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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宗文集:论南山律宗与禅宗清规的关系(李继武)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12日
来源:   作者:李继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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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宗文集:论南山律宗与禅宗清规的关系(李继武)

   论南山律宗与禅宗清规的关系

  李继武

  自唐宋以来,中国佛教的组织制度逐渐形成并得以完善。全面的考察唐宋以来的中国佛教组织制度,主要由长安南山律宗所弘扬的戒律制度和发源于百丈山的禅门清规共同构成。戒律与清规作为中国佛教内部的两种制度规范,在中国佛教中并行不悖地实施了近千年,为中国佛教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证,它们同为中国佛教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南山律宗所弘扬的戒律与禅宗的清规这两种佛教制度规范之间复杂的关系,目前尚未见到专门的论着,本文拟对其做一次简要的分析和探讨。

  一、佛教戒律制度的内容结构

  为了了解戒律和清规之间的关系,我们首先要对佛教戒律制度的内容和结构做简要的介绍。

  在释迦牟尼创立了佛教后,随着其影响的不断扩大,佛教僧人由最初的五比丘逐渐发展成为拥有上千僧众的庞大僧团。最初的僧众,尚能通过自律来保持个人如法的行为和僧团良好的秩序。随着僧团成员数量的增多,其社会成份和入教动机也日益复杂化,影响僧众形象和损害僧团利益的不如法行为逐渐出现。为了保障僧团的良性发展和传法活动的正常进行,制定佛教僧团的管理制度成为必然。在释迦牟尼传法的第十二年,因“须提那”事件而制定了佛教的第一条戒律。自此之后,各种佛教戒律被逐条制定出来。最初的佛教戒律制度是“随犯随制”,后来逐渐形成了专门学习和制定佛教戒律的“布萨”制度。即僧众在每半个月集会一次,通过自我检讨和相互检举的方式,纠正僧尼各种不如法的行为。如行为触犯已有的戒律制度,则由犯戒者当众忏悔。如该行为尚未制定相应的戒律制度,则由释迦牟尼宣说新的戒条。除了针对个体行为制定禁止性的戒律之外,释迦牟尼还制定了有关僧团事务管理的各种制度,即揵度。在释迦牟尼四十多年的传教活动中制定的这些戒律和揵度规范,逐渐形成了庞大繁杂的佛教戒律制度。就整个佛教戒律制度的内容来看,主要包括禁戒僧众个体不如法行为的“戒律”和规范僧团集体生活的“揵度”两个方面。“戒律”部分的内容属于禁止性规范,即“止持”,“揵度”部分的内容属于倡导性规范,即“作持”。本文中将“戒律”和“揵度”统称为“戒律制度”,而单独使用“戒律”一词则是指不包括“揵度”部分的狭义的“戒律”。

  释迦牟尼圆寂后,他的弟子们对其生前制定的戒律制度进行了集结整理,形成了佛教典籍中的律藏部分。释迦牟尼入灭一百年后,僧团内部因对佛教戒律制度中个别问题的理解出现分歧而分裂为“上座部”和“大众部”两大部派。再过一百多年后,佛教分裂成为二十多个部派,各个部派所持守的律藏典籍各不相同。翻译为汉文的律藏典籍主要有《五分律》、《摩诃僧只律》、《四分律》、《十诵律》、《根有律》等广律。除此之外,还有《十诵比丘波罗提木叉戒本》、《十诵比丘尼波罗提木叉戒本》《弥沙塞五分戒本》、《根本说一切有部戒经》、《根本说一切有部比丘尼戒经》、《四分律比丘戒本》、《四分律比丘尼戒本》、《四分律戒本》、《摩诃僧只大比丘戒本》、《摩诃僧只比丘尼戒本》等从广律中将戒律部分单独辑录出来的戒本。此外,还有《毗婆尼母经》、《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律二十二明了论》、《善见律毗婆萨》、《萨婆多毗尼毗婆萨》等有关律藏的论着。这些律藏经典的版本虽然很多,但其内容与结构大同小异。

