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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镜清:成唯识论疏翼 卷四·十一、合解自性行相门(注解)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03日
来源:   作者:韩镜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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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镜清:成唯识论疏翼 卷四·十一、合解自性行相门(注解)

 

  注解

  1 即总第五颂。

  2 即“思量为性相”等。

  3 《对法》卷二云:

  谓一切时缘阿赖耶识﹝藏文作“阿陀那识”﹞,思度﹝藏文作“rlom pa”﹞为性。

  4 《摄论》卷一云:

  思量义﹝藏文作“var sems pa'i sems pa”﹞故。

  5 《瑜伽》卷六十三云:

  于一切时,执我、我所,及我慢等思量﹝藏文作“rlom sems”﹞为性。

  6 本论卷二云:

  “了”,谓了别,即是行相。

  7 道邑《义蕴》云:

  思量我、无我境,唯见分故,与了别同。“其体即是识蕴摄”者,即显不是心所中思也,“彼体,即是行蕴摄故”。

  8 道邑《义蕴》云:

  或漏无漏位所缘异故,言“各自”。

  《瑜伽》卷六十三云:

  执我、我所及我慢等思量。

  即思量相应所取,有各自不同。

  9 《瑜伽》卷六十三原文:

  问:若彼末那于一切时思量﹝藏文作“rlom sems”﹞为性,相续而转。如世尊说“出世未那”,云何建立?答:名假施设,不必如义。又对治彼,远离颠倒,正思量故,即此未那任持意识令分别转,是故说为意识所依。

  10 文又分为二:一、问,二、答。

  11 初解总句中,又分为二:一、总举作答,二、别释“俱”言。

  12 本论卷三云:

  此触等五,与异熟识行相虽异,而时、依同,所缘、事等,故名相应。

  本论《述记》卷十七云:

  五十五说由四等故,说名相应:谓事等、处﹝即“所缘”﹞等、时等、所依等。“事”、“处”相似,名之为“等”;“时”、“依”定一,名之为“等”,正与此同。今约见分,名行相;影像相分,为所缘,自体﹝分﹞,名事。“等”者,相似义,体各唯一,境相相似;故所缘、事,皆名为“等”。......此中五义,各有所简——“时”,简前后;“依”,简别识;“行﹝相﹞”,简依同其﹝所缘﹞境各别;“缘”,简别见;“事”,简体多。

  13 即次二句颂。

  14 即第六颂第一、二句。

  15 “十”字,应作“九”。

  16 如《分别缘起初胜法门经》云:

  云何无明?谓于前际无知、于后际无知、于前后际无知,于内无知、于外无知、于内外无知,于业无知、于异熟无知、于业异熟无知,于佛无知、于法无知、于僧无知,于苦无知、于集无知、于灭无知、于道无知,于因无知、于果无知、于因已生诸法无知,于善无知、于不善无知,于有罪无知、于无罪无知,于应修习无知、于不应修习无知,于下劣无知、于上妙无知,于黑无知、于白无知,于有异分﹝藏文有“缘起”﹞无知,于缘已生或六触处如实通达无知,如是于彼彼处如实通达无知、无见、无现观、愚、痴﹝藏文作“rmovs pa dav kun du rmovs pa ”。《瑜伽》、《缘起经论》作六异名。德慧、《广释》作七异名﹞、无明、黑暗,是谓无明。

  《瑜伽》卷九,说十九无知与《缘起经》同。“于有异分无知”,论作“杂故,名有分”。世亲《缘起经论》解云:

  有异分者,谓于菩提分未成净位,诸与所对治相似缘起,即名为有对治分,由亲近正士、非正士等,及依前世因所生起故。

  《瑜伽》卷九复云:

  复有七种无知:一、世愚,二、事愚,三、移转愚,四、最胜愚,五、真实愚,六、染净愚,七、增上慢愚。前十九无知,今七无知,相摄云何?谓初三无知,摄初一。次三无知,摄第二。次三无知,摄第三。次三无知,摄第四。次四无知,摄第五。

  次二无知﹝即“于因无知”至“杂故有分”,皆二二对明善恶因果﹞。复有五种愚:一、义愚,二、见愚,三、放逸愚,四、真实义愚,五、增上慢愚。

  前十九愚,今五种愚,相摄云何?

