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镜清:成唯识论疏翼 卷六·三、广六位心所——十三门辨烦恼心所(注解)
韩镜清:成唯识论疏翼 卷六·三、广六位心所——十三门辨烦恼心所(注解)
注解
1 第七“三界分别门”有三子门:一、嗔唯欲界门,二、上下相起门,三、上下缘别门。第九“三断分别门”有二子门:一、非非所断门,二、迷谛总别门。
2 如理《义演》云:
“钝四”者,谓贪、嗔、痴、慢。“利二”者,谓身、边二见。
3 《显扬》谓:从贪乃至边执见,皆“或是俱生、或分别起”。而从邪见至疑,则“唯分别起”。《瑜伽》谓:从萨迦耶见﹝除邪见、见取、戒禁,及疑﹞,乃至痴、慢,均不但“由亲近不善丈夫、闻非正法、不如理作意”三种共缘得起,并“由任运失念”而起。
4 “自分别”,即“不如理作意”。
5 “六”字,本论《述记》作“八”,今改。
如《瑜伽》卷八十六云:
又由二缘,依止无我胜解之欲,于彼涅槃,由惊恐﹝藏文作“yovs su yi chad pa/”﹞,故其心退还:一、由于此欲不善串习﹝藏文作“legs par byav ba/”﹞,未到究竟故。二、于作意时,由彼因缘﹝藏文作“rgyu de bid kyis/”﹞,念忘失故。
又此忍欲﹝藏文作“bzod pa/”﹞未串习故,当尔之时,于诸行中,了唯行智,其心愚昧,数数思惟我我﹝藏文作“bdag gi bdag/”﹞当何所在;寻求我行﹝藏文作“bdag yovs su tshol ba'i rnam pas/”﹞,微细俱行,障碍而转。由此缘故,彼作是思:我当不有;不作是念:唯有诸行当来不有。彼由如是随逐﹝之﹞身见为依止故,发生变异随转﹝藏文作“rnam par 'gyur ba dav rjes su 'brav ba'i/”﹞之识,由惊恐故,于彼寂灭,其心退还。
6 “四”字,本论《述记》作“三”,今改。
如《对法》卷四云:
问:何相边执见是俱生耶?答:谓断见。已学现观者,起如是怖﹝藏文作“skrag pa/”﹞:今者我我﹝藏文作“va'i bdag/”﹞为何所在?
7 如《对法》卷七云:
俱生边执见者,谓断见所摄。由此见故,于涅槃界其心退转,生大怖畏﹝藏文作“yovs su yi chad pa/”﹞:我我﹝藏文作“bdag gi bdag/”﹞今者何所在耶﹝藏文作“gav yin/”﹞?
8 “类”字,天海本引异本作“引”。
9 《瑜伽》卷八十六、《对法》卷四、卷七。
10 具意应云:以教成者,故《显扬》等诸论皆说类教也。
11 即亦有任运失念而起。
12 《显扬》卷一、《瑜伽》卷八。
13 如《对法》卷六云:
相应者,谓贪不与嗔相应,如嗔,疑亦尔。余皆得相应,何故贪不与嗔相应?一向相违,法必不俱转故。又贪不与疑相应者,由慧于境不决定,必无染著故。余得相应者,与余慢等不相违故。
14 如《瑜伽》卷五十五云:
贪、嗔互相无。此或与慢、见。谓染爱时或高举,或推求。如染爱,憎恚亦尔。
15 如《瑜伽》卷五十八云:
贪、恚、慢、疑,更相违故,互不相应。贪染令心卑下,憍、慢令心高举,是故贪、慢,更互相违。
16 此三文大同,异如前卷四,及下文会。
17 如本论卷六云:
贪会违缘,忧、苦俱故。嗔遇顺境,喜、乐俱故。
18 “六”字,本论《述记》原作“五”,今改。
19 谓贪与慢相应之说同。
20 谓《对法》卷六,及《瑜伽》卷五十五。
21 谓《瑜伽》卷五十八。
22 《续藏》注云:古本有“其七卷”三字,本论《述记》则见卷二十七。
23 如本论卷四云:
《瑜伽论》说贪令心下,慢令心举,宁不相违?分别俱生,外境内境、所陵所恃、粗细有殊,故彼此文,义无乖返。
本论《述记》卷二十七更益随转理门、真实理门一义为五,而会两文,并云:
或复多分说不相应,据实说之,亦得相应。
24 见《瑜伽》卷五十五。
25 《对法》卷六云:
如贪,嗔亦尔。嗔不与贪、慢、见相应。若于此事起憎恚,即不于此生于高举,及能推求。与余相应,如理应知。
26 如《瑜伽》卷五十八云:
贪、恚、慢、疑,更相违故,互不相应。
27 如《瑜伽》卷五十五云:
谓染爱时,或高举,或推求。如染爱,憎恚亦尔。
28 如《瑜伽》卷五十五云:
疑都无所有。
29 同注二十六。
30 “六”字,本论《述记》原作“五”,今改。
31 《对法》卷六云:
又贪不与疑相应者,由慧于境不决定,必无染著故。余得相应者,与余慢等不相违故。
32 《对法》卷六云:
谓嗔不与贪、慢、见相应。若于此事,起憎恚,即不于此生于高举及能推求。
33 见《瑜伽》卷五十五、五十八。前文谓憎恚同染爱,或时高举,或时推求。后文谓五见以自性故,互不相应,贪、恚、慢、疑,四相违故,不相应,此外无不相应。
34 谓“受俱门”。
35 《对法》卷六云:
见不与嗔、疑相应。
又云:
谓嗔不与贪、慢、见相应。
36 《瑜伽》卷五十五谓:憎恚同染爱,或时高举,或时推求。
37 即《对法》卷六云:
慢不与嗔、疑相应。
《瑜伽》卷五十五云:
疑都无所有。
《瑜伽》卷五十八云:
贪、恚、慢、疑,更相违故,互不相应。
38 即《对法》卷六云:
慢不与嗔、疑相应。
不遮余惑——《瑜伽》卷五十五云:
慢之与见,或更相应。谓高举时,复邪推构。
《瑜伽》卷五十八云:
贪、恚、慢、疑,更相违故,互不相应。
亦不遮余。
39 “别明”二字,《续藏》注所引古本无此二字。
40 如本论卷六云:
有义:俱生分别起慢,容与非苦四受相应,恃苦劣蕴,忧相应故。
41 本论卷六原作:
恃苦劣蕴,忧相应故。
42 《对法》卷六云:
疑不与贪、慢、见相应。
《瑜伽》卷五十五云:
疑,都无所有。
《瑜伽》卷五十八云:
此五见是慧性故,互不相应。自性、自性不相应故。
43 《瑜伽》卷五十八文,如注四十二所引。
44 本论卷四云:
慧即我见,故不别说。
又云:
我见虽是别境慧摄,而五十一心所法中,义有差别,故开为二。
45 《对法》卷六云:
无明有二:一、一切烦恼相应无明,二、不共无明。不共无明者,谓于谛无智。
《瑜伽》卷五十五云:
无明与一切。
《瑜伽》卷五十八谓五见“互不相应”,贪、恚、慢、疑四者“互不相应”,其余不遮。
46 即本论卷三初、卷四后。卷三云:
﹝藏识﹞善、染污等,亦不相应。
本论卷四云:
﹝第七识﹞与根本四烦恼相应。其四者何?“谓我痴、我慢,并我见、我爱。”
47 本论卷五云:
此六转识,总与六位心所相应,谓遍行等。
《瑜伽》卷五十八云:
又十烦恼,七唯意地。
48 《瑜伽》卷五十八云:
贪、嗔、无明亦通五识。
49 《对法》卷七原文作:
慢、见、疑,于一切处唯在意识身。由彼于称量﹝藏文作“yovs su 'jal ba/”﹞等门转故。
50 今明“初、实义”第一“明贪嗔痴”中,第一标宗也。
51 如《对法》第七云:
又贪于欲界与乐、喜、舍相应。如于欲界,于初二静虑,亦尔。于第三静虑,与乐、舍相应。以上,唯与舍相应。贪于欲界,与乐相应者,谓在五识身;与喜相应者,在意识身;与舍相应者,在一切贪﹝汉译抄误,作“处”,今依藏文改。下一同。即“'dod chags thams cad/”﹞于相续末位﹝藏文作“断位”﹞,所以不与忧、苦相应者﹝藏文略无此语﹞,由此欣﹝藏文作“dga' ba”﹞行转故。嗔与苦、忧、舍相应。苦相应者,在五识身;忧相应者,在第六识﹝藏文作“第六意地”﹞;所以不与喜、乐相应者,由此戚﹝藏文作“dman pa”﹞行转故。嗔能逼恼自相续,故名戚行﹝藏文无此十一字﹞。与舍相应者,于一切贪﹝汉译亦作“处”﹞,如前说。
52 如《瑜伽》卷五十八云:
贪、乐、喜、舍相应,恚、苦、忧、舍相应。......无明,一切五根相应。
53 “八”字,本论《述记》原作“五”,今改,即五十八续作解释。
54 《瑜伽》卷五十八下文云:
其余深细,后﹝卷五十九初﹞当广说。
55 “理”字,《续藏》注云:古本无。
56 “此”,谓“多分相应道理”。
57 如《瑜伽》卷五十九云:
问:是诸烦恼几与乐受相应,乃至几与舍根相应?答:若任运生一切烦恼,皆于三受现行可得。是故通一切识身者,与一切根相应;不通一切识身者,与意地一切根相应。
58 《瑜伽》五十九续云:
不﹝藏文无﹞任运生一切烦恼,随其所应诸根相应,我今当说:贪于一时,乐、喜相应,或于一时,忧、苦相应,或于一时,与舍相应﹝藏文均作“能相应”,下同﹞。
问:如何等?答:如有一,或于乐受起会遇爱、不乖离爱,而现在前,遂于乐受不会遇﹝藏文作“ma phrad/”﹞、非会遇﹝藏文作“phrad par ma gyur/”﹞,若乖离﹝藏文作“bral/”﹞、非和合﹝藏文作“ldan par ma gyur pa/”﹞;或于苦受起不会爱,或乖离爱,而现在前,遂于苦受合会,非不合会,不乖离﹝藏文作“ma bral/”﹞、非乖离﹝藏文作“bral bar ma gyur pa/”﹞;由是因缘,贪于一时﹝能﹞忧苦相应。与此相违,喜乐相应。若于不苦不乐位,而生味著,当知此贪,舍根相应。恚于一时,忧、苦相应,或有一时,喜、乐相应。
问:如何等?答:如有一自然﹝藏文作“自内”,即“bdag bid kyi/”,而非“bdag bid kyis/”﹞为苦逼切身心,遂于内苦﹝藏文作“bdag bid kyi sdug bsval/”﹞作意思惟,发恚恨心;或于非爱诸行、有情,及诸法所,作意思惟发恚恨心。由是故,恚﹝能与﹞忧、苦相应。
问:恚与喜、乐相应,如何等?答:如有一于怨家等非爱有情起恚恼﹝藏文亦作“z/e 'gras pa/”,与“恚恨”同﹞,心作意思惟:愿彼没苦﹝藏文作“sdug bsval bar 'gyur ba/”﹞,没已不济﹝藏文作“sdug bsval bar gyur ba/”﹞,或不得乐,得已还失﹝藏文作“rgud pa/”﹞。若遂所愿,便生喜乐﹝藏文无此二句﹞,由是故,恚,喜、乐相应。
59 谓俱生与分别。
60 《枢要》卷下云:
贪、嗔、痴俱生与五受俱者,《瑜伽》五十九说俱生“通一切识身者”,与一切根相应故。其分别者,《瑜伽论》﹝续云:﹞贪会违缘,忧苦俱故;嗔遇顺境,喜、乐俱故。今此文通,一切不遮。俱生、分别,二种皆同,应广如彼。
61 即《瑜伽》卷五十九文。
62 “许”字,明历本作“计”。
63 俱生慢与分别慢。
64 《瑜伽》卷五十九云:
慢于一时,喜根相应,或于一时,忧根相应。问:如何等?
答:略有二慢,一、高举﹝藏文作“khevs pa/”﹞慢,二、卑下﹝藏文作“'dud pa/”﹞慢。又高举慢有三高举,谓:称量﹝藏文作“yovs su 'jal pas/”﹞高举、解了﹝藏文作“sred pas/”﹞高举、利养﹝藏文作“rbed pa dav bkur stis/”﹞高举。此高举慢,喜根相应。若卑下慢,与彼相违,忧根相应。
65 如本论卷六云“与身、邪见,一分亦尔”,亦如与断见不俱生。
66 《对法》卷七亦云:
慢于欲界,与喜、舍相应;于初二静虑,与乐、喜、舍相应;于第三静虑,与乐、舍相应;以上,唯舍相应。慢于欲界乐不相应者,以五识无故。
若尔,于初二静虑,云何与乐相应?与意地乐相应,故无过。云何与彼有意地乐?由说彼地有喜、乐故。如经言:云何为喜?谓已转依者依于转识,心悦﹝藏文作“sems tshim pa/”﹞、心踊﹝藏文作“sems win tu dga' ba/”﹞、心适、心调﹝藏文作“sems ravs pa dav/ sems dga' ba dav/”﹞、安适受﹝藏文作“bde ba myov ba/”﹞,受所摄。
“依于转识”者,即依意识。于﹝藏文作“由”﹞三摩哂多位﹝藏文作“mbam par gz/ag pa/”﹞,余识无故。
“云何为乐?谓已转依者,依阿赖耶识摄受所依﹝藏文无“摄受所依”,只作“阿陀那识”﹞,所依怡﹝藏文作“gnas la phan pa/”﹞、悦﹝藏文作“gnas tshim pa/”﹞、安适受﹝藏文作“bde ba myov ba/”﹞,受所摄。”此经意说:乐受依初二静虑生时,与如是心、心所聚相应,由欣踊﹝藏文作“dga' ba/”﹞行,还令此聚皆得踊悦﹝藏文作“tshim par byed pa/”﹞;又令所依阿赖耶识﹝藏文作“阿陀那识”﹞自体安乐﹝藏文作“win tu sbyavs pa'i bde ba/”﹞、怡适﹝藏文作“tshim par byed pa/”﹞,由此乐受作二事故,体虽是一,建立二种:若喜,若乐,是故说此相应慢与乐喜相应。如慢,萨迦耶见、边执见、见取、戒禁取,亦尔。
《枢要》卷下云:
慢有二种:一、高举,二、卑下。高举有三:一、称量,二、解了,三、利养。以卑下慢与忧相应,高举不尔,故前所说不与身邪一分俱。此与忧俱,据卑下说,亦不相违。
67 《瑜伽》卷五十九云:
不通一切识身者,与意地一切根相应。
68 本论卷五:
有义﹝护法说﹞:通二。人、天中者,恒名为忧——非尤重故;傍生、鬼趣,名忧、名苦——杂受、纯受,有轻重故;捺落迦中,唯名为苦——纯受、尤重,无分别故。
69 即见取。
70 “邪思惟”,谓不如理作意。
71 《枢要》卷下云:
正义:若地狱无分别烦恼,应无因力断善根者,死时续等!解云:势力不生,非由邪见。
《瑜伽》卷一云:
但由安立现行善根相违相续,名断善根,非由永拔彼种子故。
72 此续前文“俱生慢不造恶趣业”,而起问。
73 《瑜伽》卷五十九原文为:
若诸烦恼猛利现行,方能发起往恶趣业,非诸失念而现行者。又分别起能发此业,非任运起。
74 如《瑜伽》卷五十九云:
此高举慢,喜根相应。若卑下慢,与彼相违,忧根相应。
75 如理《义演》云:
不是于地狱中,起思度等烦恼造业,名于“分别”,但由前生强分别惑之势力,而造诸业,名有分别也。
问:如何地狱更造恶业耶?答:前师不正义,故作此计。
76 如《对法》卷七云:
慢于欲界,与喜、舍相应。
77 “八”字,本论《述记》原作“五”,今改。
78 如《瑜伽》卷五十八云:
又于欲界四见,及慢,喜、舍相应。
79 如本论卷六云:
贪会违缘,忧苦俱故。
《枢要》卷下云:
三恶趣极苦处,不造往恶趣业,无分别惑故,可造人天业耶?
