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光大师:大佛顶首楞严经正脉疏卷十一(经文卷二之二)
交光大师:大佛顶首楞严经正脉疏卷十一(经文卷二之二)
明 交光大师 述
大佛顶首楞严经正脉疏卷十一(经文卷二之二)
明京都西湖沙门交光真鉴述
蒲州万固沙门妙峰福登校
寅六显见不杂。此一大科旧注。似全不知问处何疑。答处何释。总成错解。故不胜其辩正。但请详究今解。当自觉是非显然。不难辩矣。又分为二科。卯一阿难以物见混杂疑自性
阿难言。我虽识此见性无还。云何得知是我真性。
此疑盖谓承佛上示。虽知此见不与诸相俱还。而实常与水陆空行等物混杂无分。今于诸物之中。将辨何者是我见性。何者是物相乎。言其不可分析也。由此问意。详下答意。自然应合分明。只重我字。不重真字。故吴兴之解非是。
卯二如来以物见分明显自性。分四。辰一先列能所。欲与拣择分析。先须列下能见之性。与所见之物。然后乃可于中择而分之也。就分为二。巳一列能见之性。又分为二。午一圣众见。又曲分三。未一声闻见
佛告阿难。吾今问汝。今汝未得无漏清净。承佛神力。见于初禅。得无障碍。而阿那律。见阎浮提。如观掌中庵摩罗果。
阿难方证初果。故云未得无漏。天眼亦未远见。故仗佛神力。方见初禅。按初禅但能见一四天下耳。阿那律。此云无灭。昔因其施供。受福不灭。是佛从弟。昼眠被诃。精进失目。遂证四果。得天眼。见大千如观掌果。今云阎浮提。岂反劣于初果。恐是娑婆界三字。而笔受者误也。且四见从狭向宽。其序可详。庵摩罗。此云难分别。桃柰相疑。生熟难分。此方所无也。
未二菩萨见
诸菩萨等。见百千界。
一大千为界。菩萨所见。累至百千。其实地上更多。虽亦至广。总皆有限。
未三如来见
十方如来。穷尽微尘清净国土。无所不瞩。
穷尽。则无限量。数如微尘。则不可数。佛眼所观。净秽皆同清净。圣众见已竟。
午二凡品见
众生洞视。不过分寸。
不过分寸有二意。一者。对胜说劣意。自诸圣极于如来。较至众生。纵穷其量。亦不过分寸而已。二。收尽含生意。上既齐于如来。下必齐于蜎蠕。故广至穷尽国土。狭至不过分寸也。盖言见量虽殊。均为能见之性而已。列能见之性已竟。
巳二列所见之物
阿难。且吾与汝观四王天所住宫殿。中间遍览水陆空行。虽有昏明种种形像。无非前尘分别留碍。
此则独约阿难所亲见者。欲其自审择也。四天王。即居须弥四面。(东持国。南增长。西广目。北多闻。)住山腰而齐日月。四万二千由旬之高。曰水。曰陆。曰空行。举此三处。即上自四天。下至大地。一切物相所在之处。前尘者。目前诸尘。遇住不过曰留。障隔不通曰碍。谓留碍于视耳。先列能所已竟。
辰二就中拣择。又二。巳一先令自择
汝应于此分别自他。
于此者。即于能见所见之中也。自。即见性。他。即诸物。先令自择者。欲其随教自审。庶得真知耳。
巳二次与代择
今吾将汝择于见中。谁是我体。谁为物相。
代择者。知其自不能分。令其假佛智辩。转得分明耳。将汝者。将阿难之见也。择于见中者。择于佛之见中也。体。即见体也。就中拣择竟。
辰三物见分明。又四。巳一正言物不是见
阿难。极汝见源。从日月宫。是物非汝。至七金山。周遍谛观。虽种种光。亦物非汝。渐渐更观。云腾鸟飞。风动尘起。树木山川。草芥人畜。咸物非汝。
极。尽也。见源。即眼根也。如云尽汝眼力也。日月宫。最上物相也。七金山等。居中物相也。须弥外七重围之。(一持双。二持轴。三担木。四善见。五马耳。六象鼻。七鱼觜。)皆以纯金为体。此中光明最多。故言种种也。渐渐下。最下物相也。云腾鸟飞。自金山视之亦居最下。汝字对物。即见性也。三番言物非汝。故此科是正言物不是见也。
巳二正言见不是物
阿难。是诸近远诸有物性。虽复差殊。同汝见精清净所瞩。则诸物类自有差别。见性无殊。此精妙明。诚汝见性。
上科遍言物皆非见。此科仍于诸物之中择出见性。显然非物。故此科是正言见不是物也。然分择之法。亦惟约于有无差殊而拣别耳。盖诸物罗列于见性之中者。千态万状。是有差殊。见性遍见于诸物之上者。朗然一照。是无差殊。然此无差殊之体。何尝混杂于有差殊之物相乎。故结言诚汝见性而不是物也。