  广律是记载释迦牟尼制定戒律制度全部过程和内容的文献资料汇编。在广律中,每一条戒律制度创制的缘起、戒条规定的戒相、构成犯戒的条件、排除犯戒的情况、对犯戒行为的惩处和忏悔仪轨等都有详细的记载。而且在广律中,包含戒律和揵度两个部分。全面对照比较流传下来的各部广律可知,它们绝大部分的内容基本一致,只是记载文字的繁简和小部分内容略有差异,由此可以确定各部广律同出一源。广律之所以能形成各种不同的版本,主要是因为不同部派所持的经典在数百年的传播过程中,逐渐形成一些细微的差异。因此,律藏也被学界公认为佛教典籍中最为可靠的历史文献资料。

  戒本,又名“戒经”、“婆罗提木叉经”等,是将广律中的戒条部分辑录整理,成为便于诵读的戒律单行文本。戒本中既不包含揵度部分的内容,也不包含戒律部分的制戒缘起、构成犯戒的条件、排除犯戒的情况等内容,只有戒律禁止的具体行为的戒相和犯戒的惩处结果。为了便于僧众读诵学习,戒本的内容比广律中戒律部分的内容更为简略,但其中包含了戒律部分的核心内容。因小乘佛教戒律主要是针对出家二众制定的,所以小乘戒本一般只有比丘戒本与比丘尼戒本两种。

  二、戒律与揵度的不同特性

  前面说过,完整的佛教戒律制度包括戒律和揵度两个方面。戒律,音译为“波罗提木叉”,是为僧尼制定的禁止性行为规范,全部戒律被称为“具足戒”。从内容来看,佛教戒律是为了防止僧尼发生杀、盗、淫、妄等行为而制定的禁止性的日常生活行为规范,即“止持”。在各部广律中,戒律的条目略有出入,如《四分律》中比丘戒250条,比丘尼戒348条,《十诵律》中比丘戒257条,比丘尼戒355条等。《四分律》中将比丘戒分为四波罗夷、十三僧残、二不定法、三十舍堕、九十单提法、四提舍尼法、百众学法等七类。比丘尼戒也是分为这七类,只是戒条规定的内容更为详尽细致。虽然戒律是释迦牟尼在传法过程中因缘随机逐条制定的,但戒律的内容几乎涵盖了僧尼宗教生活行为中的各个方面,再经过集结时的归纳整理,形成了一套系统的戒律规范。

  揵度,音译词,为蕴、聚之义,也有译为“法”、“事”等,是释迦牟尼制定的僧团事务管理制度。揵度的内容涉及僧众的受戒、学法、修行、住宿、调解矛盾等各个方面,在广律中占据一半以上的篇幅。揵度主要是对佛教僧团各个方面的事务进行调整和规范,因此,体系庞大,内容繁杂。各部广律中揵度的内容与编排体例略有出入,但总体上还是比较统一。《四分律》中将揵度分为二十个部类:受戒揵度、说戒揵度、安居揵度、自恣揵度、皮革揵度、衣揵度、药揵度、迦希那衣揵度、拘睒弥揵度、瞻波揵度、诃责揵度、人揵度、覆藏揵度、遮揵度、破僧揵度、灭诤揵度、比丘尼揵度、法揵度、房舍揵度、杂揵度、集法毗尼五百人、七百集法毗尼等等。从以上二十个部类可知,揵度是佛教僧团事务管理制度的总汇,它的内容涉及了僧众集体宗教生活事务的各个方面,是庞大的佛教僧团赖以维持和运行的制度保障。正因为有这种系统的管理制度,佛教僧团才能得到长期的维持和发展。

