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佛教制度拾零
中国僧制向两个方面的演化
印顺法师在《泛论中国佛教制度》(收入《妙云集》下编之八)指出,佛教在人间的流布,分为“法”(经)和“毗尼”(律)两大类,只有这二者的均衡发展,才能成为完整与健全的佛教。佛教在中国,可说教义(法)有着可赞美的一页,而教制——律制是失败的。中国佛教的僧制,向如下两方面演化:
一、国家的管辖制:这因为佛教发达,僧众跟着杂滥起来,影响社会,影响国家,国家不能不出来干涉。应该记着!这是佛教的耻辱,古代有多少正信的缁素,明里暗里在痛心。然而僧众不能健全,不能自治,也就不能怪政治的干涉。古代的政治干涉,大体是善意的,如沙汰僧众、禁止私立寺院、试经得度等等(如恶意即灭法)。如姚兴是佛教的大护法,他却立僧为僧正。梁武帝更是有名的护法,但他不忍见僧众的秽滥,甚至想自己出来作大僧正。国家的管辖,对于不健全的佛教,实际是有益的。这种管辖制,是国家通过佛教来管理,可说是以僧治僧。姚兴立僧为僧正,是这一制度的开始;后代的僧统、僧录司等都是。
二、禅僧的丛林制:形式剿袭的律制,自有碍难通行的地方。全盘印度化,或者中国本位化,在东晋末年已引起争论了。谈玄说妙的南朝,当然不能有什么革新。强毅实行的北方,却有新的制度出现。如禅僧的“别立禅院”;三阶教的自成家风,舍戒入俗的三阶信徒,也是“别立科纲”。别立禅院的禅僧,适应山林农村环境,参照佛陀的僧制,创设丛林制度。“一日不作,一日不食”;他们“辟土开荒”,讲求经济自足。这个制度,配合着真参实悟的信心与精进(法的),确乎相当成功。佛教的思想界,虽已因固定、保守而走向衰落;亏着这个丛林制度,总算维持佛教一直到最近。
这两种中国化的教制,一是每一寺院的组织,一是全国佛教的组织,并行而不相悖,一直维持到清末。但中国是家庭本位的宗法社会,而政治又缺少民主代议制,所以寺院逐渐子孙化,丛林也产生传法制,倾向于各自为政,不能从僧官制的统一中,造成民主代议制的严密组合。一盘散沙,佛教与国家民族,患着同样的毛病。
中西政教关系之区别
蓝吉富先生在《隋代佛教史述论》(台湾商务印书馆,1993.10,第2版)第三章《僧众的管理、组织与寺院问题》的结论中指出:“西方中古封建时代,宗教(基督教)势力与政治势力并驾齐驱。有时甚或宗教势力要凌驾政治之上。这种情形在中国并未发生。虽然南北朝以来,佛教中有沙门抗礼于王者的风气,然而这只是涉及佛家戒律的礼仪问题,并不象征政治与宗教之可能平行或对立。姑不论北方的几次毁佛,单就僧官的设置,也可见佛教势力系在政治势力之下。将僧尼的管辖纳入一般官制系统之中,可见宗教行政只是国家政事中的一个小环节而已。以姚秦为例,当时全国地位最高的僧官,也不过‘资侍中秩’而已,实远不能与西方罗马教皇的地位相比拟。梁武帝时,虽曾有意以帝王之尊兼为‘白衣僧正’,颇有政教合一的趋势,然而其事并未果行。除此之外,佛教在我国任何朝代中,其势力也都远在政治势力之下。”
旧时秕政不足为训
欧阳渐先生在《辨方便与僧制》中指出,佛嘱护法有国王宰官,但必国王宰官之自来亲附,非以僧徒趋奉为合法。赞宁有言:末代垢重,情移奉身,罕闻为教而亲近国王大臣者(《僧史略》卷中)。佛法东流,侧重王护,历代君王乃得以专制淫威,种种矫作,多不可为法。有如罗什之依凉、秦,一再毁戒,莲华泥污,衔憾终身(《高僧传》卷二)。乃至玄奘,便殿周旋,内宫就译,亦违本怀(《奘传》卷九,表请入少林寺翻译,可见一斑)。至于译场限制,难尽译家之能事,尤难胜论。今者国体已更,教法自主,乃不惜曲解史实,以求引僧入俗,大谬矣!
