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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宗文集:学习戒律的意义(济群法师)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12日
来源:   作者:济群法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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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宗文集:学习戒律的意义(济群法师)

  在汉传佛教地区,自禅宗于唐代盛行以来,清规几乎取代了戒律。至宋元明清,佛教每况愈下,时至今日,清规也有名无实,形同虚设。现在的许多僧尼,既不懂清规,更不知戒律,行为无所依从,使僧团中不如法的现象层出不穷。长此以往,将对佛法在世间的弘扬造成极大阻碍。须知,戒律是正法久住的保障,这也是我们学习戒律的根本意义所在。

  一、戒律的名称和含义

  戒律二字,各有独立含义。梵语尸罗,汉译为戒,又曰清凉。《大乘义章》卷一说:

  言尸罗者,此名清凉,亦名为戒。三业炎非,焚烧行人,事等如热,戒能防息,故名清凉。清凉之名,正翻彼也。以能防禁,故名为戒1。”

  以具有防非止恶功能为戒,由能远离身心热恼为清凉。梵语毗尼,汉译为律,又曰调伏。《大乘义章》卷一说:

  禁制之法,名之为律,律犹法也2。

  佛教戒律,好比世间法律,能规范行为,判定是非。《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资持记》(以下简称《资持记》)卷一说:

  律者,梵云毗尼,华言称律。今约戒疏,统括诸文,不出三义。初言律者,法也。从教为名,断割轻重,开遮持犯,非法不定……二云律者,分也,谓须商度,据量有在,若律吕之分气也。又云教相所诠,四字斯尽,谓犯不犯,轻与重也……然此四相,非律不分,持犯不滥,有同气候也。三云律字安聿,聿者笔也,必审教验情,在笔投断3。

  此处以世间的法、律等事来解释律,说明律具有衡量是非、辨析轻重和临事判决的功能。清净的律仪能调伏六根,调伏三业,所以律又具有调伏之意。

  戒律通常又称为波罗提木叉,汉译别解脱,又曰处处解脱。《大乘义章》卷一说:

  “言木叉者,此名解脱……有其两义:一者戒行能免业非,故名解脱。二能得彼解脱之果,故名解脱4。

  七众所受律仪能别别解脱身口七支恶业,由此正行得解脱果报,名为解脱。除此而外,戒律还有许多名称。《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以下简称《行事钞》)说:

  尸罗言冷,无破戒热故,及三恶道热故。亦名善梦,持者常得善梦故。亦名为习,由善习戒法故。亦名为定,若住戒者,心易得定故。亦名为池,群圣所浴故。亦名缨络,老少中年服常好故。亦名如镜,由戒净故,无我像现故。又名威势,如来在世有威力者,是尸罗之力故5。

  这是根据戒律的作用和功能安立种种名相,我们也可从中了解到戒律在修学中的殊胜功德。

  二、受戒必须学戒

  受戒之后,首先要学戒。《资持记》说:

  佛制比丘五夏巳前,专精律部。若达持犯,办比丘事,然后乃可学习经论6。

  佛陀规定比丘在受戒后的五年里,必须专心学习戒律。只有通晓僧尼行为准则,能在僧团独立生活之后,才能进一步学习经论。《行事钞》也说:

  诸比丘废学毗尼,便读诵修多罗、阿毗昙,世尊种种呵责,乃至由有毗尼,佛法住世等7。

  为什么受戒后须先学戒律呢?因为先学经论,往往会废弃戒律,所以世尊呵责这种行为。只有通过对戒律的学习,才能懂得如何持戒,才不会违犯所受的戒法。在社会上,不懂法律的人为法盲;而在僧团中,不懂戒律的人则是戒盲。一个人因为不懂法律而犯法,会受到法律制裁;而一个人因为不懂戒律而犯戒,不仅会受到僧团制裁,还得承受因果报应。《四分律比丘戒本》(以下简称《比丘戒本》)说:

  若比丘说戒时作如是语:我今始知此法戒经所载,半月半月说,戒经中来。余比丘知是比丘,若二若三说戒中坐,何况多。彼比丘无知无解,若犯罪应如法治,更重增无知罪。语言:长老,汝无利不善得,汝说戒时不用心念,不一心摄耳听法。彼无知故,波逸提8。

  这条戒是九十波逸提的第73条,称“恐举先言戒”。一位比丘担心被别人举罪,声称自己对戒律无知,以为不知者不为过,其实不然。对戒律无知,除了清算戒罪,还要加上一重无知罪。有些出家人受戒后,不但自己不学戒持戒,对别人修学戒律也持反对态度,这是犯戒的。《比丘戒本》说:

  若比丘,余比丘如法谏时,作如是语:我今不学此戒,当难问余智慧持律比丘者,波逸提。若为知为学故,应难问9。

  这条戒是波逸提的第71条,为“拒劝学戒”。有些比丘不学戒律,人家劝导他,他不但不接受,反而指责劝导者,这也是犯戒的。《比丘戒本》又说:

  若比丘,说戒时作如是语:大德,何用说是杂碎戒为?说是戒时,令人恼愧怀疑。轻呵戒故,波逸提10。

  这条戒是波逸提的第72条,为“毁呵毗尼戒”,同样属于犯戒。

  三、戒律是僧伽判别是非的标准

  记得在佛学院读书时,有同学来京做客,没有多余床位,就与另一同学共睡。被法师遇见,指责说:犯戒!那同学就问:犯什么戒?结果法师也说不出所以然。可见,没有学过戒律就无法辨别是非,更不能令人信服,因为他不知道僧伽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

  在现实僧团中,由于人们对戒律的无知,许多事情都是不如法的。此处,略举两例说明:

  1.剃度问题。在目前的僧团中,有许多女众依止男众剃度出家,依戒律规范来看,这也是不如法的。《萨婆多论》卷二说:

  七众中,比丘、优婆塞、优婆夷三众,从佛得受。沙弥中,正有二沙弥从佛得受,一者难提,二者耶奢。余三众,比丘尼、式叉摩尼、沙弥尼,佛不受也,为止诽谤故,佛若自受三众11。

  可见,即使佛陀本人也不剃度女众出家。律中明文记载,尼众最初依“八敬法”出家,后来由尼众剃度尼众。《沙弥尼戒经》中说:

  自非菩萨阿罗汉,不可度尼12。

  女众可以在佛教僧团出家,但为了防止渐染,杜绝讥嫌,不允许比丘剃度沙弥尼。也就是说,沙弥尼必须依止比丘尼出家,一方面是为了杜绝讥嫌,一方面是为了防止染著。

  2.受戒舍戒问题。受戒之后可以舍戒,舍戒之后还可再度受戒,这个道理很多僧尼大概都会知道。《四分律》说:

  若有余比丘愁忧不乐不乐净行者,听舍戒而去。若复欲于佛法修清净行者,还听出家受大戒13。

  羡慕五欲之乐,不甘于梵行生活者,可以舍戒还俗,之后觉得还是出家清净自在,可以再度出家受戒。但是,这一做法仅仅适用于男众。尼众舍戒还俗后,就永远没有成为比丘尼的资格了。《十诵律》说:

  若比丘尼一反戒,不复听出家受具戒14。

  尼众舍戒之后,不能重受具足戒。原因在于,尼众最初出家就是佛陀方便开许的。一旦还俗,就永远失去作为比丘尼的资格。

  在现前僧团中,不如法的例子还有很多。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对戒律的无知。所以说,只有学戒之后,才能知道哪些事情是如法的,哪些事情是不如法的。

  四、学戒后才能成办僧伽事务

  戒律是僧尼行为的准则,不懂戒律,行为就失去依据。一个不懂戒律的人,在僧团是不能独立生活的,更没资格成办僧伽事务。唯有通过对戒律的学习,才能如法如律地成办僧事,服务大众。

  1.化导信徒。僧尼除了自修自学,还应担当弘扬佛法的重任。弘法不外乎两大内容:一是宣讲佛法,一是传授皈戒。以授三皈来说,释迦世尊的第一个三皈弟子,耶输伽的父亲,只是在佛前宣说“我今归依佛、归依法、归依僧,唯愿世尊听为优婆塞”,便算受了三皈依。道宣律师在《行事钞》中记载,受三皈须先忏悔,之后正受三皈、三结。《行事钞》南宋之后便失传了,近代以来,三皈仪式都是依据明末见月律师的《三皈五戒正范》。那是比照菩萨戒乃至具足戒的传授仪则编写,共八个项目:敷座请师、开导、请圣、忏悔、受皈、发愿、显益劝嘱、回向,可谓隆重之至。以上三种授皈法,详略相差甚远,但各有意义。一个通达戒律者,自然知道在哪种情形下应该选择略法,哪种情况下选择详细仪轨。

