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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镜清:成唯识论疏翼 卷五·十三、广六位心所——遍行与别境(注解)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03日
来源:   作者:韩镜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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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镜清:成唯识论疏翼 卷五·十三、广六位心所——遍行与别境(注解)

 

  注解

  1 “劝”字,《演秘》谓有本作“显”。《义蕴》亦说,但彼不取。

  2 智周《演秘》云:

  问:论既自述,云何自劝?答:假兴宾主,或自奖发。

  3 即第十颂“初遍行触等,次别境谓欲;胜解念定慧,所缘事不同”。

  4 即第十一颂“善谓信、惭、愧,无贪等三根;勤、安、不放逸、行舍及不害”。

  5 即第十二颂前两句“烦恼谓贪、嗔、痴、慢、疑、恶见”。

  6 即第十二颂后两句至第十四颂前两句“随烦恼谓忿、恨、覆、恼、嫉、悭、诳、谄与害、憍,无惭及无愧,掉举与惛沈,不信并懈怠、放逸及失念,散乱、不正知”。

  7 即第十四颂后两句“不定谓悔、眠,寻、伺,二各二”。

  8 即第十颂。

  9 即六识。

  10 即初、解遍行位,次、解别境位。

  11 即第三卷。

  12 原文“其遍行相,后当广释”。

  13 道邑《义蕴》云:

  谓萨婆多有十大地,故今问云:大乘说五,云何应知?

  14 道邑《义蕴》云:

  又经部师:触、作意,假。故今问云:五皆实者,云何应知?

  15 如《瑜伽》卷五十六云:

  又复经言:三和合与触﹝藏文无“三和合与触”文﹞俱,生受、想、思等。

  《显扬》卷一初云:

  又经说有六触身;又说眼、色为缘,能起眼识,如是三法聚集合故,能有所触。

  16 即本论卷三初。

  17 如本论卷三云:

  《起尽经》说受、想、行蕴,一切皆以触为缘故。

  本论《述记》卷十七云:

  经明生灭,名《起尽经》,从彼所明,以立经号。

  18 本论卷三原文为:

  《瑜伽》但说与受、想、思为所依者,思于行蕴为主胜故,举此摄余。

  19 灵泰《抄》云:

  此经明如寻象迹,知象知处,因以立名。

  《显扬》卷一初亦引此经云:

  如薄伽梵说:内眼处不坏,外色处现前,及彼所生作意正起,如是所生意识得生。

  《瑜伽》卷三更详解此文,见下引。

  20 如《显扬》卷一初云:

  作意者,谓从阿赖耶识种子所生,依心所起,与心俱转相应,动心为体,引心为业。由此与心同缘一境,故说和合,非不和合。如经中说:若于此作意,即于此了别;若于此了别,即于此作意。是故此二恒和合,非不和合,此二法不可施设离别殊异。复如是说心、心法行不可思议!

  21 如《瑜伽》卷五十五云:

  问:如经言:此四无色蕴当言和合﹝藏文作“'dares pa”﹞,非不和合,不可说言如是诸法可分可析,令其差别。何故彼法异相成就,而说和合无差别耶?答:众多和合,于所缘境受用,领解,方圆满故。若不尔者,随缺一种,于所为事应不圆满。

  又卷五十六云:

  又余经说“如是诸法﹝即受、想、思等﹞恒共和合,非不和合,不可说言如是诸法而可分析令别殊异﹝藏文作“不得说言殊异,或若重重分析而思其差别”﹞。”又佛世尊为欲成立此和合义,说灯明喻,是故不可离彼俱生,而说和合。虽复经言如是六界﹝眼、耳,乃至意﹞说名士夫,然密意说,故无过失。

  问:此中有何密意?答:唯欲显说色、动﹝藏文作“yovs su g'yo ba”﹞,心法最胜所依。当知是名此经密意。复有违彼圣教﹝藏文作“gben po'i luv”,“能治教”﹞可得。