???僧官制度研究与《中国僧官制度史》
黄夏年先生在《世界宗教研究》1991第4期发表《中国僧官制度史》的书评,并概括介绍了僧官制度研究的大致情况。本世纪国内外对这一领域的研究,日本起步较早,主要成果有:山崎宏《北齐的僧官昭玄十统考》、《论唐代朔管内教授大德辩才》、《论唐代僧官》、《论唐代僧统》、《关于南北朝时代的僧官探讨》、《隋代僧官考》;诸户素纯《唐初有关佛教教团的管理》;中宫敏治《唐代的僧统》、冢本善隆《魏故昭玄沙门大僧统令法师墓志铭》;诸户立雄《论唐初僧官的十大德制》、《北魏的僧制与唐的道僧格》;川岛常明《僧副ひつて》;小田义久《唐初的十大德》;宝永芳三《唐长安的左右功德使与左右街功德巡院》等。海外华人治佛学者有台湾比丘明复《中国僧官制度研究》、马来西亚贺光中《历代僧官制度考》等著述。中国大陆学术界在八十年代以前对这方面的研究是一片空白,八十年代以后,一些有志于研究佛教的青年学者开始陆续辛勤耕作,发表了业露华《北魏的僧官制度》(《世界宗教研究》1984.2)、白文固《南北朝隋唐僧官制度探究》、谢重光《晋—唐僧官制度考略》(《五十年代来汉唐佛教寺院经济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6)、左益寰《中国僧官制度》(《中国大百科·宗教》,1988)等文章,表明了中国佛学界新一代的崛起,治学的内容与视野及其领域开始扩展。谢重光和白文固合著的《中国僧官制度史》(青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出版)则把这一研究推向了一个新的阶段。
《中国僧官制度》共分十章。第一章“僧官制度的产生”,介绍中国佛教僧官制度的产生背景和过程,提出这种制度产生于晋代隆安五年(401)之前。第二章“南朝僧官制度”,叙述了宋齐梁陈各朝僧官制度的性质、特点和称谓,将其分为中央、地方和基层三级僧官体系加以考察。第三章“北朝的僧官制度”,强调了这一时期僧权服从于王权的典型特征。第四章“隋唐僧官制度”,考察了中国佛教在全盛时期的僧侣管理情况,表明世俗政权对僧权的控制进入了又一新的阶段。第五章“吐蕃占领期与归义军时期敦煌僧官制度”,解剖了独具特色的地方僧官世俗化倾向。第六章“宋代僧官制度”,阐述了僧官制度逐渐成为封建官僚机构附庸的过程。第七章“辽、金的僧官制度”,勾勒了在少数民族政权统治,中国北方地区僧官优裕制度。第八章“元代的僧官制度”,探讨了汉藏佛教僧官为蒙元政权服务的作用。第九章“明、清的僧官制度”,解释了封建社会后期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极端强化下的如此严密的、纲目齐备的僧司网络。第十章“藏传佛教的僧官制度”,简论了藏传佛教特有的僧伽管理形式。
作者参照中国封建官制体系,系统地考察了僧官制度的内部结构,认为它在总体上仿效了封建官制体系并与之相呼应。以中央、地方(省、州)、县(寺)三级或四级构成,与世俗社会官制一样,构成了一个金字塔形的僧官群体。(聂)
唐代度牒考略
曹旅宁先生在《陕西师大学报》1990期第2期撰文指出,度牒是封建国家对佛教发展的一种限制措施,大约在南北朝已有了萌芽,自唐代直至清代前期,对佛教僧团的度牒管制一直存在。由于唐代是佛教在中国由盛转衰的过渡时期,度牒的作用及特征表现得最为明显。一、唐代以前,度牒已出现了萌芽。由于当时的寺院僧尼享有免交赋税、不服徭役的特权,便吸引了很多编户齐民出家,封建国家为了保证自己有足够的剥削对象,便开始制定一系列限制措施,度牒的产生与这些措施密切相关。具体来说主要有这样几点:(1)度牒与僧籍的制定密切有关;(2)度牒与僧官发布的文移、印牒密切有关,这种文移、印牒很可能就是度牒的最初形式;(3)度牒与度僧权收归国有密切有关。
