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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镜清:成唯识论疏翼 卷五·十二、广三受差别(注解)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03日
来源:   作者:韩镜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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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镜清:成唯识论疏翼 卷五·十二、广三受差别(注解)

 

  注解

  1 灵泰《抄》云:

  苦根即不摄忧根;忧根准第六识,苦根在五识。若言喜根,即不摄得乐根;乐根通五识,喜根唯在第六识。故名根局也。若言三受,即宽也。谓言乐受,即摄得喜受;若言苦受,即摄得忧受,故言受通也。

  2 《枢要》卷下云:

  何故第六名识,三受之中何故但说苦乐为名,不标忧喜?以苦对乐,俱通三性,以忧对喜,理则不然。以宽摄狭,但名苦乐。又苦与乐行相猛利,以明摄暗,忧喜不等。又苦与乐,皆是异熟,并有异熟,忧之与喜,不能具足。又具果、因,摄不具故。

  又有异释:以苦对乐,俱通六识。以忧对喜,唯在意中。又说:苦乐,厌欣行增,忧喜不尔,故标苦乐。又苦对乐,俱通无学,以忧对喜,离欲便除,故说苦乐。又以苦对乐,俱上地舍,以忧对喜,皆先下地除,故说苦乐。

  3 《对法》卷一原文:

  集色所依,建立身受。集无色所依,建立心受。

  《杂集论述记》卷五云:

  “集”者,总﹝藏文作“sdom pa”﹞也。总揽别法,为一名故。集五色根类,总名为“身”;集三心根类,总名为“心”;从二所生,名身、心受。

  《枢要》卷下云:

  识体非根,从根名意,及其名受,乃名心受?

  今解:名据近依,故名意识,受对于色,故标“心”名。若不对时,可名意受,然无此文。其七八识,以对身故,可名“心受”。又五受,从相应心名“心”。第六但从所七,故名“意”。“心”通六、七、八故。

  又云:

  五受分二:谓身及心。论文但以“别”“唯”义解。如《对法》第一抄﹝即《杂集论述记》卷五云“如《瑜伽》五十三说”。如《瑜伽》卷五十三云“问:何等是受自性?答:略有六种:谓依眼等六触所生。此复二种:若色为依,名身受;无色为依,名心受。何以故?由前五根皆色性故。问:若前五根皆是色性,依眼等受名身受者,何故眼等非唯是身?答:由相异故。所以者何?眼等五根,展转相异。问:若眼等根其相异故,非皆身相,依彼诸受,由是因缘应非身受!答:余有色根不离身故,就彼为名,此复何过?问:若不离身,故无过者,意根亦尔,不离身转,依意根受,应名身受!是即一切皆是身受,无心受耶?答:诸有色身,定不离身,意即不尔,故无有过。所以者何?生无色界,有情意根离身而转,是故五根所生诸受,合名身受,唯依意者,独名心受。故总说二,谓身、心受”﹞。

  4 即次上所引文。

  5 灵泰《抄》云:

  若忧、苦根皆能引无漏者,此文,言总也。应言:忧根能引无漏,苦根被无漏所引故。

  又云:

  今此通中言“根”者,非是出生义。又解根义:但约照烛明了义,增上义,以解根义。

  6 如《瑜伽》卷五十七云:

  苦根有漏、无漏,以有漏为义。忧根有漏,以有漏无漏为义。

  《略纂》卷三十一云:

  谓体有漏,在无学身,名无漏。非漏,故名“无漏”,体是界系法,上下文无违。又无漏苦根者,为无漏导,故名“无漏”。忧根不尔。

  7 《对法》卷十云:

  此中显示顺决择分所摄加行道,及见道十五心刹那所有诸根,是未知欲知根体。言诸根者,谓意根、信等五根。由未至等地所依差别故,如其所应有乐、喜、忧、喜根随一。忧根者,谓加行道时顺决择分后,于上解脱希求欲证愁戚所摄。如是十根先未知真﹝实﹞,为欲得知修习转故,名未知欲知根。

  灵泰《抄》云:

  若忧根,能引无漏,亦不与无漏俱起,亦无漏不引忧根。若苦根,或与无漏俱起。即如八地以上菩萨,第六识中常起无漏。为化众生故,或入火中。其菩萨五识中,亦引起苦受故。第六识虽入喜乐定,亦与苦受五识俱起。苦根即与无漏前后起,即如七地以前,五识等中亦有苦受,或前念起无漏,后念引起苦也。

  智周《演秘》云:

  问:夫无漏,必有轻安,轻安调畅,俱时五识何得有苦?答:相应之识调畅,苦无,五非相应,有苦何失?