  谓见愚摄前六及于因所生法无知,放逸愚摄于业异熟俱无知,真实义愚摄于佛等及至道谛无知,增上慢愚摄最后无知,当知义愚通摄一切﹝以流转、还灭,为所缘﹞。

  复次无知、无见、无有现观、黑暗、愚痴,及无明暗。如是六种无明差别﹝即异名﹞,随前所说七无知事次第应知。于后二无知事,总合为一,起此最后无明黑暗。

  复有差别:谓闻思修所成三慧所治差别,如其次第说前三种。即此所治软中上品差别,说后三种。如是所治差别故,自性差别故,建立六种差别,应知。

  17 《对法》卷一云:

  无明者,谓三界无智为体。于诸法中邪决定、疑、杂染生起所依为业。邪决定者,谓颠倒智;疑者,犹豫;杂染生起者,谓贪等烦恼现行;彼所依者,谓由愚痴起诸烦恼;疑者,于谛犹豫为体,善品不生依止为业;于谛犹豫者,亦摄于宝犹豫。如其所应,灭道谛摄故。善品不生者,谓由不决,不造修故。

  18 《对法》卷四云:

  谓无明支有二业:一、令诸有情于有愚痴,二、与行作缘。令诸有情于有愚痴者,谓由彼所覆,于前、中、后际不如实知故。由此因缘起如是疑:我于过去世为有?为无?如是等。与行作缘者,由彼势力令后有业得增长故。

  19 《显扬》卷一云:

  无明者,谓不正了真实为体。或是俱生、或分别起,能障正了为业。如前乃至增长无明为业,如经说:诸有愚痴者,无明所伏蔽。

  《分别缘起初胜法门经》云:

  如是无明隐覆真实,显现虚妄,以为行相。是名无明行相殊胜。

  20 本论卷五。

  21 即本卷末。

  22 《瑜伽》卷十云:

  欲爱云何?谓欲界诸行为缘所生,于欲界行染污希求,由此,能生欲界苦果。色界、无色界爱,亦尔。

  23 《对法》卷一云:

  贪者,三界爱为体,生众苦为业。生众苦者,谓由爱力五取蕴生故。

  《杂集论述记》卷六云:

  爱能发、润,故生取蕴,取蕴、名苦,三苦性故。

  24 《对法》卷六云:

  谓薄伽梵随胜而说:若爱、若后有爱、若贪喜俱行爱、若彼彼喜乐爱,是名集谛。言最胜者,是遍行义。由爱具有六遍行义,是故最胜。

  何等为六?

  一、事遍行:谓于一切已得未得自身境界事遍行故。于已得自身,起爱;于未得自身,起后有爱;于已得境界,起贪喜俱行爱;于未得境界,起彼彼喜乐爱。

  二、位遍行:于苦苦性等三位诸行中,遍随行故。于已得苦苦性位,起别离爱;于未得苦苦性位,起不和合爱;于坏苦性位,起不别离爱,及和合爱,已得未得差别故;于行苦性位,起愚痴爱,由烦恼粗重所显故,及不苦不乐受所显故。唯阿赖耶识﹝藏文作“阿陀那识”﹞是最胜行苦位,依止此位,因我痴门,贪爱转故。

  三、世遍行:谓于三世中,遍随行故。于过去世,起追忆行遍随行爱;于未来世,起希乐行遍随行爱;于现在世,起耽著行遍随行爱。

  四、界遍行:谓欲、色、无色,三爱次第遍三界故。

  五、求遍行:谓由贪爱遍求欲、有、邪梵行故。由欲求力,不脱欲界,招欲界苦;由有求力,不脱二界,招色无色界苦;由邪梵行求力,不脱生死,彼彼流转故﹝《杂集论述记》卷十七云“邪梵行求,邪求解脱,不脱生死。正法正求,脱生死故,不入三求。第三求,通三界;俱求解脱故。欲求,通善、染;有求,唯善;邪求,遍善染。无想善等,亦是善故”﹞。

  六、种遍行:谓有无有爱,遍行断常一切种故。

  25 《显扬》卷一云:

  贪者,谓于五取蕴爱乐、覆藏、保著为体。或是俱生,或分别起,能障无贪为业,障得菩提资粮圆满为业,损害自他为业,能趣恶道为业,增长贪欲为业,如经说:诸有贪爱者,为贪所伏蔽。

