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镜清:成唯识论疏翼 卷六·四、广六位心所——辨随烦恼体业
韩镜清:成唯识论疏翼 卷六·四、广六位心所——辨随烦恼体业
【论文】
六·二六三 已说根本六烦恼相,诸随烦恼,其相云何?
【疏翼】 第一大段五颂别﹝第十颂至第十四颂﹞显心所中,第四二颂﹝第十二颂下半至第十四颂上半﹞辨随烦恼位。于中有二:一、结前问后,二、举颂并释作答。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八】
下第四段、明第五位。
结前生后1。
【颂文】六·二六四 颂曰:随烦恼谓忿、恨、覆、恼、嫉、悭、诳、谄,与害、憍,无惭及无愧,悼举与惛沈,不信并懈怠,放逸及失念,散乱、不正知。
【疏翼】 第四二颂﹝第十二颂下半至第十四颂上半﹞辨随烦恼位中,第二举颂并释作答。于中分二:一、举颂列名,二、长行广释。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八】
此、举颂列名。
【疏翼】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二云:
次后为解说所标诸随烦恼故,曰:随烦恼谓忿、恨、覆、恼、嫉、悭、诳、谄,与害、憍,无惭及无愧,掉举与惛沉,不信并懈怠,放逸及失念,散乱、不正知。不定谓悔眠、寻伺,二各二。
【论文】六·二六五 论曰:唯是烦恼分位差别、等流性故,名随烦恼。
【疏翼】
第二举颂并释作答中,第二长行广释。
【述记·卷三十八】
长行为二:初、释体业等相,后、诸门释。初门有六:初、释得名,二、束为三位,三、释体业,四、解颂中“与”、“并”、“及”字,五、解“随”名之通局,六、解废立。
释颂之中“随烦恼”字,谓忿等十,及忘念、不正知、放逸,余假染心所是贪等法根本粗行“差别”、“分位”,名“随烦恼”。
无惭、无愧、掉举、惛沉、散乱、不信、懈怠七法,虽别有体,是前根本之“等流性”,名“随烦恼”。由根本为因,此得有故。此据正义。
又说:唯四是实2。
言“等流”者,谓同类义。势非强胜,然非因故,不名根本,不能生余染心所等。或“等流”者,是等流果。若尔,即根本后方生,非俱时义。此说同时为等流果。
六十二3二解:一云:随恼于心,二、随烦恼而生。今同后义。
【论文】六·二六六 此二十种,类别有三:谓忿等十,各别起故,名小随烦恼。
【疏翼】 第二诸门广释中,第二束为三位。于中分三:一、小随,二、中随,三、大随。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八】
此忿等十,自类相生,各别起故,非不共他中大惑俱。行位局故,名之为“小”4。
【论文】六·二六七 无惭等二,遍不善故,名中随烦恼。
【疏翼】 第二束为三位中,第二中随。
【述记·卷三十八】
自5得俱生,行通忿等;唯遍不善,位局后八6。
【论文】六·二六八 掉举等八,遍染心故,名大随烦恼。
【疏翼】 第二束为三位中,第三大随。
【述记·卷三十八】
自得俱生,但染皆遍,得俱生故,不可名小;染皆遍故,不可名中;二义既殊,故八名大。三位料简,诸论无也。
【疏翼】
以上第一释体业等相中,第二束为三位讫。
【论文】六·二六九 云何为忿?依对现前不饶益境,愤发为性。
【疏翼】 第一释体业等相中,第三别释体业。文分为三:一、别释小随体业,二、别释中随体业,三、别释大随体业。初中依次分十,此第一别释忿体业中又三:一、显忿体,二、显忿业,三、辨假实。此即别释忿体业中,初辨忿体也。
【述记·卷三十八】
自下第三、出其体业。
确解心所,指陈分别,当如下知。今以时分、行相显体。
“依对现前不饶益境”者,谓依现在可见闻事——或是有情,或是他见——即缘事生。《五蕴论》说:现不饶益事故,非无漏法是现违缘事。忿行相浅,不深取故。若对现无漏,此即是嗔。如前已说7。
【论文】六·二七○ 能障不忿,执仗为业。谓怀忿者,多发暴恶身表业故。
【疏翼】 第一别释忿体业中,第二显忿业。
【述记·卷三十八】
此、显作用。
“不忿”即“无嗔”。《显扬论》云:忿障无嗔故。此等如前善中已说8,下一一应知。
“执仗”即是身恶表业。“仗”,谓器杖,从粗猛多分说,唯言“执仗”,亦有“恶”言故。
【论文】六·二七一 此即嗔恚一分为体,离嗔无别忿相用故。
【疏翼】 第一别释忿体业中,第三辨假实。
【述记·卷三十八】
此对外人辨其假实,显此所依。
若无诤,义同,但叙一解,以皆义同故。若体别、义异,即各叙之,不可嫌繁。
又五十五及五十八等说同者,抄中不说。若异者一一别叙。
【疏翼】
以上第一别释小随体业中,第一别释忿体业讫。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二云:
论曰:此中忿者,谓于现前遇不饶益事﹝藏文作“gnod pa byed pa/”﹞,令心憎恚﹝藏文作“kun nas mnar sems/”﹞为性。由此亦以憎恚为性故,虽非与嗔异体,然依嗔位差别假立故,即是嗔一分。谓依现前﹝《大乘五蕴论广释》卷二谓简别过去、未来﹞不饶益事,于情非情境界心生憎恚。此以强加处治等﹝《五蕴论广释》即举“执持刀仗”﹞所依为业,即是假说为忿。
【论文】六·二七二 云何为恨?由忿为先,怀恶不舍,结怨为性。
【疏翼】
第一别释小随体业中,第二别释恨体业。于中分二:一、释恨体,二、释恨业兼辨假实。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八】
恨、忿后起,余文可知。
【论文】六·二七三 能障不恨,热恼为业。谓结恨者,不能含忍,恒热恼故。此亦嗔恚一分为体,离嗔无别恨相用故。
【疏翼】 第二别释恨体业中,第二释恨业兼辨假实。
【述记·卷三十八】
“热恼为业”,由恨故生恼,非俱时也。然忿亦生恼,亲对轻故,但说恨生。此等《显扬》各五业9,彼论随所依之惑10,所翻实法11,即为彼障,下一准知。彼同此者,下不述也,异者当显。
【疏翼】
以上第二别释小随体业中,第二别释恨体业讫。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二云:
恨者,谓结怨﹝藏文作“mdud par 'dzin pa/”﹞为性。即于忿后,念彼于我曾作此害,如是结怨蕴积﹝藏文作“wor gber ba/”﹞不舍,相续生起,是名为恨。此以不忍所依为业。“不忍”﹝藏文作“mi bzo pa/”﹞者,即是不能忘怀不饶益事,欲作报复之义。此亦如忿,是依嗔分位差别假立故,当知假有。