  何等圣教?谓世尊言乳、酪、生酥,三譬喻故,或有处所粗四大种,以之为我﹝藏文作“以四大种所生粗我”﹞;或有处所有色、意生;或有处所无色、想生﹝藏文作“非有色,以想为性”﹞。如是经意,岂唯大种,或唯有心,唯有想耶?是故当知如是等经,皆有密意。故名所摄四无色蕴,心与心所更互相应,道理成就。

  22 《瑜伽》卷三云:

  复次,根不坏,境界现前,能生作意正起,尔时从彼,识乃得生。

  云何“根不坏”?谓有二种因:一、不坏灭故,二、不羸劣﹝藏文作“rtul bo'i rav bz/in”﹞故。

  云何“境界现前”?谓由所依处故﹝《瑜伽》卷五十四云“谓有情世间所摄色,及器世间所摄色”﹞,或由自性故﹝《瑜伽》卷五十四云“谓由三自性而自性差别故,相差别故,作用差别故,分位差别故。色相差别者,谓青、黄、赤、白等,乃至广说。作用差别者,谓有表、无表、律仪、不律仪、非律仪非不律仪所摄作用。分位差别者,谓可意、不可意色、及顺舍处色(以下声、香、味、触。准知,可略)。或由方故,或由时故,或由显了不显了故(《瑜伽》卷五十四下文云:“谓取实不实,差别应知”)”。《略纂》卷三云“谓各于自境中取实自体者,显了可知得。取不实者,名‘不显了’”﹞,或由全分及一分故。皆四种障所不障碍,亦非极远:谓覆蔽障、隐没障、映夺障、幻惑障﹝《略纂》卷三云“‘覆蔽障’者,谓屋、宇等。‘隐没障’者,谓神通(胜友谓咒术)、药草等,隐令不见。‘映夺障’者,谓胜为映夺。即日光等映众星、火光等。‘幻惑障’者,谓由鬼魅等,及咒术等,诸幻惑障。(胜友谓由神变及咒术等)”﹞。极远有二种:谓处所极远、损减极远﹝《略纂》云“谓先成粗色,虽近现前、损减至细、名损灭远。即磨麦成面等”(《瑜伽》卷五十五云“非极细远”。胜友谓如藏文“skye ba po phra mo/”)。等﹞。

  云何能生作意正起?由四因故:一、由欲力,二、由念力,三、由境界力,四、由数习力。云何由欲力?谓若于是处,心有爱著,心则于彼,多作意生。云何由念力?谓若于彼,已善取其相,已极作想,心则于彼,多作意生。云何由境界力?谓若彼境界或极广大,或极可意,正现在前,心则于彼,多作意生。云何由数习力?若于彼境界,已极串习,已极谙悉,心即于彼,多作意生﹝《略纂》云“作意四力初之三种,如其次第缘未来、过去、现在境界。第四一力,通缘三世”﹞。若异此者,应于一所缘境,唯一作意一切时生﹝《略纂》云“应于一境,一作意恒生。由此故知必由四力”﹞。

  23 如《瑜伽》卷五十五云:

  问:诸识生时与几遍行心法俱起?

  答:五:一、作意,二、触,三、受,四、想,五、思。

  24 如《瑜伽》卷三云:

  问:如是诸心所,几依一切处心生,一切地,一切时,一切耶?

  答:五,谓作意等,思为后边。

  25 “心”字,《续藏》注引一本作“必”。

  26 本论卷三云:

  谓根、境、识更相随顺,故名三和。触依彼生,令彼和合,故说为彼。三和合位,皆有顺生心所功能,说名变异。触似彼起,故名分别。根变异力,引触起时,胜彼识境,故集论等但说:分别根之变异。

  《显扬》卷一云:

  谓﹝从阿赖耶识种子所生﹞三事和合。分别为体;受依为业。如经说:有六触身;又说:眼色为缘,能起眼识,如是三法,聚集合故,能有所触;又说:触为受缘。

  27 本论卷三云:

  谓此警觉应起心种,引令趣境,故名“作意”。

  并破《集论》以“持心为业”。

  汉传《对法》﹝释《集论》文﹞为觉师子造,藏传为安慧造。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一、《大乘五蕴论广释》卷一,亦同《对法》,并为《集论》辨解云:

