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佛教协会成立经过考略
中国佛教协会成立经过考略
■ 李 刚
[摘要]中国佛教协会的成立是中国当代佛教史的重大事件。建国初期虽然党对宗教工作有较为明晰的指导思想,但由于基层干部的理论和政策水平、业务能力较低,造成了佛教政策在执行中出现很大偏差,有许多问题急需解决。佛教界也需要一个组织代表自己说话,因此中国佛教协会的成立顺应了时代的要求。中国佛教协会是在中共中央有关部门直接领导下成立的。汉民族地区佛教问题座谈会是中国佛教协会成立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解决了许多重大的问题。在中国佛教协会成立过程中形成的协商、对话的民主方法是处理宗教问题的重要的、宝贵的历史经验。
[关键词]中国佛教协会成立过程宗教政策[中图分类号]B947(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4952(2005)02-0110-05[收稿日期]2003-10-16
[作者简介]李刚,历史学博士,副教授,南京晓庄学院人文系,210038。
中国佛教协会成立是中国当代佛教史上的一件大事,佛教协会的成立对维护佛教界的利益,加强政府和佛教界的沟通,加强佛教界的内部团结起到了巨大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正如赵朴初所说:“实践证明,四十年前,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支持佛教界人士发起成立中国佛教协会的决策,不仅完全正确,而且具有远见卓识。中国佛教协会的成立和正常开展工作,实现和加强了各民族、各宗派广大佛教徒的团结,从而促进了国家的统一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为协助党和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团结各民族佛教徒共同建设祖国大家庭,发挥了桥梁纽带作用;为发扬佛教的优良传统,推进全国佛教事业的建设与发展,起到了组织领导和规划协调的作用。我国佛教除了具有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长期性外,还具有显著的文化性。建立中国佛教协会,就能够充分发挥佛教的特点和优势,为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国家繁荣、祖国统一、国际友好、世界和平作出积极的贡献。”[1]但是对这一重要组织的成立的背景和经过,学术界还缺少扎实的研究,笔者根据有关资料,对此问题作一简单的梳理,以起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 佛教协会成立的历史背景
新中国成立初期百废待兴,但中国共产党对宗教问题还是有一套较完善的政策的。政策的法律基础是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其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在说明“民族政策”时又进一步强调:“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 [2]
党在建国初期的宗教政策的着眼点是维护国家的主权和民族地区的稳定,因此许多政策是针对天主教、基督教和藏传佛教制定的。1950年11月8日,西南军政委员会发布的进军西藏的布告指出:“我人民解放军入藏部队,为保障西藏人民信教自由,尊重西藏人民之风俗习惯,必须切实保护各地喇嘛寺庙,未经寺庙主持人许可,不得在寺庙驻军,不得损坏寺内之一切建筑、经典、佛像、法器等,不得干涉僧众举行宗教仪式。如有违犯,须加惩处。” [3]6月26日,周恩来在政务院第37次政务会议上讨论西北地区民族工作的“总结发言”中指出:“对于少数民族的宗教,我们现在也还不能提出改革的口号,以免引起人家的反感。对伊斯兰教,对喇嘛教,都应该尊重。假如少数民族中有积极分子提出要改革,应该好言相劝,劝他们不要着急。这个问题现在还不能提,慢些改比快些改要妥当得多。” [4]同时对于汉民族地区的佛教问题也作出了一些规定,1951年6月16日,《中共中央关于汉民族中佛教问题的指示》对于“广大佛教徒所崇拜之名山大寺及具有历史文物价值之寺庙,均须妥加保护,防止破坏,不可轻易占用。一般庙宇,已无僧尼住持或住持僧尼自愿交出者,可由政府接管。在僧尼和寺庙较多的城市,须保留少数较大的寺庙,完全归僧尼使用,便于他们做佛事,使他们感到信仰自由确有保障。” [5]