  8 谓五根及男女二根。

  9 即命根。

  10 灵泰《抄》云:

  若大乘中,即立有三断:一、不生断:即唯在见道断也。二、缘缚断:即唯在修道断也。三、自性断:谓烦恼等,即通见断及修断也。若小乘,唯有二断:谓自性断,缘缚断——即是不生断。且如入见道以去即断三恶趣身、黄门、女人身、卵、湿生等,及北洲及长寿天身等。得见道已,更不于此等处受生故。......此等通不生断,故说七色根等通见断。若约离缚边,亦通修断也。

  11 道邑《义蕴》云:

  七色、命根,既约不生,通于见断,影显信等亦通见断。无想天等、入见以上必不生故。信等五根施,约缘缚名为修断,影显色、命,亦通修断。五受及意,准例应知。

  《略纂》卷三十一云:

  七色及命、五受及意,是分别不善及业果者,是见断;余,修断。

  12 《瑜伽》卷五十七原文作:

  十二一分修所断,一分非所断。谓﹝即十四中﹞六,及余六。

  13 《略纂》卷三十一云:

  “余六”者,谓信等五,及未知欲知根,以通漏无漏故。

  14 《略纂》卷三十一续云:

  苦根在无学身起,故如前说。忧根顺离欲,说为初二无漏根体。二无漏根体不断,相从说不断。虽无学身无,以体善法故,唯断缘缚,不是断体。忻求涅槃故,亦名不断。于第三果以去,非择灭不起,故言修断及不断。

  15 谓前六根。

  16 《略纂》卷三十一续云:

  又解:前六者,谓四受﹝五中﹞除忧,并意、命根。命根在无学身,如苦根故,或如来无漏故。若尔,无学身五根,如何通?

  17 《瑜伽》卷五十七云:

  九、学,无学,非学非无学,以三种为义。

  《略纂》卷三十一解云:

  信等五、喜、乐、舍及意,九通三学,以三学为义。

  卷五十七又云:

  一通三种,非学非无学为义。

  《略纂》卷三十一解云:

  谓苦体是有漏,若在学无学身中起,故言通三种。境,唯非学非无学。克实,为空无漏观引起,言“通”也。

  又云:

  一学、非学非无学,以三种为义。

  《略纂》解云:

  忧非空观引生,故不例。苦忧与烦恼俱多,故忧一。如《对法》﹝卷十﹞初二无漏根为体,取十根故。

  18 灵泰《抄》云:

  若忧根,唯预流果、一来果有也。若不还果、无学果,即无忧根。忧根离欲舍故。若苦根,四果人身在欲界者,许皆苦根。忧根粗重,离欲即舍。苦根微细,离欲不舍。犹如睡眠,不还果、无学,身在欲界,虽断欲界染,亦得有睡眠。苦根亦然,故得有也。若初、二果人身在欲界,回心向大,至七地以来有漏心,亦许起忧根。若八地以去,常无漏相续,则无。若后二果人,回心向大,十地之中皆无忧根。若顿悟菩萨身在欲界,亦有微细忧根。或往色界、或生色界者,忧、苦二根皆无有也。

  19 如《瑜伽》卷六十六云:

  复次,云何学法?谓或预流,或一来,或不还有学补特伽罗,若出世有为法,若世间善法,是名学法。何以故?依止此法,于时时中精勤修学增上戒学、增上心学、增上慧学故。

  云何无学法?诸阿罗汉诸漏已尽,若出世有为法,若世间善法,是名无学法。

  云何非学非无学法?谓除先所说学、无学法所属﹝汉译抄误作“余”,今依藏文改﹞预流乃至阿罗汉,若堕异生相续,若彼增上所有﹝藏文作“所生”﹞诸法,当知是名非学非无学法。

  又云:

  复次,云何见道所断法?谓萨迦耶等五见,及依诸见起贪、嗔、慢、若相应无明﹝藏文缺“无明”二字﹞,若于诸谛不共无明、于谛疑﹝藏文作“yi gbis”,即二心﹞等,乃往一切恶趣业等,是名见道所断。

  云何修道所断法?谓一切善有漏法,一切无覆无记法,除先所说诸染污法余染污法,是名修道所断法。

  云何非所断法?谓一切有学出世间法,一切无学相续中所有诸法。此中若出世法,于一切时自性净故,名非所断;余世间法由已断故,名非所断。

  20 灵泰《抄》云:

  此初说中,即有三受中随一受,得与四性俱,即得也。......若忧财、色、妻子等,即忧与不善性俱。若于无上法思慕愁戚,即忧与善性俱也。......

