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佛教导航>> 五明研究>> 宗教研究>> 综合研究>>正文内容

中国佛教协会关于僧人遗产处理问题的覆函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2日
来源:不详   作者:不详
人关注  打印  转发  投稿

编者按自新时期恢复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以来,在“文革”中被迫还俗的部分僧人,因佛教事业恢复发展的需要和个人对信仰生活的要求,重新受戒回到寺院,有的甚至当上了寺院的执事或负责人。近几年也有一批离退休人员出家到寺院过宗教生活。上述老年僧人圆寂后,其俗家亲属到寺院要求继承遗产的事件屡有发生,且有逐步增加的势头。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有关法律专家曾经明确表示:从立法思想上说,僧人的遗产其俗家亲属不能继承。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继承法》对僧人遗产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各地在处理类似问题时困难较大。四川省佛教协会来函反映的问题,就有一定的代表性。为妥善解决这个问题,经研究并报赵朴初会长批准,对四川省佛教协会关于绵阳市圣水寺僧人遗产处理问题的来函给予了答覆。这份覆函对全国佛教界处理僧人遗产问题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现将覆函全文发表,供各地佛教协会处理僧人遗产问题时参照使用。
  中国佛教协会关于僧人遗产处理问题的覆函
  会函字[1998]第197号
  四川省佛教协会:
  你会关于绵阳市圣水寺僧人遗产处理问题的来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佛教自从东汉时期传入我国以来,在同中国文化相互融合的过程中,形成了一整套处理僧人遗产的传统规制和习惯。在佛教典籍中均有“一切亡比丘物,尽属四方僧”的记载(如《百丈清规?住持(包括清众)章》),即:僧人出家,生在寺院,死入塔院(普同塔)。出家时经父母同意,政府批准,自愿加入寺院共同共有的生活集体,实际上就形成了以脱离家庭为标志的,以承认、加入并自愿恪守佛教内部一切传统戒律和规制(包括佛教处理僧人遗产的戒律和规制)为条件的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法律、民间传统习惯和宗教信仰上说,僧人出家即与其俗家亲属脱离了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形成与寺院以共同信仰为纽带的,以经济共有为基础的,以佛教的信仰、礼仪和习惯为保障的供养、赡养、抚养关系体系。僧人出家后,生、老、病、死一切经费概由所在寺院负责。所以,僧人日常个人所使用的财产,也是寺院共有财产的一部分。僧人圆寂(去世)后,其遗产概由所在寺院按照佛教的丛林规制和传统习惯进行处理,其俗家亲属不能继承。这一规制和习惯,经近两千年不断完善,延续至今,曾被我国历代王朝的法律和民间习惯所承认。解放以后,在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对我国的宗教制度进行过一系列重大改革,曾经废除了佛教中一些压迫剥削制度(如寺院拥有大批土地收租)和一些陈规陋俗(如废除烫香疤)等。但是,对有关佛教处理僧人遗产的传统规制和习惯,从来没有被人民政府明令废除或者禁止过,而是作为佛教的信仰内容之一、寺院合法宗教活动和传统习惯的重要组成部分被保留下来,受到人民政府和人民群众的认可与尊重,也受到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保护。因此,全国类似贵省绵阳市圣水寺僧人遗产的处理问题,仍然按照佛教的丛林规制和传统习惯处理,其在家亲属(包括直系血亲、旁系血亲和拟制血亲)不能继承。
  特此函复。
  中国佛教协会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佛教典籍中关于僧人遗产按丛林规制处理的部分内容
  一、佛教经典记载:“一切亡比丘物,尽属四方僧。”
  二、《百丈清规?住持(包括清众)章》记载:僧人圆寂,所有随身衣钵,请书记师抄录“板帐”,监院、职事、书记及看病某某等签押,物件留丈室或寄存内库房,命秉公有德者保管,以俟“估唱”(也称“唱衣”)。火化入塔后,齐会两序执事,将亡者遗物,别为轻重之二:(一)金银田园房舍等之重物,应归常住。(二)三衣百一众具为轻物,请监院每件估价,书记上簿,知客编号,副寺、典座点数,酌留一二件犒赏看护病僧的人,其余挂牌出卖,其收入分作三份:
  一份准丧事另用,及灯烛花香等费(各项支出自付,穷者由常住照顾);
  一份归常住作陪贴供养(即前所谓“重物”有四角者归寺院);
  一份请僧众念诵并佛事等用(给诵念僧众劳酬或供斋)。
  另有一种情况,亡者的三衣百一众具(日用品)之轻物(应按照时价七折“估唱”卖给寺僧),有的作分配(分赠)于现前之僧众。
  三、《毗尼作持续释》第十卷载:若比丘死,若多知识,若无知识,一切属僧。若有园田果树别房,及属别房物——铜瓮、铜瓶、斧凿、灯台、绳床、坐褥、卧褥、毡牦、车舆、守僧伽蓝人水瓶、澡罐、锡杖、扇、铁作器、木作器、陶作器、皮作器、竹作器,及诸种重物并不应分,属四方僧。

没有相关内容

欢迎投稿:307187592@qq.com news@fjdh.com


QQ:437786417 307187592           在线投稿

------------------------------ 权 益 申 明 -----------------------------
1.所有在佛教导航转载的第三方来源稿件,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各级佛教主管部门规定以及和谐社会公序良俗,除了注明其来源和原始作者外,佛教导航会高度重视和尊重其原始来源的知识产权和著作权诉求。但是,佛教导航不对其关键事实的真实性负责,读者如有疑问请自行核实。另外,佛教导航对其观点的正确性持有审慎和保留态度,同时欢迎读者对第三方来源稿件的观点正确性提出批评;
2.佛教导航欢迎广大读者踊跃投稿,佛教导航将优先发布高质量的稿件,如果有必要,在不破坏关键事实和中心思想的前提下,佛教导航将会对原始稿件做适当润色和修饰,并主动联系作者确认修改稿后,才会正式发布。如果作者希望披露自己的联系方式和个人简单背景资料,佛教导航会尽量满足您的需求;
3.文章来源注明“佛教导航”的文章,为本站编辑组原创文章,其版权归佛教导航所有。欢迎非营利性电子刊物、网站转载,但须清楚注明来源“佛教导航”或作者“佛教导航”。
  • 还没有任何项目!
  • 佛教导航@1999- 2011 Fjdh.com 苏ICP备12040789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