  此业唯约心相续于所缘境界决定作意具有殊胜力故说。

  如前本论《述记》卷十七解。

  28 “不起故”三字,《续藏》注云一本无。

  29 本论卷三云:

  “受”,谓领纳顺、违、俱非境相为性,起爱为业,起离合非二欲故。

  《显扬》卷一初云:

  受者,谓领纳为体,爱缘为业。如经说有六受身,又说受为爱缘。

  30 本论卷三云:

  “想”,谓于境取相为性,施设种种名言为业。谓要安立境分齐相,方能随起种种名言。

  《显扬》卷一初云:

  想者,谓名句文身熏习为缘,从阿赖耶识种子所生,依心所起,与心俱转相应,取相为体,发言议为业。如经说有六想身,又说如其所想而起言议。

  《瑜伽》卷五十五云:

  想云何?谓三和合故,施设所缘,假合而取。

  下文有随觉、言说随眠二想。

  31 如本论卷三云:

  谓能取境正因等相,驱役自心,令造善等。

  《杂集论述记》卷六,解思心所体相及作业云:

  举所作法,显能作体,故说作心。举所作位,显能作业,故说于彼善等役心。不尔,体业二应无别,体性亦以作用显故。

  《显扬》卷一初云:

  思者,谓令心造作得、失、俱非意业,为体;或为和合,或为别离,或为随与,或为贪爱,或为嗔恚,或为弃舍,或起寻伺,或复为起身语二业,或为染污,或为清净,行善、不善、非二为业。如经说有六思身,又说当知我说今六触处,即前世思所造故业。

  32 即《显扬》卷一初,兼理教二证,如上分别。

  33 即第十颂余三句“次别境,谓欲、胜解、念、定、慧,所缘事不同”。

  34 五门分别为:一、列名释义门,二、别解出体门,三、独起并生门,四、八识分别门,五、何受相应门。

  35 第一“列名释义门”分为二:初、列名,次释义。此初列名。

  36 即“次别境”三字。

  37 即“谓欲”二字。

  38 即“胜解、念、定、慧”。

  39 如《瑜伽》卷五十五云:

  问:此不遍行五种心所,于何各别境事生耶?答:如其次第于所爱﹝藏文作“'dod pa”﹞、决定、串习、观察﹝藏文作“be bar brtags pa”﹞四境事生;三摩地、慧于最后境,余随次第,于前三境。

  40 初中依次有五。

  41 以下为第一师义。

  42 道邑《义蕴》云:

  即漏、无漏三性境也。恶、无记事,实非可欣,以据情故,皆名可欣,故通三性。

  43 “厌”字,灵泰《抄》牒释、《义演》释文作“厌”,《续藏》注引古本亦然。余作“欣”。

  44 《枢要》卷下云:

  解欲中,第一师云:可厌事,即无欲。其无漏心有无欲时,无漏第七缘因﹝位﹞第八,亦应无欲,故此理非。

  45 《枢要》卷下云:

  解欲中......第二师:若有希求资具什物,一切禾稼等,岂无欲耶?故并﹝第一师﹞非正。

  46 灵泰《抄》云:

  若第七识,即随自缘生力缘境。若第八识,及六识一分异熟心者,即随其因势力,任运缘境也。

  47 谓本论卷四末。

  48 即护法义。

  49 即证“欲”为大地法。《顺正理论》卷十云:

  应知此中言一切法,欲为本者,一切流转,皆以希求为种子故。谓于诸法生觉了心,并以希求为根本故,如生顺起缘一切心,故说诸法欲为根本。

  50 本论卷五引契经说:

  若根不坏,境界现前,作意正起,方能生识。

  51 证十大地法亦摄五别境。

  52 《顺正理论》原作“涅槃究竟”。

  该论在解最后定、慧二大地法云:

  言一切法定为上首者,谓三摩地能系缚心,令于所缘安住不散,令心于境专一审虑,故名为定。此于制心,威力最胜,故言“上首”。心性虽躁,由定所持,不速背此往余流散。由此,契经说心如电,说定坚固,犹如金刚。