【论文】六·二七四 云何为覆?于自作罪,恐失利、誉,隐藏为性;能障不覆,悔恼为业。谓覆罪者后必悔恼,不安隐故。
【疏翼】 第二别释小随体业中,第三别释覆体业。于中分二:一、体业兼释,二、辨体假实。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八】
自作罪已,恐失财“利”及名“誉”故,“隐藏为性”。《对法》云:法尔覆罪者,心必忧悔,由此不得安隐而住12。
【论文】
六·二七五 有义:此覆,痴一分摄。论唯说此,痴一分故,不惧当苦,覆自罪故。
【疏翼】
第三别释覆体业中,第二辨体假实。于中有二师义。一、主痴一分义,二、主贪痴一分义。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八】
皆由不惧当来之苦方覆罪故,诸惧苦者,必不覆罪故。此以理显。
言“论说”者,五十五13、《对法》说故14,即以教成。然五十八中,是谄品类、等流15。
此据随惑之类,谄亦痴分,亦不相违。言“谄品”者,俱痴分故。
【疏翼】
《显扬》卷一云:
覆者,谓于过犯——若他谏诲,若不谏诲——秘所作恶为体;能障发露、悔过为业,乃至增长覆为业。
《枢要》卷下云:
覆自罪为覆,覆他为覆也?如比丘尼覆他粗罪,亦名覆;菩萨说他罪为福;汝何心故,恶心皆覆。此中且说自覆,无恶心,皆善。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二云:
覆者,谓于自所作罪,隐藏为性。若除遣希欲、嗔、畏等,唯为饶益彼而举发故,及时举言:汝现为此,由属痴一分,隐藏自罪,是名为覆。覆者,即痴一分,以隐藏为行相故;此以追悔及不住于触﹝藏文作“reg par mi gnas pa/”,即“不安隐”义﹞所依为业。此即法尔﹝藏文作“chos bid/”﹞,彼若隐藏自罪时,必起追悔故;若起追悔,决定与忧相应;故不住于触。
德光、地亲等亦同安慧说。
【论文】六·二七六 有义:此覆,贪、痴一分摄,亦恐失利、誉,覆自罪故。
【疏翼】 第二辨体假实中,第二主贪痴一分义。文分为二:一、立宗,二、会解。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八】
诸覆罪者亦有恐失财利、名誉,故贪分。
【论文】六·二七七 论据粗显,唯说痴分,如说掉举是贪分故。然说掉举遍诸染心,不可执为唯是贪分。
【疏翼】 第二师主贪痴一分义中,第二会解。
【述记·卷三十八】
论16据无智俱,为名誉而覆罪者,此相粗显故,唯说痴分。如诸论皆说掉举是贪分。实别有体,亦痴分故17。
不极成者,理必不然。
二论说掉举遍染心故18,知亦痴分,或别有体。唯贪分者,贪相增故。嗔等俱时,便应无故,如前已说19。
【疏翼】
以上第二别释小随体业中,第三别释覆体业讫。
【论文】六·二七八 云何为恼?忿、恨为先,追触暴热,佷戾为性;能障不恼,蛆螫为业。
【疏翼】 第一别释小随体业中,第四别释恼体业。于中有二:一、正释体业,二、重释恼业及体假。此即正释。
【述记·卷三十八】
“追”先忿、恨之境,“触”现违缘,心多20“佷戾”者,骜佷浍戾,尤蛆恼“螫”于他人等。
【论文】六·二七九 谓追往恶,触现违缘,心便很戾,多发嚣暴,凶鄙粗言,蛆螫他故。此亦嗔恚一分为体,离嗔无别恼相用故。
【疏翼】 第四别释恼体业中,第二重释恼业及体假。
【述记·卷三十八】
此、释前业缘过现生。
《对法》21、《显扬》第一22、《五蕴》23皆言:发凶险、鄙恶、粗弊之言者,以多发故。由恼起时,亦发身业故。如忿亦发语,但说“执仗”。
“嚣”,谓諠嚣;“暴”,谓卒暴;“凶”,谓凶险、凶疏;“鄙”,谓鄙恶。
【疏翼】
以上第一别释小随体业中,第四别释恼体业讫。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二云:
恼﹝藏文作“'tshig pa/”﹞者,谓发暴恶言,尤逾﹝藏文作“z/er 'debs pa/”﹞为性。谓以能尤逾为性,故名尤逾,彼事、体即尤逾,如受暴恶言所尤逾故,名为“发暴恶言尤逾为性”。此以忿、恨为先,以憎恚心为本性故,亦即属嗔一分,非是实有。此以能生起语恶行为业,及不住于触﹝即不安隐住﹞为业,以与具此补特伽罗难为友故。
【论文】六·二八○ 云何为嫉?殉自名利、不耐他荣,妒忌为性;能障不嫉,忧戚为业。谓嫉妒者,闻见他荣,深怀忧戚,不安隐故。此亦嗔恚一分为体,离嗔无别嫉相用故。
【疏翼】 第一别释小随体业中,第五别释嫉体业。
【述记·卷三十八】
“殉自名利”:“殉”者,求也,访也;“不耐他荣”:“他荣”者,谓世间“荣”——即富贵安乐;出世之“荣”——即是证说胜品功德,通有、无为。
《显扬》云:谓于他所有功德、名誉、恭敬、利养,心妒24为嫉。然实见闻觉知之后,皆得起嫉。此中据胜,但言“见”“闻”。
“能障不嫉”者,《显扬》第一云“能障慈仁为业”;《显扬》第四25“四无量”中云“喜以26不嫉善根为体”。
《瑜伽》皆云:嗔之等流一分故27。“不嫉”者,即是无嗔,非别有体。
【疏翼】 第一别释小随体业中,第五别释嫉体业。
《对法》卷一云:
嫉者,耽著利养﹝藏文作“由利养恭敬增上力”﹞,不耐他荣﹝藏文作“phun sum tshogs pa/”﹞,嗔之一分,心妒﹝藏文作“sems khov nas 'khrug pa/”﹞为体;令心忧戚、不安隐住为业。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二云:
嫉者,谓他荣盛事﹝即于他荣﹞,妒忌为性。谓由耽著获得及恭敬故,见他利养、恭敬、种姓、尸罗、多闻等胜功德已,由嗔一分不能忍耐,心生妒忌,是名为嫉。于自所依遍骚动﹝藏文作“khyab par 'khrug pa/”﹞故,名为妒忌。由与忧相应故,及以此为先故,不住于触﹝即不安隐住﹞,是故说此以忧及不住于触为业。
【论文】六·二八一 云何为悭?耽著财、法,不能惠舍,秘吝为性;能障不悭,鄙畜为业。谓悭吝者,心多鄙涩,畜积财、法,不能舍故。此即贪爱一分为体,离贪无别悭相用故。
【疏翼】 第一别释小随体业中,第六别释悭体业。
【述记·卷三十八】
“财、法”者,资具、妻子、荣位等事,皆名为“财”;理、教、行、果,皆名为“法”。至下当知28。
“秘”者,藏也;“吝”者,惜也,悭之异名;“鄙”,谓鄙恶;“畜”,谓畜积,积集异名。鄙吝悭涩,名“不能舍”。正出“悭”也,文易可知。
《对法》唯约悭财29,《五蕴》云:谓施相违30。施,既通法;悭,亦尔也。
【疏翼】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二云:
悭者,谓施相违,心吝为性。由欲供养及饶益故,以所摄受法财诸事,及智者自身,若于爱怨能作施与,是名为施。若有此者,施不起故,名彼“相违”。由耽著利养恭敬故,贪之一分于资生众具,令心吝惜,唯希不舍,是名为悭。此以于诸资具无厌足所依为业。于诸资具无厌足者,当知由此悭故,于非所用物亦遍畜积。
【论文】六·二八二 云何为诳?为获利誉,矫现有德,诡诈为性;能障不诳,邪命为业。谓矫诳者心怀异谋,多现不实,邪命事故。此即贪、痴一分为体,离二,无别诳相用故。
【疏翼】 第一别释小随体业中,第七别释诳体业。
【述记·卷三十八】
“矫”谓不实之义;“诡诈”,虚伪之称。谓自无德,诈为有德。贪利誉故,“邪命”为依。“谓矫诳”之者,“心怀”非意,同“异谋”计,诈现精进之仪。虽亦痴故,行此诳事,多现邪命故。故《对法》云:邪命依31者,据多现世也。
五十五说:但是痴分32;五十八说:邪见等流33。诸诳者必痴,唯据定体,贪不定故。诸邪见者痴增上故,邪见之者,多现于诳,矫现有德,故彼34偏说。
此以贪、痴二法为体,同于《对法》。
【疏翼】 《显扬》卷一云:
诳者,谓为惑乱他,现不实事,心诡为体;能障爱敬为业,乃至增长诳为业。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二云:
诳﹝藏文作“sgyu/”﹞者,谓为诳他,诈现不实境为性。谓由耽著利养恭敬故,由欲诳他意乐故,虽住于别异尸罗等事,而诈现为余。依此乃由贪痴和合,诈现不实功德故,即合此二,假立名诳。亦如忿等是假立性,非是实有,以邪命所依为业。
安慧《大乘五蕴论广释》卷二别解邪命云:
谓依矫设身、语、仪态所摄受寝具等,以自为活,而非由正勤所得,名为邪命﹝藏文为“log pas 'tsho ba/”﹞。
【论文】六·二八三 云何为谄?为罔他故,矫设异仪,险曲为性;能障不谄、教诲为业。谓谄曲者为网帽他,曲顺时宜,矫设方便,为取他意,或藏己失,不任师友正教诲故。此亦贪、痴一分为体,离二,无别谄相用故。
【疏翼】 第一别释小随体业中,第八别释谄体业。
【述记·卷三十八】
“险”者,不实之名;“曲”者,不直之义。“为网帽他”者,《显扬》云:为欺彼35,故谄;或欺于彼,而陵网于彼;或掩樴之名——谓虽事不合,“曲顺时”之所“宜”,笼网矫诈,设其方便,入其所陵——故作网罗之字。此等“为取他意”,望他看好,或顺己所求;或为此方便,欲“藏己失”。谄为覆罪之因,故不堪“任师友”教也。
贪名利故,谄是贪分;无智故,谄是痴分。
《五蕴》云:谓覆藏自过方便所摄36故,谄后生覆,以果显因。恐他说己之恶,故行于谄,望他说好。谄,覆因也。不尔,覆、谄俱覆罪故,二相难别。不尔,应许覆、谄俱生故。今说谄是覆之因。
五十八云:是邪见品类37;五十五说:是痴分38;如前“诳”中说。
【疏翼】 《显扬》卷一原文云:
谄者,谓为欺彼故,诈现恭顺,心曲为体;能障爱敬为业,乃至增长谄为业。如经说忿、恨、覆、恼、嫉、悭、诳、谄。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二云:
谄者,谓覆藏自过方便所摄,心曲﹝藏文作“sems gya gyu ba/”﹞为性。“覆藏自过方便”者,谓能愚弄他心,即此能令诸事错综,假托余事,含混不清。是故谄、覆二者有别:彼则径覆不露,非由方便;此由耽著利养恭敬故;由贪、痴二,为覆自过,愚弄于他,令不明故。即合此二,假立为谄,此以障得正教授为业。“正教授”者,谓若得此,能如理作意,然彼能为此障。
安慧《大乘五蕴论广释》卷二云:
是故此谄与覆二者有别:谓彼径直覆事;此则覆藏自过方便所摄,是彼覆过因故。“心曲”者,谓不直,与此相应,令心不由径直而转。
《枢要》卷下更有新义云:
随烦恼中诳、谄、覆等,痴分位者,亦非嗔俱者,依多粗相说,据实亦有俱。如嗔故,诳他、行谄、覆自罪者,理亦应然。相细隐故,论略不说。余解,如《疏》。
【论文】六·二八四 云何为害?于诸有情,心无悲愍,损恼为性;能障不害,逼恼为业。谓有害者,逼恼他故,此亦嗔恚一分为体,离嗔无别害相用故。
【疏翼】 第一别释小随体业中,第九别释害体业。文分为二:一、正解,二、别辩。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八】
于“有情”所,“无悲愍”者,五十八云:于灭、道起损害39。彼亦缘无漏法起;此据修道,通小乘之害,唯说有情40。至下当知。
《对法》等论同。
此损有情,然有二解:一云:彼41言害者,嗔之异名,非此害也;此42唯缘有情故,以此文为正。二、此害亦缘无漏,如彼43文为正。前恼44中亦然,由彼45论言“起恚恼心”也。
【疏翼】 《对法》卷一:
害﹝藏文作“rnam pas 'tshe ba/”﹞者,嗔之一分,无哀﹝藏文作“sbing brtse med pa/”﹞、无悲﹝藏文作“sbing rje med pa/”﹞、无愍﹝藏文作“brtse ba med pa/”﹞为体;损恼有情﹝藏文无“有情”二字﹞为业。
《显扬》卷一云:
害者,谓逼恼有情,无悲、无愍、无哀、无怜、无恻为体;能障不害为业,乃至增长害为业。如经说诸有害者,必损恼他。
《五蕴论》云:
云何为害?谓于诸有情,损恼为性。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二﹝次第同《对法》等,均在“憍”后﹞云:
害者,谓于有情,损恼﹝藏文作“tho 'tsham pa/”﹞为性,即以杀、缚、捶打、威吓等种种损恼事,损恼有情。由此损害心,以杀缚等损恼有情,令生苦忧故,名为“损恼有情”。此属嗔一分,谓于有情,无有悲愍,令心暴戾﹝藏文作“sems rtsub pa/”﹞,而能损恼有情为业者,是名为害。
安慧《大乘五蕴论广释》卷二云:
此属嗔一分,谓无哀、无悲、无愍为体;当知如次随其所应,应说自作杀等、使他作,及见闻他作自生随喜。
【论文】六·二八五 嗔、害别相,准善应说。
【疏翼】 第九别释害体业中,第二别辨。
【述记·卷三十八】
嗔障无嗔,正障于慈;害障不害,正障于悲,故“准善”说。嗔能断命,害但46损他,故此别也,如善中说47。
【疏翼】
以上第一别释小随体业中,第九别释害体业讫。
【论文】六·二八六 云何为憍?于自盛事,深生染著,醉傲为性;能障不憍,染依为业。谓憍醉者,生长一切杂染法故。此亦贪爱一分为体,离贪无别憍相用故。
【疏翼】 第一别释小随体业中,第十别释憍体业。
【述记·卷三十八】
憍中“于自盛事”者,《显扬》云:谓暂获世间兴盛等事,心恃高举48。《对法》云:随一荣之事,谓长寿相等49。即是此兴盛事也。
问:然己闻、思,或己证得诸无漏法,岂不恃耶?