答:不障。但言无分别烦恼,不言无人、天业故。
问:不起不共无明,如何造人、天业?
故亦不造!此论总报,别报可造,善恶俱得。
80 即见取。
81 《枢要》卷下云:
五十九云:于利养﹝恭敬、称、誉、乐善趣﹞等,﹝决定事中﹞他﹝所导﹞引﹝令﹞犹豫﹝者﹞,疑与忧根相应。于无利养,不敬、讥、毁、苦、恶趣等,﹝决定事中﹞他﹝所导﹞引﹝令﹞犹豫﹝者﹞,喜根相应。
邪见﹝一种﹞先作妙行,忧根相应;先作恶行,喜根相应。
二取随境﹝如云“见取,戒禁取、取彼见故,随其所应,如彼相应”。彼二见观乐等俱行蕴为我、为常等故﹞,故四受俱,五十九中,但依欲界疑邪见等说。此通一切地,故与乐相应。
82 《瑜伽》卷五十九云:
于无利养﹝藏文作“rbed pa med pa/”﹞、不敬、讥﹝藏文作“grags pa med pa/”﹞、毁、苦、恶趣等决定事中,他所导引令犹豫者,喜根相应。
《对法》卷七则云:
所以欲界非喜相应者,不决定心若未息灭﹝藏文作“无胜解故”,不作“若未息灭”﹞,喜不生故。
本论据原已决定者说,《对法》据原未决定者论。
83 如理《义演》云:
此中受俱,约一心总聚可通有处作法,非一一界惑一一地等皆通也,但容得俱也。以无异说,“故说极成之言”也。
84 《瑜伽》卷五十九云:
萨迦耶见及边执见,若于乐俱行蕴,观我、我所,或观为常,﹝能与﹞喜根相应。若于苦俱行蕴,观我、我所,或观为常,﹝能与﹞忧根相应。若于舍俱行蕴,观我、我所,或观为常,﹝能与﹞舍根相应。断见摄边执见,当知一切与彼相违。见取、禁戒取,取彼见故,随其所应,如彼相应。邪见一种,先作妙行,忧根相应;先作恶行,喜根相应。
《对法》卷七云:
如慢,萨迦耶见、边执见、见取、戒禁取,亦尔。邪见于欲界,与忧、喜、舍相应;于色、无色界,随所有受﹝无苦﹞,皆与相应。
云何邪见于欲界,与忧喜相应?谓先造妙行、恶行者,见此无果,生欣戚故。所以不与苦乐相应者,由一切见皆在意地故。
85 《瑜伽》卷五十七“二十二根三性分别门”云:
一、善不善,善不善无记为义。
86 如《瑜伽》卷五十八云:
复次﹝藏文有“欲界系”三字﹞,俱生萨迦耶见唯无记性,数现行故,非极损恼自他﹝所依﹞处故。若分别起萨迦耶见,由坚执故,与前相违。在欲界者,若在上﹝藏文误作“下”,即“'og ma/”﹞地,奢摩他力所制持故,多白净法所摄受故,成无记性。由染污﹝藏文并有“有过失”﹞故,体是隐没﹝即“有覆”﹞所余烦恼,由此道理,随应当知。
87 本论卷五云:
有义﹝护法说﹞:通二。人天中者,恒名为忧——非尤重故;傍生、鬼趣,名忧,名苦——杂受、纯受,有轻重故;捺落迦中,唯名为苦——纯受、尤重,无分别故。《瑜伽论》﹝卷五十九﹞:
若任运生一切烦恼,皆于三受现行可得。
88 如《瑜伽》卷五十九云:
不任运生一切烦恼,随其所应诸根相应。
89 《瑜伽》卷五十八云:
又于欲界四见,及慢,喜、舍相应。贪,乐、喜、舍相应。
如理《义演》云:
意说贪、慢、四见,除邪见,皆三受俱。除忧、苦者,取顺境故。
90 《瑜伽》卷五十八续云:
恚,苦、忧、舍相应。
91 《瑜伽》卷五十八续云:
邪见,喜、忧、舍相应。疑,忧、舍相应。
92 “八”字,本论《述记》原作“五”,今改。
93 除鼻、舌。
94 谓《对法》。
95 《对法》卷七云:
云何于彼有意地乐?由﹝经﹞说彼地有喜乐故。如经言:......“云何为乐?谓已转依者依阿赖耶识﹝藏文作“阿陀那识”。下一同﹞摄受所依,所依怡、悦、安适受,受所摄。”此经意说。乐受依初、二静虑生时,与如是心、心所聚相应。由欣踊行,还令此聚皆得踊悦;又令所依阿赖耶识自体安乐、怡适。由此乐受作二事故,体虽是一,建立二种:若喜,若乐。
96 智周《演秘》云:
烦恼生起展转相续,渐渐微薄势力将尽,堕处中位。于此位中,必舍相应。
97 本论卷五初云:
故此相应,唯有舍受。
98 此句即欲界以上无嗔。
99 如理《义演》云:
除贪、嗔、痴,余七俱乐,唯除欲界。下三静虑,皆意﹝地﹞乐俱。所以者何?五见、慢、疑,唯意地故。
100 《对法》卷七云:
疑于欲界,与忧、舍相应。于色、无色界,随所有受皆与相应。
101 《对法》卷七云:
无明有二种:谓相应、不共﹝藏文未明言二种﹞。相应﹝藏文无“相应”二字﹞无明,一切烦恼相应故。若于是处,随所有受,皆得相应。不共无明,于欲界,与忧、舍相应;于上界,随所有受皆得相应。喜受﹝汉译作“乐”,今依藏文“yid bde ba/”改﹞相应不应道理,应如疑说。
102 《对法》卷七原作:
于欲界,不决定心若未息灭,喜不生故。色界中,疑疑上静虑者,由喜乐定力所引持故,亦得随转﹝藏文作“rjes su 'gro ba bid/”﹞,是故于彼,亦得与喜、乐相应。
103 如理《义演》云:
意说诸烦恼与喜、舍相应,通下三地,除第三禅——唯乐受故。就欲界中,除欲界极苦处,以欲界无分别烦恼故。余杂受处,意地有喜、舍故。
104 《瑜伽》卷五十八云:
自性、自性不相应故。
105 本论卷五末云:
有义:不定。《瑜伽》﹝卷三﹞说此四一切中无后二故。又﹝卷五十五﹞说此五缘四境生。所缘能缘,非定俱故。
106 此句具意:问五受别,非总问遍行,受散故,故为问也。
107 如理《义演》云:
善是染违,故此不说。
108 如理《义演》云:
如不定四未明,以在后明,今不将烦恼对不定四,辨相应等。
109 《对法》卷四云:
自性不善者,谓除染污意相应,及色、无色界烦恼等,所余能发恶行烦恼、随烦恼。此复云何?谓欲界系不任运起者,是不善。
110 贪、痴、慢。
111 贪、痴、慢。
112 本论卷四云:
谓从无始至未转依,此意任运恒缘藏识,与四根本烦恼相应。其四者何?“谓我痴、我见,并我慢、我爱”。
113 三、“非极损自、他”。﹝四、﹞五十八说:
俱生萨迦耶见,唯无记性数现行故,非极损恼自他处故。
《瑜伽》卷五十八以下,应作第四因。
114 “也”字,《续藏》疑作“耶”。
115 《大乘法苑义林章》卷七〈断障章〉云:
烦恼障中,除第七识所余六识,三界九地各有九品,成八十一。见道十惑,九品定然,粗细异故。俱生六惑,断即不同。身见、边见,及此相应,唯第九品;九地而论,但有九品。嗔唯一地九品。余独头贪、痴等,八十一品,﹝三﹞地各九故。
第七识中九地烦恼障,亦有二说。初有义:唯同非想﹝非非想﹞第九品类。然于其中自类有九,如增上邪见能障善者,亦有九品,唯同非想﹝非非想﹞第九品故,唯障无学,金刚始断,有九品故,体有增减,故成能熏。
次有义:九地各有一品,细分便成八十一品。势力所障,皆同非想﹝非非想﹞下下品惑,故金刚心一时顿断。
116 如理《义演》云:
若准后解,亦得。且如无色,无能治道,尚有九品,何故二见不得有九?又第七中见,尚计有九品,何况二见?上下多文分许有九品。今取后也。
《枢要》卷下云:
要得根本定,烦恼方起,有依未至断欲九品已,不得根本定命终;此人以何现行润生?