  21 “也”字下,康平本有“三受中,各各分四”七字。

  22 《枢要》卷下云:

  五识任运贪痴,是无记,勘《缘起初胜法门经》卷上文。

  如云:

  此爱及取,由信摄伏,我施设为有覆无记。

  23 “等”,取《瑜伽》卷五十九。

  24 《瑜伽》卷五十八云:

  复次,俱生萨迦耶见,唯无记性,数现行故,非极损恼自他处故。若分别起萨迦耶见,由紧执故,与前相违。在欲界者,唯不善性﹝藏文无此二句﹞,若在上﹝藏文误作“下”﹞地,奢摩他力所制持﹝藏文德格版误作“be bar bstan pa/”,应作“be bar mnan pa/”﹞故,多白净法所摄受故,成无记性。由染污故﹝藏文有“过失著故”﹞,体是隐没﹝即是“有覆”﹞。所余烦恼,由此道理随应当知。

  卷五十七云:

  五﹝意根及五根除忧﹞善、不善、无记,善、不善、无记为义。一﹝忧根﹞善、不善,善、不善、无记为义。

  25 “任运生”,藏文作“rav bz/in gyis”。

  26 此下有长文说“不任运生﹝藏文作“rav bz/in pa”﹞烦恼”,亦应注意。

  27 道邑《义蕴》云:

  此从先﹝前﹞师:汝若不许意有苦受,贪、嗔等三任运起者,通五识故,得与苦俱。设在意识,通不善,故与忧俱。“慢亦可然”者,亦通不善,得与忧俱。此等,可说三受可得。其身边任运起者,不与五俱,又非不善。既云三受可得,故知意识得与苦俱,即是意根一切也。

  28 即师子觉解。

  29 《瑜伽》卷五十九云:

  若诸烦恼猛利现行,方能发起往恶趣业,非诸失念而现行者。又分别起,能发此业,非任运起。

  30 即喜、乐、舍。

  31 《瑜伽》卷五十七云:

  五﹝意、苦、乐、喜、舍﹞善、不善、无记。善、不善、无记,为义。一﹝忧﹞善、不善。善、不善、无记,为义。

  32 《缘起初胜法门经》卷上原文为:

  此爱及取,由信摄伏,我施设为有覆无记。

  33 即无覆无记。

  34 即有覆无记。

  35 即有覆无记。

  36 指前长徒义。

  37 即:在意逼迫、适悦轻微。

  38 即:动、逼、悦三。

  39 灵泰《抄》云:

  “勇”者,健义;“跃”者,跳义。

  《瑜伽》卷十一云:

  问:以何等相了知忧根?答:或染污相,或出离欲俱行善相。苦根者,或由自﹝藏文作“内”﹞等增上力故,或由身劳增上力故,或火烧等增上力故,或他逼等增上力故,诸离欲者犹尚生起。喜根者,谓第二静虑中,即第二静虑地摄。乐根者,谓第三静虑中,即第三静虑地摄。

  问:何故苦根,初静虑中说未断耶?答:彼品粗重,犹未断故。

  问:何缘生在初静虑者苦根未断,而不现行?答:由其助伴相对﹝藏文作“其助伴部分”﹞,忧根所摄诸苦,彼已断故。若初静虑已断苦根,是则行者入初静虑及第二时,受所作住﹝疑为“位”﹞差别应无!由二俱有喜及乐故,而经中说由出诸受静虑差别。又此应无寻伺寂静,粗重断灭所作差别。如是余根彼品粗重渐次断故,上诸静虑,断有差别。

  40 智周《演秘》云:

  问:舍有违顺,即成逼悦,何言平等?答:有义理实非无差别之义,相微隐故,故不开之。

  41 灵泰《抄》云:

  若欲界,五识中有乐;初禅,眼、耳、身识,有乐也。

  42 《瑜伽》卷五十七云

  问:未至地几可得?答:十一。

  问:若未至地有喜根者,何故不如初静虑地建立喜耶?答:由于彼地喜可动故。

  问:喜于彼有,何教为证?答:如世尊言:“如是,苾刍!离生喜乐,滋润其身,周遍滋润,遍流遍悦,无有少分不充不满,如是,名为离生喜乐。”此中初门,说未至位;后门,说根本位。

  《略纂》卷三十云:

  谓信等八,加意、喜、舍。若尔,不立喜支耶?以近欲界、散动故,不立。初根本定已远说,故立。初门说未至位者,谓“离生喜乐,滋润其身”。“周遍”以下﹝应作“无有少分以下”﹞为后门﹝与《显扬》卷二所分有异。见后引﹞。初唯润其意,后悦身等,故后胜,前劣。何故前言乐者,明亦有乐,今立显喜?以隐显双举,唯取显者。以理论之,此地亦有乐,以悦根故,名乐故也。以无处所无随地五根,隐故不说,说有无妨。