答:圣者不缘己证生恃,生恃唯缘有漏事故;异生于所闻思无漏,可恃生憍。
然此有义:但恃知见,即是有漏;有义:恃所知诸法,亦通无漏。后解为胜。
此中通言诸所知法,亦名“盛事”。《显扬》虽复引经50,及《对法》51唯据修道,通小乘相多分之憍,亦不违也。
于此等中,“深生染著”,耽“醉、傲”逸为性,而恃之也。
“醉”者,惛迷异名也。“生长一切染”者,《对法》云:一切烦恼等所依故。
“不憍”者,即无贪也。
然《对法》中言“一分52”者,必彼体也,揽彼成故。“分”者,气分,等流品类义,非即彼体。如放逸53依四法,非即唯贪以为依,亦嗔等为依故。
上来已辨小随惑讫。
【疏翼】
以上第二束为三位门中,第一辨十小随烦恼位讫。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二﹝次第同《显扬》、《对法》、《五蕴论》,在“害”前﹞云:
憍者,谓于自荣盛事,深生染著、醉傲﹝藏文作“rab tu dga' ba/”;《广五蕴论》译为“悦豫”﹞,心恃[藏文作“sems yovs su 'dzin pa/”﹞为性。谓种姓、无病、年少、力、色、自在﹝藏文作“phyug pa/”;即权势﹞、慧敏﹝藏文作“blo/”﹞、聪睿﹝藏文作“yid gz/uvs pa/”﹞等最胜,名“自荣盛事”。“醉傲”者,谓殊胜喜悦。即由此增上喜悦,令心无自在转故,此等为彼之增上力用,当为所恃,是故说名“心恃”。此以一切烦恼及随烦恼所依为业。
安慧《大乘五蕴论广释》卷二云:
此中若略说,即以殊胜喜悦相应贪爱为行相,名之为憍。
【论文】
六·二八七 云何无惭?不顾自法,轻拒贤善为性;能障碍惭,生长恶行为业。谓于自法无所顾者,轻拒贤善,不耻过恶,障惭,生长诸恶行故。
【疏翼】 第二束为三位门中,第二辨中随烦恼位。文分为二中,第一别解,于中依次又二:一、别解无惭体业,二、别解无愧体业。此即初中初文。
【述记·卷三十八】
下、辨中随惑。有二:初、别解,后、总释。别释为二,皆有略、广。
此返惭相,应准前说54。
【疏翼】 《显扬》卷一云:
无惭者,谓于自及法二种增上,不耻过恶为体;能障惭为业,乃至﹝中间略去“能障得菩提资粮圆满为业、损害自他为业、能趣恶道为业”﹞增长无惭为业。如经说不惭所惭——无惭——生起恶不善法,乃至广说。
《对法》卷一云:
无惭者,贪、嗔、痴分,于诸过恶﹝藏文作“kha na ma tho ba/”﹞,不自耻为体;一切烦恼及随烦恼助伴为业。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二云:
无惭者,谓于所作罪不自羞耻为性。即虽正知彼业非是己分,然于作罪,不生羞耻,是名无惭,即是惭所治分。
【论文】六·二八八 云何无愧?不顾世间,崇重暴恶为性;能障碍愧,生长恶行为业。谓于世间无所顾者,崇重暴恶,不耻过罪,障愧,生长诸恶行故。
【疏翼】 第一别解中,第二别解无愧体业。
【述记·卷三十八】
准返善中,愧为其相55。然此中无惭言“自、法”,与《显扬》同56。《对法》57、《五蕴》云:自不耻为无惭。法益于己,亦名“自”故。
此中,以情非情别,故双举58,不相违也。
【疏翼】
以上第二辨中随烦恼位中,第一别解讫。
《对法》云:
无愧者,贪、嗔、痴分,于诸过恶不羞他为体;业如无惭说。
《五蕴论》同。
前《述记》卷三十四解云:
“依世间力,轻拒暴恶”别﹝指不同于惭。因与惭于善中合解,故致“别”言﹞者,谓若他人讥毁,及羞诸恶法而不作,皆名“依世间”。恶法名他故﹝对惭以自及法增上而言﹞。《对法》﹝卷一﹞但言“羞他为体”;《显扬》﹝卷一﹞即言“依﹝《述记》原作“于”,今改﹞世增上”,即是缘也。
有恶者,名“暴”;染法体,名“恶”。于彼二法,“轻”有恶者而不亲;“拒”恶法业而不作。或总“轻拒”,或总“暴恶”。此,皆是愧别相。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二云:
无愧者,谓于所作罪,不羞耻他为性。即虽如是了知今己若作,与世间及论典相违,然犹造恶,不生羞耻,是名无愧。即是愧所治分。此二﹝无惭、无愧﹞,以能作一切烦恼及随烦恼助伴为业。谓于以贪、嗔、痴为其行相所有恶行,随其所应,假立为因。由贪、嗔二不俱起故,此二无自相续﹝以贪、嗔、痴为体故﹞。
【论文】六·二八九 不耻过恶,是二通相,故诸圣教,假说为体。
【疏翼】 第二辩中随烦恼中,第二总解。
【述记·卷三十八】
总解有四:一、通教,二、难古说,三、明行相,四、释违文。此通教也。
其诸经论,解此二体,谓以“不耻”,今此会云:“不耻”,是此二种“通相”。诸教约自他之缘别故,假说通相为二别相,非彼别相。
【论文】六·二九○ 若执不耻为二别相,则应此二,体无差别。
【疏翼】 第二总解中,第二难古说。
【述记·卷三十八】
下、难古。有四:一、无别体难,二、不俱生难,三、非实有难,四、非遍恶难。
有人若执“不耻”是此二种“别相”,“此二”应无别,俱“不耻”故。如二受等,俱领纳故。
若尔,苦、乐体应无别,俱领纳故59!
此义不尔。分别、不分别,逼迫、适悦等,种种行相别故60,不同“不耻”,行相无别。俱是不耻,缘约自他。
【论文】六·二九一 由斯,二法应不俱生,非受、想等有此义故。
【疏翼】 第二难古说中,第二不俱生难。
【述记·卷三十八】
此、不俱生难。
既类同故,应不俱生;非可“受、想等”,许有此二并生故61。
【论文】六·二九二 若待自、他,立二别者,应非实有,便违圣教。
【疏翼】 第二难古说中,第三非实有难。
【述记·卷三十八】
次、非实有难。
若待自、他立二,故成体别,应非实有!如长、短等,冷、暖亦然。
【论文】六·二九三 若许此二实而别起,复违论说俱遍恶心。
【疏翼】 第二难古师中,第四非遍恶难。
【述记·卷三十八】
“若许此二”至“俱遍恶心”下,非遍恶难。
若此二体实,许前后生者,复违《瑜伽》五十五62等63说:
俱遍恶心。有起不起,非“遍恶”故。无此计者,然设说之。
【疏翼】
以上第二总解中,第二难古说讫。
【论文】
六·二九四 不善心时,随缘何境,皆有轻拒善及崇重恶义。故此二法俱遍恶心,所缘不异,无别起失。
【疏翼】 第二总解中,第三明行相。
【述记·卷三十八】
外人问曰:别相如何?
此、解行相。随缘何境,皆有轻拒善等义故,翻善应说。
【论文】六·二九五 然诸圣教说不顾自、他者,自法名自,世间名他。或即此中拒善崇恶,于己损益,名自、他故。
【疏翼】 第二总解中,第四释违文。于中分二:一、会释自他,二、会释贪等分。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八】
下、释违文。于中二解,会诸经违也。
“世间”之中亦摄世典、王法令等64,不益己故。
【论文】六·二九六 而论说为贪等分者,是彼等流,非即彼性。
【疏翼】 第四释违文中,第二会释贪等分。
【述记·卷三十八】
会相违也。
此别有体,五十八说为“痴等流65”,以遍依故。
《对法》说为贪等三法分者,是等流,故名“分”,非如忿等是彼性故,名“分”。
然五十五说为实有,不言他分66。此文为正。
【疏翼】
以上第二束为三位中,第二释中随烦恼位讫。
【论文】六·二九七 云何掉举?令心于境不寂静为性;能障行舍、奢摩他为业。
【疏翼】 第二束为三位中,第三释大随烦恼位。于中依次分八。此即第一、释掉举体业。文又分二:一、正释体业,二、别辨假实。此即初中初文。
【述记·卷三十八】
令心不静,体非唯不静。
不静乃是诸惑共相,故“能障行舍”。善法相违,“障奢摩他”、止品对治。若别善法相对,行相违于舍相;若总善法相对,行相违于止品;以过失重,说有障二。
《对法》、《显扬》皆言违于止品67,唯此论中,违于舍善。《对法》第七:五盖障中,掉举障止,亦此同故68。舍于恶法,掉障最增,说之为“障”也。
【疏翼】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二﹝次第同《显扬》、《对法》、《五蕴论》在“惛沉”后﹞云:
掉举者,谓心不寂静为性。“寂静”者,即是止;与此相违,名不寂静。此即随顺贪欲,追忆往昔嬉笑、欢乐、戏纵等故,以此为因,心不寂静,谓障奢摩他﹝梵文为“samatha”﹞为业。
安慧《大乘五蕴论广释》卷二云:
此复以随顺贪欲,追忆往昔嬉笑、戏纵等事,属贪一分,为心不寂静因。
【论文】六·二九八 有义:掉举,贪一分摄。论唯说此是贪分故,此由忆昔乐事生故。
【疏翼】 第一释掉举体业中,第二别辨假实。有三师辨:一、初师唯贪分说﹝即安慧、德光、地亲等说﹞,二、次说依一切染立,三、第三师说别有体。此即初师说。
【述记·卷三十八】
初师谓唯贪分,无别体性。五十五69、五十八70、《显扬》71、《对法》72,皆唯说贪分故,不言余分故。
下、以理成。
此复“由忆昔乐事生故”。虽亦有贪现、未来,故生,然修止相,莹练其心,缘先境增,故言“忆昔”。
又五十五云:此非遍染故73。言遍染者74,有别义故,如第四75卷会。
【论文】六·二九九 有义:掉举非唯贪摄,论说掉举,遍染心故。
【疏翼】 第二别辨假实中,第二次说依一切染立。
【述记·卷三十八】
第二师说。文有其三:一、破前,二、申正,三、会违。今初文也。
此“非唯贪”。《对法》第六76、《瑜伽》五十八77说“遍染心”故。若唯贪分,即不遍故。说不遍者,有别义故,如前78已会。
此举教成。
【论文】六·三○○ 又掉举相,谓不寂静,说是烦恼共相摄故。掉举离此,无别相故。
【疏翼】 第二次说依一切染立中,第二申正。
【述记·卷三十八】
申正也。
诸论皆言此掉举相谓“不寂静”。《五蕴》79、《对法》80此说皆同。
然《对法》第六作此说言:不寂静是共相81,故此掉举离一切染,无别体性。
此师意说,即依一切烦恼上立。
【论文】六·三○一 虽依一切烦恼假立,而贪位增,说为贪分。
【疏翼】 第二次说依一切染立中,第三会违。
【述记·卷三十八】
若尔,何意《论》唯说是贪分?
