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佛教协会章程
中国佛教协会章程
(一九八七年三月一日通过)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中国佛教协会
第二条本会是中国各民族佛教徒的联合组织。其宗旨为:协助人民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团结全国各民族佛教徒提倡人间佛教积极进取的思想,发扬佛教优良传统,积极参力口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世界和平的事业。
第三条本会的任务是: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维护教徒信仰自由的权利,推动教徒学习政策和其他有关政策法令,做到爱国爱教,遵纪守法;支持教徒管好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制订寺庙管理、收徒传戒等具体办法。
二、举办佛教教育事业,开展佛教文化研究工作,出版会刊,刊行佛教书籍,保护佛教文物古迹。
三、团结和引导各民族佛教徒积极参加各项为人民服务的工作,举办和赞助社会福利事业。
四、积极开展同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中佛教徒的联谊工作。
五、发展与各国佛教徒的友好联系,增进中外佛教文化交流。第四条全国代表会议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每四年举行一次,根据具体情况,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决定本会方针任务,修改本会章程,选举理事,成立理事会及决定其他重要事宜。
第五条本会理事任期四年,连选得连任。如果全国代表会议延期举行,理事会行使职权到下届理事会选出的时候为止。
第六条本会理事会互选常务理事若干人,组织常务理事会,任期四年。在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依照理事会决定的工作方针领导会务。
第七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由全国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之,任期四年,连选得连任。
会长对外代表本会,对内总理会务。副会长协助会长执行职务。
第八条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人,由全国代表会议或理事会礼请之。本会设名誉理事若干人,由常务理事会聘请之。
第九条本会理事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辅佐会长、副会长分别领导和推动理事会各部门的工作。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任之。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由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之。
第十条本会聘请顾问若干人,组成顾问组,从事调研、咨询等工作。顾问由会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认可聘任。
第十一条本会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各项工作部门,举办各项佛教事业,如佛学院、佛教图书文物馆、佛教文化研究所、金陵刻经处等。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两年举行一次,常务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得提前或延期召集。
第十三条本会全国代表会议、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都要充分发扬民主,对会务进行切实的讨论和认真的协商,在宪法赋予的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内对本会工作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本会得根据必要情况在若干省、市、自治区设立分会;本会对全国各省、市、自治区佛协组织,在业务上进行联络和指导。
第十五条本会的经费由各地寺庙和广大佛教徒自由乐助,必要时得向政府申请补助。
第十六条本会会址设于北京。
第十七条本章程由全国代表会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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