  将戒律与键度进行比较分析可知,它们虽然属于同一制度体系中的制度性规范,且在弘扬佛法这一根本目标上是一致的,但因戒律与揵度调整对象不同而使两种规范具有各自不同的特性。首先,戒律是以规范僧尼个体的行为对象而制定的“止持”要求。而揵度则是以僧团事务管理为对象而制定的“作持”要求。其次,戒律主要是通过禁止僧尼的杀、盗、淫、妄等行为,来调服修行者个体的贪、嗔、痴、慢、疑等习性,最后引导他们走上清净的解脱之道。从佛教戒定慧三学的基本原理来看,修行者个体只有通过严格地持守戒律,培养出足够的定力和慈悲心,然后才能获得般若智慧,最终走上解脱之道。同时,通过戒律对个体的教导约束,也能起到促使僧众和合共住的目的。键度是对僧团事务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通过制度使僧团的运行和发展进入良性有序的状态,最终为共住的僧众修学佛法提供一个良好的集体环境。再次,戒律是以佛教“人性论”的认识为基础,从有利于个体修行的角度出发制定的禁止性行为规范。因人性的相对普遍性和稳定性,使得以之为基础而制定的佛教戒律更具有普世性和稳定性,比如佛教戒律中的杀、盗、淫、妄等戒律制度,是国际社会公认的黄金规则。揵度的制定,是以当时社会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为基础,从有利于僧众管理的角度出发而制定的宗教组织管理规范。而社会物质文化生活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当中,因此,以之为基础制定的佛教键度则具有很强的时代性和地域性,随着时代和地域的变化,必然会引起键度的相应的变化。如在《四分律》中记载,佛教键度中规定,僧人受具足戒需要十个如法比丘同时授戒,但在阿褩提国因僧人少而分散,举行授戒仪轨时难以凑足十位具戒比丘,于是释迦开许在这些地方有五个具戒比丘即可举行授戒仪轨。因此说,键度对社会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的依赖性很大,具有很强的时代性和地域性,时代的变迁和地域的变化,都有可能导致揵度适用性的减弱甚至无法适用。

  由上可知,佛教戒律制度中的戒律和揵度是两种不同属性的制度规范,戒律主要是针对僧众个体的禁止性行为规范,具有更强的普世性和稳定性,而键度是针对僧团集体事务的管理规范,具有很强的时代性和地域性。对于戒律和揵度之间的不同,其实在各部广律的分类结构中就已经很清楚了,尤其是《四分律》以“法”和“揵度”两种不同的名称来分别称呼这两种制度规范,即为此意。也正是因戒律和揵度不同的内在特性,决定了后来在中国佛教的戒律制度中出现了戒律和清规同时并行的局面。

  三、中国佛教戒律制度形成时面临的问题

  在印度,小乘佛教和大乘佛教是依次产生的,大乘佛教是在小乘佛教的基础上进行的发展和升华,但在佛教传入中国的过程中,基本上是大小乘佛教同时传入。这一方面引起了中国佛教界在佛教理论认识方面的暂时混乱,同时也促使一批综合研究佛教理论,形成各种判教理论的佛教宗派形成,最终形成了不同于印度佛教文化的中国佛教文化。就中国较大的几个佛教宗派来看,在理论上基本上都属于大乘佛教。对于佛教教义方面,可以在大小乘之间进行取舍,但在佛教戒律制度方面,却无法通过舍此取彼的方式来解决。因此,在中国也形成了专门以研究和弘传佛教戒律制度为对象的律宗。中国佛教律宗面临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是大小乘佛教戒律之间的融合问题,第二是来自印度的佛教戒律制度的在中国的适用问题。

  关于对佛教戒律制度能否进行调整和变更的问题,在律藏第一次集结时就被提出来过。《四分律》卷五十四“集法毗尼五百人”中有这样一段记载:

  “时,阿难即从坐起,偏露右肩,右膝着地,合掌白大迦叶言:我亲从佛闻,忆持佛语,自今已去,为诸比丘舍杂碎戒。迦叶问言:阿难,汝问世尊不,何者是杂碎戒。阿难答言:时我愁忧无赖,失不问世尊,何者是杂碎戒。时诸比丘皆言:来,我当语汝杂碎戒,……。时大迦叶告诸比丘言:诸长老,今者众人言各不定,不知何者是杂碎戒。自今已去,应共立制。若佛先所不制,今不应制,佛先所制,今不应却,应随佛所制而学。时,即共立如此制限。”[①]

