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律学研究:略述戒律中对亡五众物的处理(释真明)
戒律学研究:略述戒律中对亡五众物的处理(释真明)
略述戒律中对亡五众物的处理
编辑:释真明
来源:闽南佛学
内容提要:佛在入灭前,嘱授弟子四依。其一依戒为师,戒律从生活点滴中来规范我们的行为,远离贪欲、和合向上,是与俗人不同的。本文就佛制僧团中关于亡人物的处理进行阐述:亡人物分轻物与重物,轻物重物的区别,具体分法以及对亡僧遗嘱及债务的不同处理方式,体现僧团勤劳节俭,突破自我私有的思想,融于大众的精神。
关键词:亡五众轻物重物同活共财
作者简介:释真明,闽南佛学院2005届本科毕业生。
曾听某师父走了,弟子回去不是悲痛师父的过世,怀念师父的深恩,虔诚地为师父礼忏诵经,而是着急地清理师父的财产,师父尸骨尚未火化,弟子与弟子,弟子与师父的亲眷便开始你争我夺了,闻之实令人心寒。因此笔者将佛制亡五众物的处理方法整理如下,以供出家的同道们参考。
一、何谓亡五众物
所谓亡五众,就是指出家已死的比丘、比丘尼、式叉尼、沙弥和沙弥尼。
物指亡人生前所用,所拥有的一切财物,律中根据财物的价值、性质等分为轻物与重物。轻物即三衣、钵、具、针、筒、线、剃头刀等价低、易带、日常生活必需之物;其它床、盆、家具、家电、房屋、钱宝等均属重物。《行事钞》卷三十二说:“一切衣钵坐具,盛衣贮器、针筒、俱夜罗器、氍祙应量,剃刀等物入轻。余者一切器物之中不列名者,并判入重。若有道俗衣服者入轻,准氍祙量,过则入重。”〔1〕就是在亡物中,重物应归属寺院,轻物则如法分之,轻重之别在明亡者遗产相续之法。
无论是轻物还是重物,佛制属僧,俗人不可取。佛在世时,有一弟子跋难陀,生性好交,善于教化,供养颇丰,死时其衣物价值竟达四十万两金,于是生前交好的王子大臣,亲戚朋友等都共相来争夺这些财物,佛便明确告诉他们:“王赐诸臣,比丘不得,乃至亲里集会,不见唤及;僧家财法并同,俗人不合,此属僧物。”〔2〕僧团中的事情理应由大众僧如法羯磨处理,虽有世俗亲眷、弟子,不应插手僧团之事。因此今天那些在家弟子,或亡人亲属来分取出家人的遗产是非法侵僧的行为,是不可以给的。
二、如何处理亡物、遗嘱
(一)分亡者物的区异
在僧团中,不同身份的人死了,或者在不同的处所死等,其亡人的遗物应如何分配?属于谁?诸部律共制十种分物法。〔3〕
1、粪扫取:如《五分律》中说:界内有比丘溺水而死,衣钵挂于树枝上,比丘不敢取,就白佛。佛听粪扫想,谁看见了就可以拿去。比丘活的时候,此衣属有主物;比丘逝后则属无主物,既是无主物,可当粪扫想。
2、入当时现前僧:如《十诵律》中述:学悔沙弥尼死,被摈比丘死,守戒比丘死,佛听与之共住者,谁活着谁取。在僧团中,如法持戒的出家众(包括犯过失如法忏悔者)亡后,即入同住的现前僧。
3、入同见僧:如《四分律》中述:寺中有邪正二部,各执是非,正处的人去邪处,或邪处的人去正处,比丘在半路上死,或到了寺中死,佛听与之见解相同者分。
4、入功能僧:如《四分律》中述:被举罪比丘死,衣物入同羯磨举僧,作羯磨的人得。即在哪一界内被举,衣物应归属哪一处僧得。
5、入二部僧:如《五分律》中载:独住比丘死,萨婆多二界中间死。《四分律》中载:无住处白衣家死,出家二众先来的人得。
6、入面所向僧:如《萨婆多论》中载:二界中间死,若知去处,去处僧得,若不知去处,随面向处僧取。
7、入和尚:如僧癨、沙弥死,衣物入师和尚等,沙弥物多是和尚给,主要是让和尚分别财物,若是师物自取,若是沙弥物入大众僧。
8、入所亲白衣:如《萨婆多论》中载:灭摈比丘死,此指犯四根本不如法忏悔者,因法已不同的缘故,已不算僧数。死时僧无分义,所以允许衣钵交与白衣,若学悔沙弥死,其物入现前僧。
9、入随所在处:如《十诵律》中载:跋难陀将衣寄阿难,后死,三处共争,谓能寄人,所寄处,寄物处,佛说属阿难处僧,界内现前僧应分,以寄人不寄处故。当时有比丘把东西寄放在阿难那里,寄的比丘死在他处,那么阿难到哪,东西就属哪处僧得。
