慕印居士:《楞严经指掌疏》 卷三之上
慕印居士:《楞严经指掌疏》 卷三之上
楞严经指掌疏卷三
京都拈花寺贤宗后学达天通理 敬述
嗣法门人兴宗祖旺 誊清怀仁祖毓 较字
二约入显示(诸经无此。故世间法惟三科。今经加此成四。若以寻常六入。似是开色合心。以前五皆色。后一是心。今则不尔。以六入皆约根性言之。乃开一心法。为六种根性也。)二 一总征。二别示。 初
复次阿难。云何六入本如来藏妙真如性。
复次阿难者。重呼当机。示以六入义也。六入。即眼等六根。既同五阴许为藏性。亦须征也。根以能生为义。偏取浮胜能生识故。非今经意。今经乃指六性。入有二义。一涉入。如下云发见居中。二吸入。如下云吸此尘象。
二别示六 一眼入。二耳入。三鼻入。四舌入。五身入。六意入。 初三 一比例显妄。二出名辩伪。三承辨结示。 初
阿难。即彼目睛瞪发劳者。兼目与劳。同是菩提瞪发劳相。
即。就也。目瞪发劳。乃色阴中喻。今即就之以发明眼入。故云即彼。又虽云即彼。而取义不同。以彼惟是喻。此则直就目劳说故。者字训人。上加之字。意则显矣。目字意取见性。以性不自显。寄根说故。劳字亦该狂华。以劳虽瞪发。因境显故。曰兼。曰与。曰同是等者。比例发明故。此有二义。一者比例信真。言目中见性。本于真性菩提。人或易信。瞪发劳相。亦本于真性菩提。人皆难明。故云同是菩提。佛意以根性本真。例彼劳相亦本真也。二者比例知妄。言瞪发劳相。唯是虚妄无实。人皆易知。目中见性。亦惟是虚妄无实。人或难信。故曰同是瞪劳。佛意以瞪劳虚妄。例彼见性亦唯妄也。二义中比例信真。乃是兼释前疑。以前云浮尘幻化。其性真为妙觉明体。今此瞪发劳相。亦属浮尘幻化。前疑未了者。于此重释。比例知妄。乃是本科正义。观下文即为辨妄可知。
二出名辨伪二 一出名略显。二推因详辩。 初
因于明暗二种妄尘。发见居中。吸此尘象。名为见性。○此见离彼明暗二尘。毕竟无体。
初托尘似有。明暗相倾。故称妄尘。因尘发见。还缘于尘。故曰居中。吸。引也。谓吸引尘象。为自境也。正以有此功能。得称见性。而言名为者。亦显其唯是幻妄称相而已。○此见下。离尘实无。若论明暗二相。恒时相续。无有离时。所言离者。乃指了境惟心。观心忘境。境既不有。见从何起。故曰毕竟无体。如耳根中。入流亡所。动静不生。乃至闻所闻尽。正齐乎此。六结之中。亦唯解得前三结。若更能觉所觉空。乃至寂灭现前时。则本如来藏妙真如性矣。是知虽曰无体。但为顿了相妄。进达性真。非同前之识心。毕竟破也。余五入准知。
二推因详辩二 一总标无从。二分文各破。 初
如是阿难当知。是见非明暗来。非从根出。不于空生。
正脉云。约世情。根出乃为正计。余二防转计而已。
二分文各破
何以故○若从明来。暗即随灭。应非见暗。若从暗来。明即随灭。应无见明。○若从根生。必无明暗。如是见精。本无自性。○若于空出。前瞩尘象。归当见根。又空自观。何关汝入。
此中有四义。初承前征起。可知。○二破从尘来。若谓此见从明来者。是见以明为因矣。既以明为因。暗时明灭。见即随灭。以无生因故。果其随灭。即应不见于暗。云何依旧见暗。若从暗来等。准知。○三破从根生。若谓此见从根生者。必无藉于明暗。要知无明无暗。见精本无自性。以离尘无体。如上已辩故。○四破从空出。若谓此见于空出者。空出入眼。前瞩尘象。固其宜矣。然出必有归。若还归于空。反当见根。既无是事。知非空出。又纵许空出。亦是空自能观。何关汝入。此益见其谬也。出名辨伪竟。
三承辩结示
是故当知。眼入虚妄。本非因缘。非自然性。
三处无从。宛同劳相。故曰虚妄。识是菩提瞪发。不瞪则依然菩提。故曰本非等也。眼入竟。
二耳入三 一比例显妄。二出名辨伪。三承辨结示。 初
阿难。譬如有人。以两手指。急塞其耳。耳根劳故。头中作声。兼耳与劳。同是菩提瞪发劳相。
虽曰譬如。只是作设若义。下皆准此。上科取瞪目发劳。此科取塞耳成劳。事义相类。随根异说故。目劳以空华为验。如前色阴中说。耳劳以虚响为验。故云头中作声。兼耳与劳等。亦是以耳中闻性。例塞成劳相。显其本真。以塞成劳相。例耳中闻性。显其惟妄也。若顺耳根。应云塞发劳相。因六性同为赖耶见分。有类眼见。故通云瞪发。
二出名辩伪二 一出名略显。二推因详辨。 初
因于动静二种妄尘。发闻居中。吸此尘象。名听闻性。此闻离彼动静二尘。毕竟无体。
义皆准上。唯根尘异耳。
二推因详辩二 一总标无从。二分文各破。 初
如是阿难当知。是闻非动静来。非于根出。不于空生。
亦准上。
二分文各破
何以故○若从静来。动即随灭。应非闻动。若从动来。静即随灭。应无觉静。○若从根生。必无动静。如是闻体。本无自性。○若于空出。有闻成性。即非虚空。又空自闻。何关汝入。
此亦有四。初承前征起。○二破动静来○三破从根生○四破从空出。若谓此闻于空出者。是空有闻矣。空若有闻。空乃成性。空既成性。即非是空。何言空出。又纵许空出。亦空自闻。何关汝入。是知所谓空出者。尤为谬妄。出名辨伪竟。
三承辩结示
是故当知。耳入虚妄。本非因缘。非自然性。
耳入竟。
三鼻入三 一比例显妄。二出名辨伪。三承辩结示。 初
阿难。譬如有人。急畜其鼻。畜久成劳。则于鼻中闻有冷触。因触分别通塞虚实。如是乃至诸香臭气。兼鼻与劳。同是菩提瞪发劳相。
畜。缩也。鼻中气息。出入自有常度。急而畜之。则乖常致变。畜之既久。则自成劳伤矣。闻有冷触。即劳所现境。如目劳见空华之类。因触分别等者。谓因于此触。分别两孔之中。孰为通而虚。孰为塞而实。如是分别不已。乃至微觉有香。则分别为何等香。微觉有臭。又分别为何等臭。皆由不知妄劳无实。遂致展转成妄。不知妄嗅无实。亦复如是。故云兼鼻与劳等。谓兼鼻中嗅性。与畜成劳相。同是菩提性上。瞪发劳相也。比例中二义。皆准上知。
二出名辨伪二 一出名略显。二推因详辨。 初
因于通塞二种妄尘。发闻居中。吸此尘象。名嗅闻性。此闻离彼通塞二尘。毕竟无体。
二推因详辩二 一总标无从。二分文各破。 初
当知是闻。非通塞来。非于根出。不于空生。
二分文各破
何以故○若从通来。塞则闻灭。云何知塞。如因塞有。通则无闻。云何发明香臭等触。○若从根生。必无通塞。如是闻机。本无自性。○若从空出。是闻自当回嗅汝鼻。空自有闻。何关汝入。
亦分四义。初承前征起。○二破通塞来。云何发明等者。以香臭等触。依通尘现。通时无闻。自应不能发明。○三破从根生。闻机。即指根性。以是闻所发动处故。○四破从空出。空出入鼻。能嗅香臭等触。若还空时。自应回嗅。空自有闻等。显纵许尤非。出名辩伪竟。