  从中可以看到,释迦曾经遗言有些“杂碎”戒律制度是可以舍弃的,但对于哪些属于“杂碎戒”可舍,却没有制定标准,迦叶因之确立了“若佛先所不制,今不应制,佛先所制,今不应缺,应随佛所制而学。”原则。该原则的确立,保证了佛教戒律制度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内保持了完整和统一,但也为佛教教团因戒制取舍问题而导致的分裂埋下了伏笔。同时,这一问题也被带到了中国佛教之中。佛教传到中国后,因时代和地域的巨大变化,以及大乘佛教对小乘佛教的冲击,使得佛教戒制中很多内容在中国面临无法适用的问题,但由于揵度是释迦牟尼所亲制,使得中国佛教界不敢轻易对其有所改动或者变更,固有的佛教戒律制度与中国社会的适应与创新问题,就成为中国佛教无法回避但又难以解决的问题之一。

  释迦入灭后五百年左右,佛教内部出现了反对部派佛教囿于繁琐理论和束缚于繁杂戒条的大乘佛教,其从义理到戒律制度对部派佛教都有很大的突破和发展,尤其对部派佛教的小乘戒律提出了批判。大乘佛教不仅在教义方面有巨大发展和突破,同时也导致了佛教戒律思想与戒律制度方面的突破和发展,指斥小乘佛教戒律思想的局限性,反对小乘佛教拘泥于各种具体戒律条文。如《维摩诘经》中说,有两位比丘违反了戒律,不敢向释迦牟尼述说,就找持戒第一的优波离来解答他们的问题。尤波离依照小乘戒律的说法为他们做了开示,并告知他们忏悔之法。这时,代表大乘佛教的维摩诘出现,他直接笑斥尤婆离说:

  “尤婆离,无重增此二比丘罪,当直除灭,勿扰其心。…一切法生灭不住,如幻如电。诸法不相待,乃至一念不住,诸法皆妄见,如梦如焰,如水中月,如镜中像,以妄想生。其知此者,是名奉律。”[②]

  从中可以看到,大乘佛教对恪守戒律条文,拘泥于已有戒法的小乘佛教的批判。同时,大乘佛教在经典中重新塑造了其戒律精神和制度规范。大乘佛教将菩萨戒共有二类三种,如《瑜伽师地论》卷四十说:

  “云何菩萨一切戒,谓菩萨戒略有二种:一在家分戒,二出家分戒,是名一切戒。又,即依此在家、出家二分净戒,略说三种:一摄律仪戒,二摄善法戒,三饶益有情戒。”[③]

  大乘佛教的菩萨戒将戒律的适用对象由小乘戒律适用的出家五众,扩展到包括居士在内的七众。此外,大乘佛教根据戒律的性质将其分为摄律仪戒、摄善法界、饶益有情戒三种层次,统称为“三聚净戒”。在“三聚净戒”中的摄律仪戒就含摄了所有大小乘戒律中的戒相,而摄善法戒与饶益有情戒则属于以清净心为体的“无相戒”。大乘佛教戒律虽在形式上省缺了小乘佛教戒律中诸种细密的戒相,但其用“三聚净戒”原则,函摄了佛教“诸恶莫作,众善奉行,自净其意”思想和精神。与小乘佛教戒律相比,大乘佛教戒律则更注重的是持戒的最终目的和意义,而小乘佛教戒律则强调持戒的形式意义。因此,大乘佛教认为律戒的最高境界是不持而持的“无相戒”法。大乘佛教的菩萨戒没有形成专门的律藏,除了部分散布于《法华》、《华严》、《般若》、《大宝集》等大乘经典中,与小乘佛教的广律和律论相比而言,内容较少,其中翻译成汉文的大乘菩萨戒经主要有《梵网经》二卷、《菩萨地持经》九卷、《菩萨善戒经》九卷与《瑜伽师地论·菩萨地品》,而且后“三经基本上是同本异译,但详略不同”[④]。

