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路幻钥·因理篇
理路幻钥·因理篇
雍增普觉巴·洛桑次诚香巴嘉措 著
顶礼上师怙主妙吉祥!
在此解说,《开启理门——摄类学释理路幻钥》中大理路因理学的安立:
(《集量论》)颂曰:“敬礼成量欲利生,大师善逝救护者。”此论颂文是开示我等大师是具量的大师,超胜外道之师。
其中“欲利生”,是说“从自因——圆满的意乐、加行出生故。”
若问:“那么,我等大师有什么功德呢?” 则由“善逝救护者”的颂文作答。其中是说因为具足自利断德圆满、利他证德圆满两种,所以是无上的救护者。以《释量论》中说“除灭分别网”故。
如是,通过推理八句义[1],成立我等大师是具量大师;大师的教、证二法是清净的教法;教正法中所说的现、比二量,是清净之正量;意乐加行圆满之因是清净修持之道。
如是于彼通过善巧于能立、能破(论式)的安立,住持佛教者,则是住持教法的法门龙象。
如《量理宝藏论》中说:“如果谁通达了如是能立、能破论式正理论典的内涵,这位智者就是住持圆满佛教的大德。”
因此,在此处解说能立、能破(论式)的安立:(《释量论》)说“宗法、彼分遍,是因[2]”等颂文。
在本论中解说因,分三:甲一、解说因的性相(定义);甲二、解说因的分类;甲三、解说宗、因、喻三者的功德过失。
初者,安立为因,是因的性相(定义)。安立为成立彼[3]之因,是成立彼之因的性相。
凡是任何一种的有或无,皆周遍是成立彼之因;以凡是彼,皆周遍安立为成立彼之因;以兔角安立为论式“兔角有法,无常者,以是兔角故”的因故。
安立为成立声无常的因,则是成立声无常之因的性相。
安立为以所作性因成立声无常的因,是以所作性因成立声无常之因的性相。
如是,以此类推。
甲二、解说因的分类,分二:乙一、解说真因;乙二、解说其对立面——似因。
初者,分三:丙一、解说真因的观待事;丙二、解说真因的性相;丙三、解说分类。
初者,分二:丁一、解说宗法的观待事——欲知有法;丁二、解说周遍的观待事——同品、异品。
初者,分三:戊一、欲知有法之性相;戊二、事相(例子);戊三、附带识别所立法。
初者,既认为汝是以所作性因成立声无常的诤事(辩论之处),又以量决定汝是所作性后,可能会有补特伽罗希望了知汝是否是无常?如是二者的同分事可得,即为汝是以所作性因成立声无常的无过欲知有法之性相。
戊二、事相(例子):
声即是欲知有法的事相(例子),凡是那样的欲知有法,皆周遍是与声为一。
戊三、附带识别所立法:
持为所立法[4],是所立法之性相。凡是无我,皆周遍是所立法者;以凡是无我,汝皆周遍是成立“声是汝”的所立法故。[5]
因此,凡是所立法,非皆是法。
持为成立声无常的所立法,是成立声无常的所立法之性相。其中分二:1、成立彼之直接(亲)所立法;2、成立彼之间接(疏)所立法。
性相依次如下:持为成立彼之直接所立法,是成立彼之直接所立法的性相;持为成立彼之间接所立法,是成立彼之间接所立法的性相。
事相依次如下:初为无常;次为无常非返(从非无常遮返)[6]。
另外,无常与刹那二者之中,每个都是以所作性因成立彼的直接所立法,每个的非返,都是成立彼的间接所立法。[7]
如立因明论式时,说:“声有法,无常者,所作性故。”“声”立为成立彼论式之诤事;“无常”,立为成立彼的所立法;“声无常”,为所立(宗);“所作性”,为真因。“常”,为所破之法。“声常”则立为成立彼论式之所破。其余论式,以此类推。
能证成的理由者:
无常有法,当是成立声无常的直接所立法者,以符合其性相定义故。
刹那性有法,不是成立声无常的直接所立法者,以是成立彼之真因故。[8]
丁二、解说周遍的观待事——同品、异品[9],分二:戊一、正文解说;戊二、附说同品喻、异品喻。
初者,分四:己一、性相;己二、分类;己三、字面解释的四句简别;己四、观察同品、异品二者是否为直接相违(正相违)。
初者,顺应成立声无常的成立方式[10],而且非由无常所空[11],是成立声无常同品的性相。“无常”与“成立彼之同品”,二者为“是等遍”[12]。
顺应成立声无常的成立方式,而且由无常所空[13],是成立声无常异品的性相。“非无常”与彼二者为“是等遍”。
己二、分类,分三:1、成立彼之实无异品,如兔角;2、其他异品,如所知;3、相违异品,如常法。
己三、字面解释(字义)的四句简别:
若问:凡是成立彼之同品,是否皆有成立彼同品的字面解释吗?
此有三种情况:1、是成立彼之同品,但无成立彼之同品的字面解释;2、二者皆是;3、二者皆非。
1、无为虚空,是成立声常的同品,但无成立彼同品的字面解释。
证明理由者:无为虚空有法,应是成立彼之同品,以是常法故;无成立彼同品的字面解释者,以其与声二者,于常法中不相顺故。
2、二者皆是的情况者,瓶子,既是成立声无常的同品,又有成立彼同品的字面解释。
证明理由者:瓶子有法,应是成立彼之同品,以是无常故。彼有法,有其字面解释者,以汝与声二者于无常中相顺故;以汝是无常,声亦是无常故。
3、二者皆非的情况者,无为虚空,既非成立声无常之同品,亦无成立彼同品的字面解释。
证明理由者:无为虚空有法,应非成立彼之同品,以不是无常故。彼有法,无其字面解释者,以汝与声二者,于无常中不相顺故;以汝为常法,而声为无常法故。
既有成立彼同品的字面解释,又不是成立彼的同品,这种情况是没有的,以凡有成立彼同品的字面解释,就必须是成立彼的同品故。
凡是所说“成立彼同品”中的品,非皆是成立彼之所立法,以所说“成立声无常之同品”中的品,与所说“于成立彼同品中有”中的品,二者应安立为不同的内涵故。
若言不周遍,则容易;若言因不成立。
应如彼者,以成立声无常中“品”的比度内容,或者说“品”声所指之事,有三种:其中“成立彼宗(品)[14]法”中的“品”,是指成立彼的欲知有法;所说“于成立彼同品中有无”的“品”,与成立彼周遍所系境的“品”,二者是指成立彼所立法,或者无常的总反体;然所说“成立彼同品”中的品,则应是指一切无常的总反体(总体)及事反体(别体)故。
若问:“凡有成立彼异品的字面解释,皆是成立彼异品吗?”