三承辨结示
是故当知。鼻入虚妄。本非因缘。非自然性。
鼻入竟。
四舌入三 一比例显妄。二出名辩伪。三承辩结示。 初
阿难。譬如有人。以舌舐吻。熟舐令劳。其人若病。则有苦味。无病之人。微有甜触。由甜与苦。显此舌根。不动之时。淡性常在。兼舌与劳。同是菩提瞪发劳相。
以舌取物曰舐。今非取外物。惟是舐自唇吻。熟舐者。舐之再四。令劳者。令成劳伤。苦味甜味。皆劳所现境。但有病无病异故。淡性常在者。相形而显。益属虚伪。此亦由不知妄劳无实。展转成妄。不知妄知无实。亦复如是。故取例云。兼舌中知性。与舐所成劳。同是菩提瞪发劳相。
二出名辩伪二 一出名略显。二推因详辨。 初
因甜苦淡。二种妄尘。发知居中。吸此尘象。名知味性。此知味性。离彼甜苦及淡二尘。毕竟无体。
甜苦皆动。合为一种。故及淡为二也。知味性。即尝性。以是尝味之知故。余准上。
二推因详辩二 一总标无从。二分文各破。 初
如是阿难当知。如是尝苦淡知。非甜苦来。非因淡有。又非根出。不于空生。
二分文各破
何以故○若甜苦来。淡则知灭。云何知淡。若从淡出。甜即知亡。复云何知甜苦二相。○若从舌生。必无甜淡。及与苦尘。斯知味根。本无自性。○若于空出。虚空自味。非汝口知。又空自知。何关汝入。
亦四义。初承前征起。○二破从尘来○三破从根生○四破从空出。虚空自味者。谓虚空自能尝味。非汝口知者。非借汝之口知。又空自知者。又若必谓从空而出。空自能尝。亦唯空自能知。尚不借口。何关汝入。出名辩伪竟。
三承辨结示
是故当知。舌入虚妄。本非因缘。非自然性。
舌入竟。
五身入三准前 初比例显妄
阿难。譬如有人。以一冷手触于热手。若冷势多。热者从冷。若热功胜。冷者成热。如是以此合觉之触。显于离知。涉势若成。因于劳触。兼身与劳。同是菩提瞪发劳相。
两手相触。本无外境。唯是冷热互胜。以成相涉之势。是合觉之触。虚妄如是。又复以此合觉之触。显于离知。其益为虚妄可知。然此科与上四入不同。按上四入。皆先出根劳。次显境妄。此科则先显境妄。次出根劳。涉势二句。即出成根劳之义若犹谁也。言上来冷热相涉之势。竟是谁之所成。乃因于两手久触。劳其能触之根。虚妄显现。若乍然一触。冷热各住。自不能相涉矣。兼身与劳等。准前可知。
二出名辨伪二 一出名略显。二推因详辩。 初
因于离合二种妄尘。发觉居中。吸此尘象。名知觉性。此知觉体。离彼离合违顺二尘。毕竟无体。
离合违顺。明是四尘。而言二尘者。正脉云。违顺。即合离中之违顺。故惟二尘。盖或离或合。觉苦即是违。觉乐即是顺也。
二推因详辨二 一总标无从。二分文各破。 初
如是阿难当知。是觉非离合来。非违顺有。不于根出。又非空生。
二分文各破
何以故○若合时来。离当已灭。云何觉离。违顺二相。亦复如是。○若从根出。必无离合违顺四相。则汝身知。元无自性。○必于空出。空自知觉。何关汝入。
亦四义。初承前征起。○二破从尘来。云何觉离下。似有阙文。具足应云。若离时来。合当已灭。云何觉合。离合二相既尔。违顺二相准知。故云亦复如是。○三破从根出○四破从空出。出名辩伪竟。
三承辨结示
是故当知。身入虚妄。本非因缘。非自然性。
身入竟。
六意入三准前 初比例显妄
阿难。譬如有人。劳倦则眠。睡熟便寤。览尘斯忆。失忆为忘。是其颠倒生住异灭。吸习中归。不相逾越。称意知根。兼意与劳。同是菩提瞪发劳相。
劳倦睡熟。皆指意根。谓意根劳倦。不耐缘境。则妄现眠相。意根睡熟。不甘滞寂。则妄现寤相。此皆约忽寐忽觉言之。非夜寐昼觉也。以夜寐昼觉。虽曰虚妄。人所难知。故取此至虚至妄者比例。令易知故。忆忘。即生灭二尘。然亦眠寤皆具。如寤则历览法尘。斯能记忆。属生。偶尔失于记忆。则名为忘。属灭。眠则梦览习尘。亦名记忆。偶尔梦沈境寂。亦名失忆。然睡眠既依劳现。而因眠现寤。亦名为劳。况夫于中转现忆忘。真为妄之至矣。忽寐忽寤。忆忘不清。故是颠倒生住异灭。唯识云。本无今有名生。生位暂停名住。住别前后名异。暂有还无名灭。正脉云。初忆名生。正忆名住。始忘为异。忘尽为灭。据此则虽曰四相。亦惟是二。以住即生际。异即灭际故。吸习中归者。谓虽曰颠倒。亦能吸取习境。中归于内。且四相历然。前后不相逾越。亦属意中知性。故曰称意知根。兼意与劳等。亦准前。
二出名辨伪二 一出名略显。二推因详辩。 初
因于生灭二种妄尘。集知居中。吸撮内尘。见闻逆流。流不及地。名觉知性。此觉知性。离彼寤寐生灭二尘。毕竟无体。
此中生灭二尘。与上科忆忘不同。上科忆忘。约劳倦忽寐忽寤时说。此中生灭。约平常有记无记时言。集者。招致义。谓由生灭二尘。招致意根中性故。又前五向外。云发。知性在内。名集。集之为言止也。吸撮者。引取义。内尘。即是法尘。复有二相。见闻逆流。即生尘之相。见闻者。所见所闻。举二尘该余三也。五尘已谢。所余习影。反落意地。故云逆流。流不及地。即灭尘之相。谓见闻逆流。不能及于意地。意则唯缘灭相也。正以有此功能。相似有体。故立觉知之名。寤寐生灭者。寤中寐中。各有生灭。离此无体。明知虚妄。
二推因详辩二 一总标无从。二分文各破。 初
如是阿难当知。如是觉知之根。非寤寐来。非生灭有。不于根出。亦非空生。
二分文各破
何以故○若从寤来。寐即随灭。将何为寐。○必生时有。灭即同无。令谁受灭。若从灭有。生即灭无。谁知生者。○若从根出。寤寐二相。随身开合。离斯二体。此觉知者。同于空华。毕竟无性。○若从空生。自是空知。何关汝入。
此有五义。初承前征起。○二破寤寐来。文缺破寐来。义可例思故。○三破生灭有。受者领以为境。即知义也。○四破从根出。根指肉团心也。故下言身。以肉属身分摄故。破意。以若从根出。自应不关寤寐。但寐寤二相。乃随身肉开合。以肉根如莲华状。开则成寤。合则成寐。设许不关寤寐。亦应不关开合。何言根生。且若离斯寤寐二体。而此觉知。亦同空华无性。以不能缘生灭二种尘故。○五破从空生。可知。出名辩伪竟。
三承辨结示
是故当知。意入虚妄。本非因缘。非自然性。
因尘立名。则名惟假有。从缘辨体。则体本无生。名体既其非真。意入由来虚妄。然妄不自妄。依真而起。事不自事。揽理而成。要知因水成波。无庸拨波觅水。果了缘金成器。自能就器得金。故云本非因缘。非自然性。约入显示竟。
三约处显示二 一总征。二别示。 初
复次阿难。云何十二处。本如来藏。妙真如性。
