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中僧伽不动产管理初探
《四分律》中僧伽不动产管理初探
释自齐
■ 为何探讨僧伽不动产的管理
从去年(西元一九九六年)年底开始,香光寺不断受到部分有心人士的干扰,称言欲将香光寺管理权“收回”,自行管理位于后区的旧大殿。照法律上说,香光寺是合法的机构,管理权应属于香光寺。笔者好奇佛陀时代是否也发生过类似问题,所以想探讨《四分律》有关这方面的记载。
现在有些道场是居士们建好后布施出来供养法师的,但很多道场皆是经法师们化缘募建的。在佛陀时代,比丘们起初都在树下打坐、吃饭、休息,后来才渐渐有房子住。这些不动产是怎么获得的呢?以下从四分律藏探讨这些产物的由来。
■ 不动产的定义
《学典》中对不动产的定义:“凡土地及土地之定著物(如房屋及各种建筑等),统称不动产”。依上述定义,在此界定本文所欲探讨僧团不动产的范围是园林、房舍、精舍。
在管理方面,将分为建造、所有权、分配、维护几方面来探讨僧团的不动产是怎么来的?有了不动产后产生了哪些问题?佛陀又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呢?
既然不动产包括房舍、精舍,在此先说明这二者为何:
“房舍”,梵语kuti,PTS出版的Pali-English Dictionary定义为“单房住所、茅舍、小屋、茅屋、棚”。可见“房舍”是个人居住的小房子。
“精舍”,梵语vihara, Pali-English Dictionary定义为“一个佛教乞士的住所、在森林的一个住所、茅舍、住所、单人房。”依Early Buddhist Monachism所记,当初,精舍只不过是比丘们单独居住的住所。到后来,vihara常被用来形容一整栋建筑,当中住著许多比丘。在古老的文学中也提到,vihara是一个比丘的住处、私人住宅。这种对最早期精舍的说法,是依据考古学家找到的证据。根据Fergusson所记,古老的精舍只有一个房间,只是供苦行比丘住的小房子。另一类是小房子前面又多盖了道很长的走廊。然而,房子开了许多门,很可能是房内有许多隔间。第三类的小房子扩展为大堂,中间有许多柱子,比丘们的房间就围著柱子而排列。有趣的是,这三类精舍显示著僧人由独居生活逐渐演变为集体生活。
■ 佛陀时代不动产的由来
以下,我们来考察佛陀时代僧团的不动产是怎么来的?
僧团的第一块地是由瓶沙王所布施的迦兰陀竹园。
有一次,佛陀在王舍城,摩羯国的瓶沙王将最好的迦兰竹园供养佛陀。佛陀为王开示说:“你把竹园施给佛和四方僧吧!假使是佛所拥有,僧伽蓝里的一切房舍、物品、钵具等,诸天、人、魔王、梵王、沙门、婆罗门当恭敬如塔,不能受用。”王即答应布施给佛及四方僧。佛赞叹道:
施园及果树 桥船以度人
旷路施泉井 并施房舍者
如是诸人等 昼夜福增益
持戒乐法者 此人生善道
有了竹园后,僧团又在另一因缘下第一次接受了居士布施的房舍。此后比丘们的生活便有了转变,从四处行脚变成有房子可住:
有一天一大早,诸比丘从耆阇堀山来王舍城时,有位长者问他们住哪儿?回答是住水边、树下、石边、草上。长老问:“无房舍吗?”比丘答:“佛未听许作房舍。”后诸比丘白佛,佛听许作房舍。长老知道后便作了六十间房舍供养佛及比丘们,包括一切所须物品。佛陀接受供养后赞叹道:
为障寒热故 及以诸恶兽
蚊盲诸毒虫 亦以障疾雨
暴疾诸恶风 如是得障翳
持戒无毁缺 勤修于佛法
为坚为乐故 禅定分别观
房舍施众僧 世尊说第一