但是由于基层干部理论和政策水平不高,在政策的实际执行中还是出现不少偏差。在《北京市佛道教一九五二年工作总结报告》中指出“在教育僧尼的工作中,我们也是有过失和缺点的。干部们在开始一个时期,存在‘左’的情绪,觉得佛教工作就是‘取消’僧尼,认为只要僧尼‘还俗’就是工作中的成绩。简单急躁,盲目鼓励僧尼还俗。而且在寺庙里举办政治学习班,向僧尼宣传《共同纲领》和新人生观,要僧尼学习《社会发展史》和《新民主主义革命史》等。” [6]
在《西北局关于禁止拆寺庙毁神像的通报》中指出“关于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护文物古迹,虽经中央迭次指示,但仍未引起有些地区党政机关的重视,致使拆毁寺庙,破坏神像的事件接连发生。仅陕西即有扶风之法门寺、户县西焦将村之观音寺、渭南上太庄之柴兰寺等先后被破坏。尤以渭南柴兰寺之情况更为严重:国民党统治时期曾被全部拆毁,但该村群众随之又盖了一间小房,以护佛身。解放后于一九五二年春,防旱修井用砖时,乡政府批准拆除,石佛全部外露(该石佛约八尺高,据石碑记载,系六朝古迹,在周围群众中有历史传统影响),引起当地佛教界人士不满。渭南地委于今年农历正月十三日将石佛移至县文化馆陈列,正月十五适逢灯会,约有七八千人前来文化馆求神看热闹,争先摸佛身,竟挤坏了文化馆的大门。该馆干部田增贤乃于十六日晚给石佛身上涂抹大粪,企图以此阻止群众,激起群众巨大不满,前来烧香拜佛的群众接踵而至”。西北局指示指出“目前不少干部籍口发展文教和社会公益事业,以强迫命令的方式拆寺庙毁神像,甚至限制宗教活动,鼓励僧尼还俗,毁坏法物经典,并以此作为‘积极’与‘进步’的表现。这样做的结果,不但使我们脱离群众,而且影响所及,又加深了少数民族上层分子对我党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怀疑,给匪特挑拨煽惑留下了空隙,使我们在政治上陷于被动”。[7]
经过土地改革运动,祠堂公田不复存在,庙宇寺院田产锐减。苏州灵岩寺当家和尚必邻对来访者说:“寺里有两千多亩出租土地已被征收了,但保留了一百多亩自耕地。全寺约二百人,为了维持生活,除耕种这一百多亩地外,又加开荒地约五十亩,还要继续开荒”。旧时的僧尼道士,大多出身贫寒,为僧入道,多为谋生,并非出于信仰。寺庙道院既然已不再是谋生之所,他们便纷纷走出庙门,或回家务农,或参加其他生产劳动,没有出路的,唯有“失业”。仅1952年秋冬的统计,全国城市“失业”的僧尼道士就有5700多名。僧尼道士数量锐减,又导致了寺庙道院的衰败,尤其是农村的子孙庙及小道院,减少几近半数。[8]
佛教问题处理上的偏差造成了一定的社会问题,急需认真对待。而建国初党和政府的宗教管理机构不健全、力量薄弱,特别缺少懂业务的宗教、民族问题的干部,有些宗教内部的问题政府和党的机构又不能直接干涉。因此,中国佛教协会的成立正是时代所需。
(二) 佛教协会成立的经过
中国佛教协会是经过毛泽东和中共中央批准,在中共中央宣传部、统战部具体领导下成立的。1952年《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关于成立佛教协会的指示》指出:“兹将中央宣传部、统战部十一月十三日关于成立中国佛教协会筹备处及举行汉族地区佛教问题座谈会向主席和中央的请示报告发给你们,此项请示已经主席批准,望即参照办理。”[9]经中共中央批准组织中国佛教协会后,由当时中共中央统战部部长李维汉于10月14日召集李济深、虚云、圆瑛等人在广济寺开座谈会。在会上,李维汉解释了党的宗教政策,号召佛教信徒分清敌我,为保卫祖国和世界和平及协助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而努力。会上经到会人员推定赵朴初、巨赞、周叔迦、郭朋、何成湘、赵范组成联络小组,负责中国佛教协会的初步的准备工作。会后李维汉及时把有关情况向毛泽东和周恩来作了详细的汇报,并得到他们的批准。[9](p.6)