  26 如《瑜伽》卷五十五云:

  慢依六事生:一、劣有情,二、等有情,三、胜有情,四、内取蕴,五、已得未得颠倒,六、功德颠倒。依此六事,生七种慢,谓慢、过慢等。当知二慢,依胜有情事生,余各依一事。

  见依二事生:一、增益事,二、损减事。增益事、有四种:一、我有性增益,二、常无常性增益,三、增上生﹝藏文作“mvon par mtho ba”﹞方便增益,四、解脱方便增益。损减事亦有四种:一、谤因,二、谤果,三、谤作用﹝藏文作“byed pa”﹞,四、谤善事﹝藏文作“yod pa'i dvos po”﹞。当知此中谓无施与乃至无妙行恶行,是名谤因。谓无妙行恶行业果异熟,是名谤果。谓无此世间乃至无化生有情,名谤作用。所以者何?诸士夫用﹝藏文作“skyes bu'i byed pa”﹞是此中作用义。此士夫用,复有四种:一、往来用,二、持胎藏用,三、置种子用﹝藏文二三次第,与此反﹞,四、后有业用。若谓世间无阿罗汉等,名谤善事。

  依此广略八事、二事,生于五见:谓萨迦耶见、边执见、见取、戒禁取、邪见。又依六十二事生边执见及邪见:谓计前际事﹝有十八见﹞、计后际事﹝有四十四见﹞,如经广说。依此事差别,有六十二见。

  27 《瑜伽》卷五十八云:

  慢者,谓令心举心所为性。此复四种:谓于诸见、于诸有情、于受用欲、于诸后有处起。又此慢略有二种:一、惑乱﹝藏文作“'khrul ba”﹞慢,二、不惑乱慢。

  于有情处慢者,谓三慢类﹝劣、等、胜﹞,已如前说。于受用处慢者,谓由大财、大族、大徒众等,现在前故,心遂高举。于后有处慢者,谓由计我当有、不有,广说乃至我当非想非非想等,若动、不动﹝藏文作“rlom pa”﹞,戏论、造作﹝藏文作“mvon par 'du byas pa”﹞,诸爱趣﹝藏文作“sred pa'i rnam pa”﹞中,现前转故,心遂高举。

  不惑乱慢者,谓于下劣,计己为胜;于等,计等;而生憍慢。惑乱慢者,谓余六慢。又由受用鄙劣资具,自谓富乐,名惑乱慢。若由受用胜妙资具,自谓富乐,名不惑乱慢。又由邪行,谓后有胜,名惑乱慢。若由正行,谓后有胜,名不惑乱慢。

  又云:

  萨迦耶见者,于五取蕴心执、增益﹝藏文作“sems la 'jog pa”﹞,见我、我所,名萨迦耶见。

  此复二种:一者、俱生,二、分别起﹝藏文作“kun brtags pa”﹞。俱生者,一切愚夫﹝藏文作“byis pa”﹞、异生,乃至禽﹝藏文作“bya”﹞、兽﹝藏文作“ri dwags”﹞,并皆现行。分别起者,谓外道等计度而起。

  28 本论卷四云:

  行相无违,俱起何失?

  29 智周《演秘》云:

  又别释者,“内心”通取七、八二识。第八由之成有漏故。

  本论卷十云:

  平等性智相应心品,菩萨见道,初现前位,违二执故,方得现起。后十地中,执未断故,有漏等位,或有间断。法云地后,与净第八相依相续,尽未来际。

  30 “六”字,为解论增。

  31 《瑜伽》卷五十八云:

  又诸邪见谓无施等,乃至妙行、恶行业果,及与异熟,是迷苦谛。

  又有邪见拨无父母、化生有情。如是邪见,一分迷苦,一分迷集。

  又诸外道诽谤苦谛,起大邪见,彼谓沙门乔答摩为诸弟子施设苦谛,此定无有。如是邪见,亦迷苦谛。

  又有诸见妄计自在、世主、释、梵、及余物类,为常、为恒,无有变易。如是邪见亦迷苦谛。又有诸见计边、无边,如是亦名迷苦邪见。又有沙门若婆罗门不死矫乱﹝藏文作“mtha' mi spov bar smra ba”﹞邪见,一分亦迷苦谛。若有见取妄取迷苦所有邪见,以为第一,谓能清净、解脱、出离,如是名为迷苦见取。若有妄取随顺此见,此见随法所受戒禁,以为第一,能得清净、解脱、出离,此戒禁取,是迷苦谛。