会违也。
贪爱境界唯掉举增。掉举增时,依贪分故,说为贪分,非唯依贪说是假有。此之二师以五十五云:是世俗有,故皆说假。
【疏翼】
以上第二别辨假实中,第二次师依一切染立讫。
【论文】六·三○二 有义:掉举别有自性,遍诸染心,如不信等。非说他分体便非实,勿不信等亦假有故。
【疏翼】 第二别辨假实中,第三第三师说别有体。
【述记·卷三十八】
第三师说。文亦有四:一、破初师,二、会文,三、显正,四、破第二师。此初也。
贪等之外,“别有自性”。由此故得“遍诸染心”。若唯贪分者,不遍一切染故。“如不信”、懈怠,《对法》82说为“痴分”。《大论》言:是实有83。非说是他痴分,不信、懈怠便非实有;非说是他贪分,掉举之体便非实有;勿不信等亦假有故!“遍染心”,是一分证。“如不信等”是实有故。此因不定,亦不遍故84,以放逸遍染,许是假故。
【论文】六·三○三 而论说为世俗有者,如睡眠等,随他相说。
【疏翼】 第三第三师说中,第二会文。
【述记·卷三十八】
此、会文也。
五十五说世俗有者85,如睡眠、恶作二法,名世俗有,体仍是实。彼亦“随他相说”故。谓掉举位而贪分增,从贪相说,名“世俗有”。世俗有者,仍非是假。
“睡眠”,有义:不以为实。此中喻虽不成,以理逐之,亦合86实有,至下当说,故今为喻87。
【论文】六·三○四 掉举别相,谓即嚣动,令俱生法不寂静故。
【疏翼】
第三第三师说中,第三申正。
【述记·卷三十八】
若尔,别相云何?不静是共相故。
前来难,通第一师义。下出其别相,答第二师。此申正也。
谓“嚣”掉“举”动,是此自性;令其“俱生”心、心所法“不寂静”故。
【论文】六·三○五 若离烦恼,无别此相,不应别说障奢摩他,故不寂静非此别相。
【疏翼】 第三第三师说中,第四破第二师。
【述记·卷三十八】
破第二师也。
若离一切烦恼,无别此体相者,何故别说障于止也?一切烦恼不皆障止故。又诸烦恼能障一切善,不应别障,“故知不寂静非此别”体相。别体相者,即“嚣动”故。
【疏翼】
以上第三释大随烦恼位中,第一释掉举体业讫。
【论文】六·三○六 云何惛沉?令心于境无堪任为性;能障轻安、毗钵舍那为业。
【疏翼】 第三释大随烦恼位中,第二释惛沉体业。文分为二:一、正释体业,二、别辨假实。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八】
此乃别障善中轻安88,通障观品。显过失增,说有二障89。
【疏翼】 《显扬》卷一云:
惛沉者,谓依身粗重,甘执不进以为乐故,令心沉没为体;能障毗钵舍那﹝梵文作“vipawyana”﹞为业,乃至增长惛沉为业。如经说:此人生起身、意惛沉。
《对法》卷一云:
惛沉者,谓愚痴分,心无堪任﹝藏文作“las su mi ruv ba/”﹞为体;障毗钵舍那为业﹝藏文作“一切烦恼、随烦恼所依为业”﹞。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二﹝次第同《显扬》、《对法》、《五蕴论》在“掉举”前﹞云:
惛沉者,谓心无堪能、蒙昧﹝藏文作“blov ba/”﹞为性。即蒙昧事,说之为蒙昧性。若与此相应,令心愚钝,成蒙昧性﹝《大乘五蕴论广释》卷二有“犹如无灵之物”﹞,无有力能了达所缘。此亦以能作一切烦恼及随烦恼助伴为业。由依痴一分假立故,即属痴一分,无别有体。
【论文】六·三○七 有义:惛沉痴一分摄。论唯说此是痴分故,惛昧沉重是痴相故。
【疏翼】 第二释惛沉体业中,第二别辨假实。于中有三师辨:一、初师唯痴分说,二、次说依一切烦恼立,三、第三师说别有体。此即初师说﹝即安慧、德光、地亲等说﹞。
【述记·卷三十八】
此第一师据教立理:以论为证,诸论同故。以理90,与痴无别相故。
【论文】
六·三○八 有义:惛沉非但痴摄。谓无堪任是惛沉相,一切烦恼皆无堪任,离此无别惛沉相故。
【疏翼】
第二别辨假实中,第二次说依一切烦恼立。
【述记·卷三十八】
此第二师。文有二:一、立义,二、会文。此初也。
诸烦恼共相,即是别相91,即依一切烦恼上立。《对法》第六说“无堪任”,是惑共相故92。
【论文】六·三○九 虽依一切烦恼假立,而痴相增,但说痴分。
【疏翼】 第二次说依一切烦恼立中,第二会文。
【述记·卷三十八】
会论如前93。此依一切烦恼假立,痴位增也。
【疏翼】
以上第二别辨假实中,第二次说依一切烦恼立讫。
【论文】六·三一○ 有义:惛沉别有自性。虽名痴分,而是等流,如不信等,非即痴摄。
【疏翼】 第二别辨假实中,第三师说别有体。
【述记·卷三十八】
此第三师。文有四:一、破初说,二、申正,三、破第二师,四、辨差别94。此初也。
别说有体。
会“名痴分”者,是痴等流故,同五十八95,“不信”、懈怠二法为喻。
【论文】六·三一一 随他相说,名世俗有,如睡眠等,是实有性。
【疏翼】 第三师说别有体中,第二会文。
【述记·卷三十八】
此释说“名世俗有”所以96。以痴增故,“名世俗有”,“如睡眠等是实有性”。
此通第一师文97。
【论文】六·三一二 惛沉别相,谓即瞢重,令俱生法无堪任故。
【疏翼】 第三师说别有体中,第三申正。
【述记·卷三十八】
通第二师难等,准前应说98。此申正也。
“谓即瞢重”,是此“别相”。“瞢”,谓瞢舷,即是“惛”义;“重”,谓沉重,即是“沉”义99。此体别相,非“无堪能”,“令俱生法无堪能故”。
【论文】六·三一三 若离烦恼,无别惛沉相,不应别说障毗钵舍那,故无堪任非此别相。
【疏翼】 第三师说别有体中,第四破第二师。
【述记·卷三十八】
难第二师。
若以烦恼共相为体,不应别说障其观品!应一切名惛沉!一切皆障观故100。
又能障一切善法,何但障观品?如前已说101。
【论文】六·三一四 此与痴相有差别者,谓痴于境,迷暗为相,正障无痴,而非瞢重;惛沉于境,瞢重为相,正障轻安,而非迷暗。
【疏翼】 第三师说别有体中,第五辨差别。
【述记·卷三十八】
与痴何别?