此有三种情况:1、无为虚空,有成立声常异品的字面解释,但不是成立彼之异品。2、瓶子,是成立声无常中两种皆非的情况。3、无为虚空,既有成立声无常异品的字面解释,又是成立彼的异品。
既是成立彼的异品,又无成立彼异品的字成解释,这种情况是没有的,以凡是成立彼的异品,皆有成立彼异品的字面解释故。
己四、观察同品、异品二者是否为直接相违(正相违):
同品与异品虽然是直接相违,但异品与同品却非直接相违者,以无异品故。
凡是成事(以量成立存在的法),皆周遍是同品故;以凡是成立之事,皆周遍是真因的同品故;以凡是成立之事,皆周遍是成立声为所知的真因同品故。
对此,他人有说:“应有异品,以有成立声无常的异品故,并且亦有正确的异法式故(结合不顺法的能立论式)[15]。”
答曰:不周遍。
戊二、附说同品喻、异品喻:
持为同品喻,是同品喻之性相。凡是无我,皆周遍是彼(同品喻)者,以凡是成立之事(存在的法),皆周遍是彼,并且凡非成立之事(不存在的),亦皆周遍是彼故。
初因应尔,瓶子即是彼(同品喻),并且(其它存在的法与瓶子)相同故。
次因应尔,兔角即是彼(同品喻),并且(其它不存在的与兔角)相同故。
若说初因不成立。
则辩曰:兔角有法,应是彼,以持为成立声无常的同品喻故;以有辩论论式说:“声有法,无常者,所作性故,喻如汝(兔角)般”;亦有能立论式故,如说:“凡是所作性,皆周遍是无常,喻如汝(兔角)般。”
持为成立声无常的同品喻,是成立声无常同品喻的性相。凡是无我,皆周遍是彼者,以如前所说“凡是成立之事……”等内容类推可知。
于所作性因,亦当如是结合[16]。
持为异品喻,不是异品喻的性相者,以无异品喻故;以凡是成立之事,皆周遍是正确的同品喻故。
然而却有成立声无常的正确异品喻,如前已成立。
丙二、解说真因的性相:
是三相者,为真因之性相。
若问:“何为三相?”谓宗法、随遍、逆遍三者。
其中分三:丁一、它们各自的性相;丁二、事相(例子);丁三、能证成的理由。
初者,于成立彼之无过欲知有法之上,由量决定相顺立式[17]而定有,是成立彼宗法的性相。
唯于成立彼的同品之上,由量决定相顺立式而定有,是成立彼随遍的性相。
由于与成立彼直接所立法义反体[18]的关联之力,于成立彼异品之上,由量决定相顺立式而遍无,是成立彼逆遍的性相。
然而那些性相定义,主要是从理解上而言的,并不绝对就是那样:
声虽是符合成立声无常的三种性相,却非三种名相(宗法、随遍、逆遍)中的任一种名相。
若结合事例,详细说明如下:
声既是以汝之因成立声无常的无过欲知有法;又以汝与声互相为异的方式,于声之上,由量决定相顺立式而定有,是汝为成立声无常宗法的性相。
以有正同品喻(真同品喻)具有以汝之因成立声无常的因、法[19]二者;汝与无常系属[20];唯于成立声无常的同品上,由量决定相顺立式而定有汝,为汝是成立声无常随遍的性相。
以有正异品喻不具有以汝之因成立声无常的因、法二者;汝与无常系属;于成立彼异品上,由量决定汝唯是无,为汝是成立彼逆遍的性相。
事相(例子)者:所作性,是以所作因成立声无常的宗法、随遍、逆遍三者。
能证成的理由者(分三部分):
一、所作性有法,应是成立声无常的宗法,以符合其性相故。(其性相有两种条件:1、声既是以汝之因成立声无常的无过欲知有法;2、又以汝与声互相为异的方式,于声之上,由量决定相顺立式而定有。)
1、若说第一根本因不成立[21]。
则辩曰:声有法,应是以所作性因成立声无常之无过欲知有法,⑴、以执汝为以所作性因成立声无常的诤事,⑵、而且由量决定汝为所作性后,仍会有补特伽罗希望进一步了知汝是否为无常故。
⑴、初因应尔,以有如是的辩论论式故,如说:“声有法,无常者,所作性故。”
⑵、次因应尔,以有补特伽罗虽然由量决定声是所作性后,却仍未由量决定声为无常故。
2、若说第二根本因不成立。
则辩曰:所作性有法,应为彼者,⑴、以汝与声互相为异;⑵、并且于声之上,由量决定相顺立式而定有汝故。
⑴、初因容易;
⑵、次因应尔,①以由汝之因成立彼的立式,属于“是式”;②声是汝,于声有法上是汝故。①②诸因易解。
二、所作性有法,汝应是成立声无常的随遍,以符合其性相故。(其性相有三种条件:1、以有正同品喻(真同品喻)具有以汝之因成立声无常的因、法二者;2、汝与无常系属[22];3、唯于成立声无常的同品上,由量决定相顺立式而定有汝。)
1、第一根本因应如彼者,以瓶子是正同品喻,具有以汝之因成立声无常的因、法二者故。
若说因不成立。
则辩曰:瓶子有法,汝应是正同品喻,具有以所作性因成立彼的因、法二者,⑴、以把汝持为以所作性因成立彼的同品喻;⑵、并且,有成立彼的正敌论者,于声之上,在尚未以量决定凡是所作性皆周遍是无常之前,而于汝之上,已经由量决定凡是所作性皆周遍是无常故。以彼(瓶子)是所作性的别体故。
⑴、初因应尔,以有如是的辩论论式故:“声有法,无常者,以所作性故,喻如瓶子。”
⑵、若说次因不成立。
则辩曰:所知有法,应为彼者,以有成立彼的正敌论者,在未以量决定声无常之前,已经以量决定瓶无常故;以有成立声无常的正敌论者故;以成立声无常的正敌论者即是彼故;以①成立彼之正敌论者未以量决定声无常,②并且彼是以量决定瓶为无常的补特伽罗故。①②二因皆以有法成立。
2、应如第二根本因者,以汝与无常是同体系属故。
3、应如第三根本因者,⑴、以由汝之因成立彼的立式属“是式”;⑵、并且成立方式属“是证”;⑶、汝是无常;⑷、凡是汝,必须是无常故。
⑴、初因容易。
⑵、次因应尔,①、以由汝之因成立彼的成立方式,是“是证”、“有证”中的任何一种,②、并且非是后者故。
①、初因应尔,以安立汝为成立彼之因故。
②、若说次因不成立。
则辩曰:所作性应是因,它能周遍成立声于无常中有(声存在于无常)的同品,以有因能周遍成立彼的同品故。
若许。
所知有法,应是所作性,以有无常故。
⑶、应为第三因者,以是所作性故。
⑷、舍置第四因。
三、所作性有法,应是成立声无常的逆遍,以符合其性相故。(其性相有三种条件:1、以有正异品喻不具有以汝之因成立声无常的因、法二者;2、汝与无常系属;3、于成立彼异品上,由量决定汝唯是无。)
1、第一根本因成立者,以无为虚空即是彼故。
2、第二根本因已成立。
3、第三根本因成立者,以非是无常之中无所作性故。
丙三、解说真因分类,分六:丁一、从体性方面分类;丁二、从所立法方面分类;丁三、从成立方式方面分类;丁四、从所立之宗方面分类;丁五、从趣入同品的方式方面分类;丁六、从论者方面分类。
初者,分三:戊一、真果因;戊二、真自性因;戊三、真不可得因。
初者,分四:己一、性相;己二、分类;己三、解说于事相(例子)上能决定性相的量;己四、识别因、法、义三者。
初者,汝是正确的成立彼立因,并且会有同分事——它既是以汝之因成立彼的直接所立法,又是汝之因,为汝是成立彼真果因的性相。
当辩论时,谓是果之三相者,为真果因的性相。它与有为法同义。是成立彼的果之三相者,为成立彼的真果因的性相。
若结合理解,则谓:汝是成立彼的真因,并且会有同分事,它既是以汝之因成立彼的主要直接所立法,又是汝之因,为汝是成立彼真果因的性相。