  2.管理寺院。住持寺院的僧尼,必须懂得戒律,否则很容易错乱因果。比如对僧物的处理,僧物有四种不同,分别是:一、常住常住,是众僧厨库寺舍众具,花果树木储畜等重物,体通十方,不可分用;二、十方常住,如僧家供僧常食,体通十方,但仅限本处受用;三、现前现前,如施主供养当寺僧人的衣药房具等,根据现前的人数进行分配;四、十方现前,如五众亡人物,虽然分给大众,但人无定限。如果没学过戒律,就无法合理分配僧物。此外,寺院主事者还要主持许多僧团事务,如说戒、结界、安居、自恣等,这些作法都各有详细规定。只有通晓各种羯磨作法,才能如理如法地成办相应事务。

  3、作师授戒。作师授戒是续佛慧命,但不是任何僧尼都有资格承担。《四分律?受戒犍度》提出三个条件:一、十夏以上,要有十年的戒腊;二、知法,通达比丘、比丘尼二部律;三、能勤教授,愿意认真负责对弟子的教诫15。其中,知法是最关键的一条。倘若师父不知法,自已尚需依止他人,又何以为人作师授戒呢?

  五、戒能成就种种功德

  戒律在个人修学过程中尤为重要。佛法一切功德的成就,都要依戒律为基础,由清净律仪方能成就种种功德。

  1.成就善法。戒律如大地,大地能生长万物,同样,持戒能成就种种善法。《遗教经》说:

  若无净戒,诸善功德皆不得生16。

  没有清净的律仪,一切善法功德都不可能生起。《大智度论》说:

  若人求大善利,当坚持戒,如惜重宝,如护身命。何以故?譬如大地一切万物有形之类,皆依地而住。戒亦如是,戒为一切善法住处。复次,譬如无足欲行,无翅欲飞,无船欲渡,是不可得。若无戒欲得好果,亦复如是17。

  世间最大的利益,莫过于修学佛法,了脱生死,成就菩提。若想成就如实善法,就要严持净戒。《行事钞》说:

  (戒)能生种种胜利,谓引生世、出世善18。

  世间、出世间善法的生起,都要以持戒为基础。

  2.相好庄严,名闻十方。许多人都希望自已具有庄严的相貌,于是以各种饰品去装点。其实,这些只是表面文章,无法从根本上进行改善。因为受持戒律、行为清净,才是感得庄严相貌的正因。《萨遮尼乾子经》说:

  若不持戒,乃至不得疥野干身,何况当得功德之身19。

  不能持戒的人,势必要堕落。即使丑陋下贱的野干之身无法得到,何况庄严相好之身?《地持经》说:

  三十二相无差别因,皆是持戒。何以故?若犯戒者,不得下贱人身,况大人相20。

  在印度,三十二相是公认的贵相,可以说是最完美的相貌。只有通过持戒,才能感得三十二相。此外,持戒还能感得良好的声誉。《大智度论》说:

  人虽贫贱,而能持戒,胜于富贵……持戒之香,周遍十方。持戒之人具足安乐,名声远闻,天人敬爱21。

  持戒者即使没有地位财富,名声也能传播到四面八方,受到天人的尊重爱戴。

  3.人天之因。圣严法师在《戒律学纲要》中,将五戒称为通往人天的护照。如果说五戒是做人的基本准则,那么具足戒就是完善人格的有效途径。《比丘戒本》说:

  欲得生天上,若生人间者。常当护戒足,勿令有毁损22。

  有清净律仪,不犯戒,将来才能保有人身或转生天界。

  4.解脱之要。持戒能感得生天的果报,但出家人持戒并不是为了生天,而是追求解脱。持戒又是解脱之本。《遗教经》说:

  依因此戒,得生诸禅定及灭苦智慧23。

  戒定慧是佛教的三无漏学,由戒生定,由定发慧,由慧断烦恼,才能解脱。《涅槃经》说:

  菩萨闻是《涅槃经》已,知有世间不知见觉,应是菩萨所知见觉。知是事已,即自思惟:我当云何方便修习得知见觉?复自念言:惟当深心修持净戒24。

  坚持净戒才能见佛性,证大涅槃。《华严经》说:

  戒是无上菩提本,应当具足持净戒25。

  无上菩提就是佛果,由持戒并修习定慧,才能最终成就佛果。

  六、能令正法久住

  《四分律》中,记载了佛陀制戒的十种利益,最后一点便是令正法久住29。事实上,这也是制戒的根本意义所在。由于有戒律,才有清净比丘;由于有戒律,才有和谐僧团;由于有戒律,佛教在社会上才有良好形象。所以说,戒律能令正法久住。佛陀最初制戒的因缘,便源于此。《大集经》说:

  尔时,十方世界菩萨白佛言:世尊,诸佛如来为如是等五滓众生制于禁戒,唯愿如来为法久住,复制禁戒......如余佛土所制净戒26。

  十方世界菩萨请佛制戒,原因是为能令正法久住。要想令正法长期住世,僧尼应该严持净戒如理如法。《十诵律》说:

  过去佛法几时住世?佛言:随清净比丘不坏法说戒时,名法住世。又问:未来佛法几时住世?佛言:随清净比丘不坏法说戒时,名法住世。又问:今世尊法几时住世?佛言:随清净比丘不坏法说戒时,名法住世27。

  佛法住世时间的长短,正取决于戒律的弘扬情况和僧尼的持戒程度,三世佛都是如此。《善见律》说:

  佛语阿难,我灭度后,有五种法令法久住:一、毗尼者是汝大师;二、下至五人持律在世;三、若有中国十人、边地五人如法受戒;四、乃至有二十人如法出罪;五、以律师持律故,佛法住世五千年28。

  所以说,僧众只有以戒为师,依戒行事,佛法才能久住。《萨婆多论》说:

  毗尼有四义,余经所无:一、戒是佛法平地,万善由之生长;二、一切佛弟子,皆依戒住,一切(三善道)众生由戒而有;三、趣涅槃之初门;四、是佛法缨络,能庄严佛法29。

  佛子依戒而住,才能庄严佛法,能令正法久住世间。

  七、违戒过失

  持戒能令正法久住,反之,违戒破戒则能使正法疾灭。没有清净律仪,僧尼就缺乏高尚的人格;没有清净律仪,僧团就缺乏和谐的氛围;没有清净律仪,佛教就缺乏良好的形象。如果僧众行为与戒律背道而驰,佛教必定提前毁灭。《十诵律》说:

  像法时有五灭法:一、比丘小得心已,便谓已圣;二、白衣生天,出家人入地狱;三、有人舍世间业,而出家破戒;四、破戒人多人佐助;五、乃至罗汉亦被打骂30。

  有人舍弃世间事业出家修道,但出家后却不能受持戒律。此外,无戒破戒的僧人身居高位,受人礼拜,有修有德的僧尼反受压制。如果出现这些现象,佛法还能健康发展、久住世间吗?《四分律》说:

  五种疾灭正法:一、有比丘不谛受诵律,喜忘文句,复教他人,文既不具,其义有阙;二、为僧中胜人上座,一国所宗,而多不持戒,但修不善,后生仿习,放舍戒行;三、有比丘持法、持律、持摩夷即论,而不教道俗,即便命终,令法断灭;四、有比丘难可教授,不受善言,余善比丘舍置;五、互相骂詈,互求长短,疾灭正法31。

  律中所说这些现象,当今教界似乎都存在。长此以往,佛法还能住世多久,令人担忧。而僧尼违背戒律,不依戒行事,对自已来说也是后果不堪设想。《长阿含经》说:

  凡人犯戒,有五衰耗。何谓为五?一者,求财所愿不遂。二者,设有所得,日当衰耗。三者,在所至处,众所不敬。四者,丑名恶声,流闻天下。五者,身坏命终,当入地狱32。

  破戒者不仅现世感得恶名,未来还要招感无穷的地狱果报。

  八、结 说

  综上所述,可知学修及弘扬戒律的重要意义。因为戒律是佛陀在二千多年前制定的,所以对许多不曾学戒的人来说,感觉似乎是过时的。事实上,这都是因为对戒律陌生而引起的误解。戒律自翻译到中国后,经南山律师根据中土国情进行整理,许多内容至今仍是切实可行的。也只有依戒行事,正法才能得以延续。作为现代僧伽,我们有责任继承它、弘扬它。

  1(隋)慧远《大乘义章》卷一,T44-468上。

  2(隋)慧远《大乘义章》卷一,T44-610下。

  3(宋)元照《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资持记》(以下简称《资持记》)T 40-158。参见《钞记》卷一,p294。

  4(隋)慧远《大乘义章》卷一,T44-468上。

  5(唐)道宣《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以下简称《行事钞》),标宗显德篇第一,T40-5。参见《钞记》卷三,P522-23。