下、辨差别。
谓痴于境轻而迷暗。“暗”者,不了义,正障善中无痴别相,于境不必舷瞢沉重;惛沉于境,舷瞢沉重,障善轻安别相,于境不必迷暗102。
【疏翼】
以上第三释大随烦恼位中,第二释惛沉体业讫。
【论文】六·三一五 云何不信?于实、德、能,不忍乐欲,心秽为性;能障净信,惰依为业。谓不信者多懈怠故。
【疏翼】 第三释大随烦恼位中,第三释不信体业。
【述记·卷三十八】
下文有二:初、略,后、广。以此等略也。
“惰依”者,“惰”,即懈怠也。“实、德、能”者,不信所依。“不忍乐”等,是不信相。
【疏翼】 《显扬》卷一云:
不信者,谓于有体、有德、有能,心不净信为体;障信为业,乃至增长不信为业。如经说若人不住不净信心,终无退失所有善法,乃至广说。
《对法》卷一云:
不信者,谓愚痴分,于诸善法不忍可﹝藏文作“yid mi ches pa/”﹞,心不清净﹝藏文作“ma dad pa/”﹞,心不希望﹝藏文作“mi 'dod pa/”﹞为体;懈怠所依为业。“懈怠所依”者,由不信故,无有方便加行﹝藏文作“sbyor ba/”﹞乐欲﹝藏文作“'dun pa/”﹞。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二云:
不信者,谓于业、果、谛、宝中,不深信可以性,即是信所对治分。信者,谓如次第于实有、具德,及功能中,深忍、心净,及乐欲为性。不信者,谓与此相违,即于实有、具德,及功能中,不深忍、不心净及不乐欲为性;懈怠所依为业。由此不信,于诸加行无希欲故,说以懈怠所依为业。
【论文】六·三一六 不信三相,翻信应知。然诸染法各有别相,唯此不信自相浑浊,复能浑浊余心、心所,如极秽物,自秽、秽他,是故说此,心秽为性。
【疏翼】
第三释不信体业中,第二广释。于中有二:一、辨境及“心秽”,二、辨“不忍”等。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八】
下广有三:一、辨境,二、辨心秽,三、释“不忍”等差别。此初二也。
所不信之三相等,返前信说103。
【论文】六·三一七 由不信故,于实、德、能,不忍乐欲,非别有性。
【疏翼】
第二广释中,第二辨“不忍”等差别。于中分二:一、即不信相,二、不信因果。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八】
下解“不忍”等差别也。
“由不信故,于实”等中,不忍、不乐、不欲者,非别实有不忍等性。前于善中,忍、乐、欲,体即是欲、解104。此于“实”等,“不忍、乐、欲”,但是不信;由此信中,于染法等不忍、不乐,亦即是信,无别有体。
【论文】六·三一八 若于余事,邪忍乐欲,是此因果,非此自性。
【疏翼】 第二辨“不忍”等中,第二不信因果。
【述记·卷三十八】
若于染法起忍、乐等,体是欲等,非是不信——不信因果故。若于无记起忍、乐等,但是欲、解,非与余法为因果故。若于染法不忍、乐等,体即是信;亦非欲、解。
【疏翼】
以上第三释大随烦恼位中,第三释不信体业讫。
【论文】六·三一九 云何懈怠?于善、恶品,修、断事中,懒惰为性;能障精进,增染为业。谓懈怠者,滋长染故。
【疏翼】
第三释大随烦恼位中,第四释懈怠体业。文分为二:一、正释体业,二、别辨勤怠等差别。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八】
业中增者,是“滋长”义。
【疏翼】
《显扬》卷一云:
懈怠者,谓耽著睡眠、倚、卧乐故,怖畏升进、自轻蔑故,心不勉励为体;能障发起正勤为业,乃至增长懈怠为业。
《对法》卷一云:
懈怠者,谓愚痴分,依著睡眠、倚﹝藏文作“sbes pa/”﹞、卧﹝藏文作“'phres pa/”﹞为乐,心不策励﹝藏文作“mi spro ba/”﹞为体;障修方便善品﹝藏文作“善品方便”﹞为业。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二云:
懈怠者,谓于善等不勇悍﹝藏文作“mvon par mi spro ba/”﹞为性。即是精进所对治分,由痴一分,依著睡眠、倚、卧诸乐,于身、语、意善业,心不勇悍。此以障善品加行为业。
安慧《大乘五蕴论广释》卷二末云:
谓习恶加行,故名懈怠。
余同《唯识三十论》。
【论文】六·三二○ 于诸染事而策勤者,亦名懈怠,退善法故。
【疏翼】
第四释懈怠体业中,第二别辨勤怠等差别。文又分二:一、勤于染亦是怠,二、勤于无记是欲解。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八】
非但于善不勤,名怠;于恶策励,亦是怠也。
【论文】
六·三二一 于无记事而策勤者,于诸善法,无进退故,是欲、胜解,非别有性。
【疏翼】
第二别辨勤怠等差别中,第二勤于无记是欲解。于中分二:一、因成无体,二、复以喻成。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八】
“于无记事”“策勤”,是欲、胜解,非别有体105。
【论文】
六·三二二 如于无记忍可乐欲,非净非染,无信不信。
【疏翼】
第二勤于无记是欲胜解中,第二复以喻成。
【述记·卷三十八】
此、以喻成。
“于无记”事“忍可、乐、欲”,非信非不信。但是欲、胜解故。
此106等二法,行相增猛,但有善、染。无记行劣,无别二相,但欲、胜解。
此上二107法,五十五说:是实物有108。《对法》109等110言,应作分别:前因111已会《论》112言痴分等113。《五蕴》114同此。
【疏翼】
以上第三释大随烦恼位中,第四释懈怠体业讫。
【论文】
六·三二三 云何放逸?于染、净品不能防、修,纵荡为性;障不放逸,增恶损善所依为业。谓由懈怠,及贪、嗔、痴,不能防修染净品法,总名放逸,非别有体。
【疏翼】
第三释大随烦恼位中,第五释放逸体业。于中分二:一、正释体业,二、别辨假实。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八】
“纵”,谓纵恣;“荡”,谓荡逸。余解性业,翻善之中不放逸性,应知废立。
【疏翼】
如本卷初云:
不放逸者,精进、三根于所断、修,防、修为性。对治放逸,成满一切世、出世间善事为业。谓即四法于断、修事,皆能防、修,名不放逸。非别有体,无异相故。于防恶事、修善事中,离四功能无别用故。虽信、惭等亦有此能,而方彼四,势用微劣,非根遍策,故非此依。岂不防、修是此相用?防、修何异精进、三根?彼要待此,方有作用。此应复待余,便有无穷失!勤,唯遍策;根,但为依;如何说彼有防、修用?汝防、修用,其相云何?若普依持,即无贪等;若遍策录,不异精进。止恶、进善,即总四法。令不散乱,即是等持。令同取境,与触何别?令不忘失,即应是念。如是推寻不放逸用,离无贪等竟不可得。故不放逸定无别体。
《显扬》卷一云:
放逸者,谓总贪、嗔、痴、懈怠﹝藏文作“le lo dav bcas pas/”﹞为体;由依此故,心不制止恶不善法,及不修习彼对治法,障不放逸为业,乃至增长放逸为业。如经说:夫放逸者,是生死迹,乃至广说。
《对法》卷一云:
放逸者,依止懈怠及贪、嗔、痴,不修善法,于有漏法,心不防护为体;增恶损﹝藏文作“'grib pa/”﹞善为业。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二云:
放逸者,谓依止贪、嗔、痴、懈怠,于贪、嗔、痴等心不防获,及不修能对治彼所有善法为性。即依贪、嗔、痴、懈怠,假立放逸。此以增恶损善所依为业。