巳三反辩见不是物。上二科已将物象见性分析明白。自此科。与下科。乃反其辞而辨之。以翻显前二科。令其增明而已。此科翻显前见不是物之科。承上意云。物有殊而见无殊。足知见不是物矣。由是即翻转云。若见是物。则汝云云。其语意自见矣。旧因此意不明。以致管见疑其不接。别有阙文。真以讹传讹也。又二。午一辨定非物。分二。未一先用转难破其可见。又三。申一是物必成可见
若见是物。则汝亦可见吾之见。
此科翻上科云。若我无殊之见性见于差别物时。此见即是彼物。则见性当成可见。故汝亦可见吾之见。何以故。见既是物。当成差别之相。岂不历然可见乎。理实不然。亦暂纵以显其谬耳。
申二可见必依同见
若同见者。名为见吾。
文因难省。故此二句另为一科。意云。见吾之见。实无迹之可凭。若取于彼我同见物时。即彼同见之物。遂谓见吾之见耶。
申三难其当见不见
吾不见时。何不见吾不见之处。
言吾观物实无一定。有时纵目取相则见物。有时收视离相则不见。汝若当吾见物之时。依彼同见之物。谬言见吾之见。若当吾收视离相不见物时。何不并吾不见之体亦见之。而指其所在耶。意明不见之时既不能见。同见之时亦岂真能见哉。不过谬执而已。先用转难破其可见已竟。
未二蹑开两途。俱证非物。蹑上不见之处。而开或见或不见之两途。俱反证于见性之非物耳。此科本旨。极为简妙。而文稍隐略。从古注家。展转支离释之。本意越晦。如五重结归。存三隐二。枉费工巧。悉皆非是。请详今解。当或失笑。就此分为二科。申一以可见证成
若见不见。自然非彼不见之相。
若见不见者。言汝若执言我已见汝不见之处矣。自然者。不待费力也。彼不见之相。即差别诸物也。盖正当不见之时。见性是我不见之体。诸物是彼不见之相。自然非彼不见之相者。言我见既已离物。汝又见我自体。此则不消费力辨之。我见自然非彼不见之物相矣。何以故。已离物而又另见。岂尚混为物乎。此处经文人成错解者。正因此科非彼不见之相一句所误。今双约见物时。与不见物时。而更重申之。盖正当见物之时。见性为我能见之体。诸物是彼所见之相。及至不见物时。则见性为我能不见之体。诸物是彼所不见之相。故今言非彼不见之相者。非彼所不见之相也。盖指诸物而言。即是非物二字。连上自然二字。即同下文自然非物之句。故我科言可见与不可见二途。俱证成非物而已。
申二以不见证成
若不见吾不见之地。自然非物。
此比上科更容易。言当我不见之时。汝若不能见我之见体。此更不消费力辨之。自然我见非物矣。何以故。可见尚然非物。而况不可得见。岂犹同于物相乎。是知二科本来简捷如此。智者详之。辨定非物已竟。
午二结成自性
云何非汝。
承上言。既不可见。而又展转皆非是物。云何非汝之自性乎。反辨见不是物已竟。
巳四反辩物不是见。翻前正言物不是见科也。分二。午一物混例成人混
又则汝今见物之时。汝既见物。物亦见汝。体性纷杂。则汝与我。并诸世间。不成安立。
此处稍为隐略。故旧亦无所归属。当于见物之时下补一句云。若物是见。则明白矣。科言物混者。有情无情不可分也。人混者。汝见我见不可辨也。物虽可以总该。今与人相例。且属无情。意云。汝今遍见差别物时。若彼诸物即皆是见。汝见物时。物亦即当见汝。有情无情之体性纷乱混杂。无复情器之分。是物混也。末三句遂例云。有情无情尚不可分。有情与有情益不可辨。是故汝见我时。反成我见于汝。世间诸人无不皆然。坏世间彼我之相。莫能安立矣。亦是暂纵。理所必无。正义全在下科翻显。
午二人分例成物分
阿难。若汝见时。是汝非我。见性周遍。非汝而谁。
此科是转显正义。言汝见我时。若一定只是汝见而非我见。彼我分明。曾无坏乱。是人分也。末二句遂例云。有情与有情尚不混滥。则汝见性虽周遍一切诸物。有情无情判然迥别。何至混成诸物。而非汝之自性耶。
辰四责疑自性
云何自疑汝之真性。性汝不真。取我求实。
自疑真性者。本是自性。而疑混于物也。性汝不真取我求实者。言真性在汝。自不信其为真。而取吾言以求其实。迷之甚也。显见不杂已竟。
寅七显见无碍。无还不杂二科。已示其必为自性。而不杂科中兼明体之周遍。遂复疑之。以为真性当有定体。何无一定周遍。真我应得自在。何乃动被物碍。佛释斯疑。故有此科无碍之示也。分二。卯一阿难疑见不定而有碍。又三。辰一蹑上疑端
