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院经济是佛教发展之必须
寺院经济是佛教发展之必须
李向平
宗教可以从四个方面为经济工作服务。第一,通过思想使信教群众干好本职工作;第二,关心信教群众脱贫致富;第三,推动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搞好自养;第四,力所能及地利用宗教界的优势,为“三引进”(引进资金,引进技术,引进人才)牵线搭桥。在此机制的设计下,当代中国宗教界参与经济活动已经在全国不少地方经济生活中占据了一席之地。
由此呈现了中国宗教经济活动的两大逻辑,一是宗教直接参与经济活动;一是社会经济的发展,直接引导并且推动宗教发展自己的经济事业。中国宗教作为免税非营利组织类型,可以在国家权力和经济市场之外等社会空间之中建构具有各个宗教特色的宗教服务型经济,从而体现出各宗教经济应有的社会性与公共性特征。
在中国佛教的演进历史中,三衣一钵、靠他人供养的现象早已被佛教禅宗一日不作、一日不食的农禅清规所取代。它为佛教适应社会的变迁,奠基了生存的基础;它作为佛教存在的基本原则,却能伴随社会的演进而不断地进化。只要佛教的信仰及其弘法利生的原则不变,“农禅并重”可以演变为“工禅并重”、或演变为“商禅并重”。
贫弱不是佛教的本色。关键是佛教经济的发展目的,是在于弘法利生,而不同于一般的商业经济活动。现在社会上对于NGO或NPO的发展往往具有一种偏见,即它们必定是无经济能力的,必定要依赖于其他经济组织方才能够进行社会公益活动。实际上,即使借助于商业活动逻辑,如果其目的始终在于宗教事业本身的发展,这本来就不应当引起误解。一个致命的传统观念是那些接受宗教、信仰宗教的人们常常是社会弱势群体,从而附带地把宗教本身亦视为社会弱势群体。这种观念的根源,恐怕还是出自于经济发展不足、把宗教作为生活之象征补偿的传统信念。从这个观念出发,只有贫弱的宗教,才能提供精神补偿。
然而,现代社会的演变往往是经济的发展,可以导致宗教的发展;宗教经济之发展也能促进、强化宗教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能力。在此层面而言,宗教不是贫穷、弱者的同意语,而是贫穷、弱势群体的组织依赖,不仅仅是一个象征型精神依赖。这就需要一个强大的宗教力量为他们提供服务。信仰层面的终极关怀、宗教组织层面的解救能力,在此能够整合为一体,建构宗教组织的制度性社会力量。
因此,现代佛教教团组织的兴起,在很大程度上就改变了传统寺院的生存空间与发展模式,加上现代化工商社会经济资源的充实供应,让大型寺院在发展上,可以各种宣教弘法的事业为号召,来筹集弘法活动所需要的相关经费,走向计划性与行销性的弘法模式。
这种弘法模式可以说是佛教对社会资源的主动出击,是超出传统寺院经济的运作形态,涉及到不少专业的管理知识与操作技术,甚至有必要引进商业化的经济方法。因此,佛教寺院的组织形态必须随着现代世俗社会的经济运作模式发生转变,不得不进入到宗教市场的竞争环境。
这些现象说明当代佛教的经济活动,无论是传统还是当代,早已与佛教本身的发展紧密地结合为一体。尤其是二十世纪以来,中国佛教实施“人间佛教”的社会运动,从而也使各种类型的社会—经济活动,成为佛教进入人间、服务社会的重要路径。由此观之,这就不是佛教经济活动是否有益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增长,亦不是佛教享受经济发展的现有成果,去简单地适应宗教消费者的宗教消费要求这一类的问题了。因为寺院经济之发展本来就是佛教发展内在、必然的要求之一,甚至是佛教功德观念本身所衍生出来的基本行动逻辑。
关键是当代佛教组织如何能够在制度设计层面,有效地聚集资源、利用资源,进行系统运作,使当代佛教经济的运作机制,能够呈现出当代社会所要求的制度理性,走出中国人基于个人崇信的功德文化经营模式。
摘自《觉群》2006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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