有解云:无此,必得方命终故。如第七生预流无命终不得应果者,必得根本定,方命终。
又有解:亦有唯以随眠润生,如见谛者以随眠,亦有现行润故,此亦应尔。
117 即界地分别门。
118 如理《义演》云:
所言未至定者,即方便定,即定前加行——亦行,亦为定。或名近分定,是根本之因,亦名近分定。准此后义,未至定有染。
119 《大毗婆沙论》卷一百六十一云:
颇有不入初静虑,生梵世耶?答:生。
云何生?谓依未至定,离欲界染最后解脱道,及后时不入初静虑。彼若未离初静虑染,命终必当生于梵世,或上地设生彼天中。问:不起彼定,云何生彼?无异熟因故。答:顺后次受业,为异熟因,故得生彼。
120 智周《演秘》云:
润生时起,名“生烦恼”。或生彼地所起之者,亦名生惑。非今所说。除此,余时但缘定起,皆名定生。如遍、常见,因定生起,名“定烦恼”,余准此知。然《疏》说云“如遍、常”者,乍观似证生烦恼也,理证定惑。
121 如《瑜伽》卷五十八云:
若诸异生离欲界欲,或色界欲﹝藏文作“'dod chags”﹞,但由修道,无有见道。彼于欲界得离欲时,贪欲﹝藏文作“de'i 'dod chags﹞﹞、嗔恚,及彼随法邻近憍慢,若诸烦恼相应无明,不现行故,皆说为断,非如见道所断萨迦耶见等。由彼诸惑住此身中,从定起已,有时现行,非生上者,彼复现起。如是异生离色界欲﹝藏文作“'dod chags”﹞,如其所应,除嗔、恚,余烦恼,当知亦尔。自地所有见断诸漏——若定,若起,若生——于一切时若遇生缘,便现在前。
《枢要》卷下云:
伏修、不伏见,见惑既不善,何不感恶趣而生上界耶?若以势力不行,何不名伏?
今以义解:由势力不行,不能发业。设亦有者,轻而不重,非决定业,不感欲界生。若正六行所厌,名为伏故。不尔,便退。烦恼强故,定势力劣故,以无修伴,弱故不能﹝发业﹞。
122 谓见道所断贪等烦恼。
123 谓为事障所障故。
124 本论卷七云:
若伏下惑能起此定,后不断退生上地者,岂生上已,却断下惑?
125 卷七续云:
断亦无失,如生上者断下末那俱生惑故。然不还者对治力强,正润生位不起烦恼,但由惑种润上地生。虽所伏惑有退不退,而无伏下生上地义,故无生上却断下失。
126 “惑”字,金陵本作“或”。
127 如《瑜伽》卷五十八云:
自地所有见断诸漏若定,若起、若生,于一切时,若遇生缘,便现在前。
128 《对法》卷三〈成就品第四〉原作:
若生欲界,欲、色、无色界系烦恼、随烦恼,由种子成就,故成就。
129 “八”字,灵泰《抄》、《秘蕴》作“八”,余本作“五”,误。
130 如《瑜伽》卷八十八云:
又见杂染得解脱时,亦能于余毕竟解脱,非余杂染得解脱时,即能解脱诸见杂染。所以者何?依世间道,乃至能离无所有处所有贪欲。于诸下地,其余烦恼心得解脱,而未能解脱萨迦耶见。由此见故,于下、上地所有诸行和杂自体不观差别,总计为我,或总计我所。由此因缘,虽升有顶,而复退还。若于如是一切自体,遍知为苦,由出世道先断一切萨迦耶见,后能永断所余烦恼。由此因缘,无复退转。是故当知唯见杂染是大杂染。
131 《枢要》卷下云:
下、明起上几惑。
生在下地,起无色界几烦恼?