10、《入羯磨分》中载:集大众僧,作法而分,其具体作法见后。
以上十种分法中,前九种不需作法,直接分。除第八被摈出僧团比丘死后在家人可取外,其余都归于僧众。
(二)同活共财的分法
共财,除二人随身财物外,应将余财物平均分配,即生者有半分;亡者有半分;亡者的一半则应归大众僧分。同活,则听生者的筹量出处多少,如日常所用的锅等。若是亡五众的东西,大众僧应实事求是地但取实情,合乎生死双方相同志意,如实地分明了是同活、还是共财。那么既不负生者,也不负亡者,并且不招过犯。相反的,作法者稍涉私心,假使多贪的话,不是共财。不是同活而说同活,很容易犯盗罪的重夷(五钱,过五钱)。轻兰(四钱以下)而且招两种过犯,若是重物应入常住者而私取犯重夷,若是轻物应入现前僧而私取,则犯偷兰。律中对此同活共财分有如下四种情况:〔4〕
1、不共同话:即师父有心要供给弟子的衣食等,若给,弟子得,若未给便死,所有东西都入僧。如果弟子假冒取犯重,因已属僧物故。
2、决心同话:谓师父视徒弟如儿子,所有的财物,都决定分给徒弟,了无不舍及反悔之心,并立有字据,准此弟子可继承师父的财产。但是假若双方都死了,则一切财仍旧归大众僧得。
3、各分同话:如同修之间共立契约,财物共同享有,以后若有因缘当分别,则财物一人一半。如果是这样,可依俗人的方法,彼此所穿的衣服,所用的器具,各属自身不需分,其它的东西,各人一半。
4、不同妄取:彼此间即没有共同生活在一起,又没有将财物放在同一处,但是为了贪著别人的东西前来诈取他物,有过。如果分物者知而与也有过失,律说:“重则犯重,轻则偷兰。”〔5〕
(三)亡人生前的遗嘱
亡人生前对财物的处置,律中判有善恶二种性质,又各各分二,共计四种情况,如下所示:〔6〕
1、嘱授善:自己知道生时积蓄很多东西,觉不如法恐生贪,障碍往生,将一生所蓄财物,尽付与人供养三宝、诵经,或作慈善等事业,增福。
2、不嘱善:临终前念念于道,知道身外一切财物都是虚累,能完全看破放下,于财物毫无挂碍,听随佛制处断。
3、嘱非善:贪恋自己的眷属,恐死后僧得,特嘱授与俗人。
4、不嘱不善:前念想舍于僧,后念又贪著不肯,如是翻来覆去决定不下来便死。
在这四种情况下,前二是如法的,好的,为佛所提倡;后二是非法,不好的,为佛所呵。这中间第二不嘱善与第四不嘱不善死后物都入僧,无须争别。但是第一嘱授善与第三嘱非善尚待分辨。
嘱授善:若生前决定与三宝等生福胜处,定无变悔,如此唯授成立。若只是说我死后,这些东西拿来安葬我,为我造像、写经、供僧等都不成立。因物主心不决定故,所以死后依旧入僧,前法废弃。所以生前应处理好,让其知道,无所挂碍。《四分律》说:若临终时,嘱物与佛法僧,若我死后与等,佛言:“一切属僧。”不决定故。
嘱非善:若生前已给俗人拿去成,若未拿去,《五分律》说:“若生时已与人,而未持去,僧应白二与之。”假若白二时,僧无异议可拿去,若有异议,则不可。因未死是物主定,死后为僧定故。
又为赏看病的缘故,佛特嘱:“三衣六物不可自处分。”〔7〕由此可见,生前虽有所交待,但若交待不清,心有犹豫等,那么虽有所嘱,也不一定成立。此外,对于亡者将物嘱于众人,或授与多人等问题,律中也有特别的说明:“若嘱于众多人,最后人得;授与众人,在前者得。准此决犯,若决心与他,并向他或别人说,后又转付余另外之人,财产犯重。因嘱已别人已定便为他物,再转于便成损他。”〔8〕看来物主也是不可随兴乱施的,否则将有过失。
三、处理亡者的债务
除了处理亡人的衣物外,也应慎重对待亡者的债务问题。生命无常,不是每个人临终前都将财物处理妥善,或者突然身亡,或者久病成疾失去记忆等,故应询问其瞻侍者或周边的人。在律中对于债务处理,详分如下:
1、互负:〔9〕即亡者与三宝或他人双方互贷,如果彼此都有物,应当以重物还重物,以轻物还轻物;如果没有轻重物可以互还。佛制“亡者的重物入常住,轻物归现前僧”。〔10〕准此,若欠亡者轻物,而还重物,重归轻,须将此卖取换轻物,而还以重物,须将此卖取换轻物,分与现前僧。若欠亡者重物,而还以轻物,此轻物归重,入常住僧中,不可分。