阿难白佛言。世尊。若此见性必我非余。
此处文亦阙略。若此见性下补一句云。本来周遍。则真性真我二种疑端方全。且与下文相叫应矣。
辰二双举两见
我与如来观四天王胜藏宝殿。居日月宫。此见周圆遍娑婆国。退归精舍。只见伽蓝。清心户堂。但瞻檐庑。
胜藏宝殿者。天王殿中众宝俱在。故称胜藏。日月宫皆摩尼宝成。宫殿台池。天人充满。日宫虽火摩尼成。而亦清凉同月。但光胜下注成热耳。请试火镜。光注成烧。体实不热。则可知矣。阿难随佛。或时居之。孤山谓初天惟见一四天下。言遍娑婆国。即指一小刹而言。非大千也。伽蓝。此云园。此且举其遍与不遍两种见量。下方怪问而拟度也。
辰三陈疑以请。分三。巳一怪问不定
世尊。此见如是。其体本来周遍一界。今在室中。唯满一室。
意疑既云周遍。即当常遍。今在天本遍一界。在室何唯一室。而若此大小之不定乎。
巳二拟度由碍
为复此见缩大为小。为当墙宇夹令断绝。
承上不定。而随情妄拟。两楹不决。言我一界之见。忽迁而但满一室者。为是此见因室所局。缩大为小耶。为是因墙所隔。夹之令断耶。是必为室墙所碍而致然耳。缩虽见体自缩。亦须因局乃尔。如过卑门。身则鞠脊。是亦由碍也。此固常情计度必不越此两楹。然亦安之而不知疑。阿难代为问辩。凡我究心之人。由此问端而研佛答处。将必大有启悟者矣。切须珍重。
巳三总结疑请
我今不知斯义所在。愿垂弘慈。为我敷演。
斯义。即大小缩断。所在。犹言定在也。言于四义定在何义。求佛与决也。
卯二如来各出其由而教之。分二。辰一总示大略
佛告阿难。一切世间大小内外诸所事业。各属前尘。不应说言见有舒缩。
诸所事业。该余方圆上下等类。前尘。即天宫精舍诸物等类也。明不定但由于物耳。舒缩。意该断续。若言缩断。则意完矣。意明见本不因碍而有缩有断。则见体毕竟非物之能碍。而众生妄见其有大小之迁者。别有元由而实不自知也。元由在下诸科。
辰二详与释教。释。谓出其元由。教。谓授以解脱方法。分二。巳一喻尘教忘。此科以喻明尘。即所以出其不定由尘。而教其忘尘即解脱矣。又二。午一明不定由尘。又二。未一。示二皆无定。二。谓定与不定。又三。申一略举一喻
譬如方器。中见方空。
喻一界见大也。方圆本以互显。今举一可以类知矣。
申二开途两问
吾复问汝。此方器中所见方空。为复定方。为不定方。
喻法中一界之见。为复定大。为不定大。
申三两义俱非
若定方者。别安圆器。空应不圆。若不定者。在方器中。应无方空。
法中若定大者。入室见应不小。若不定者。在界应不周遍。意明界室等尘若存。则定与不定二义皆不可定。谓其有定有不定皆非是矣。
未二示义性无在
汝言不知斯义所在。义性如是。云何为在。
言诸尘不除。则义性本无定与不定。何得必欲求其定在乎。示不定由尘已竟。
午二教忘尘自遍
阿难。若复欲令入无方圆。但除器方。空体无方。不应说言更除虚空方相所在。
双标方圆。而下惟论方者。语略而意必兼也。法中云。欲令入无大小。但忘界室。不应说言更除见性大小之相。何以故。见性本无大小。大小但由于尘。尘忘而大小泯矣。见性更何所除乎。亦犹虚空本无方圆。方圆但由于器。器除而方圆泯矣。虚空更何所除乎。然忘尘功夫。在起行因中。但是观想。亦惟达界室本空。顿息执持。非更想空。纵观纯熟。心地豁然。泯身空廓。不见界室。始是似无碍。非真也。然此处最难透过。若取著之以为极致。堕一色边。不复更开矣。直待观行功极。色阴消尽。十方洞开。无复幽暗。身界内外。影相分明。如见掌果。方是真无碍也。此即入位果中。至此即大小等惑永不起矣。然亦但是体无碍。非用无碍。大用无碍更在下科。又当知此之忘尘。与后耳根圆通中入流忘所。尘异功齐。喻尘教忘已竟。
巳二斥谬教转。分二。午一显谬出由。又二。未一以反难显谬
若如汝问。入室之时。缩见令小。仰观日时。汝岂挽见齐于日面。若筑墙宇。能夹见断。穿为小窦。宁无续迹。是义不然。
令觉观日之时。岂是用力挽见舒于日边。若觉观日非舒。自知入室非缩矣。又令察穿窦时。岂是续见宛有续迹。若觉穿无续迹。自知夹无断痕矣。