  大乘佛教以“无相戒”思想为基础的“菩萨戒”理论,对小乘佛教从戒律思想到戒律制度都有重大发展和突破。但其没有形成专门的“律藏”,而是将戒律的精神与相应的戒相容涵在各部大乘经典之中,其具体的条文远远少于小乘佛教戒律,对于发展中的中国佛教缺乏操作性。其次,大乘佛教虽然建立了大乘佛教的“菩萨戒”的戒律体系,但在僧团事务管理的键度方面并未有新的创建,这就使得大乘佛教在僧团事务管理方面依然沿用广律中的揵度。再次,大乘佛教戒律思想认为戒律的本体是无形无相的清净心,不应过于拘泥于佛陀为方便而制的诸种戒相。这种戒律思想与前面迦叶所立的严守佛制的原则相悖,使中国佛教戒无所适从。如此以来,中国佛教界,尤其是律宗,在对佛教戒律制度方面就面临如何消解大小乘佛教戒律制度之间的矛盾,并化解印度佛教戒律制度在中国适用过程中的障碍两大难题。对于第一个难题,律宗采用了融小入大的方式,用大乘佛教思想将小乘的《四分律》改良为大乘佛教戒律制度。但对于第二个问题,一直到后来禅宗清规的产生才得以解决。

  四、南山律宗对大小乘戒律的调和

  在佛教传入中国的不久,部分佛教戒律的概念也随着传入中国。在最早传入中国的《四十二章经》中说:

  “佛言:众生以十事为善,亦十事为恶,身三、口四、意三。身三者,杀、盗、淫;口四者,两舌、恶骂、妄言、绮语;意三者,嫉、恚、痴。不信三尊,以邪为真。优婆塞行五事,不懈退,至十事必得道也。”[⑤]

  毫无疑问,这可以看作是佛教戒律传入中过的开端。后来在魏嘉平二年(公元250年),印度僧人昙摩迦罗在洛阳白马寺译出《僧只戒心》、《四分羯磨》戒本,这是最早向中国翻译的佛教戒律典籍。此后数百年,尤其在南北朝时期,小乘佛教的诸种广律和戒本相继译出。同时,大乘佛教的戒律也随着各种大乘经典的译出也传到了中国,因此说,小乘佛教戒律与大乘佛教戒律在中国基本上是同步传入。

  大乘菩萨戒法虽然很早就随着大乘佛教典籍传入了中国,但由于中国佛教中对“乘”与“戒”之间关系持“乘急戒缓”的态度。此外,由于大乘菩萨戒中有关僧团管理方面内容过于概括,且小乘佛教戒律制度的内容具体确定,且其典籍完整集中,使得中国佛教在不敢贸然创制的情况下,选择了适用和传播小乘佛教的戒律制度。如此以来,则使中国佛教戒律制度的传播首先面临的问题是,以大乘佛教思想为主流的中国佛教与小乘佛教戒律制度之间的调和问题。

  另一方面是小乘佛教戒律制度中的键度部分是以古代印度的社会物质文化生活条件为基础制定的宗教组织管理制度,其与中国社会现实之间必然存在诸多的不适应。在中国佛教传播的历史过程中,这两方面的问题不时地浮现出来,给发展中的中国佛教带来了诸多的困扰。中国的佛教界为此也曾经作了各种应对性的尝试与探索。如南北朝时期,着名的高僧道安面对日益壮大的僧团,根据佛教戒律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三例”,即“一曰行香定座上经上讲之法、二曰常日六时行道饮食唱时法、三曰布萨差事悔过等法。”[⑥]并以之作为当时僧团管理制度的三项基本原则。道安的这一创举,很快得到当时佛教界的响应,“天下寺院,遂择而从之。”此后,支遁又创立了僧集仪度,慧远立法舍节度、法云创僧制等等。这些为了适应时代的要求而对固有佛教僧团管理制度进行的变通和改良措施,不仅为当时中国佛教的发展起到了重大作用,也为调和大小乘戒律之间的矛盾作出了有益的探索。但由于“若佛先所不制,今不应制,佛先所制,今不应却,应随佛所制而学。”原则的确立,使这些问题一直未能得到很好的解决。