己二、分类:
真果因有五种:1、成立亲因的真果因;2、成立因前行的真果因;3、成立总因的真果因;4、成立个别(或说差别)因的真果因;5、比度因法的真果因。
其事相(例子),依次如下:
1、当立论式说:“有烟之山上有法,有火者,以有烟故。”此时,烟是成立亲因的真果因,用来成立有烟之山上有火。
2、当立论式说:“天空之幽幽青烟有法,自因——前火已前行者,以是烟故。”这时,烟则是成立因前行的真果因,用来成立天空幽幽青烟的自因——已燃烧的前火。
3、当立论式说:“近取蕴有法,有自因者,以是偶尔(间或、有时)生起的事物故。”这时,偶尔生起的事物,是成立总因或因自反体的真果因,用来成立近取蕴有自己的因。
4、当立论式说:“见青色的根识有法,是具有自己的所缘缘者,以是没有自己的所缘缘就不会生起的事物故。”这时,“没有自己的所缘缘就不会生起的事物”,是“成立个别(或说差别)因的真果因”,用来成立“见青色的根识具有自己的所缘缘”。[23]
5、当立论式说:“口内糖块之上有法,有前面的糖味引生后面糖色的功能者,以有现在的糖味故。”这时,“现在的糖味”,是“比度因法[24]的真果因”,用来成立“口内糖块之上,有前糖味引生后糖色的功能”。
另外,果因又分为两种者,以“烟”是“同品遍转(能周遍成立彼的同品)的果因”,用来成立“有烟的山上具有烟的亲因”;以及“烟”是“于同品一分转[25]的果因”,用来成立“有烟的山上有火”。
“同品遍转”的意思,是指凡有烟的亲因,皆周遍有烟。
“一分转”的意思,是指凡有火,不周遍有烟。(可能有烟,也可能没烟)
证成的理由者,权为代表说:
“烟有法,汝是成立有烟之山上有火的果因者,以汝是成立彼的真因,并且汝是火的果故。”
烟是成立有烟山上有火的真因;是成立彼立式与悟式[26]二因;是烟因的真因。
有烟,虽是成立彼的真因,以及立式之因,但非成立彼的悟式之因,以及烟因的真因。
火是以烟因成立彼的所立法,以及立式与悟式的所立法。
有火虽是成立彼的所立法、立式的所立法,以及以烟因成立彼的所立法,但非成立彼的悟式所立法。
由量可得火、炽热燃烧,二者之中每一种,都不作为成立有烟山上有火的直接所立法者,以是成立彼的真因故。
然而其中的每一种,皆作为以烟因成立彼的直接所立法者,以有同分事——它既是作为由彼因成立彼的直接所立法,亦是性相故。
戊二、真自性因,分三:己一、性相;己二、分类;己三、事相。
初者,是自性的三相者,是真自性因的性相。是成立彼的自性三相,是成立彼的真自性因的性相。
或者:汝为成立彼的真因,并且若作为由汝因成立彼的直接所立法,必须是与汝同一体性,从这点安立,是汝为成立彼真自性因的性相。
己二、分类,分二:1、成立彼的观待差别真自性因;2、成立彼的净尽差别真自性因。
初者性相者,成立彼的真自性因,并且以诠自之声引出自己的造作者,从此点安立,是第一种之性相。
成立彼的真自性因,并且以诠自之声不引出自己的造作者,从此点安立,是第二种之性相。
初中又分两种:①直接引出自己的造作者;②间接引出自己的造作者。
己三、事相:
初者,如以勤勇所发及所生成立螺声无常;次者,如以所作性成立声无常;事物为成立声无常的净尽差别真自性因。
另外,成立声无常的真自性因分二:1、成立彼同品遍转的成立彼真自性因;2、于成立彼同品一分转的成立彼真自性因。
其事相依次如下:所作性为第一种;所作性的别体为第二种。
其成立理由者:
所作性为第一种者,以是成立彼的真自性因,并且凡是无常性,皆周遍为彼(所作性)故。
所作性的别体为第二种者,以彼是成立彼的真自性因,并且凡是无常,非周遍是彼(所作性的别体)故。
戊三、真不可得因,分三:己一、解说性相;己二、解说分类;己三、解说于事相上决定性相的量。
初者,汝为成立彼的真因,并且会有同分事——它既作为以汝之因成立彼的直接所立法,又是遮遣,即是汝为成立彼真不可得因的性相。
己二、解说分类,分二:庚一、不现见不可得真因;庚二、可现见不可得真因。
初者,如经中说:“补特伽罗不能把握补特伽罗之量,致衰损故。”是说不应仅因为自己没有看见,就断言说他人没有这般的功德。为显此义,《释量论》中说:“若诸量不转,于无而不转,为果是正因。……。”
既是成立彼的真不可得因,并且假立为以自因成立彼的所遮法之义,总的说来为有,但对于已许自己是成立彼宗法的补特伽罗之量而言,却未显现,是汝为成立彼不现见不可得真因的性相。
其中分二:1、成立彼不可现见系属不可得真因;2、成立彼不可现见相违可得真因。
性相依次如下:
1、汝既是成立彼的不现见不可得真因,又是无遮,如是的同分事,是初者的性相。
2、汝既是成立彼的不现见不可得真因,又是非遮或能立二者中的随一种,如是的同分事,是第二的性相。
初中分三:①不现见之因不可得真因;②不现见之能遍不可得真因;③不现见之自性不可得真因。
事相依次如下:
①立论式说:“在面前的地上有法,罗刹鬼成为隐蔽事的补特伽罗心续中没有决定罗刹鬼的合理已决智者,以罗刹鬼成为隐蔽事的补特伽罗心续中没有能缘到罗刹鬼的量故。”
此时,“罗刹鬼成为隐蔽事的补特伽罗心续中没有能缘到罗刹鬼的量”是成立“在面前的地上,罗刹鬼成为隐蔽事的补特伽罗心续中没有决定罗刹鬼的合理已决智”的“不现见之因不可得真因”。
②“有罗刹鬼成为隐蔽事的补特伽罗以量未缘到有罗刹鬼”,是成立“在面前的地上,罗刹鬼成为隐蔽事的补特伽罗不应立宗说‘有罗刹鬼’”的“不现见之能遍不可得真因”。
③“罗刹鬼成为隐蔽事的补特伽罗心续中,以量未缘到能决定罗刹鬼的合理已决智”是成立“在面前的地上,如是补特伽罗心续中没有能决定罗刹鬼的合理已决智”的“不现见之自性不可得真因”。
其中目的者:
在面前的地上,对于有无天中阴、罗刹鬼,持着怀疑态度,那么,对于这样持怀疑态度的补特伽罗而言,那些生命就成为隐蔽事。如是的补特伽罗就不可断言“在此地有或无那样的两种生命”。以此为喻,是为了(让我们)明白,对任何补特伽罗的功德过失,在自己尚未以量决定的时候,不可进行随意地增益或损减(褒贬)。
凡是成立彼之假立所遮法之义,非周遍是成立彼之所遮法者,以“在面前的此地上,罗刹鬼成为隐蔽事的补特伽罗心续中有能决定罗刹鬼的合理已决智”是成立“没有如是合理已决智”的“假立所遮法之义”与其所遮法二者;而“罗刹鬼”与“决定罗刹鬼的合理已决智”,二者中每一种虽是成立彼之假立所遮法之义,然不是其所遮法故。
初因易成。
若说后因不成立。
则辩曰:“罗刹鬼”与“决定它的合理已决智”,二者中每一种皆是成立彼之假立所遮法之义者,以成立彼的正敌论者,对于面前的地上有没有罗刹鬼,心存疑惑故,而且彼对于有没有那样的合理已决智,心存疑惑故。
二者中每一种皆不是所遮法者,以总的说来有罗刹鬼故,而且烟不是在夜里的海面上成立无烟的所遮法故。
“有”是成立“面前的此地上罗刹鬼成为隐蔽事的补特伽罗心续中,没有决定罗刹鬼的合理已决智”的“不现见之相违可得真因。”
总的说来,观待内心,有三种隐蔽事者,以有方境、时间、体性三种隐蔽事故。
初者,如在距离自己极其遥远的地方,存在的情器人物差别情况。
第二者,如在已经过去或将来的时间里,已经如何发生或将要如何发生的差别情况。