唯起于六,或七:谓见取、慢、疑、爱、痴,及我见。若定,若生,不过尔故。又可起彼戒取,执彼定为胜因﹝及能净因﹞故。无起彼邪见及边见文,不同色界有六十二见等故。
生欲界起色界定五散中:谓身、边见、我慢、爱、疑、见取,不见起邪见之相。二无因论,亦是定后起,彼邪见非皆容起。并起戒取,执彼定为胜因及﹝能净因﹞故。然无此文。
132 “总”字,《大正藏》作“总”,余多作“结”。
133 《对法》卷六原文为:
“或时移转”者,谓于此位,往余生处强缘现前,如得第四静虑,起阿罗汉增上慢比丘,彼地中有生时,由谤解脱邪见故,转生地狱中有。
134 如理《义演》云:
意云:此难萨婆多也。谓彼计云:在欲界本有中,见色界中有现前,遂便起谤。故今难云:欲界本有,既非定通,云何得见色界中有耶?意说通力许见中有,本有位不许见,况死生﹝疑“命”﹞终,必住散心。
135 本论卷八云:
诸缘起支,皆依自地。有所发行依他无明,如下无明发上地行?不尔,初伏下地染者,所起上定应非行支,彼地无明犹未起故。从上、下地,生下、上者,彼缘何受而起爱支?彼爱亦缘当生地受,若现、若种,于理无违。
136 如理《义演》云:
问:约当生中有起爱?为约当生地本有初起?中有不说,以疏远故。
137 如理《义演》云:
意云:此第二解。许起慢等,如缘当生地法起爱之时,得有我见,我见要缘欣行,与爱行相相顺。由有我见,方起爱故。计前境胜,亦起慢故。无明极成,故此不说。
138 如《瑜伽》卷五十八云:
诸烦恼缠﹝藏文作“kun nas dkris pa/”﹞未离自地烦恼欲﹝藏文作“'dod chags/”﹞者,自地现起。已离欲者,即不现起。若在﹝藏文作“住”﹞下地,上地诸缠亦得成就,非在﹝藏文亦作“住”﹞上地,得说成就下地诸缠。
139 如理《义演》云:
谓谤灭时及润生时,唯此二时得起,余时不起。
140 谓润生爱。
141 《枢要》卷下云:
生无色界,除下润生我、贪、慢、二见、痴,余更不得起,彼无中有可说起谤等故。生无色界,唯起下俱生,无起分别相,无中有起谤故。
142 《枢要》卷下云:
六十二初文说:五种爱缘上者,“谓或证得等至出已,计为清净﹝藏文作“gtsav ba/”﹞、可欣﹝藏文作“'dod pa/”﹞、可乐、可爱﹝藏文作“sdug pa/”﹞、可意,随念爱味。或未证得、或已证得,未来爱味增上力故,追求、欣乐,而生爱味。或已证得,计为清净、可欣、可乐﹝藏文亦有“可乐、可爱、可意”﹞,乃至广说现行爱味。若从定出,可生爱味;若正在定,无有爱味。
言“爱味”者,谓于是中遍生贪、著。后文说二种﹝原文为“当知此爱,或是染污,或不染污”﹞:谓未得定者,有染污爱,谓希上生﹝原文为“若生是心:我今云何当证如是广大喜乐所随等至?......又:我云何当得生上常、恒、不变”﹞,深生爱著﹝原文为“若得证者,我当如是如是爱味”﹞。不染污爱缘上定者,谓“﹝若有起心﹞专求离欲欣乐﹝藏文作“意乐”﹞,证入上地寂静﹝当知此爱,是不染污﹞”,广如六十二说。
143 《显扬》卷二云:
“杂染”者,谓于上静虑起深爱味、见、慢及疑。“爱味”者,谓有十种:一、俱生作意爱味,二、分别所起作意爱味,三、自地作意爱味,四、异地作意爱味,五、过去爱味,六、未来爱味,七、现在爱味,八、下爱味,九、中爱味,十、上爱味。
144 如《瑜伽》卷五十八云:
谓于灭谛起怖畏心、起损害﹝藏文作“kun nas mnar sems/”﹞心、起恚恼心,如是嗔恚迷于灭谛。
又云:
所余贪等迷道烦恼,如迷灭谛道理应知。
145 “应”字,天海本无。
146 “起”字,原作“执”。
147 《瑜伽》卷八十八原文为:
由生此者,依世间道,乃至能离无所有处所有贪欲,于诸下地其余烦恼,心得解脱,而未能脱萨迦耶见。
148 “诸”字,本论《述记》原引作“俱”,今改。
149 “及我所”字,原作“或总计我所”。
150 《义演》作“痴”,余多作“贪”,误。《续藏》注云:《对法》作“痴”。
151 如《对法》卷六云:
又欲界烦恼除无明、见、疑,余不能缘上地为境。此无明等,虽亦有能缘上地者,然彼不能亲﹝藏文作“mvon sum du/”﹞缘上地,如缘自地。由依彼门起分别﹝藏文作“遍分别彼为门转起”﹞故,立彼为所缘,所言无明缘上地者,谓与见等相应。见者,除萨迦耶见。不见世间缘他地诸行执为我故,上地诸烦恼不缘下地为境,已离彼地欲﹝藏文作“'dod chags/”﹞故。
152 如《瑜伽》卷六十二云:
又我云何得生上,常、恒、不变?
153 “得”字下,余本多有“所得”二字,《义演》牒文无。《续藏》注云:古本无“所得”二字。
154 《枢要》卷下云:
下上相缘中,下地缘上,二界皆得。无文遮故。
155 如《对法》卷六云:
见者,除萨迦耶见,不见世间缘他地诸行执为我故。
156 如《瑜伽》卷五十八云:
下地烦恼能缘上地烦恼及事。
157 谓《瑜伽》五十九云:
十四、他境缘:谓色界于欲行烦恼;无色界于色行烦恼;又复下地于上地烦恼。所以者何?生上地者,于彼﹝即“方彼”﹞下地诸有情所,由常、恒、乐、净,具胜功德,自谓为胜﹝藏文有“心高举”﹞故。
158 《瑜伽》卷五十八原文为:
又有诸见妄计自在、世主﹝藏文作“skyes bu'i bdag po/”﹞、释﹝藏文作“brgya byin/”﹞、梵,及余物类为常、为恒,无有变易。如是邪见,亦迷苦谛。
159 “界”字下,余本有“不”字,《义演》牒文无,《续藏》注云:“不”字疑作“而”。
160 《瑜伽》卷五十八原文为:
常见所摄边执见者,谓六十二诸见趣中,计度前际诸遍常论、一分常论,及后际诸有想论、无想论、非想非非想论。
161 本论《述记》云:
又缘梵王一分常者,是上地我见,后生常见。得宿住智,缘起上界身、边见故。
162 如理《义演》云:
此第二解。
163 本论《述记》又云:
又缘梵王一分常者,是上地我见,后生常见。得宿住智,缘起上界身边见故。正义:唯是上地所系,得宿住智后方起故。
164 如理《义演》云:
此解:亦不异,但更出理会。
165 谓二论文中。
166 谓《对法》。
167 《枢要》卷下云:
我见别缘,不缘他地者,修道我见有二行相:一、总缘:得他地。二、别缘:不得。
见断我见,亦有二类:一、见计为他我,即得。二、计为自内我,即不得。今说不得,随义应知。或无分别我见缘他地者,梵王常等,即定后我见故。
168 《瑜伽》卷五十九云:
由常、恒、乐、净、具胜功德,自谓为胜﹝藏文有“心高举”﹞故。
《枢要》卷下云:
上缘下中,无色界中无别缘慢,总缘,亦有慢。
169 如本论卷六云:
总缘诸行执我、我所,断、常、慢者,得缘上故。
170 如《瑜伽》卷八十八、五十八。
171 《枢要》卷下云:
上缘下中,无色界中无别缘慢;总缘,亦有慢,余如于前皆有。见、戒二取,理定不得。除总缘行相,无别能故。
172 “二见”,即见取、戒禁取。
173 “等”,谓《对法》卷六。
174 《瑜伽》卷五十八云:
非上地惑能缘下地烦恼及事。
《对法》卷四云:
上地诸烦恼不能缘下地为境,已离彼地欲故。
175 即非学非无学。
176 如《瑜伽》卷五十七云:
二﹝未知欲知根、已知根﹞学,以三种为义;一﹝具知根﹞无学,以三种为义。
177 “此问也”三字,《义演》置于“第九、三断门”之前。
178 如《对法》卷三云:
谓不善及有覆无记法是染污义。有覆无记者,谓遍行意相应烦恼等﹝《杂集论述记》卷十三云“谓等取欲界身、边二见,及俱有法等”﹞,及色、无色界系诸烦恼等。
179 如《对法》卷四云:
谓分别﹝藏文作“yovs su brtag pa/”﹞所起染污见、疑、见处﹝藏文作“lta ba'i gnas/”﹞、疑处,及于见等所起邪行﹝藏文作“log par z/ugs pa/”﹞、烦恼、随烦恼,及见等所发身语意业,并一切恶趣等﹝藏文无“等”字﹞蕴、界、处,是见所断义。
此中“分别所起染污见、疑”者,谓闻不正法等为先所起五见等。“分别所起”言,为简俱生萨迦耶见及边执见。
问:何相边执见是俱生耶?答:谓断见。已学现观者,起如是怖:今者我我﹝藏文作“va'i bdag/”﹞为何所在?“见处”者,谓诸见相应共有法﹝藏文作“与诸见俱起法”﹞,及彼种子。疑处,亦尔。“于见等所起邪行烦恼”者,谓依见等门,及缘见等,所起贪等﹝《杂集论述记》卷十四初云“‘依见’,谓为同类因等生。”论下文云:“谓由彼长养诸种子故,于未来世,即彼种类增胜而生,如是诸法能为相似增长因故,立同类因”﹞。
180 如本论卷四末云:
如何此﹝第七﹞识要有我见?二取、邪见,但分别生,唯见所断。此俱烦恼,唯是俱生,修所断故。
181 如本论卷九云:
此﹝加行﹞位菩萨于安立谛、非安立谛,俱学观察。为引当来二种见﹝道﹞故,及伏分别二种障故,非安立谛是正所观,非如二乘唯观安立。
又《佛地经论》卷六第三师解自相共相云:
虽缘诸法苦无常等,亦一一法各别有故,名为自相。真如虽是共相所显,以是诸法自实性故,自有相故,亦非共相;不可以其与一切法不一不异,即名共相,自相亦与一切共相不一异故。
又《分别缘起初胜法门经》卷下云:
复言:世尊!入见道时,于此四谛为顿现观?为渐现观?世尊告曰:有别道理,名顿现观;有别道理,名渐现观。何别道理,名顿现观?谓自内证真谛圣智,于真智境非安立义,总相缘故,名顿现观。何别道理,名渐现观?谓初业智及后得智,观察自相及因果相,由作行相别相缘故,名渐现观。
《大乘法苑义林章》卷七〈断障章〉云:
一刹那中,由加行引,能普遍知,名总相缘。非一一法,真如妙理而不别知,名为总相。
182 “坏”,藏文作“'dres pa/”,即杂或总义。《十地经论》:“不坏”,
藏文作“ma 'dres pa/”。
183 《瑜伽》卷五十九原文为:
复次,见断烦恼顿断,非渐。所以者何?由现观智谛现观故,能断见道所断烦恼。然此现观与坏缘谛作意相应,是故三心顿断一切迷苦谛等见断烦恼。修道烦恼,渐次而断,数数修道方能断故。
184 如理《义演》云:
虽有九品,以违一真如,或三心故,以于二种见道中皆顿断也。
185 如理《义演》云:
意说俱生修道烦恼一起有九品,要起九无间道、九解脱道,断及证也。见道不然,故一时断。
186 如理《义演》云:
将下地上上品惑,与上地上上品惑总为一品,乃至欲界下下品,与非想下下品亦为一品,所以总为九品。即总起九无间道、解脱道,而证第四果也。
187 如理《义演》云:
一、迷苦集,二、迷灭道,三、迷苦灭,四、迷集道,五、迷集灭,六、迷苦道。
188 如理《义演》云:
一、初三除道,二、后三除苦,三、初二及四,四、前三为一句。
189 智周《演秘》云:
“坏”,犹杂也。身、受、心法,二三四合而以观之,名坏念住。
190 《瑜伽》卷五十八云:
欲界迷苦有十烦恼;迷集有八,除萨迦耶及边执见;如迷集谛,灭、道亦尔。上界诸谛,并除嗔、恚,随迷次第,如欲界说。
191 《对法》卷七原文为:
又十烦恼皆迷苦、集,起诸邪行﹝藏文作“log par rtog pa/”﹞,是彼因缘﹝藏文作“rgyu/”﹞所依处﹝藏文作“gz/i'i gnas/”﹞故。所以者何?苦、集二谛,皆是十种烦恼因缘,又为依处。是故一切迷此因缘、依处,起诸邪行。又十烦恼皆迷灭、道,起诸邪行,由此能生彼怖畏故。所以者何?由烦恼力乐著﹝藏文作“mvon par dga' ba/”﹞生死,于清净法﹝藏文作“rnam par byav ba/”﹞起悬崖想﹝藏文作“g-yav sar 'du wes/”﹞,生大怖畏。又诸外道于灭、道谛,妄起种种颠倒分别﹝藏文在“生大怖畏”后,即说“起颠倒分别,于灭道谛起诸邪行”;并别说“由诸外道起异行相遍计,生起邪行故”﹞。是故十惑皆迷灭道,起诸邪行。
192 《瑜伽》卷八云:
或分十种:一、萨迦耶见,二、边执见,三、邪见,四、见取,五、戒禁取,六、贪,七、恚,八、慢,九、无明,十、疑。或分一百二十八烦恼,谓即上十烦恼,由迷执十二种谛建立,应知。
何等名为十二种谛?谓欲界苦谛、集谛,色界苦谛、集谛,无色界苦谛、集谛;欲界增上彼遍智果﹝藏文作“de yovs su wes pa'i 'bras bu/”﹞,彼遍智所显灭谛、道谛,色界增上彼遍智果,彼遍智所显灭谛、道谛,无色界增上彼遍智果,彼遍智所显灭谛、道谛。此中于欲界苦﹝谛﹞、集谛,及于欲界增上灭﹝谛﹞、道谛,具有十烦恼迷执﹝藏文作“log par bsgrub pa/”﹞;于色界苦﹝谛﹞、集谛,及于彼增上灭﹝谛﹞、道谛,除嗔,有余烦恼迷执;如于色界,于无色界亦尔。于欲界对治修中,有六烦恼迷执,谓除邪见、见取、戒禁取、疑;于色界对治修中,有五烦恼迷执,谓于上六中,除嗔;如于色界对治中,于无色﹝界﹞对治中,亦尔。如迷执,障碍﹝藏文作“grib pa/”﹞亦尔。
193 《瑜伽》卷八于前引文下,说烦恼有六因。
194 如理《义演》云:
即因、集、生、缘,灭、静、妙、离,道、如、行、出等,非如空无我等也。
《了义灯》卷十四末云:
“然迷谛相有总有别。”《杂心论》﹝卷六初﹞云:“下苦,具﹝原作“说”﹞一切。二行,离三见。道,除于二见。上界不行恚。”﹝长行解云:“‘下苦说一切’者,‘下苦’,谓欲界苦。彼一切十使,与见苦相违,故见苦断。‘二行离三见’者,除身见、边见、戒取,余七使与见集灭相违,故见集灭断。‘道除于二见’者,除身见、边见,余八使与见道相违,故见道断。问:何故身见、边见,见苦断,非余耶?答:苦处转故。果处转故。见彼则断,不远随至根(下文云:“三界一切使,舍根相应”),此见不随根故,初见谛则断。问:何故戒取,见苦见道断,非集、灭耶?答:彼处起故。异学于彼二谛(苦、道)相违,非集、灭。彼垢处故,于集谛欲。洗浴处故,于灭谛欲。若内法者,见苦断。外、法者,见道断。问:疑使何故不修道断?答:于事不见,故疑。于事见,故断,彼方起见故。无有见,修道断。‘上界不行恚’者,色、无色界,除恚,余如欲界说。彼色界见苦断,九;见集灭断,六;见道(谛)断,七;修道断,三;无色界亦如是。问:上二界何故无恚耶?答:彼无有无惭、无愧、悭、嫉、忧、苦性故,寂止养身故,得慈心故,无九恼性故,离不饶益相故,离一向不善故,(无惭、无愧)二果故,是嗔恚。”﹞
今大乘颂:欲迷四各十;随行,三八种;修六,通行迷;上见,修,除恚。然迷谛相有总、有别。总有四句:一、数总行别,二、行总数别,三、数总行总,四、数别行别。数总行别:谛各有十,各迷自谛,名为行别。行总数别者,即前颂中然依一谛缘,迷多谛,名为行总。若数行总者,谛各有十,名数总。行总者,迷二三谛等,皆名为总。二二迷,有六,即有六十。上二界谛,各除其嗔,六九、五十四,合一百八。三界总有一百六十八。若三三合,有四句。欲有四十,上二界谛各三十六,合一百一十二。若四谛合,三界四谛,有二十八。若数别行别,即前颂中各迷自谛。
问:此中依别、行别,从何说迷?