2、单负:若常住负亡僧重物,不需索取,因还入常住;若负轻物,须还,因属现前僧。若常住匮乏无力偿还,则不应再索取。
若亡僧负常住或他人物,若物在,自僧取回本物,若不在,僧应卖衣钵等还。
上面只讲单负或双方共负的简单情况,而在实际生活中,有些个别福报非常好的人,如跋难陀,由于他财物颇多,放不下就寄放在他处,或借贷出去等。所以他死后债务特别复杂,争遗产的地方也特别多,为了简除纷争,佛特制定了五条制度来解决这些问题:〔11〕
1、衣钵寄在余处,身在余处死,随物处僧得。
2、负债死,死处,负债处僧得。
3、负债死处,坐息处,保任处,保任处僧得。
4、死处,质物处,取钱处,质物处僧得。
5、死处,取钱处,执卷书处,执卷书处僧得。
又这五种情形中,若息物在俗人家中,应取回,入执卷处僧;若息物在僧边,则不可以执卷去索,旧物处僧得。
四、轻重物的分类
诸部律对轻重物的定夺有宽有狭,分物者当依本所受律而定。若因贪欲而取他部律宽者,多判重物为轻,是非法,皆犯重罪。故分物者不可不慎!今依四分,轻重之分有广略两种分类。
(一)略分三类:这是从佛制、禁止、开许三方面来判处,《行事钞》卷三十二说:
初略分三:一、佛所制蓄。如六物等,资道要务,一向入轻;二、佛不听蓄,如田园奴婢畜生金宝俗米船乘等,妨道中最,不许自营,准判入重;三、佛开听中,义含轻重。如长衣百一物,及以器物随身众具,以物乃妨长,容得济形资道,比则判有不同,今者依钞者一意,位分三别:一者性重,如一切铜铁木石盆瓶斧镬,车与器物,以体具重物,不堪随道,准判入重;二性轻者,百一众具,可得随身,布绢莫问多少,准则入轻;三、从用轻重者,或事重用轻,如剃刀函石盛衣贮器及以针筒盆匙筋键等器入轻;或事轻用重。如大小帐盖行障枕扇被褥床席俗人衣服,并是妨碍,入重而断。〔12〕
于中佛所制三衣钵具等六物及听许多蓄的百一物中,将随身携带方便,又是修道资身必不可少的东西,定为轻物。其它开许中若会滋长贪心,妨碍修道者及佛不许蓄用之物均判为重物。
可见佛制戒是将我们生活所需降到最低限度,不为物累,而将全部精力用在承办道业上。
(二)广分七种:这是从财物本身的质地,体能来判别的:〔13〕
1、丝麻毛绵所作褥、卧褥等入重。
2、瓦石铁木等所作铜瓶、铜盆、绳床、木床、水瓶、澡罐、锡杖、灯台、枕、车与等器物入重。
3、田园房舍等不动产入重。如律中载有多识比丘,多造僧伽蓝,既私寺,及多田园,于二处身死,作为私寺掌守者应将重物归还亡者本寺,轻物如法分与现前僧。虽是自然处,但非俗人家,因已有人掌顾。〔14〕
4、皮革、兽皮所作的皮衣等入重。
5、驼、马、驴、猪等畜生及饲养用具等入重。
6、人民奴婢,今已不存。
7、生熟谷米饭、浆汤、药丸等四药,悉皆入重。
因为时代的变迁和民俗文化的不同,当时印度国王大臣等布施大量田地及驼、马、牛等,作为耕地之用,并施与奴婢等。在今天的社会中已不存在,但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很多寺庙或个人已拥有了车辆、电脑等现代化设备,乃至精舍、花园别墅等,如是皆属重物。
五、分物的方法
在亡人善终时,我们尽全部精力为亡者助念,及为亡者开示,而不是将其有价值的遗物一抢而光,破旧之物甚至三衣一烧而尽。以下探讨何时分亡物及其具体分法。将亡人遗体安葬后,首先由看病者将亡人重轻物取出置于一处,若是不方便拿者,如床、桌、柜等,须列物名以便向僧宣读,令知多少,尔后作法分之。此作法据僧人的多少而有羯磨、对首、心念三种。〔15〕
1、羯磨法:若五个共住或五人以上共住者用此法,共有五个步骤:
第一、集物召众,即看病人将财物取出后鸣钟遍召大众僧来。
第二、瞻病舍衣,待大众齐集后,看病人至衣物前,具仪合掌说:“大德僧听,比丘某甲命过,所有若衣若非衣,此住处现前僧应分。”