未二出成碍之由
一切众生从无始来迷己为物。失于本心。为物所转。故于是中观大观小。
此迷四重。一迷物。二失心。三被转。四成碍。意明见本不可碍。而物本不能碍。然众生毕竟成碍者。非由物碍而有缩有断。但由无始不达万物皆己。而迷己为物。遂失万物一体之本心。物既不属于自心。则非惟不随心转。而反以转心。是故动为物碍。而观大观小皆无自由分也。四重可别。是知物本是心。迷之为物则碍心。亦如冰本是水。结之为冰则碍水。可见成碍之由。正在自迷而为物转耳。岂由缩断而然乎。问。观小是为物转。观大何亦尔耶。答。如见一界则局一界。正为界转。岂能通于界外。及转界于室中乎。同是物转无疑矣。显谬出由竟。
午二教以转物。又二。未一标转物同佛
若能转物。则同如来。
此且略翻第四成碍。以作下科总标之辞。转物者。即以小摄大。以大入小。小中现大。大中现小等。诸玄门妙用也。盖十玄门惟佛究竟。故能此即同如来矣。此惟直显无障碍之大用。下二科方乃四重详翻。
未二明自在无碍。又分为二。申一体自在
身心圆明。不动道场。
迷时。身则蕞尔。弥封滞壳。心则闇然。逐境偏局。所以被转成碍。今则万物一体。圆而不偏。达物皆己。明而不昧。身若虚空。心安如海。万物皆在身心之中。何物能迁动于身心。故曰不动道场。盖身心即法界之道场矣。此即翻前三重。明字。翻第一迷物。圆字。翻第二失心。不动。翻第三被转。
申二用自在
于一毛端。遍能含受十方国土。
毛端。即身毛孔中。正报之最小者也。十方国土。依报之最大者也。毛端含十方。即小摄大。十方在毛端。即大入小。毛中看国。而国不小。即小中现大。国外观毛。而毛不大。即大中现小。此即事事无碍法界。十玄门中广狭自在无碍门也。旧注不达毛端国土二皆属事。而以事理体用对释。复不许用。其亦草率不察。理事法界中安有斯门乎。此科方翻前第四成碍。即观大观小句也。彼乃正为依碍。大被小迁。此则非惟不能碍不能迁。且更能以正报之极小。而容依报之极大。以成无障碍之妙用矣。何如其自在乎。又此较前忘尘境界更是甚深。彼方圆照。此则圆用。盖照用具足圆融。亦性能之极致矣乎。又若未得斯义。岂惟见局一界。不成周遍。虽见百千界。亦非周遍。何以故。以有分限故。以不能于诸法通融互见故。若得斯义。则非惟一室之小不碍周遍。虽一毛端亦不碍于周遍。何以故。以无分限故。以即于一毛端见彻十方国土故。一一毛端。一一尘中。无不皆然。呜呼。深哉。见性之妙无以加矣。又此科与上科合论。上科见性于诸尘中照体独立分明不混。可当阿难所求四义中明字之义。此科见性于诸尘中圆融照了无障无碍。可当四义中妙字之义。显见无碍已竟。
寅八显见不分。夫见性量括十方。体含万法。其与万法非即非离。惟其非即也。故能灵光独耀。迥脱根尘。身界无干。生死不系。众生不达斯义。则混淆真妄。沉溺轮迥。既无智以自分。终何由而得脱乎。惟其非离也。故能尘刹混融。万物一体。用弥法界。存泯自由。众生未达斯义。则沉冥滞寂。灰断缠空。既自昧其家珍。亦何由而能用乎。故前自指见以来。不动。不灭。不还。不杂。及无碍之前半。皆约不即之义。分真析妄以决择乎离尘独立之体。今此不分之科。乃约不离义。泯妄合真。以显泄乎与物混融之妙。虽不失科。与无碍之后半辞义亦融。非今不分之正义矣。将使众生明乎不即之义。则不沦生死。明乎不离之义。则不滞涅槃。若相背而实相成也。难云。既与物不分。即成万物是见。何得文中又言无是见乎。答。文殊喻中。明言有是则成二体。不得成一体矣。要须无是无非。方成一体之妙。盖一体即是不分。当知不分者。是非双绝之旨也。分二。卯一。阿难执身见各体而疑见在前。究此疑之所自来。盖由上文诸科。多与明此见性离尘独立。乃至身境亦无相干。遂以自己平日所认身心。对今新领见性。细推度之。觉此见体湛然满前。似与身心判而为二。遂起两重能所之解。一者约分别以起。谓身心为能分别。见性为所分别。二者约见以起。谓见性为能见。身心为所见。是执见性身心各自有体遂起斯疑。至于山河万相与见各体更不待言。分四。辰一领上义而定前相
阿难白佛言。世尊。若此见精必我妙性。今此妙性现在我前。
此科即疑之总意。下二科疑惧。皆依此前相而成。