从佛陀赞叹长者的偈颂里,可看到房子的主要功能是为了遮蔽寒热、风雨、及免受野兽、蚊虫、毒蛇等伤害。有了一个安顿色身的地方,更有助于勤修佛法。为何佛陀会这么说呢?在此简单介绍佛陀时代的社会状况。在那时候,印度的农工商业皆相当发达,许多大城市应运而起,居住的环境也有了乡村和都市的差别。在码哈珍的印度史上有这样的叙述:
“多数人居住在乡里,耕作是他们主要的职务。人们的房子是聚集在一起的,环绕著他们的是田地。这些地大部分属于小地主,大地主是少有的。田地之外,有公共的牧草地。村庄人口从三十户到一千户都有……包围这整个村子的,是树林或原始丛林,野兽常出没……没有人会把自己的土地围起来……。”
文中提到“野兽常出没”,可见当时比丘们在树下、水边、石边住的生活,是很危险的。佛陀可能也考虑到比丘们的安全,所以当有居士欲供养房舍时,便听许了。根据Sukumar Dutt在Early Buddhist Monachism一书提到,长者供养的六十间房舍能在一天完成,应是属于第一类vihara─单房的小茅舍。
当瓶沙王听到长者作了六十间房舍,也想在竹园建大讲堂并提供一切所需,佛也答应了。后来又有檀越欲供养楼阁、各种房等,佛也允许了。接著,佛陀又接受了给孤独食长者供养的只桓园。因此,僧团又多了一块园林。
简单归纳起来,僧团事先有了迦兰竹园,再有六十间房舍及讲堂、楼阁等,接著再有只桓园。这些不动产,皆是由居士供养而来的。
■ 拥有不动产所衍生的问题
有了个安身之处应该是件好事,更能专心用功修行才对。然而,有了这些不动产之后,当中也产生了许多问题。从《四分律》中便可看到以下几个案例。在此,把这些问题分为不动产的建造、所有权、分配、维护四类来看佛陀如何处理这些问题。
不动产的建造 不动产的所有权 使用不动产的分配 不动产的维护
■ 结语
以上是从《四分律》中所看到的例子。有许多比丘、比丘尼的戒条是因发生了这些与不动产有关的问题而制的。可见有了不动产后,佛陀与弟子们还是得花些心思来处理这些不可避免的问题。
此外,有关产权的问题,自古以来一直是存在的,可归纳为以下三类:
一、僧众间的产权之争,如“不动产的所有权”之例七和例八的案例。
二、僧众和居士间的产权之争,如“不动产的所有权”之例十。
三、僧众和外道间的产权之争,如“不动产的所有权”之例十一。
为了住的问题,僧团与居士或外道会发生争夺产权的问题,有的甚至告到官府去解决房产纠纷,可见其复杂性。
至于香光寺事件,虽然村民是没有权力“收回”所谓的管理权,但法师们还是需要对法律有相当的认识和了解,才能适当地处理此事,保住僧团的不动产。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僧人还是和社会脱离不了关系的,自古以来皆如此。尤其在讲究民主的现代社会,更要懂得保住自己的权力,才不会被排挤出去。
从以上的归纳,我们可以看到僧团在不动产的建造和管理上,若依戒律来说,是有许多规定的。其制戒精神不外乎要僧人学习少欲知足,不忘僧人本务。
在台湾,几乎四处可看到寺院的兴建,有的甚至盖得非常宏伟壮观、富丽堂皇。现代的寺院在功能上比佛陀时代更多元,所以相对的在管理上也更加复杂。当时佛陀接受不动产的供养、听许房舍的建造,目的不过是为了让僧众有个安身之处,让大众们安心办道。笔者认为现代寺院在建造时,不妨回忆一下佛陀当初的用意,反省一下是否有必要劳民伤财,把那么多时间和金钱花在寺院的建造和管理上。只要能发挥其弘化功能,又跟得上时代潮流和需求,已经相当足够了。
◎本文刊载于第三期《青松萌芽》页4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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