  如是则应有十大根。

  43 《显扬》卷二云:

  建立近分及根本者,如经中说,所谓此身离生喜乐之所滋润、遍滋润、遍适悦、遍流布者,是谓初静虑近分。如经又说即此身中一切处,无有少分离生喜乐所不遍满者,是谓初静虑根本。

  又云:

  “离”者,谓由修习对治断所治障所得转依。“生”者,谓从此所生。

  44 即《显扬》。

  45 谓《瑜伽》五十七中初门。

  46 《瑜伽》卷五十七云:

  问:初静虑地,几根可得?答:十八,第二静虑亦尔。

  《略纂》卷三十云:

  地法得依,通漏无漏,故初,十八,除男、女、忧、苦。前言系法唯漏﹝色界十五少分﹞,所以上下不同,亦无有失。

  47 《对法》卷七云:

  又贪于欲界与乐、喜、舍相应。如于欲界,于初二静虑,亦尔。

  48 《显扬》卷二云:

  如经中说:即于此身等持所生喜乐之所滋润、遍滋润、遍适悦、遍流布者,是谓第二静虑近分。如经又说,即此身中于一切处无有少分等持所生喜乐所不遍满者,是谓第二静虑根本。

  49 《瑜伽》卷五云:

  欲界诸天所有寻伺,多分欣行,少分戚行;多分触可爱境,少分触非爱境;多分引乐,少分引苦;多分喜相应,少分忧相应;多分求遇乐,少分求脱苦;娆心业转。初静虑天所有寻伺,一向欣行,一向触内可爱境界,一向引乐,一向喜相应,唯求不离乐,不娆心业转。

  《瑜伽》卷八十七云:

  此中乐者,谓在第三静虑。乐所随者,谓在人中,容有二种。喜乐遍者,谓在初、二静虑。未永离乐者,谓在第四静虑以上。

  《枢要》卷下云:

  问:何故第三定近分、根本,同为乐根;初、二定中有喜有乐,方便有喜而无乐,不同第三,二俱相似?答:第三定俱尤重,无分别故,本、因,俱是乐。初、二方便不怡根,唯同根本说有喜。

  问:三定方便引,根本即言乐;二地俱怡胜、同乐,下地方便引根本,亦应俱称怡五根!答:方便、根本、怡差别。三定无分别故,方便、根本,俱称乐。下地方便、根本、有差别,俱有分别,并名喜。根本下二定,不以无分别故名乐,但以怡根名乐。上以无分别,悦心名乐。此义应思!

  50 《显扬》卷二云:

  如经中说即于此身离喜之乐之所滋润、遍滋润,遍适悦、遍流布者,是谓第三静虑近分。如经又说,即此身中于一切处,无有少分离喜之乐所不遍满者,是谓第三静虑根本。

  51 如《显扬》卷二云云:

  “喜”者,谓已转依者依于转识心悦、心勇、心适、心调、安适受,受所摄。“乐”者,谓已转依者依阿赖耶识,能摄所依,令身怡悦、安适受,受所摄。

  52 谓《瑜伽》卷五十七“十一根”文。

  53 “苦”字下,余本有“受”字。灵泰《抄》牒释及康平本无“受”

  字。

  54 不通忧。

  55 《瑜伽》卷六十六云:

  如生捺落迦,如是若生一分饿鬼,及傍生中,当知亦尔。若生﹝藏文有“一分饿鬼及傍生”﹞人中及欲界天诸有情类,无有决定。异熟无间,或时苦忧,或时乐喜,或时唯有不苦不乐受相续生。若生初二静虑,异熟无间唯异熟生喜受相续。若生第三静虑,唯异熟生﹝德格版作“sems bes byuv ba”﹞乐受相续。

  56 如《瑜伽》卷五十七云:

  问:生捺洛迦,成就几根?答:八﹝六根、命、苦﹞现行种子,皆得成就。除三﹝喜、乐、舍﹞所余,或成就,或不成就。

  57 “等”,取《显扬》卷十七。

  58 《瑜伽》卷五十一云:

  如是阿赖耶识虽与转识俱时而转,亦与客﹝《瑜伽》刻本此处作“容”,《略纂》等亦依“容受”等释。而此《述记》、《显扬》、藏文均作“客”,下一同﹞受、客善、不善、无记心法俱时而转,然不应说与彼相应。何以故?由不与彼同缘转故。

  59 《瑜伽》卷五云:

  谓那落迦寻伺,唯是戚行﹝藏文作“z/um pa'i rnam pa”﹞,触非爱境,引发于苦,与忧相应,常求脱苦,娆﹝藏文作“'khrugs pa”﹞心业转。如那落迦寻伺一向受苦,饿鬼寻伺亦尔。

  60 非不言也,只言多分。如《瑜伽》卷五云:

  傍生、人趣、大力饿鬼﹝藏文作“yi dwags rdzu 'phrul che ba/”,即大神通饿鬼﹞所有寻伺,多分戚行,少分欣行;多分触非爱境,少分触可爱境;多分引苦,少分引乐;多分忧相应,少分喜相应;多分求脱苦,少分求遇乐;娆心业转。

  61 《瑜伽》卷六十六但亦言“一分”,如云:

  如生捺落迦,如是若生一分饿鬼及傍生中,当知亦尔。

  62 《瑜伽》卷八十七云:

  此中苦者,谓在饿鬼及以傍生;苦所随者,谓在人中;忧苦遍者,谓在那落迦。

  63 道邑《义蕴》云:

  若云以苦、忧故,第六无舍,亦应第八不与舍俱,极苦处故,非轻业故。由此,解云:第八趣体,又是报主,不可苦俱。若与苦俱,违善趣故,六识不然,不可为例。

  64 如《瑜伽》卷五十七云:

  如生捺落迦趣,于一向苦。傍生、饿鬼亦尔。

  65 如《瑜伽》卷五十七云:

  若苦乐杂受处,后三种,亦现行成就。

  66 “捺落迦”,梵文为“naraka”;藏文为“dmyal ba”。

  67 “那落迦”,梵文为“naraka”;藏文为“sems can dmyal ba”。

  68 “暇”字,康平本作“暇”,灵泰《抄》释文有“无容预得起横思

  度分别”等。《略纂》云“无暇起忧”。余多作“假”。

  69 《枢要》卷下云:

  问:如苦极故,意有苦根,地狱之根,人中回受。如《贤愚经》第十一﹝原作“二”,今改﹞卷说鸯掘摩罗﹝梵文为“avgulimalika”﹞人中得阿罗汉果已,被火烧杀﹝如云“今此(指鬘)比丘在于房中,地狱之火从毛孔出,极患苦痛,酸切叵言”﹞。彼极苦根,人中有不?有解:地狱、人中,唯受四处,或五处,不受六识果。

  《唯识》卷三“十证”中云:意中业果,虽起无杂,而有间断﹝原文为“诸生得善,及意识中业所感者。虽遍趣生,起无杂乱,而不恒有”﹞。即说不于余趣受故。准此一文,唯回受四处,或五处果;五根、六识并不得。

  又解:论据非忏悔,及未入圣者,趣生无杂。众多分故,非回受者故。六识并可通回受,六识之中,皆受苦故。

  70 即续引《瑜伽》卷五十九文:

  若﹝原作“是故”﹞通一切识身者,遍与一切根相应。不通一切识身者,意地一切根相应。

  71 《瑜伽》卷五十八:

  俱生萨迦耶及上地分别萨迦耶见由定力摄持等,故为有覆无记性。

  后云:

  所余烦恼,由此道理随应当知。

  72 “一根”谓忧根。《瑜伽》五十七卷云“五善、不善、无记”。即意

  及其他四根。“一善、不善。善、不善、无记,为义。”即唯是忧。

  73 《瑜伽》卷五十七原文:

  问:生捺落迦,成就几根?答:八。现行种子,皆得成就。除三,所余或成就,或不成就。三约现行,不成就。约种子,或成就,谓般涅槃法;或不成就,谓不般涅槃法。余三现行故,不成就;种子故,成就。于一向苦、傍生、饿鬼亦尔。若苦乐杂受处,后三种亦现行成就。

  74 “有一二形”下,康平本有“无一二形”四字。

  75 加前七中。

  76 “中”字下,康平本有“忧入三现定不成中”。

  77 即非第八相应。

  78 即护法等。

  79 “有”字下,康平本有“苦故入不定中”。

  80 即喜、乐、舍。

  81 如理《义演》云:

  但缺不成三,名“无”。

  82 《略纂》卷三十云:

  此约六识为论作法。

  问曰:何以舍与第八同时,不言一向现行成也?及忧,乃言苦一向有?答曰:舍受为苦映夺,如五十七﹝原作“一”,今改﹞文,故唯言苦。

  又约六识作法,故无第八俱舍。第六中舍,善业招,间断,故不取。不取忧根者,今大乘忧根,在极苦处,如极喜名乐,此忧名苦,故彼但有苦;不言忧,无暇起忧,故不说。

  若尔何故不在第二、三中,现行不成种成中?以与苦一物故,得异名苦,故不说。

  唯有信等五、男女二、种、现俱不定。余忧,如义准知。

  83 文又分三:一、征唯客受,二、征意根不定成,三、征不说主识。

  此即初中初也。

  84 “七”字,原作“一”今改。

  85 “苦”字下,康平本有“不”字。

  86 “处”字,《义演》、康平本作“处”,合《义演》释文,余作“更”。

  87 道邑《义蕴》云:

  地狱之中,意无舍受,以极苦处不可转易忧受而起异舍也。

  88 《瑜伽》卷二云:

  云何化生?谓诸有情业增上故,具足六处而生,或复不具。彼复云何?如天、那落迦全,及人、鬼、傍生一分。

  89 《瑜伽》卷五云:

  淫欲受用者,诸捺落迦中所有有情皆无淫事。所以者何?由彼有情长时无间多受种种极猛利苦。由此因缘,彼诸有情,若男,于女不起女欲;若女,于男不起男欲;何况展转二二交会?

  90 “根”字下,康平本有“故”字。

  91 灵泰《抄》云:

  若准《正法念经》﹝卷十四〈地狱品〉三十﹞,即大地狱中亦有贪欲心、有淫事。

  如云:

  彼恶业故,见有妇女如本人中先所见者、先所行者,彼既见已,无始来习欲火发起,即便疾走趣彼妇女。

  《了义灯》卷十三曾说彼经,列十大地法文云:

  《正法念》,正量部义。

  92 所难指“意迫名苦,无有忧根”。

  93 《对法》卷七云:

  又贪于欲界,与乐、喜、舍﹝三﹞相应。如于欲界,于初、二静虑,亦尔。于第三静虑,与乐、舍﹝二﹞相应。以上唯与舍相应。

  贪于欲界与乐相应者,谓在五识身。与喜相应者,在意识身。与舍相应者,在一切处。于相续末位﹝藏文有“乐转变故”﹞,所以不与忧苦相应者,由此欣行转故。嗔与苦、忧、舍﹝三﹞相应。苦相应者,在五识身。忧相应者,在第六识。所以不与喜乐相应者,由此戚行转故。嗔能逼恼自相续故,名戚行。与舍相应者,于一切处,如前说。

  94 《枢要》卷下云:

  问:护法论师忧、苦种子,为同?为异?设尔,何失?若言同者,何故地狱苦根不名为忧?若别者,何故初、二定名喜亦乐,地狱忧、苦不许二名?

  若一苦根亦名忧者,三根不成,复为自害。第三即是忧根,不成故。今忧、苦二根种子定别。虽俱行逼迫,由无分别、有分别故。喜、乐二根或同,或异。如无分别智及后所得,四地以前,有别种生,五地以上,或同,或异。二种生一现,一种生二现,亦无过失。现行之中,无二慧故,行不相违,一念俱说。喜、乐亦尔,不同忧、苦。

  问:安慧师忧苦种子,亦尔。何故地狱忧根,不亦名苦,如下二定喜、乐?何故忧极,不名为苦?

  答:忧、苦行增,二不俱说。喜、乐不违,故一念生。问:何故义等,顺异于违,苦极非意;违乖于顺,乐极在心?

  答:由有分别、无分别故。此师,地狱许起分别烦恼故。前师不然。此义应思!极难解也。

  95 《摄论·世亲释》卷二云:

  “一向苦处”者,谓一向受非爱业果处。于彼有时乐受生者,是等流果。生彼所受异熟果者,唯是其苦。

  96 即大乘前解胜。

  97 “诸”字,明历本、《义演》、金陵本作“通”。

  98 《对法》卷七云:

  嗔与苦、忧、舍相应。苦相应者,在五识身。忧相应者,在第六识﹝藏文作“第六意地”﹞。

  99 谓“恚苦、忧、舍相应”。

  100 如《瑜伽》卷五十九云:

  若任运生一切烦恼,皆于三受现行可得。是故通一切识身者,与一切根相应,不通一切识身者,与意地一切根相应。不任运生一切烦恼,随其所应诸根相应,我今当说。......恚于一时,忧苦相应,或于一时,喜乐相应。

  101 如《瑜伽》卷六十六云:

  若粗段食,于欲界五趣中,皆现可得。此于一分各别那落迦,非大那落迦。余食﹝触食、意思食、识食﹞及命﹝根﹞,遍三界中皆现可得。由于诸行假立有情,是故世尊说此诸法任持有情令住不坏。