然后联络小组提出虚云、喜饶嘉措、噶喇藏(内蒙古甘州寺大活佛)、罗桑巴桑(五台山扎萨喇嘛)、柳霞·土登塔巴(西藏致敬团团长)、丹巴日杰(扎什伦布寺大堪布)、多吉占东(西藏萨迦寺大卓巴)、圆瑛、能海、巨赞、法尊、赵朴初、吕贖、周叔迦、陈铭枢、董鲁安、叶恭绰、林宰平(志钧)、向达(苗族)、郭朋等20人为发起人,并起草了发起报告。经习仲勋、李维汉与邓小平商定后,于1952年11月4、5两日召开发起人会议。会前,李维汉曾邀请李济深出席指导。发起人会议决定成立中国佛教协会筹备处,一致推定赵朴初、柳霞·土登塔巴、丹巴日杰、巨赞、周叔迦、郭朋、李一平并邀请全国政治协商会议民族事务委员会赵范委员和政务院宗教事务处何成湘处长等9人组成筹备处,①由赵朴初任主任,从事筹备召开成立会的工作。[9](p.6)
发起人会议包括汉、藏、蒙、苗四个民族和华东、中南、西南、华北、内蒙、西北、西藏7个地区的佛教界代表性人物,他们用汉、藏、蒙3种语言和汉、藏两种文字认真仔细地讨论和起草了中国佛教协会的宗旨和任务及中国佛教协会发起书,经全体一致同意,并初步拟定于1953年阴历四月初八(释迦牟尼生日)开成立会。发起书和发起新闻,经习仲勋、李维汉核送邓小平审订后,交新华社发布。[9](p.7)李维汉将《中国佛教协会章程(草案)》呈送毛泽东审阅时,毛泽东阅批时加进了“发扬佛教优良传统”一句话。从此,在《中国佛教协会章程》中也一直保留了“发扬佛教优良传统”这句话。
筹备处成立后,做了下列各项工作:(1)和各地区进行联系,调查情况。全国29个省及10个直辖市的佛教四众②,提供了教务上的意见,先后收到建议、意见、提案等共200余件,筹备处进行分类整理,推定15位代表组成委员会,进行审查。(2)商定了邀请出席成立会议的代表名单,根据发起人会议所决定的照顾地区、民族、宗派的原则,一部分由发起人提名,或各方的“大德”提名,一部分由各地佛教界介绍,经过各地方有关部门和佛教界协商,再由筹备处扩大会议作最后决定。此次邀请出席成立会议的各民族、各地区、各宗派的代表共141人。(3)拟定了中国佛教协会章程草案。(4)准备了大会必要的组织工作和事务工作。(5)处理了各地教徒的来信。[1]
经过半年的筹备,1953年5月30日至6月3日,中国佛教协会成立会议在北京举行。来自西北、西南、东北、华东、中南、内蒙古以及西藏和云南边境地区,包括汉、藏、蒙、满、苗、维吾尔等7个民族的活佛、喇嘛、法师、居士代表120人出席了会议,体现了广泛的代表性,表明了全国各地区、各民族、各宗派佛教界空前的大团结。会议由赵朴初作《中国佛教协会发起经过和筹备工作的报告》,会议听取了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副主任汪锋作的时事报告,中共中央统战部部长李维汉到会讲了话。会议通过了《中国佛教协会章程》和有关决议:推举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确吉坚赞、虚云、查干葛根为名誉会长;选举圆瑛法师为会长,喜饶嘉措大师、公德林·晋美吉村、能海、赵朴初、噶喇藏、祜巴、阿旺嘉措为副会长,赵朴初兼任秘书长,巨赞、周叔迦、郭朋为副秘书长。从此,中国佛教协会作为全国各地区、各民族、各宗派佛教徒的的联合组织诞生了。
1953年的《中国佛教协会章程》第二条规定中国佛教协会的性质是:“中国佛教徒的联合组织,其宗旨为:团结全国佛教徒,在人民政府领导下,参加爱护祖国及保卫世界和平运动;协助人民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联系各地佛教徒,发扬佛教优良传统。” [10]从中国佛教协会的章程对其性质和宗旨的规定可以看出,中国佛教协会的成立顺应了历史的需要。通过中国佛教协会既可以表达佛教界的利益,党和政府又可以通过它实现对佛教界的管理,解决与佛教界的沟通问题。因此中国佛教协会是一个有生命力的组织。
(三) 汉民族地区佛教问题座谈会
在中国佛教协会发起人会议结束以后,曾由何成湘、赵范于1952年11月6日举行了“汉民族地区佛教问题座谈会”,这次会议也是中国佛教协会成立过程的一个重要的、不可忽视的组成部分。
①正是在这次会议上取得了几点共识:(1)关于僧尼的生活问题:僧尼是宗教职业者,除靠做佛事及管理寺庙和佛教文物取得报酬外,还可以自由从事各种正当的社会职业。关于僧尼参加劳动问题,在城市中应以组织生产合作社为主,在乡村中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在山上应以协助政府造林护林为主。年老残废、没有生产能力的僧尼,政府予以救济;从事劳动的僧尼应照顾没有生产能力的僧尼。(2)关于寺庙产权问题:寺庙为社会所公有,僧尼一般有使用权,但不论僧尼或佛教团体均无处理寺庙财产权。如确系私人出资修建或购置的小庙,仍可归私人所有。(3)关于佛教文物的保管问题:调查全国应当保存的佛教文物(其条件尚待研究),不使在保管上有遗漏;培养保管佛教文物的干部;在整修寺庙和佛教文物时,要有内行人参加指导,以免在整修时失去佛教艺术的特点。整修时尽可能保持原状,并须防止过分浪费。②(4)关于僧尼戒律清规问题:戒律清规为佛教内部的事情,政府不予干涉,但在某些具体问题上,政府可予以适当的帮助,以便获得合理的解决。[9](p.7)
