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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杀生的宗教境界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2日
来源:不详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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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杀生的宗教境界

  不杀生(panatipata veramani)的另一个同义词叫“不害” (ahimsa),它是耆那教、印度教与佛教的首要戒律。南传中部“鸯掘摩经”记载一位盗贼出家证果改名为“不害”就是ahimsa。

  ahimsa这个字眼本来欧美人士不知道,只因为圣雄甘地(1869-1948)的实践,才变成欧美各国的文字。韦氏字典定义ahimsa为“甘地的被动的抵抗” (passiveresistence),ahimsa的内涵远不止字典所说,它是甘地对真理的力争与认识,它要冒著失去生命、荣誉、财产、家庭的危险,要降伏失去所有(“我所”)的恐惧,主动与不义的公权力、宗教仇视、种族歧视及一切恶法、苛税对抗,它不只是心怀悲悯的不杀不害,还心怀悲悯的与要杀害他的人面对面,接受暴力(军警的铁鞋、铁棍、刑求,流氓的痛殴、暗算),以身试(恶)法而坦然坐牢。

  甘地出身印度教,但思想更接近耆那教。传统耆那教强调苦行、断食(因为有吃有喝就免不了会杀生),深信不二(advaita),身净则心净,心浮则国土净。解脱的要领是身净,身净以断食(此有如道教“避谷”)和戒淫 (印度很多修行人相信还精补脑)为要领。断食方面,甘地每星期断一天(每星期一),遇到抗争事件(即“国土不净”时),则无限期绝食,戒淫方面,他反对避孕,却又不想因生下太多子女而无法抽身投入社会运动,31岁不到就想中止一切性行为(却直到37岁才如愿以偿),认为射精是一种浪费,遗精(醒时或梦时)则是“身漏”,也就是“心漏”。偶而举阳,他随即警觉自己不净。

  与传统耆那教不同的是,他没那么在意伤害微小生物。传统耆那教与传统佛教一样,慈悲得达一只蚂蚁都不敢踏杀,前者更进一步提倡喝水先过滤,呼吸戴口罩,所关心的倒不是卫生,而是怕伤到微小生物。甘地觉得耆那教的传统做法有点因小失大,忽略了整个人类的苦难、不义与维护不义的暴力。

  在南非,当时甘地是初出茅芦的律师,他不计报酬为在当地卖命的印度“苦力”力争人权,帮他们组织、发言,教他们以不使用暴力的方式与资方抗争,冒著坐牢、挨揍、暗算的风险,也义无反顾。回到印度,他又组织印度人非暴力对抗资方与统治者;他反对历史悠久的种姓歧视,认为是印度教之耻;他反对回教徒的分离主义(注一),但更反对以武力强迫统一。他说,如果回教徒只能和回教徒一国,而不能和异教徒一国,就不算是真正的回教。

  号召工人罢工时,甘地绝不强迫工人加入,不愿罢工者,他愿意护送他们造厂工作;他呼吁劳资冲突,对资方不要怀有敌意或嗔恨,因为敌意或嗔恨都无助抗争;罢工是促进面对面的理解,既非鼓励劳方贪婪、懒惰,也非逼迫资方血本无归或不合理(注二)的让步;罢工只是要坚定不移的展示:工人宁愿饿死,也不愿为没有尊严的生活(缺乏生活保障,工资不足以养家活口)工作;罢工所抗争的,还不只是此时此地工人待遇的改善,更是下一代生存条件、教育机会的改善。

  不论是面对统治者的恶法、苛税、或是资方的陋规、无人性的待遇,甘地都坚持不使用暴力的抗争。ahimsa自这个字眼因为甘地的行动诠释,已变成大无畏的抗争,一点也不是软弱、逃避的不作为、不抵抗,更不是顾影自怜。

  暴力滋养暴力,即使有一方一时占到上风,另一方只是受到压抑,不是内在的觉醒改变。要改变对方,甘地认为,只有与暴力威胁、失业风险、牢狱之灾照面,这对方面对问题,也面对自己,互相增上。

  不杀不害的“非暴力抗争”,因为甘地的身体力行,展现了大慈、大悲、大无畏的宗教境界。在他晚年,倘为反对巴基斯坦、孟加拉两地回教徒的分离运动(独立运动),频频安抚回教徒,因此招来一些印度教徒的忿恨,甚至扩大印度教徒与回教徒的冲突,甘地为此深入冲突最严重也最危险的地带,他无限期断食,果然感动大部份教徒,双方暂停厮杀。

  甘地深知不杀不害的非暴力抗争不等于完美一定有人不满,当不满的印度教徒在他身上开了三枪后,他求仁得仁,毫无怨尤。在人世间甘地开创出来的“非暴力抗争”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注一:巴基斯坦与孟加拉分别在1947与1971年独立,甘地的大一统情结(宗教情操的世界大同,多于印度民族主义);显然与大多数回教徒不相应。毕竟,两地人民要和合,不一定非一国不可。

  注二:待遇合理与否,不是单方面能决定。依照甘地的耆那教逻辑,真理具有多面性(anekantavad),每个人都只看到一面或其中几面,不可能看到全面,也就不可能知道真理的“绝对”,以待遇来说,待遇不可能“绝对合理”,决定待遇的因素太多,劳资双方只能尽量从对方设身处地的考虑,每个人都有每个人的难处,劳方藉罢工(宁愿不上班,没钱赚)告诉资方“劳方可忍受或接受的底限”,资方则可提出“宁愿关厂歇业也不愿做赔本生意”告诉劳方“资方可忍受或接受的底限”,当面对面了解彼此的底限以后,待遇这个“真理”就渐趋“相对合理”。

  (1991.6.《新雨月刊》第4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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