【论文】六·三二四 虽慢、疑等亦有此能,而方彼四,势用微劣,障三善根、遍策法故,推究此相,如不放逸。
【疏翼】 第五释放逸体业中,第二别辨假实。
【述记·卷三十八】
何以不依“慢、疑等”上立放逸者,四用胜故,“障三善根”及“遍策法”。“遍策法”者,即是精进。
翻善115,应说此唯是假。论有成文116,不劳疑故。
【疏翼】
以上第三释大随烦恼位中,第五释放逸体业讫。
【论文】六·三二五 云何失念?于诸所缘,不能明记为性;能障正念,散乱所依为业。谓失念者,心散乱故。
【疏翼】 第三释大随烦恼位中,第六释失念﹝亦作“邪念”或“忘念”﹞体业。于中分二:一、正释体业,二、别辨假实。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八】
由“失念”故,生起“散乱”。
逐难、解业:“不能明记”善等事故,名为“失念”。
【疏翼】 《显扬》卷一云:
失念者,谓于久所作、所说、所思,若法、若义,染污不记为体;障不忘念为业,乃至增长失念为业。如经说:谓失念者,无所能为,乃至广说。
《对法》卷一云:
忘念﹝藏文作“brjed vas/”﹞者,谓烦恼相应念为体;散乱所依为业。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二云:
失念者,谓染污念为性。言“染污”者,谓与烦恼相应。此以散乱所依为业。
安慧《大乘五蕴论广释》卷二末解五蕴论文云:
言“于诸善法不能明记为性”者,谓烦恼相应念与烦恼所缘境界非别异故,令心于善不能明记。
【论文】六·三二六 有义:失念,念一分摄,说是烦恼相应念故。
【疏翼】 第六释失念体业中,第二别辨假实。于中有三师不同义:一、念一分摄,二、痴一分摄,三、俱一分摄。此即初师义。
【述记·卷三十八】
此初师云:此是念一分。《对法》117说:是烦恼相应念118故。《瑜伽论》说:是痴分119者,是等流故。
【论文】六·三二七 有义:失念,痴一分摄。《瑜伽》说此是痴分故,痴令念失,故名失念。
【疏翼】 第二别辨假实中,第二痴一分摄。
【述记·卷三十八】
此第二师说是痴分。《大论》五十五、五十八120,皆说此是痴一分故。《对法》121言念俱分者,由“痴”令彼相应“念失”故。因会解名。
【论文】六·三二八 有义:失念俱一分摄。由前二文影略说故,论复说此,遍染心故。
【疏翼】 第二别辨假实中,第三俱一分摄。
【述记·卷三十八】
此第三师摄前二义,二文影说,故以教证122。言:遍染心非唯念分,有染心时,无有念故。
【疏翼】
以上第三释大随烦恼位中,第六释失念体业讫。
【论文】六·三二九 云何散乱?于诸所缘,令心流荡为性;能障正定,恶慧所依为业。谓散乱者,发恶慧故。
【疏翼】 第三释大随烦恼位中,第七释散乱体业。于中分二:一、正释体业,二、别辨假实。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八】
余文可知。
“流”者,驰流,即是“散”功能义;“荡”者,荡逸,即是“乱”功能义。
【疏翼】 《显扬》卷一云:
心乱者,谓于所修善心,不喜乐为依止故,驰散外缘为体;能障等持为业,乃至增心乱为业。如经说若于五欲,其心散乱,流转不息,乃至广说。
《对法》:
散乱﹝藏文作“g-yev ba/”﹞者,谓贪、嗔、痴分,心流散﹝藏文作“rnam par 'phro ba/”﹞为体。此复六种:谓自性散乱﹝藏文作“rav gi vo bo'i g-yev ba/”﹞、外散乱﹝藏文作“phyi rol du g-yev ba/”﹞、内散乱﹝藏文作“nav gi g-yev ba/”﹞、相散乱、粗重散乱、作意散乱。
“自性散乱”者,谓五识身。由彼自性于内静定无功能故﹝《杂集论述记》卷八云“五识,因中不能入定,假名散乱;非染乱体。......未至佛果,五识不能入等引位。于内寂定都无功能,名为散乱,非性唯染。佛果便能入等引故”。《辨中边论述记》卷下云“若无五识希缘外境,常在定中,都无出日。故由五识,即出于定”﹞。
“外散乱”者,正修善时,于妙五欲,其心驰散。谓方便闻修等善法,舍彼所缘,心外驰散,处妙欲中﹝《显扬》卷十八云“二、外心散乱:谓于外妙五欲、愦闹相寻思,随烦恼外境界中,纵心流散”。《杂集论述记》云“此通六识相应染乱,或即乱体”﹞。
“内散乱”者,谓正修善时,沉、掉、味著;谓修定者发起沉、掉,及味著故,退失静定﹝《显扬》云“三、内心散乱:谓或由惛沉、睡眠下劣,或由味著诸定,或由种种定中随烦恼故,恼乱其心”。《杂集论述记》云“今欲修定,先止住心,惛沉遂起;为修举相,掉举复生,将住舍时,复生贪著;静定便失,障内定心,名内散乱。此以沉、掉,及贪为体”﹞。
“相散乱”者,为他归信,矫示修善。谓欲令他信己有德,故现此相。由此因缘,所修善法渐更退失﹝《显扬》云“四、相心散乱:谓依止外相,作意思惟内境相貌”。《杂集论述记》解《显扬》云“彼后以外相方比内相,名相散乱,非矫示相。意显相乱通缘外相及矫示(相)也”﹞。
“粗重散乱”者,依我、我所执及我慢品粗重力故,修善法时,于己生起所有诸受,起我、我所及与我慢执受,间杂取相。谓由我执等粗重力故,于己生起乐等受中,或执为我,或执我所,或起我慢。由此,所修善品永不清净。
“执受”﹝藏文作“'dzin pa/”﹞者,谓初执受。“间杂”者,从此以后,由此间杂诸心相续。“取相”者,谓即于此受数执异相﹝藏文作“yav dav yav du bkra bar 'dzin pa/”。《杂集论述记》云“我、我所执,我慢粗重(品)”者,即我见、我慢种子。由彼种子在身有故,修善法时,与彼俱受见有领纳,起我、我所、慢,执受间杂取相”。《显扬》云“五、粗重心散乱:谓内作意为缘,生起诸受,由粗重身故,计我、我所”。《杂集论述记》解《显扬》云“《显扬》唯说我、我所者,此为首故,略无我慢。或体即是散乱自性。见、慢因故”﹞。
“作意散乱”者,谓于余乘、余定,若依、若入,所有流散﹝藏文作“rnam par 'phro ba/”﹞。谓依余乘,或入余定,舍先所习,发起散乱﹝《显扬》云“一、作意心散乱。谓诸菩萨弃舍大乘相应作意。退习声闻、独觉,相应下劣作意”﹞。当知能障离欲为业。谓依随烦恼性散乱说﹝非六散乱业﹞。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二云:
散乱者,谓属贪、嗔、痴一分,心流荡为性。由此能令心种种散乱故,名为散乱,即于此三,随其所应,假立散乱。此以能障离贪为业。
【论文】六·三三○ 有义:散乱,痴一分摄,《瑜伽》说此是痴分故。
【疏翼】 第七别释散乱体业中,第二别辨假实。于中有三师异说,故分三:一、痴一分摄,二、贪、嗔、痴摄,三、别有自体。此即初师说。
【述记·卷三十八】
此、第一师说是痴分。
五十五说:是痴分故123,体是假有124。
【论文】六·三三一 有义:散乱,贪、嗔、痴摄。《集论》等说是三分故,说痴分者,遍染心故。
【疏翼】 第二别辨假实中,第二贪、嗔、痴摄。文又分二:一、标宗并会违,二、解所以。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八】
第二师说是三法分。
《对法》“等说”,等取《五蕴》125,《五蕴》同说是三分故。
《瑜伽》说“痴分”者,以遍染心126故。彼二法127分不遍染故。
【论文】六·三三二 谓贪、嗔、痴令心流荡,胜余法故,说为散乱。
【疏翼】 第二贪、嗔、痴摄中,第二解所以。
【述记·卷三十八】
何以但依三法上立?
