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与辩经文集:知觉和六识心王
因明与辩经文集:知觉和六识心王
林崇安编,2006
●《法句经》经文:
(01)诸法意先导,意主、意造作。
若以染污意,或语或行业,是则苦随彼,如轮随兽足。
(02)诸法意先导,意主、意造作。
若以清净意,或语或行业,是则乐随彼,如影不离形。
●《杂阿含经》经文:
(01)如是我闻:一时,佛住舍卫国祇树给孤独园。
(2a)尔时,世尊告诸比丘:「有六识身。云何为六?
(2b)谓眼识身、耳识身、鼻识身、舌识身、身识身、意识身。
(2c)是名六识身。」
( 3)佛说此经已,诸比丘闻佛所说,欢喜奉行。
(大三二五,内二二五,光三○三)
●《杂阿含经》经文:
(01)如是我闻:一时,佛在舍卫国祇树给孤独园。
(02)尔时,世尊告诸比丘言:「大海者,愚夫所说,非圣所说;此大小水耳。云何圣所说海?
(3a)谓眼识色已,爱念、染着、贪乐,身、口、意业,是名为海。一切世间阿修罗众,乃至天、人,悉于其中贪乐沉没,如狗肚藏、如乱草蕴,此世、他世,绞结缠锁,亦复如是。
(3b)耳识声、鼻识香、舌识味、身识触,此世、他世,绞结缠锁,亦复如是。」
(04)佛说此经已,诸比丘闻佛所说,欢喜奉行。
(05)如身、口、意业,如是贪、恚、痴,老、病、死,亦如是说。
(06)如五根三经,六根三经亦如是说。
(大二一六,内一三九,光二一八,S188)
●《佛法总纲》说:
◎知觉的定义:明白而觉知。
◎心识的定义:觉知。
◎心识、觉知、知觉三者是同义语。
◎知觉分:心王与心所二种。
○心王、心、意、识是同义语。
○心王的定义:执取自境的主要觉知。
○心所的定义:执取自境随一差别法,并为相应心王随一眷属的觉知。
●《集论》说:
◎识蕴的定义,是了别的觉知。
○意的定义,是无间灭的识。
※识的分类有六识身:眼识、耳识、鼻识、舌识、身识、意识。
○眼识的定义,是依眼缘色的了别。
○耳识的定义,是依耳缘声的了别。
○鼻识的定义,是依鼻缘香的了别。
○舌识的定义,是依舌缘味的了别。
○身识的定义,是依身缘触的了别。
○意识的定义,是依意缘法的了别。
●《佛法总纲》说:
※心王分:根识和意识二类。根识分:眼识、耳识、鼻识、舌识、身识。
(A)因明论式与三段论法
〔例子〕立出正因
1听音乐的听觉,应是耳识,因为是依耳缘声的了别故。
2看电影的视觉,应是眼识,因为是依眼缘色的了别故。
3耳识,应是知觉,因为是根识故。
4鼻识,应不是意识,因为是根识故。
【实习】
1耳识,应是知觉,因为是觉知故。
2鼻识,应是知觉,因为是心识故。
3意识,应是心王,因为是执取自境的主要觉知故。
4眼识,应是识蕴,因为了别的觉知故。
5意识,应是心王,因为是心故。
6意识,应是心,因为是识故。
7意识,应是心,因为是意故。
(B)因明论式小前提的成立
〔例子〕
攻方:耳识,应是识蕴,因为是根识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耳识,应是根识,因为是眼识、耳识、鼻识、舌识、身识之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耳识,应是眼识、耳识、鼻识、舌识、身识之一,因为是眼识、耳识、鼻识、舌识、身识中的耳识故。
攻方:耳识,应是眼识、耳识、鼻识、舌识、身识中的耳识,因为是依耳缘声的了别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耳识,应是依耳缘声的了别,因为与耳识为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耳识,应是与耳识为一,因为依据自身为一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实习】
1耳识,应是知觉,因为是觉知故。
2眼识,应是知觉,因为是心王故。
(C)因明论式大前提的成立
〔例一〕名标与定义
○攻方:眼识,应是知觉,因为是明白而觉知故。
守方:不遍。
攻方:〔凡是明白而觉知,都是知觉〕应有遍,因为*明白而觉知是知觉的定义故。
守方:不遍。
攻方:应有遍,因为依据定义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实习】
1听音乐的耳识,应是耳识,因为是依耳缘声的了别故。
2看电影的眼识,应是眼识,因为是依眼缘色的了别故。
〔例二〕同义字
攻方:耳识,应是知觉,因为是觉知故。
守方:不遍!
攻方:〔凡是觉知都是知觉〕应有遍,因为*觉知是知觉的同义字故。
守方:不遍!
攻方:应有遍,因为依据同义字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实习】
1意识,应是心王,因为是心故。
2耳识,应是心,因为是识故。
〔例三〕部分
攻方:耳识,应是知觉,因为是根识故。
守方:不遍!
攻方:应有遍,因为*根识是知觉的部分故。
守方:不遍!
攻方:应有遍,因为依据部分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实习】
1耳识,应是识蕴,因为是根识故。
2听音乐的耳识,应是识,因为是依耳缘声的了别故。
3看电影的眼识,应是识,因为是依眼缘色的了别故。
〔例四〕相违
攻方:耳识,应不是意识,因为是根识故。
守方:不遍!
攻方:〔凡是根识,都不是意识〕应有遍,因为*根识与意识相违故。
守方:不遍!