  102 《瑜伽》卷五十七云:

  那落迦中,无有段食。定地诸天,亦复如是。诸那落迦多由先业力所任持而得久住,虽有广大诸根大种损害因缘,而不能死。然彼亦有诸微细风随入身分,以之为食,难可了知,是故不说。

  103 如《瑜伽》卷六十六云:

  生捺落迦诸有情类,异熟无间,有异熟生苦、忧相续。如生捺落迦,如是若生一分饿鬼及傍生中,当知亦尔。

  104《摄论·无性释》卷二“上座九心”处云:

  谓圣者上座部中,以“有分”声,亦说此识。

  《成业论》云:

  赤铜鍱部经中,建立“有分识”名。

  105 道邑《义蕴》云:

  彼部诸识既有俱起,故意忧与五苦相续也。“上座九心”者,彼有分识与大乘第八同。故云“异熟无间”等言。或弥沙塞者﹝梵文为“mahiwasaka”,《异部宗轮论》云“其化地部本宗同义......六识皆与寻、伺相应”﹞,此通会两师文。

  106 如《瑜伽》卷五云:

  谓那落迦寻、伺,唯是戚行﹝藏文作“wum pa'i rnam pa”﹞,触非爱境,引发于苦,与忧相应,常求脱苦,娆心业转。如那落迦寻、伺,一向受苦饿鬼寻、伺亦尔。

  胜友《瑜伽师地论》释云:

  “与忧相应”者,何故说与苦相应耶?有说:由种种非爱境相续生起故,眼识等势必不转起故。复有说言:眼识等虽有苦,但无﹝德格版作“有”﹞明显损害故,此中势必由无﹝疑“有”﹞寻、伺故,不说彼等与苦相应。

  107 “然”字,《义演》作“唯”。

  108《摄论·无性释》卷二初云:

  “化地部”等者,于彼部中,有三种蕴:一者、一念顷蕴,谓一刹那有生灭法。二者、一期生蕴,谓乃至死恒随转法。三者、穷生死蕴,谓乃至得金刚喻定恒随转法。

  109 “耳”字,疑为“尔”。

  110 道邑《义蕴》云:

  彼论亦说余趣苦忧相续,何故不随语?

  111 《显扬》卷二原文云:

  建立近分及根本者,如经中说所谓此身离生喜乐之所滋润、遍滋润、遍适悦、遍流布者,是谓初静虑近分。如经又说,即此身中一切处无有少分离生喜乐所不遍满者,是谓静虑根本。

  112 谓《显扬》卷二续云:

  如经中说:即于此身等持所生喜乐之所滋润、遍滋润、遍适悦、遍流布者,是谓第二静虑近分。

  113 “第”字,《述记》作“初”,今改。

  114 已如前引。

  115 如《对法》卷七云:

  慢于欲界乐不相应者,以五识无故。若尔,于初、二静虑云何与乐相应?与意地乐相应,故无过。云何于彼有意地乐?由说彼地有喜乐故。如经言:云何为喜?谓已转依者依于转识,心悦、心踊、心通、心调、安适受,受所摄。

  “依于转识”者,即依意识。于三摩呬多﹝梵文为“samahita”﹞位,余识无故。云何为乐?谓已转依者依阿赖耶识﹝藏文作“阿陀那识”,下同﹞能摄所依,所依怡悦、安适受,受所摄。

  此经意说:乐受依初、二静虑生时,与如是心、心所聚相应。由心踊行,还会此聚皆得踊悦。又令阿赖耶识自体安乐、怡适。由此乐受作二事故,体虽是一,建立二种若喜,若乐。是故说此相应慢,与乐喜相应。如慢,萨迦耶见、边执见、见取、戒禁取亦尔。

  116 如《瑜伽》卷五十七云:

  问:未至地几可得?答:十一。问:若未至地有喜根者,何故不如初静虑地建立喜耶?答:由于彼地喜可动故。

  下引教及分根本与近分,如《显扬》。

  117 “亦”字,康平本作“亦”,合《义演》释文,余多作“二”。

  118 如《瑜伽》卷六十六云:

  若粗段食,于欲界五趣中,皆现可得。

  又云:

  若诸段食于吞咽时令心欢喜,诸根悦豫,当于尔时,不名段食,但名触食。若受用已,安隐消变,增长喜乐,于消变时,乃名段食。若有熟变,不能长养诸根安乐,彼虽熟变,不名段食。若诸段物于吞咽时,不生欢喜,亦不能令诸悦豫,当于尔时,都不名食。即彼后时安隐熟变,增长安乐,彼于尔时,乃名段食。