辰二标认见必遗身心
见必我真。我今身心复是何物。
言若依佛今旨。将此湛然现前之见性必认为真我。则我平日所认之身心谓之何物乎。意恐外认见性。必至内遗身心矣。
辰三惧堕于过失。分三。巳一约分别以定亲疏
而今身心分别有实。彼见无别分辨我身。
此科正从第一重能所而来。盖约分别而成者也。言我身心实能分别彼之见性。而彼见性曾不能分别我之身心。我诚觉其能分别者为甚亲。而彼不能分别者为甚疏也。亲疏意。约彼我二字见之。
巳二明向疏背亲之过
若实我心。令我今见。见性实我。而身非我。
此科从二重能所而来。盖约见而成者也。言彼见性若果实是我心。主宰于我。令其外见万物。内见自身。则无别分辨之疏者既是于我。而分别有实之亲者反非是我。亲疏倒换。不免背亲向疏之过矣。
巳三引佛言反正其失
何殊如来先所难言物能见我。
言见性既在身心之前。又能内见自身。即同物能见我。然物能见我。佛前已斥其谬。今何不为谬乎。不依孤山将见性转成万物以释物能见我。彼盖惑于下文佛约万物以辨见性而云然也。不知下有别意。请详下解自知。
辰四求如来开示
惟垂大慈。开发未悟。
欲佛发明认见何得不遗身心。见身何得不同物见耶。总会上文。佛则谆谆责之。警其认妄为真。阿难则种种疑之。反恐认真遗妄。此固凡夫我执浓厚者必然之情。良由不达认妄者必至遗真。而识真者必能融妄。何至有所遗哉。详佛答处。自见真妄遍融之旨趣矣。
卯二。如来约万法一体而破前相。问。阿难既惟约身心而疑见性在前。佛何不即约身心见性无有二体以释其疑。而必约万法一体以破之者何也。答。此有四意。一者易破前相。盖阿难执见性在前。佛言须同万物。分明指出。既是非竟无定指。则了无前相可见。既不在前。岂与身心为二乎。二者以疏例亲。就众生之情见。身心至亲。万物至疏。今会疏远之万物尚与此见一体。况亲执之身心独有二体乎。三者兼除二执。盖身心者。我执之亲依。万物者。法执之显境。据前问辞。我执已自炽然。而法执尚犹微隐。今若顺其语。而但说见性身心一体。则非惟法执不能兼破。彼将又执见性身心合为我体。而以万法为他体。其为二执益增上矣。故佛总与普对万法。悉显其无自无他。则二执荡然无遗矣。四者双销二疑。盖身心是其所亲。定闻非一而起疑。属现行疑。万物是其所疏。定闻非一而不怪。属种子疑。若更待其疑万物与见性非一。必且疑不及矣。故就此问。并与决了。所以双销种现也。夫惟破一前相而四义具存。所以必约万法而不约身心也。可谓至妙矣。又分为三。辰一直斥妄拟前相
佛告阿难。今汝所言。见在汝前。是义非实。
问意虽多。惟此在前是其谬本。故佛下但破一前相。而诸疑尽释矣。
辰二辩定本无是非。分二。巳一以无是非发其疑。又四。午一辩无是非。此中大段虽似易明。而其句意参差。须申明之。夫据能辩义边。有即物。有离物。据所辩法边。有是见。有非见。然经文用义以辩法。或单或双。至文指之。又分为二。未一无是见。此双用即离而单遣是见也。又三。申一如来问。又曲分为二。酉一纵成决其可指。
若实汝前。汝实见者。则此见精既有方所。非无指示。
在前则必可指。此意易明。斯惟决其可指。下方令其对物指之。
酉二教其对物指陈。又三。戌一在前皆可指陈
且今与汝坐只陀林。遍观林渠。及与殿堂。上至日月。前对恒河。汝今于我师子座前举手指陈。是种种相。阴者是林。明者是日。碍者是壁。通者是空。如是乃至草树纤毫。大小虽殊。但可有形。无不指著。
师子自无所畏。威慑禽兽。佛坐此座。表其具四无畏。威慑魔外也。
戌二蹑之教其指见
若必其见现在汝前。汝应以手确实指陈。何者是见。
戌三立格防其混滥。立格防滥者。先将阿难答处立成格式。便丝毫不能混滥。故下阿难两处答辞。皆顺佛格式而不违矣。所谓双用即离而单遣是见者。在此科中。又分二。亥一即物须不坏相
阿难当知。若空是见。既已成见。何者是空。若物是见。既已是见。何者为物。
言即物有见。须当不坏物之本相。如即壁成画。不妨壁画两存。故举例云。若空是见。何者是空等。问。是见无空。是见无物。则是义已成。何必又要空物仍存。答。此顺阿难迷执成难。阿难元执身心。见性。物相。皆各自有体相。方起前疑。何曾悟得总为一体。今若有见即无空无物。便成一体。无有二相。与前自语相违。况既成乎一体。又不容更说是见。如一文殊。无是文殊也。
