僧官制度和寺院经济
随着佛教信仰的普及,僧尼的增加,对僧众的管理就显得非常必要。最初传入佛教时,是没有僧官制度的,朝廷只是让鸿胪寺兼管僧尼。一般认为,后秦姚兴最早设立僧官,他敕道□为僧主,僧迁为悦众(即知事),协助僧主工作,法钦和慧斌掌管僧录。但后秦没有设立完备的僧尼管理机构。南北朝时,南朝沿用后秦的僧官设置,北朝则另有一套。北魏设监福曹,后又改为昭玄寺、崇玄署,配置大统一人,统一人,都维那三人。大统和统,都称为沙门(大)统或昭玄(大)统。北魏第一个僧官当是法果,道武帝诏令他任道人统,绾摄僧徒,明元帝时依然任他为此职。继任的道人统是师贤,师贤之后是昙曜,这时改称沙门统。惠深、僧显也都任过沙门统。北齐、北周的僧官制度,一如北魏。北齐天保(550-559)年间,设十位沙门统,后来文宣王根据大臣的建议,以法上为大沙门统,“上法师可为大统,余为通统”(《法上传》,《续高僧传》卷八)。北周时,昙延任国统。北朝也设维那一职,为沙门统的副职。各州、郡均设州统、州维那,郡统、郡维那。
南朝的僧官制度,机构设置不如北朝那么正规,南朝最高的僧官是僧正,或称僧主,又因其身居京城,也称都邑僧正或京邑大僧正。宋孝武帝时,昙岳、智斌先后为僧正,孝武帝大明(457-464)年间,任道温为僧正,明帝时,慧亮和昙斌先后为僧正,后又任僧瑾为僧正,僧瑾之后是昙度。萧齐初年,齐高帝敕道盛任僧正,地方上的僧官,僧慧和慧球先后被任命为荆州僧主,慧基则担任浙江一带的僧主,他“掌任十城,盖东土僧正之始也”(《慧基传》,《高僧传》卷八)。看来慧基是浙江地方上的首任僧官了。梁代初年,萧衍敕慧球为僧正,慧球这是高升了,由荆州僧主一跃而成为全国僧主。天监七年(508)前后,惠超为僧正,后来法云也曾担任此职。吴郡一带的僧正,天监八年(509)由僧若担任。萧衍还设置白衣僧正一职,由在籍僧人以外的人担任,他自己都想任此职,后来经过僧人智藏的劝说,他才打消此念。陈文帝时,敕宝琼为大僧正。
南北朝的寺院经济已经成为整个社会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它是相对独立的,它的发达就常常导致与世俗经济的矛盾,在历代对佛教的抨击中,批评其经济实力的膨胀常成为重要的内容。寺院经济的来源,除了各界的施舍,寺院本身有房产、田地等不动产,还有依附民。寺产所出,都是免税的,寺院依附民也不必再向国家交税纳役。
南朝的寺院经济活动中,有一项叫做“质库”,这在中国经济史上,是典当业务之源。质库就是后来的当铺,专门办理质押业务,以低于实物价值的押金收取质押物品,过期不赎,如果要在期限内赎回,则须收取极高的利息。《南史》卷七十《甄法崇传》中已有质库经营的记载了。
北朝的寺院经济中,突出的一点是设立了僧户和佛祇图户。僧正昙曜曾上奏说:“平齐户及诸民,有能岁输谷六十斛人僧曹者,即为僧祇户,粟为僧粟。……又请民凡重罪及官奴,以为佛图户,以供诸寺扫洒,岁兼营田输粟。”(《魏书·释老志》)
北魏文成帝同意了他的意见,于是僧祇户和佛图户成为定制,并遍及各地州镇。僧祇户是专门为寺院生产粮食的民户,他们并不是属于某一寺院的,而是属于某一地方的佛教僧团。每个僧祇户必须保证每年能向僧团提供六十斛粮食,称为僧粟。僧粟也不是交给某一寺院,而要交给地方僧官统一掌握。按设置僧祇户的原意,也有在灾荒时赈济饥民一项。佛图户的地位则要比僧祇户低,他们由罪犯和官奴组成,分属各寺院,成为寺奴,除了寺院的日常劳动,他们还要耕种寺田。僧祇户和佛图户都能免除政府的税收和劳役,实际上把原本属于各级世俗势力的一部分利益转给寺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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