  6(宋)元照《资持记》卷三,T40-184下。参见《钞记》卷三,P553-54。

  7(唐)道宣《行事钞?标宗显德篇第一》,T40-6上。参见《钞记》卷三,P553。

  8-10《四分律比丘戒本》90单堕之第73、71和72,T22-1020上。

  11《萨婆多论》(又名《萨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二,T23-512中-下。

  12《沙弥尼戒经》(又名《沙弥尼离戒文》),T24-939中。

  13《四分律》卷五十,T22-972上。参见《钞记》P1134。

  14《十诵律》卷四十,T23-291上。参见《钞记》P1135,1063。

  15《四分律》卷三十三,T22-800下。律中文字为:“佛制戒,听十岁智慧比丘得授人具足戒,云何汝等自言智慧,辄授人具足戒,不知教授。以不教授故,不按威仪......自今已去当制和尚使行和尚法。”

  16《佛遗教经》(又名《佛垂般涅槃略说教诫经》),T12-1111上。参见《钞记》P519。

  17《大智度论》卷十三,T25-153中。参见《钞记》P532-33

  18(唐)道宣《行事钞?标宗显德篇第一》,T40-5中。参见《钞记》P542。

  19《大萨遮尼乾子所说经》卷九,T9-359上。参见《钞记》P529。

  20《菩萨地持经》卷十,T30-955下。参见《钞记》P535。

  21《大智度论》卷十三,T25-153下。参见《钞记》P533。

  22《四分律比丘戒本》,T22-1015中。

  23《佛遗教经》,T12-1111上。参见《钞记》P519。

  24《大般涅槃经》卷十七,T12-466下。参见《钞记》P530。

  25(晋译60卷本)《大方广佛华严经》卷六,T9-433中。参见《钞记》P532。

  26《大方等大集经》卷二十,T13-172中。参见《钞记》P528。

  27《十诵律》,T23-346下。参见《钞记》P541。

  28此为《行事钞》转引,见《标宗显德篇第一》T40-5中。《善见论》(又名《善见律毗婆沙》)原文为卷十六,T24-786上。“佛语阿难:若我灭度后,毗尼即是汝大师也,是名令正法久住。下至五比丘解律在世,能令正法久住。若中天竺佛法灭,若边地有五人受戒,满十人往中天竺,得与人具足戒,是名令正法久住。如是乃至二十人得出罪,是名令正法久住。因律师故,令正法久住,是名持律五德。”

  29此为《行事钞》转引,见《标宗显德篇第一》T40-5中。《萨婆多论》原为为卷六,“九十事第十”,T23-543上。“戒是佛法之平地,万善由之生。又戒一切佛弟子皆依而往,若无戒者则无所依,一切众生由戒而有。又戒入佛法之初门,若无戒者则无由入泥洹城也。又戒是佛法之璎珞,庄严佛法。”

  30此为《行事钞》转引,见《标宗显德篇第一》,T40-5下。《十诵律》原文为卷四十九,T23-358中。“有五非法在世,何等五?佛言:正法灭像法时,有比丘心得小止,便谓已得圣法,是名初非法在世。难提,正法灭像法时,白衣生天,或有出家者堕恶道中,是名第二非法在世。难提,正法灭像法时,有人舍世间业出家破戒,是名第三非法在世。难提,正法灭像法时,有破戒者多人佐助,有持戒者无人佐助,是名第四非法在世。难提,正法灭像法时,无不被骂者,乃至阿罗汉亦被他骂,是名第五非法在世。”

  31此为《行事钞》转引,见《标宗显德篇第一》,T40-6中。《四分律》原文为五十九卷, T22-No. 1006中。“有五法令正法疾灭。何等五?有比丘不谛受诵,喜忘误,文不具足以教余人,文既不具其义有阙,是为第一疾灭正法。复次,有比丘为僧中胜人上座,若一国所宗,而多不持戒,但修诸不善法,放舍戒行,不勤精进,未得而得,未入而入,未证而证,后生年少比丘仿习其行,亦多破戒修不善法,放舍戒行亦不勤精进,未得而得,未入而入,未证而证,是为第二疾灭正法。复次,有比丘多闻持法持律持摩夷,不以所诵教余比丘、比丘尼、优婆塞、优婆私便命终,彼既命终,令法断灭,是为第三疾灭正法。复次,有比丘难可教授,不受善言,不能忍辱,余善比丘即舍置,是为第四疾灭正法。复次,有比丘喜斗诤共相骂詈,彼此诤言,口如刀剑,互求长短,是为第五疾灭正法。

  31《长阿含经》卷二,T1-12中。参见《钞记》P555 。

  刊载于《法音》199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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