  119 “五”字,《述记》作“四”,今改。

  120 “等”,取卷五十七。

  121 如《瑜伽》卷五云:

  复于捺落迦受生有情有微细段食,谓腑藏中有微动风,由此因缘,彼得久住。

  122 如本论卷七云:

  虽初静虑有意地乐,而不离喜,总说喜名。虽纯苦处有意地苦,而似忧故,总说为忧。

  123 灵泰《抄》云:

  除忧,余四受皆通报也。

  124 灵泰《抄》云:

  可初禅断忧,二禅断苦,第三禅断喜,第四禅断乐。

  125 指“违正理”,即理证。

  126 “初师所说”四字,《义演》在“第六识”文前。

  127 谓初师。

  128 如《瑜伽》卷六十三云:

  若遇声缘纵定而起,与定﹝藏文作“非等引”﹞相应意识俱转,余耳识生,非即彼定相应意识能取此声。

  本论前文云:

  在定耳识率尔闻声,理应非善。未转依者率尔堕心,定无记故。由此诚证,五俱意识非定与五善等性同,诸处但言五俱意识亦缘五境,不说同性。

  129 谓定中意识。

  130 谓喜、乐。

  131 谓偏注舍。

  132 本论前文云:

  若五识中三性俱转,意随偏注,与彼性同,无偏注者,便无记性,故六转识三性容俱。

  133 《瑜伽》卷五十一云:

  复次,阿赖耶识或于一时与苦受、乐受、不苦不乐受,俱时而转。此受与转识相应,依彼而起,谓于人中、若欲界天、若于一分鬼、傍生中,俱生不苦不乐受与转识相应苦受、乐受、不苦不乐受,相杂俱转。若那落迦等中,他所映夺,不苦不乐受与纯苦无杂受俱时而转,当知此受被映夺故,难可了知。如那落迦等中,一向苦受俱转,如是于下三静虑地,一向乐受俱转;于第四静虑地,乃至有顶,一向不苦不乐受俱转。

  134 《显扬》卷一云:

  此识﹝第八识﹞能执受了别色根、根所依处,及戏论熏习,于一切时一类生灭、不可了知。又能执持了别外器世界,与不苦不乐等相应,一向无覆无记。与转识等作所依因,与染净转识受等俱转,能增长有染转识等为业,及能损减清净转识等为业。

  135 《显扬》卷十七与上引《瑜伽》五十一文同。

  136 本论前文云:

  《瑜伽》等说藏识一时与转识相应,三性俱起者,彼依多念。如说一心非一生灭,无相违过。

  137 本论前文云:

  有义:六识三性容俱。率尔、等流眼等五识,或多或少容俱起故。

  138 《枢要》卷下云:

  善等三性六识为远因等起,刹那等起分别。四无记等起有三业,异熟心等能发业不?

  非业果心定得发业及随转业。果者,虽未见文,理实难判,余者得。其初起苦乐受,如善不善共难,故必由染净心引,方随等流。

  离欲苦根,即无忧引,如何初起?

  善恶性隔难,初生随意性,苦乐非性别,舍引即随生。

  139 如《瑜伽》卷五十七云:

  当知苦根有漏、无漏,以有漏为义。

  140 即眼、耳、身。

  141 本论卷七末云:

  前三无色有此根﹝未知当知根﹞者,有胜见道傍修得故。

  “未知当知根”指信、勤、念、定、慧、五根,及乐、喜、舍三根。

  “于后胜法,求证愁戚,亦有忧根。非正善根,故多不说。”

  142 道邑《义蕴》云:

  四静虑中,第四静虑功德最胜,名为“边际”;或一一定中最殊胜者,名为“边际”。

  143 道邑《义蕴》云:

  大圆镜智,纯净圆德现种依持;平等性智,大慈悲等恒相应故。又此二智,能现自他受用功德身土,名“功德依”。

  144 道邑《义蕴》云:

  如来大悲,唯依第四禅住也。

  145 道邑《义蕴》云:

  “此中三解”者,解五识中第一,唯初禅,第二通四定,第三唯第四。言“如七、八识”者,唯第三解也。准答,无漏八识八地皆有,即五识有四释﹝加八地皆有﹞,七、八有二释﹝八地皆有,或唯第四﹞。前云无漏五识依色界四地者,彼总释,不入此中,今以义准,或彼界更为一释亦得。然彼只云依色界四地,不言多起第四定,又不说通八地,故与下别也。

  146 灵泰《抄》云:

  此《疏》中三解,皆是疏主解释。应言有义:无漏八识通八地有;有义:七、八识在第四禅,五识在初禅;有义:八识总依第四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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