答:从所缘迷,依、非缘故。
若尔,应是所缘谛惑,何故说依?
答:因彼生故。依彼起故。
问:一百二十八。依何者立?
答:依数总行别,并修道惑。若依余句,即有增减。
195 如理《义演》云:
意云:大科第二、释别迷﹝谛数﹞。
问:集谛等三而有八者,且如余七,唯别迷三谛,不尔,以相应无明既是通迷,如何乃迷集等三谛,而有八耶?
答云:不取相应无明,但取不共无明,故得成八。以相应无明是通迷故,故知别迷据不共说,以不能亲迷行相故。理准如前说别迷,亦据不共独行无明说,决定如是。
196 即空、非我二行相。
197 谓《瑜伽》卷五十八云:
除二见迷苦外,余八烦恼集、灭、道,一一别说。
例如说迷集戒禁取云:
若于随顺此见诸法所受戒禁,取为第一,能得清净﹝解脱、出离﹞,广说如前,是迷集谛戒禁取。
余不广引。
198 《对法》卷七云:
由是十烦恼因缘或所依处,故迷苦、集。由十烦恼生怖畏,故迷灭、道。
199 《瑜伽》卷八云:
由迷执十二种谛,建立一百二十八烦恼。
200 “以上”等七字,本论《述记》原置于问答文后,今提前。
201 “谓疑三见”等。
202 “相”字,《续藏》注所引古本无。
203 “起”字下,明历本、《续藏》、金陵本有“亲”字,《义演》牒释无。
204 如理《义演》云:
即是疑、身、边、邪见,及不共无明,名亲迷苦理。
205 如理《义演》云:
余独头贪等五法虽别起,有别行相,不能亲迷,故云“不然”。
206 如理《义演》云:
以果处起故。
207 谓:实有身、边为因及所依处。
208 谓:以多计有漏果法,说八故。
209 “准”字,《义演》牒释作“准”,余多作“唯”。
210 如理《义演》云:
意说以二见,集等三谛下无故,不准苦谛说言亲迷也。由此故知三谛下,无身、边二见。
211 谓灭、道二谛。
212 《瑜伽》卷五十八云:
迷苦有十迷,余三谛,各有八。
213 “不”字,《续藏》注引一本作“亦”。
214 《疏翼》作“迷灭谛嗔”,《大正藏》作“嗔迷灭谛”,今依《大正藏》改。
215 如《瑜伽》卷五十八云:
谓于灭谛,起怖畏心,起损害心,起恚恼心。
又云:
所余贪等迷道烦恼,如迷灭谛道理应知。
216 如本卷末云:
此中有义:忿等但缘迷谛惑生,非亲迷灭谛。行相粗浅,不深取故。有义:嫉等亦亲迷谛,于灭、道等,生嫉等故。
217 如理《义演》云:
意云:慢、贪随灭、道下烦恼后起,唯疏迷故。
218 如理《义演》云:
皆亲迷灭道。
219 “集”字,《义演》释文中无。
220 如理《义演》云:
意云:独头起贪缘无漏者,是善法欲,不名彼惑。若于余烦恼独头起者,亦不了灭、道,故得迷也。
221 即“三断分别”门。
222 实即见、修二断。
223 本论卷二云:
然有漏识自体生时,皆似所缘能缘相现。彼相应法,应知亦尔。似所缘相,说名相分;似能缘相,说名见分。
224 如《瑜伽》卷五十八、五十九、《对法》卷五、卷七。
225 “等”,取边执见。
226 《对法》卷六原文为:
“缘无事”者,谓见及见相应法。见,谓萨迦耶见及边执见。所余烦恼,名“缘有事”。
227 智周《演秘》云:
汝云我见﹝及其俱法﹞摄法执尽,即四见、疑,便无法执。便无法执者,便成大过!岂有烦恼不依法执而得起耶?
228 如本论卷六云:
贪与慢、见,或得相应。
229 不同于遍计所执,如言实目识外境义。
230 智周《演秘》云:
有义:今不依此。影外所仗,未必同时。如先闻过未等名,后方缘故,后后心生,无名相故,又简境等无有名故﹝不再以名为质为境﹞。设远假名﹝而起﹞,但可许说名﹝为﹞增上缘,何成﹝所缘﹞本质?俱时发影,名为质故。先心缘名,随名分别,后心缘义,影像方生。能诠、所诠,全不相似,岂得说名为后义质?故知影像亦有全无所仗之质。不尔,便违前第一卷自心外蕴或有,或无﹝卷二初云“如是外道余乘所执——离识,我、法皆非实有。故心、心所,决定不用外色等法为所缘缘,缘用必依实有体故”。又云“谓假智、诠,不得自相,唯于诸法共相而转”﹞。
详曰:《疏》此问答,意简有宗。有宗心生,无不仗质﹝陈那亦尔。《杂集论述记》卷五云“依《集量》说:疏所缘缘,一切心生,决定皆有”﹞。纵缘空华、龟毛、兔角,亦以名等为质生起。纵而以简,由彼名等,是能缘心近远所托,似于真实,故云“无无本质者”。非许名等同实尘等本质之体,云“无无者”,何得乃以实质为难?又“能诠、所诠、全不相似”等者,此亦不然。岂诸质、相,皆相似耶?如碍不碍、虑不虑等,而非一故。余难准斯,得失可悉,无俟言矣。
231 智周《演秘》云:
漏、无漏缘质、影双说,例事无事,不唯望质。
如理《义演》云:
岂有烦恼亲缘无漏耶?