那些事物总的说来,虽不是隐蔽事,但观待自己的内心,就是隐蔽事了。
第三,体性隐蔽事者,虽然存在于离自己近的地方,然由于体性微细的原故,而成为隐蔽事。如面前的罗刹鬼、人天之中阴,以及彼等的蕴体。
庚二、可现见不可得真因,分二:辛一、性相;辛二、分类。
初者,既是成立彼的不可得真因,对于已许成立彼宗法的补特伽罗而言,成立彼的假立所遮法之义并非隐蔽事,如是的同分事,即是其性相。
辛二、分类,有二:壬一、可现见之系属不可得真因;壬二、可现见之相违可得真因。
性相依次如下:
既是成立彼可现见不可得真因,又是无遮,如是的同分事,是初者的性相。
既是成立彼可现见不可得真因,又是非遮或能立中的任随一种,如是的同分事,是第二的性相。
初者,分四:1、可现见之因不可得真因;2、可现见能遍不可得真因;3、可现见自性不可得真因;4、可现见亲果不可得真因。
性相依次如下:
是可现见之因不可得的三相者,初者的性相。下面的其它性相如是类推。
事相依次如下:
“无火”是成立“夜晚之海面上无烟”的初因事相。
“无树”是成立“以量未缘到树的石寨上无沉香树”的次因事相。
“以量未缘到瓶”是成立“于以量未缘到瓶之地方无瓶”的第三因事相。
“无亲果烟”是成立“于无烟之院墙内无烟之亲因”的第四因事相。
有人说:“无火为第一因事相。无树为第二因事相。”
则辩曰:
兔角有法,应无烟,以无火故。或说,兔角有法,应无沉香树,以无树故。周遍已许。
二因皆成立者,以不存在故。
不能承许者,以烟是火的亲果,沉香树是树的所遍故。
壬二、可现见之相违可得真因,分二:
1、依于不并存相违的可现见相违可得真因;2、依于互绝相违的可现见相违可得真因。
初者,分二:①性相;②分类。
初者,既是在强大火势遮蔽的东面物体上,成立没有持续寒触的可现见相违可得真因,又是与持续的寒触为不并存相违,如是二者的同分事,即是成立“在强大火势遮蔽的东面物体上,没有持续寒触”的“依于不并存相违的可现见相违可得真因”的性相。
其中分为五种:
⑴自性相违之自性可得真因;⑵因相违之自性可得真因;⑶能遍相违之自性可得真因;⑷自性相违之果可得真因;⑸因相违之果可得真因。
事相依次如下:
⑴“强大火势遮蔽的物体”,是成立“在强大火势遮蔽的东面物体上,没有持续寒触”的初因事相。
⑵“强大火势遮蔽的物体”,是成立“在强大火势遮蔽的东面物体上,没有持续寒(触)之果——寒毛坚立”的第二因事相。
⑶“强大火势遮蔽的物体”,是成立“在强大火势遮蔽的东面物体上,没有持续雪触”的第三因事相。
⑷“浓烟猛冒遮蔽的物体”,是成立“在浓烟猛冒遮蔽的东面物体上,没有持续寒触”的第四因事相。
⑸“浓烟猛冒遮蔽的物体”,是成立“在浓烟猛冒遮蔽的东面物体上,没有持续寒(触)之果——寒毛坚立”的第五因事相。
这些都是依于物质色法不并存相违的相违可得真因。
依于心识不并存相违的相违可得真因者,如立论式说:
“正对治补特伽罗我执的声闻修道无间道有法,不能与补特伽罗我执无妨害地同时并存者,以是补特伽罗我执的正对治故。”
依于不相应行不并存相违的相违可得真因者,如立论式说:
“东方的乌鸦有法,不能与猫头鹰无妨害地同时并存者,以是乌鸦故。”
2、依于互绝相违的可现见相违可得真因:
既是成立声非常法的相违可得真因,又非与常法是不并存相违,如是二者的同分事,即为成立声非常法的“依于互绝相违的可现见相违可得真因”之性相。所作性为其事相。
既是成立面前有角物体不是马的相违可得真因,又非与马是不并存相违,如是二者的同分事,即是成立面前有角物体非马的“依于互绝相违的相违可得真因”之性相。“有角”即其事相。
其中分二种:
①由观待破除决定的真因;②由决定破除观待的真因。
事相依次如下:
当立论式说:“白布有法,自己刚织成时未决定有颜色者,以自己要变成有颜色,需要观待自己后来发生的因素故。”
彼时,白布即是成立彼的“由观待破除决定的真因。”
当立论式说:“所作性有法,自身的坏灭,不观待自身以后发生的其它因缘者,以从自身刚形成之时起,就决定坏灭故。”彼时,所作性即是成立彼的“由决定破除观待的真因。”
依此正理,亦破除了有些人的说法:“无常应非成立声是所作性的真因,以所作性为成立声是无常的真因故。”
所知有法。(前陈)
从自身刚形成之时起就决定要坏灭——它应非成立“所作性自身的坏灭不观待自身以后发生的其它因素”的真因。(后陈)
以“自身的坏灭不观待自身以后发生的其它因素”的事物——它是成立“所作性从自身刚形成之时起就决定要坏灭”的真因故。(因)
对此,他人难曰:有角有法,应是成立“面前的有角物体非马”的“依于不并存相违的相违可得真因”,以是成立彼的相违可得真因,并且与马为异质故。
答曰:不周遍。
反驳说:那么,对于你自己而言,所知有法,凡是异质,应必须是不并存相违,以已许故。
若许。
火与烟二者有法,应是不并存相违,以是异质故。
若许。
彼二者有法,应是能损害与所损害,以已许故。不能承许者,以是能饶益与所饶益故,以是因果故。
己三、解说于事相上决定性相的量:
“罗刹鬼成为隐蔽事的补特伽罗心续中没有能缘到罗刹鬼的量”有法,是成立“在面前的此地上罗刹鬼成为隐蔽事的补特伽罗心续中,没有能决定罗刹鬼的合理已决智”的不可得真因者,以其是成立彼的真因,并且“在面前的此地上罗刹鬼成为隐蔽事的补特伽罗心续中,没有能决定罗刹鬼的合理已决智”是遮遣故。
另外,彼有法,是成立彼的不现见不可得真因者,以是成立彼的不可得真因,并且在成立彼时,对于已成立汝为宗法的补特伽罗而言,罗刹鬼是隐蔽事故。
若说后因不成。
辩曰:在面前的此地上罗刹鬼成为隐蔽事的补特伽罗有法,对于汝而言,罗刹鬼应是隐蔽事,以汝是彼有法故。
另外,“罗刹鬼成为隐蔽事的补特伽罗心续中没有能缘到罗刹鬼的量”有法,是成立“在面前的此地上罗刹鬼成为隐蔽事的补特伽罗心续中,没有能决定罗刹鬼的合理已决智”的“不现见之系属不可得真因”者,以是成立彼的不现见不可得真因,并且它是无遮故。
所知有法(前陈),“罗刹鬼成为隐蔽事的补特伽罗心续中没有能缘到罗刹鬼的量”——它是成立“在面前的此地上罗刹鬼成为隐蔽事的补特伽罗心续中,没有能决定罗刹鬼的合理已决智”的“不现见之系属因不可得真因”者(后陈),以其是成立彼的不现见系属不可得真因,并且“能缘到罗刹鬼之量”是“决定罗刹鬼的合理已决智”的因故(因)。
后面二种,以此类推。
“有”有法,应是成立“在面前的此地上罗刹鬼成为隐蔽事的补特伽罗心续中,没有能决定罗刹鬼的合理已决智”的相违可得真因,以其是成立彼的不可得真因,并且是“非遮”与“能立”二者中的随一种故;以是“能立”故。
所作性有法,应是成立“声非常法”的可现见不可得真因,以是成立彼的不可得真因,并且在成立彼时,对于已成立汝为宗法的补特伽罗而言,常法不是隐蔽事故。
初因易解。
若说次因不成。
则辩曰:“以所作性成立声非常法时,已许宗法的补特伽罗”有法,对于汝而言,常法应非隐蔽事,以汝是彼有法故。
“无火”有法,是成立“于夜晚的海面上无烟”的可现见之系属不可得真因者,以是成立彼的可现见不可得真因,并且是无遮故。
