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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宗教情感的理解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2日
来源:不详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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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教的本质
  宗教是理论化和系统化的伦理道德,它以“上帝”、“真主”、“天公”、“诸神”等神秘偶像的意志为一条主线,把各种零碎的、具体的道德规范以及各种自然规律和社会法则联系起来、统一起来,这些神秘偶像实际上就是社会利益(特别是统治阶级利益)的化身。总之,宗教的本质就是用主观的、虚假的形式来反映客观的、真实的自然规律和社会法则,用唯心的外壳来包装唯物的内核。如,“生死轮回”理论实际上反映了社会发展连续性的客观要求;“因果报应”理论反映了人际交往的等价性规律。
  二、宗教情感及其价值根源
  有一种观点认为,宗教情感是一种特殊的、神圣的、神秘的情感,既没有历史的、社会的源头,也没有现实的价值根源,它的产生完全来自于人的天赋,是一种神秘的、虚幻的情感。另一种观点认为,宗教情感来源于信徒某些特殊的称之为“宗教经验”的心理体验,通常产生于人的幻觉,是信徒经过长期的愿望期待、观念强化、道德修养、行持修炼(如道教的坐忘、止念,佛教的禅定、诵经,印度的瑜珈术等)后,人的意识长时间、高强度地集中于一点或一个观念时出现精神疲劳和心理混乱的结果,这种观点虽然承认了宗教情感的历史源头,但没有发现其现实的价值根源。
  我认为,宗教情感来源于客观存在,是对特殊价值事物的主观反映。从表面上看,宗教情感所指向的对象是神灵,而神灵是人间不存在的、纯粹虚构的东西,但这并不表明宗教情感所反映的客观内容也是纯粹虚构的东西。事实上,神灵在本质上就是各种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的化身,神灵的意志在本质上就是各种自然规律和社会法则的具体体现,神灵的行为方式在本质上就是各种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的表现方式。当人朦胧地感觉到某种自然力量或社会力量的作用而又不知道这种力量产生的内在机理时,只能想象是神灵的力量。由此可见,虽然宗教情感所指的对象(上帝、真主、诸神等)是虚构的,但它所反映的客观内容是社会现实的价值关系,上帝、真主、诸神等只是作为社会利益的替身而存在,只是统治阶级的利益在其中占有较大的比重。
  三、宗教情感的表现形式
  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联系是复杂的,在此基础上所产生的宗教情感也是复杂的,其中最典型的有六类:
  1、对神灵权威的敬畏感。它是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的约束性在人的心目中所产生的反映,它使人自觉不自觉为自己或他人设置各种行为禁忌,并使自己和他人严格在自然规律和社会法则所限制的范围内活动。
  2、对神灵万能的惊异感。它是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的强大性在人的心目中所产生的反映,它是人对自然力量、自然变化、社会现象所产生的惊奇与迷惑,它使人自觉地、积极地听从服从自然规律和社会法则的安排。
  3、对神灵存在的依赖感。它是人对于自然和社会的依赖性在人的心目中所产生的反映,使人能够积极地维护自然的生态平衡,自觉地、积极地把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以增强个人对于社会的凝聚力。
  4、对神灵审判的罪恶感。它是自然法则、社会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对于人的行为活动的决定性在人的心目中所产生的反映,使人自觉地用自然法则、社会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来检查自己的错误,忏悔自己的恶行,从而自觉地服从社会利益的需要。
  5、对神灵交往的期待感,它是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对于人的融合性在人的心目中所产生的反映,它使人自觉不自觉把自己融入大自然,人本身属于自然界的一部分,人的任何行为的最初出发地是自然界,最终归宿地也必然是自然界。
  6、对宗教理想的虔诚感,它是人生的价值目的性在人的心目中所产生的反映,宗教理想的核心是与神灵合一,灵魂得救,永享天国之乐,这些唯心主义的内容实际上蕴含着唯物主义的本质。由于宗教理想集中了宗教的精髓,体现了宗教信徒的根本追求,因而对教徒的诱惑力最大,最能激发他们的强烈情感和牺牲精神,许多宗教狂热往往都是在实现或保卫宗教理想的名义下兴起的。
  四、宗教情感的社会功能
  宗教的“原罪论”有助于预先设置负向情感,从而提高人对于痛苦、挫折与灾难的心理承受能力;“功名虚无论”有助于降低人对于功名的情感强度,从而缓冲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因果报应论”既有助于提高人对于他人恶行的情感忍受能力,还有助于提高人对于自己丑恶事物的情感节制能力;“生死轮回论”有利于降低人对于死亡的恐惧感,使人能够坦然地面对死亡,从而降低人在死亡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负价值;“天堂地狱论”有助于人树立对死后虚拟正价值的向望和对虚拟负价值的恐惧,从而协调和解决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神灵意志论”有利于人平衡功利心态,解释人生痛苦,寻找精神寄托。
  宗教是一种特殊的文化形式,过去人们往往只看到了它的危害性和主观性,很少认识到它的价值逻辑性、有益性和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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