种子不能现取自境、果无自所缘﹝缺第四义﹞故,异熟识与彼为依,非所依也。故说种子有依,不说有所依。
又解:此识种子不能与现行为所依,可有分位差别决定,为主,无﹝第二﹞有境故;可有识依义,而非识所依。上来分位差别,即染净依,别与为名,名分位差别。身根望四识,四义皆无,故无过失。
168 谓第四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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