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律学研究:当代佛教“出家制度”建设关于出家者资格审察的“两大条件”(戒法法师)
戒律学研究:当代佛教“出家制度”建设关于出家者资格审察的“两大条件”(戒法法师)
(注:本文是笔者所写“佛教出家制度之考察”之其中一节)
出家,原则上是一种对宗教事业无条件的身心奉献。佛教当然赞叹这种奉献,但不认为每一个人都具备这种奉献的条件,这其中包括自身方面的条件、社会身份与社会关系方面的条件等两方面的条件。这其中,只要有一个方面的条件不具备,僧团都不宜同意出家,以下我想从这两方面的条件分别来说明。
(1)自身方面的条件
出家乃是大丈夫之事,纵使个人身心上没有残障旧疾,德行亦无重大过失,但如果没有淡泊自甘的心理准备,没有超然物外的高远志节,是很难耐得住一辈子的寂寞生活的,同时为佛教僧团的清净和合,健康发展,必须对出家进行审察。从自身方面的条件审察,我想从两方面来分别说明。
A、永久性的障碍
所谓永久性的障碍,即是你随具足一个条件,那你这一生就无法出家。在律典中这方面的内容包括:非人、二根、截根、坏内外道、贼心入道、黄门、畜生、杀母、杀父、杀阿罗汉、破僧、出佛身血、曾犯边罪、犯比丘尼等。
以上的条件中有三方面的内容,一是身体的缺陷,如非人、二根、截根、黄门、畜生等。非人与畜生两类是由于他们不是属于人类,因为佛教僧团的成员必须是人;二根、截根、黄门三种是属于身体上不健全的一群人,在僧团会给僧众带来不便,像现在的同性恋、人妖等,从佛陀的制定精神看这些人也是不能出家的。
第二是关于自已在德行上有重大的过失,包括杀母、杀父、杀阿罗汉、破僧、出佛身血、曾犯边罪、犯比丘尼等。前面五项是属于五逆罪,是极大罪业。“曾犯边罪”是曾经自已受过戒,而没有持好犯了四条根本戒的任何一条,那就是名“曾犯边罪”。“犯比丘尼”是自已曾经没有受过戒,但破坏了别人的清净戒体,那也是很严重的问题。
第三是信仰上的问题,包括坏内外道与贼心入道两项,“坏内外道”是信仰不明确,“贼心入道”者根本就没有信仰,另有取图的一类人。
B、暂时性的障碍
从自身方面而言,则包括外道、曾犯粗罪别住比丘、丈夫、未满二十、重病(五种)、无衣钵、变根、眠、醉、狂、裸形、瞋恚、强与、截手等污辱众僧等,这些只是暂时性不同意出家,如果把这些障碍解除了还是可以出家的。
在这里我想提一下身体缺陷与心理上的疾病,首先是身体缺陷以及种种的疾病,在《四分律》卷三五记载了种种缺陷及身体上的各种疾病,如律典所说:
如是截手、截脚、截手脚、或截耳、或截鼻、或截耳鼻、或截男根、或截卵、或截男根卵、或截臂、或截肘、或截指、或常患疥疮、或死相现、或身瘿、或身如女身、或有名籍、或避官租赋、或痈疮、或身驳或尖头、或左臂坏、或右臂坏、或举齿、或虫身、或虫头、或头发痶痪、或曲指、或六指、或缦指、或有一卵、或无卵、或 [病-丙+贵]、或身内曲、或身外曲、或内外曲、或上气病、或瘊病、或吐沫病、或病、或诸苦恼、或男根病、或青眼、或黄眼、或赤眼、或烂眼、或有红眼、或黄赤色眼、或青翳眼、或黄翳眼、或白翳眼、或水精眼、或极深眼、或三角眼、或弥离眼、或大张眼、或凸眼、或一眼、或睐眼、或盲眼、或尖出眼、或斜眼、或瞋怒眼、或瞷眼、或眼有疮患、或身班、或身疥瘙、或身侵淫疮、或痖、或聋、或痖聋、或卷足指、或跛、或曳脚、或一手一脚一耳、或无手无脚无耳、或无发无毛、或无齿、或青发、黄发、白发、大长、大短、妇女[跳-兆+专]、天子、阿修罗子、揵闼婆子、或有象头、或有马头、或有骆驼头、或有牛头、或有驴头、或有猪头、或羖羊头、或有白羊头、或有鹿头、或有蛇头、或有鱼头、或有鸟头、或有二头、或有三头、或有多头、一切青、一切黄、一切黑、一切赤、一切白、一切似猕猴色、或有风病、或有热病、或有痰癊病、或癖病、或有喉戾、或有兔缺、或无舌、或截舌、或不知好恶、或身前凸、或后凸、或前后凸、或虫病、或水病、或内病、或外病、或内外病、或有癖病、常卧不转病、或有常老极、或有干痟病、或有失威仪行下极一切污辱众僧、如此人不得度受具足戒。[68]