亥二离物须显自体
汝可微细披剥万象。析出精明净妙见元。指陈示我。同彼诸物。分明无惑。
披剥析出。即是离物意。精明净妙。即是见元义相。物不能杂曰精。物不能障曰明。物不能染曰净。物不能缚曰妙。
申二阿难答。又二。酉一即物无是见
阿难言。我今于此重阁讲堂。远洎恒河。上观日月。举手所指。纵目所观。指皆是物。无是见者。
不能即物而不坏本相也。
酉二离物无是见
世尊。如佛所说。况我有漏初学声闻。乃至菩萨。亦不能于万物象前。剖出精见。离一切物别有自性。
不能离物而自体分明也。
申三佛印许
佛言。如是如是。
双许即离皆无是见。无是见已竟。
未二无非见。分三。申一如来问。又二。酉一述言牒定其意
佛复告阿难。如汝所言。无有见精离一切物别有自性。则汝所指是物之中无是见者。
如汝所言下。述阿难之言。则汝下。牒定其意。如云。据汝所言。则诸物之中决定无是见矣。
酉二对物教明非见。又三。戌一撮略诸物
今复告汝。汝与如来坐只陀林。更观林苑。乃至日月。种种象殊。
同前可指诸物。但撮略其辞。
戌二重蹑前文
必无见精受汝所指。
蹑前牒定之文。
戌三正教明见
汝又发明此诸物中何者非见。
申二阿难答。三。酉一无非
阿难言。我实遍见此只陀林。不知是中何者非见。
此方直以标定无有非见。下出所以。
酉二征释
何以故。若树非见。云何见树。若树即见。复云何树。如是乃至若空非见。云何见空。若空即见。复云何空。
此中单用即物。而兼带双明非是也。以离物无凭说于非见。故单用即意。又即见者。是见也。复云何树者。即何者是树也。然此本明无非。复兼无是者。有二义。一者。领前格式。覆审致详也。二者。遮止矫乱。恐闻无非翻又堕是。示此双绝。令息反覆。盖权人之妙旨存焉。
酉三总结
我又思惟。是万象中微细发明。无非见者。
言既朗见一物不遗。便不能于一物上发明非见也。
申三佛印许
佛言。如是如是。
许其无一物而非见也。问。前言此一大科惟明一体不离之义。今许无非见。似合一体不离之义。何乃首许无是见耶。若万物皆无是见。何成一体之义乎。答。说是说非。皆不成乎一体。此义待下文佛以文殊为喻中当自明矣。姑少俟之。辨无是非已竟。
午二大众惶悚
于是大众非无学者。闻佛此言。茫然不知是义终始。一时惶悚。失其所守。
非无学者。会通其意。应指小乘深位。或权渐初心。良以满慈尚如聋闻远蚋。岂小乘无学遽能不疑乎。是义者。即无是见无非见之二义也。不知终始者。后度不测其终。前推莫寻其始也。盖凡义之浅者。即始可以见终。由终必不昧始。今则后以度佛未说之旨。竟不能测此义之归趣。是不知其终也。前以推佛已说之言。初不能寻此义之由来。是不知其始也。旧注意指无是见为始。无非见为终。此已无甚意味。然不云终则物无非见。而云终则见性非物。不云始则物无是见。而云始则见性是物。此固违反经文。失之千里。而后更以现在我前为始。此阿难所迷执者。愈无谓矣。失其所守者。意谓或是或非决于一定。则可为守。今则双许俱无。曾无一定。故惊疑而失所守也。
午三佛慈安慰
如来知其魂虑变慑。心生怜愍。安慰阿难。及诸大众。诸善男子。无上法王是真实语。如所如说。不诳不妄。非末伽黎四种不死矫乱论议。汝谛思惟。无忝哀慕。
慑。亦惶悚之意。无上者。证极之号。法王者。于法自在之称。真实。只作一决定意。如说苦决定苦。说乐决定乐。通真俗谛。如所如。方是称理之谈。上如字即称。下所如二字即真如理。不诳者。无赚误之过。不妄者。无虚伪之愆。惟具四相。不必强同五语矣。不死者。终不决于一定也。又教中言此外道妄谓有不死天。一生不乱答人者。当生彼天。矫乱论议。在十卷行阴魔中。四种。谓亦变亦恒。亦生亦灭。亦有亦无。亦增亦减。皆持两可。终无决定。今无是见无非见。决定双遣。二俱不立。岂同彼矫乱不定哉。忝者。孤负之意。哀是佛哀。慕是众慕。盖当机者。佛哀愍之。望其领悟。众期慕之。望其启发。此乃嘱令研审。不可孤负上下之望也。
午四文殊代问。复分三。未一代问之意
是时文殊师利法王子。愍诸四众。
未二代问之仪