  如迷苦谛,迷余三谛,如论当知。

  32 《对法》卷四云:

  此中“分别所起染污见疑”者,谓闻不正法等为先所起五见等。

  33 即本论卷五初,如云:

  金刚喻定现在前时,顿断此种,成阿罗汉。

  又云:

  《显扬论》说末那恒与四烦恼相应,或翻彼相应。特举为行,或平等行。

  34 如云“见所断相违”者,谓除分别所起染污见等余有漏法。

  35 谓有身见。

  36 “身见”,应作“我见”。

  37 《对法》卷一,说“萨迦耶见”云:

  于五取蕴等,随观执我及我所,诸忍﹝藏文作“bzod pa”﹞、欲、觉﹝藏文作“blo gros”﹞、观﹝藏文作“rtog pa”﹞、见为体。

  《瑜伽》卷五十五,分别烦恼与烦恼相应云:

  疑都无所有。

  38 如本论卷五云:

  应说四中无明是主。虽三俱起,亦名不共,从无始际恒内惛迷,曾不省察,痴增上故。

  39 《瑜伽》卷五十五云:

  问:何故于集谛为四行观?

  答:由有四种爱故,此四种爱当知由常、乐、净、我爱差别故,建立差别。初爱为缘,建立后有爱;第二、第三爱为缘,建立喜贪俱行爱,及彼彼希乐爱;最后爱为缘建立独爱,当知此爱随逐自体﹝应与此爱相摄﹞。

  又爱云何?谓于自体﹝藏文作“lus”﹞亲昵、藏护﹝藏文作“chags wiv sbyor par byed pa”﹞。后有爱云何?谓求当来自体差别。喜贪俱行爱云何?谓于现前或于已得可爱﹝藏文作“'dod pa”﹞色、声、香、味、触、法,起贪著爱。彼彼希乐爱云何?谓于所余可爱色等,起希求爱。

  40 《对法》卷六云:

  慢者,谓于下劣,计己为胜,或于相似,计己相似,心举为性。过慢者,谓于相似,计己为胜,或复于胜,计己相似,心举为性。慢过慢﹝藏文作“va rgyal las va rgyal”﹞者,谓于胜己,计己为胜,心举为性。我慢者,于五取蕴,观我、我所,心举为性。增上慢者,谓于未得上胜证法,计己已得上胜证法,心举为性。下劣慢者,谓于多分胜,计己少分劣,心举为性。邪慢者,谓实无德,计己有德,心举为性。慢结所系故,于我、我所不能了知;不了知故,执我、我所,广行不善,不行诸善。由此能招未来世苦,与苦相应。

  “别章”早已不见,慧沼《了义灯》卷十二云:

  七慢之中,是我慢摄。

  智周《演秘》云:

  相摄如《灯》。

  均不及有“别章”,可知当时已不行。

  41 前文作“自释”。

  42 《对法》卷六云:

  又有染污遍行同行相应﹝“同行相应”,藏文作“sbyor ba”﹞,谓于染污意四种烦恼,由此四法于一切时恒相应故﹝藏文无“由此四法”等十二字﹞。

  43 如《瑜伽》卷五十五云:

  问:何故名有行﹝藏文作“rnam pa dav bcas pa”﹞?答:于一所缘,作无量种差别行相转故。

  44 “八”字,原误作“五”,《演秘》云“检文者误”。

  《瑜伽》卷五十八原文作:

  贪染令心卑下,憍慢令心高举。

  45 “八”字,原作“五”,今改。如云:

  贪、恚、慢、疑,更互违故,互不相应。贪染令心卑下,憍慢令心高举,是故贪慢更互相违。

  46 “五”字,原作“八”,今改,《瑜伽》卷五十五云:

  此﹝藏文作“贪、嗔”﹞或与慢见:谓染爱时,或高举,或推求﹝藏文作“rtog par byed pa”﹞,如染爱、憎恚亦尔。

  47 “八”字,原作“五”,今改。

  48 “五”字,原作“八”,今改。

  49 “应”字,金陵本作“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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