  经过南北朝时期的发展,在隋唐时期中国佛教已形成了各种宗派,其中影响较大的宗派主要是三论宗、天台宗、华严宗、净土宗、唯识宗、密宗、禅宗等各大宗派,这些各大宗派在思想体系上都属于大乘佛教,而且逐渐完成了佛教思想的中国化。除此之外,还形成了专门通过传播戒律来弘扬佛法的佛教律学,其中最显着的一支就是后来的长安南山律宗。

  从南北朝时期,随着佛教戒律典籍在中国的大量翻译,出现了一批专门以研究和弘传佛教戒律为终身事业的僧人,他们被称为佛教界的“律师”。由于各个律师依据的戒律典籍不同,且其对所依据佛教戒律思想理论相异,因而形成了数支戒律思想不同的律学流派。有的学派以《十诵律》作为弘传经典,有的学派以《僧只律》为弘传经典,有的学派以《四分律》为弘传经典。在这些律学流派中,以弘传《四分律》为主的数支流派的影响最大,其中又以南山道宣律师的贡献和影响最为突出,并最后形成了中国佛教的南山律宗。道宣律师的四分律学,是在继承了南北朝以来历代律学大师们律学思想的基础上,吸收了当时中国宗派佛学理论的最新成果,根据当时中国佛教发展的现实需要,形成了一套系统的佛教戒律思想体系。

  道宣律师一生着述颇丰,其中最着名的律学着作为《四分律含注戒本疏》、《四分律比丘含注戒本》、《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这三部着作奠定了南山律宗的理论基础,被称为律宗三大部。道宣认为,在诸部广律中《四分律》是兼容大小乘佛教思想的戒律制度,因此选择弘传《四分律》更适合中国佛教。道宣以大乘思想为指导,结合《梵网经》、《瑜伽师地论》等大乘佛教戒律思想,创立了将佛教划分为化教与行教的判教理论,并吸收唯识思想,提出了以心识为体的戒体理论。道宣用他的佛教戒律思想理论,将《四分律》作为大乘戒律予以解读,这是其对小乘佛教戒律成功地进行了一次“融小入大”改造。南山律宗的律学思想是对印度小乘佛教戒律思想和制度进行的一次中国化改造,这种改造是以大乘佛教戒律思想为指导,对小乘佛教戒律制度进行了重新诠释。虽然大乘佛教戒律思想与小乘佛教戒律制度存在着内在冲突,使得这种改造工程在个别地方遗留了一些小问题,但也基本上解决了大小乘佛教戒律在中国的调和适用的问题。律宗的中国化的佛教戒律思想在道宣及其弟子地努力推动下,在当时的中国佛教界获得了的广泛的认可和普遍的推广,并因此形成了以传播和弘扬佛教戒律的方式传播佛教文化的“南山律宗”。在以后的中国佛教中,在佛教戒律方面,基本上都是以南山律宗的佛教戒律思想和戒律制度作为宗教生活的制度规范。

  南山律宗在戒律方面的融小入大工作应该说是非常成功的,这就是此后近千年来,中国佛教在戒律的授受方面都南山律宗为律学正统的根本原因。但是,对佛教戒律制度中有关寺院管理制度的揵度的中国化的问题学始终未得到妥善解决,这一方面是因为当时历史条件和认识所限制,同时也与迦叶所设置的唯遵佛制的基本原则的有关。这一问题一直到后来百丈怀海禅师创制了《百丈清规》后才得以彻底解决。

  五、禅宗清规对中国佛教戒律制度的补充和发展

  律宗虽然解决了大小乘佛教戒律制度之间的矛盾和冲突问题,但以印度社会为基础而建立的佛教戒律制度与中国国情之间不相适应的问题依然存在。而且之一矛盾随着中国社会和佛教的进一步发展日益突显。