第三、处判诸物,看病人将亡者财物舍众后,众中持律上座或执事当出来处判众物。首先处理亡者的债务(上已述),次检查亡者生前有何遗嘱,其财产是否为同活共财,若有均依前文判处。接着便是拣定轻重物,将重物放置一边,轻物放置一边,各各依名抄下后,再问有没有看病者的私物,如果有,即当还他。
第四、加法赏劳,若看病者善于料理病人,具足五德:善知病人可食不可食,可食应与;不恶贱病人大小便唾吐,不嫌弃;有益民心,不为衣食;能经理汤药,乃至命终或病愈;能为病人说法,令病者欢喜。佛制应以亡者的衣等六物赏劳其功,因而至此若有五德者,大众应举出予以赏赐。
第五、分轻物,僧中先差一人作法唱已,即数僧数,计算衣等轻物还有多少,然后将这些轻物编号,大众僧取筹,筹上也编有字号,大家以筹上所写字号领取相对的物品。律中还说,如果遇有衣少不够分时,征得大家同意后可与一无衣比丘;若衣极好,众都有衣,可破而分之;或先予上座,上座需则留下,不需则予次座,如是辗转,需者拿去为止。
在分物时,僧中若有人去看病或为三宝制等出界外而未回来,也应与他们留一份。若僧中有沙弥或净人,也可以与他们一份,至少也要给沙弥1/4份,给净人1/5份,不可不给。
2、对首法:若四人共住或三人共住,其中一人死,先取衣钵直给看病者,其它的东西大家再辗转分,即其中一人先向另外二人或一人说:“大德忆念,此物应属我等。”剩下之人也这样做就可分取。
3、心念法,若二人共住,一人死,活着的人只要作念说“此亡者物应属我”就可得。
至于一人独住死,或在外游方时死,或住在俗人家死等情况,遗物应如何分、谁得等问题,已在前文讲过,此处不再重述。
若依律中处理之五众物,今日衣等轻物恐少有人要,虽然这样,但是这种处理方法正体现在了僧团的民主平等,体现出僧人突破自我、融归大众的精神。这正是律中所倡、佛陀所制的本意。现今欲振兴佛教,就需要提倡法制,恢复倡导民主、平等、公有的思想与精神,才能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相协调,才能维护僧团的和合,令正法久住。
参考文献:
1、[唐]道宣律师著钞,宋元照律师著记:《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福建佛教协会、佛教教育基金委员会印。
2、[唐]道宣律师著疏,宋元照律师著记:《四分律羯磨疏济缘记》。
3、《四分律藏》,福建省莆田广化寺印。
4、胜雨比丘尼:《四分律比丘尼戒相表记》,台湾悟光精舍印。
5、释本因汇编:《四分比丘尼戒相表记讲义》,台湾佛陀教育基金会印。
6、妙因法师浅释,道海法师讲述:《随机羯磨浅释讲记》,福建晋江龙湖镇天竺讲堂印。
7、正觉精舍律学研讨小组编:《律学释疑》,福建晋江龙湖镇天竺讲堂印。
8、《四分律拾毗尼义钞》,天津刻经处印。
9、《四分律比丘尼钞》,香港华云佛经印刷公司印。
10、弘一大师集释:《钞记扶桑集释》,福建佛教协会佛教教育基金委员会印。
11、《律藏会集》,福建省莆田广化寺印。
12、《南山律学辞典》,台湾西莲净苑印。
〔1〕《行事钞三十二——衣总别篇十七》,福建佛教协会、佛教教育基金会印行,第2840页。
〔2〕同上,第2842页。
〔3〕《钞记扶桑集释》卷九,第950页。
〔4〕《行事钞卷三十二——衣总别篇十七》,第2845页。
〔5〕《律藏会集》,福建广化寺印,第246页。
〔6〕同上,第247页。
〔7〕《行事钞卷三十二——衣总别篇十七》,第2849页。
〔8〕同上,第2851页。
〔9〕同上,第2853页。
〔10〕同上,第2854页。
〔11〕同上,第2857页。
〔12〕同上,第2859页。
〔13〕《四分律藏》,福建广化寺印,第860页。
〔14〕弘一法师:《钞记扶桑集释卷九》,第972页。
〔15〕《行事钞卷三十二——衣总别篇十七》,第28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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