  言一切法慧为最胜者,诸法性相虽极甚深,般若坚明皆能洞照,故言“最胜”。或复般若出过诸法,故名“最胜”。“胜”是过义,世俗于过,说为胜故。此中意说唯有般若遍照所知。

  尚有余力于一切法能了别中,邪正胜解力最坚固,由是印定诸法胜因,故言诸法解脱坚固。解脱,即是胜解异名。无始时来生死流转,心境展转相续无边,唯有涅槃为其究竟,故言诸法涅槃究竟。

  53 《显扬》卷一云:

  欲者,谓于所乐境希望为体,勤依为业,如经说欲为一切诸法根本。

  54 《对法》卷十五原文作:

  入一切法有八种:谓一切法欲为根本,作意所生,触所集起,受所引摄,定为上首,慧为最胜,解脱为坚固,出离为后边。

  55 见《对法》卷一。

  56 见《显扬》卷一。

  57 《对法》作“正勤所依为业”。

  58 “对辨”,灵泰《抄》牒文、《义演》同,余作“辨对”。

  59 灵泰《抄》云:

  若前二师既欲缘可欣境,其欲唯未来。

  60 “等”,取正理、正证。

  61 应作:或非邪非正教。即双非前二。

  62 此句应云:即染心中,少分亦无也。

  63 灵泰《抄》云:

  若染心中有疑,即无胜解故。若善、无记中﹝有疑﹞,于事未决,亦无胜解。

  64 见《顺正理论》卷十。彼论全文云:

  有余师言:“胜”谓增胜;“解”谓解脱。此能令心于境无碍自在而转。如胜戒等。

  65 法胜《阿毗昙心论》﹝即优婆扇多(梵文为“upawanta”)释《杂阿毗昙心论》,卷首译者僧伽跋摩(梵文为“sajghavarma”)。细注云“诸师释法胜《阿毗昙心》义,广略不同:法胜所释,最为略也;优婆扇多有八千偈释”﹞卷一云:

  解脱者,于缘中心转,不障碍故。

  法救《杂阿毗昙心论》卷三云:

  解脱者,于缘作想,受彼限量,是事必尔。

  《俱舍论光记》卷十五引《顺正理论》“有余师言”文时,即说“更叙《杂心》等师解”,可知是优婆扇多等师义。并解云:

  令心于境自在,为胜,境不能碍,故得改易,名为解脱。如言胜戒、胜定、胜慧。如说由触故,心属于境,由胜解故,心离于境,即斯义也。《杂心》云“解脱”者,但得脱义,缺于胜义,译家谬也。

  66 “胜”字,《续藏》注云一本作“上”。

  67 《对法》卷十云:

  四法迹者,谓无贪、无嗔、正念、正定。无贪、无嗔,能令增上戒学清净,不因贪恚门毁犯学处故;正念能令增上心学清净,由于所缘无有忘失,持心令定故;正定能令增上慧学清净,由定心者能如实遍知故。

  灵泰《抄》云:

  无贪、无嗔,是戒因;念,是定因;正定,是慧因;“迹”者,因义。

  问:贪、嗔、痴三,是不善根,今无此三根,立善根;何故唯立无贪、无嗔,以为戒迹?

  此二能障戒故,又痴遍染心故,不能障戒。

  68 灵泰《抄》谓“使”,即新译“随眠”。

  69 道邑《义蕴》云:

  与前加行影像真如相似,故名“类”也。

  70 《顺正理论》卷十末云:

  念体别有,亦如经说:心了境时,必有明记。亦由微劣,有不觉知。故念定应是大地法。

  然上座言:此念决定非大地法。

  契经说有失念心故。失,谓忘失,又见多于过去境上,施设念故。然于彼境,即智行相明记而转,故无别念。此说不然,如前说故,非巧便念,名为失念﹝前说欲等亦由非巧便,而似非遍﹞。如狂乱心,名为失心;或念微劣,名为失念;如迷闷等,名失想思;既见多于过去境上施设有念,便于现在所缘境上有念,极成。非于现境曾无明记,便于过去有忆念生。言于彼境即智行相明记而转,无别念者,理亦不然。觉察、明记,行相别故。于境觉察重审,名智;不忘失因、明记,名念。故有说言:于所受境令心不忘、明记,为念。若执如是明记行相即智行相,无别念者,受等亦应无别有体!谓亦可言即智行相,领纳而转,无别有受。余亦应然,即为非理。

  71 “用”,即见分。

  72 “后念”,谓用,即见分。

  73 此句意云:何以见分用,得以念例于心体?