  如前文所述,印度佛教的戒律制度是由“戒律”和“揵度”两部分构成,其中“戒律”部分主要是以有利于个体修行解脱为目的而制定的行为规范,其调整对象主要是僧人个体的行为。“揵度”部分则主要是以古代印度社会物质文化生活条件为基础,以维护僧团利益为目的而制定的僧团事务管理制度。“戒律”与“揵度”相比较,前者更具有普适性和稳定性,而后者则具有很强的时代性与地域性。随着佛教向世界各国的传播,佛教戒律制度中“揵度”部分的时代性和地域性特征越来越明显。当时中国与古代印度的自然环境和社会文化环境等方面已经存在着非常巨大的时代和地域差异,因此,要在当时的中国实行来自古代印度的僧团管理制度,必然是存在诸多的障碍。中国佛教为了生存和发展,对其进行相应的变革和改造是一种历史必然性,由此而言,禅宗清规的产生,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

  其实,释迦牟尼也没有认为佛教戒律制度是丝毫不可更改的,除了曾经遗言阿难“杂碎戒”可舍之外,其在世期间,也曾经允许有些国家的僧团对统一的“揵度”进行变通后适用。如在“皮革揵度”中记载,阿湿婆阿盘提国的大迦旃延提出:“阿湿婆阿盘提国多诸刺棘瓦石,一重革屣不得经久,愿世尊听着重革屣。阿湿婆阿盘提国世人好浴,愿世尊听比丘数数洗浴。如余方多好卧具,伊梨延陀耄罗耄耄罗毱氀如是,阿湿婆阿盘提国以皮为卧具,羖羊皮白羊皮鹿皮,愿世尊听得畜皮卧具。或有比丘,往异方后住处得衣便不肯受。何以故,恐犯尼萨耆。愿世尊,听开少方便。”[⑦]即为了适应阿湿婆阿盘提国的自然环境和社会习俗,请求世尊开许该国僧团在这几个方面实行与其他国家僧团不同的管理制度。世尊对此“默然听许。”并且“以此事集比丘僧,为诸比丘随顺说法。”由此可知,释迦牟尼时代,就已经允许不同国家的僧团采用不同的管理制度。

  唐代末年,由于僧团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已经使中国佛教内部产生了各种不良现象,使佛教面临着来自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压力。在这种情况下,百丈怀海禅师决然着手创制了一套禅宗丛林寺院的管理制度,即后来成为中国佛教寺院管理制度的《百丈清规》。百丈怀海是在总结禅宗丛林寺院近半个世纪积累的管理经验和教训,结合中国当时的社会实际情况,折衷了佛教大小乘戒律的精神,并融汇了中国宗法礼制的思想,从而制定除了着名的《百丈清规》。由于《百丈清规》是以根据中国佛教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因此,其在中国佛教戒的适用性非常强,首先在禅宗寺院中得到了自发性的适用,后来到宋元时期,基本上成为中国佛教寺院管理的基本制度。在《百丈清规》产生之后的数百年见,禅宗丛林根据不同时代的社会变化,不断的对清规进行补充和修改,使其能够适应时代的变化,从而形成了现有的近十部禅宗清规,使中国佛教史上出现了“清规戒律”并行近千年的情况。因此,不管是否承认,禅宗清规是中国佛教戒律制度中最终要的组成部分,是中国佛教为了适应中国的国情,对印度佛教戒律制度中揵度部分的中国化改造的结果,是对中国佛教戒律制度的重要补充和发展。

  六、南山律宗和禅宗清规的关系

  禅宗清规与南山律宗之间的关系,其实就是清规与佛教戒律之间的关系。从表面上来看,南山律宗基本上是严守佛制,只是对小乘的戒律做大乘的诠释,而禅宗清规则完全创制除了另外一套佛教组织管理制度。但是如果对清规的内容进行详细的分析和研究就会发现,禅宗清规并没有摒弃佛教戒律制度而另行创制,主要是对佛教戒律制度中的揵度部分进行了中国化的改造,而对与戒律部分基本上是严格遵守的。