征意准上。十二处。谓六根六尘也。处者。方所义。谓眼唯对色。耳惟对声等。各有方所。又定在义。谓根一定在内。尘一定在外。各有定在。亦名十二入。谓取境则以根入尘。受境则以尘入根。通为能入。亦通为所入。对阴对界。此为迷于色不迷于心者。开色合心。又为中根人。闻中得悟者说也。
二别示六 一眼色二处。二耳声二处。三鼻香二处。四舌味二处。五身触二处。六意法二处。 初三 一现前定处。二就处辨妄。三承辩结示。 初
阿难。汝且观此祇陀树林。及诸泉池。
教以且观者。定能见根处。树林泉池者。定所见尘处。
二就处辩妄二 一双征两计。二分文各破。 初
于意云何○此等为是色生眼见。眼生色相。
首句总相征○此等下。分别征也。举根兼尘。故曰此等。离色则见无可表。似是色生眼见。离见则色无可凭。似是眼生色相。二俱非实。故尔分征。至下乃各为详破。
二分文各破二 一破眼生色相。二破色生眼见。 初
阿难。若复眼根生色相者。见空非色。色性应销。销则显发一切都无。色相既无。谁明空质。○空亦如是。
初正破生色。破意。以若计眼根生色相者。当其见空之时。非是色相。而眼根中生色之性。应即销灭。然色性既销。则从性显发一切色相。应都无所有。若尔。则不惟无色。亦复无空。以空乃待色而显。色相既无。无所待故。谁明空质。谓纵有空质。谁复能明哉。是知所谓眼生色相者。谬矣。○末句例破生空。例上应云。若复眼根生空相者。见色非空。空性应销。销则显发一切都无。空相既无。谁明色质。为避文繁。故总取例云。空亦如是。谓眼生空相。亦如生色中破。(问。据前征词。但云眼生色相。而此各破。必例破生空者何也。答。空亦是色。生则俱生。破须俱破。方得无疑。)
二破色生眼见
若复色尘生眼见者。观空非色。见即销亡。亡则都无。谁明空色。
破意。以若计色尘生眼见者。当其观空之时。非是色相。是生见之因已灭。而是见即应销亡。然见既销亡。则都无所见。既都无所见。谁明空色。谓纵有空色。谁复能明哉。是知所谓色生眼见者亦谬矣。准上科。亦应云空亦如是。谓空生眼见。亦如色生中破。文中无者。准上可知故。就处辩妄竟。
三承辩结示
是故当知。见与色空。俱无处所。即色与见。二处虚妄。本非因缘。非自然性。
见即根处。色空皆尘处。俱无处所者。以眼不生色。则色无处所。色不生眼。则见无处所。此且明其无内外处。即色与见等者。言不惟无处。即彼二处之体。亦属虚妄。以本惟一性。此性非因缘非自然。起心即错。动念即乖。唤谁名见。及于色空。眼色二处竟。
二耳声二处三 一现前定处。二就处辨妄。三承辩结示。 初
阿难。汝更听此祇陀园中。食办击鼓。众集撞钟。钟音声。前后相续。
听即根处。此祗下皆尘处。食办集众。故击鼓。众集受斋。故撞钟。今之丛林击梆鸣牌者。锤随国变故。
二就处辩妄二 一双征两计。二分文各破。 初
于意云何。此等为是声来耳边。耳往声处。
闻不自闻。因声故有。或计声来耳边。声不自声。因闻故有。或计耳往声处。二计俱非。故须征破。
二分文各破三 一破声来耳边。二破耳往声处。三破无来无往。 初
阿难。若复此声来于耳边。○如我乞食。室罗筏城。在祇陀林。则无有我。此声必来阿难耳处。目连迦叶。应不俱闻。○何况其中一千二百五十沙门。一闻钟声。同来食处。
初牒声来耳。○如我下。法喻合辨。喻中如来乞食城中。林里则无。法中声来阿难耳边。余耳则无。故连叶应不俱闻。今既不尔。则法喻不齐矣。○何况下。极显其谬。意以连叶俱闻。则法喻不齐。何况众多沙门。一闻同来。尤见其不齐之甚。是知所谓声来耳边者谬也。
二破耳往声处
若复汝耳往彼声边。○如我归住祇陀林中。在室罗城。则无有我。汝闻鼓声。其耳已往击鼓之处。钟声齐出。应不俱闻。○何况其中象马牛羊。种种音响。
初牒耳往声。○如我下。法喻合辩。喻中如来归住林中。城里则无。法中耳往击鼓之处。钟处则无。故齐出应不俱闻。若俱闻者。亦法喻不齐矣。○何况下。极显其谬。意以钟声齐出。则应不能俱闻。何况象马牛羊。种种音向。益应不能俱闻。今既不尔。是知所谓耳往声边者。亦谬也。
三破无来无往
若无来往。亦复无闻。
恐闻来往不成。转计无来无往。故为此破。若谓声亦无来。耳亦无往。则是根尘各住。自不成闻。如二人一在林中。一在城里。两不相到。自不能和合成事。是知所谓无来往者。益谬也。必兼此破者。以有来有往。固是权宗因缘。无来无往。尤属外计自然。权宗尚破。外计安留。又破有来往。则生不可说。破无来往。则不生不可说。生与不生。俱不可说。乃成真无生义。就处辨妄竟。
三承辩结示
是故当知。听与音声。俱无处所。即听与声。二处虚妄。本非因缘。非自然性。
声不来耳。则耳处不现。耳不往声。则声处不现。故云俱无处所。况复无来无往。又不可说。真为彻体虚妄。二处叵得。果到不可得处。自见非因缘。非自然性矣。耳声二处竟。
三鼻香二处三 一现前定处。二就香辩妄。三承辨结示。 初
阿难。汝又嗅此炉中栴檀。
根尘可知。栴檀义翻与药。嗅之能除病故。此方所无。故无正翻。
二就香辩妄二 一显异征生。二分文各破。 初
此香若复然于一铢。室罗筏城。四十里内。同时闻气。于意云何。此香为复生栴檀木。生于汝鼻。为生于空。
二十四铢为一两。一铢惟四分余也。汉张华志云。西国使献香者。汉制不满斤不得受。使乃私去。着香如大豆许。在宫门上。香闻长安四十里。经月乃歇。今则不惟香四十里。且言同时闻气。诚异香也。征生之义可知。
二分文各破三 一破从鼻生。二破从空生。三破从木生。 初
阿难。若复此香生于汝鼻。称鼻所生。当从鼻出。○鼻非栴檀。云何鼻中有栴檀气。○称汝闻香。当于鼻入。鼻中出香。说闻非义。
初约生定出。鼻不蒙烟。似生于鼻。故先破鼻生。称生当出者。以生即出生义故。○鼻非下。体用相违。鼻非栴檀者。肉体也。肉体不应有檀气之用。故难以云何有也。○称汝下。名义不符。入香为闻。故曰称闻当入。今不入而反出。故难以说闻非义。然既展转成谬。则此香不从鼻生明矣。
二破从空生
若生于空。空性常恒。香应常在。何藉炉中爇此枯木。
既不蒙烟。又不生鼻。似生于空。故次破空生。空。即鼻中空也。体同太虚。故曰常恒。能生则一切时生。故香应常在。设许常在。仍堕自然。故难以何藉炉中。爇此枯木。正显其犹待缘也。
三破从木生
若生于木。则此香质。因爇成烟。若鼻得闻。合蒙烟气。其烟腾空。未及遥远。四十里内。云何已闻。