  74 灵泰《抄》云:

  即如从净定无间,引生味定也,味定同时有痴心。

  75 本论《述记》卷二十八云:

  唯缘本质一法,不作别缘前后念解,亦非常解。

  76 《瑜伽》卷一百云:

  又一切行皆刹那生,生刹那后,必无停住,诸行一生一住一灭。又一切法,一一自性,无有第二自性可得。

  77 《大毗婆沙论》卷一百四十一云:

  平等持心令专一境,有所成办,故名等持。

  78 “四”字,本论《述记》作“五”,今改。

  79 如本论卷四云:

  定唯系心专注一境。此识任运刹那别缘,既不专一,故无有定。

  80 《顺正理论》卷十末说慧是遍行时云:

  心了境时,必有简择。用微劣者,便不觉知。

  众贤辨五别境有时不现前位有二解说:一以微劣,二不巧便。又于卷十一解经部师难定心所“此既一相,诸位何缘胜劣有别”时云:

  余法所持令此功力有损益故,现见青等余色所糅相续随流,胜劣有别。又若无定心自住者,应无贪等心自染等。

  81 《顺正理论》卷十一云:

  以契经说心如电光,亦如猿猴。非住相故。

  82 如《顺正理论》卷十一初云:

  又三摩地体即心者,想等亦应无别有性!即心能取名相施设,应说名想;即心领纳违等所缘,应说名受;即心造作善恶等业,应说为思!是则唯心,应无三所!又见谛者于并生疑,故三摩地非心位别。如契经云:大德世尊!我若在定,心则解脱,非不在定。为先有定,后方解脱,广说如经。彼执解脱亦心位别,或说无学心为解脱支故,必无二心一身并起,故彼于并,不应生疑。是故定应别有心所,是心住因,名三摩地。

  83 《顺正理论》卷十一,叙与譬喻师诤大地法云:

  心所相用,极难辨析,唯审睿觉,能分别知。故譬喻师不能堪忍分析劳倦,遂总非拨三摩地别有。亦如契经说:平等持心令住自境,名三摩地。诸心起时,无不各住自所取境,故此定应是大地法。

  然上座言:离心无别三摩地体,由即心体缘境生时,不流散故。若三摩地持心令住一境转者,岂由三摩地无故,心便于多境转耶?若谓多心由此持故,令于一境无间转者,则不应说刹那刹那有三摩地,心唯一念堕在境中,此应非有。如是此应非大地法。

  若由有此,心住所缘,是则此体应非现见。......又法功能不待余法,故心住境,自力非余。......又彼宗义:心、心所法不同时起,有何定准说心定时,受等亦定?若谓如无别相应体而说相应,此亦应尔。谓如无别相应法体,而彼心等总名相应。如是虽无别三摩地,而心、心所,总说为定。

  84 信、勤、念、定、慧。有增上力能生见道,又难为所伏。

  85 念、慧、勤、喜、轻安、定、舍。如实觉慧,以此为支。

  86 正见、正思惟、正语、正业、正命、正精进、正念、正定。所履通达,故名为“道”。八是彼分,故说为“支”。

  87 灵泰《抄》云:

  经部师唯受、想、思三是实,是蕴故。

  88 如《顺正理论》卷十一,与譬喻师续诤云:

  又法功能,必待余法,或应缘起言成无义。又心所用,不应在心,心、心所法性各别故。三摩地用,谓能住心。了别所缘,是识功用,如自体起,必托所缘,亦非自能住境不散。设住境用,依心体成,如令心造作,别有体义立。又阿笈摩证三摩地实有别体,如契经说:应修二法:谓奢摩他、毗钵舍那。若拨无实三摩地者,便违此等无量契经。

  89 谓本论卷六处。

  出疑体有二师义:一以慧为体,一别有疑体。

  90 《顺正理论》卷十末云:

  心了境时,必有简择,用微劣者,便不觉知,故慧、定应是大地法。

  91 “天爱”,明清作“大受”。

  92 《发智论》卷一云:

  云何相应因?答:受与受相应法为相应因,受相应法与受为相应因。想、思、触、作意、欲、胜解、念、三摩地、慧,与慧相应法为相应因,慧相应法与慧为相应因,是谓相应因。

  93 《界身足论》卷一云:

  十大地法云何?