232 如理《义演》云:
如下所引论文勒之,不过七门明有事、无事烦恼:第一、约《瑜伽》﹝五十八﹞,依见修烦恼分别有事、无事。第二、依《瑜伽》五十九,约自十种烦恼分别有事、无事。第三、即彼卷下文约“有事缘”、“无事缘”分别有事、无事。第四、又云“无境缘”、“有境缘”,分别有事、无事。第五、又《对法》第五文,约有事、无事境,分别有事、无事。第六、以《对法》第五下文,约有所缘、无所缘,分别有事、无事。第七、《对法》第七,约缘有事缘、无事缘,分别有事、无事。
然烦恼所缘,皆颠倒虚妄,据其境说,明体有无,故略明有事无事。虽多门分别,略勒七门,用显幽旨。
233 此下为第一门。
234 见《瑜伽》卷五十八。
235 《瑜伽》卷五十八云:
又十烦恼见所断者,名曰无事。彼所缘事,非成实﹝藏文作“yovs su grub pa ma yin pa/”﹞故。
236 《瑜伽》卷五十八又云:
所余烦恼有事﹝藏文作“gz/i dav bcas pa/”﹞、无事,彼相违故。
237 如理《义演》云:
然与彼见惑相违,故名“彼相违”。
238 如理《义演》云:
谓见、戒取,缘烦恼而生,名“重缘惑”。许合有事,以烦恼有境体故。
239 此下为第二门。
240 《瑜伽》卷五十九原文:
诸见与慢,是无事。于诸行中,实无有我,而分别转故。贪、恚是有事,无明、疑通二种。
241 如理《义演》云:
谓贪与我见俱时,亦合名缘无事。以少故,不说缘无事也。谓贪多分缘有体法起故。
242 此下为第三门。
243 《瑜伽》卷五十九下文:
三、有事缘:谓诸有事烦恼;四、无事缘:谓诸无事烦恼。
244 如理《义演》云:
即会五十九“诸见与慢”等文也。
245 此下第四门。
246 如理《义演》云:
不称境知,名“无境”也,但缘名故,如上界缘相似。问:何故但言“无境缘”,不说有境缘耶?答:计亦合有,以易,故不说。
247 此下为第五门。
248 即无事境所缘者。
249 即前所除所缘境界,由彼于我处起故。藏文作“以我为依故”。
250 智周《演秘》云:
有义:《疏》说是同,今解有别。慢、见大同;贪、嗔二种,五十九文从多分故,唯名有事。《对法》尽理,与见、慢俱,亦名无事。然疑一种,《瑜伽》尽理,说通二种。《对法》既云与见、慢俱,方名无事,疑非彼俱,不通无事,故理不尽。无明一种,二论无违。
详曰:《疏》括诸文,考量其理,理文顺者,云不相违。若文参差,取旨以会。初五十九,观文有乖,已如前会。《对法》第五,理亦有缺。谈理同彼,不尽名同,非据彼文一一同也。又如所断,理亦有余,《对法》贪、嗔何得尽理?邪见、见、戒,岂唯无事?言见相应,并名无事,何非大过?大过失存,理尽焉在?若言据见无事者说,若尔文滥,何名尽理?以此而言,《疏》无违也。
251 此下为第六门,即“二十九种差别中第一”。
252 “非所缘”,藏文作“med pa'i dmigs pa/”。
253 “有所缘”,藏文作“yod pa'i dmigs pa/”。
254 此下第七门。
255 《对法》卷四原作:
谓缘无事,及缘有事。
256 “此”,谓说有质、无质。
257 《枢要》卷下云:
一切有事、无事,三门如《疏》。一切有事、无事烦恼,不过五种:
一、诸见所缘本无,是无事;余,名有事。此见行相本无,决定,余不决定故。如《对法》第七﹝同《疏》第七门﹞。
二、行相深迷无我,名无事;余名有事。诸行相深境,必迷无我故。余必不定。五十九云:见、慢名无事;贪、嗔名有事;无明、疑,通二种。《对法》第五同﹝合《疏》第二门第五门﹞。
三、见道所缘名缘无事;修道名有事。见道诸惑,分别猛利,多横执故,修道少故。《瑜伽》五十八云:“﹝又十烦恼﹞见所断﹝者﹞,名缘﹝原作“曰”﹞无事﹝彼所缘事,非成实故﹞;﹝所﹞余﹝烦恼﹞名﹝原无﹞有事﹝无事,彼相违故﹞。”﹝同《疏》第一门。﹞
四、除缘现在无为有体之法,缘过、未镜像等,名缘无事;所余,名缘有事。《对法》第五云:“﹝一、﹞非有所缘:谓颠倒心、心所及缘过﹝去﹞、未﹝来、梦、影、幻﹞等﹝所缘境界﹞”;余名有事﹝原作“有所缘”。同《疏》第六门﹞。
五、本质或无,名缘无事;影像必有,名缘有事。五十九云:“﹝四、﹞无事缘:谓无事烦恼。”“﹝三、﹞有事缘:谓有事烦恼。”与《唯识》同。﹝合《疏》第三门、第四门。﹞
今观此义,初二门:一、本影有,名有事;二、无质影像中无体用,名无事﹝无质﹞。影像中有三:一、决定执,名无事,谓五见;不执,名有事,谓爱、慢等。虽亦有执,不决定故。二、执者名无事;不执者名缘有事。故见、慢、爱等,皆名无事,余名有事。三、朋属见道,名无事;修道,名有事。
据实,有、无事,言二门即尽:一、本质影像各分,二、影像之内,有体、无体别。如缘过、未等影像、谷响等,名无事;现在有体法,及无为,名缘有事。然于中义别,更分三种:一、决定不决定,二、执不执,三、朋属见道修道。此即五重中,前三重是。
258 智周《演秘》云:
此有二意:一、成有事缘第一释,二、成无漏必约影、质。不可以彼有事缘中初释相例。
问:云何名别?
答:有事缘惑能、所二缘,而皆有漏,有相顺义,可直据质而以明之。无漏缘惑能、所二缘虽违无顺,故不唯质,得此缘称。
259 《瑜伽》卷五十八云:
复次,即如所说,见、修所断诸漏烦恼,当知略有五种所缘:一、缘邪分别所起事境,二、缘见境,三、缘戒禁境,四、缘自分别所起名境,五、缘任运坚固﹝藏文作“ye yod pa/”﹞事境。
此中,若缘苦、集事境所有诸漏,是缘邪分别所起事境;见取、贪等见断诸漏,除疑,是缘见境;戒禁取是缘戒禁境;缘灭、道,及缘不同分界境所有诸漏,是缘自分别所起名境。何以故?非此烦恼能缘灭、道,亦不能缘不同分界,非无所缘故。修所断漏,是缘自任运坚固事境。
260 《瑜伽》卷五十九云:
十五、无境缘:谓缘分别所计灭、道,及广大佛法等所有烦恼。
261 《对法》卷六以相建立所缘缘云:
相者,谓若义是似此显现心、心所生因,彼既生已,还能执著、显了﹝藏文作“假立语言”﹞、内证此义,是所缘相。
《杂集论述记》卷十五有异解云:
“若义是似此显现心、心所生因”者,彼云“义”者,是相分义。似此,见显现,以相分不离见分故。即此显现相分与见分心、心所作境界,牵生心因。彼相分既从见分生已,此见分还能执著彼相分为人法等。此见分照知相分,名作显了、内证——此相离见无别体,故名内证。
又解:是影像义。似此本质,性、相显现,能与见分心、心所等作境界,牵生心因。彼见分既生已,还能执著此相分境。显了、内证等,如前解。
此﹝论﹞即以显现相分为行相。虽有此义,若缘无本质法,何所似也?又先未说本质,如何即名为“此”?故以“义”为“此”。然前解非善。以见分为行相,义准可知。
今解:“义”者,总谈境界行相有二:一、影像相:即似本质。二、见分:似影像故。“心、心所”者,若依前解“似”,见、自证分等,皆名心、心所。若依后解“似”,唯自证分等,名心、心所。以见分入能似故,或亦有见分变异上解所缘。心起,带彼相故。
“生因”者,前解缘义能生心。后解通真如,一切无本质缘。彼现生因,谓能缘心。
“执著”者,非量;“显了﹝藏文作“假立语言”﹞”,比量也;“内证”者,现量也。
《对法》卷七云:
又缘灭道谛诸烦恼,不能亲缘灭道为境。由灭、道谛,出世间智及后得智内所证故。唯由依彼妄起分别,说为所缘。分别所计境,不离分别故。
《杂集论述记》卷十七云:
“分别所计境不离分别”者,依无体用境,故一切唯心。
262 《瑜伽》卷五十九初云“一切能发”业,又说烦恼二种差别相中,第一门差别相云:
谓结、缚、随眠、随烦恼、缠等。如《本地分》﹝卷八﹞已说。如理《义演》云:
意说此十烦恼几有异熟、几无异熟、几有漏无漏等,皆任思准。然七随眠,与八缠、五盖相摄者,“七随眠”者,一、欲爱,二、嗔恚,三、有爱,四、慢,五、无明,六、见,七、疑随眠;“八缠”者,一、无惭,二、无愧,三、惛沉,四、睡眠,五、掉举,六、恶作,七、悭,八、嫉;“五盖”:一、贪,二、嗔,三、惛沉、睡眠,四、掉举恶作,五、疑。如是烦恼缠缚有情,覆众善法,随逐自身,令不得解脱,得缠、盖、随眠名。“相摄”者,捡前十惑以相配摄。解说根本烦恼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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