中共中央宣传部和统战部在请示中央的报告上指出,“我们认为以上四点意见可以采纳。为了在汉民族地区的佛教工作上争取更大的主动,我们还有以下意见:(1)政府直接管理的寺庙,应有适当数目的僧尼参加管理工作,并依据他们的生活需要由政府给予一定报酬;(2)各地佛教团体应立即依照社会团体登记条例进行登记,以便依照一九五一年六月关于汉民族地区佛教问题的指示精神,清洗佛教团体中的反动破坏分子。(3)成立小规模的佛教学院,从僧尼居士中选择适当人员训练佛教工作的干部并从事佛学的研究工作。” [9](p.7)这次会议中共中央宣传部、统战部认为有三大收获:“1在中国佛教协会发起人会议上,汉、藏、蒙各族代表都表现了一种团结合作的精神,大家都很重视佛教协会这个组织,西藏代表尤其注意。柳霞说:‘做好佛教工作,就做好了团结西藏的工作’。吕贖说:‘这个会议团结了喇嘛教,可谓空前,对佛教的影响很大’。这可以说明:通过佛教去促进和加强汉民族和信仰佛教的少数民族特别是藏族之间的团结是一件很重要的工作。2中国佛教协会发起人会议和汉民族地区佛教问题座谈会的举行,得到了参加人的一致称赞,适当地满足他们的要求,这样我们就争取了主动,改变了过去我们在佛教工作上常处于被动的情况。3对佛教方面的一些重要问题,我们采取了积极的态度提出商谈,大家尽量交换意见,这就大大消除了过去某些佛教界人士对我们的顾虑,认识到政府是积极帮助佛教界的,对某些问题也取得了一致的意见(如对寺庙财产、产权及使用权问题)和在思想上提高了一步”。[9](p.7)在座谈会上,对某些问题政府还是作了让步,基本上采纳了佛教界的意见。
汉民族地区佛教问题座谈会和中国佛教协会成立发起人会议一样都是中国佛教协会成立会议的重要的前期准备工作,而且在这个会议上解决了一些困扰当时佛教界的重大问题。《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关于成立佛教协会的指示》在党内作了传达,这个指示成为以后很长一段时间的佛教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在这两次会议中,采取的协商、对话、交流的方式,也为党和政府领导佛教工作找到了比较民主的办法,中国佛教协会的成立初步找到了僧尼教务自治的方式,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实践证明,离开了这种方式,就必然导致“十年动乱”中取消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的那样不堪回首的结果。
[参引文献]
[1]《法音》,1993年第12期。
[2]《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2~3、12页。[3]西藏自治区党史资料征集领导小组编《和平解放西藏》,西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3页。[4]《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92页。
[5]转引自徐成玉编著《宗教政策法律知识问答》,中国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31页。[6]中共中央宣传部编《宣传通讯》,1953年第9期,第13~14页。
[7]中共中央宣传部编《宣传通讯》,1953年第20期,第2~3页。[8]李立志:《1949~1956年中国社会风习的演变及其特点》,《教学与研究》2001年第1期。[9]《宣传通讯》,1953年第1期,第5页。
[10]《现代佛学》,1953年6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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