  一、受,二、想,三、思,四、触,五、作意,六、欲,七、胜解,八、念,九、三摩地,十、慧。

  《品类足论》卷二〈辨七事品〉同。

  94 即《瑜伽》卷五十五,四境为:所乐、决定、串习、观察。

  95 此似朋安慧义,为之申辨。

  96 即相资师义。

  97 以上可分作必俱,必不俱两师义。必不互俱,乃安慧义;必互俱义

  如大乘中实无说者,可仍作小乘妄论待之。

  98 “四一切”即“一切地”、“依一切处心生”、“一切时”、“一切”。

  藏文作“sa thams cad pa/”、“sems can thams cad/”、“dus thams cad/”、“thams cad/”。

  99 如《瑜伽》卷三云:

  几依一切处心生﹝藏文作“thams cad du 'byuv/”﹞、一切地,非一切时、非一切耶?答:亦五,谓欲等,慧为后边。

  100 如《瑜伽》卷五十五云:

  如其次第,于所爱、决定、串习、观察,四境事生。

  101 见《瑜伽》卷五。

  102 即合起欲、胜解,及合起欲、念。

  103 即同起定、慧。

  104 谓如于四起一中。

  105 “易知”二字,《续藏》注云:一本作“可知”。

  106 道邑《义蕴》云:

  问:如何无胜解,而有决定心?

  答:如于此境色、非色等,虽生决定,而于善恶、邪正,未能审决印持,故决定心与胜解别。

  107 见前卷四有四师诤,即别解第六颂第四句中“余”字。第一师及第四师只有慧,以即我见故;第二师加念、定;第三师加五中余四。

  108 见本论卷三、卷四,及卷十果位当说。如卷十云:

  如是四智相应心品,虽各定有二十二法﹝本论《述记》卷五十九云“遍行、别境、善法,并取心故”﹞,能变、所变种现俱生,而智用增,以“智”名显。......智虽非识,而依识转。识为主故,说转识得。又有漏位智劣,识强。无漏位中智强,识劣。为劝有情依智舍识,故说转八识而得四智。

  109 “有”,论文作“俱”。

  110 然有自证分。

  111 如《对法》卷一末说:

  自性散乱者,谓五识身,由彼自性于内静定无功能故。

  112 《瑜伽》卷六十九云:

  云何天耳智?云何天耳智作证?

  谓若修果,耳所摄清净色,是名天耳。与依耳识相应智,名天耳智。此智作证,如前应知。

  如卷六十九“神境智”云:

  即此智种子由生缘所摄受故,势力增长,名神通智作证﹝藏文作“mvon du bya ba/”﹞。

  113 “由”字,《瑜伽》卷六十九原文作“上”。

  114 《对法》卷七云:

  如经言:云何为喜?谓已转依者,依于转识,心悦、心踊、心适、心调、安适受,受所摄。“依于转识”者,即依意识。于三摩呬多位,余识无故。

  115 《略纂》卷十,解释“三摩呬多地”地名云:

  “三摩呬多”﹝梵文为“samahita”;藏文为“mbam par gz/ag pa”。通有心、无心。唯定,非散﹞,此云“等引”,旧云“三摩提”,伪略也。此有七名:一云“三摩呬多”,﹝最胜子等﹞《释论》解言:“谓胜定地,离沉掉等,平等能引,或引平等,或是平等所引发故,名等引地。﹝有义:此名唯摄一切有心诸定,皆能平等引功德故,不通无心。以前颂(首颂列十七地名时,以“三摩地俱”代“三摩呬多地”名)言“三摩地俱”故﹞。﹝《瑜伽》﹞此卷下言“非于欲界心一境性﹝原此句属上,为问语﹞。由此定等无悔、欢﹝藏文作“极喜”﹞、喜、﹝轻﹞安、乐所引,﹝欲界不尔﹞”即以三义解“等引”:一、等能引,二、引平等,三、平等方便所引发故。能引、所引,俱平等也。“三摩”﹝梵文为“sama”﹞名“等”;“呬多”﹝梵文为“hita”﹞名“引”。