在大众中。即从座起。顶礼佛足。合掌恭敬而白佛言。
未三代问之辞。又分为四。申一标众疑
世尊。此诸大众。不悟如来发明二种精见色空是非是义。
二种。即是与非是二种义也。色空。总该诸物。末句。盖以一义字双贯上是与非是。成二义也。是义者。即无是见之义也。非是义者。即无非见之义也。一往读之。缺二无字。语之略耳。
申二述众意
世尊。若此前缘色空等象。若是见者。应有所指。若非见者。应无所瞩。而今不知是义所归。故有惊怖。
应有所指者。怪其不能指出也。应无所瞩者。怪其不能无瞩也。义即无是无非二义所归。即彼二义因由。
申三检众过
非是畴昔善根轻渺。
言其非同浅善根人。执有一定是非。轻疑佛言矫乱者也。
申四求佛示
惟愿如来大慈发明。此诸物象。与此见精。元是何物。于其中间无是非是。
求佛说出元是何物。则无是非之因缘自彰显矣。末句。以一无字双贯下是与非是也。如云。此见与物元是何物。而乃无是又无非是乎。合前是非是义。乃是上贯。此是下贯。似此二种句法最多。后皆仿此。以无是非发其疑竟。
巳二晓以无是非之故。上科文殊述众但疑何故无是而又无非是。故佛此科晓其故也。分三。午初。一真无是非。当知此科全是诸圣圆观大定。行人切宜究心。若常住此境界。念念不昧。成佛何疑。分四。未一举诸圣正定
佛告文殊。及诸大众。十方如来。及大菩萨。于其自住三摩地中。
大菩萨。独取圆顿教中深心之众。自。有二义。一。自。独也。不共凡外权小之意。二。自。从也。从发心位直至成佛位中。住者。常在之意。所谓那伽常在定。无有不定时。通于四仪。非独取坐。非有入出也。三摩地。即前三摩提。首楞圆定之总名也。然此定非制心强作。乃是性本如是。无始迷之。今不昧而已。
未二了妄无实体
见。与见缘。并所想相。如虚空华。本无所有。
上科文殊双举诸物与见精为问。今亦双举以答。故知此科见之一字。即举见精。见缘想相四字。即举诸物。然见缘。即六尘色空等物。想。即六处识心。相。即六根身相。前文云想相为身。盖合根识以成身相。今此想相。并指心身也。盖此中并将见性与外之万物内之身心总成合会。明其万殊则妄。而一体元真也。本科明妄。皆如目病见空中华。非作故无。本性无故。
未三达妄即一真
此见及缘。元是菩提妙净明体。
想相摄入缘中。故知缘之一字。并摄根尘识三。乃与见精为对耳。元是二字。正答文殊之问。彼问见精物相元是何物。今答云。元是菩提妙净明体也。此于三种中。真性菩提耳。盖指本觉真心从本以来不可缚不可染不可蔽之本体。此是摄妄归真。亦是摄用归体矣。
未四结无是无非
云何于中有是非是。
意明诸物若与见精有二体者。可说是见及与非是见也。今惟一菩提妙净明体。凭何说是及说非是哉。此所以无是见亦无非见也。问佛初惟以见为性。而曲明其不与身心万物为侣。似谓见独真而余皆妄。令人独依见性也。今乃论妄则降见性同是空华。论真则升诸法同为真体。固是理极之论。其奈人之用心将何所适从乎。答。下文虽有本喻。不释斯难。今仍更助一喻。庶有发明。一真。如大海中水。见精。如水之光。诸所物相。如水中之影。特因愚者认影为实。反忘其水。今欲令其舍影认水。其奈水体莹彻。不见其形。故且令其认彼水面之光。故一一斥影为妄。赞光为真。欲其即光以识水也。而彼愚者复执光影各自有体。横起是非。故复明其光影二皆无有自体。全惟一水是其实体。故知光影虽曰皆虚。然以光较影。则影有生灭。光无去来。影各偏局。光通周遍。又光影虽皆即水。然取影则有沦溺之危。识光则有得水之益。且影自是外境所映。而光实自体无余耳。然则由斯喻而详彼见精之与万法虽同妄同真。而得失差别仍判然矣。一真无是非竟。
午二于一真总喻。又二。未一佛喻一真索是非
文殊。吾今问汝。如汝文殊。更有文殊。是文殊者。为无文殊。
如汝文殊者。举文殊一身喻一真之体也。更有下二句索是。以喻万物是见也。末句索非。以喻万物非见也。无字即非字。当时只合著一非字为妙。译人略伤巧耳。意云。如汝文殊。但惟一身。今就此身之中。更有是文殊之处乎。为有非文殊之处乎。
未二文殊直答无二相。此科吴兴三配俱是。然因其隐略难明。分三。申一领惟一相
如是世尊。我真文殊。
