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西法师答:为什么恒常的法和外缘无法产生任何关系?
生西法师答:为什么恒常的法和外缘无法产生任何关系?
生西法师:我们要观察的是“纵遇他缘时,不动无变异”。
神我如果是常有的,就像虚空一样,不变化,不能起作用,没办法显现这些嗔心、害心等果。对此,对方辩解:常我本身虽然不变化,但是如果遇到其他的因缘和合的时候,它就会变化,是可以起作用的。如果没有仔细分析,会觉得对方好像有道理,但其实真正分析,这个观点仍然站不住脚。
“纵遇他缘时”,即使是遇到了其他因缘;“不动”,因为神我是不动的缘故——它不能够抛弃自己恒常不变的、恒常不动的本体,这个常有不动的本体不能变化;“无变异”,即便是遇到了因缘,神我本身也不会变化。不会出现之前是非能生,遇到因缘之后就起作用、产生害心嗔心,变成能生的情况。神我依靠因缘也不可能有和以前不一样的变化,因缘对神我本身也不起作用,影响不了它。
神我既然是恒常不变的法,那就意味着,因缘具足它是这样,不具足因缘它还是这样,这才符合其恒常不变的自性。假如说因缘不具足的时候它不动,而因缘具足的时候它动了、变化了,那就说明它本身受因缘的影响而变化,它受因缘的支配,就不是恒常的法。如果因缘不能影响它,那么,是否具足因缘又有什么意义呢?没有意义。所以说,神我如果是一个恒常不变的法,它就不可能受因缘的支配。
“作时亦如前,则作有何用?”我们再换一个角度加以观察:如果在依靠因缘、依靠他缘能够起作用的时候,神我依然如如不动,保持自身恒常的本质、特点,这个常我还是一点都不变化的话,那么,这个“作”(外缘的作用)对神我究竟起了什么作用呢?
通过对外道所承许的常我再再分析,指出其观点中互相矛盾的地方:一方面要承许神我具有恒常的体性,一方面又要承许它具有要作害、要起害心的功用,而事实上,这两种观点只能取其一。如果想要维护神我恒常的观点,就必须要放弃它起作用的观点;如果要维护神我起作用的观点,就必须要放弃它是恒常的观点。如果说其他的外缘对神我起作用的时候,神我本身却如如不动的话,那么这个外缘对它能起什么作用?所以说“遇到外缘的时候神我可以产生害心”的观点也不成立。
“谓作用即此,我作何相干?”。“谓”,就是对方的辩解。“作用即此”,这里面隐了一句,完整的讲应该是“神我即彼,作用即此”。意思是说:“神我是彼,是恒常的法;而作用是因缘法、是无常的法。我就是要用这个无常的法去影响恒常的法。”如果是这样的话,我们反驳说:“我作何相干?”这个神我和这个作用到底有什么关联呢?就不会有任何关联了。因为神我是恒常的法,而外缘的作用是无常的法,“何相干?”二者之间有什么关系它可以起作用?它不可能有任何关系。
在因明当中,对所有的关系加以分析之后得到的结论:只有两种关系是真实的关系,一种是一体的关系,一种是他体的关系。一体的关系就是同体相属。他体的关系呢?真正是他体的而有关系的就只能是彼生相属。
那么,常有的法和无常的法二者之间是否具有同体相属的关系啊?没有。为什么呢?因为一个是恒常的,一个是无常的,二者的本体是相悖的。怎么可能一个法上面又是恒常又是无常呢?所以绝对不可能同体,也不可能有同体相属这种关系。
那么,常有的法和无常的法二者之间会不会有他体的关系呢?他体而真正有关系的只有彼生相属,即由此而生彼的因果关系。神我和因缘之间,是这种因果的关系吗?绝对不可能!如果说“神我是能生,因缘是所生”也不可能,因为这个能生法——神我——是不起作用的法,是恒常的,它不能起能生作用。反过来讲,说“因缘是能生法,神我是所生法”也不行,因缘是能生的无常法,它虽然可以有能生的功能,但不可能产生一个没有的法,因为这个所生法——神我——是恒常的,怎么可能产生一个恒常不变的法?这样也不对。所以,神我和作用之间什么关系都找不到。既然没什么关系,就不可能安立“恒常的神我可以依靠外缘而起作用”。
在这个“破能生果”的科判当中,关键就是要抓住“恒常”和“生”关系,即恒常和外缘的接触之间没办法有任何的关系。对方承许所谓的神我可以产生害心,而经过分析就会发现,不管它是自主产生害心,还是说它依靠其他因缘帮助而产生害心,事实上任何一种关系都没办法产生害心。因此,所谓的一种自主地产生害心的主体是完全找不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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