关于身体上的疾病,我想应考虑到现代的一些传染疾病,如艾滋病等传染疾病,这些人进入僧团恐怕会影响到其他僧众,因此,对于这些人我们应考虑是否能出家,我各人认为允许这些人进入僧团有些不妥,关于这个问题有待于大家来研究。
还有在律典中很少提到精神方面的障碍,只提到一种“狂”者,作为当代佛教建设对于出家者的精神方面不得不引起关注,在极度竞争的社会让越来越多的人在心里上造成威胁,如现在的“精神分裂证”犯者,虽然律典中没有记载,但我们必须作一个统一的规定,精神异常的人绝对不允许出家,这是我坚决反对那些精神出问题的人来出家,进入僧团。
(2)社会身份与社会关系方面的条件
社会身份与社会关系方面包括社会内部关系与社会外部关系,社会内部关系主要为家庭方面的条件,社会外部关系主要是在社会方面的有关职位。家庭方面主要是要得到父母以及配偶的同意,最初佛陀在输头檀那王的请求下,佛陀接受了输头檀那王的请求,规定以后凡出家要征求父母的同意,在中国佛教以往的丛林中还规定出家者要写证明书,如《重雕补注禅苑清规》卷八云:
书填状式,某院童行姓某右某,年若干,本贯某州某县某乡人事或郭下人事,昨于某年某月某日到院出家(有父母即云父母送到出家),礼住持僧某为师,今买到(如客处买到即称买到客人某甲名下)某处某字号空名度牒一道,欲乞书填为僧,并无诸般违碍,请申状云云,年月日具,前位姓某状。[69]
不过当前关于父母同意才能出家的问题是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特别现在几乎都是独生子女,让父母同意自已的儿女出家那是很难的。我觉得在这个问题上可以作一些探讨,我个人认为父母的善意提醒是很正常的,但如果作为一个已经成年的儿女而言,还强烈抗议儿女的选择,这是父母的不明智之举。况且现在出家之事已经慢慢得到了社会人士的认可,今天已有更明确的资讯,让我们明了:出家乃大丈夫之事,不但不舍父母,而且终身孝敬父母;不但不舍责任,反而扛起更大的社会责任;而在人口爆炸的今天,如“无后为大”的观念,早已被“丢进厕坑”。而新一代有知识有理想的青年陆续加入僧团,使出家不但不再被视做“丑事”,而且被视做无限的荣耀!所以,对于儿女的出家,应该做善意的提醒,而不应该做剧烈的禁止。
接下来是关于社会外部的关系,在律典中主要是家奴、贼囚、负债人、官人等,前面三者是属于不自由的一些人群,没有自由选择权,是被社会或触犯国家法律的一类人。最后一个是“官人”,这是国家重要官员,是怕这一类人出家直接关系到国家政府正常运行的问题,至於一些普通的公务员还是无关紧要。还有如现在一些大公司的懂事长等人是否也考虑在出家问题上作一些思考,当然这也只是少部份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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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四分律》卷三十五,《大正藏》第22卷,第812页中。
[69]《重雕补注禅苑清规》卷一,《卍续藏经》第63卷,第546页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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