所知有法,“无烟”——它是成立“于夜晚的海面上无烟”的可现见之因不可得真因者,以其是成立彼的可现见不可得真因,并且火是烟的因故。
以此类推其他内容。
另外:
所作性有法,应是成立“声非常法”的可现见之相违可得真因,以是成立彼的可现见不可得真因,并且是“非遮”及“能立”二者中的随一种故;以是“能立”故。
所知有法,“强大火势遮蔽的物体”,它应是成立“在强大火势遮蔽的东面物体上,没有持续寒触”的“依于不并存相违的相违可得真因”,以是成立彼的相违可得真因,并且“强大火势遮蔽的物体”与“持续寒触”是不并存相违故。
所作性有法,汝应是成立“声非常法”的“依于互绝相违的相违可得真因”,以汝是成立彼的相违可得真因,并且汝与常法非不并存相违故;以汝与常法不是异质故。
己四、识别因、法、义三者,分二:1、立宗;2、列出证成的理由。
初者,“没有火”——它是以没有火之因成立夜晚的海面上没有烟的因(理由)。“无火”——它不是以其因成立彼的因。[27]
“没有烟”,既是以没有火之因成立彼的所立法,又是持为成立彼的直接所立法。“无烟”,则非上述二者。
以此类论,无树等论式。
以量未缘到瓶——它是成立“于量未缘到瓶的地方无瓶”之因。无瓶——它既是“以量未缘到瓶”之因成立彼的直接所立法,又是持为成立彼的直接所立法。以此类推其他论式。
罗刹鬼——它是“在面前的此地上罗刹鬼成为隐蔽事的补特伽罗心续中,成立没有能决定罗刹鬼的合理已决智”的假立所遮法之义,然非成立彼的所遮法。
“罗刹鬼成为隐蔽事的补特伽罗心续中有能决定罗刹鬼的合理已决智”——它既是成立彼的所遮法,又是成立彼的假立所遮法之义。
“烟”——它虽是成立“于夜晚的海面上无烟”的假立所遮法之义,然非成立彼的所遮法。
“于彼处有烟”,既是成立“于夜晚的海面上无烟”的假立所遮法之义,又是成立彼的所遮法。
“恒常”——它虽是成立“声非恒常”的假立所遮法之义,然非成立彼的所遮法。
丁二、从所立法方面分类,真因分为二种:1、真成立因;2、真遮遣因。性相依次如下:
汝为成立彼的真因,并且会有同分事——既是作为以汝之因成立彼的真接所立法,又是成立,为汝是成立彼的真成立因之性相。
其中分二:真果因与真自性因二种。凡是其中的任何一种,皆周遍是真能立因。
汝是成立彼的真因,并且会有同分事——既是作为以汝之因成立彼的直接所立法,又是遮遣,为汝是成立彼的真遮遣因之性相。真遮遣因与真不可得因二者同义。
成立彼的真遮遣因与成立彼的真成立因虽然相违,但真遮遣因与真成立因并不相违者,以所作性——它是其二者故;以其既是成立声非恒常的真遮遣因,又是成立声是无常的真成立因故。
丁三、从成立方式方面,真因分为五种:1、成立意义的真因;2、成立名言的真因;3、唯成立意义的真因;4、唯成立名言的真因;5、成立意义、名言二者的真因。
其中分三:戊一、它们各自的性相;戊二、事相;戊三、能成立之理。
初者:1、汝是成立彼的真因,并且会有同分事——既是作为以汝之因成立彼的直接所立法,又是性相,为汝是成立彼之成立意义真因的性相。
2、汝是成立彼的真因,并且会有同分事——既是作为以汝之因成立彼的直接所立法,又是名相,为汝是成立彼之成立名言真因的性相。
3、汝是成立彼的真因,并且既是作为以汝之因成立彼的直接所立法,又是名相的同分事不会有,而会有是性相的同分事,为汝是成立彼之唯成立意义真因的性相。
4、汝是成立彼的真因,并且既是作为以汝之因成立彼的直接所立法,又是性相的同分事不会有,而会有是名相的同分事,为汝是成立彼之唯成立名言真因的性相。
5、汝是成立彼的真因,并且会有同分事——既是作为以汝之因成立彼的直接所立法,又是性相,复是名相,为汝是成立彼之成立意义、名言二者真因的性相。
刹那性——它虽是成立声无常之唯成立名言真因,但非以所作性之因成立彼的真因者,以凡是那样的真因,必须与所作性是一故。
若就已由量成立“声是刹那性”的正敌论者而言,所作性——它虽是成立“声是无常”的唯成立名言的真因,但总的说来,它是成立彼之成立意义、名言二者的真因者,以于未由量决定“声是刹那性”的敌论者之前,是成立意义、名言二者的真因故。
丁四、从所立之宗方面分类,真因分三:戊一、事势真因;戊二、信许真因;戊三、世许真因。
成立彼的真因,并且于成立彼的所立宗,令生起事势比量,是第一事势真因的性相。
成立彼的真因,并且于成立彼的所立宗,令生起信许比量,是第二信许真因的性相。
成立彼的真因,并且于成立彼的所立宗,令生起世许比量,是第三世许真因的性相。
第一事势真因分三:真果因、真自性因、真不可得因。
事相依次列举如下:
“烟”是成立“有烟的山上有火”的事势真果因。
“所作性”为成立“声是无常”的事势真自性因。
“无火”为成立“在夜晚的海面上无烟”的事势真不可得因。
第二信许真因也分为真果因、真自性因、真不可得因三种。
事相(例子)依次如下:
“三种观察清净的言教”——它是信许真果因,以成立“宣说‘施富戒安乐’的言教,已先有通达自所诠义的前量识”。
“三种观察清净的言教”——它是信许真自性因,以成立“宣说‘施富戒安乐’的言教,对于自所诠义不欺诳”。
“三种观察清净的言教”——它是信许真不可得因,以成立“宣说‘施富戒安乐’的言教,对于自所诠义非是欺诳”。
第三世许真因,分为二种:
“存在于分别境上”——它是世许真自性因,以成立“对于‘怀兔’,可以用‘月亮’之声作诠说”。
“存在于分别境上”——它是世许真不可得因,以成立“对于‘怀兔’,不可由事物的真实情况,用‘月亮’之声作诠说”。
丁五、从趣入同品的方式方面分类,真因分为二种:1、同品遍转真因;2、同品一分转真因。
于成立“声无常”同品,是能周遍趣入的三相者,为成立彼同品遍转真因的性相。事相如“所作性”。
于成立“声无常”同品,是一分趣入的三相者,为成立彼同品一分俱转真因的性相。事相如所作性的别体。
丁六、从论者方面分类,真因分为二种:1、自利时之真因;2、利他时之真因。
汝既是成立“声是无常”的真因,又没有以汝之因成立彼的正敌论者,如是二者的同分事,为自利时真因的性相。
立论者本人对自己,列举“所作性”作为成立“声是无常”的因,这时,“所作性”就是成立“声是无常”的自利时真因。
汝既是成立彼的真因,又有以汝之因成立彼的正敌论者,如是二者的同分事,为利他时真因的性相。“所作性”即是成立“声是无常”的利他时真因。
有人说:“所作性,既是成立声是无常的自利时真因,又是成立彼的利他时真因。”
则辩曰:所作性有法,应无以汝之因成立声是无常的正敌论者,以汝是成立彼的自利时真因故。
若许。
彼有法,应有彼,以汝是成立彼的利他时真因故。
又有人说:“没有自利时之真因。”
辩曰:不合理者,以当“所作性”成为成立“声是无常”的自利时真因时,“所作性”就是成立“声是无常”的自利时真因故。
另外,应有自利时之真因,以有成立“声是无常”的自利时真因故。
若说因不成立。
则辩曰:所知有法,凡是成立“声是无常”的真因,皆应周遍不是成立彼的自利时真因,以彼“因不成立”的原故。
若许。
当“所作性”成为成立“声是无常”的“自利时真因”时,“所作性”有法,应非成立彼的自利时真因,以是成立彼之真因故。三轮(因、法、周遍)混淆!