  116 《略纂》卷十云:

  二云三摩地﹝梵文为“samadhi;藏文为“ting ve 'dzin”﹞:“三摩”﹝梵文为“sama”﹞如前;地﹝梵文为“dhi”﹞是“持”义。旧云“三昧”,伪也。

  唯有心地,通定、散。

  117 《略纂》卷十云:

  三云“三摩钵底”﹝梵文为“samapatti;藏文为“sboms par 'jug pa”﹞,此云“等至”。“三摩”﹝梵文为“sama”﹞如前。“钵底”﹝梵文为“patti”﹞云“至”。旧云“三摩跋提”,伪也。

  四云“驮衍那”﹝梵文为“dhyana”;藏文为“bsam gtan”﹞,此云“静虑”。旧云“禅”,义不正也。

  五云“质多翳迦羯罗多”﹝梵文为“cittaikagrata”;藏文为“sems rtse gcig pa”﹞,此云“心一境性”。“质多”﹝梵文为“citta”﹞,云“心”;“翳迦”﹝梵文为“eka”﹞,云“一”;“阿羯罗”﹝梵文为“agra”﹞,云“境”;“多”﹝梵文为“ta”﹞,云“性”。旧云“一心”,略也。

  六云“奢摩他”﹝梵文为“wamatha”;藏文为“z/i ba”﹞,此云“止”也。

  七云“现法乐住”﹝梵文为“vimoksa”;藏文为“tshe 'di la bde bar gnas pa/”﹞。

  《瑜伽》卷六十三中解等持、心一境性、奢摩他,及住义,如云:

  问:何因缘故,说诸静虑名为住耶?答:系心于内所缘境界,于外所缘不流散故。

  问:何因缘故,说诸静虑名三摩地耶?答:于所知事同分所缘﹝藏文作“cha mthun pa”﹞,一切影像平等平等﹝藏文无此四字﹞,任持心﹝藏文有“住”字﹞故。

  问:何因缘故,说诸静虑名奢摩他?答:为欲寂静一切烦恼,正安住故。

  问:何因缘故,说诸静虑名心一境性?答:略有二种所缘境界:一、不定地所缘境界,二者、定地所缘境界。此中“一境”,所谓定地﹝藏文德格版传抄中衍“ma”字,成为“非定地”﹞所缘境界,非第二境。系心于此一所缘境,是故说名心一境性。

  118 《略纂》卷十结云:

  此诸名中,其等引地,《释》有三解。如实义者,通有心、无心,唯在定位一切功德。等引三义,其理通故。一切散位,皆非此地。三摩地名,目别境中等持一数,通摄一切有心位中心一境性,通定、散位。如《释论》中四句分别﹝或等持俱,非等引地:谓欲界等散心位中,三摩地俱心、心所等;或等引地,非等持俱:谓定位中,三摩地体,及无想定、灭尽定位所有诸法;或等持俱,亦等引地:谓诸静虑,及诸无色有心定位心、心所等,除三摩地;或有俱非:谓除上位所有诸法。又三摩地、三摩钵底、三摩呬多,名有宽狭。“三摩地”名,目心数中等持一法,通摄一切有心位中心一境性。通散心位﹞。

  然诸经论就胜,但说空、无愿等,名三摩地。三摩钵底通目一切有心、无心诸定位中所有定体。诸经论中就胜,唯说五现见等相应诸定,名为等至﹝《大毗婆沙论》卷四十说:苾刍有五种如实观察自外不净,为五种现见等至,并“评曰:应作是说,以无贪为自性,观察不净,对治贪故。而说‘观察’及‘等至’者,此从彼生及生彼故,又与定慧共相应故”﹞。