香生于木。常情共计也。恐阿难为避常情。或计从鼻从空。今二计俱破。将必还归常情。故即破木生。若谓此香生于木者。则此香之木质。不能通鼻。须是因爇成烟。乃可通于鼻也。若果烟通于鼻。而鼻得闻者。则鼻中合蒙烟气。设许蒙烟。仍堕因缘。故难以其烟腾空。未及遥远。即尽四十里内。云何已闻。正显其不藉缘也。就香辨妄竟。
三承辩结示
是故当知。香鼻与闻。俱无处所。即嗅与香。二处虚妄。本非因缘。非自然性。
香尘处。鼻根与闻性。合为根处。下嗅字。亦兼鼻与闻。然根尘相依。犹若交芦。破一则二俱不成。香无生体。如上已辨。根无所偶。自然不立。故即承此结示。余义准前可知。鼻香二处竟。
四舌味二处三 一据常定处。二就味辩妄。三承辨结示。 初
阿难。汝常二时众中持。其间或遇酥酪醍醐。名为上味。
日日如是曰常。二时者。早食午食时也。正脉云。此中舌处不显。寄隐遇字之中。
二就味辨妄二 一总征生处。二分文各破。 初
于意云何。此味为复生于空中。生于舌中。为生食中。
二分文各破三 一破从舌生。二破从食生。三破从空生。 初
阿难。若复此味生于汝舌。○在汝口中。祗有一舌。其舌尔时已成酥味。遇黑石蜜。应不推移。○若不变移。不名知味。若变移者。舌非多体。云何多味。一舌之知。
初按定生舌。味唯舌知。或计生于舌中。故此按定。○在汝下。据一为破。一口一舌。世间共许也。尔时者。指遇酥时言。遇酥之时。舌上觉有酥味。是舌已成酥酪味矣。石蜜者。沙糖类。言一舌已生酥味。纵遇石蜜。应不推迁变移。转生蜜味。如树生果。生酸生甜。应一定也。○若不下。展转显谬。恐闻应不推移。遂计不移。若果不移。失随缘义。故以不名知味破之。言舌以知味为性。不移则常是一味。余无所知。岂成知味之舌。此一谬也。又恐闻不移被破。转计变移。若果变移。失不变义。故以舌非多体等破之。言既曰变移。遇酥则能生酥味。遇蜜则能生蜜味。若尔。则应有多舌。如多果须依多树而生。今舌既非多体。云何多般之味。一舌之知。所能遍生。此又一谬也。既展转成谬。则味非舌生明矣。
二破从食生
若生于食。食非有识。云何自知。○又食自知。即同他食。何预于汝。名味之知。
初正破常计。常情共计味生于食。故为此破。若谓味生于食者。则不假舌根矣。不假舌根。还同无味。以食非有识。云何自知有味。是味必由舌现。不应属食生也。○又食下。兼防谬执。恐闻食非有识。云何自知。犹未心服。故为此防。又汝必谓食能自知。不须汝舌者。即同他食一般。有何干预于汝。而名汝舌为味家之知。此益见其谬也。
三破从空生
若生于空。汝啖虚空。当作何味。○必其虚空。若作咸味。既咸汝舌。亦咸汝面。则此界人。同于海鱼。○既常受咸。了不知淡。若不识淡。亦不觉咸。必无所知。云何名味。
初按生征味。食生舌生。二计俱破。或计味从空生。故按定令啖。意以生味必能具味。具味应可啖知。故征其当作何味。○必其下。约咸以破。言舌向于空。既咸汝舌。面向于空。亦应咸于面。若尔。则此界中人。身在虚空。皆应同于海鱼。全体皆咸。岂理也哉。○既常下。展转显谬。言设许同于海鱼。则应常时受咸。故难以既常受咸。了不知淡。然咸淡乃相待而显。若果不识淡者。则应亦不觉咸。以无待故。既咸淡二俱不觉。是必全无所知。云何又以酥酪醍醐名为上味。就味辩妄竟。
三承辨结示
是故当知。味舌与尝。俱无处所。即尝与味。二俱虚妄。本非因缘。非自然性。
根尘相依。破一则二俱不立。故俱无处所。唯是虚妄。人惟不知虚妄。所以不见真实。若果知是虚妄。忘尘遗根。即二处而见本非因缘。非自然性矣。舌味二处竟。
五身触二处三 一据常定处。二就知辨妄。三承辨结示。 初
阿难。汝常晨朝。以手摩头。
灌顶引律云。佛常戒敕弟子。一日三摩其头。默自诵云。守口摄意身莫犯。如是行者得度世。又引遗教经云。汝等比丘。当自摩头。已舍饰好。着坏色衣。执持应器。以乞自活。自见如是。若起贪慢当疾灭之。阿难遵制。日日行之。故云汝常等也。此中尘处不显。寄隐摩字之中。以头手皆属身根。唯正摩时。所现痛痒等相。名之为触。下云此摩所知。所知即痛痒等相也。正脉云。鼻香二处。与此二处。皆有取例之意。言彼以鼻不蒙烟。同时俱闻。知香尘之虚妄。用例诸香。此以本无外境。头手假摩。知摩触之虚妄。用例诸触。亦是以易知。例难知也。
二就知辨妄二 一双征两在。二分文各破。 初
于意云何。此摩所知。谁为能触。能为在手。为复在头。
此摩所知者。谓当此正摩之时。自有所知之触。既有所知之触。自有能触之知。但不知头之与手。谁为能触。故征其能为在手。为复在头。此中能触触字。宜训觉义。
二分文各破二 一正破两在。二兼防谬辨。 初
若在于手。头则无知。云何成触。○若在于头。手则无用。云何名触。
初破能在手。言一身秪有一知。若谓能触之知在于手者。头上则应无知。云何正摩之时。头上宛然有知。得成触相。是能触不专在于手也。○若在下。破能在头。若谓能触之知在于头者。手上则应无用。又云何正摩之时。手上依然有用。得名能触。是能触不专在于头也。
二兼防谬辨
若各各有。则汝阿难应有二身。○若头与手。一触所生。则手与头。当为一体。若一体者。触则无成。○若二体者。触谁为在。在能非所。在所非能。不应虚空。与汝成触。
初防头手各有辨。恐闻头手互无之破。遂谬辩云。头上手上。各各有一能触之知。故为此防。言一身一知。世间共许。若谓头上手上。各各有者。则汝阿难。有二知矣。既有二知。应有二身。否则世间相违。○若头下。防头手共一辨。恐闻应有二身之破。又谬辨云。虽头手各各有知。皆是一个能触之所生起。故无妨唯是一身。故为此防。若谓头上之知。与手上之知。皆是一个能触之所生起者。则手上之知。与头上之知。当为一体。若果是一体者。触尘则无所成。以有能无所故也。○若二下。防所生成二辩。恐闻触则无成之破。又谬辨云。虽头手之知。皆为一触所生。生已则成二体。故为此防。若谓生已成二体者。触尘当谁为在。若在能摩之手。非在所摩之头。若在所摩之头。非在能摩之手。云何正摩之时。头上手上。各有触尘相现。莫是虚空与汝成触。以补触之不足耶。据理而论。不应虚空与汝成触。以虚空无质故也。就知辨妄竟。
三承辩结示
是故当知。觉触与身。俱无处所。即身与触。二俱虚妄。本非因缘。非自然性。
初则因所征能。(如云此摩所知。谁为能触等。)次则以能破所。(如云若在于手。头则无知。云何成触等。)究竟能既不存。(如各有共一。皆不能成。)所亦不立。(如不应虚空与汝成触。)故曰觉触与身。俱无处所。觉触。谓所觉之触。即前此摩所知。尘处也。身。谓能觉之身。即上头之与手。根处也。余可准思。身触二处竟。