二、唐立国后,控制了度僧权,严禁私度,但违反者依旧如故。至唐玄宗天宝后期,严格了度牒管理。度牒管制在安史之乱期间曾一度陷入混乱,但战乱一经平定,便迅速恢复正常。唐代宗广德、大历年间度牒管理就很严格,俗人即使出家修行也很难获得度牒。唐德宗朝也一再加强度牒管理,规定如僧尼身死及还俗,度牒须纳官注毁。唐宪宗时累敕天下州府不得私度。唐文宗大和年间进一步严格了僧籍,同年唐政府颁布了“条流僧尼敕”,还要求试经僧尼。唐宣宗继位后,针对会昌灭佛的矫枉过正,着手恢复了一些寺观,但他同时也注意度牒的管制。五代十国,有些君主也曾加强度牒管制,防止私度,但由于当时战乱不休,很难奏效。
三、最后对唐代度牒的鬻卖略作考述。天宝十四年就开始了大规模的鬻卖度牒。肃宗即位灵武后,财用匮乏,“权卖官爵及度僧尼”。但是鬻卖度牒以助国用是迫不得已的权宜之计,实行的时间相当有限,至于后来地方藩镇仿效以聚敛,已被当作明显的违法乱纪。安史之乱期间度牒鬻卖的手续仍很复杂,这在敦煌文书中有较清楚的反映。(曾)
宋代对僧道二教的管理制度
汪圣铎先生在《中国史研究》1991期第2期撰文指出,宋代对释、道二教采取既利用又限制的方针,为此制定了一整套制度。一、关于创建寺院宫观的制度。宋代既对释、道二教采取利用、限制方针,从而对寺院宫观也就采取了保护现存者、严格限制创建的政策。宋太祖即位伊始,就改变了周世宗排斥佛教的方针,下诏:“诸路州府寺院,经显德二年停废者勿复置,当废未毁者存之”,从而为有宋一代对宫观寺院的政策奠下了基石。宋太宗对释、道二教的态度更加热心,他亲自组织力量翻译佛经、整理道经,下令建启圣院、正清宫等著名寺院宫观。但他却又在雍熙二年下诏禁止增置寺观。真宗在位期间,释、道二教的人数达到了两宋的最高峰。但在他统治后期,寺院有了系名额、不系名额的区别。仁宗初年,对寺观兴建的禁律似有松弛,天圣七年乃申命“禁京城创造寺观”。景元年,又诏“毁天下无名额寺院”。禁止私自创建寺院宫观并不等于一概禁止创建寺院宫观。宋代得准创建的寺院宫观主要有二类:一类是官方根据自己需要创建的寺院宫观,一类是贵族大臣的功德寺观。
二、释道帐籍管理制度。宋代僧帐三年一造,大约是沿用晚唐旧制。有“僧道童行等全帐式”和“僧道童行等剌帐式”,前者规定要开列宫观寺院总数,道士、女冠、僧、尼、童行总数及分项数,以及每个僧道徒的姓名、年龄、籍贯等详细情况,后者较前者简略,着重反映当年变化情况,即当年“新收”(新披剃和新系帐者)和“除附”(还俗、去世)。要每年及时准确地供送剌帐,就必须做好日常入籍与销籍等事。前者较简单,而释道死亡、逃亡等销籍则较入籍复杂。宋代严格规定释道死亡事故必须及时申报,否则以刑罚处之。自唐以来,对释道徒的出游作出了一些规定。到宋代,条文规定之细密程度远远超过前代。释道徒帐籍制度的存在和日趋严密,说明了封建世俗政权统治者对释道二教控制程度的不断加深。
三、紫衣、师号颁给制度。宋代沿承前代颁赐释道徒紫衣、师号之法,使之更加制度化。除贵族、近臣荐举外,任僧道官年满七年,例得赐紫衣、师号,此制北宋中期已有之。此外还有许多临时性颁赐。宋廷规定得赐紫衣、师号者须具备资历、品行等条件,每年颁赐的紫衣、师号是有数量限制的,释道徒身死或还俗,其紫衣、师号帖按规定必须上缴尚书省祠部。出卖紫衣、师号帖,发端于仁宗时沿边纳粮帖,正式出卖则始见于神宗时期。不过,其发行量远少于度牒,价格也比度牒低小,所以对财政的影响大不如度牒。
四、寺观田产及赋役制度。宋代对寺观田产采取限制方针,规定寺观不得市田,但许寺观买佃官荒田,且未禁向寺观施舍田产。宋廷规定,寺观田产、财产无免税特权。释道徒在服役方面较一般百姓困难大。宋神宗即位以前释道徒无职役负担。神宗时行免役法,规定释道徒输助役钱,数为普通百姓免役钱额之半。南宋绍兴十五年,创立了一项专门向释道徒征收的赋税——免丁钱,分九等征收。虽然宋代有寺观释道不得免税役的规定,但事实上还是有不少寺观释道获得了减免税役的特权。(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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