攻方:应有遍,因为依据相违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实习】
1听音乐的耳识,应不是眼识,因为是耳识故。
2听音乐的耳识,应不是眼识,因为是依耳缘声的了别故。
3看电影的眼识,应不是耳识,因为是眼识故。
4看电影的眼识,应不是耳识,因为是依眼缘色的了别故。
(D)*衍生命题的成立
〔例一〕名标与定义
(*衍生命题─守方:因不成)
攻方:明白而觉知,应是知觉的定义,因为《佛法总纲》说:「知觉的定义是明白而觉知」故。
守方:同意。
【实习】续前。
〔例二〕同义字
(*衍生命题─守方:因不成)
攻方:觉知,应是知觉的同义字,因为《佛法总纲》说:「觉知与知觉是同义字」故。
守方:同意。
【实习】续前。
〔例三〕整体与部分
(*衍生命题─守方:因不成)
攻方:*根识,应是知觉的部分,因为《佛法总纲》说:「知觉分:心王与心所二种。心王分根识和意识二类」故。
守方:同意。
【实习】续前。
〔例四〕相违
(*衍生命题─守方:因不成)
攻方:根识,应是与意识相违,因为是与与意识相违的根识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根识,应是与意识相违的现量,因为与意识为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意识,应是与意识为一,因为依据自身为一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实习】续前。
(E)双命题实习
〔例子〕有人说:凡是识都是意识。
攻方:凡是识都是意识吗?
守方:同意。
0攻方:凡是识,不都是意识,因为耳识是识,而不是意识故。
守方:第一因不成。
1攻方:耳识,应是识,因为是六识身之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耳识,应是六识身之一,因为是六识身之耳识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耳识,应是六识身之耳识,因为是与耳识为一故。
守方:同意。
攻方:耳识,应是六识身之一吗?
守方:同意。
1攻方:耳识,应是识,因为是六识身之一故。因已许!
守方:不遍。
攻方:应有遍,因为《集论》说:「识的分类有六识身:眼识、耳识、鼻识、舌识、身识、意识」故。
守方:同意。
1攻方:耳识,应是识,因为是六识身之一故。因已许!周遍已许!
守方:同意。
0攻方:凡是识,不都是意识,因为耳识是识,而不是意识故。第一因已许。
守方:第二因不成。
2攻方:耳识,应不是意识,因为是根识故。
守方:不遍。
攻方:应有遍,因为根识与意识相违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根识,应是与意识相违,因为是与与意识相违的根识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根识,应是与意识相违的根识,因为与根识为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根识,应是与根识为一,因为依据自身为一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攻方:根识,应是与意识相违吗?
守方:同意。
攻方:凡是根识,都不是意识吗?
守方:同意。
2攻方:耳识,应不是意识,因为是根识故。因已许!周遍已许!
守方:同意。
0攻方:凡是识,不都是意识,因为耳识是识,而不是意识故。因已许!
守方:不遍。
攻方:应有遍,因为依据例外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0攻方:凡是识,不都是意识,因为耳识是识,而不是意识故。因已许!周遍已许!
守方:同意。
攻方:完结!
附录
因明论式在辩经的应用中,会出现二种基本的格式。第一种相当于西方形式逻辑中的定言三段论法,第二种相当于形式逻辑中的假言三段论法。因明论式与逻辑虽不等同,但用来比对说明,则甚为方便。
(一)第一种格式的定言因明论式
今举一因明论式的例子来说明:
「苦受,应是心所,因为是感受故。」
此论式可以分解为三段论法的三个命题:
大前提:凡是感受都是心所。
小前提:苦受是感受。
结论:苦受是心所。
此中共有三词:声音是「小词」,所作性是「中词」,无常是「大词」。结论=小词+大词=宗。一个完整的因明论式的结构是:
「宗,因」或「小词+大词,中词故」。
规定:辩经过程中,当攻方(问方)提出「宗」来问时,守方(答方)只允许回答:「同意」或「为什么」。当攻方提出由宗与因所构成的完整论式时,守方只允许回答下列三者之一:
(1)「因不成」:守方认为小前提不正确。
(2)「不遍」:守方认为大前提不正确。
(3)「同意」:守方认为该论式无误。
(二)第二种格式的假言因明论式
今举因明辩经中常出现的例子:
「凡是感受都是心所,因为感受是心所的部分故。」
这一论式,可分解为两个命题与一个结论:
大命题:若「感受是心所的部分」,则「凡是感受都是心所」。
小命题:感受是心所的部分。
结 论:凡是感受都是心所。
守方此时同样有三种回答:(1)若认为小命题有误就回答「因不成」;(2)若认为大命题有误就回答「不遍」;(3)若认为大小命题与结论都无误就回答「同意」。
◎立出正因的原则:
孔子应是人,因为是理性的动物故。(定义)
孔子应是人,因为是万物之灵故。 (同义词)
孔子应是人,因为是亚洲人故。 (分类、部分)
孔子应不是天神,因为是人故。 (相违)
◎【基本公设或共识】:
(1)自身为一的公设:凡是存在的东西,自己与自己为一。
(2)定义的公设:名标A与定义B之间:凡A都是B;凡B都是A。
同义词的公设:A是B的同义词,则凡A都是B;凡B都是A。
(3)部分的公设:A是B的部分,则凡A都是B。
若B的元素中,bi在A的范围内,bo在A的范围外,此时有:
例外的公设:若bo是B而不是A,则凡B不都是A。
(4)A与B交集,则凡B不都是A;凡A不都是B。
B的元素中,bi在A内,bo在A外,此时有:
例外的公设:若bo是B而不是A,则凡B不都是A。
(5)相违的公设:A与B相违,则凡A都不是B;凡B都不是A。
(6)缘生相属的公设:B是A的果,则若有B则有A。
(7)圣言量的公设:佛法的印度经论、自宗祖师之言、科学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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