六意法二处三 一据常定处。二就法辨妄。三承辩结示。 初
阿难。汝常意中所缘。善恶无记三性。生成法则。
意兼色心二根。及与知精。根处也。所缘善恶等。即尘处也。此中三性。且指前五识所具。如前五根缘善境界。识中则有善性现起。缘恶境界。识中则有恶性现起。缘无记境。识中则有无记性现起。名为善恶无记三性。依此三性。生起善恶无记影子。而成法尘。依然善恶无记。各有条则。不相紊乱。名为生成法则。是知法尘条则。依三性生成。为意根所缘。故云汝常意中所缘等也。
二就法辨妄二 一双征即离。二分文各破。 初
此法为复即心所生。为当离心别有方所。
法即法尘。是无表色。心指意根。亦兼知性。即心离心者。言法尘既是无表。依论明其为非色非心聚。然既曰非心。则不即乎心。既曰非色。又似不离乎心。故此双征。次下乃为俱破。
二分文各破二 一破即心所生。二破离心别有。 初
阿难。若即心者。法则非尘。非心所缘。云何成处。
即心则属有知。故非尘。非尘亦属能缘。故非所。唯能无所。绝于对待。故不成处。
二破离心别有
若离于心。别有方所。则法自性。为知非知。○知则名心。异汝非尘。同他心量。即汝即心。云何汝心。更二于汝。○若非知者。此尘既非色声香味。离合冷暖。及虚空相。当于何在。今于色空。都无表示。不应人间。更有空外。心非所缘。处从谁立。
初按定双征。谓按定离心。双征有知与无知也。○知则下。先破有知。谓设言有知。则名为心。但不知为异于汝。为即于汝。若异于汝者。应当是尘。而今名心非尘。据此则同他人心量。非汝所缘。亦不成处。若即于汝者。应当即是汝心。而今却离心别有。云何既是汝心。更有二体。于汝心之外。此益见其谬也。○若非下。次破无知。非犹无也。谓设若离心。而又无知者。亦应有所在处。然此尘既非色香等五尘之色。(离合冷暖。皆触尘也。)及五尘外虚空之相。毕竟当于何在。今于色之与空。一一推求。都无表显指示之处。莫非犹在色空外耶。但色外即空。不应说人间更有空外。据此则离心不有。还应是心。但心非所缘。处从谁立。已于即心中辩。详此中。心非所缘二句。应在上段同他心量之下。或笔授错简。请截此续彼。则彼义既周。而此文不赘矣。就法辨妄竟。
三承辩结示
是故当知。法则与心。俱无处所。则意与法。二俱虚妄。本非因缘。非自然性。
法则者。外处也。既即心离心。展转谬妄。则外处不成。外既不成。对谁立心。名之为内。故云俱无处所。然毕竟如何。若分别不了。则意之与法。二俱虚妄。若直下无心。则意之与法。本惟一非因缘。非自然性矣。约处显示竟。
四约界显示二 一总征。二别示。 初
复次阿难。云何十八界。本如来藏妙真如性。
征意可知。十八界。谓六根。六尘。六识也。界者。依俱舍名种族义。如彼颂云。聚生门种族。是蕴处界义。盖聚为积聚。即是蕴义。以能积聚有为法故。生门。即是处义。以是生长诸识门故。种族。即是界义。论有二释。一种者。生本义。谓十八界为同类因。各生自类等流果故。是生法本。二族者。族类义。谓十八法。族类自性。各别不同故。以族摄类。今释界亦二义。一者因义。谓根尘识三。和合造业为生死因故。二者限义。谓根尘识三。各有界限。不相紊乱故。佛欲破中边界。显空藏体。断生死因。示真如果。故先总征。次下乃三三别示。此为心色俱迷者。开色开心。又为下根人。开广得悟者说也。
二别示六 一眼色识界。二耳声识界。三鼻香识界。四舌味识界。五身触识界。六意法识界。 初三 一据权定界。二就识辩妄。三承辨结示。 初
阿难。如汝所明。眼色为缘。生于眼识。
如汝所明者。有二义。一者单就阿难。以阿难于破识文中。曾引是语。纵许其已能明故。二者通约权教。谓如汝权教所明。以根尘生识。是昔权教之所说故。二义之中。后义理长。以下诸界中。耳声为缘生于耳识等。阿难所不曾引故。正脉云。彼所谓眼根色尘。内外相对。于其中间。生于眼识。内外中间故。成三界矣。下皆仿此。
二就识辩妄(独就识辨者。以根尘相对。识生其中。如三家比邻而住。若撤其中家界墙。则左右两家界限。俱不成矣。又按正脉。入处界三科破法。有三种差别。一者约缘破。言不局本法。广破外缘也。如灭火不径扑火。但抽去其薪。火自灭矣。以火无自体也。二者更互破。言二法相依而立。即须更互破之。如蛟水相依。两皆为患。除之者。驱蛟绝水之本。泄水破蛟之居也。三者从要破。此有两种。一者二法从要破。如两木相倚而立。但推倒一边。二俱倒矣。二者三法从要破。如筋角胶。三合为弓。而胶为其要。但除去其胶。则筋角皆不成弓矣。详前六入破法。全是约缘。以尘即其缘也。十二处中。眼色耳声四处。乃更互破。身触二处。则独约根破。余六处独约尘破。皆二法从要破也。此十八界中破法。全是三法从要。以三法中。唯识为要也。然文虽从要。而意实并破。非同六入。正意在根。详其结处可见。)二 一指识征界。二分文各破。 初
此识为复因眼所生。以眼为界。因色所生。以色为界。
此识者。指定所生之识。为复等。征其以何为界。良以根尘各有别名。而识则无之。若不系以根尘。则无所分别。然诸经多明系根。今以权教。根尘皆能生识。则应二系不定。故双约根尘。而征其以何为界。意以因眼所生。则名眼识界。因色所生准知。
二分文各破三 一破系根不成。二破系尘不成。三破两系不成。 初
阿难。若因眼生。既无色空。无可分别。纵有汝识。欲将何用。○汝见又非青黄赤白。无所表示。从何立界。
初正破系根。若谓此识因眼生者。应不藉乎色空。要知既无色空。无可分别。谩说不能生识。纵许能生。有汝之识。欲将何用。用处尚无。凭何说识。是明知非因眼生。○汝见下。预防谬辨。恐闻根生之破。遂谬辨云。所言因眼生者。非指色根。乃指见性。故为此防。意以凡言立界。必有色相可凭。纵因见生。汝见又非青黄赤白。无可表示。识将从何立界。是知所谓眼识界者。唯谬称耳。
二破系尘不成
若因色生。空无色时。汝识应灭。云何识知是虚空性。○若色变时。汝亦识其色相迁变。汝识不迁。界从何立。○从变则变。界相自无。不变则恒。既从色生。应不识知虚空所在。