另外,所作性,应非成立“声是无常”的自利时真因,以彼为成立彼的利他时真因故;以立辩论论式说:“声有法,无常者,所作性故。”这个论式是利他时真因的正确论式故。
对此,他人说:“当没有以所作性为因成立声是无常的正敌论者时,应有以所作性为因成立声是无常的正敌论者,以当所作性成为成立声是无常的自利时真因的时候,所作性即是成立声无常的利他时真因故。”
答曰:因不成立。
若许。
则(对方)难曰:
无所作性时,应有所作性,以当没有以所作性为因成立声是无常的正敌论者时,却有以所作性为因成立声是无常的正敌论者故。已许其因成立。
有人说:“虽无自利时的真因,但当所作性成为成立声是无常的自利时真因时,所作性即是成立声是无常的自利时真因。”
此说不合理者,以应有自利时真因,以有成立声是无常的自利时真因故;以所作性成为成立声是无常的自利时真因时,有所作性,并且彼时,所作性即是成立声是无常的自利时真因故。其因已许。
另外,应有成立声是无常的自利时真因,以有所作性成为成立声是无常的自利时真因故。以有所作性成为成立彼自利时真因的补特伽罗故;以有“烟”成为成立“有烟山上有火”的“自利时真因”之补特伽罗故。
另外,成立有前、后世的因明论式:凡夫临命终时的最后刹那心有法,有成为汝近取果的后念了别者,以汝是具有贪续流的了别故,喻如现在的知觉心。
刚出生婴儿的知觉有法,自己同类的前念知觉己先行者,以是了别故,喻如年老者的知觉。
乙二、解说其对立面——似因,分二:丙一、性相;丙二、分类。
初者,分二:丁一、破他宗;丁二、立自宗。
初者,有人说:“不是三相者,为似因的性相。”
此说不合理者,以无似因故;以凡是成立之事(存有的法),皆周遍是真因故。
丁二、立自宗:
不是成立彼的三相者,为成立彼的似因性相。
丙二、解说分类:
一般而言,虽没有似因,但若结合具体事项,则可分为三种:丁一、成立彼之相违因;丁二、成立彼之不定因;丁三、成立彼之不成因。
初者,分四:戊一、性相;戊二、分类;戊三、事相;戊四、举出能证成的理由。
初者,既是成立声是恒常的宗法,又是成立声非恒常的随遍,如是二者的同分事,为成立声是恒常的相违因之性相。
戊二、分类:
相违因分为二种:1、异品遍转的相违因;2、异品一分转的相违因。
戊三、事相:
“所作性”为成立“声非无常”的“异品遍转相违因”。“所作性的别体”为“成立彼异品一分转的相违因”。
戊四、举出能证成的理由:
所作性有法,应是成立声非无常的异品遍转相违因,以是成立彼的相违因,并且凡是无常,皆周遍是汝故。
所作性的别体有法,应是成立声非无常的相违因,以是成立声是恒常的相违因故;以是成立彼的宗法,并且决定以汝之因成立彼的随遍为颠倒故。
另外,彼(所作性的别体)有法,应是成立声是恒常的相违因,以是成立声是无常的真因故。
有人说:“应有成立声是无常的相违因,以有成立声是恒常的相违因故。”
此说不周遍。
不能许者,以凡是成立声是无常的似因,皆必须是成立彼的不定因或者是成立彼的不成因,二者中的随一种故。
有人说:“凡有成立彼的三相,皆周遍有成立彼的真因。”
辩曰:所知有法,应有成立声是恒常的真因,以有成立声是恒常的三相故。已许周遍。
若说此因不成立。
则辩曰:应有成立声是恒常的三相,以有成立彼的宗法,并且亦有成立彼的随遍、成立彼的逆遍故。
初因成立者,以彼所作性是成立声是恒常的宗法故。若因不成立。所作性有法,应是成立声是恒常的宗法,以是成立彼的相违因故;以是成立声是无常的真因故。
次因成立者,以“法与非刹那性二者的同分事”,是成立声是恒常的随遍故。若因不成立。“法与非刹那性二者的同分事”有法,应是成立声是恒常的随遍,以有正同品喻——它具有以汝之因成立彼的因法二者,并且唯于成立声是恒常的同品上,以量决定顺应立式定有汝故。初因成立者,以无为虚空——它即是正同品喻,具有以汝之因成立彼的因、法二者故。次因成立者,以唯于成立彼的同品上,顺应立式而有汝故;以汝是恒常的性相故。
上面的第三因成立者,以“法与非刹那性二者的同分事”即是其逆遍故。若因不成立。“法与非刹那性二者的同分事”有法,应是成立声是恒常的逆遍,以有正异品喻——不具有以汝之因成立彼的因、法二者,并且于成立彼的异品上,由量决定汝唯是无故。
若许根本立宗。声有法,应无成立汝是恒常的真因,以汝非恒常故。
他人有说:“应有成立声是恒常的是三相者,以既有成立彼的是宗法者,又有成立彼的是随遍者、成立彼的是逆遍者故。”
答曰:不周遍。
丁二、成立彼之不定因,分二:戊一、性相;戊二、分类。
初者,既是成立声是恒常的宗法,又不是成立声是恒常的随遍,亦不是成立声非恒常随遍,如是三者的同分事,为成立声是恒常之不定因的性相。
戊二、分类,分二种:己一、成立彼的不共不定因;己二、成立彼的共不定因。
初者,分二:庚一、性相;庚二、事相。
初者,汝是成立彼的不定因,并且在成立彼时,已成立汝为宗法的补特伽罗,既未决定于成立彼同品上有汝,彼补特伽罗又未决定于成立彼异品上有汝,如是的同分事,为汝是成立彼不共不定因的性相。
庚二、事相:
“所闻”、“声非返(从非声返)”、“声之反体”,三者中的每一个,既是成立声是恒常的不共不定因,又是成立声是无常的不共不定因,是其二种。
己二、成立彼的共不定因,分二:庚一、性相;庚二、分类。
初者,汝是成立彼的不定因,并且当成立彼时,已成立汝为宗法的补特伽罗决定于成立彼同品上有汝,或者彼补特伽罗决定于成立彼异品上有汝,二者随一皆可,如是的同分事,为汝是成立彼之共不定因的性相。
庚二、分类,分为三种:辛一、成立彼的正不定因;辛二、成立彼的有余不定因;辛三、非彼二[28]任何一种的共不定因。
初者,分二:壬一、性相;壬二、分类。
初者,汝为成立彼的不定因,并且在成立彼中,己许汝为宗法的补特伽罗决定在成立彼同品与异品二者之上都有汝,为汝是成立彼正不定因的性相。
壬二、分类,分为四种:
1、成立彼的同品遍转、异品遍转的正不定因。
2、成立彼的同品遍转、异品一分转的正不定因。
3、成立彼的异品遍转、同品一分转的正不定因。
4、成立彼的异品与同品俱一分转的正不定因。
事相依次如下:
1、无兔角——它是成立“声是恒常”的同品遍转,亦是成立彼异品遍转的正不定因。
2、无常——它是成立“螺声是勤勇所发”的同品遍转、异品一分转的正不定因。
3、无常——它是成立“螺声非勤勇所发”的异品遍转、同品一分转的正不定因。
4、根识——它是成立“见二月亮的根识为现识”的同品与异品俱一分转的正不定因。
辛二、成立彼的有余不定因,亦分为二:壬一、性相;壬二、分类。
初者,汝是成立彼的共不定因,并且于成立彼中,已成立汝为宗法的补特伽罗决定于成立彼的同品上有汝后,然于异品上怀疑是否有汝,或者决定于成立彼的异品上有汝后,然于同品上怀疑是否有汝,二者中任随一种皆可,为汝是成立彼之有余不定因的性相。
壬二、分类,分二:
1、正确有余不定因;2、相违有余不定因。
汝是成立彼的有余不定因,于成立彼中,己许汝是宗法的补特伽罗决定于成立彼同品上有汝后,然于异品上怀疑是否有汝,为汝是成立彼之正确有余不定因的性相。
汝是成立彼的有余不定因,于成立彼中,己许汝是宗法的补特伽罗决定于成立彼异品上有汝后,然于同品上怀疑是否有汝,为汝是成立彼之相违有余不定因的性相。
事相依次如下:
“说话”是成立“在怀疑遍智的补特伽罗面前,说话的天授非遍智”的“正确有余不定因”。
又,“说话”是成立“在怀疑遍智的补特伽罗面前,说话的天授是遍智”的“相违有余不定因”。
辛三、非彼二任何一种的共不定因,分二:壬一、性相;壬二、事相。
初者,汝是成立彼的共不定因,并且于成立彼中,已成立汝为宗法的补特伽罗决定唯于成立彼之同品上有汝,或者决定唯于成立彼之异品上无汝,二者中的任随一种皆可,为汝是成立彼之非彼二任何一种共不定因的性相。
壬二、事相:
“现在的糖味”——它是成立“口内糖块上有现在糖色”的“非彼二任何一种的共不定因”。
丁三、成立彼之不成因,分二:戊一、性相;戊二、分类。
初者,安立为成立彼之因,并且不是成立彼的宗法,为成立彼不成因的性相。
戊二、分类,分为三种:己一、观待意义不成因;己二、观待心识(知觉)不成因;己三、观待论者不成因。
初者,分为七种:
1、无因之体性不成因;2、无有法之体性不成因;3、因与法二者非异不成因;4、事与因二者非异不成因;5、事与法二者非异不成因;6、顺应立式于欲知有法上无因不成因;7、于欲知有法上无因之一分不成因。
事相依次如下:
1、如立论式说:“士夫有法,是痛苦者,以被兔角刺伤肚子故。”这时,即是成立彼的无因之体性不成因。
2、如立论式说:“兔角有法,是无常者,以是所作性故。”
3、如立论式说:“声有法,是无常者,以是无常故。”
4、如立论式说:“声有法,是无常者,以是声故。”
5、如立论式说:“声有法,是声者,以是所作性故。”
6、如立论式说:“声有法,是无常者,以是眼识所取故。”
7、如立论式说:“树有法,是具有心识者,以夜间蜷缩树叶睡眠故。”这时即是第七种。
己二、观待心识(知觉)不成因,分为四种:
1、对因之体性犹豫不成因;2、对有法之体性犹豫不成因;3、对事与因二者的关系犹豫不成因;4、无欲知有法不成因。
事相依次如下:
1、如在罗刹鬼成为隐蔽事的补特伽罗面前,立论式说:“声有法,是无常者,以罗刹鬼是量识所量故。”
2、如在乾达婆(寻香)成为隐蔽事的补特伽罗面前,立论式说:“乾达婆之歌音有法,是无常者,以是所作性故。”
3、如在不知何处有孔雀的补特伽罗面前,立论式说:“三处山谷中的中间山谷有法,有孔雀者,以有孔雀鸣叫故。”
4、如在具德法称论师面前,立论式说:“声有法,是无常者,以是所作性故。”
己三、观待论者不成因,分为三种:
1、观待立论者不成因;2、观待敌论者不成因;3、观待立论者与敌论者俱不成因。
事相依次如下:
1、如数论师对佛弟子立论式说:“知觉有法,是无心识者,以是有生灭故。”
2、如裸体派对佛弟子立论式说:“树有法,是有心识者,以若剥去树皮就会死故。”
3、如数论师对顺世派立论式说:“声有法,是无常者,以是眼识所取故。”
此处必须的附录内容,分二:一、解说能立论式[29];二、解说其它附录内容。
初者,分二:1、真能立论式;2、似能立论式。
初者,分三:⑴果能立论式;⑵自性能立论式;⑶不可得能立论式。
初者,分为二种:①同法能立论式;②异法能立论式。
初者,如列举加行论式之后,说:“凡有烟,皆周遍有火,喻如炉灶,有烟的山上亦有烟。”
②异法能立论式:如立论式说:“凡无火,皆周遍无烟,喻如河流,有烟的山上则有烟。”
⑵自性能立论式,分为二种:①同法能立论式;②异法能立论式。
初者,如说:“凡是所作,皆周遍是无常,喻如瓶,声亦所作。”
②异法能立论式,如说:“凡是恒常,皆周遍是非所作,喻如无为虚空,声乃所作。”
⑶不可得能立论式,分为二种:①同法能立论式;②异法能立论式。
初者,如说:“凡无树,皆周遍无松树,喻如无树的平原,未缘到树的峭壁上亦无树。”
②异法能立论式,如说:“凡有松树,皆周遍有树,喻如森林,未缘到树的峭壁上无树。”
总的说来,真能立论式,必须没有增减地显示三相及譬喻者,略举例说明:如立论式说:“声有法,无常者,所作性故。”然后说:“凡是所作,皆周遍是无常,喻如瓶,声亦所作。”此语说:“凡是所作,皆周遍是无常。”其中直接诠说随遍,间接引出逆遍。其中说“声亦所作”,直接诠说与有法相联系之宗法。其中说“喻如瓶”,则是直接诠说同品喻故。
直接诠说宗法及逆遍之后,间接引出随遍者,如说:“凡是恒常,皆周遍非所作,喻如虚空,声乃所作”。
然而,“凡是所作,皆周遍是无常。”“凡是恒常,皆周遍非所作。”二者并非此论式的随遍与逆遍。只有“所作”既是它的随遍与逆遍,又是宗法者,以是它的三相故。
二、解说其它附录内容:
若问:“那么,有没有把非成立之事(不存在之法)作为有法的真因呢?若有,如何成立它的宗法?若无,所说‘兔角有法,是无我者,以是有无二者中的任随一种故。’此论式如何是正确的论式呢?”
对此虽有不同的主张,但贾曹杰仁波切说,在能立因中,虽没有把非成立之事作为诤事的真因,但在遮遣因中容许有它。
待思考的内容犹有很多,暂且搁置。
若问:“中观宗里的缘起因、具分因、离一异因、破四句生因,是否摄入上述三种因中的任何一种呢?”