如是世尊者。领诺佛旨而直答也。我真文殊者。言惟我一身而已。答前一真之喻也。
申二答无二相。又二。酉一无是相
无是文殊。何以故。若有是者。则二文殊。
答前色空无是见之喻也。无是文殊者。言我既惟一身。不可更说于是。此一句断定。何以故。乃征起释成也。言其但说于是。须二文殊。一是一非。方可对非说是。今乃惟一。故无是也。反言以显之也。
酉二无非相
然我今日非无文殊。
答前色空无非见之喻也。承上言尚不容于说是。而况更可说于非乎。盖非无二字意既相同。即可换过云。无非文殊。即明快矣。又顺无字别作一说。于佛问处当云。副本体而更有。方可说是。并本体而全无。方可说非。今汝文殊。为副本体而更有是文殊耶。为并本体而全无文殊耶。至于答处。亦顺此为对。不必改非而对是也。斯则是非在有无下落一层耳。于文颇顺。而意稍难省。姑存备考。
申三结无二相
于中实无是非二相。
一故无二
午三总以法合喻
佛言。此见妙明。与诸空尘。亦复如是。
此盖双举见与诸物。言其即如文殊但惟一体。所以无是见而亦无非见也。一体。即菩提妙净明体耳。辨定本无是非已竟。
辰三教出是非之法。前欲晓以无是非之故。故从二妄合成一真。乃于一真总喻而总合。今欲教以出是非之法。故从一真起为二妄。乃于真妄别喻而别合。上有法喻合之三科。今亦准上复分为三。巳一曲显真妄二相
本是妙明无上菩提净圆真心。妄为色空。及与闻见。
本是者。对下妄为。先出其实相也。妙明者。寂照不二之意。无上菩提者。惟取本觉果体。不取树下证得者。此之果体。人人本具。虽佛随相证得。亦无丝毫加尚。但证本有而已。故曰无上。本无染污曰净。本无欠缺曰圆。总上诸义。为一真心。以上明其本惟一真心体而已。妄为者。对上本是。出其妄相也。言其本从一真诈现二分。色空。即相分所摄。闻见。即见分所摄。然而既云妄为。即非实有。虽非实有。宛见差殊。故多迷也。
巳二别举真妄二喻。又复分为二科。午一二月终堕是非
如第二月。谁为是月。又谁非月。
如字。承妄为二分而言。此之二分。如捏目所见二轮。然与前不同。前单喻见。此则兼喻色空。又则因此乃知见精如带捏之本体。色空如捏出之旁轮。既见二轮。二俱堕妄矣。谁是谁非者。旧注直作明无是非。似乃仍合文殊之喻。颇失参差。今与合词在于下文。与上无干。乃是迷者拟度之辞。意以捏出二轮虽非实有。宛见差殊。苟昧者但惟执此。则必妄拟其谁为是月。又谁非月。是非往复。终不能忘。此则永堕是非。必不能出矣。
午二一月方出是非
文殊。但一月真。中间自无是月非月。
若知本月但惟一体。元无二轮。自无是非可言。永出妄拟之戏论。旧注二月已无是非。何用一月。且与下文何属乎。
巳三以法各合二喻。分二。午一合二月终堕是非
是以汝今观见与尘。种种发明。名为妄想。不能于中出是非是。
是以二字。正承上二喻而来。此处尘字。与种种字。所含非浅。乃是佛慈指教。须将问处尽与决了。见即见精。尘。则内而身心。外而万物。咸皆该尽。心亦属尘者。以其为尘影故也。种种发明者。约身心而言见性在前。约万物而言是见非见。俱是虚妄乱想。不得真实。而竟不能出是见与非是见也。正犹观第二月。而恣其拟度。终不出于是月非月之妄论也。
午二合一月方出是非
由是真精妙觉明性。故能令汝出指非指。
克体而言曰真精。约照用而言曰妙觉明。合斯体用。而总明为性。持业释也。盖前会妄归真。摄用于体。故曰体。及其从真起妄。属随缘用。故曰心。此则会融体用。故曰性。总一真而已矣。如曰。汝如了知见精与身心万物。元一真性。本惟一体。方得顿悟万法。悉无自他之别。肯复拟见性于身心之前。而言其可指。度见性于万物之内。而言其不可指哉。正犹观第一月。则妄拟莫施。是非自尽矣。盖此指字。正应前既有方所非无指示之指也。且初坚执在前。似妄谓可指。及对物详辨。又似谓不可指也。是皆妄想所惑。拟度纷然。今乃既悟一真。斯疑顿绝矣。故曰出指出非指也。示见不分已竟。
大佛顶首楞严经正脉疏卷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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