初正破系尘。若谓此识因色生者。离色应不能生。要知色有变灭。变灭则空。若到空无色时。汝识无因。则应断灭。断灭则并空亦不应识。而于色变灭时。云何识知是虚空性。是明知非因色生。○若色下。预防谬辨。恐闻云何识空之难。遂谬辨云。识因色生。色变而识自不变。云何不许识空。故为此防。若谓色迁变时。汝亦识其色相迁变。是汝识自不迁矣。纵许不迁。亦不成界。以离色无凭。界从何立。是知所谓色识界者。亦谬称耳。○从变下。遮止矫乱。恐不迁被破。遂矫乱云。从变。又恐从变被破。遂矫乱云。不变。故遮止云。若谓从变。则应变灭无体。如是则界相自无。不劳费词矣。若谓不变。则应性自常恒。常恒则既从色生。惟应识色。应不识知虚空所在。既皆不尔。惟是矫乱。岂真有色生之理哉。
三破两系不成
若兼二种眼色共生。合则中离。离则两合。体性杂乱。云何成界。
恐闻根生尘生。二俱不成。遂计共生。故为此破。若谓此识兼于二种为因。乃内眼外色。和合共生者。要先审定此识。为与根尘合耶。为与根尘离耶。若与根尘合者。则中间之识。自应离而为二。半合于眼。则属有知。半合于色。则属无知。而体性乱矣。若与根尘离者。则中间之识。应是眼之半分。色之半分。两半合成。有知与无知不分。如水与土和合成泥。而体性杂矣。既杂且乱。云何得成中界。就识辨妄竟。
三承辨结示
是故当知。眼色为缘。生眼识界。三处都无。则眼与色。及色界三。本非因缘。非自然性。
以是各生共生。俱不得成之故。当知昔教所谓。为缘生识者。三处都无。以中既不有。内外何分。若因枝寻本。则此眼与色。及色界三。当体即是非因缘非自然性。正脉云。色界者。色识界也。此系尘以为别名。而又略一识字。下二科仿此。眼色识界竟。
二耳声识界三 一据权定界。二就识辩妄。三承辩结示。 初
阿难。又汝所明。耳声为缘。生于耳识。
二就识辨妄二 一指识征界。二分文各破。 初
此识为复因耳所生。以耳为界。因声所生。以声为界。
二分文各破三 一破系根不成。二破系尘不成。三破两系不成。 初
阿难。若因耳生。动静二相既不现前。根不成知。必无所知。知尚无成。识何形貌。○若取耳闻。无动静故。闻无所成。○云何耳形。杂色触尘。名为识界。则耳识界。复从谁立。
初正破系根。若谓此识因耳生者。自应不藉动之与静。要知动静二相既不现前。唯根不能成知。必至空空洞洞。一无所知矣。然识因知显。今知尚无成。纵生于识。有何形貌可凭。是明知其不因耳生。○若取下。预防谬辩。恐闻知尚无成。识何形貌之破。遂谬辨云。意识乃凭乎知。耳识惟凭于闻。无知有闻。便可生于耳识。故为此防。若取耳中闻性能生识者。亦应不藉动之与静。要知无动静故。闻性亦无所成。闻尚无成。况复生识。自然不能。○云何下。兼防转谬。恐闻无动静故。闻无所成之破。又转谬云。但取耳形生识。有何不可。故为此防。言能生所生。因果必然相类。识能分别。属于有知。耳形杂色触尘。属于无知。(耳形以四尘为体。谓色香味触也。文中举二。余以尘字该之。)若以耳形杂色触尘者。名为生识之界。因果不类。故难以云何等也。末二句。乃总以结难之语言耳生闻生。二俱非理。则世间所称耳识界者。复从谁立。是惟幻妄称相而已。
二破系尘不成
若生于声。识因声有。则不关闻。无闻则亡声相所在。○识从声生。许声因闻而有声相。闻应闻识。○不闻非界。闻则同声。识已被闻。谁知闻识。若无知者。终如草木。
初正破系尘。若谓此识生于声者。是识乃因声而有。应不关乎耳闻。要知声因闻显。果其无闻。则亦亡失声相所在。声相尚无。云何生识。固知其不能也。○识从下。预防谬辨。恐闻无闻亡声之破。遂谬辨云。此识固是因声而有。而能生之声。却是因闻而有。如因祖生父。因父生子。于理极成。可无词矣。故为此防。若谓此识定从声生。但许此声因闻而有声相。若尔。则闻声亦应闻识。以识从声生。则声中有识。闻应俱闻也。○不闻下。展转显谬。有四。一不闻非界谬。设谓但能闻声。不能闻识。则是声中无识。声中无识。自非生识之界。二闻则同声谬。设谓闻声。实能闻识。则是识亦同声。乃被耳所闻矣。三被闻无知谬。言耳之所闻。惟识能知。今识已被闻。应无能知之者。故难以谁知闻识。四人同草木谬。若谓闻识无有知者。以斯为例。则闻声亦无有知。既都无所知。则汝当终如草木。非有情类矣。
三破两系不成
不应声闻。杂成中界。界无中位。则内外相复从何成。
恐闻耳生声生。二俱不成。遂计和合共生。故为此破。若计此识和合共生者。则是声之与闻。交杂而成中界。以义求之。不应如是。以杂则不分。不得成中故。然识界既无中位。则耳界内相。声界外相。复从何成。是三处皆不成矣。就识辩妄竟。
三承辨结示
是故当知。耳声为缘。生耳识界。三处都无。则耳与声。及声界三。本非因缘。非自然性。
释义准上。耳声识界竟。
三鼻香识界三 一据权定界。二就识辨妄。三承辩结示。 初
阿难。又汝所明。鼻香为缘。生于鼻识。
二就识辨妄二 一指识征界。二分文各破。 初
此识为复因鼻所生。以鼻为界。因香所生。以香为界。
二分文各破三 一破系根不成。二破系尘不成。三破两系不成。 初二 一征鼻两问。二逐一为破。 初
阿难。若因鼻生。则汝心中。以何为鼻。为取肉形双爪之相。为取知动摇之性。
若因句。按定鼻生。则汝句。征何为鼻。为取下。双开两问。肉形。指浮尘根。后云浮根四尘是也。双爪。指胜义根。后云清净四大。如双垂爪是也。嗅知。指能嗅之性。动摇。指所嗅之香。未到识地。差别未分。但有动相。能嗅能知于此者。即是根性。后云嗅精映香是也。
二逐一为破二 一约以肉为鼻破。二约以为鼻破。 初
若取肉形。肉质乃身。身知即触。名身非鼻。名触即尘。鼻尚无名。云何立界。
肉形。亦该双爪。以粗细虽异。体同四尘故。破意。以若取肉形为鼻者。肉形之本质。乃名为身。或取身之所知。身之所知者。即名为触。肉质既名为身。即非是鼻。身知既名为触。应即是尘。是二者俱无鼻之名矣。鼻尚无名。云何依之生识。而立鼻识界名。是惟虚妄耳。
二约以嗅为鼻破三 一正破三义。二预防谬辨。三兼防转谬。 初
若取嗅知。又汝心中。以何为知。○以肉为知。则肉之知。元触非鼻。○以空为知。空则自知。肉应非觉。如是则应虚空是汝。汝身非知。今日阿难。应无所在。○以香为知。知自属香。何预于汝。
初总征以何为知。嗅知者。嗅知动摇性也。性非无体。故征以何为知。○以肉下。先破以肉为知。以肉为知者。谓以肉之所知。为嗅知性也。但嗅知属鼻。则肉之所知。元是触而非鼻。如我上云身知即触。名触即尘。岂得为嗅知性乎。○以空下。次破以空为知。以空为知者。谓以鼻中之空。为嗅知性也。但空若有知。空则自知。鼻肉自应非觉。觉亦知也。如是则应虚空是汝。汝身非知。以鼻空有知。例知一切空皆有知。故虚空是汝。鼻肉非觉。例知全身肉皆非觉。故汝身非知。据此二义。则今日阿难。应无所在。以虚空是汝。空无在。汝亦无在。汝身非知。纵有在。亦不自觉。岂理也哉。○以香下。后破以香为知。以香为知者。谓以鼻中香。为嗅知性也。但香若有知。则知自属香。何预于汝。而名汝之知性。预犹干也。