总的说来,一切真因都摄入果因、自性因、不可得因三者之中。果因与自性因二种,主要是能立因。不可得因主要是遮遣因。然而凡是成立彼的遮遣因,不必须是遮遣者,以所作性——它虽是能立,但它既是成立声是无常的真自性因,又是成立声为常空的真不可得因。
后因成立者,以彼是成立彼的相违可得因故;以如立论式说:“声有法,由恒常所空者,以是所作性故。”这时即如是故。
中观宗的缘起因者:至尊宗喀巴大师说,在彼(中观)宗之中,“缘起”——它是成立“事物无谛实”的相违可得因。具分因亦与其相同。
在中观宗中,成立无谛实的一切真因,亦都成为成立彼的相违可得因,彼复主要为可现见不可得因。举例说明,如说:“瓶有法,无谛实者,以由量未缘到谛实故。”这样的因即是自性不可得因。
如说:“净尽瓶子的地方有法,无金瓶者,以无瓶故。”这样因即是能遍不可得因。
如说:“远离火的院墙内有法,无烟者,以无火故。”这样的因即是因不可得因。
如说:“苗有法,谛实空者,以是缘起故。”这样的因即是相违可得真因。如是结合其它论式,应当了知。
观待一事,三种因虽然相违,但观待各别的成立之事,则不相违。例如:“已生”——它既是能成立“苗从自因生长”的真果因,又是成立“苗是无常”的自性因,以及成立“苗是补特伽罗无我”的不可得真因故。
以“所作性”因成立“声是无常”的“因、法、义[30]”三者,虽是唯分别安立的总相,但凡是成立彼之“因、法、义”三者中的任何一种,皆必须是自相者,以凡是彼,必须是事物故;以凡是成立彼之诤事,必须是声故;以凡是成立彼之诤事,必须与声为一故。并且凡是直接所立法,必须是无常故。因必须唯是所作性故。因此说:“成立彼之因、法、义三者,并非成立彼之因、法、义三者”。如是结合其他论式亦应了知。
附带解说表相结合方式[31]的安立,分二:1、破他宗;2、立自宗。
初者,有人说:“‘柏树柱子事相,标示是柱子,是能作支撑横粱的功用。’这个表相结合方式是正确的表相结合论式。”
彼应不合理,以没有补特伽罗在由量决定柏树柱子之后,却未由量决定柱子故。
若因不成立。
应如彼者,以凡是由量决定柏树柱子的补特伽罗,必须是由量决定柏树柱子为柱子的补特伽罗故。
若因不成立。
应如彼者,以凡是由量决定柏树柱子的补特伽罗,必须是由量决定柏树柱子为柏树柱子的补特伽罗故。
又有人说:“‘金瓶事相,标示为瓶子,能作鼓腹、收底、盛水的功用’。这种表相结合方式是正确的表相结合方式。”
则破曰:“彼应不合理,以没有补特伽罗在由量决定金瓶之后,却未由量决定瓶子故。……。”
如是等成立方式应如前类推。
又有人说:“‘金瓶事相,标示为瓶子,是鼓腹’。这种表相结合方式是正确的表相结合方式。”
彼应不合理,以鼓腹不是瓶子的性相故。
若因不成立。
凡是鼓腹,应必须是瓶子,以鼓腹是瓶子的性相故,因已许。
若许。
漏底瓶有法,应是瓶,以是鼓腹故。
若因不成立。
彼有法,应是鼓腹,以已现前成立为鼓腹故。
若许。
瓶子性相中说:“能作盛水功用”的部分应无意义,以漏底瓶是瓶故。不能许也。
2、立自宗:
如表相结合说:“金质能作鼓腹收底盛水功用者事相,标示为瓶子,是能作鼓腹收底盛水功用。”这种表相结合方式是正确的表相结合方式。
在心中已了解现起它的意义,但对它尚未了知叫什么名言的人士面前,就必须命名标示说:“对这样的意义种类,叫这样的名称。”比如,对于心中已明确能作支撑横梁功用,但尚不知其名称为柱的补特伽罗,如果对他说:“能作支撑横梁功用,即是柱的性相或含义。”就能了知名与义的关系,认为:“能作支撑横梁功用者,即是柱子。”
因此,性相与名相二者之中,性相容易理解,而需要观待性相的名相则难以理解。
另外,“声音事相,标示是无常,是刹那性。”“瓶事相,标示是事物,是能作功用。”“见青色根现识第一刹那事相,标示为量,是新生非欺诳之了别。”这些表相结合方式也都是正确的表相结合方式。以此类推其余内容,亦应了知。
如是解说真因、似因,附带解说表相结合方式有法,有意义者,以是为了通过这些理路,能无倒地通达应取应舍,并且依于修持,顺利地趣入前往解脱及一切智的大道故。
严饰南洲[32]陈那法称论
如实无谬诠释因明理
言词简约义明火炬燃
佛典密意无余愿显明
二零零九年岁末,遵从甘南合作寺嘉样三智格西的吩咐,缘宗译于隆务大寺善缘栖心苑。在译文之时,每有歧义难以决定之时,则请问隆务寺洛桑曲扎格西以及洛桑华丹法师,后复请上海朱立居士悉心依照藏文校对,并提出宝贵建议,特衷心致以谢意!
--------------------------------------------------------------------------------
[1] 真、似现量,真、似比量,真、似能立,真、似能破。
[2] 是三相者,即是正因的定义,三相者:宗法、随遍、逆遍。此后二相,在颂文中仅以“彼分遍”便已包括。此处“宗法”之“宗”,是假名宗,仅是有法诤事。“彼”是指假名宗——有法。“彼分”是指有法上的部分特法,即所立法。
[3] 成立彼:成立彼宗的简称。也可说成“立宗”。意指立宗来证明观点。
[4] 所立是指立的宗。所立法是指宗上面的特法。也可说是指“有法”中的“法”。
[5] 如说:声有法,为兔角者,以是无我故。此虽不是真能立论式,但是作为所立法就够了,不须要正确。
[6] 无常非返:从所有非无常的方面回归到无常上来。从对立面理解无常。
[7] 此是在论式“声有法,无常者,所作性故”中说的。无常、刹那二者中每一种皆是其直接所立法。
[8] “以所作性因成立声无常的直接所立法”与“成立声无常的直接所立法”是不同的。如刹那性,是前者而非后者。“声有法,无常者,刹那性故。”立这个论式的对象是那些通达了声是刹那,但还没有通达声无常的人士。通达无常前,一定要先通达刹那。
[9] 同品是随遍的对待处。异品是逆遍的观待事。
[10] 是非式或有无式。成立是非或有无。
[11] 是无常之义。
[12] 凡是无常,皆周遍是成立声无常的同品;凡是成立声无常的同品,皆周遍是无常。
[13] 排除无常。
[14] 在藏文中,品与宗的藏文是同一个字。
[15] 异法式,如说:声乃造作,凡不是无常,皆周遍不是造作,如无为虚空。
[16]持为以所作性因成立声无常的同品喻,是以所作性因成立声无常同品喻的性相。
[17] 立式有两种:1、是非的立式;2、有无的立式。
[18] 义反体:就直接所立法的性相,或其内在意义而言。
[19] 因:所作性。法:所立法——无常。
[20] 同体系属的关系。
[21]“1、声既是以汝之因成立声无常的无过欲知有法;2、、又以汝与声互相为异的方式,于声之上,由量决定相顺立式而定有,是汝为成立声无常宗法的性相。”其中有两种根本因。下面依次成立。
[22] 同体系属的关系。
[23] 要生起果,需要多种因缘。这里就是通过果因,来证明有多种因缘中的某一因缘。
[24] 因法:因上面的某种特法功能。“前面的糖味”对于“后面的糖色”而言,是作为引生它的俱有缘。此处“因”,有时是指理由,有时是指因果的“因”,不可混淆不清。
[25] 原文中是指以两种状态趣入,有、无两种状态。
[26] 立式:直接列举的。悟式:内心意指理解的。有时说的与内心想的一致。有时说的是这个,内心所想所指的却是另外的。
[27] “没有火”是指不存在火。“无火”则不能这样理解,它包括其它任何没有火的法与非法。如瓶子是“无火”。兔角也是“无火”。“夜晚的海面上”可以“没有火”,但却是“无火”。如“无实”与“没有实物”有差别。“无实”是指常法与不存在的。“没有实物”,是指不存在实物。
[28] 彼二:1、成立彼的正不定因;2、辛二、成立彼的有余不定因。
[29] 有译成“能立语”者。
[30] 因、法、义:因是能立;法是所立之法;义是有法诤事。
[31] 表相结合方式:是在某个事相上,通过它的性相(定义),来明白它的名相。其中的联系情况。如“瓶子”作为事相,由于“能作功用”,所以称其为是“事物”。“事物”的性相是“能作功用”。
[32] 南瞻部洲。
- 相关文章
- 量学(工珠·元丹嘉措 著)
- 因明类图书汇集
- 印度逻辑史
欢迎投稿:lianxiwo@fjdh.cn
2.佛教导航欢迎广大读者踊跃投稿,佛教导航将优先发布高质量的稿件,如果有必要,在不破坏关键事实和中心思想的前提下,佛教导航将会对原始稿件做适当润色和修饰,并主动联系作者确认修改稿后,才会正式发布。如果作者希望披露自己的联系方式和个人简单背景资料,佛教导航会尽量满足您的需求;
3.文章来源注明“佛教导航”的文章,为本站编辑组原创文章,其版权归佛教导航所有。欢迎非营利性电子刊物、网站转载,但须清楚注明来源“佛教导航”或作者“佛教导航”。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