  静虑通有心、无心,有漏、无漏,染与不染,依色四地,非余地处。然诸经论就胜,多说色地有心清净功德,名为静虑。心一境性,体即等持,通染净故。以心一境性,释等持故,奢摩他唯有心位,非无心;唯净位,非不净位;唯定位,非散心。现法乐住唯四静虑根本,非近分;净无漏心,非散及无色;由此等引通摄一切有心、无心定位功德,总宽通故,偏立“地”名也。

  119 《瑜伽》卷六十九中以天耳例天眼,亦可以眼耳二识例余三。

  120 灵泰《抄》云:

  五识亦有生得慧。若言闻、思、修慧,体唯意识。若此意识三慧所引五识,五识亦得有闻、思慧、修慧所成,此等所成,亦此意识中闻、思、修三慧类也。

  121 《佛地经论》卷三初云:

  ......如是其余静虑、解脱、等持、等至、陀罗尼门、三摩地门、无诤、愿智、通、无碍解、如来十八不共佛法、力、无畏等,多分摄在妙观察智;神通智通多分摄在成所作智;漏尽智通、漏尽智力,若说漏尽相续中有,四智所摄;若说缘彼漏尽涅槃,多分摄在大圆镜智、平等性智。

  第七遍起﹝原作“行”,今依《瑜伽》、《显扬》、《对法》等中,十力第七译名改﹞,行智力者,四智所摄。慧等诸根、慧等诸力,多分摄在大圆镜智、平等性智。觉支、道支,多分摄在平等性智。

  苦等十智真无漏者,多分摄在大圆镜智、平等性智。无忘失法,多分摄在大圆镜智。永断一切习气相续,多分摄在清净法界、大圆镜智。波罗蜜多若是无漏,若似有漏,多分摄在后二智中﹝藏文戒贤释论作“清净法界、无漏波罗密多,摄在大圆镜智;有漏者,后二智摄”﹞。诸相随好,多分摄在成所作智。其余佛法,随其所应随相应摄。如是四智,具摄一切佛地无漏心及心法,若俱有法,若所变现品类差别。

  此就粗相说,“若就实义,一一智品具摄一切功德法门”。

  122 见《庄严经论》卷三、《佛地经论》卷三。

  123 即转五识为成所作智。

  124 “忧”字,天海本作“忧”,余作“受”,灵泰《抄》谓“疏主错指”。

  125 如本论卷五云:

  诸逼迫受五识相应,恒名为苦。

  126 如本论卷五云:

  意识俱者,有义唯忧,逼迫心故。

  127 谓五别境。

  128 《瑜伽》卷五十七云:

  谓于无上,心生思慕。

  129 如本论卷五云:

  傍生、鬼趣,名忧、名苦——杂受、纯受,有轻重故;捺落迦中,唯名为苦——纯苦尤重,无分别故。

  130 如《对法》卷七云:

  贪于欲界与乐相应者,谓在五识身;与喜相应者,在意识身;与舍相应者,在一切处于相续末位。所以不与忧、苦相应者,由此欣行转故。

  131 如《瑜伽》卷五十九云:

  贪于一时乐喜相应,或于一时忧苦相应,或于一时与舍相应。

  132 如《瑜伽》卷五十九云:

  有义:所乐谓可欣境。于可欣事欲见、闻等,有希望故。

  133 谓如前护法诸师云:

  意识俱者,......有义通﹝苦、忧﹞二。

  134 胜解、念、定、慧。

  135 谓与苦相应。

  136 由以上诸门为准,可以例知。

  137 见本论卷六、卷七中,由善等心所诸门分别可以准知。

  138 灵泰《抄》云:

  不以烦恼欣戚别故,五别境等则不与相应。唯除疑,不得胜解俱故,余者皆得相应。此文,即遍显也。非心烦恼中有贪欣行、嗔及痴等戚行故,及善中有加行、生得及缘三世及无为别,即说五别境,不与前烦恼等相应也。今者即说一切皆得与别境相应。若五别境,与根本即相应,亦能缘无为也。

  139 “亦”字,原作“不”,疑为“亦”之误。

  灵泰《抄》云:

  应云“非不与相应”,断却《疏》中“不与”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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