二预防谬辨
若香臭气。必生汝鼻。则彼香臭二种流气。不生伊兰。及栴檀木。二物不来。汝自嗅鼻。为香为臭。臭则非香。香应非臭。
恐闻何预于汝之破。遂谬辩云。知虽属香。香气却生于鼻。何言不预于我。故为此防。若谓香生于鼻。例知臭亦生鼻。是必生汝鼻矣。但世间共许。臭气生伊兰。香气生栴檀。今必谓生汝鼻者。则彼二种流动之气。不生于彼二物。决无是理。请试验之。如二物不来之时。汝自空嗅于鼻。为香为臭。臭则不能生香。香应不能生臭。是知所谓香臭气。必生于鼻者。谬也。(观佛三昧经云。末利山中有伊兰树。臭若胖尸。熏闻四十由旬。其花红色。甚可爱乐。若有食者。发狂而死。牛头栴檀。发生伊兰丛中。未及长大。如阎浮洲竹。不能发香。仲秋月满。卒从地生。成栴檀树。众人皆闻栴檀妙香。永无伊兰臭恶之气。)
三兼防转谬
若香臭二俱能闻者。则汝一人应有两鼻。对我问道有二阿难。谁为汝体。○若鼻是一。香臭无二。臭既为香。香复成臭。二性不有。界从谁立。
初防俱闻俱生谬。恐闻臭则非香。香应非臭之破。遂转谬云。我今香臭俱闻。何妨香臭俱从鼻生。故为此防。言香臭异性鼻不并闻。若谓香臭二气俱能闻者。则汝阿难一人应有两鼻。以一鼻闻香。一鼻闻臭。方得不混。然举世皆知。一人秪有一鼻。若果有二鼻者。即今对我问道。自应有二阿难。设许有二。必有真伪。且二阿难中。谁为汝之真体。是必有以辨之。乃可云有二也。○若鼻下。防一鼻具二谬。恐闻两鼻应有二身之破。又转谬云。我本无二。鼻秪是一。虽秪是一。无妨具足香臭二性。故为此防。若谓鼻秪是一。即具香臭二性者。则香之与臭。自应混而为一。无有二性矣。既无有二。则臭既为香。香复成臭。互夺两亡。二性不有。况复以香为知为鼻。真为展转虚妄无可凭据。所谓生识立界者。试问界从谁立。破系根不成竟。
二破系尘不成
若因香生。识因香有。如眼有见。不能观眼。因香有故。应不知香。知即非生。不知非识。○香非知有。香界不成。识不知香。因界则非从香建立。
初正破系尘。若执此识因香生者。则是识决定因香而有。请以喻明。当自知非。如彼因眼有见。彼见不能观眼。识亦如是。因香有故。自应不能知香。且知与不知。二俱有过。谓知即非从香生。自宗相违。以识因香生。是自宗故。不知即非是识。世间相违。以世间共许识能知故。○香非下。预防谬辩。恐闻不知非识之破。遂谬辨云。虽曰不知。无妨是识。故为此防。言既已不知。纵许是识。而彼香尘现前。亦非知有。如是则香界不成。且识既不知有香。所谓因香立识界者。则识界决非从香建立。
三破两系不成
既无中间。不成内外。彼诸闻性。毕竟虚妄。
夫根尘所以得成内外界者。因有中间之识。今既无有中间。则亦不成内外。是不惟识界无实。而彼诸能闻根性。所闻尘性。亦毕竟虚妄。岂真有生识义哉。就识辨妄竟。
三承辩结示
是故当知。鼻香为缘。生鼻识界。三处都无。则鼻与香。及香界三。本非因缘。非自然性。
夫中界不立。则所生者本无。内外不成。则能生者何有。故曰三处都无。要知妄无自性。举体全真。故仍许其为本非因缘。非自然性也。鼻香识界竟。
四舌味识界三 一据权定界。二就识辩妄。三承辩结示。 初
阿难。又汝所明。舌味为缘。生于舌识。
二就识辩妄二 一指识征界。二分文各破。 初
此识为复因舌所生。以舌为界。因味所生。以味为界。
二分文各破三 一破系根不成。二破系尘不成。三破两系不成。 初
阿难。若因舌生。○则诸世间甘蔗乌梅。黄连石盐。细辛姜桂。都无有味。汝自尝舌。为甜为苦。○若舌性苦。谁来尝舌。舌不自尝。孰为知觉。舌性非苦。味不自生。云何立界。
首句按定识因舌生。意显其不藉于味也。○则诸下。教以离味尝舌。甘蔗甜味。乌梅酸味。黄连苦味。石盐咸味。其块似石。故云石盐。细辛药草名。微有辛味。姜为辛之尤者。药中有肉桂。亦微有辛味。六味中唯少淡味。若取桂花为淡亦可。以岩桂俗称木樨。用以入味。取其淡而香也。都无有味者。约诸物不现前时。诸味俱寂故。教以汝自尝舌。为甜为苦者。要必离于诸味。甜苦分明。方可云识因舌生。○若舌下。苦与非苦俱谬。若谓舌性苦者。所生之识亦苦。苦不觉苦。谁来为汝尝舌。莫谓舌能自尝。以义揆之。舌不自尝。如眼不自见。可为譬也。然舌既不能自尝。孰能来为知觉之性。是知所谓舌性是苦者谬矣。若谓舌性非苦。以一例诸。则一切味自应不生。要知识凭味显。味且不生。云何立识界之名。是亦谬也。
二破系尘不成二 一自宗相违破。二世间相违破。 初
若因味生。识自为味。同于舌根。应不自尝。云何识知是味非味。
若谓此识因味生者。如谷还生谷。则汝识应自为味。识既为味。自应不能知味。同于舌根。应不自尝。云何汝识不然。乃能识知是味非味。是自宗相违也。量云。味生识是有法。应不知味宗。因云识自为味故。同喻如舌根应不自尝。云何识知等。正责其违于自宗。
二世间相违破
又一切味。非一物生。味既多生。识应多体。○识体若一。体必味生。咸淡甘辛。和合俱生。诸变异相。同为一味。应无分别。○分别既无。则不名识。云何复名舌味识界。
初味多坏识过。又字。重牒前计。谓又若此识因味生者。但一切味。非一物生。如甜味从甘蔗生。苦味从黄连生等。然多味既从多物而生。是多物能生多味。以斯为例。多味亦应生于多识。若尔。则识应多体。世间相违。以世间共许舌识惟一故。○识体下。识一坏味过。咸淡甘辛。亦该酸苦。是六味总相。和合俱生变异。乃六味别相。和合者。如豆面盐合而为酱等。俱生者。如甘蔗生来即甜。黄连生来便苦等。变异者。如变生作熟。则异其本味等。破意。盖谓识体若一。而其体应非味生。以因果不类故。若其体必从味生。须是咸淡甘辛等六味。及于和合俱生诸变异相。混同而为一味。以多既成一。生一乃无过故。但既同为一味。应无分别。世间相违。以世间共许分别成味故。○分别下。味坏识亡过。言味性之分别既无。则所生之识亦不名识。以无所识故。云何世间复名此识。为舌味中间识界。尤见其与世间相违。破系尘不成竟。
三破两系不成
不应虚空生汝心识。舌味和合。即于是中元无自性。云何界生。
