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作安:宗教信仰自由在中国
王作安:宗教信仰自由在中国
宗教信仰自由是一项重要人权,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这是国际社会的共识。同时,由于各国国情和文化传统不同,必然会出现多样的实现路径和实践方式,由此形成的经验不仅独特,而且非常宝贵,都应当得到重视和珍惜。下面我对中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介绍,将说明这一点。
中国是一个多宗教国家,主要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还有东正教以及一些少数民族传统信仰、民间信仰等。在一些欧美国家,宗教多元性研究和多信仰对话尝试成为时下新鲜话题,如果把目光投向东方,就会发现一个令人称奇的现象,中国历史上早就形成了多宗教、多信仰共生共长、多元一体的局面,数千年来没有出现一个宗教迫害其他宗教的现象,也没有发生过宗教战争。
当代中国正处在一个大改革大开放的时期,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在发生深刻变化。这种变化不仅是人们看到的成片高楼拔地而起,而且还表现在人们的精神生活更加丰富,价值取向趋于多元。有更多的人选择信仰宗教,就是一个引起广泛关注的现象。尽管信教者在总人口中仍然是少数,但增长的趋势比较明显。
中国政府真诚地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对公民选择信仰宗教抱着宽容和尊重的态度。考虑到多数人不信教、少数人信教的国情,我们强调既保护信教自由又保护不信教自由,把尊重多数人的意愿和保护少数人的权利看得同等重要,并倡导信教者和不信教者彼此尊重、和睦相处。我们正在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是一个信教者和不信教者和谐共居的社会。
我国实行政教分离。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不干涉宗教内部事务。宗教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不干涉司法、行政、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政教分离不妨碍宗教界人士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建设性作用,对政府进行民主监督。政府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对那些冒用宗教残害生命、破坏公共安全和秩序、损害他人基本权利的邪教或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依法进行处理。中国政府通过制定宗教法规,使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得到有效保护,并规范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推进处理宗教问题的法治化进程。
中国对待各宗教一律平等。国家政权不得被用来扶持某种宗教,也不得被用来压制某种宗教,不允许存在享有特殊地位的宗教。不论信众多寡,不论是本土宗教还是外来宗教,都一视同仁,不偏不倚。中国政府鼓励宗教之间进行对话,增进了解,避免冲突,彼此欣赏,美美与共。反对一切挑起宗教之间、教派之间冲突的言行,共同维护宗教领域稳定。
中国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这是在总结中国宗教曾经被外国势力操纵引发冲突的历史经验基础上形成的,已经成为中国各宗教处理对外关系的基本原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不是自我封闭,也不是排外,而是主张在相互尊重、彼此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同各国宗教界的友好交流和合作,建立基于同一信仰基础上的兄弟姊妹关系,既不干涉别国教会内部事务,也反对别国教会干涉中国教会内部事务。
中国特别注意保护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在西藏,藏传佛教得到充分尊重和有效保护,各类成规模的寺庙达1700多处,僧尼有4.6万人,信教群众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转经、朝佛等活动,每年到拉萨朝佛进香的藏族群众达百万人以上。中央政府拨巨资修缮寺庙,整理出版藏文《大藏经》。我们既重视保护西藏传统文化和宗教信仰,又大力支持西藏发展经济,实现和谐、协调和全面发展。藏族人民不愿再回到残酷的农奴制度和黑暗的政教合一制度中去,达赖集团试图把西藏从祖国分裂出去、重温往日旧梦的企图,逆历史潮流而动,违背全国各族人民包括藏族人民的意愿。搞西藏“独立”、“半独立”或者“变相独立”,都是不允许的,也是没有出路的。希望达赖喇嘛尊重历史、正视现实、顺应时代,对自己的政治主张进行根本性改正,做出有益于国家和人民的正确选择。在新疆,广大穆斯林群众充分享受到宗教信仰自由。新疆现有清真寺24000多座,大约每400多名穆斯林就拥有一座清真寺,比许多伊斯兰国家的清真寺数量还多、密度还大,仅此就足以说明一切。“东突”恐怖势力歪曲伊斯兰教义,鼓吹发动“圣战”,大肆进行恐怖活动,试图达到分裂国家的目的,是包括维吾尔族人民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的公敌。伊斯兰教是热爱和平、珍爱生命的宗教,我们在依法打击恐怖活动的同时,特别注意防止把恐怖活动与某一民族和某个宗教联系在一起,更加注意尊重和保护穆斯林的宗教信仰,并揭露“东突”恐怖势力肆意歪曲伊斯兰教义的实质。我们奉劝不要在反恐问题上搞双重标准,不然就会害人害己,破坏国际反恐斗争的合作,并被恐怖势力所利用。
中共十七大指出,要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中国有一亿多人信仰宗教,他们也是国家建设的积极力量。无论是在抗震救灾中,还是在支持办好北京奥运会方面,中国各宗教都有非常出色的表现,受到社会各界高度赞誉。我们深信,在社会主义现代化过程中,各宗教在净化人心、注重道德、服务社会、促进和谐方面,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中国政府将一如继往地奉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愿意通过对话的方式,同其他国家探讨分歧,增进理解,分享经验,扩大共识,共同致力于推进包括宗教信仰自由在内的人权事业的发展。
(本文系作者在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举办的“第三届友好论坛”上的主题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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