此之三法“令心流荡”,胜慢等法故,是不善根故,行相数、猛故。
【疏翼】
以上第二别辨假实中,第二贪、嗔、痴摄讫。
【论文】六·三三三 有义:散乱别有自体,说三分者,是彼等流。如无惭等,非即彼摄,随他相说,名世俗有。
【疏翼】 第二别辨假实中,第三别有自体。于中分三:一、标举并会文,二、申正并破前,三、显与掉举别。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八】
此、第三师说。初、标举会文,二、申正,三、破前128,四、显别。此初也。
别有自性。论129“说三分”者,是三分等流,随彼相说。即是总会“是痴分”讫。如无惭、愧,《对法》亦说是三分故130。《大论》复言:是实有131故。
此上标举、会文,破第二师及第一师说。
【论文】六·三三四 散乱别相,谓即躁扰,令俱生法皆流荡故。若离彼三,无别自体,不应别说障三摩地。
【疏翼】 第三别有自体中,第二申正并破前。
【述记·卷三十八】
下、显正义及破前说。
谓“躁扰”是“别相”。“躁”者,谓“散”;“扰”者,谓“乱”;“令俱生法”“流荡”,流荡非自性。余惑共相故。
破前说言:既言别障定,故是实有。不然,应说通障余故。
【论文】六·三三五 掉举、散乱,二用何别?
【疏翼】
第三别有自体中,第三显与掉举别。文分为四:一、外问,二、正答,三、初解伏难,四、再解外难。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八】
下、显差别。
此问掉132、乱133,“用”何差别?
【论文】六·三三六 彼令易解,此令易缘。
【疏翼】 第三显与掉举别中,第二正答。
【述记·卷三十八】
下、论主答。
“掉举”举于心,境虽是一,令俱生之心、心所,解数转易;即一境多解也134。
“散乱”之功,令心“易缘”别境,即一心易多境也135。
【论文】六·三三七 虽一刹那,解、缘无易,而于相续,有易义故。
【疏翼】 第三显与掉举别中,第三初解伏难。
【述记·卷三十八】
问:如五识等一念染心,如何说“易”?
虽一念中,“解”、“缘”二法无俱“易”义,而多念“相续”,有“易解、缘”义故。一刹那中,虽有此二136,行相难知,故以相续显其行相。若唯一念,隐故不说。
若尔,即一切染心中,掉力皆应易解!乱力应恒易缘!
何故不尔?若一境一心,解、缘不易,所有染心,应无此二!
【论文】六·三三八 染污心时,由掉、乱力,常应念念易解、易缘,或由念等力所制伏,如系猿猴,有暂时住,故掉与乱,俱遍染心。
【疏翼】
第三显与掉举别中,第四再解外难。
【述记·卷三十八】
如爱味定等所缘、行解,俱无改易,无此二故。
答此问云:“染污心时”,由此二力,“常应念念易解、易缘”;俱生“念”、定“等力”增故,制持此二,如系猿猴,俱生染心有暂时住,专注一境。掉、乱力微,体非无也137。如掉、乱增时,念、定等法行相劣故,互有增、微138。故此二法,如诸论139说,俱遍染心。
【疏翼】
以上第三释大随烦恼位中,第七释散乱体业讫。
【论文】六·三三九 云何不正知?于所观境,谬解为性;能障正知,毁犯为业。谓不正知者,多所毁犯故。
【疏翼】 第三释大随烦恼位中,第八释不正知体业。于中分二:一、正释体业,二、别辨假实。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八】
非迷于境,而暗钝也。但是错“谬”邪“解”,名“不正知”。
不正知,多发业——多起恶身、语业,而多犯戒140等。《显扬》141、《对法》142、《五蕴》143皆同。
【疏翼】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二云:
不正知者,谓烦恼相应慧为性。即由此慧,于往来等事,不能正知身、语、心行而转。由不知应作不应作故,以能作毁犯所依为业。
【论文】六·三四○ 有义:不正知,慧一分摄,说是烦恼相应慧故。
【疏翼】 第八释不正知体业中,第二别辨假实。于中有三师异说,分三:一、慧一分摄,二、痴一分摄,三、俱一分摄。此即初师说。
【述记·卷三十八】
第一师144以《对法》说,是诸“烦恼相应慧”故。
【论文】六·三四一 有义:不正知,痴一分摄。《瑜伽》说此是痴分故,令知不正,名不正知。
【疏翼】 第二别辨假实中,第二痴一分摄。
【述记·卷三十八】
自下第四、释前颂言“诳、谄,与害、憍,无惭及无愧”等。
此、第二师。
“痴一分摄”,五十五说:是痴分故145。名俱慧者,令知不正,名不正知。
此上第一、第二师互相会文:皆是等流,随所执为定146。然易解故,不繁一一,皆应准前147。
【论文】六·三四二 有义:不正知,俱一分摄,由前二文,影略说故,论复说此遍染心故。
【疏翼】 第二别辨假实中,第三俱一分摄。
【述记·卷三十八】
此、第三师。
以二为体。“二”如前所引教故148;五十五149、八150说遍染心。说不遍者,有别义故151,如前152频会。
【疏翼】
以上第一释随烦恼体业等相中,第三释体业讫。
【论文】
六·三四三 “与”、“并”、“及”言,显随烦恼非唯二十,《杂事》等说,贪等多种随烦恼故。
【疏翼】 第一释随烦恼体业等相中,第四解颂中“与”、“并”、“及”字。
【述记·卷三十八】
“与”、“并”、“及”言,“显随烦恼”二十外有,如《法蕴》解《杂事经》中,有多随烦恼153,同《大论》八十九154、五十八卷,亦引此经155。然旧人不知,谓是杂藏156,或谓毗奈耶中所说杂蕴。
【论文】六·三四四 随烦恼名,亦摄烦恼,是前烦恼等流性故,烦恼同类;余染污法但名随烦恼,非烦恼摄故。
【疏翼】 第一释烦恼体业等相中,第五解“随”名之通局。
【述记·卷三十八】
自下第五、解随惑名通局。
八十九157贪等亦名随烦恼158。《对法》第七亦有此义。烦恼皆随,随非烦恼159。如彼《法蕴足》等160广解,谓忿等161。及六十二说“趣向前行”等162。是“烦恼同类”染污法,但名为“随”。烦恼等流故。不名烦恼,非根本故。
【论文】六·三四五 唯说二十随烦恼者,谓非烦恼,唯染、粗故。
【疏翼】 第一释烦恼体业等相中,第六解废立。于中分二:一、唯说二十所以,二、余皆分位或等流。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八】
既有多种,皆名为随,何故此中唯说二十?163
谓有三义:贪等虽是“随”,此中二十,非“烦恼”,故不说贪等。邪欲等法164亦虽是“随”,是别境法,体通三性。此唯染故,故不说彼。然失念165等是痴分,故说之;不为念分,故说也。以有痴分,念摄在中,无不定过。趣向前行等亦虽是“随”,行相细故,此相但粗。
是故具此三义:一、非烦恼,二、唯染,三、粗。故唯说二十,更不说余166。
【论文】六·三四六 此余染法,或此分位,或此等流,皆此所摄,随其类别,如理应知。
【疏翼】 第六解废立中,第二余皆分位或等流。
【述记·卷三十八】
然此二十外余染污法,如邪欲等,是“此等流”。“等流”者,同类义167。“或此分位”,体不离此。于此不信等实法上,假立所余假法。
又诸假法,于无惭等有体法上假立,名“此分位”168。分位差别故。
“或此等流”,谓身、语业亦名“随烦恼”,是此等流,诸随烦恼所等起故,皆此所说二十中摄。随其类别,如理应知。勘169八十九170,一一此摄,即是此中,不说《大论》171邪欲等172法之所以也。
【疏翼】
以上第二长行答中,第一释体业等相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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