  将《百丈清规》的内容与《四分律》中的揵度部分略加比较就能看出,《四分律》中的揵度部分是丛林清规最直接、最重要的渊源。在《百丈清规》中有关僧众的剃度、受戒制度等,均源自于广律中的受戒揵度。清规中每月的首座劝勉制度与说戒揵度、呵责揵度相类。僧衣制度来自于戒律制度中的衣揵度,节腊制度来源于广律中的结夏揵度、自恣揵度。丛林清规中的入众威仪、坐禅威仪、生活威仪等在广律中专门规定为威仪揵度。如此等等,清规中的部分内容是对揵度中不适应中国国情的部分进行的变更。同时,清规对于如房舍揵度、皮革揵度等在中国已经无法适用的部分内容只能舍弃。

  虽然《百丈清规》从内容到形式与印度佛教戒律制度中的揵度有很多的不同,但从性质上来看,它们都属于僧团组织的管理制度。因此说,《百丈清规》是中国佛教组织的管理制度。再从《百丈清规》的具体内容来看,其主要是由丛林组织管理制度、僧众管理制度和丛林礼仪活动制度三部分构成,其调整的直接对象主要是丛林组织与僧众团体及其相关活动,是以维护丛林组织利益为目的,而不同于以僧人个体为直接调整对象的“戒律”。对于佛教戒律部分,丛林清规基本上还是予以维护和采用的,这一点通过清规中的“登坛受戒”和“护戒”的内容可以看出。这正如李瑞爽所说:“僧侣们应受持波罗提木叉是因为个人需要有个导范,而依从《百丈清规》则是为了组织僧团”[⑧]因此,《百丈清规》是中国佛教的僧团管理制度,其与印度佛教戒律制度中的“键度”相类似。《百丈清规》是在吸收了大量的印度佛教管理制度内容的基础上创制的中国佛教僧团管理制度,因此,其为印度佛教管理制度中国化的结果。

  当然,《百丈清规》对传统佛教戒律制度中部分内容予以继承之外,还做了很多创造性的制度建设。首先,从整体来说,《百丈清规》从结构到内容都属于一套新型的佛教组组织管理制度。其次,清规中除了部分内容继承了印度佛教僧团的管理制度之外,还有很多制度属于创制,如住持两序制度、祝厘制度、普请制度、茶汤礼仪制度等等。甚至,其中的“普请制度”与印度佛教僧团管理制度的内容相冲突,但是从当时中国国情来看,这些新型制度的出现都是由一定社会历史决定的。

  由以上可知,禅宗清规一方面对佛教戒律制度中的揵度部分,即僧团管理制度部分进行了大胆的改造和创制,同是对于佛教戒律部分,则尽量的予以保留并严格遵守。综合全文来看,南山律宗解决了小乘佛教戒律制度的大乘化问题,使得佛教戒律到今天还能得以传承,而禅宗清规则解决了佛教戒律制度的中国化问题。这就是佛教戒律与禅宗清规能在中佛教中并行不悖的适用近千年的根本原因,南山律宗大乘化的佛教戒律与禅宗的清规之间各自调整的对象并不相同,清规补充性地完成了律宗遗留下来的僧团管理制度的中国化问题,他们之间应该是一种互相补充,相得益彰,共同为中国佛教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①]《四分律》第54卷,《大正藏》第22册,第967页上、中。

  [②]《维摩诘经》第2卷,《大正藏》第14册,第541页中。

  [③]《瑜伽师地论》第40卷,《大正藏》第30册,第511页中。

  [④]杨曾文:《佛教戒律与唐代的律宗》,载《中国文化》1990年第3期。

  [⑤]《四十二章经》,《大正藏》第17册,第722页中。

  [⑥](梁)释慧皎撰《高僧传》第5卷,《大正藏》第50册,第351页上。

  [⑦]《四分律》第39卷,《大正藏》第24册,第845页中。

  [⑧]李瑞爽:《禅院生活与中国社会》,张曼涛主编《现代佛教学术丛刊》第90册,(台北)大乘文化出版社1978年版第2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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