恐闻根生尘生二俱不成。遂计从虚空生。故世尊以不应遮之。言空无识性。岂能生汝心识。此承上文防异计也。舌味和合等。乃正破两系。言舌味既已和合。则舌不成舌。味不成味。互夺两亡。故云即于是中元无自性。是中者。即舌味之中。无自性者。无各别之自性也。自性尚无。固知不能生识。故曰云何界生。就识辨妄竟。
三承辩结示
是故当知。舌味为缘。生舌识界。三处都无。则舌与味。及舌界三。本非因缘。非自然性。
舌界者。舌识界也。此系根为名。下二界准知。舌味识界竟。
五身触识界三 一据权定界。二就识辨妄。三承辩结示。 初
阿难。又汝所明。身触为缘。生于身识。
二就识辨妄二 一指识征界。二分文各破。 初
此识为复因身所生。以身为界。因触所生。以触为界。
二分文各破三 一破系根不成。二破系尘不成。三破两系不成。 初
阿难。若因身生。必无合离。二觉观缘。身何所识。
觉观即指识言。粗心分别名觉。细心分别名观。前云分别觉观是也。对合离二尘。分为二种。所谓合觉观。离觉观。皆能缘也。破意。以若谓此识因身生者。必无藉于合离二尘。要知无二尘故。纵生于识。起二觉观以为能缘。惟身无境。将何所识。是知所谓因身生识者谬耳。
二破系尘不成
若因触生。必无汝身。谁有非身。知合离者。
破意。以若谓此识因触生者。必无藉乎汝身。要知依身知触。世间共许。谁有非依乎身。知合离者。知尚无成。况复能识。是知所谓因触生识者亦谬耳。
三破两系不成
阿难。物不触知。身知有触。知身即触。知触即身。即触非身。即身非触。身触二相。元无处所。○合身即为身自体性。离身即是虚空等相。○内外不成。中云何立。中不复立。内外性空。则汝识生。从谁立界。
初破能生无处。恐生谬执。呼其名而再告之曰。若汝谬计此识。根尘共生者。是必有能触之物与身相对。要知触尘之中。亦有外物不来触汝觉知。惟汝自身。即知有触者。如前所云以手摩头。头手皆自身也。若尔。则能知之身。即是所知之触。所知之触。即是能知之身。身既即触。故非身。触既即身。故非触。既互夺两亡。则身触二相。元无处所。是能生者不可得矣。○合身下。遮所生无体。言能生者既已无处。谩言不能生识。纵生汝识。为与身合。为复离身。设言合身。即为身自体性。不复名识。设言离身。即是虚空等相。亦不复名识。是所生者又不可得矣。○内外下。结二俱叵得。言内外中间。相待而立。今既内外不成。中间识界。云何建立。中不复立。内外二界。性亦是空。是则能生所生。二俱叵得。则汝所言识之生也。从谁立界。显唯有空言而已。就识辨妄竟。
三承辨结示
是故当知。身触为缘。生身识界。三处都无。则身与触。及身界三。本非因缘。非自然性。
身触识界竟。
六意法识界三 一据权定界。二就识辨妄。三承辨结示。 初
阿难。又汝所明。意法为缘。生于意识。
二就识辨妄二 一指识征界。二分文各破。 初
此识为复因意所生。以意为界。因法所生。以法为界。
二分文各破三 一破系根不成。二破系尘不成。三辩两系无文。 初
阿难。若因意生。于汝意中。必有所思。发明汝意。若无前法。意无所生。离缘无形。识将何用。○又汝识心。与诸思量。兼了别性。为同为异。同意即意。云何所生。异意不同。应无所识。若无所识。云何意生。若有所识。云何识意。唯同与异。二性无成。界云何立。
初约能生无体破。若谓此识因意根生者。应不藉乎法尘。要知于汝意中。必有所思之法。方能发明汝意。若无所思前法。意性则无所生。是知意性离缘无形。云何生识。纵生汝识。无法将何所用。无用惟幻。说谁从根生哉。○又汝下。约所生无性破。识心。指意识。思量。指意根。意根即末那。故以思量为名。兼犹同也。以意识。与意根。同是了别性故。破意。以若必谓此识从根生者。但汝意识之心。与诸思量意根。同为了别之性。且道为同为异。若言同意。即是意根。云何为意之所生。若言异意。不同意能了别。应无所识。若果无所识者。与意迥别。云何为意之所生。若谓有所识者。依旧同乎意根。云何分识之与意。而言其与意异耶。是知惟同意与异意。有了别无了别之二性。尚无能成。况复名界。界又云何成立。则昔教所称意识界者。妄也。
二破系尘不成
若因法生。世间诸法。不离五尘。汝观色法。及诸声法。香法。味法。及与触法。相状分明。以对五根。非意所摄。汝识决定。依于法生。今汝谛观。法法何状。若离色。空。动。静。通。塞。合。离。生。灭。越此诸相。终无所得。○生则色空诸法等生。灭则色空诸法等灭。所因既无。因生有识。作何形相。相状不有。界云何生。
初约能生无体破。若谓此识因法生者。此法须应有体。但世间诸法。不离五尘。所谓色声香味触也。汝观色法。眼之所对。及诸声法。耳之所对。香法。鼻之所对。味法。舌之所对。触法。身之所对。是皆相状分明。以对五根。非是意根所摄。若汝意识之心。决定依于法生。汝今谛观法尘之法。是何相状。唯是五尘谢落影子。生灭而已。色空皆色尘。以空为一显色故。动静即声尘。通塞即香尘。合离该味触二尘。以二尘皆合时知有。离时知无故也。生灭正是法尘。五尘影子。落于意地名生。落所不及名灭。越亦离也。破意。以设若离于色空等。五尘影子生。及五尘影子灭。还有法尘可得耶。要知离此诸相。终无所得。是能生者无体矣。○生则下。约所生无形破。言如我上说。法尘之所以生者。不过色空诸法等影子生。法尘之所以灭者。不过色空诸法等影子灭。是别无法尘为所依因矣。所依之因既无。所谓因之而生有识心者。毕竟作何形相。若知相状不有。说界已属虚妄。云何更言有生。是益见其谬也。
三辨两系无文
正脉云。此阙根境合辨之科。(即今疏破两系无文。前五科俱有。惟此科无。故正脉云阙。)愚谓意法本自无相。非同前五根尘。有实性境。且分文各破中。又极明其虚妄无体。共生之计。自然无有。亦不须破。非阙文也。就识辨妄竟。
三承辨结示
是故当知。意法为缘。生意识界。三处都无。则意与法。及意界三。本非因缘。非自然性。
结示之义准上。夫众生以五阴不了。心色成身。分开六入之门。发明六尘之境。根尘互引。十二处之内外既定。识生其中。十八界之边疆莫移。在如来藏中。固为幻妄假名。于有情分上。竟成坚牢巨执。计人计我。而瞥起烦恼。迷理迷法。而遽障所知。为生死因。碍正知见。涅槃无路可证。菩提何缘得成。今既一一破其相妄。显其性真。了界处以不有。识阴入之本空。执尽计除。相开性现。则菩提涅槃。可希冀矣。会四科而归藏性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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